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另案起訴狀,推翻系爭會議第 5 項第8 點決議,而否認系爭6 月17日會議之效力,並主張 戴春草之遺產至今為兩造及戴春草其他子女公同共有,是依 禁反言原則及誠信原則,被上訴人於本件不得再依系爭決議 第5 項第10點約定請求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持分1/6 云云。 然查被上訴人於其與戴建陽等7 人間之另案訴訟程中如何攻 擊防禦,效力與上訴人無涉,被上訴人於該案之陳述,在本 件兩造間之爭執並無所謂禁反言原則之適用,況依上訴人所 陳,被上訴人於該事件僅不認系爭6 月17日會議紀錄第5 項 第8 點之效力,上訴人亦不得自行擴大被上訴人之意思而謂 被上訴人已否認系爭6 月17日會議決議之效力,是上訴人上 詞所陳被上訴人為本件請求有違禁反言及誠信原則云云,同 屬無據。
十一、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兩造簽名同意確認之系爭6 月17日 會議紀錄,應於5 年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6 予被上訴人,而上開期限既已屆至,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 人依約辦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6 之移轉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十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
十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 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