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11年度,27號
TPHM,111,金上重訴,27,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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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並無沒收規定,依前說明應適用刑法前開規定。 ⒉經查,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許翔恩所有,且 係供其從事本案地下匯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許翔恩供 述無訛(他字第5837號卷第59至60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邱智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
(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 帳號 匯入 (新臺幣/元) 匯出 (新臺幣/元) 備註 1 孫端代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546,369,280 1,545,236,339 1.編號1至6部分均已扣除利息、信用卡扣繳、放款本息、沖正交易等交易收支。 2.編號7部分,依據黃怡瑗於110年12月9日所提出資料扣除其主張之個人收支金額後,計算得出左列匯入、匯出數額 3.編號1至7帳戶部分,共計匯入款項為4,372,921,997元、匯出款項為4,366,321,387元 2 孫端代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1,159,593,735 1,154,140,951 3 康德榮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43,940,860 43,941,815 4 康德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9,015,553 8,974,453 5 康思然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837,856,017 837,799,592 6 康林照玉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270,099,824 270,108,740 7 黃怡瑗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506,046,728 506,119,497 8 許翔恩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345,779,060 348,493,724 已扣除利息、信用卡扣繳、放款本息、沖正交易等交易收支 9 呂其翔 樹林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77,807,279 77,797,210 1.編號9至14部分均已扣除利息、信用卡扣繳、放款本息、沖正交易等交易收支 2.編號9至14部分,共計匯入款項為325,461,757元、匯出款項為323,364,457元 10 呂其翔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00,219,499 99,004,185 11 呂其翔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49,627,050 46,663,952 12 呂其翔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 20,405,745 20,697,336 13 呂其翔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7,306,680 8,701,349 14 游惠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89,295,504 89,700,425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點鈔機 1臺 2 傳真機 1臺 傳真號碼為00-00000000者) 3 手寫對帳資料 50冊 4 估價單 1份 5 收據 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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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