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而盧朝幸等上線投資人分別 招攬對象及獲取直推獎金之情況如下,盧朝幸等上線投資人 各別之吸金規模詳如附表十一所示:
盧朝幸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林惠如、3許靜雄、4徐成家及 附表二編號49顏毓,並獲取直推獎金共13萬950元。 鄧容翠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8許秋漢、9駱詠潔、10王華榮 、11劉見賢、12王明理、625簡聰連、627王彩鳳,並獲取直 推獎金共32萬7375元。
周奕光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14黃德松、15江文林、16劉惠 芝、17詹弘康、18王智鳴、19孫堤惠,並獲取直推獎金共39 萬2850元。
黃德松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1林瑞雲、22鄭美琪、23徐立 勳、24張美華、25黃兆源、26關寶宗、27鄭景美、28徐慶鐘 ,並獲取直推獎金共26萬1900元。
李冠蓁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30遲玉宴、31邱桂津、32劉姝 寧、33洪容淑、34江昕儀、35陳薇如、36陳宥衫、37陳韋志 、38周藝峰、39簡子婷、40邵苡倢、41廖百荷、42蔡宜伶、 43陳智強、44鄒阿玉、45黃美甄、46簡子凌、47楊智淳、48 徐韻騏、49鐘雅馨及附表一之一編號1楊惠質、6陳柏志,並 獲取直推獎金共39萬2850元。
紀剴洛招攬附表一編號66林沛潔後,與林沛潔招攬對象即附 表一編號67紀杰渝、68林鈺哲、75柯露淇、77鄭晴嚅、78呂 品樺、79吳美娟、80楊婷雅、81鄭易姍、82詹美君、83蔡昀 蓁、84邱于銓、85林惠珍、86陳月英及附表二編號45李岳昕 (原名李春生),紀剴洛獲取直推獎金共58萬9275元。 張彬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88林愛雲、89鄭鈺馨、90楊英典 、91林國春、92馮騏豪、93陳思樺、94劉蕙弘、95張智傑、 96林愛珠、101林伯睿、102劉昌隴、477沈沂華,並獲取直 推獎金共65萬4750元。
俞豪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115俞鵬鈞、116施梅櫻、117俞瑤 華、118陳賽華、120陳峻偉、121蔡榮軒、122林泰均、123 楊宗遠、124陳昌宏、125鄭騏霖、126許哲尉、127陳斈嘉、 128廖宸漮、129李國志,並獲取直推獎金共31萬4280元。 馬世忠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131陳謙、132蕭仰亨、133郭淑 英、134趙秀理、135田書治、136鄭進立、608徐淑蘭、609 黎梨均、610王右濬及附表二編號8張力芝、11張春霞、46許 景行,並獲取直推獎金共39萬2850元。
陳國倫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24蕭順興、225張旭君、張葉 滿、226徐志翔、陳國賢、227黃俊維、陳國賢、228張湘君 、229張鈞智、230鄭子鴻、231何欣蓉、239魏信平,並獲取
直推獎金共152萬5568元。
遲玉宴、黃凱若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45康明盛、246戴榮 鎮、247莊千慧、248金宜芳、249簡美英、250詹莉青、251 徐爾苓、252吳忠仁、253陳臻慧(原名陳淑芬)、254王麗 玲、255林奕蓁、256劉惠如、259溫舜億,遲玉宴獲取直推 獎金共19萬6425元。
林富豪、黃宜蓁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92張德福、293呂尚 文、294廖滄敏、295陳博成、298莊生合、300邱瑞堂、302 曾玉娟、303吳政導、304黃為民、305林美齡、306鄭明仁, 林富豪獲取直推獎金共6萬5475元。
黃慶云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492林顥叡、493黃正雄、494 黃淑美、495黃敏慧、496黃麗嘉、497潘江金綿、498張閩芝 、499張美雪、500邱添財、501張育章。 康明盛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66傅瑞櫻、267陳忠謙、268 陳艷容、269郭榮源、270楊景琪、271莊慶章、272綽號「阿 鈣」之不詳人士、273黃朝祥、274王淑霞、275李珮瑜、276 涂素蓮、277孟儀華,並獲取直推獎金共85萬1175元。 邱桂津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02邱進泉、503簡漢信、504 謝秋惠,並獲取直推獎金共9萬3719元。 林慶官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85葉子長、286陳善朝、287 劉進國、288許麗月、560劉清雲、561池銀康及附表二編號1 曹月蘭,獲取直推獎金共39萬2850元。
林勇成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65紀剴洛、308邱立勳、309羅 國盛、310黃慧文、311胡若芯(原名胡美櫻)、312陳祥峰 、313王斌,並獲取直推獎金共70萬7130元。 陳俊男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06莊月珠、507吳曜富、510 郭桂爾、512郭致宏、515顏志穎、516石震宇,並獲取直推 獎金共19萬6425元。
蔡曜灯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234盧雪玉、316陳淑凰、317 唐伃慧(原名唐賢惠)、318唐賢英、319黃文賢、320林惠 冠、321余鴻慶、322程致中、王美智,並獲取直推獎金共26 萬1900元。
顏勝閔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18林瑞基、519李承孺、521 秦晴、522張詠婕、527陳力心、529張貴媛、530張國基、58 0王瑞蘭,並獲取直推獎金共26萬1900元。 蔡冰柔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38劉議穗、539柯麗姬、540 蔡耀賢、541蔡千貽、542蔣筑涵、蔡銘書,並獲取直推獎金 共6萬5475元。
高靖富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53吳美華、554吳欣亮、555許 為群(湯玉汝以其名義投資)、556湯玉汝及附表二編號48
蔡秋麟。
卧穎薈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60劉清雲、561池銀康。 艾鎧明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151陳甄、404洪姝漩、405洪譜 莉(原名洪燕君)、406洪宗權、407羅方宜、408周千琴、4 09岳秀宜、410褚諭瑄。
陳鳳珠單獨或與陳彩紋共同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324陳彩紋 、325陳信旭、326簡秀芳、327謝果真、328付英、329張珊 珊、330李佳莉、337陳素真、343李欣穗、348林素娟、360 吳姵臻、361鄧晴軒、362溫璇瑛、363邱翊庭、364簡聖哲、 365周辰洸、366黃諺真、368王秀仁,陳鳳珠獲取直推獎金 共65萬4750元(其中謝果真、付英、張珊珊部分,為陳鳳珠 與陳彩紋共同招攬)。
蕭億宗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370晏紹魁、371白榮吉、372 謝玉梅,並獲取直推獎金6萬5475元。
林瑞基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63廖士彰、564郭美珍、565 林育安、566張宥全,並獲取直推獎金共19萬6425元。 林怡嬪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68林雪貞、569林麗瀠、570 陳美萍、571王明祥、572張芳琇、573朱祐禎、574朱思穎、 575黃金維,並獲取直推獎金7萬8570元。 李玲單獨或與黃振熒共同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78莊羅滿妹 、579羅銀、580王瑞蘭、582齊澎穗,李玲獲取直推獎金共1 3萬950元(其中王瑞蘭由李玲與黃振熒共同招攬)。 奚偉哲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478左䕒晴、479鄧勝獻、480 王 瑞琪、481楊宗儒、584詹竣皓、585彭治賓、586紀信嘉、58 9陳家明、590黃景裕、591沈君豪、592胡文華、593徐慧君 、595黃俊翰、596王梓洋(原名王信文),並獲取直推獎金 共19萬6425元。
詹竣皓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85彭治賓、586紀信嘉。 劉希照、陳謙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598曾錦成、599葉世偉 、600黃慧雯、601陳巧穎、602李婉瑜、603石福生、604 葉 榮聰、605陳智杰(原名陳建宏)、606于天俊、607陳政廷 及附表二編號5范美惠(實際投資人蒲俊男,歿),陳謙獲 取直推獎金共32萬7375元。
魏信平招攬附表一編號240邱澤鈞後(雙方合資,級別帳戶係 魏信平之名義),由邱澤鈞招攬附表一241陳建志、242郭智 富、243黃詩斌、244張怡如,魏信平名義之前揭級別帳號內 產生直推獎金共29萬4638元,由魏信平收取。 陳易儒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614許百合,並收取許百合所招 攬之下線即附表一編號617邱慶華、618呂甘珠、619王美珠 、620鮑芳、621江美昭、622許雅娟收取投資款項及發放紅
利,並獲取直推獎金6萬5475元。
許百合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617邱慶華、618呂甘珠、619 王美珠、620鮑芳、621江美昭、622許雅娟,並獲取直推獎 金共39萬2820元。
王志盛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375王瓊億、376張靜儀、377 吳婉如、378古竹君、379許志雄、380林晏仕、381黃盈傑、 388陳玟陵、389方瑞源、390魏銘賢、392賴蒼元,並獲取直 推獎金共45萬8325元。
陳國書、林惠如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623黃鳳英、625簡聰 連、627王彩鳳、628蔡顯宗、635范明忠、636張國樑,陳國 書獲取直推獎金共26萬1900元,林惠如則獲取直推獎金共13 萬950元。
劉姝寧招攬對象即附表一編號458林上玉、459陳金英、460 林鴻秀、461謝珮宜、462鄭為元、463陳瑨(原名陳揚旻) 、464賴叡勳(原名賴建勛)、465莊貴翔、466陳柏翰、467 魏雅秀、468宇南寧、469許呈盡、470黃麒諭、472 趙士駒 (原名趙力前),並獲取直推獎金6萬5475元。 參、陳靖騰與王梓權兄弟、曹晏甄等6人共同非法吸收資金而經 營銀行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附表 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時間、方式,招 攬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之投資人加入圓夢贏家,共同以此種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報酬之方式,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投資人收受資金, 共同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已如前貳所述,而 田彥紳(綽號:小何,後述「小何」均指田彥紳,任職期間 自103年4月至同年6月)、侯建峰(綽號:小侯,後述「小 侯」均指侯建峰,任職期間自103年7月至同年9月)則因經 濟困窘,同以每月2萬5000元之薪資,擔任陳靖騰之司機, 且於瞭解圓夢贏家制度後,投入資金成為圓夢贏家投資人( 詳如附表一編號611、490),更已獲悉其等依陳靖騰、曹晏 甄或林致宇之指示,向圓夢贏家投資人收取之款項,均係陳 靖騰、曹晏甄等6人共同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 所收取之款項,竟各基於幫助他人共同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 銀行存款業務之單一故意,持續依陳靖騰、曹晏甄或林致宇 之指示,向圓夢贏家投資人收取款項,田彥紳收取款項之對 象為附表一編號295陳博成、484林秀玉,合計收取金額為1 億3618萬1200元;侯建峰收取款項之對象為附表一編號517 顏勝閔、附表二編號58張家維,合計收取金額為1422萬8000 元,而同為幫助共同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行 為。
肆、陳靖騰、曹晏甄為隱匿上開重大犯罪所得即非法吸收資金而 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款項,竟共同基於隱匿因自己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自103年5月8日起至同年6月6日 止,透過真實姓名不詳綽號「NARMI」、「洛基」、「老闆 」及其他不詳人士,於附表四(即交款時地、對象及金額一 覽表)所示時地,將附表四各欄位所示之金額,交予張保唐 (綽號:POPO)、蕭俊星(綽號:金色陽光,前因違反銀行 法等案,於100年3月31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金 訴字第1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張 淑婷(綽號:MITA及MIRTHA)及年籍不詳綽號之「金先生」 、「李先生」及「小白」等人,歷次交款係曹晏甄委託同具 上開犯意聯絡之林致宇處理,交付方式則由曹晏甄與不詳之 人先行約定1組鈔票號碼(通常為面額100元之鈔票號碼), 再將該號碼、交錢地點及收款對象告知林致宇。林致宇獲悉 上情後,便以電話「0000000000」或「0000000000」聯絡「 金先生」,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張保唐,以LINE行動 電話通訊軟體聯絡張淑婷、以電話「0000000000」聯絡「李 先生」等人,經雙方約定交款場所後,林致宇便將欲交付之 款項裝於行李箱,並依約到達指定處所,經檢視對方所提供 之鈔票號碼與曹晏甄事先告知之號碼相符後,隨即當場清點 款項數量,並將過程及結果拍照,回傳曹晏甄作為交付完竣 之憑證,隨後林致宇便將款項交予如附表四所示之人而完成 隱匿(尚無事證顯示有非法匯至國外之情事),而張保唐、 蕭俊星及張淑婷依自身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對於前開林致 宇交付鉅額款項之手法,顯然背離一般交易之流程或常規, 均可得預見林致宇以前述特殊隱密方式交付之款項,甚有可 能是他人實行重大犯罪之犯罪所得,仍不違背其等之本意加 以收受,隨後再依指示轉交不詳之人,總計自103年5月8日 起至同年6月6日止之期間內,陳靖騰、曹晏甄及林致宇以上 開手法,交付給「金先生」之款項為3億5300萬元,交付給 張保唐之款項為1億9000萬元,交付給張淑婷之款項為3億10 0萬元,交付給蕭俊星之款項為1500萬元,交付給「李先生 」之款項為1000萬元,交付給「小白」之款項為1500萬元, 另交付給不詳之人之款項為2億966萬1100元,總計隱匿之款 項為10億9366萬1100元,以此等方式切斷前述款項與上開非 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關聯性,共同隱匿自己因 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而張保唐、蕭俊星及張淑婷亦以前述 方式,成功收受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
伍、陳丹渝、曹慶鈴為隱匿上開重大犯罪所得即非法吸收資金而 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款項,竟基於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於103年9月10日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 動工作站調查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員警在新北市 ○○區○○路000號14樓住處執行搜索而尚未進入屋內前,陳丹 渝趁隙將裝有4000萬元現金、珠寶之4個行李箱搬運至樓梯 間隱匿,因而未遭調查官及員警查扣。嗣陳丹渝與曹慶鈴經 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複訊而各以5萬元交保後,旋於翌日(1 1日)凌晨4、5時,共同先將前開裝有現金、珠寶等物之行 李箱,載至不知情之投資人劉正昆位於新北市○○區○○路之住 處藏匿,於同年9月12日9時許,再與不知情之林慶官至前述 劉正昆住處,由劉正昆事先取出其中1000萬元作為自己投資 損失之補償,陳丹渝及曹慶鈴另將其中1000萬元交給林慶官 ,再將前開行李箱連同其內剩餘物品載至陳丹渝之弟即不知 情之潘世興位於新北市○○區○○路之住處藏放,而有共同隱匿 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行為。
陸、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3年9月10日、18日 、25日、10月11日、22日、11月20日、104年8月4日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蘆洲分局人員至附表九(即搜索時地、對象及扣押物品 清單)所示處所實施搜索,或由相關人等任意提出、交付而 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柒、案經附表一所示之部分投資人告訴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並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訴之被告、相關證人、告訴人、被害人或投資人人數 眾多,各該起訴、追加起訴、併案之卷宗數量眾多,實有卷 證浩繁之情狀,為快速、有效檢索卷附事證,故本件判決對 於卷證出處之記載,均以附件即卷宗代碼對照表所示之卷宗 代碼配合起迄頁數簡要羅列。
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被告曹晏甄及其辯護人主張原審援用證人及共同被告於審判 外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曹晏甄曾向投資人介紹、招攬鼓吹之 不利認定,無證據能力乙情,不足採信: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92年修正公 布之刑事訴訟法改採以當事人進行為主之訴訟制度,檢察官 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基於當事人一方原告之地位
,就被告犯罪事實及訴訟條件與據以認定證據能力等訴訟程 序上之事實,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 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 ,並令其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同法 第159條之1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為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故被告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主張其顯有不 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 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 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1135號判決意旨)。
⒉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偵查中證人證詞均經具結,且被告 曹晏甄及其辯護人亦未舉證該等證詞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有證據能力,其等主張自無足採。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 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詳後述),因檢察官及 被告曹晏甄等58人與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 ,或稱同意作為證據或稱不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茲審酌該等審判外言詞及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即得 為證據。
㈢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關於各該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後段部分 :
㈠併合各該被告之供述,以及卷附圓夢贏家103年5月以前之配 套表、獎金表(偵B66卷第6頁、偵A30卷第21頁,以下分別 稱為舊配套表、舊獎金表)、103年6月以後之配套表、獎金 表(偵B66卷第30頁、偵A128卷第28頁,以下分別稱為新配 套表、新獎金表)、證人蔡榮聰於107年7月10日原審審理中
庭呈之圓夢贏家簡介、制度、問題說明等資料(院T7卷第23 7至261頁,下稱圓夢贏家簡介資料),析論圓夢贏家之制度 設計及運作方式如下:
⒈圓夢贏家成員對外宣稱係知名人士創設圓夢贏家制度,且以 空泛而無法充分明瞭之詞句包裝投資內容:圓夢贏家成員宣 稱創辦人為首席顧問兼總裁王梓權,具有柬埔寨第18屆賭王 之資歷,102年10月8日受封拿督,係英國○○○大學○○○○畢業 ,於100年創辦圓夢贏家,鑑於參與國家眾多匯率變動大, 統一以贏幣作計算,而贏幣與新臺幣之固定匯率為1 比34, 有所謂百家樂99.8%贏錢機率提現系統課程,搭配「現在您 只需要成為我們的加盟商,然後消費我們的產品配套,就能 免費參加我們的娛樂場提現系統並享有獨特的消費回饋計畫 」、「將您一生的支出化為收入」、「所有的投資只能說明 ,但不能證明」、「食衣住行有錢賺」、「消費有錢賺」等 空泛口號或說詞,完全無法直接、明白釋明投資人所提資金 究竟作為何類正當事業投資、經營之用,只反覆提及前述華 麗又虛無之詞藻裝飾投資內容。
⒉圓夢贏家成員宣稱投資人提出款項之獲利風險甚低,甚至毫 無風險可言:圓夢贏家成員主張百家樂是賭場中唯一莊閒對 賭,而不影響賭場利益的遊戲,亦即賭場獲利不從賭客直接 對賭而來,是在玩家遊戲當中抽取水錢,不會影響賭場的利 益,參與銀級配套,贈送1個初級班贏錢概率的課程,參與 白銀配套,贈送3個初級班贏錢概率的課程,參與金級配套 ,贈送1個高級班百分百贏錢概率課程和初級班贏錢概率課 程,而學習初級班可使玩家在百家樂遊戲中勝率提高到99.8 %,高級班更可把勝率提高到100%,相較於合夥投資生意、 購買店面出租、購買股票債券,參與圓夢贏家消費回饋,具 備回本快、每月分錢直至承諾的消費回饋結束等優勢,圓夢 贏家成功率高達99.8%至100%,已將賭博昇華成一項安全而 穩健的投資,全世界700多家賭場每天流動金額高達1兆美元 以上,圓夢贏家有培訓專門技術人員,簡稱「活賭桌」,專 為投資人進行「提現」,「活賭桌」有超高額薪水及許多福 利,機制優待且資本不屬於「活賭桌」,每日獲利10%相當 容易,圓夢贏家有提現技術證明及贏錢支票,可供作為確實 將資金用以提現之證明。由圓夢贏家成員主張之制度內容可 知,其自稱已將本質上充滿射倖性之賭博昇華為投資,而且 是99.8%之超高勝率,即超低風險,甚至是100%完全零風險 之投資。就一般社會生活交易常情或投資損益之基本常識而 言,獲利越高,風險越高,民間普遍有「富貴險中求」、「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之通俗認知,但無論透過制度設計或
人為操縱,既要經由投資行為獲取利益,客觀上絕對無法完 全排除風險之存在,更何況圓夢贏家制度標榜獲利範圍之高 ,令人驚異莫名(詳後述),此等投資方式豈有獲利風險低 微,甚至無任何風險存在之理。再就所稱透過受專業訓練、 擁有專業技能之「活賭桌」前往國外賭場「提現」一節,姑 不論投資者在國內交付之款項,欠缺各該投資款持續不間斷 且如實轉至國外,由「活賭桌」持有並作為「提現」賭本之 事證(詳後述),也不管「活賭桌」之數量可否隨投資款之 增加而同步擴張,國外賭場之經營概屬當地政府之特許行業 ,且以獲利為最重要目標,係高度集中金錢、人才、設備, 甚至各方勢力之處所,在此客觀情境下,具有專業賭技且號 稱「活賭桌」之人,頻繁前往各該國外賭場「提現」,對賭 場經營者表面上強調提供豐富娛樂、公平博奕之環境,以招 攬四面八方有錢有閒客戶前往消費之需求,客觀上造成危害 ,試想,國外賭場內如有「活賭桌」與一般賭客進行百家樂 賭博,一般賭客儼然成為「活賭桌」之提款機,甚至淪為待 宰羔羊,只有不斷輸錢的份,一旦消息經報章披露或有人出 面檢舉而外洩,勢必大大影響一般賭客前往國外賭場參與百 家樂或其他賭博之意願,以致對國外賭場之獲利產生戕害, 為防止此等不利情況發生,所謂不斷進出國外賭場之「活賭 桌」,豈有不遭賭場人員、設備辨識身分而拒絕入場之可能 ,此由國內媒體不時披露我國具有特定賭技之人,常遭國外 賭場拒絕入場之報導,可得印證,而隨著參與圓夢贏家之投 資人提出之款項大幅增長,亦即由數十萬元增加至數百萬元 、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之投資數額,在此「提現」之賭本 短期內鉅額暴增之情況下,焉能輕易依據原先設定,面對不 同數額之「提現」賭本,一概自國外賭場輕易取得每日10% 之獲利,再作為分配予投資人之淨利或分紅,是圓夢贏家所 宣稱之獲利機率99.8%至100%,由「活賭桌」至賭場「提現 」再分配予投資人等詞,顯與一般社會生活常情或投資獲利 之基本常識完全背離。
⒊提倡不合理之高投資報酬率:依舊配套表之內容觀之,銀級 配套為1萬8000贏幣,等同61.2萬元,月淨利5.81%(折算週 年利率為69.72%),分紅25至30個月可領回157萬1400元( 總淨利156.8%);白銀級配套為5萬3800贏幣,等同182 萬9 200元,月淨利8.08%(折算週年利率為96.96%),分紅25至 30個月可領回582萬元(總淨利218.2%):金級配套為17萬8 800贏幣,等同607萬9200元,月淨利8.40%(折算週年利率 為100.8%),分紅25至30個月可領回2037萬元(總淨利235. 1%);白金級配套為37萬6200贏幣,等同1279萬800元,月
淨利10.06%(折算週年利率為120.72%),分紅25至30個月 可領回5238萬元(總淨利309.5%),再依新配套表觀之,銀 級配套為71.4萬元,月分紅6.31%(折算週年利率為75.72% ),分紅28至36個月可領回183萬3300元(總淨利156.8%) ;白銀級配套為204萬元,月分紅6.94%(折算週年利率為83 .28%),分紅28至36個月可領回698.4 萬元(總淨利242.4% );金級配套為714萬元,月分紅7.36%(折算週年利率為88 .32%),分紅28至36個月可領回2560萬800元(總淨利258.7 %),對照新舊配套表關於配套金額、領回時間、月淨利( 月分紅)、總淨利各欄位之數額,雖有若干差異及調整,然 就舊配套表而言,月淨利折算週年利率在69.72%至120.72% 間,就新配套表而言,月分紅折算週年利率則在75.72%至88 .32%間,進言之,在未計入圓夢贏家新舊獎金表所示招攬下 線投資人時,上線投資人依不同級別可得直推獎金之比例或 數額,圓夢贏家在新舊配套表所示級別於週年利率方面,已 遠勝國內合法銀行於101年至103年間1年定存利率即1%至2% 數十倍至近百倍,是圓夢贏家成員確向投資人提倡不合理之 高投資報酬率。放眼同時期國內合法銀行1年定存利率之區 間,對照其他合法投資之管道如股票、基金、債券、保險等 受政府管理,更受法律規範保障投資人之標的,稅後如有5% 之週年獲利已屬難得,10%以上可算獲利出眾,動輒70%至10 0%以上且不用繳稅之週年獲利,可謂鳳毛麟角,罕見至極, 再併參前述圓夢贏家勝率高到幾乎可以忽視風險存在之情況 ,顯然出現獲利驚人,風險同時趨近於零的驚人矛盾現象, 直言之,任何國內合法正規之投資管道,絕無上開獲利絕頂 且幾乎沒有風險之情況。
⒋圓夢贏家成員標榜早期加入之投資人獲利甚豐,藉此吸引投 資人出資加入:圓夢贏家之陳靖騰及曹晏甄等6人及早期加 入之上線投資人,以陳靖騰為例,不斷透過邀集親友私下會 面、在全國各地舉辦座談或說明會,向有興趣投資或新投資 者分享自身因參與圓夢贏家,按月可獲等同數千萬元之贏幣 ,可以購置豪宅、名車及各類奢侈物品以供享樂,在經濟上 可獲充分之自由與保障,藉以吸引新投資者加入或已投資者 繼續擴大投資級別之數量,而陳靖騰及曹晏甄等6人以外之 投資者,則以陳靖騰豪奢之生活形態作為參與圓夢贏家確實 可以致富之實例,再向其他有意投資者遊說,讓懷抱擺脫貧 窮或更加富裕等夢想之新投資者源源不絕出資加入(詳後述 )。
⒌依新舊獎金表之記載,進場級別配套不同,推薦%數不同,在 直推獎金上將有所差異,故除圓夢贏家投資款項最終收取、
保管及運用者外,直推獎金僅出現在直接上下線投資人之間 ,亦即直接下線投資人提出款項投資後,直接上線投資人原 有級別帳戶內,即可依新舊獎金表之規定產生直推獎金,非 直接上下線或間隔2代以上之上下線投資人,於下線投資人 加入時,非直接上線投資人之級別帳戶內,即無產生直推獎 金之餘地;又各投資者如有擴充投資相同或不同級別之數量 ,基於「獲利自行取得」或「肥水不落外人田」之利己考量 ,如無極端特殊或具備明確佐證之事由,一般而言均將後來 增加之級別掛在自己先前已投資之級別下,以利取得在該已 投資之級別中產生之直推獎金,此時自難將投資人自行增加 之級別所產生之直推獎金,再列為上線投資人可得獲利之範 圍。準此,本院計算上線領導者招攬直接下線投資人可獲取 之贏幣折合新臺幣之數額時,將依新舊獎金表所示級別、獎 金比例、獲取金額等內容,逐一計算,而無事證顯示係直接 下線投資人之投資款項部分,自不列在直接上線投資人所屬 直推獎金計算之範圍(詳後述);再者,加入圓夢贏家之上 線投資人,依自身投資取得級別之不同,按月可得獲取之月 淨利(月分紅),不論有無招攬他人加入,依圓夢贏家之制 度設計,即可按月取得特定比例之贏幣,此部分與純粹投資 而從未招攬他人加入圓夢贏家之投資人,可得獲取之利益完 全相同,是此按月取得之月淨利(月分紅),性質上難認係 上線投資人招攬他人加入圓夢贏家之犯罪所得。 ⒍總合來說,圓夢贏家具備「用難以理解之空泛詞句包裝投資 內容」、「不合理之高投資報酬率」、「投資低風險,甚至 零風險」、「不斷以早期投資者有獲利作為佐證,並吸引新 投資人加入」等特徵,更有承諾分紅25個月至30個月(103 年5月以前)、28個月至36個月(103年6月以後),累計領 回數額不含原投資款,淨利可達156.8%至309.5%,而參與圓 夢贏家之上下線投資人,依照圓夢贏家之制度設計,概可知 悉除單純投資獲取短期暴利外,亦有招攬下線投資人而賺取 高額直推獎金之獲利管道,以使圓夢贏家之各層級投資人不 斷壯大、增加,進言之,圓夢贏家成員宣稱之獲利範圍不只 保本,且在前述期間內,得以領回上開高額之淨利,具體運 作上係參與者要先付一筆錢作為參與之代價,已投資者不斷 吸引新投資者加入付錢,以支應早期投資者之投資利潤,投 資者所賺的錢,非透過正常的投資或經營業務,而係來自新 投資者付出之款項,即所謂「後金補前金」或「挖東牆補西 牆」,初期通常在短時間內獲得回報以利推行,隨著時間拉 長,更多人出資加入,資金流不足支出之際,或遭犯罪偵查 機關查緝而致泡沫爆破時,下線投資人便會蒙受巨大金錢損
失。圓夢贏家既宣稱以投資者提出款項供「活賭桌」前往國 外賭場「提現」,再按期、按級別給予投資者淨利或分紅( 號稱「非賭致富」),作為不斷吸引新投資人加入之空泛說 詞,在非法吸收資金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行為之認定上,僅 須符合銀行法對於非法收受存款或準收受存款等要件即足, 要無判斷所稱王梓權兄弟是否為國際賭王、百家樂勝率是否 屬實、「活賭桌」是否存在,甚至「提現」等說詞是否真有 其事之必要,合先敘明。
㈡關於曹晏甄等6人部分(即被告曹晏甄、林致宇、陳楨易、陳 楨岳、曹慶鈴、陳丹渝部分):
⒈被告曹晏甄、陳楨易、陳楨岳、林致宇、曹慶鈴、陳丹渝於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被訴違反銀行法犯行(曹晏甄、陳楨易、 陳楨岳部分見本院A9卷第354、355頁、本院A21卷第464頁; 林致宇部分見本院A9卷第355頁、本院A24卷第183頁;曹慶 鈴、陳丹渝部分見本院A10卷第181頁、本院A21卷第464、46 5頁)。茲將曹晏甄等6人就此部分被訴事實之意見簡略記載 如下:
⑴被告曹晏甄辯稱:我不是圓夢贏家創設者,無權決定、支配 圓夢贏家開始或結束運作及其運作模式(包含投資配套、獲 利比例等),且無權終局保有、支配投資款,我所為與其他 上線投資人無異,不是原審認定的核心成員。我與其他上線 投資人主要區別在我當時為陳靖騰女友,因陳靖騰投資級別 高、下線人數多,我協助處理陳靖騰所指示之事務等語。被 告曹晏甄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曹晏甄對原審認定「核 心成員」外之事實均承認。且對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 9條第1項,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及一行為同時違 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罪,上開二罪成立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予以認 罪。圓夢贏家由王梓權兄弟創設,投資款亦由王梓權兄弟收 訖支配後,始能在投資人帳戶顯示贏幣,投資人需待王梓權 兄弟簡訊通知帳號密碼後始可登入帳戶。原審所謂核心成員 ,並非法律要件,概念不明,缺乏認定標準,無從遽採。況 圓夢贏家臺灣總體規劃及說明會舉辦均由陳靖騰所為,本案 無證據證明是由被告曹晏甄負責。至對下線遊說、資金收取 、保存、帳務等,係所有上線投資人會實行之行為,再安排 下線上課、協助下線兌換贏幣,不乏其人,亦不足據此認定 被告曹晏甄為所謂核心成員。被告曹晏甄招攬的下線僅陳丹 渝及訴外人林真真,其餘投資人係陳靖騰或其下線招攬。投 資金額、每月利息或推薦獎金,均係以贏幣呈現,倘要獲利 ,仍要將贏幣兌換新臺幣,投資人可向公司兌換,亦可將贏
幣轉給有意投資之人,是下線繳納之投資款並非層層遞交到 最上線。上線投資人不以下線招攬他人投資為獲利唯一條件 ,本案資金規模取決於各投資人是否為賺取介紹費或贏幣兌 換新臺幣差價而積極招攬下線。對其他投資人是否招攬下線 或加碼投資,被告曹晏甄並無控制及支配能力。不應該僅因 為圓夢贏家主導者王梓權兄弟與通緝中陳靖騰未到案,即將 責任全歸由被告曹晏甄承擔,並量處過重刑度。被告曹晏甄 之前雖因銀行法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9號 判決緩刑在案,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但其並非犯該案後不知 悔改,又再犯本案,實則該案之偵查期間與本案偵查期間重 疊,是無同類犯罪經判決後再犯之情形等語。 ⑵被告陳楨易辯稱:我係陳靖騰之子,住在一起,有幫父親陳 靖騰、父親女友曹晏甄代收、代領款項,不能因為陳靖騰係 我父親就認為我是核心成員。我有招攬幾個親友、收款,我 在圓夢贏家沒有職務,也是因為相信父親才投資。其他投資 人也一樣有收錢等語。被告陳楨岳辯稱:我承認觸犯銀行法 ,但我不是核心成員,我只對我介紹的朋友下線去負責,其 餘部分我沒參與。我有招攬幾個親友、收款,偶爾在家幫父 親陳靖騰收取款項,我在圓夢贏家沒有職務,也是因為相信 父親才投資。其他投資人也一樣有收錢。我自己有介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