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100年度,29號
TPHM,100,選上訴,29,20111110,1

2/2頁 上一頁


籲請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詎被告鄭張秀敏為求使其 夫被告鄭東榮得以當選,未循正常方式助選,竟交付賄賂而 為候選人被告鄭東榮賄選之行為,已使表徵民主社會之選舉 制度運作產生影響、被告鄭張秀敏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悟 ,並考量被告鄭張秀敏所涉及賄選之規模、影響層面及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鄭張秀敏求處 有期徒刑五年尚屬略重,而量處被告鄭張秀敏有期徒刑四年 ,並依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四年,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 允當,被告鄭張秀敏仍執其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至公訴人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本件上 訴,亦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貳、被告蘇文松鄭東榮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鄭東榮係新北市坪林區大林里里 長候選人,被告蘇文松經營「清境茶行」,為替被告鄭東榮 助選,與被告鄭張秀敏及證人鄭秀麗共同基於對該次里長選 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蘇文松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六 分,先以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傅惠 珍聯繫,拜託證人傅惠珍於星期六即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投票日務必至「清境茶行」拿取投票通知單,隨即於同日 上午九時十八分許,將證人傅惠珍聯絡電話及與之聯繫情形 電話告知被告鄭張秀敏,而後證人鄭秀麗及被告鄭東榮於同 日上午十時五十八分許,在「清境茶行」內,又以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被告蘇文松,表示被告鄭 東榮欲親自拜訪證人傅惠珍拉票之情,被告蘇文松立即於同 日上午十一時二分許,以電話聯繫證人傅惠珍表明欲偕同被 告鄭東榮親自前往拜票,然證人傅惠珍因故婉拒,被告蘇文 松即於同日十二時六分許,以電話回覆被告鄭東榮有關聯絡 證人傅惠珍之情形。嗣被告鄭張秀敏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投票日上午在「清境茶行」內,先將現金五千元賄款交 付予證人鄭秀麗,要求轉交證人傅惠珍,約其投票予被告鄭 東榮。被告蘇文松又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七分許,以電話 聯繫被告鄭張秀敏,表示與證人鄭秀麗在「清境茶行」內等 待證人傅惠珍前來。其後,被告蘇文松及證人鄭秀麗受囑於 同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清境茶行」再次向證人傅惠 珍請託投票予被告鄭東榮,並由證人鄭秀麗在「清境茶行」 前,交付現金五千元賄款予證人傅惠珍,約定投票予被告鄭 東榮。因認被告蘇文松鄭東榮均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 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 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 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被告於 經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被認定為無罪,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 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 ,縱無可取,仍不得因此資以為反證其犯罪之論據。三、公訴人認被告鄭東榮蘇文松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 定之行使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鄭張秀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證人鄭秀麗傅惠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且有通訊 監察譯文及證人傅惠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蒐證資料M2U00033.MPG檔案擷取畫面二張、 照片四張附卷可稽及現金五千元扣案可佐,為其主要論據。 然訊據被告鄭東榮蘇文松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被告 鄭東榮辯稱:其對鄭張秀敏是否有賄選一事無法決定,且毫 不知情,並無買票賄選之行為等語;被告蘇文松則辯稱:當 時係受鄭東榮拜託與傅惠珍聯絡,原本是將傅惠珍的電話交 給鄭東榮,再轉交給鄭張秀敏,請對方自己去聯絡,但隔天 鄭東榮說因為與傅惠珍不熟,所以拜託其與傅惠珍聯絡要親 自前往拜訪的事情,但傅惠珍表示小孩子生病不方便,所以 其是打電話請傅惠珍選舉當天要記得來「清境茶行」拿投票 通知單,選前並未與傅惠珍碰面。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當天約早上七點就從「清境茶行」前往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大 林里鶯子瀨六之一號工廠,再去投票,因店內有客人,約在 當天上午將近十一時許回到「清境茶行」,傅惠珍到店裡拿



投票通知單時,僅有與傅惠珍打招呼而已等語。四、經查:
㈠證人鄭秀麗分別於偵查中證稱:鄭張秀敏交付現金五千元元 時,並沒有說是鄭東榮要求這麼做的,渠夫蘇文松真的不知 道這件事等語,有該次偵訊光碟勘驗筆錄在卷可參(原審卷 ㈠第二七五頁、第二七六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渠有 跟鄭東榮說過蘇文松的戶口裡面有傅惠珍這個投票人,九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上有與蘇文松住在「清境茶行」,但 隔天早上八時五分起床時,蘇文松就已經去山上工廠那邊, 不在「清境茶行」了。渠剛開門時先打掃,這時鄭張秀敏就 走進來清境茶行,並問傅惠珍會不會來,並交渠現金五千元 ,說「這個拜託妳,如果傅惠珍來,把錢給傅惠珍,拜託拜 託」,渠原本不知道鄭張秀敏會來,當天沒有跟鄭東榮有所 接觸,鄭張秀敏交五千元現金時,亦未提及是鄭東榮要求這 麼做的。當天蘇文松約是在上午十點多時回到「清境茶行」 與客人在店裡泡茶,傅惠珍清境茶行時,蘇文松是在茶行 裡,當時店裡還有其他客人,傅惠珍進來店裡的時候,蘇文 松有請傅惠珍喝茶,還有請傅惠珍幫忙,但傅惠珍說要在車 上帶小孩,其就把投票通知單拿去車上給傅惠珍,並在店外 之車子旁把早上拿到的五千元現金給傅惠珍。渠並未將在早 上八點多從鄭張秀敏那裡拿到現金五千元一事告訴蘇文松, 因為沒有時間,也沒有機會,且蘇文松之前幫人助選,有被 人誤解A錢,所以蘇文松有說從此以後不要再碰錢等語在卷 (原審卷㈡第五三頁至第六二頁)。
㈡核與證人傅惠珍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述:當初因為坪林的福利 比較好,小孩子長大要去讀書,戶口原本是要寄在阿伯家, 但是因為房子還在建,所以先放在蘇文松家,如果有寄到戶 籍地的東西,像是換駕照、行照或罰單,蘇文松鄭秀麗會 通知伊或是轉寄,因為這次大林里里長選舉的事,有接到兩 、三次蘇文松打來的電話,說選舉要到了,拜託伊投票,因 為阿伯姓鄭,之前就是說,如果戶口寄在那邊,就是投給姓 鄭的人,蘇文松說「拜託拜託」,就是叫伊去投票給姓鄭的 。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當天,伊並沒有和蘇文松或鄭秀 麗約定何時到清境茶行,但鄭秀麗有打電話問伊什麼時候要 去拿投票單,伊說中午以前會和叔叔去拿,當天是中午不到 十二點左右到「清境茶行」,先去拿投票通知單,並那邊在 等叔叔,因為小朋友在車上、不肯下車,所以就在車上陪小 朋友,之後鄭秀麗帶餅乾和玩具來給小朋友玩,伊就跟小朋 友下車在車子旁邊玩和吃餅乾,但沒有進去「清境茶行」, 鄭秀麗有說「拜託拜託」就走了;之後鄭秀麗又走過來,說



這次真的要拜託,然後要拿錢塞給伊,伊跟鄭秀麗說這樣不 好,鄭秀麗說「真的要拜託」,因為想說突然這樣,就說「 不好不好」,但還是有收下,順手放在口袋裡面,當時去清 境茶行時,蘇文松在茶行裡面跟朋友泡茶,並跟伊說「拜託 拜託,投給姓鄭的」,選前只有印象接過蘇文松的電話,鄭 東榮有沒有打就沒有印象,鄭張秀敏應該沒有打過等語相符 (原審卷㈡第四五頁至第五二頁)
㈢是依上開證人鄭秀麗傅惠珍所證,被告蘇文松對於被告鄭 張秀敏有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八時二十分至三十 分許許,至「清境茶行」內交付現金五千元賄款予證人鄭秀 麗要之轉交證人傅惠珍時,並不在場,嗣於其返回「清境茶 行」時,證人鄭秀麗亦未告知上情。迄於證人傅惠珍至「清 境茶行」內拿取投票通知單時,直至證人鄭秀麗跟隨證人傅 惠珍步出「清境茶行」外,在證人傅惠珍所駕駛之上開自用 小客車車旁交付五千元賄款予證人傅惠珍時止,被告蘇文松 雖有在茶行內,然係在旁與其他客人泡茶聊天,僅有證人傅 惠珍打招呼,未與證人鄭秀麗一同跟隨證人傅惠珍步出「清 境茶行」外,自無法得知證人鄭秀麗傅惠珍在「清境茶行 」外所發生之情事。而被告鄭張秀敏交付現金五千元賄款時 時,並未提及係被告鄭東榮決定抑或經被告鄭東榮授意前來 交付賄款向證人傅惠珍買票行賄,自無從僅以被告鄭東榮與 被告鄭張秀敏間,以及被告蘇文松與證人鄭秀麗間之夫妻關 係,即率爾推認被告鄭東榮蘇文松必有與被告鄭張秀敏、 證人鄭秀麗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或有何本案賄選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分擔情節。
㈣再依卷附被告蘇文松所持用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均僅足以證明被告蘇文松在受 監聽期間,有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許, 撥打電話予被告鄭張秀敏告知於前日曾將電話號碼交予被告 鄭東榮,提醒被告鄭張秀敏記得聯絡;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 五日上午九時十六分許,撥打電話予證人傅惠珍,要證人傅 惠珍於投票日當天先至「清境茶行」拿取投票通知單後,隨 即於當日上午九時十八分許,電告被告鄭張秀敏上開聯繫情 形;當日上午十時五十八分許,接獲被告鄭東榮表示希望親 自前去拜訪證人傅惠珍電話後,再於當日上午十一時二分許 ,致電證人傅惠珍轉達有里長候選人希望前去拜訪一事,經 被告傅惠珍回覆小孩現於醫院就診中,待就醫完畢返家後, 是狀況再聯絡,投票前會至「清境茶行」拿取投票通知單, 被告蘇文松隨即轉知被告鄭東榮等事實,亦即被告蘇文松、 、鄭東榮鄭張秀敏間,有就該次里長選舉向證人傅惠珍



票、拜票相關事宜相互聯繫討論之事實,不足以證明被告蘇 文松、鄭東榮有與被告鄭張秀敏及證人鄭秀麗共同向證人傅 惠珍買票賄選之情事,此有上開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 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偵查卷壹第九二頁至一00頁)。五、總此,堪認被告蘇文松鄭東榮上開所辯非虛可採。不得僅 以被告蘇文松鄭東榮在選前,有就被告鄭東榮欲前往向證 人傅惠珍拜票一事,請託被告蘇文松代為聯繫證人傅惠珍相 互電話聯絡,以及被告蘇文松與證人鄭秀麗間,以及被告鄭 東榮與被告鄭張秀敏間,係夫妻關係等事實,即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逕認被告被告蘇文松鄭東榮,必然知悉被告鄭 張秀敏與證人鄭秀麗共同向證人傅惠珍買票賄選之事,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案就被告蘇文松鄭東榮部分,證 據在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仍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蘇文松鄭東榮涉有公 訴人所指之上開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 一項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蘇文松鄭東榮犯罪,揆諸 前揭規定與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六、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蘇文松鄭東榮之犯罪均不能證明, 而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況證據之取捨、 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有無之認定,均屬事實審法院之職 權,苟其取捨判斷與認定,並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以被告蘇文松於偵查中辯稱 未向證人傅惠珍請託支持里長候選人被告鄭東榮云云不足採 信,遽以推測連結被告蘇文松涉有本件犯行,要嫌無據。檢 察官上訴意旨就被告蘇文松鄭東榮部分,未提出客觀積極 證據,即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亦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被告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通 話 時 間 │通話主體(發話方→│監聽對話內容譯文 │備註 │
│ │ │受話方,以下註明「│ │ │
│ │ │A」者為受監察電話 │ │ │
│ │ │) │ │ │
├──┼──────┼─────────┼────────────────────────┼───┤
│ 一 │99年11月23日│A:蘇文松(0000000│B:喂 │ │
│ │上午9點10分 │982 )→B:鄭張秀 │A:老阿媽,我昨天有拿一個那個給你老頭,你有拿到 │ │
│ │ │敏(0000000000) │ 嗎 │ │
│ │ │ │B:沒有勒 │ │
│ │ │ │A:你在哪 │ │
│ │ │ │B:我在外面 │ │
│ │ │ │A:在台北還是在坪林 │ │
│ │ │ │B:台北 │ │
│ │ │ │A:我昨天有拿一張電話給你們老頭,他也沒拿給你 │ │
│ │ │ │B:他又沒跟我講,很重要嗎 │ │
│ │ │ │A:對拉,我要叫你聯絡 │ │
│ │ │ │B:這樣喔,好啦 │ │
│ │ │ │A:你哪時回來 │ │
│ │ │ │B:中午拉 │ │
│ │ │ │A:這樣不用,等一下我過去店裡,我叫秀麗打電話給 │ │
│ │ │ │ 你,你電話寫起來跟他們連絡然後繞過去,然後你 │ │
│ │ │ │ 繞過去看怎麼樣回來再跟我講就好 │ │
│ │ │ │B:好 │ │
├──┼──────┼─────────┼────────────────────────┼───┤
│ 二 │99年11月25日│A:蘇文松(0000000│B:你好 │ │
│ │上午9點16分 │982)→B:傅惠珍(│A:喂,傅惠珍 │ │
│ │ │0000000000) │B:恩 │ │
│ │ │ │A:我坪林這邊蘇文松啦 │ │




│ │ │ │B:嗯嗯 │ │
│ │ │ │A:就是妳戶口在我這邊啦 │ │
│ │ │ │B:恩 │ │
│ │ │ │A:我是想說,你禮拜六要回來投票勒 │ │
│ │ │ │B:對阿,我知道阿 │ │
│ │ │ │A:有沒有人跟你講 │ │
│ │ │ │B:我會回去啦 │ │
│ │ │ │A:那有沒有人跟你說要選給誰 │ │
│ │ │ │B:恩,呵呵,恩..我回去自己看吧 │ │
│ │ │ │A:我是說村長勒、里長 │ │
│ │ │ │B:里長啦,對啊 │ │
│ │ │ │A:源仔他們沒跟你講嗎 │ │
│ │ │ │B:源仔是誰啊 │ │
│ │ │ │A:鄭弘源 │ │
│ │ │ │B:喔,他是跟我說要投票啦 │ │
│ │ │ │A:投票他有沒有說叫妳來哪裡 │ │
│ │ │ │B:沒有啊,反正我自己到時候回去的時候再看啊 │ │
│ │ │ │A:沒有,你現在是在哪裡上班 │ │
│ │ │ │B:我一樣在深坑啊 │ │
│ │ │ │A:我知道,我是說你上班的地方在深坑哪裡 │ │
│ │ │ │B:一樣在深坑而已啊 │ │
│ │ │ │A:深坑哪裡 │ │
│ │ │ │B:在深坑國小這邊啊 │ │
│ │ │ │A:埔新街喔 │ │
│ │ │ │B:不是,我這邊是文化街 │ │
│ │ │ │A:文化街喔,我是想說禮拜六你投票前先來我店裡這 │ │
│ │ │ │ 邊 │ │
│ │ │ │B:喔,是喔 │ │
│ │ │ │A:因為你投票要來店裡這邊嘛,先來喝個茶拿那個投 │ │
│ │ │ │ 票單啊 │ │
│ │ │ │B:對喔,我還要去妳那邊拿勒 │ │
│ │ │ │A:對,所以你禮拜六來我這邊 │ │
│ │ │ │B:好啊 │ │
│ │ │ │A:那個可能會有候選人打電話拜託你吧 │ │
│ │ │ │B:喔,好啊 │ │
│ │ │ │A:那你就禮拜六過來 │ │
│ │ │ │B:好,掰 │ │
├──┼──────┼─────────┼────────────────────────┼───┤
│ 三 │99年11月25日│A:蘇文松(0000000│A:老阿媽,傅惠珍電話0916 │ │
│ │上午9點18分 │982)→B:鄭張秀敏│B:我寫一下喔 │ │




│ │ │(0000000000) │A:恩 │ │
│ │ │ │B:來 │ │
│ │ │ │A:0000000000 │ │
│ │ │ │B:傅惠珍喔,他回來我叫他過去你那邊去好不好 │ │
│ │ │ │A:我剛剛有跟他通過電話了,我有跟他說禮拜六一定 │ │
│ │ │ │ 要來投票,他說他知道,投票以前你繞來我這邊拿 │ │
│ │ │ │ 投票通知單 │ │
│ │ │ │B:喔,你有問他有人去嗎 │ │
│ │ │ │A:沒有啦,我怎麼這樣問他 │ │
│ │ │ │A:你就跟他說妳丈夫是吳東榮啊 │ │
│ │ │ │B:好 │ │
│ │ │ │A:恩,這樣你就那個了 │ │
│ │ │ │B:謝謝啦 │ │
│ │ │ │A:我有跟他說禮拜六過來我這邊拿投票單,不然他工 │ │
│ │ │ │ 作在埔新街,你跟他問住址,你看是要繞過去還是 │ │
│ │ │ │ 怎麼樣 │ │
│ │ │ │B:好,謝謝 │ │
│ │ │ │ │ │
├──┼──────┼─────────┼────────────────────────┼───┤
│ 四 │99年11月25日│B:鄭秀麗、C:吳東│A:喂 │ │
│ │上午10點58分│榮(0000000000)→│B:蘇文松喔,那個什麼,那個東榮兄在這,我記得你 │ │
│ │ │A:蘇文松(0000000│ 跟那個傅惠珍不是比較熟嗎 │ │
│ │ │982) │A:對啊怎麼樣 │ │
│ │ │ │B:他想問你今天晚上有沒有空,想約你去拜訪一下 │ │
│ │ │ │A:那電話跟他連絡看他有沒有空啊 │ │
│ │ │ │B:對阿,如果好,你電話給他打看看,不然榮仔想說 │ │
│ │ │ │ 他不認識,去不知道要從哪裡講 │ │
│ │ │ │A:本來我是跟他講好,後天投票來我們店裡 │ │
│ │ │ │B:這樣會不會太慢 │ │
│ │ │ │A:不然你給我..手機我就有啊 │ │
│ │ │ │B:不然你等一下 │ │
│ │ │ │C:喂 │ │
│ │ │ │A:東榮兄 │ │
│ │ │ │C:恩 │ │
│ │ │ │A:我是有打手機給他跟他說好了勒 │ │
│ │ │ │C:恩 │ │
│ │ │ │A:我有問你老伴,那天我有拿給你,你老伴說你還沒 │ │
│ │ │ │ 拿給他,然後我就趕快打手機給他了,我是有跟他 │ │
│ │ │ │ 說好了 │ │
│ │ │ │C:這樣.. │ │




│ │ │ │A:我是有跟他說好,禮拜六投票,我叫他來我店裡拿 │ │
│ │ │ │ 選舉單 │ │
│ │ │ │C:好 │ │
│ │ │ │A:是這樣子,還是去一趟 │ │
│ │ │ │C:還是我們去一趟,因為我想說我不認識,雖然說不 │ │
│ │ │ │ 認識,他可能會沒那個力量拉 │ │
│ │ │ │A:這樣我連絡看看,看他哪時候有空,如果他有空就 │ │
│ │ │ │ 不一定今天晚上,因為他在深坑這邊而已 │ │
│ │ │ │C:好 │ │
│ │ │ │A:我想說看他什麼時間有空,看他人在哪邊,我們也 │ │
│ │ │ │ 可以去找他啊 │ │
│ │ │ │C:好啊 │ │
│ │ │ │A:我聯絡看看再打給你,看他什麼時間有空,他現在 │ │
│ │ │ │ 我打電話給他看看,看他哪時,我想說我本來跟他 │ │
│ │ │ │ 約好就不用了,你就說對就好了 │ │
│ │ │ │C:好,不然麻煩一下 │ │
│ │ │ │A:他跟德仔跟源仔比較沒那個 │ │
│ │ │ │C:好,謝謝 │ │
├──┼──────┼─────────┼────────────────────────┼───┤
│ 五 │99年11月25日│A:蘇文松(0000000│A:傅惠珍小姐 │ │
│ │上午11點02分│982)→B:傅惠珍(│B:嗯 │ │
│ │ │0000000000) │A:你好,我是蘇文松,我請教你妳是在公司上班還是 │ │
│ │ │ │ 自己作生意 │ │
│ │ │ │B:自己作生意勒 │ │
│ │ │ │A:你在哪邊做 │ │
│ │ │ │B:在深坑文化街,要幹麻嗎 │ │
│ │ │ │A:沒有啦,這邊里長候選人說要去給你拜託拉,他說 │ │
│ │ │ │ 叫他我帶她去妳那邊拉 │ │
│ │ │ │B:我禮拜六會上去拿選舉的票就好了 │ │
│ │ │ │A:她想說你在深坑近近的想去給你拜託這樣子 │ │
│ │ │ │B:因為我今天可能會休息,因為我兒子人不舒服,我 │ │
│ │ │ │ 現在在萬芳醫院,我也是不在 │ │
│ │ │ │A:你現在在萬芳醫院喔 │ │
│ │ │ │B:恩 │ │
│ │ │ │A:所以你晚一點才會回來喔 │ │
│ │ │ │B:差不多勒 │ │
│ │ │ │A:不然晚一點我再跟你聯絡,你回來的時候我再帶他 │ │
│ │ │ │ 過去 │ │
│ │ │ │B:好啊 │ │
│ │ │ │A:不論怎樣你這次幫忙他一下 │ │




│ │ │ │B:好啊 │ │
│ │ │ │A:好 │ │
│ │ │ │B:掰掰 │ │
├──┼──────┼─────────┼────────────────────────┼───┤
│ 六 │99年11月25日│A:蘇文松(0000000│B:喂 │ │
│ │中午12時06分│982)→B:鄭東榮(│A:榮兄,我剛剛跟你講完我馬上打話給他,他說他小 │ │
│ │ │0000000000) │ 孩人不舒服,現在人在萬芳啦,我有跟他說里長候 │ │
│ │ │ │ 選人要親自去拜託,他是說不然晚一點回來,他現 │ │
│ │ │ │ 在在萬芳嘛,他帶小孩子回來再聯絡 │ │
│ │ │ │B:好 │ │
│ │ │ │A:他說小孩好像感冒,現在在萬芳 │ │
│ │ │ │B:在拜託你一下 │ │
│ │ │ │A:他作生意今天休息,所以他說不然就晚一點,看怎 │ │
│ │ │ │ 麼樣,如果真的在忙,就後天叫他來我店裡就可以 │ │
│ │ │ │ 了 │ │
│ │ │ │B:最好我們當面見面效果會比較好 │ │
│ │ │ │A:我知道 │ │
│ │ │ │B:如果他打電話給你我們在當面 │ │
│ │ │ │A:晚一點我再跟他聯絡啦 │ │
│ │ │ │B:好,拜託你喔 │ │
│ │ │ │A:好 │ │
├──┼──────┼─────────┼────────────────────────┼───┤
│ 七 │99年11月27日│A:蘇文松(0000000│B:喂 │ │
│ │中午12時34分│982)→B:鄭張秀敏│A:現在有人嗎 │ │
│ │ │(0000000000) │B:現在中午休息 │ │
│ │ │ │A:吃中午了沒 │ │
│ │ │ │B:吃飽了 │ │
│ │ │ │A:我在等秀麗拿給我吃 │ │
│ │ │ │B:這邊有你不來,兩包一大堆 │ │
│ │ │ │A:沒有啦,就傅惠珍中午才要到,我現在在等他,我 │ │
│ │ │ │ 和秀麗兩個人過來XX等他 │ │
│ │ │ │B:好 │ │
├──┼──────┼─────────┼────────────────────────┼───┤
│ 八 │99年11月27日│B:鄭張秀敏(09371│A:老阿媽,你們鄭家和有沒有在那邊 │ │
│ │下午1時39分 │85184)→A:蘇文松│B:沒有勒 │ │
│ │ │(0000000000) │A:你叫鄭家和趕快去叫小為那幾席挖看看 │ │
│ │ │ │A:我跟你講,鄭豐源他家除了傅惠珍,剩下都翻了 │ │
│ │ │ │B:是喔 │ │
│ │ │ │A:我沒騙你,你叫鄭家和打沒關係,這次無論怎樣都 │ │
│ │ │ │ 要幫忙,你叫他們鼓吹一些來補,鄭豐原和阿德那 │ │




│ │ │ │ 些人都翻光光 │ │
│ │ │ │B:這樣喔 │ │
│ │ │ │A:對啦,我就在店裡,弄到現在還沒吃飯,剛剛跟他 │ │
│ │ │ │ 講我就知道 │ │
│ │ │ │B:他說怎麼樣 │ │
│ │ │ │A:我跟你講,你不要講 │ │
│ │ │ │B:我知道 │ │
│ │ │ │A:傅惠珍先來我們有探他,他說阿德他們有跟他講要 │ │
│ │ │ │ 蓋給二號 │ │
│ │ │ │B:哪有這樣 │ │
│ │ │ │A:你叫萬富處理,可能處理的不好 │ │
│ │ │ │B:他會被他打喔 │ │
│ │ │ │A:但是我跟你講,秀麗有跟傅惠珍講,秀麗跟他說你 │ │
│ │ │ │ 戶口設在我們家,因為秀麗有試探他,她不敢進來 │ │
│ │ │ │ ,秀麗去跟他講,後來他說阿德他們是叫他蓋給二 │ │
│ │ │ │ 號,後來秀麗跟他講,你所有的戶口都在我們家, │ │
│ │ │ │ 都在我們這邊出入,你這邊不論怎麼樣都要蓋給我 │ │
│ │ │ │ 們,我就說啊,不然我要叫他們戶口都遷走,鄭豐 │ │
│ │ │ │ 源他們今天這樣子,以後有什麼事情我都不理他們 │ │
│ │ │ │ 了 │ │
│ │ │ │B:好啦 │ │
│ │ │ │A:反正美霞帶壞的去處理,反正你現在就趕快打,趕 │ │
│ │ │ │ 快催票,無論如何一定要挖過來,票投完之前都不 │ │
│ │ │ │ 能廷 │ │
│ │ │ │B:好,謝謝 │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