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鍋旁邊,他們走後,我才發現電鍋旁發現有4千元 ,我想應該是他們放的...這是我自己想的,那些錢 應是買票的錢,我錢也沒花用,等他們下次再來時再返 還」等情明確(參94年度選他字第152號偵查卷第127頁 );更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證述:「(去年縣議員選 舉之前,被告等3人有無到你住處拜票?)有人去拜票 ,但我不認識他們是誰。(是幫甲○○拜票嗎?)是, 不確定是3人還是4人,但我都不認識...他們去的時 候我在廚房煮菜,我在廚房門口望一下就有1個人進來 廚房,他有問我我家有幾票,我就回答4票,他一下子 就要拿錢給我,他從哪裡拿出來我沒有注意,我說我們 沒收這個,他就出去,一下子他們就說要回去,後來就 走了。他們走了以後,我繼續煮菜,要端盤之時,突然 發現電鍋旁邊放了4千元,我心理想是剛才那個人放的 ,我追出去他們已經走了,所以想等他們再來拜票時, 把錢還給他們,我沒有要收下的意思。(你想把錢還給 他們,是認為這些錢是買票的錢?)我心理是這樣想, 才想把錢還給他們。(你家當時確實有投票權人是有4 位嗎?)是。(4千元如何處理?)我想就暫時帶著, 等他們拜票再還給他們,結果還沒有還就被約談,我就 主動交出。(當天到廚房那位,有無問你家電話號碼? )沒有,只有問票數。(你剛有看到在場3位被告,當 天進廚房是他們3位其中之一嗎?)都不是。(另外3位 沒有進廚房,在何處?)在客廳。(進入廚房的那位男 子,有無向你表示要支持甲○○?)那位男子還沒有拿 出錢,就先說幫甲○○拜票,然後問我家裡有幾票,我 拒絕。(提示扣案物品4千元,確實是你交出的?)是 的。(你發現廚房有現金4千元,到客廳有看到甲○○ 的競選文宣?)是的,客廳有1張小張的競選文宣」等 情無訛(參原審95年6月26日審判筆錄第48-51頁),核 與共犯陳昌西之證述大致相符,且與被告丙○○、乙○ ○供述至證人鄭美玉住處拜票時證人鄭美玉確在廚房煮 菜,且共犯陳昌西亦確有進入廚房之情節完全相符,並 有證人鄭美玉交出之賄款現金4千元扣案足資佐證,在 在均足認證人鄭美玉之證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③證人陳仁淋於偵查中證述:「(...乙○○是否在今 年11月份到你家買票?)是,乙○○說1票1千元,錢要 慢一點才給我,乙○○、甲○○2人進入我家,有的人 在車上沒有下來...(乙○○有無問你家幾票?)有 ,我回答9票...(他有無說投票時要支持甲○○?
)有。(你有無答應?)有。(他說1票1千元,錢有無 交給你?)...他說慢一點會拿錢給我」等情明確( 參94年度選他字第152號偵查卷第131-132頁);嗣於原 審審理時到庭進一步證稱:「(你是否認識乙○○?) 我認識,其他我不認識。(當時有幾個人進到你家?) 2個人,是乙○○跟另外1個我不認識。...有2個人 ,1個是乙○○,另1個我不認識。...乙○○問我說 家裡有多少票,我說9票。(乙○○有無說之後會給你1 票1仟元的賄選代價?)乙○○說錢慢一點會送來,到 現在也沒有送來。(當時跟乙○○一起到你家,一起進 入你家的人,剛才有無在庭上?)我知道乙○○有在法 庭上,另外在庭的兩個不是跟乙○○來的人。(那次拜 票,是否有其他人跟乙○○一起來,可是沒有進到你家 ?)還有兩位在車上沒有進來。(乙○○有無請你支持 甲○○?)有,說要我投給甲○○。(後來乙○○又帶 著另1人來你家拜訪你,這次有遇到你?)是的,另外 1個人我不認識。(乙○○帶來的這個人大約幾歲?) 頭髮白白的,約6、70歲。(當天白頭髮男子有無問你 家中票數?)有,我說9票。(他有無告訴你1票1仟元 ,以後會把錢給你?)有,而且說錢慢一點會給我。( 你說你在的時候乙○○跟另外一個白頭髮的人去跟你拜 票時,乙○○跟白頭髮的人2個人是否都有問你家裡有 幾票?)有,2個人都有問,我都回答9票。(2個人都 有說錢要晚一點才給你嗎?)是的,2個人都有說。( 誰跟你說1票1仟元?)2個人都有說。(乙○○跟白頭 髮的人跟你說1票1仟元,以後會給你叫你投給甲○○, 你有答應嗎?)是的。(你家裡的戶口裡面有幾人?) 戶口簿裡原來有15人,其他遷居到頭份去了。(選前有 幾人?)有投票權人有9個。(根據你的戶籍資料,設 籍的有10個人,只有8個人有投票權,與你所述不同, 有何意見?)我1個弟弟是退休從台北遷回來的,同一 地址,另立一戶」等情(參原審95年6月26日審判筆錄 第52-60頁),核與被告乙○○及共犯陳昌西證述之情 節大致相符,堪認證人陳仁淋上開於偵查中所指之「甲 ○○」應係對共犯陳昌西之誤指,亦足認被告乙○○確 有與共犯陳昌西共同向證人陳仁淋詢問投票權人數,嗣 並配合共犯陳昌西向證人陳仁淋敷衍表示未來將以每投 票權人1人1千元代價賄賂賄選等情無訛。
④證人丁○○於偵查中證述:「(甲○○參加縣議員選舉 是否有向你買票?)有透過乙○○向我買票,是在11月
初某日晚上8點多的時候,乙○○和前任鄰長的兒子( 按即被告丙○○)及另外3位我不認識的人前來我家, 問我家有幾票,我告訴他們我家5個人,他們又問我家 電話號碼,他們記下電話號碼後拿給我5千元,並告訴 我選舉當天要投甲○○,叫我多多幫忙,因我認識乙○ ○多年,不好意思拒絕才收下...是乙○○跟我說多 多幫忙...(你涉嫌投票受賄罪,是否承認?)承認 ...請求給我自新的機會」等情(參94年度選他字第 152號偵查卷第23-24頁),然就上開所稱被告乙○○、 丙○○偕同另3人即共5人至其住處交付賄賂賄選一節, 乃於原審審理時就此部分證稱:「1個司機沒有進去, 我確定車上還有1個開車的,因為叫門時我打開門時候 ,車子是停在我家門口,他們4人就進來,我有看到車 子還在移動停到比較前面的地方,所以我認為車內還有 1個司機,但是我並沒有親眼看到。所以我才會說有5個 人。(當時在調查站回答說5個人到你家,5人離去,實 際上你親眼看見的只有4個人?)是」等情明確(參原 審95年6月26日審判筆錄第16-17頁),顯然證人丁○○ 上開偵查中所指有5人至其住處一節,應係主觀上臆測 另有1人在車上擔任司機,然此究非其親眼所見,故其 所指另有1人在車上擔任司機之證述既為臆測之詞,自 難採認,合先敘明。再者,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到 庭接受交互詰問,而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等交互詰 問及原審依職權補充訊問結果如后:
⒈證人丁○○初證稱:「...丙○○或是乙○○表示 要來拜票,另一名頭髮白白的男子問我家中有幾票, 我就楞了一下用手比五,他們4個人只有站一下就走 了,沒有在客廳坐,其中3個先走,白頭髮的那個男 的,就把文宣、5千元放在桌上,我送他們走後就把 門關起來,回到家中桌上看到有5千元,是用文宣品 壓著,我就趕快追出去,但是他們已經走了。(頭髮 白白的男子是否有問你家電話?)我忘記了。(放文 宣及鈔票桌子是在客廳裡嗎?)是客廳的茶几。(頭 髮白白的男子問你家票數時,其他3人也在場嗎?) 他們有在場,但是準備要出去了,他們有沒有聽到, 我沒有注意到。(問票數的地點在哪裡?)在客廳。 (你因為本案在新竹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自己曾說 過,拜票的過程是乙○○問你家的票數,你告訴他你 家有幾票,跟你剛剛陳述是不認識的白頭髮男子問你 家票數有所出入,何者為是?)時間太久我忘了是誰
問我。(同樣在調查站接受調查時說過,乙○○有問 你家電話?)我忘記了有無此事。(他們4人當中, 有無任何人抄下你家的電話及票數?)有白頭髮男子 手上拿著小紙條寫我比給他看的票數五,至於有沒有 抄我家電話,我忘記了。(塞錢給你的錢,妳說是頭 髮白白的男子應該是陳昌西,陳昌西自己表示是你在 送他們離開的時候他才塞錢給你?)我記得他是把錢 放在桌子上。又改口稱我不記得了。...我的意思 是4個人一起進來,但是是其中1個白頭髮的男子問我 票數,至於有無問電話,我忘記了。(白頭髮男子問 你家票數並且將資料抄在紙上,當時其他3人是否在 場?)有在場,但有沒有聽到我不知道。(後來你發 現放在桌上有多少錢?)5千元。(你剛改口稱記不 得誰問你家票數,後來又說是白頭髮男子,到底是誰 問你家票數?)我只能確定拿錢給我的是白頭髮的男 子,但是問我票數的人我不記得了,因為白頭髮男子 是最後離開。(《請提示縣調站筆錄》你說乙○○問 你你家有幾票,你回答說有5票,是否如此?)我有 這樣說,但是是否為乙○○問的,我現在忘記了。( 你在調查站講乙○○問你家電話號碼,你告訴他家裡 的電話號碼,是否如此?)我有這樣說,但是是否有 乙○○或其他人問我電話,我告訴對方我家電話之事 ,我現在忘記了。(後來你又回答乙○○記下電話號 碼後,即當場拿5千元1票1仟元給我,與你今日所述 不同,何者為是?)我應該有這樣說,筆錄才會如此 記載,但是現在我忘記了錢到底是乙○○還是白頭髮 的男子給我的。...我當時有這樣講,我還記得說 筆錄的「清」有寫錯還有蓋我的章校對。所以當時在 縣調站說的是正確的。(既如此,剛才所述與在調查 站所述不符合部分是不正確的?)是,確認在調查站 所為之證述是正確的,因為當時距離事情發生很近, 我確認當時是依確實的情況所為之陳述。我剛才會說 錯是因為時間久遠,可能是記憶上有所疏忽。(《提 示94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筆錄下方第2頁》你在調查 站之後接受檢察官複訊,你回答是不認識的3個人其 中1個人交給我5千元,而且是乙○○要你多多幫忙, 與你剛才所述又不相同,到底何者為是?)是不認識 白頭髮的人交給我的。(是否你剛講的在調查站所言 是比較正確的是不對的?)我確定5千元是白頭髮的 男子交給我的。(交錢的人有無把錢直接交到你手上
?)我忘記了。(還是交錢的人把錢放在桌子上?) 我忘記了。(所以你剛一開始回答檢察官有人把錢放 在桌子上,到底是事實還是不是事實?)是放在桌子 上。(你發現錢的時候,他們還在屋內還是離開了? )離開了。(並沒有人直接把錢交給你的手上?)對 。(當天晚上是否...後來其中有一位白頭髮不認 識的男子問你家有幾票?)誰問的我忘記了。我只記 得他手上有小抄。(你用手勢比五,其中3位就先離 開,白頭髮的男子就把錢、文宣放在桌上後離開,你 發現後就追出去,他們已經離開了,是否如此?)是 的。...他們總共有4個人進來,我記得在客廳裡 面有人問我說我家有幾票,我用手勢比五,白頭髮的 男子就抄在紙上面,當時其他人也還在場,其他人有 沒有聽到我不知道,然後一下子他們就要離開了,我 就要送他們,因為那3個人距離門口比較近,所以那3 位就走在前面,那名白頭髮男子原來是站在客廳中間 距離他們3人大概有3步的距離就跟著離開了。之後他 們離開後,我就關門回到客廳,看到茶几上有文宣壓 著5千元,我就拿5千元衝出去要追他們,但是他們已 經離開了。(白頭髮的人是在客廳中間,其他3人是 否都站在門口或是也有進來客廳?)有,其他3人也 有進來客廳,只是要離開的時候他們往門口移動。白 頭髮的男子還站在客廳中間,所以他們要離開的時候 相隔約3步的距離。(請確認5千元是否以文宣壓著放 在茶几上,他們離開後你才發現?)是的。(確認5 千元不是有人交到你手上?)不是。...錢我記得 是跟文宣放在桌子上」云云,而究係被告乙○○或共 犯陳昌西詢問其家中有投票權人數、電話號碼?5千 元係被告乙○○或共犯陳昌西所交付?如何交付?係 直接交付或置於茶几上?乃反反覆覆,前後證述矛盾 不一。
⒉然再經原審補充訊問後,證人丁○○終堅定證稱:「 (你在調查站、檢察官偵訊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 這中間兩次陳述除了是誰交給你錢的部分有不一致之 處外,其他大致上的情形是一樣的,包括問你家裡票 數、電話,請你回想當時在這2次供述時,是否大致 上均依照真實的情形為陳述?)應該是。(你在檢察 官問你時,你說他們是問你電話之後然後記下你的電 話之後就拿5千元給你,而且告訴你說選舉當天要投 給候選人甲○○叫你多幫忙,因為你認識乙○○多年
不好意思拒絕所以才收下來,是否如此?)是。我當 時有這樣講,但是錢我記得是跟文宣放在桌子上。( 你在檢察官面前的證述,如果有這樣說的話,是有人 交錢給你才有收下的情形,而不是之後才看到在桌上 的錢,到底經過的情形為何?)是。(所以確實是當 場有人把錢交給你,你因為不好意思才收下,不是事 後在桌上發現的?)是的。(你現在有沒有忘記或記 不清楚或是你可以確認有人當場交給你5千元,因為 你與乙○○認識多年不好意思才收下?)我可以確認 當場是有人交給我5千元,是因為我與乙○○認識多 年不好意思才收下。(當場有人交給你5千元收下的 時候,4個人是否都還在客廳?)都還在場,都在客 廳,但是他們有沒有看到我不知道。(當時交給你錢 的人是誰?)我確定是乙○○。(剛才為何要證述是 白頭髮的男子交錢給你?)我現在可以確定是乙○○ 。(乙○○拿給你的錢是自己身上拿出來,還是從別 人身上拿錢出來?)我沒有注意,他進來的時候手上 有無拿錢我不知道,他拿給我錢的時候手上就拿著錢 了。(你告訴他5票時,乙○○或是有無其他人拿錢 出來沒有數鈔票嗎?)我沒有注意。(請再確實陳述 當天發生的經過。)當天8點多,我已經準備睡覺聽 到有人敲門,我看到乙○○、丙○○是我認識的人我 就開門,有4個人一起進來,其中1個人我不記得是誰 ,他問我家裡有幾票,我用手比五,並且記得有講5 個人,另外白頭髮的男子就抄在紙上面,電話號碼有 沒有問我現在忘記了,當時連我我們5個人站在客廳 ,白頭髮男子站在中間,其他3人站在他左邊,距離 白頭髮男子約3步,乙○○就站在旁邊說甲○○要跟 我拜票,叫我支持他,叫我選舉當天要投甲○○,陳 清泉就走上前來給我5千元,我不好意思拒絕,因為 乙○○是我認識多年的朋友,我就收下來,後來他們 3人就先走,白頭髮的男子跟著離開,是因為白頭髮 男子距離他們3人有3步的距離。所以乙○○交給我5 千元的時候,他們都還在場,我收下之後才送他們離 開。(你剛剛確定所講當時經過的情形是實在的?) 沒有記錯,確實是正確的」等情;嗣被告甲○○於原 審之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律師及被告乙○○、丙○○於 原審之共同選任辯護人路春鴻律師分別再為詰問,證 人丁○○仍堅稱:「(...今日所述與你在檢察官 面前所述不相同,是否你在檢察官面前就是做偽證?
)我沒有騙檢察官。(你在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另外一 名不認識男子交給你5千元,是真實的嗎?)是陳清 泉給我的,我在檢察官面前所言是不實在的。(為何 要說不實在的證詞?)可能當時太緊張。(到底是誰 把錢給你?)我確定是乙○○當場把錢交給我的」等 情;旋原審再告以:「你剛才證述的經過,已經涉及 偽證罪....」後,被告乙○○再自行詰問證人黃 秀群:「(錢不是我拿給你的,是不是?)」,證人 丁○○仍堅稱:「錢確實是你拿給我的」等語;嗣原 審最後再次訊問證人丁○○:「(證人你剛才所講交 錢的經過是否都是實在?)」,證人丁○○猶堅稱: 「確實記得是乙○○拿錢給我的」等情明確。
⒊參以證人丁○○已因投票受賄罪嫌經檢察官依職權不 起訴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應已戒慎戒懼 ,且其於本案到庭為證述時,原審亦詳為告知證人具 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規定,並命其朗讀證人結文後令 其具結,故客觀上理應可期待其為真實之證述,然倘 其為虛偽之證述,亦應深知偽證之處罰規定,是其如 先為虛偽之證述,嗣再經多方詰問、訊問而無法自圓 其說後,乃和盤托出實情,則在其對己毫無一利,甚 而經告知已涉偽證罪嫌,必受偽證追訴之不利情境下 ,猶堅詞為異於先前虛偽陳述之證述,顯然其嗣後和 盤托出之情,應確係屬實情。據此,觀諸證人丁○○ 初始就究係被告乙○○或共犯陳昌西詢問其家中有投 票權人數、電話號碼?5千元係被告乙○○或共犯陳 昌西所交付?如何交付?係直接交付或置於茶几上? 乃反反覆覆,前後證述矛盾不一,已如上述。惟經原 審補充訊問時,證人丁○○終和盤托出上情,至此證 人丁○○前後矛盾不一之證述顯已涉有偽證罪嫌(被 告甲○○於原審之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律師及原審亦先 後告知,詳如上述),然再經辯護人詰問、被告陳清 泉自行詰問及原審再次為確認訊問,證人丁○○仍堅 稱上開於原審補充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屬實,顯然證人 丁○○於面臨可能遭受偽證之追訴下,猶堅稱上開於 原審補充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屬實,自堪足採信。再者 ,證人丁○○亦因本件前開所為之虛偽證詞,經原審 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兩年,此有原審95 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書1份附卷可按,是證人丁○○ 於原審補充訊問時所為之證述方屬真實無疑。又被告 丙○○、乙○○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再次請求
傳喚證人丁○○,惟證人丁○○所證何者屬實已如上 述,且證人丁○○涉犯偽證罪部分亦經原審判決在案 ,是其證言是否屬實、何者可採,業經原審詳加取捨 說明如前,核無再傳之必要,附此敘明。
⒋再證人丁○○亦證稱與被告乙○○有20幾年交情,彼 此間非但無夙怨,共犯陳昌西亦證稱包括證人丁○○ 在內之其他證人均係被告乙○○、丙○○所熟識帶路 前往,更可證被告乙○○與證人丁○○確實交情匪淺 ,斷無故為誣指被告乙○○之任何動機或可能性,尤 堪足證證人丁○○上開於原審補充訊問時所為不利於 被告3人(包括被告甲○○,被告甲○○部分之認定 詳如後述)之證述,應可採信。
⒌至證人丁○○於上開原審補充訊問時所為不利於被告 3人之證述時雖另陳稱:「(你剛才所述與之前證述 有出入部分,顯然是說謊,你為何要說謊?為何杜撰 從未發生過的事情?)我忘記了。...(你剛才證 述的經過,已經涉及偽證罪,有無任何意見陳述?) 因為事情過了這麼久了,我確實是忘記了。(為何要 無中生有,說在桌上發現錢被文宣壓著?)因為是我 忘記了」等情。然衡諸常情,一般人對於過往發生過 之事實固難免有因時間之長久而記憶上有所失出之情 事,惟對於未曾發生過之事,衡情應無記憶可言。據 此,證人丁○○收受之5千元現金賄賂款項既確係被 告乙○○所交付,則顯然證人丁○○先前所證稱該5 千元現金係事後在桌上所發現一節,即屬未曾發生過 之事,證人丁○○自無記憶上有所失出或忘記可言, 故應已堪足認定其先前所證稱該5千元現金係事後在 桌上所發現一節,確係屬虛偽之證述。因之,證人黃 秀群上開所辯,乃顯係恐受偽證罪嫌追訴所為之託詞 ,亦不足採信。
⒍揆諸前情,證人丁○○於偵查中雖曾證稱5千元賄賂 款項係另名不認識之男子所交付云云;且於原審審理 時初始所為前後矛盾反覆不一之證述,應均係為迴護 被告乙○○之詞,均不足採信。
⒎至共犯陳昌西雖亦坦承交付證人丁○○之5千元賄賂 款項為伊所有等情,然其證稱係伊將5千元交付給證 人丁○○,伊係在證人丁○○送客的時候大家都先出 去時,伊塞給證人丁○○的,被告3人都沒有看到云 云,則應係故為迴護被告3人之詞,不足採信。至該 5千元賄賂款項,雖確係共犯陳昌西所有,然被告陳
清泉交付該5千元賄賂款項予證人丁○○時,被告3人 及共犯陳昌西均在場,則衡情共犯陳昌西於證人黃秀 群告知家中有投票人數後,因宥於被告乙○○與證人 丁○○較為熟識,證人丁○○亦坦言係因與被告陳清 泉認識多年,不好意思拒絕始加以收受等情,共犯陳 昌西乃當場點數5千元交由被告乙○○交付證人黃秀 群,即應屬合理之推論。
⒏再被告乙○○雖辯稱:「(你有無拿錢給丁○○?) 沒有。(有沒有看到任何人拿錢給丁○○?)沒有。 (有沒有叫你拿錢給丁○○?)沒有...是陳昌西 給他錢的,因為丁○○說是白頭髮的人給他的,而白 頭髮的人就是陳昌西,這是丁○○事後告訴我的。但 是我沒有親眼看到陳昌西拿錢給丁○○。我也沒有問 他電話號碼、票數」云云(參原審95年6月23日審判 筆錄),然此亦據證人丁○○證述:「(之前有無跟 乙○○討論過本案?)沒有。因為他現在身體不好, 而且衛生所也換地方了。(乙○○表示事後你們有見 面,也有討論過案情,而且你表示是陳昌西給你錢的 ?)沒有。(乙○○為何如此說?)我不清楚,我沒 有跟他碰面過」等情,足證被告乙○○上開所辯,亦 與事實不符,應係意圖卸責之詞,亦不足採信。 ⑤證人鄭金海於偵查中證述:「約今年10月下旬...甲 ○○、乙○○進入我家...當時我在睡覺,他們來我 家時,我只穿著內褲,乙○○要我支持甲○○,乙○○ 問我家裡有幾票,我說大約有5、6個人票,甲○○拿幾 千元給我,我最先說不要,他說沒有關係,他就把錢塞 在我手上,我才收下來」等情(參94年度選他字第152 號偵查卷第12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 你認識甲○○嗎?)不認識。(認識乙○○嗎?)我認 識,他以前是鄉民代表。...應該有10幾年了。(去 年縣議員選舉前,乙○○、甲○○有無一起到你住處向 你拜票?)有。有一個晚上有去我家裡。...不記得 3個或4個。...他們一進來乙○○就告訴我甲○○要 選議員,我不知道那個是甲○○,然後說有事情要拜託 我...一個白頭髮男子就拜託我,並且拿錢給我在我 拿茶壺裝水的時候...(陳昌西即那名白頭髮男子他 承認有問你你家有幾票,對此有何意見?)我有告訴他 家裡有幾人,有沒有選舉權我不知道。...(在檢察 官問你時,你說是甲○○拿幾千元給你,是否如此?) 那時候我這樣講沒有錯,他們全部來我不認識,到底誰
是甲○○我不認識,我只知道甲○○要選議員,所以我 才會說甲○○拿錢給我,甲○○到底是誰,我到現在還 不知道。...(今日在場之3位被告是否有拿錢給你 的人?)不是,拿錢給我的人是1位白頭髮,不高,年 紀和我差不多的人。...(何人問你家中有幾票?) 應該是白頭髮的男子。...(白髮男子是否在你客廳 坐著的時候塞錢給你?)我記得當時我要去燒開水,他 們就起身要離去,就在那個時候拿錢給我,另外那些人 已經走到門外,只剩下白髮男子,不是在坐著的時候拿 給我。(白髮的男子問你家中有幾票的時候,是否是大 家都坐在客廳椅子上的時候?)是的。...我根本不 知道誰是甲○○,我只知道乙○○來拜託我說甲○○要 出來選議員,但是又沒有告訴我哪一個是甲○○,而且 我又只知道一個甲○○的名字,有人拿錢給我,所以我 才這樣說是甲○○拿錢給我」等情無訛(參原審95年6 月26日審判筆錄第27-37頁),核與被告丙○○上開所 為供述:「我很確定鄭金海在我們離開時手上握有5、6 千元跟我們道別,因為鄭金海在招待我們倒茶時,手上 並未持有任何東西,所以我當時認為可能係...買票 錢...」、「...(你們有無看到鄭金海?)他本 人有在,我們進去時,他只穿內褲而且手上沒錢,但我 們要離開時,我看到他手上拿著5、6千元,我想是另外 3個人其中一人交錢給他」;共犯陳昌西上開所為證述 :「我問他家裡有多少票...我就拿6千元給他(問 他幾票跟拿錢給他的地點在哪裡?)客廳」等情大致相 符。據此,證人鄭金海上開偵查中所指之「甲○○」應 係對共犯陳昌西之誤指,亦足認共犯陳昌西係在與被告 3人及證人鄭金海同時在場時詢問證人鄭金海家中有投 票權人數,嗣並斟酌證人鄭金海家中有投票權人數之陳 述後,將6千元現金賄賂交付證人鄭金海,而證人鄭金 海亦予以收受,且逕以手持該6千元現金與被告3人及共 犯陳昌西道別。至證人鄭金海另證稱:「我看到這麼多 人進來,我就準備泡茶,他們說我們馬上要走了,乙○ ○等3人就往外走,一個白頭髮男子就拜託我,並且拿 錢給我在我拿茶壺裝水的時候,因為我有抽菸,他就把 錢壓在煙盒下,我水還沒拿出來,他們就已經走了。. ..(你有送他們出去嗎?)沒有,我在客廳他們就走 出去了,我沒有跟他們一起出去。(這些錢有多少?) 我不記得是4千還是5千,拿到我沒有算就直接放口袋, 他們人就走掉了,我也追不到,也不知道他們要去哪裡
。(交錢給你時,地點為何?)在我家裡,放在桌上, 是趁我去後面提開水時放在香煙盒的下面。(放錢的時 候,你在後面是哪裡?是廚房嗎?)剛好是我要進去廚 房提水的時候,我有看到有人蹲下去,但我不知道他在 做什麼,是他們走掉我才看到錢。...我說的是白頭 髮男子,我還對他說不要。我要進去提水時,他就把錢 放在桌子煙盒下,並且說他們要走了。...我忘記是 不是我進去提水時,他把錢放在煙盒底下。...3個 人出去,只剩白頭髮男子把錢拿給我,我說不好,我要 進去提水,他是不是那時候放的,我也不記得。... 我不是很清楚他是不是把錢放在煙盒下方。...(偵 查中從來沒有提到錢壓在煙盒下,到底錢如何拿到?) 一時間我想不起來,我只是隨便回答。(又改口稱), 我還是想不起來。...剛才我說錢是壓在煙盒下,放 在桌上,這一段我現在也忘記了。...(是否因為怕 拿錢會有刑事責任,所以編出錢壓在煙盒下面的說法? )好像是。(是有人把錢交到你手上,或是放在桌上煙 盒下?)好像是有人拿給我,我拿在手上。我好像忘記 了。...(是否白髮的人要拿錢給你,你一開始拒絕 ,他又說沒有關係,他把錢塞在你手上,你就收下拿在 手上?)可能是這樣,我也不大記得」云云,非但前後 矛盾不一,且與上開偵查中之供述完全不符,更與被告 丙○○、共犯陳昌西所為之供證述不合,雖被告甲○○ 之選任辯護人上訴辯稱證人鄭金海所為對被告甲○○之 有利證詞,原審未為審酌云云,惟查,證人鄭金海因本 件前開所為之虛偽證詞,經原審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 四月,緩刑兩年,此有原審95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書1 份附卷可按,是證人鄭金海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 顯非事實,不論其所證對被告甲○○是否有利,已不足 採信,是被告辯護人上訴所辯,並無理由。
⑹綜據上述,被告丙○○、乙○○在共同帶領被告甲○○及 共犯陳昌西前往寶山鄉寶斗村、大崎村向有投票權人即證 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丁○○、鄭金海等人拜訪拉 票前,已分別收受共犯陳昌西交付之賄賂,應均已知悉共 犯陳昌西有為被告甲○○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賄選之情事; 況被告丙○○於新竹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亦先後供稱 :「我很確定鄭金海在我們離開時手上握有5、6千元跟我 們道別,因為鄭金海在招待我們倒茶時,手上並未持有任 何東西,所以我當時認為可能係...買票錢...我有 聽到陳昌西有向選民詢問家中有多少票,並註記他們的電
話號碼...我知道...陳昌西應該有現金買票的情形 」、「.(你們有無看到鄭金海?)他本人有在,我們進 去時,他只穿內褲而且手上沒錢,但我們要離開時,我看 到他手上拿著5、6千元,我想是另外3個人其中一人交錢 給他...大部分是陳昌西跟對方要電話抄在紙上,並且 問對方家中有多少選舉人」、「(甲○○參選縣議員,有 無透過你或其他人向投票權人買票?)寶山鄉他是找我跟 乙○○。(有這回事啦哦?)有這回事」等情明確;被告 乙○○亦於新竹縣調查站及偵查中先後供稱:「...我 因礙於同是宗親關係...只好和丙○○陪著甲○○和陳 昌西在寶山鄉內買票賄選...以1票1千元的代價... 進行買票賄...我以後再也不會幫別人賄選」、「.. .(此次選舉甲○○有無透過你向其他人買票?)有.. .1票是1千元...(你帶甲○○買票,涉嫌違反選罷法 賄選罪,是否承認?)承認,我以後不敢了」等情無訛; 且證人丁○○亦證稱所收受之5千元賄賂賄款確係被告乙 ○○所交付,當時被告3人及共犯陳昌西均在場等情屬實 ;另證人鄭金海亦證述共犯陳昌西交付賄賂款前曾循同一 模式詢問其家中有投票權人數,而當時被告3人及共犯陳 昌西亦均在場等情;並有證人鄭美玉提出共犯陳昌西「行 求」賄賂之賄款現金4千元扣案足資佐證,在在均足認被 告丙○○、乙○○與共犯陳昌西確有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 交付賄賂賄選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推由被 告丙○○、乙○○負責帶路,再由共犯陳昌西負責對有投 票權人即證人陳為書、鄭美玉、陳仁淋、鄭金海等人預備 、行求、交付賄賂,另由被告乙○○負責對有投票權人即 證人丁○○交付賄賂,而要約渠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以 投票予甲○○無疑。至被告丙○○於偵查中雖另辯稱伊想 被告甲○○、乙○○及共犯陳昌西等人在買票,伊是總幹 事不好意思不去,又怕被牽連,所以刻意出去外面以避開 ,伊無心陪他們買票云云,並於原審審理時亦辯稱伊認為 選風敗壞,候選人可能賄選,伊怕會被牽連,所以拜訪選 民時都是一下子就出來云云。然被告丙○○在此之前已然 收受共犯陳昌西交付之賄賂,且自承主觀上已知悉被告甲 ○○、乙○○及共犯陳昌西等人在買票,竟猶仍與被告乙 ○○逐一帶領共犯陳昌西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賄賂賄選,且 共犯陳昌西交付證人鄭金海賄賂款前亦循同一模式詢問證 人鄭金海家中有投票權人數,而當時被告丙○○亦在場, 嗣其與被告甲○○、乙○○及共犯陳昌西離開證人鄭金海 住處時,亦發現證人鄭金海僅著內褲而手持現金數千元,
甚而被告乙○○交付證人丁○○賄賂賄款時,其亦在場, 在在均足以彰顯其確有參與對有投票權之選舉人交付賄賂 賄選之主觀犯意及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分擔,自不得再以無 心參與賄選、不好意思拒絕、刻意迴避買票時在場云云, 以卸免刑責。另被告乙○○空言辯稱在拜訪選民過程中, 伊並未附和共犯陳昌西向選民問電話、投票權數及要求支 持被告甲○○,亦不知共犯陳昌西向證人陳為書、鄭美玉 、陳仁淋、丁○○、鄭金海等人賄選之事云云,則不足採 。再共犯陳昌西證稱被告丙○○、乙○○均不知伊為被告 甲○○賄選之事,被告丙○○、乙○○亦未幫伊詢問選民 家中投票權數、電話號碼,交付證人丁○○之賄賂賄款係 伊交付云云,亦顯均係迴護被告丙○○、乙○○之詞,亦 洵無足採。
㈣認定被告甲○○確有與被告丙○○、乙○○及共犯陳昌西共 同連續先後向有投票權人丁○○、鄭金海交付賄賂賄選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⑴證人丁○○、鄭金海確均為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 竹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選舉第8選區(該選區涵蓋之行政 區包括竹東鎮、寶山鄉、五峰鄉)之有投票權人,有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證人丁○○、鄭金海之全戶戶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