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1660號
TPHM,95,上訴,1660,200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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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利,而且還要拿傭金,因為我叫被告師父,我想借3 分利太貴,我就自己借錢給他,但我沒有講到2分利,2 分利是被告自己講的。後來我錢借他以後,被告才開支 票給我,我當次借錢未見過高美祝云云(見原審卷㈢第 220頁)。
⑭於91年3月15日庭訊時指稱:(問:被告的借款原因是 這樣否?)他作卡通時,我完全都不知道;後來被告開 設大願公司作木頭買賣,要開信用狀要押匯,要建白宮 式的靈骨塔;(提示被告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答辯狀即 本院卷三,並告以要旨,問:79年間拜託許素月、許美 兩位姊妹介紹請甲○○幫助公司週轉共300萬元,月息2 分,付月頭,至今共付1200萬元,實在否?)實在;被 告借款最後一筆400萬元要借半年,但是借款兩個月後 ,被告就跑路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53頁)。 ⑮於91年5月14日庭訊時指稱:(問:購買木柵土地時, 有無向你借款?)沒有;他向我借款都是要建靈骨塔的 ;被告跟我的律師說要求分期每期清償1萬元,這樣要 清償到何時,被告是沒有誠意要還款;(問:你是否認 識證人黃淑慧?)他是以前九信的職員;因為黃小姐放 假時會去佛堂幫忙,我曾經看過黃小姐與被告在佛堂有 拿一疊支票在計算,我不知道他們是在算什麼:(問: 黃淑惠以前有無拿過台銀的支票給你?)有。是被告開 支票給黃小姐,黃小姐再拿給我;(問:這是什麼支票 ?是換票否?)被告先向我借款,他說他身上沒有支票 ,說改天到佛堂來時再拿支票給我,後來我到佛堂時, 黃淑惠就拿支票給我,這張支票是做為向我借款的擔保 ,支票也含有借款的利息;(問:被告每次向你借款時 ,都是黃小姐拿支票給你?)不是,只有借款300萬元 的那一次:(問:洪玲珠認識否?)認識,是我朋友: (問:你有跟洪玲珠借款否?)有;是被告要向我借款 我再向洪玲珠借款200萬元,時間已久我記不清楚云云 (見原審卷㈣第263頁至第265頁)。
⒉關於告訴人指訴中,指稱被告用「劍指」詐財部分,雖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影帶 後,足資認定被告曾有在普賢佛堂表演「劍指」之情事, 此有該署85年12月18日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85年度他字 第259號卷第50頁)。然查:就表演「劍指」之時間,告 訴人原陳稱「係在84年農曆9月30日或85年間看到」;後 經原審詢問為何曾於告訴狀中寫79年間曾見劍指乙事,告 訴人旋又改稱「79年也有看過,84年農曆9月30日也看過



一次」等語。從而,告訴人是否真於79年間見過被告「劍 指」表演,已有可疑。再審酌證人丙○○陳稱「84、85年 間看過一次」(見原審卷㈠第281頁),僅能證明被告確時 曾於84年農曆9月30日或85年間有該項表演情事,以時間 先後觀之,該項「劍指表演」,應係在告訴人指訴82年9 月、83年6月、84年7月三次借款之後;衡諸常理,被告實 無可能以發生在後之「劍指」,作為詐術向告訴人借款。 ⒊關於詐欺借款之理由,告訴人先則指陳:其後於83年6月 、84年7月又分別借被告、王達美500萬元、400萬元,均 係被告要蓋靈骨塔資金不足,請告訴人先借給他周轉,因 告訴人信其法術,且信其要蓋靈骨塔云云(見原審卷㈠第 92 頁正面);繼又改稱:乙○○向信徒詐稱要購地建廟 時,蘇金全、高美祝王達美均在場等語(見原審卷㈠第 155 頁背面);又改稱:79年間見到被告劍指後,認為他 法術高強,我怕他放符咒,所以才借他錢云云(見原審卷 ㈠第284頁);又改稱:說要蓋靈骨塔向我借300萬元,說 要開信用狀向國外買木材向我借500萬元,85年10月17日 退票前2個月向我借400萬元說要結匯開信用狀,被告後來 他們的經濟狀況變差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91頁 )。其歷次之陳述中:
①有稱以購買靈骨塔,故借款給被告3次者;有稱只有82 年間是以購買靈骨塔為由者,其餘2次借款係以開信用 狀押匯為名者;有指稱因79年間見到被告劍指之術,而 害怕被放符咒才借錢給被告者,其前後說詞已見反覆。 ②況告訴人陳稱被告79年間即有表演劍指乙事,遍觀全卷 ,僅有其一人指訴,核與證人丙○○僅證稱於84年、85 年間見聞並不相同。
③茍若被告有以劍指詐騙告訴人之意,為何79年施以劍指 表演後,不立即詐騙告訴人,而於遠隔3年後,方以之 為詐術向告訴人借款?告訴人之指訴,實與常理有悖。 ④關於告訴人指訴被告開立一張發票人為大願公司,面額 300萬元之支票,但簽章不符遭退票乙節。觀諸被告與 告訴人間因借款而交付支票甚多,且尚無借款交付票據 時,該票據即遭拒絕往來之情事,此為告訴人所自承; 故被告抗辯:當時因疏忽而導致簽章不符之情形;後來 會跳票之原因,係公司事後經營不善無法給付所致乙節 ,尚非無據。
⑤參以,告訴人雖指稱被告向其借款時,有證人王達美在 場云云;然已據證人王達美否認被告曾有以購地建靈骨 塔名義借款等語(證人王達美之證言詳見後述)。則告



訴人之指述自屬有重大之瑕疵,而難遽以採信。 ⒋關於告訴人指稱被告招互助會冒標部分:
①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犯 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因之,本件就互助會冒標之犯罪 行為,檢察官自應提出被告於何時、何地冒標,以何人 名義冒標,冒標的金額多少,有無填寫標單,及被害人 因此而被詐騙多少金額等事實及證據。然觀諸起訴書, 僅泛稱「被告冒用他人名義標會,使不知情的會員向其 繳納會款」,尚難認為檢察官已盡其舉證責任。 ②告訴人雖提出二張版本不同之互助會單,認為被告同一 互助會會員不應有不同之記載,用以證明被告有冒標情 事。然據被告辯稱:會有不同是因為第一張已經發出, 後來有變動補發第二張云云。再查,國內民間合會,常 有部分會員中途換人之情形,因會員與會員間原無債權 債務存在,故會首同意後,原本舊會員退出,而加入新 會員,時有所聞。從而,被告所辯:會有不同是因為第 一張已經發出,後來有變動補發第二張等語,尚非無據 。自難僅執此即為被告有冒標之行為之認定。
③告訴人指陳:5萬元的會已開17會,尚有活會13會,就 倒閉;2萬元的會,標到最後2會就倒;另有2萬元的會 ,開2萬就倒,3萬元的會開3會就倒乙節,固為屬實。 然倒會之原因甚多,或因受會員倒會拖累,或因會首招 會後因故財務轉趨窘困,並非必然出自會首有冒標行為 ;自難以被告有倒會之行為,即推論被告有詐欺、冒標 之犯行。至於,標金飆高與會首是否有冒標行為,更屬 風、馬、牛不相及之兩回事,亦難以標金甚高,即推論 被告冒標有冒標犯行。告訴人以前開指述,推論被告有 冒標犯行,尚屬臆測之詞。
⒌證人陳枝花之證言:
證人陳枝花於檢察偵查中,僅指證被告有違反醫療法之行 為,並未指證被告有詐騙告訴人借款或互助會冒標之行為 (見偵字第5411號卷第42頁至第45頁)。於法院審判中證 稱:被告乙○○有借錢事,我知道,被告說他做生意,甲 ○○也在佛堂拜拜,他很乾脆,像用抵押,就借他說利息 輕一點,因為被告與告訴人在談的時候,我在印刷廠阮先 生對面,我有聽到,但交付借款時我不在場等語 (見原審 卷㈠第251頁背面)。其證言核與被告所辯三次借款均係公 司周轉之用相符合,自屬有利於被告;至於。其另證稱沒 有參與被告之互助會乙節,尚不足資為被告有冒標行為之 論據。




⒍證人許朱美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僅提及被告違反醫療 法之之行為,尚難資為被告有何詐欺之行為或冒標互助會 之證據。
⒎證人丙○○之證言:
證人丙○○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言,亦僅指訴被告違反醫 療法之行為,尚難資為被告有何詐欺行為或冒標互助會之 證據(見偵字第5411號卷第42頁至第45頁)。至於其於審 判中之供證,則分述如下:
①在原審調查中供稱:(問:互助會部分陳述?)我跟二 會半,外標;我均尚未標;所稱半會是因我吃下黃玉盆 半會云云(見原審卷㈠第86頁背面);僅證稱其參與互 助會之狀況,未言及被告有無冒標之行為。
②又供稱:我有心要幫忙,之後被以我名義去流全里購地 ,地主我並不認識,乃我朋友介紹買賣,簽約買地是84 年12月14日;事實我先拿五十萬元現金訂金。以我名義 訂購,他說等募款足了,再更換名義還我款項,至今款 亦未還款,土地現法院拍賣中。地主已死,其家屬否認 ,我有提民事訴訟起訴;因募款亦有陸續付款,已繳了 890幾萬元(總金額1200萬元)土地亦有高美祝之共有 名義,我是被害者;(問:該地可蓋廟否?)我被騙並 不知,被告說「奉天命要救眾生」,被告搞倒垮才涉及 我;(問:共由你處付多少錢款?)有50萬及140萬元 ,及向我借54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87頁)。此部分 陳述核與告訴人是否被詐騙無任何關聯;而檢察官僅起 訴被告詐騙告訴人借款乙事,本院既認為該部尚無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犯罪;則證人丙○○另外是否也受被 告所騙,即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本院自無庸併予審酌。
③又供稱:(問:有否見過乙○○有否使用「劍指」過? )84、85年間我看過一次,他使用「劍指」之事云云 ( 見原審卷㈠第281頁背面)。此部分指陳表演之時間,已 在被告向告訴人借款之後,尚難資為被告向告訴人借款 時施用詐術之論證。
④又供稱:(問:所召互助會有冒標嗎?)有冒標;我參 (加)83年至85年5萬元互助會,84年5月尚有人去他家 標會;(問:怎知有冒標呢?)一人標互助會卻一人持 二張不同標單,且是誰標得也不告訴我們,也不認識標 得者;熟識者很少,後就倒會了;他剩下會比活會還少 ,推定一定有冒標,林素貞認已要不到錢了,他不要到 庭了,被告如沒冒標應舉證之,且同一會,會單也有二



份;林素貞活會,但被標走了,少他一人是活會住木柵 者,會單中有林素貞住中華路就沒林素貞之人等語(見 原審卷㈠第282頁至第283頁)。此部分證人丙○○雖指 證被告有冒標,然其並非親自目睹聽聞,而係因有持不 同標單,及剩下會比活會還少,而「推定」一定有冒標 ,並未能未指明係何年、何月、何時、何人,持如何不 同之標單標會。如是空泛的指訴,尚難資為被告不利之 證據;又其指稱:被告如沒冒標應負舉證責任乙節,顯 然違背現行刑事訴訟法被告無自證無罪義務之規定,尚 非可採。
⑤又供稱:(問:知蓋靈骨塔、蓋廟之事?)乙○○他有 說,蘇、高二人有募捐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85頁背面 )。此部分指證被告說以蓋靈骨塔之事「募捐」,核與 告訴人所指稱「借款」之事由不同,尚不足資為被告向 告訴人詐欺借款之佐證;況依其所述,被告向人募捐之 時,證人丙○○未曾在場,自無法資為被告有向告訴人 行使詐術騙借款項之證據。
⑥又供稱:(問:到底誰冒標?購地事知情否?)史蓮只 先生跟我講的有被冒標;林淑貞說他是活會,他騙人很 多錢,為給他警惕而已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02頁)。此 部所稱史蓮只、林淑貞提到冒標情事,為證人在審判外 聽聞其他證人所言之陳述,且對於被告確切冒標之時間 、地點、金額亦未曾聽聞,尚難資為被告不利之證據。 ⑦又供稱:(問:參加5萬元互助會,該會投標阿川者有 寫二張,高低不同標單,「張阿牽」跟5萬元二會,依 其財力無力跟二會,他只標一會,另一會乙○○不給他 標。我的部分即呂清海、史蓮只、黃玉盆等三會;活會 史素梅、張淑美;張雪貞、陳明珠活會否我不能確定, 跟互助會者,均佛堂走動者,被告可查明是報的;誰是 活會被講成死會者;林淑貞到我家跟我說,他也沒標; 我以推算方式,認被告有冒標;錢我們繳了,但標不到 互助會,均他自己的人標的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3頁) 。證人丙○○此部分陳稱被告冒標,乃其個人推論臆測 之詞,尚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證據。渠另陳稱有不同之 標單乙節,並不足以作為被告不利之證據,已如前述。 ⑧又供稱:(問:二萬元六十八會如何冒標?誰報冒標? )5萬元我有跟,但2萬元誰被冒標不知;(問:84年共 31會即3萬元會,誰被冒標?)我朋友(余瑩湘)有跟3 萬元互助會,今日有到庭,請訊之;... (問:5萬元 互助會誰被冒標?)會單二份,我與甲○○的不同,12



號張阿牽標一會,油漆者也說有標,另一會不知姓名者 也說有標,死會三會。我也不知誰被冒標,我認識均活 會者,12日、25日有一男子拿二支標單,以20900元得 標;木柵區有3號葉美燕黃玉盆、林素貞、張雪貞、 11號張阿牽、林淑美,共十個會,底標20900得標,木 柵區者29100元,我亦不知誰被冒標等語(見原審卷 ㈡第16頁、第36頁背面)。依其供證內容,已明確表示 「不知何人冒標」;至於,單憑其供證有不確定之人持 不同之標單投標乙節,尚不足證明被告冒標情事,已如 前述。
⑨又供稱:我們聽林榮聰說,當時標會的時候高美祝把電 話拿起來,讓林榮聰一個人標,因林榮聰有跟高美祝說 他非標到不可,當時那個會都是用7000元在標的,林榮 聰卻可以用4100元標到,所以他們開標有瑕疵;林榮聰 因為要嫁女兒標會要給女兒當嫁妝,高美祝收到會錢後 就要林榮聰湊100萬借給他們,林榮聰原先沒有借給他們 帶他們一直向林榮聰借所以最後林榮聰就借了40萬給高 美祝他們,我的意思是說,因為被告他們要向林榮聰借 錢所以用不當手段以4100元讓林榮聰標到會;另林榮聰 確有借卡車給被告一次,向倒被告會之人搬運財產云云 (見原審卷㈡第64頁)。依證人丙○○陳稱此部分供述, 所謂林榮聰標會之事,僅係聽聞自林榮聰,且其內容核 與被告是否有冒標之情事,亦無關聯。
⑩又供稱:(問:知否被告他們要蓋靈骨塔、蓋廟之事? )我知道,他們全部集體在佛堂,佛堂被拆,他們說佛 祖指示要去東方買地,被告他們全部都有向我們募捐說 要蓋靈骨塔及蓋廟,我當時是基於信仰才給他們錢,後 來才知道被騙;乙○○也有開口向我借錢,其他的人會 幫腔,佛堂的運作狀況旁人無法插手,信徒可以去拜佛 主、散散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92頁)。所供證被告以 募捐形式稱要蓋靈骨塔之事,核與告訴人稱以借款為由 說要蓋靈骨塔之用,尚非一致,尚不足為告訴人指述其 有被詐騙錢財之佐證。
⒏證人呂清海於警詢時陳稱:93年底,被告要伊以6萬元買 香爐,伊曾質疑為何香爐要那麼貴,被告充內有鍍金粉, 10人共同出資購買,一人6萬元不貴,該香爐內有我們10 個人的名字,所以才交了6萬元,該香爐現置於普賢佛堂 內,但伊認為市價僅20萬元至25萬元間;又被告找伊跟會 ,每會5萬元,連會首被告在內共31人,該會在83年7月25 日起會,到了84年12月25日就停會,但他竟然在停會後2



、3天,還來跟我收會錢,當時我開了一張7萬元支票給他 ,事後我發現停會,遂向臺灣銀行新店分行止付,他也才 把支票退還給我;停會時,活會應有12人,其他則為死會 ,應為18會,但被告根本交不出死會名單,所以伊估計可 能有10會遭被告冒標,但目前僅能確定林素貞冒標云云( 見偵字5411號卷第62頁)。其指證關於購買香爐部分,及 被告停會後猶向其收取支票部分,均核與被告否有向告訴 人甲○○施用詐術借款,及是否有冒標互助會無關。 ⒐證人黃六舜於警詢及審判時之證述,均係陳稱其受被告詐 騙之經過,核與被告否有向告訴人甲○○施用詐術借款, 及是否有冒標互助會之被訴事實無關。
⒑證人高美祝之指述:
證人高美祝於警詢中之供證,僅係敘及被告乙○○曾向證 人顏綉美借款之事,該部分核與被告否有向告訴人甲○○ 施用詐術借款,及是否有冒標互助會無關。該證人於審判 時之證述,尚難資為被告犯詐欺罪之證據,分述如下: ①於原審供證:我原二間房子,七九年才去幫乙○○佛堂 忙,我同蘇金全並沒向他借半毛錢,係乙○○以大願公 司向甲○○他借款,與甲○○等信眾,均無金錢或募捐 行為;另買賣土地,是乙○○沒錢,才向丙○○先借款 墊付;... 乙○○長期向甲○○借錢,甲○○是看在大 願公司無退票紀錄才會借錢,買土地是丙○○介紹的, 乙○○有向人借錢約八百多萬付土地款,而土地不能過 戶是因為地主死亡,繼承人也不願辦理,代書有幫我們 催告過。我沒有叫人募捐。當時買土地時介紹人說須找 一個自耕農辦理移轉,後來丙○○的一個朋友陳錦圖有 自耕農身分云云(見原審卷㈠第285頁、卷㈡第66頁) 。該證人供證被告係因為大願公司之經營借款,又未敘 及有詐騙情事,核與被告辯解相符,係對被告有利之證 據。
②又供稱:我有跟2萬元的會,方月雀因為有倒被告的會 ,5萬元的會,方月雀第1會就標13000多元,我弟弟即 被告跟我說這件事我說標的太高,不要讓他標,就叫被 告將錢擋下來,以後不讓方月雀參與標會,至於被告有 無同意,我並不清楚;被告參加方月雀當會首的會2會 ,每會都是5萬元,之前被告跟會沒有跟我說,直到方 月雀要來標被告的會,我才知道這件事,每次被告要標 方月雀的會,都標不到,而他第一次來參加被告的會, 就要標會,所以我希望縱然方月雀標到會,也不要給他 錢,至於被告有無給他錢,我並無清楚。每次被告要去



方月雀的會,方月雀都會用自己的支票跟我弟弟換大 願公司的支票。劉玉女也有標到會,但是沒有給錢。方 月雀給的票都沒有兌現,但是我弟弟的票都有兌現等語 (見原審卷㈢第30頁、31頁)。該證人供證被告被方月 雀倒會,足資證明被告倒會係遭他人托累所致,亦與被 告有無冒標行為無何關聯,其證言亦係對被告有利之證 據。
⒒證人王達美之供證:
①於審判時之陳稱:被告與李義雄、李建成、告訴人均一 同出國去,其費用均公司負擔,有費用繳納證明,證明 大願公司確有經營業務,馬來西亞生意亦由告訴人介紹 的,有照片可稽。丙○○部分,我亦請求傳喚證明之, 購地情形,其詳址朱先生知道,可查出入境證明,告訴 人確有商業往來而出境情形;(問:有否建靈骨塔之想 法?你購地款如何來的?)有的,才會去購地,購地款 也向別人借的,我娘家亦被拖垮了;互助會倒了結束後 ,我先生有與朱先生等人結算返還,之後經濟上沒能力 所致云云(見原審卷㈠第75頁至第76頁)。關於被告向 告訴人甲○○借款部分,其證言與被告辯解大致相符, 應係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②該證人又供陳:(庭呈支票登記簿)於80年1月9日先開 4萬元支票給付200元(借款)利息(均有按付利息)同 年4月9日亦同,8月9日、9月6日、10月1日、10月9日、 12月1日亦同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85頁)。由此部分供 證可知,被告與告訴人間早於80年間有金錢借貸之往來 ,且被告均按約定支付利息;尚難以事後公司經營不善 無法還款,即推論敗借款之初即有詐騙告訴人之故意。 證人王達美之此部分陳述,係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③又供證:(提示台北縣警察局陳明珠資料,問:請指出 哪一會是會員陳明珠?)警局資料內的人,我都不認識 ;... (問:被告借錢時你有無在現場?)有時有在現 場,有時沒有在現場;跟甲○○借款時,我都會跟去云 云(見原審卷㈢第161頁)。該等陳述,均尚難資為被 告有何施用詐術借款或有何冒標行為之證據。
⒓證人楊正己於審判時之證述:
證人楊正己於審判時證稱:82年間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向伊 借300萬元,約定一年還款,利息是一分半,目前被告尚 欠伊206萬元,伊沒有參加被告之互助會等語(見原審卷 ㈢第218頁)。渠證詞係陳明伊與被告間之借款關係,核 與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無涉。




⒔證人黃玉盆之證述:
證人黃玉盆於審判時證稱:被告倒會後,都含糊處理,標 會有瑕疵,已被標走18會;後來我都親自去新店市○○街 26號3樓投標。有白紙寫投標人姓名、金額投標,有一次 ,有一個會員拿了2支標單,均同一人姓名,被告投標有 瑕疵;知道王達美、被告向告訴人借錢,但什麼原因不知 道,他們為結匯向我借錢,不是為建靈骨塔,拿我房子去 貸款,我有聽到證人史蓮只說被冒標了云云(見原審卷㈠ ,87頁、第299頁)。其中:
①該證人僅係陳稱「被告投標有瑕疵部分」,並非指陳「 被告冒標」,復未能陳明其確切之時地,以供本院查證 。況且,一人持有二張不同之標單,是不是該人參加二 會,故投二標所致,抑或代理他人投標所致,並不清楚 ;再者,該人持二支標單,究否與被告有無關係,證人 亦未言明,尚難以之推論被告有冒標之行為。
②至於告訴人向被告借錢之部分,證人並不清楚借錢之原 因,自難資為被告有行使詐術向告訴人借款之證據。 ③證人在審判外聽聞史蓮只被冒標之事,係傳聞事實,亦 無確切之時地,自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證據。
⒕證人張黃阿緞之證述:
證人張黃阿緞於原法院審判時證稱略以:因拜拜認識被告 ,告訴人則是其鄰居。互助會停標以後,方知被告有向人 借款,借貸的原因並不知道;共參加被告互助會3會,2 萬元1會,3萬元2會,3萬元開標4次,2萬元快結束了,就 倒會,伊均未標,伊有將現金30萬元借給被告,迄今都沒 還款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49頁)。其證言中: ①未陳稱被告究竟以何原因向告訴人借款,自難基此推定 被告有使用詐術。
②關於互助會之部分,其未陳稱被告有無冒標行為。 ③至於證人張黃阿緞借款給被告之事,核與被告此部分被 訴事實無涉。
⒖證人謝秀錦於審判時之證述:
證人謝秀錦於原法審判時證稱: 被告有說蓋廟之事,但伊 沒有參加靈骨塔之事,伊有參加被告2萬元之互助會,後 來倒會了,伊還是活會,說按月給1萬元也沒給云云(見 原審卷㈠第283頁)。其證詞並未說明被告究有無以蓋廟、 建靈骨塔為由向告訴人借款;亦未指陳被告有冒標之情事 ,自難資為被告不利之證據。
⒗證人朱友慶於審判時之證述,僅係證稱證人丙○○購地之 事,核與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無涉。




⒘證人林素真之證詞:
證人林素真於原法院審判中證稱:有參加2萬元之互助會1 會、5萬元的1會,伊只認識被告及其配偶,伊兩個會都沒 有標,伊也不知道被告停會,被告有無冒標行為伊不知道 ,但伊沒有借標給被告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41至第143頁 、第152頁)。其證稱未曾借標給被告,固得見被告辯解: 有向證人林素真借標乙節,並非屬實。然該證人亦供證: 被告有無冒標行為伊不知道云云。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 被告是否即有冒標之行為,冒標之時間、金額為何,又因 此詐騙多少錢財?自難以該證人之證詞,執為不利於被告 之論據。
⒙證人陳莉君之證述:
證人陳莉君於原法院審判中證稱:伊有參加2萬元的會1會 ,且會款均以繳清,被告曾告訴伊被人倒會,但是伊有一 直支付死會的錢;伊沒有參加5萬元的會,伊跟不起,為 何會單會有伊的名字,伊不知道云云(見原審卷㈢第145 頁)。其證言中:
①未指證被告有冒標之行為。
②至於5萬元之互助會單,證人稱其未參加,固得見被告 所辯不實。然遍閱全卷,並無相關資料足資證明該會究 係何人藉名參加,是否已經標取?自難僅執此記載,即 認定被告有冒標之行為。
⒚證人張阿牽之證述:
證人張阿牽於原法院審判中證稱:伊有參加2會,一會是 用張秀英的名字,一會是伊本人名字,其中一會死會,一 會活會,伊只標得一會,原本在普賢佛堂打掃,做到85年 農曆4月9日離開,有把會錢跟被告算清楚;伊不知道被告 有無以假名標會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49頁、第154頁)。 依其證言亦無法推知被告有無冒標之行為。
⒛證人陳進玉之證述:
證人陳進玉於原法院審判時證稱:伊有參加5萬元的會, 伊是活會,認識證人呂清海、告訴人甲○○等語 (見本院 卷㈢,第160頁)。其證言中亦無法推知被告有無冒標之行 為。
證人李建成之證述:
證人李建成於原法院審判中證稱:我只知道被告有與黃六 舜合作木材買賣的事情,當時是與馬來西亞買木材,但是 細節部分我不清楚;(問:有無因為這件事情他們之間有 金錢借貸否?)我知道有,但是詳情我不知道;(問:有 無向銀行貸款否?)被告好像有向銀行貸款,但是黃六舜



部分我就不知道,貸款的事情我沒有參與,細節我完全不 清楚;(問:你如何知道被告有向銀行貸款?)因為當時 被告是我的老闆,我是他的員工。當時我在公司是擔任國 外木材部經理。(你有時常到國外去否?)有;我有去馬 來西亞、泰國、緬甸、越南、日本、寮國;(問:不是要 去馬來西亞買木材還跑其他地方做什麼?)這些地方都有 買;(問:結果有無買到木材否?)當時是做試探性的詢 價,我們有支付訂金,但是都被緬甸、馬來西亞、泰國的 華僑騙了。我們在緬甸被騙了新台幣幾百萬元,馬來西亞 被騙了1、200萬元,越南被騙了將近100萬元;(問:被 騙的錢的來源為何?)被告給我的;(問:被告給你的錢 當中,有無一部分是黃六舜的錢?)我不清楚;我是任職 大願公司;(問:你去洽談木材生意是否都沒有談成,都 被騙了?)只有少量的有談成,例如竹筷子、木材,大約 在1、200萬間;(問:大願公司以前是否在作動畫?)是 的;當時我也在公司,我是在74、75年間進入公司的,做 到八十四、五年間;(問:動畫與木材差很多,為何會找 你作木材?)我是做木工的,我對木材比較有認識;(問 :大願公司何時開始週轉不靈?)大概在動畫作沒多久就 週轉不靈,是我調到木材部之後沒有久公司才週轉不靈; (問:公司為何週轉不靈?)開發動畫、木材花很多錢; (問:給別人訂金都沒有擔保否?)有寫合約書,是對方 跑掉了;(問:第一次被騙多少錢?)2萬元美金;(問 :第二次被騙多少?)第二次是根緬甸的華僑付了訂金之 後,緬甸說是木材是違法砍伐的不讓我們出口,大約在八 十年間。被騙將近上千萬元;(問:但是木材還在?)幾 千支的木材中,只有幾支是有編號的,結果全部都被沒收 ;(問:在越南被騙時,是否在此之後?)是的,當時買 紅檜的人很多都被騙。(這次被騙多少?)1萬多元美金 ;(問:何時被調到木材部?)75、7 6年去木材部,在 木材部做了將近十年。(所以被騙的都是大的,成功的都 是小的?)是的;我是在第一線的人,只有我最清楚;被 告的時間、地點都裝錯了,但是事實是實在的;因為被告 參與的時間非常少,被告也不太管開發的事,我剛才所言 都是實在的;後來緬甸有做一些水產的事業,多少有補一 些回來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3頁至第36頁、第44頁)。證 人之上揭證詞足資證明被告稱公司須錢周轉,方向告訴人 借錢之辯解堪以採信,係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至於證人李 建成證稱被告如何向證人黃六舜黃千芳、黃俊秩、黃蘇 富美借貸,及該等證人有無拿房地抵押借款給被告之事實



,經調查後,核與本案被告被訴之事實無涉。
證人黃千芳馮小容黃俊智、黃蘇富美於審判時之證述 。均係證稱渠等借錢給被告之事實,經調查後,認為該等 事實,核與本案被告被訴之事實無涉。
證人劉玉女之證述:
證人劉玉女於原法院審判時證稱:伊有參加5萬元之會1為 ,已為死會,伊不記得被告為何會停會,但伊被伊先生拖 垮,所以死會會錢沒有給被告云云(見原審卷㈢第405 頁 )。其證言足資證明被告確實有被證人劉玉女倒會之情事 ,係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文書證據方面:
 ①票號AA0000000、HY0000000、HY0000000、HY0000000、  HY0000000、FS0000000號之支票,及存款不足退票單; 固係被告借款時,用以擔保借款之用,但借款之時,尚 無該等票據拒絕往來之紀錄,亦無法證明被告以何原因 借款,尚不足以資為被告有無以詐術向告訴人借款之證 據。
 ②證人王達美(被告之妻)陳述狀附利息資料。此部分足  資證明被告曾付利息給告訴人,尚非被告有行使何詐術 之證據。
 ③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重新付款協議書、交款備忘錄及車  馬費收據,抵押權設定書、債務清償證明書,係證人丙 ○○代被告購地之證據,經審酌核與本案被告被訴之事 實無涉。
 ④清償清單、利息清單及大願公司第一商銀建國分行、華  南商銀永和分行、臺北銀行信義分行、中活農民銀行大 安分行、第一商銀新店分行等帳戶明細。係用以證明大 願公司各銀行帳戶往來之資料,尚不足資為被告不利之 證據。
 ⑤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函附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印鑑證明等資料 (證人黃俊智所 有之嘉義市○○段262之29地號房地設定抵押資料);臺 北市土地登記簿謄本 (證人黃千芳所有之臺北市○○區 ○○段2小段第906地號房地設定抵押資料);強制執行 聲請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 證明書 ( 證人黃千芳房地遭強制執行資料),經審酌亦 核與本案被告被訴之事實無涉。
 ⑥同一互助會不同會單各一紙,僅能證明被告曾就同一互  助會有開立不同之會單,但亦可能是新、舊會員替換所 致,尚難資為被告有冒標行為之證據。




㈣此外,本院尚查無有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 以詐術詐騙告訴人甲○○錢財之行為,或有何冒標互助會之 行為,此部分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檢察官認此部 分核與被告違反醫療法之行為,有牽連犯之關係,屬裁判上 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71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違反醫師法部分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未指定犯人誣告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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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