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y...static design.」、「operating voltage rang e 」、「operating frequency 」、「EPROM...size」、「 RAM size」,另在第⒑部分之標題「Instruction SetSum mary」,及「Substract 」等文字,其中「Subtract」一字 部分,告訴人指稱係「Subtract 」 之誤寫,被告資料手冊 中亦有相同錯誤;此外,告訴人指稱被告之資料手冊在編排 方式上亦抄襲PIC16C56之資料手冊云云。審酌告訴人所指上 開相同文字,多為電腦業界慣用語,此種文字之使用,在電 腦業界有其一定文義,其中有些文字為電腦專用名詞,如「 CMOS」、「EPROM 」、「RAM 」等,此等文字不可能以其他 文字表達,無法僅憑此類文字判斷抄襲與否。至其餘文字或 為電機用語,或為一般說明書慣用語,合計告訴人所指被告 使用相同之文字為二十三字,此等文字之數量所占資料手冊 之比例極低,亦難認為被告有抄襲情事。至所謂誤用「 Substract 」一字部分,就一般非英語系國家人民而言並非 絕無僅有,告訴人執此一字,指被告確屬抄襲資料手冊,尚 屬無據。另審酌被告公司STK56C110 資料手冊編排內容,其 第一段為一般說明(General desc ription),第二段為特 色(Feature) ,第三段為適用產品(Applications),第 四段為插腳配置(Pin assignme nt) ,第五段為插腳說明 (Pin description) ,第六段為記憶體配置(Memory mapping),第七段為功能說明(Function description), 第八段為最大值(Absolute m axium ratings),第九段為 電壓特性(Electrical char acteristics),第十段為簡寫 字母說明(Instruction se t Summary)。而告訴人之資料 手冊開宗明義為特色(FEA TURE),第六項則為簡寫字母說 明(INSTRUCTION SET SU MMARY) ,在編排順序上與被告之 資料手冊仍有極大差異,告訴人指被告資料手冊之編排方式 抄襲云云,亦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告訴人或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 等有公訴人所訴之犯行,而有合理之懷疑。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犯罪,自不能證明其犯行。八、原審未詳予研求,遽為被告丙○○、甲○○等2 人有罪科刑 之判決,尚有未洽,而無可維持。公訴人依據告訴人之請求 上訴意旨,認原判決對被告量刑過輕、告訴人85年3 月19日 補充告訴理由狀指被告產品STK56C010 屬重製犯行及原審就 被告所製STK56C110 微程式資料手冊未抄襲PIC16C56微程式 資料手冊不構成犯罪,不另為無罪諭知不當,並無理由﹔惟 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有罪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甲○○部分撤銷,依法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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