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93年間有犯罪行為,為無理由。
㈡惟被告行為後,刑法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 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沒收為修法重點 ,稽諸立法理由,乃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 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 有獨立性,特於刑法第2 條第2 項增訂為:「『沒收』、非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 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法同時指出,犯罪所得之沒 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犯罪者不能坐享 犯罪之成果,有關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主義。本案雖發生 於現行刑法修正前,被告因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金錢,均 應予沒收。被告上訴就此雖未指摘,因原審認定被告無犯罪 所得,致未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其認定事實有誤,並不及適 用現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即屬難以維持,應由本院予以 撤銷。
八、量刑之說明
㈠本院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加入張奕凱等人所組成之人蛇 集團,負責尋覓有意假結婚之男女,兼辦大陸女子入境申請 ,使大陸地區女子得以配偶探親名義進入臺灣地區,實則至 應召站從事性交易,嚴重影響國家境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人 民申請來臺之核准與管理,破壞國家內部戶政管理之正確性 ,對國家安全及善良風俗造成危害非微,惟念被告自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在第一審坦承全部犯 行,在第二審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他一切情 狀,仍量處與原審相同之有期徒刑3 年3 月。
㈡被告犯行,在96年4月24日以前,因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事由,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減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 日。
㈢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所為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 之職權裁量事項,而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則應就判決整體 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擷取其中片段遽為評斷。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或濫用其裁量權限, 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 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104 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判 決參看)。被告參與人蛇集團,媒介大陸女子與臺灣籍男子 假結婚,並為其中部分女子辦理申請來臺手續,涉案甚深,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 項,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 萬元以下罰金,原審依連續犯規
定加重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並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又15日,已屬從輕。 原審既係以被告責任為衡量基礎,復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予以審酌,其量刑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定刑度, 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無從 准許。
㈣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 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據此 ,易科罰金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罪,並「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為前提,本院 與原審同,量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又15日,已不合於刑法第 41條第1 項之要件,本院無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於偵查期間傳不到庭,檢察官簽發拘票,交由警方於97 年5 月27日、28日執行,被告避匿,拘提無著(第2331號他 字卷第363 頁、第364 頁),檢察官於99年1 月8 日提起公 訴,原審收案後,依法於99年4 月27日發佈通緝,此有原審 99年桃院永刑守緝字第383 號通緝書可參,被告遲至105 年 10月31日始行緝捕歸案,本案繫屬第一審法院迄今雖已逾8 年,然案件延滯之原因,乃被告通緝多年之故,此係可歸責 於被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不予減刑, 特予說明。
九、沒收之說明
犯罪所得,屬於被告行為人者,沒收之,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雖一再否認因本案而受有一分一 釐,然被告需搭機往返兩地,花費金錢,耗時費力,所為又屬 違法行為,不可能無利可得,證人即人頭老公梁德安於97年5 月5 日警詢供稱:「『小四』告訴我他都將人頭費交給曾憲輝 」、「在大陸時曾憲輝告訴過我,他介紹假結婚可獲得7 至8 萬元仲介費。」(第2231號他字卷第197 頁、第17686 號偵卷 ㈠第181 頁),本院參酌沒收修法意旨,沒收犯罪所得以自由 證明為已足,併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法則,採最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認被告參與人蛇集團仲介大陸地區女子來臺賣淫所得為 7 萬元,爰依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十、適用之法律
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東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
│編│引 進│臺灣地區男子│在大陸地│取得海基│在我國辦│辦理登記之戶│辦理對保│初 次│最 後│是否因賣│ 備註 │
│號│行為人│大陸地區女子│區假結婚│會認證日│理假結婚│政事務所 │之警察機│入境日期│離境日期│淫遭查獲│ │
│ │ │ │公證日期│期 │登記日期│ │關 │ │ │遣返 │ │
├─┼───┼──────┼────┼────┼────┼──────┼────┼────┼────┼────┼──────┤
│1 │曾憲輝│梁德安 │92.05.06│92.05.15│92.05.22│桃園縣觀音鄉│觀音分駐│92.07.29│92.11.16│是 │原審99年度簡│
│ │何思瑩│邵芬 │ │ │ │(已改制為桃│所 │ │ │ │字第125 號 │
│ │ │ │ │ │ │園市觀音區,│ │ │ │ │ │
│ │ │ │ │ │ │以下依新制)│ │ │ │ │ │
│ │ │ │ │ │ │戶政事務所 │ │ │ │ │ │
├─┼───┼──────┼────┼────┼────┼──────┼────┼────┼────┼────┼──────┤
│2 │王智明│許小宗 │91.07.16│不詳 │91.08.07│桃園市中壢區│興國派出│91.11.22│93.02.26│否 │原審99年度簡│
│ │何思瑩│黃瓊容 │ │ │ │戶政事務所 │所 │(起訴書│ │ │字第125號 │
│ │莊明輝│ │ │ │ │ │ │誤載為92│ │ │ │
│ │ │ │ │ │ │ │ │.09.29)│ │ │ │
├─┼───┼──────┼────┼────┼────┼──────┼────┼────┼────┼────┼──────┤
│3 │華哥 │陳金村 │92.06.26│92.07.04│92.07.10│桃園市平鎮區│宋屋派出│92.08.18│93.08.07│是 │原審99年度簡│
│ │王智明│張信紅 │ │ │ │戶政事務所 │所 │(起訴書│ │ │字第125 號 │
│ │ │ │ │ │ │ │ │誤載為93│ │ │ │
│ │ │ │ │ │ │ │ │.05.30)│ │ │ │
├─┼───┼──────┼────┼────┼────┼──────┼────┼────┼────┼────┼──────┤
│4 │王智明│吳子洲 │92.06.30│92.07.09│92.07.21│臺東縣池上鄉│池上分駐│92.09.20│93.03.10│是 │原審99年度簡│
│ │ │楊麗芳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125 號 │
│ │ │ │ │ │ │ │ │ │ │ │ │
├─┼───┼──────┼────┼────┼────┼──────┼────┼────┼────┼────┼──────┤
│5 │王智明│林榮欽 │92.08.13│92.08.26│92.08.27│桃園市平鎮區│建安派出│92.10.14│92.12.19│是 │臺灣桃園地方│
│ │ │彭霞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 │ │ │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7686 號不起│
│ │ │ │ │ │ │ │ │ │ │ │訴處分 │
├─┼───┼──────┼────┼────┼────┼──────┼────┼────┼────┼────┼──────┤
│6 │蔣國華│蔣國棟 │91.12.06│不詳 │91.12.30│桃園市平鎮區│興國派出│未入境 │空白 │否 │原審99年度簡│
│ │凱哥 │王正花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125 號 │
│ │ │ │ │ │ │ │ │ │ │ │ │
├─┼───┼──────┼────┼────┼────┼──────┼────┼────┼────┼────┼──────┤
│7 │蔣國華│李梓鴻 │91.12.06│92.01.20│92.01.23│基隆市安樂區│安樂分駐│未入境 │空白 │否 │原審99年度簡│
│ │ │楊友蘭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125 號 │
│ │ │ │ │ │ │ │ │ │ │ │ │
├─┼───┼──────┼────┼────┼────┼──────┼────┼────┼────┼────┼──────┤
│8 │陳先生│李沅錞 │92.01.20│92.01.30│92.02.21│桃園市平鎮區│北勢派出│未入境 │空白 │否 │原審100 年度│
│ │林秀容│艾惠斌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簡字第55號 │
│ │ │ │ │ │ │ │ │ │ │ │ │
├─┼───┼──────┼────┼────┼────┼──────┼────┼────┼────┼────┼──────┤
│9 │阿華 │曾建興 │92.01.09│92.01.30│92.02.21│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派出│92.07.02│93.07.05│是 │本院100 年度│
│ │ │黃細英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上訴字第 │
│ │ │ │ │ │ │ │ │ │ │ │1704號 │
│ │ │ │ │ │ │ │ │ │ │ │ │
├─┼───┼──────┼────┼────┼────┼──────┼────┼────┼────┼────┼──────┤
│10│張奕凱│王智明 │92.07.01│92.07.09│92.07.28│桃園市桃園區│大安派出│92.09.03│92.09.29│是 │原審99年度訴│
│ │ │黃巧凌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368 號 │
│ │ │ │ │ │ │ │ │ │ │ │ │
├─┼───┼──────┼────┼────┼────┼──────┼────┼────┼────┼────┼──────┤
│11│張奕凱│何思瑩 │91.06.21│不詳 │91.07.10│臺北市某戶政│新生南路│91.08.16│91.10.23│否 │臺灣桃園地方│
│ │ │劉玉杏 │ │ │ │事務所 │派出所 │ │ │ │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 │ │ │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7686 號不起│
│ │ │ │ │ │ │ │ │ │ │ │訴處分 │
├─┼───┼──────┼────┼────┼────┼──────┼────┼────┼────┼────┼──────┤
│12│張奕凱│何思瑩 │92.07.30│92.08.12│92.08.12│臺北市某戶政│新生南路│92.09.30│93.02.26│否 │臺灣桃園地方│
│ │ │游麗華 │ │ │ │事務所 │派出所 │ │ │ │檢察署檢察官│
│ │ │ │ │ │ │ │ │ │ │ │97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17686 號不起│
│ │ │ │ │ │ │ │ │ │ │ │訴處分 │
├─┼───┼──────┼────┼────┼────┼──────┼────┼────┼────┼────┼──────┤
│13│張奕凱│盧廷男 │91.03.29│不詳 │91.04.15│桃園市平鎮區│宋屋派出│91.06.14│91.10.12│是 │原審99年度簡│
│ │ │林秀蘭 │ │ │ │戶政事務所 │所 │(起訴書│ │ │字第125 號 │
│ │ │ │ │ │ │ │ │誤載為91│ │ │ │
│ │ │ │ │ │ │ │ │.06.16)│ │ │ │
│ │ │ │ │ │ │ │ │ │ │ │ │
├─┼───┼──────┼────┼────┼────┼──────┼────┼────┼────┼────┼──────┤
│14│王智明│盧廷爕 │92.11.24│92.11.27│91.04.15│桃園市平鎮區│宋屋派出│93.03.26│93.11.05│是 │原審99年度訴│
│ │ │曾月花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674 號 │
│ │ │ │ │ │ │ │ │ │ │ │ │
├─┼───┼──────┼────┼────┼────┼──────┼────┼────┼────┼────┼──────┤
│15│何思瑩│何篤賢 │93.04.08│93.04.23│93.12.22│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派出│93.12.16│94.04.27│是 │原審101 年度│
│ │ │黃月星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訴緝字第48號│
│ │ │ │ │ │ │ │ │ │ │ │ │
├─┼───┼──────┼────┼────┼────┼──────┼────┼────┼────┼────┼──────┤
│16│小六 │顧玉麟 │92.09.02│92.09.08│92.10.01│桃園市中壢區│不詳 │92.11.13│93.01.29│是 │已歿 │
│ │小毛 │章曉玉 │ │ │ │戶政事務所 │ │ │ │ │ │
│ │ │ │ │ │ │ │ │ │ │ │ │
├─┼───┼──────┼────┼────┼────┼──────┼────┼────┼────┼────┼──────┤
│17│王智明│林欽華 │92.06.20│92.07.04│92.07.07│桃園市八德區│四維派出│91.04.09│93.10.18│是 │原審99年度簡│
│ │ │黃瓊珍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起訴書│ │字第125 號 │
│ │ │ │ │ │ │ │ │ │誤繕為91│ │ │
│ │ │ │ │ │ │ │ │ │.07.19)│ │ │
├─┼───┼──────┼────┼────┼────┼──────┼────┼────┼────┼────┼──────┤
│18│王智明│卓訓全 │92.06.02│92.06.20│92.07.02│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派出│92.09.20│93.03.24│是 │原審99年度簡│
│ │ │陳美珠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125 號 │
│ │ │ │ │ │ │ │ │ │ │ │ │
├─┼───┼──────┼────┼────┼────┼──────┼────┼────┼────┼────┼──────┤
│19│阿宏 │侯建國 │92.06.02│92.06.20│92.06.26│桃園市八德區│興國派出│92.09.20│94.03.27│是 │原審95年度桃│
│ │ │陳福容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簡字第29 4號│
│ │ │ │ │ │ │ │ │ │ │ │ │
├─┼───┼──────┼────┼────┼────┼──────┼────┼────┼────┼────┼──────┤
│20│王智明│翁冠成 │92.04.14│92.05.29│92.06.12│桃園市中壢區│仁愛派出│92.10.08│93.01.17│是 │原審99年度簡│
│ │ │陳云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215 號 │
│ │ │ │ │ │ │ │ │ │ │ │ │
├─┼───┼──────┼────┼────┼────┼──────┼────┼────┼────┼────┼──────┤
│21│小六 │孫成芳 │92.08.21│92.08.28│92.09.09│桃園市龍潭區│石門派出│92.11.12│92.12.18│是 │原審99年度簡│
│ │ │何巧珠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125 號 │
│ │ │ │ │ │ │ │ │ │ │ │ │
├─┼───┼──────┼────┼────┼────┼──────┼────┼────┼────┼────┼──────┤
│22│毛哥 │吳上賓 │91.12.02│92.01.10│92.01.15│桃園市八德區│大安派出│92.03.28│92.07.19│否 │原審99年度訴│
│ │ │武水珍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368 號 │
│ │ │ │ │ │ │ │ │ │ │ │ │
├─┼───┼──────┼────┼────┼────┼──────┼────┼────┼────┼────┼──────┤
│23│阿成 │潘志榮 │92.05.30│92.06.20│92.06.26│桃園市中壢區│仁愛派出│92.08.23│94.01.11│否 │原審97年度壢│
│ │ │林美玉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簡字第2571號│
├─┼───┼──────┼────┼────┼────┼──────┼────┼────┼────┼────┼──────┤
│24│張奕凱│姜禮浩 │91.01.28│不詳 │91.02.20│桃園市新屋區│永安派出│91.04.19│92.09.20│否 │原審99年度訴│
│ │何思瑩│王少智 │ │ │ │戶政事務所 │所 │日(起訴│ │ │字第674 號 │
│ │ │ │ │ │ │ │ │書誤繕為│ │ │ │
│ │ │ │ │ │ │ │ │92.06.05│ │ │ │
│ │ │ │ │ │ │ │ │) │ │ │ │
├─┼───┼──────┼────┼────┼────┼──────┼────┼────┼────┼────┼──────┤
│25│張奕凱│朱海青 │91.12.31│92.01.10│92.01.22│桃園市中壢區│龍興派出│未入境 │空白 │否 │原審99年度簡│
│ │何思瑩│曾利平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字第215 號 │
│ │ │ │ │ │ │ │ │ │ │ │ │
├─┼───┼──────┼────┼────┼────┼──────┼────┼────┼────┼────┼──────┤
│26│張奕凱│黃均浩(原名│90.08.22│不詳 │90.10.04│桃園市新屋區│永安派出│90.11.30│91.04.25│否 │原審100 年度│
│ │ │范江欽錦)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簡字第11號 │
│ │ │吳鳳丹 │ │ │ │ │ │ │ │ │ │
├─┼───┼──────┼────┼────┼────┼──────┼────┼────┼────┼────┼──────┤
│27│張奕凱│黃均浩(原名│91.11.05│不詳 │91.11.27│桃園市新屋區│永安派出│92.01.03│92.03.10│是 │原審100 年度│
│ │ │范江欽錦) │(起訴書│ │ │戶政事務所 │所 │ │ │ │簡字第11號 │
│ │ │張紅 │誤繕為93│ │ │ │ │ │ │ │ │
│ │ │ │.09.30)│ │ │ │ │ │ │ │ │
├─┼───┼──────┼────┼────┼────┼──────┼────┼────┼────┼────┼──────┤
│28│何思瑩│林俊議 │92.09.12│92.09.23│92.10.16│桃園市平鎮區│宋屋派出│92.12.25│93.10.18│是 │原審99年度簡│
│ │ │吳霞峰 │ │ │ │戶政事務所 │所 │ │( 起訴書│ │字第125 號 │
│ │ │ │ │ │ │ │ │ │誤繕為93│ │ │
│ │ │ │ │ │ │ │ │ │.12.1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