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4410號
TPHM,98,上訴,4410,201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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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要我自己開價,我就跟他說不然1立方米20元,他 就跟我講說你會不會做兩份帳單,我就跟他說幹麻要做兩 份帳單,後來我就跟他說不然看你怎麼樣,不然你找人來 工作就知道,他就說好,爽快,他還留『紹安』的電話給 我說,有事可以找他連絡,是叫我輸到手機裡面。他還說 看有空可以一起聊個天,我就說我又不喝酒,大致就是這 樣。」、「(提示卷內甲1至甲4,裡面誰當天有去?)甲 1(即巳○○)就是跟我講話的那一個,電話好像是留甲3 (即辰○○)的那一個,甲3的那一個是被甲1叫過來的, 其他沒有很注意,都站在路邊。」、「(你什麼時候才知 道你現場的管理人被打?)他們走了之後。」、「(你有 看到傷口嗎?)頭後腦杓腫起來,因他的頭髮比較短,看 得比較清楚。」、「(為何他剛才那些話,你們就要1立 方米20元給他?)我進來的時候,我另外在門口的一個收 單的人有跟我說,他們這些人一進來就要他們全部停下來 不要工作,很兇,叫我要好好跟他們談。」、「(你做這 行有聽過土地公錢?)之前有聽過,就是地方兄弟要收的 錢。」、「(從頭到尾都是甲1在講話?)對。」、「( 錢給了沒?)還沒,因為我現在都是在進料加工,還沒有 出料,而且從那次之後他們都還沒來過。」等語(見上揭 偵卷D第63至65頁)。是證人甲3、甲4上開所述,除證人甲3 於原審審理時為避免身分曝露,改稱係聽聞他人所言(惟 仍證稱其有在場)外,均互吻合,並有證人甲3所提出之署 立桃園醫院之傷害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證人甲3、甲4上開 所述(證人甲3稱係聽聞他人所言部分除外),足堪採信。 至證人甲3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係聽聞他人所言云云,無非 係為避免身分曝露,而以聽聞第三人所言,以取代本人實 際聽聞,不能因此即認證人甲3所言均屬傳聞,無證據能力 。
㈡證人甲4於96年7月4日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你剛才 說見過巳○○一、兩次,是否都是在他開的卡拉OK店嗎? )有一次在砂石的工地。」、「(辯護人問:你可否確定 是在哪裡的砂石工地?)靠近海邊,那個砂石工地沒有名 稱,不知道在觀音鄉什麼村。」、「(辯護人問:你為何 會在你剛才所述的砂石工地見到巳○○?)我在那裡工作 。」、「(辯護人問:你曾經在檢察官偵訊時稱,說你看 過巳○○,向『上湖砂石場』的負責人,要求土地公錢, 可否請你詳述巳○○和『上湖砂石場』負責人對話的過程 ?)我並沒有看到這位先生到『上湖砂石場』,我不知道 『上湖砂石場』在哪裡,我知道有一個『上湖土圍場』,



我也不太清楚巳○○有沒有和『上湖砂石場』負責人談話 過。」、「(檢察官問:你之前在警局時稱,你聽你朋友 林瑞濱講說巳○○有到『上湖土圍場』,向負責人說,我 的兄弟都沒有工作,要拿點過生活,在這裡做事情,規矩 你知道嗎,林瑞濱問他有什麼規矩,巳○○向他說要交土 地公錢,你朋友問他1立方米20元可以嗎,巳○○說爽快 ,就這一段的陳述,你是否依據你朋友的陳述據實講出來 ?)是。」、「(檢察官問:你之前偵訊時作證時,你有 無為不實的口供或捏造證詞?)沒有。」、「(辯護人問 :你今天到庭作證,證稱『上湖砂石場』的負責人有無跟 巳○○交談的過程,你不清楚,與你在警、偵訊證詞不一 致,你有何意見?)警察局的筆錄我沒有看,警詢、偵訊  是同一天,我今天說的和警偵訊說都一樣,我說『上湖砂 石場』的負責人姓林。」、「(辯護人問:你在偵訊時證 稱,你看過『上湖砂石場』的管理人員被巳○○毆打受傷 ,是否如此?)我沒有看過這件事。」「(檢察官問:你 剛剛講說你沒有看過管理人員被打這件事,你是指管理人 員被打時你不在場,或這件事從來沒有發生過?)有無發 生過我不知道,我真的沒有看到。」、「(審判長問:巳 ○○有無向『上湖砂石場』負責人說過要索取土地公錢? )他沒有說要拿,他只有說這邊的土地公要拜。」、「( 審判長問:『上湖砂石場』的負責人有無承諾要給巳○○ 1立方米20元這件事?)有。」、「(審判長問:巳○○ 是否接受這樣的條件?)他只有說爽快,巳○○沒有開口 說要多少錢,他只有說在這裡工作,這裡的土地公要拜。 」、「(審判長問:『上湖砂石場』的負責人林先生有無 看到砂石場現場管理人員後腦勺有被打受傷?)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你有無聽過『上湖砂石場』負責人 講說他們砂石場工作人員被打受傷?)有聽人家這樣講, 但我不知道有沒有這件事情,『上湖砂石場』的負責人不  是姓林,是叫『阿祥』,後來換成1個姓賴的。」、「( 審判長問:對本件有無其他要補充?)我是在『上湖砂石 場』隔壁的工地工作,『上湖砂石場』和『上湖土圍場』 的老闆應該是同一個人,我不知道有『上湖砂石場』,我 只知道有『上湖土圍場』,土圍場是倒土的。」云云(見 原審卷㈡第238至242頁)。綜觀證人甲4上開證詞前後矛盾 ,且刻意強調隱瞞其真實身分及工作地點,顯係恐懼其真 實身分因陳述內容曝露,而故為不實之陳述。且所陳異於 偵查中證詞部分,亦與證人甲3所述及診斷證明書客觀上之 記載不符。參以,原審於詰問證人甲3、甲4後,諭知證人先



行離席同時,法庭旁聽席竟有兩位人員同時出法庭,受命 法官請其中一位出示證件,該人在找證件時,表示其不是 在法庭上被告的親友,是自由來旁聽本案之人,但經出示 證件,其姓名為吳鳳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而被告 巳○○之配偶吳鳳雪,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有原 審審判筆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㈡第243頁)。雖被告巳 ○○之親友企圖窺探、接近證人之意圖不明,然被告巳○ ○持有如事實欄所示之槍彈,有如前述。證人甲4於原審 審理時恐懼其真實身分因交互詰問而曝露,未敢據實陳述 ,實非無由。是證人甲4於原審審理時所陳異於偵查中之證 詞,可信度甚低,尚難執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證人甲3於95年5月19日偵查中證稱:「(他們有帶工具來 嗎?)他小弟有帶槍,很明顯看得到槍插在右腰際那,衣 服有遮著、但是他不是像電話那樣,而是很明顯像槍托圓 圓的。」、「(你知道那是槍?)一看就知道,小孩子來 看也看得懂。」、「(可以確定他們有帶槍?)確定,絕 對可以確定,那太明顯了。」等語(見上揭偵卷D第59至6 0頁);於96年7月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 你有無看到巳○○帶棍棒或其他武器?)巳○○有帶4個 小弟,4個小弟有帶著包包,但不曉得包包裡面有什麼東 西。」、「(檢察官問:你之前在偵訊時稱,巳○○帶來 的小弟有帶槍,這部分請你再說明一下?)當時我是說, 巳○○帶來的小弟有帶傢伙,傢伙是槍之類的,當時巳○ ○在打工作人員的時候,小弟有從後面衝過來,要一起打 前開工作人員,巳○○手舉起來,意思是叫小弟等一下, 他自己要處理,我說的這個小弟,當時距離我有50到100 公尺,其他的我不記得了。」、「(檢察官:你在地檢署 ,是依據什麼樣的情況,會讓你覺得傢伙就是槍?)他們 的手勢,就是要拿東西的手勢。」、「(檢察官問:你是 不是指拿槍或槍托的手勢?)是要拿東西,但我不知道要 拿什麼東西。」、「(檢察官問:當初是作勢或假裝要拿 東西,或是本來就要拿東西,但後來沒有拿出來?)就是 我剛才說的,巳○○在打人時,小弟衝過來,作勢要拿東 西,巳○○叫小弟不要拿。」、「(檢察官問:那個東西 本來放在哪裡?)放在包包裡。」、「(檢察官問:你為 何偵訊時說,那小弟有帶槍,很明顯看到槍插在右腰際那 裡,衣服有遮著,但不是像電話那樣,而是很明顯像槍托 圓圓的,此部分與你今日所述放在包包不一致?)我是說 他當天有帶包包,衣服沒有紮在褲襠裡面,就衝過來,我 們就看到那個包包,所以我們就不敢靠近。」、「(辯護



人問:就你剛才所述的包包,裡面裝了什麼東西,你是否 也無法確定?)對。」、「(審判長問:你是否可以確定 ,你說的小弟,他的腰際是否有插著圓圓的像槍托的東西 ,並用衣服遮著?)距離比較近的1個工人,跟我們其他 的人講,說小弟有帶傢伙,但我距離該小弟比較遠,所以 我不確定。」、「(審判長問:距離比較近的工人,如何 向你們描述?他如何判斷上開小弟有帶東西?)距離比較 近的那名工人說,他有看到那個小弟的腰際有插著圓圓的 像傢伙的東西,他轉告我們之後,我們就不敢向前。」、 「(審判長問:你之前警詢、偵訊時所為的陳述是否實在 ?)都是據實陳述,只是就包包、傢伙是否放在腰際的部 分,因為我距離比較遠,所以我不確定。」等語(見原審 卷㈡第233頁、第235至238頁)。經查,被告巳○○雖持 有大批槍彈,惟證人甲3並未親見小弟的腰際有插著圓圓的 像傢伙的東西,亦無人看見小弟衣服底下之物,所述小弟 將槍枝插在腰際云云,要屬個人主觀臆測之詞,尚難認被 告巳○○當日同行之小弟確有攜槍前往。又證人甲3此部分 證詞縱有誇大、渲染,亦無礙被告等恐嚇取財基本事實之 真實性,自不能謂證人甲3其餘陳述皆不可採,附此敘明。 ㈣被告巳○○雖辯稱:該砂石場之職員徐阿銀曾經殺傷過伊 ,還被法院判處殺人未遂等語。惟證人甲3已證稱被告巳○ ○非因訴訟案件至工作地點打被害人丙,亦直言該案無隱 ,該案與本案顯無關聯性,不能執此遽認證人甲3所述不實 。
㈤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 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 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 ,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 同之認定,若僅係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自均欠缺其調 查之必要性。⒈被告辰○○聲請傳喚證人甲3,欲證明警詢 指認程序粗糙,惟本院並未採用證人甲3之警詢筆錄,而被 告辰○○當日在場亦經證人甲3證述明確,此部分事證已臻 明瞭,核無再為傳喚之必要。⒉被告辰○○聲請傳喚證人 甲4,欲證明被告辰○○當日未在場,惟此部分事證已臻明 瞭,有如上述。無論證人甲4能否指認被告辰○○,均無再 傳喚證人甲4之必要。⒊被告巳○○聲請傳喚證人林瑞濱, 雖證人甲4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係依朋友林瑞濱所言陳述云 云,惟證人甲4係親自見聞,為避免身分曝露,託稱聽聞第 三人所言,所言並非傳聞證據。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瞭,無



再傳喚林瑞濱之必要。
㈥綜上所述,被告巳○○、辰○○上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巳○○、辰○○此部分恐嚇取 財犯行,洵堪認定
被告巳○○、午○○、寅○○、丑○○子○○庚○○、  戊○○癸○○卯○○辰○○丁○○如事實欄之㈣  所示犯行: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巳○○、午○○、寅○○、丑○○、子○ ○、庚○○戊○○癸○○葉明學辰○○丁○○均  矢口否認有此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巳○○辯稱:「福  峻公司」老闆彭文訓出具委託書委託伊幫忙看顧沒有被法院 扣押的仍屬彭文訓的機器,來工廠搬機器之人未出具法院扣 押物清單,所以伊才不讓他們搬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巳○ ○辯稱:秘密證人甲7於偵訊時雖指認被告巳○○、午○○, 分別自稱「大賴」或「阿萬」及「小賴」,95年5月11日有 向戊表示「要搬機器怎麼沒跟我談」、「晚間如未來電談, 機器不可能出場讓你動」,同年月12日起至15日止,該工廠 即有小弟,依序進駐看顧工廠,並備有鐵棍20餘支,並對戊 機器之出售另稱,周邊設備都要讓給對方,不能爭,派小弟 顧也不能太離譜,一定要給個表示等語,惟此部分係秘密證 人甲7「聽聞」鍾振聲所述,應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且秘密證人甲7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到「福峻公司」的時候, 有遇到被告巳○○和一堆人在警衛室大門,不讓其進去,被 告巳○○問其來意為何,其告知被告巳○○戊來找「福峻公 司」的老闆,「福峻公司」欠其錢,被告巳○○說現在這個 廠是他在圍事,姓廖的負責人已經不在了,要其不用進去工 廠,其他就沒有講什麼,被告巳○○沒有說恐嚇的話。同案 被告午○○、寅○○亦無對其恐嚇之言語。秘密證人甲7亦證 稱如果當天被告巳○○和這些小弟沒有阻止其進入工廠,其 應該會走法律程序拿機器來抵債,印象中鍾振聲沒有說,被 告巳○○講如果機器不跟他談,搬機器會怎樣。被告巳○○ 他們兄弟沒有從鍾振聲賣機器的方面得到好處,且鍾振聲最 後有將機器順利搬走並且售出,被告午○○他們兄弟有向鍾 振聲表示過,有設定抵押的機器才拿,沒有設定的不要拿, 他們的本意就是要依法辦事,沒有恐嚇鍾振聲的情事等語。 共同被告寅○○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在「福峻紡織廠」看 管時,「福峻公司」有派遣廠長和守衛在場,廠長也是做類 似看管的工作,即公司機器有些有設定,有些沒有設定,有 設定的機器債權人可以搬,沒有設定的不能搬,債權人如果 有債權憑證的話,就會准他搬機器,在場所為看管就是依法



行事等語,與秘密證人甲7所述相同。足見被告巳○○僅係要 求鍾振聲必須依法辦事,並未以脅迫之手段,妨害鍾振聲行 使權利云云。被告午○○辯稱:伊未參與,伊只是去找巳○ ○並找廠長丙○○聊天而已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午○○辯 稱:秘密證人甲7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午○○他們兄弟是 不是有向鍾振聲表示過,有設定抵押的機器才拿,沒有設定 的不要拿?):有。」被告等依法行事,並無不法。證人甲7 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午○○曾經和你交談過嗎?)也 有和我簡短交談,就是叫我不要進去工廠,他也有說現在工 廠是他們在看管,叫我不要浪費時間趕快離開,沒有講其他 的話。」「(午○○有無恐嚇你?)我跟他沒有關係,他沒 有欠我錢,他沒有恐嚇我。」被告等並未對任何人為恐嚇取 財之惡害通知行為云云。被告寅○○辯稱:伊有去「福峻公 司」,但是伊不知道那樣就違法了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寅 ○○辯稱:秘密證人甲7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午○○他們 兄弟是不是有向鍾振聲表示過,有設定抵押的機器才拿,沒 有設定的不要拿?):有。」被告等依法行事,並無不法。 又秘密證人甲7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寅○○有無恐 嚇過你?)沒有。」云云。被告丑○○辯稱:伊確實有去「 福峻公司」看管設備,但渠等只是受僱去看管,避免小偷去  偷東西,如果要搬設備的人有核准文件的話,渠等也會讓他  們把機器搬出去云云。被告子○○辯稱:伊只是去「福峻公 司」看顧機器,避免小偷去偷東西云云。被告庚○○辯稱: 伊只是去「福峻公司 」看顧機器預防小偷云云。被告戊○ ○辯稱:伊沒有進駐「福峻公司」,也沒有恐嚇他人云云。 被告癸○○辯稱:伊有去「福峻公司」,伊只是去找寅○○ 聊天,伊沒有去看管機器設備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癸○○ 辯稱:秘密證人甲7並未指訴被告癸○○涉及「福峻公司」恐 嚇案,共同被告子○○於警詢時亦未指證被告癸○○有參與 「福峻公司」恐嚇案。共同被告庚○○、寅○○於本院審理 時均證稱被告癸○○未在「福峻公司」恐嚇云云。被告卯○ ○辯稱:伊有去「福峻公司」,只是去找朋友寅○○聊天而 已,並未收取費用,亦未攜帶鐵棍圍廠云云。被告辰○○辯 稱:伊有去「福峻公司」,但只是買早餐去給寅○○,並找 寅○○聊天,並無圍廠恐嚇行為云云。被告丁○○辯稱:伊 有被被告戊○○叫去「福峻公司」,然伊在該處沒有做任何 事情,不知道這樣會犯法云云。被告戊○○辯稱:伊等未恐 嚇債權人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7於95年6月19日偵查中證稱:「(經過?)時間在9   5年6月9日下午4點半,經營的廠沒有繳電費,就被斷電,



 第二天早上10點多他們就來,帶一票小弟來,他們在看機 器並說要請人家來估價多少錢,我也在現場,我覺得很奇 怪,那機器是我的,我也有請人家來估機器,為什要是他 們在那邊估,而且是帶好幾組來估。後來我們工廠一個姓 李的先生(按:即『福峻公司』之副廠長丙○○)也認識 對方,也幫我互相介紹,如果一個人出來就叫『阿萬』, 如果兩兄弟一起出來,就叫『大賴』和『小賴』,他說, 他會找我談。後來就禮拜天,11日,我已經積極要賣機器 ,準備要搬,這風聲只跟李先生談過,當天不到10分鐘, 就換『阿萬』來找我,他說聽說你們明天要搬機器,他說 你沒跟我談,就打算要搬,我覺得很奇怪那機器是我的, 他的口氣就是說,我也沒有打聽一下,怎麼會沒經過他同 意就要搬機器。他也不等我回答,他說今天晚上如果你沒 有打電話給我談,機器也不可能出場讓我動,他講完就掛 了。又等到禮拜一,12日左右的中間,會有幾個小弟都在 我們那個警衛室那邊不走,保全公司的警衛也會怕,除了 這批人以外,其他債主也會來。12日傍晚開始警衛就撤哨 ,我當時都在場,我都清楚。他們那幾個小弟當場就很高 興就打電話回去,告訴『阿萬』說警衛撤哨,可以進駐, 當晚就有20幾個小弟進駐,從當晚開始顧到15日經營者報 警,三組過去處理,他們才撤走,但是一直到今天中午他 們都會不定時來巡邏,我一直到今天中午還有在工廠碰到 1次。」、「(你有哪些機器在裡面?)那是染整廠的機 器,去年國稅局估2,500萬元,現在買主出1,200萬元,他 們現在這樣子來,都沒有買主敢買,昨天再削價賣給別人 8百萬元,就是一些染織機器和染整機器。」、「(你接 到電話的彼此門號?)我的是0000000000和0000000000, 對方的電話是剛剛他弟弟在1點58分『小賴』打給我,000 0000000,講說他們那邊有人要買機器,我跟他說我已經 賣掉,『大賴』的電話是0000000000,這是『阿萬』的。 」、「(在現場有無講很明說要多少錢才可以讓你把機器 出手?)他說整個周邊設備都要讓給他,不能跟他爭,他 派小弟在那邊顧,叫我不能太離譜,一定要有個表示,我 現在確實是法院判決周邊設備,包括馬達,電線和零件被 他們拿走,是在他們圍的那幾天。」、「(警卷所附的那 些犯嫌照片就是當場在工廠內被警察盤查的?)沒有錯, 這只是一小部分,第一張是『阿萬』,第二張是他弟弟。 」、「(警詢時你說他們是四海的?)我在外面打聽的, 還聽說他還是堂主。」、「(他們這樣的行為,你會怕嗎 ?)當然會怕。」、「(他們有無帶任何工具到現場?)



有,有帶鐵棍,他們在工廠到處放,至少20幾枝。」、「 (樣子?)大約將近1米的長度,鐵質圓管敲扁,但握柄 部分還是圓的,用腰帶捆起來。」、「(有何補充?)我 很怕有危險,怕人身安全不保。」等語(見上揭偵卷D第 92 至94頁);於98年6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是 否見過應訊台前的這位先生《被告巳○○》?)見過。」 、「(在何時、何地見過他?)在觀音的福峻染布的染   整廠,95年6月見到他的。」、「(你有無見過坐在應訊 台前的午○○?)有。」、「(在什麼樣的情況見到他? )也是在福峻工廠內見到午○○,他和巳○○是兄弟。」 、「(午○○曾經和你交談過嗎?)也有和我簡短交談, 就是叫我不要進去工廠,他也有說現在工廠是他們在看管 ,叫我不要浪費時間趕快離開,沒有講其他的話。」、「 (你有無見過應訊台前的人《被告寅○○》嗎?)有,就 是他們那一夥人其中之一。」、「(你之前在警詢中稱, 你是聽你朋友鍾振聲說,他準備要在6月12日進入『福峻 公司』搬機器時,巳○○有向他說『聽說你明天要拆機台 了,我告訴你,你如果沒有和我談妥,沒有我同意,你的 機器沒有辦法搬出去』,是否有這回事?)有這件事。」 、「(你自己本身到『福峻公司』時,在場的小弟有沒有 人拿鐵棍?)有。」、「(鐵棍是拿在手上?還是放在某 個地點?)放在裝布的推車上,用布蓋起來,握把的部分 還是可以看得見,鐵棍大約直徑1.5到2英吋、長度約1米 。」、「(是什麼樣的情況,讓你特別注意到推車上面有 鐵棍?)因為那一天有機器的債權人到工廠,債權人和巳 ○○他們可能談得不太愉快,然後小弟們就到推車的地方 ,一人拿1支鐵棍把3、4位債權人圍起來,那些債權人就 跑掉了,所以沒有發生事故。」、「(你當天會離開『福 峻公司』,是不是因為現場有很多小弟及很多鐵棍的關係 ?)對。」、「(請你說明鍾振聲在6月15日以後,才陸 陸續續到『福峻公司』染整廠把機器搬走,為何如此?) 原來想要買機器的人,看到有人到『福峻公司』圍場,就 不敢買這些機器了。」、「(你是否知道鍾振聲原來是要 在6月12日來搬機器,當天他有無去搬?)沒有。」、「 (為什麼沒有?)因為巳○○不讓鍾振聲搬,巳○○說要 跟他談,不然機器別想搬,我印象中鍾振聲沒有說,巳○ ○講如果機器不跟他談,搬機器會怎樣。」、「(你是否 知道『福峻染整廠』裡面的機器,有一些是設定給鍾振聲 ,而且在94年11月2日上午已經由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執 行點交,你是否知道有這回事?)我知道有這回事。」、



「(鍾振聲到福峻公司時,有沒有將這件事告訴巳○○或 午○○這二人?)有,鍾振聲把桃園地院的文書貼在『福 峻公司』大門旁警衛室的玻璃門上,讓大家瞭解這件事, 是法院裁判發還給鍾振聲。」、「(既然如此,為何巳○ ○、午○○還不讓鍾振聲搬機器?)好像就是要一些保管 費吧。」、「(保管費具體情形你是否清楚?)巳○○、 午○○兩兄弟都在一起,他們都有講,他們每天這麼多兄 弟要吃飯,幫鍾振聲看機台,應該要有他們應得的報酬, 後來鍾振聲找朋友出來和他們兄弟談,談的結果就是鍾振 聲可以賣機器,巳○○他們兄弟沒有從鍾振聲賣機器的方 面得到好處,因為鍾振聲賣機器的時候,有找黑道的朋友 比巳○○他們兄弟更大尾,所以巳○○他們兄弟不敢再阻 擋鍾振聲賣機器。在巳○○他們兄弟阻擋鍾振聲進廠搬機 器、賣機器之前,鍾振聲的機器本來已經有找到買主,願 意以1,400萬出價來買,因為巳○○他們兄弟圍場,買主 就不願意買,後來不得已的狀況之下,便宜以700萬元賣 出去,還付給仲介150萬元。」、「(既然沒有恐嚇,為 什麼之前要買機器的人出價1,400萬元,最後會跑走不買 ?)有兩大原因,第一,巳○○他們在觀音放話,說鍾振 聲的機台已經賣給他們了,別人就不敢買了,第二,因為 巳○○他們有得到廠房原始承租人彭文訓的同意,將鐵皮 廠房和電線拆掉,因為巳○○他們把機器配線全部剪掉, 買到機器的人要重新配電,配電需要很大一筆費用,需要 2 、3百萬元,而且機器不能馬上用,所以到最後原先的 買主才會跑走不買。」、「(你有無在『福峻公司』見過 應訊台前這位先生《被告丑○○》?)有,在守衛室進去 『福峻染整廠』裡面的廣場,當時他們這一票有30多個人 ,這30多個人當時沒有和我交談過。」、「(你如何確定 丑○○和巳○○、午○○是一夥,而不是其他債權人?) 因為其他債權人不可能進去,因為巳○○他們已經先佔領 地盤了。」、「(你有無在『福峻公司』見過應訊台前這 位先生《被告子○○》?)有,他也是我上開所說30多個 人其中的1個,他是巳○○兄弟一夥的,理由同被告丑○ ○。」、「(你有無在『福峻公司』見過站起來的這位先 生《被告庚○○》?)有,我幾乎每次去『福峻染整廠』 都有見過這個人,他也是我上開所說30多個人其中的1個 ,我和他沒有交談過。」、「(你有無在『福峻公司』見 過站起來的這位先生《被告戊○○》?)有,我幾乎每次 去『福峻染整廠』都有見過這個人,他也是我上開所說30 多個人其中的1個,我和他沒有交談過,我猜他好像是巳



○○兄弟他們裡面的幹部,因為其他的人都聽他講話。」 、「(你有無在『福峻公司』見過站起來的這位先生《被 告卯○○》?)有,我幾乎每次去『福峻染整廠』都有見 過這個人,他的出席率蠻高的,他也是我上開所說30多個 人其中的1個,我和他沒有交談過。」、「(你有無在『 福峻公司』見過站起來的這位先生《被告陳阿仁》?)有 見過他幾次,但我不確定見過他的確實次數,他也是我上 開所說30多個人其中的1個,我和他沒有交談過。」、「 (你有無在『福峻公司』見過站起來的這位先生《被告辰 ○○》?)有,我不記得見過他幾次,他比較不常見到, 他也是我上開所說30多個人其中的1個,我和他沒有交談 過。」、「(你以前在警詢、偵訊中所言是否都實在?)   都實在。」、「(你今日所言有些和你警、偵訊中所言有   些不符,以那次為準?)因為我有一些不太有印象了,所  以才會有這個現象,庭上可以再問我一次。」、「(你剛 才是否說,巳○○兄弟等人沒有說,如果不和他談就搬機 器會怎麼樣,是否如此?)因為巳○○兄弟那些人在那邊 ,機器根本不可能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8至187頁 )。又「宏諭公司」因至92年11月1日止積欠黃郁媚3千萬  元,乃以「億昌欣公司」所有之機器及生財器具乙批設定   動產抵押予黃郁媚,並辦妥動產抵押登記。嗣因「宏諭公  司」未依約定還款,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黃郁 媚之聲請,於94年11月22日解除「億昌欣公司」對於上開 機器及生財器具乙批之占有,並點交予黃郁媚。又「億昌 欣公司」將公司改名為「福峻公司」,黃郁媚取得上開機 器及生財器具乙批後,於94年12月14日與「福峻公司」簽 訂機器買賣契約書,以折價1,300萬元之方式買受該批機 器及生財器具,取得所有權。再於同日與「福峻公司」簽 訂租賃契約書,將該批機器及生財器具租予「福峻公司」 ,「福峻公司」依約每月須交付租金予黃郁媚,以此方式 償還積欠黃郁媚之債務,並約定「福峻公司」若未履行交 付租金之義務,黃郁媚可取回上開機器及生財器具,惟「 福峻公司」仍未能履行上開交付租金之義務。黃郁媚於95 年6月8日以800萬元轉賣上開機器等情,有「億昌欣公司 」、「福峻公司」登記案全卷、95年6月10日委任授權書 、92年11月1日動產抵押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 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94年11月22日桃院木執94執水字第22553號函、94年12月1 4日、95年6月18日機器買賣契約書、94年12月14日機器租 賃契約書、租金支付催告存證信函、經濟部工業局公告、



公證書、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支票影本等各附卷可憑( 見原審卷㈢第120至191頁、第226至274頁)。又被告巳○  ○、楊盷儒、午○○庚○○癸○○丑○○卯○○戊○○等人於電話中有下列對談內容:⒈95年6月7日15 時5分許:葉佐壽向被告巳○○稱要帶彭文訓去「閣樓KTV 」,「要來弄他這場」,被告巳○○稱「閣樓KTV」是其 自己的店,很安全,其叫人招待葉與彭文訓2人。⒉95年6  月7日15時7分許:被告巳○○指示在店內之被告寅○○要 招待葉佐壽。⒊95年6月9日22時5分許:被告巳○○指示 被告寅○○明早開始要叫人2個小時巡1次「福峻公司」, 因為人家要來估價了。⒋95年6月9日22時9分許:被告巳 ○○向葉佐壽彭文訓向其說鍾振聲今天有找人進去工廠 估機台,被告巳○○要葉佐壽明早出門前先想一下草約要 怎麼寫,就是渠等之前與彭文訓商量的,好讓彭文訓可以 拿去向鍾振聲處理。⒌95年6月11日8時33分許:被告寅○ ○向被告午○○報告其和小弟已經在「福峻公司」,因為 大哥說有人要過來估機台,所以比較早來,並稱有6個人 來,被告午○○稱怎麼那麼少人,被告寅○○稱因為還不   一定會有人來估機台,所以不用這麼多人,被告午○○稱   其等一下也會過去。⒍95年6月11日18時22分許:被告庚  ○○向被告賴清萬請示可不可以從「福峻公司」離開,「 我們2個鐘頭會過來巡1次」。⒎95年6月12日18時5分許: 彭文訓打給被告巳○○後,彭文訓的電話換「劉董」講, 被告巳○○向「劉董」稱已向彭文訓說好要拆「福峻公司 」的鐵皮屋,電纜線也要算被告巳○○朋友的債權,但是 電纜線部分算是圍事的,「劉董」稱電纜線部分應估計有 2、3百萬元,被告巳○○稱大家都是好朋友,要一起弄電 纜線和鐵皮屋,被告巳○○又稱「劉董」的協議書是寫債 務人「福峻公司」,但東西設備都是前身「億昌欣公司」 所有,劉董的「福峻公司」的債權根本沒用,但被告巳○ ○一定算「劉董」1份。⒏95年6月12日21時31分許:被告 寅○○向其女友稱,其現在在顧工廠,很好賺,1天就賺1 個月的薪水,人家工廠倒閉,我們幫他顧,晚上再偷搬機 器去賣,隨便1台也賣10幾萬到上百萬,這樣賺比較快, 我們比較鴨霸,我們都1、20個人在那邊,不給債權人搬 ,我們自己來搬,這已經是第三間了,我們比較鴨霸,誰 敢搬,其女友稱「對喔,你們是黑社會的」。⒐95年6月1 3日20時11分許:被告寅○○叫被告癸○○「明天要過來 喔,今天來了4、5批人」,要來跟我們爭利頭,來了6、 70個,被我們拿鐵棍圍,因該群人未帶東西,所以明天一



定會再來,被告癸○○稱「明天應該會輸贏」。⒑95年6 月15日9時36分許:被告寅○○向被告丑○○彭文訓偷 剪機台的電線,現在機台都沒用了,沒有價格,被我們打 ,大哥先動手,我們就跟著打,被告丑○○稱馬上過去。 ⒒95年6月15日9時36分許:被告丑○○叫被告寅○○叫2 個小弟在工廠巡一下。⒓95年6月20日17時30分許:被告 卯○○提醒被告寅○○外面有偵查隊的,被告寅○○稱知 道,要被告卯○○也先閃一下。⒔95年6月20日21時13分 許:被告戊○○電被告寅○○稱「二哥,工廠有狀況」有  20幾個小鬼進去。⒕95年6月20日21時15分許:被告寅○ ○叫被告戊○○先回來。⒖95年6月20日21時38分許:被 告辰○○許聖源稱其那工廠的錢拿到15,000元,是「哲 瑋」分的,許聖源要被告辰○○問看看其可分多少。⒗95 年6月20日21時41分許:被告辰○○許聖源因他只去2天 ,「紹安」分給他3千元,要許聖源自己去拿。⒘95年6月 28日13時7分許:被告戊○○電被告丑○○稱「滷蛋哥, 昨天拆工廠鐵皮屋,我們沒去看,被老大罵」,被告丑○ ○叫被告戊○○要和小弟輪著去工廠看他們拆皮屋,「鐵 架、鐵夾都要過磅,那是我們的,我有跟庚○○講,要過 去顧著」。⒙95年6月28日13時16分許:被告丑○○詢問 被告戊○○拆得怎樣,又說大哥說鐵架算我們的,被告戊 ○○稱只有其1個人,被告庚○○還沒到,被告丑○○稱 其要打電話罵被告庚○○。⒚95年6月28日15時32分許: 被告丑○○向被告巳○○報告現在有人在工廠載布車。⒛ 95年6月28日15時35分許:被告丑○○指示被告戊○○、 寅○○不用再顧工廠,回辦公室開會。95年7月1日18時 許:被告午○○向被告巳○○萬稱「鍾振聲跟『文祥』說 焚化爐開關是我們拿的」,被告巳○○稱「幹,叫他們輸 贏,我馬上過去」。95年7月1日18時2分許:被告巳○ ○電「文祥」,問「文祥」焚化爐開關箱開關怎樣,「文 祥」稱本來焚化爐沒拆,但是他把開關箱載走,被告巳○ ○稱「你叫『葉仔』不要舞豬舞狗」、「『葉仔』這龜仔 ,眼睛斜斜,做事情舞豬舞狗,看我拆都不說,拆走了才 說,幹,要怎麼處理,叫『葉仔』一起過來」、「幹你娘 ,打死他,怕什麼」、「幹,『葉仔』做流氓,大家不都 是流氓嗎,再囂張就把他抓到溪邊埋掉」。95年7月1日 18時10分:被告巳○○叫許鈞溢找拆鐵皮屋的「阿福」說 就算焚化爐開關被我們賣掉也不能承認,不要說被我們賣 掉,說不知道就好,現在「葉仔」在吵。95年7月1日18 時14分:「文祥」向被告巳○○稱「葉仔」說開關他不要



,結果你們就拆走,並稱等一下約被告午○○在現場談, 被告巳○○稱等一下其也會過去,賭爛其就把「葉仔」押 走,「什麼太陽孔雀會又怎樣」,「文祥」稱「小賴」說 已經被拆鐵皮屋的拆走了,被告巳○○稱現在不管是不是 我們拆走,「葉仔」再吵「我就要把他轟掉」。95年7 月1日18時35分:被告巳○○問被告午○○在哪,被告午 ○○稱其在工廠,被告巳○○稱其要去押人。95年7月1 日18時36分:被告午○○電被告巳○○,由被告寅○○接 ,被告寅○○稱大哥叫其與被告戊○○庚○○3人與大 哥去工廠。95年7月1日18時47分:被告戊○○電被告寅 ○○稱「二哥,大哥說隨時準備好」、「車都開出來了」 ,被告寅○○問要不要多找些人去,「老大有說要叫人嗎 ,不要害我被罵」等情,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上 揭偵卷㈠第48至53頁)。又⒈被告寅○○於95年8月17日 偵查中供稱:「(有沒有到『福峻染整廠』圍工廠?)被 告巳○○叫我們去那邊,說一天會多少錢給我們,我們就 一直在那邊顧著門口…」等語(見上揭偵卷㈡第158頁) ;又具結證稱:「(提示『福竣公司』圍事案,95年6月 15日警方盤查團體照,問:其他人是誰?)左邊開始第一 個是高○龍,綽號『阿龍』…,第七個是癸○○,綽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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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昌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鉅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