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3年度,41號
TPHM,113,原上訴,41,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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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萬的20萬剩下幾成?對不對?你不要剁太兇嘛,你有困難 沒差,又不是沒給你分期是不是,......【温吉成:這一弄 這就對你非常非常差......】我真的負擔不起,希望你高抬 貴手幫幫忙。......我那台機器都…大家…都給你們搬。.... ..【吳佳龍:......如果你同意我請專業的過來估,估價不 到200萬的全部搬走】沒有啦,剛剛已經講好了啊,破碎機 給你們搬。【吳佳龍:那台折舊根本沒有價值20萬】。那不 然大家沒完沒了,我要跟你好好處理,那你這樣子像你這樣 子我沒有辦法談啦,對不對,齁我拿出我最大的誠意了,既 然這樣子都沒辦法談了那我要怎麼辦。我摻到這種事情已經 有夠倒楣了,你們說要我負責我當然要對你們負責啊,阿我 能力範圍内,我日本機器同意讓你們搬啊,老大啊你已經講 話講到這樣子我同意讓你們搬啦。【温吉成:我是比較不贊 成去搬,因為是生產器具,最好是能夠現金,看現金多少我 們各退一步】沒必要,我話講到這樣,要求對方30萬我20萬 嘛對不對」(原審卷二第233至243頁)、「大哥你不要再增 加,我真的負擔不起。......我如果跟你白紙寫黑字又沒給 你你會放過我?對不對,我希望時間給我多一點你又不肯。 【吳佳龍:不是我不肯啦,問題是…今天我講實在話相信你 也很清楚啦…你這些所有機器啦,包括剛剛林口的啦,絕對 是超過200以上,你今天為什麼不讓任何人搬、不讓他們動 ,因為動了你就沒有生產工具了啦。我們對你仁慈了沒有】 沒有,如果要動我全部收起來。......【吳佳龍:我相信你 是聰明人不是白痴啦】我也配合你們,你們講得到底算不算 數這是重點,因為你們變來變去的我也不知道到底,大哥你 講得這樣。【温吉成:沒有錯我跟你講,我跟他講,不管說 是怎樣我分析給他聽,今天也耗一整天了啦…我知道你的誠 意......【吳佳龍:......你要分期至少金額要拉高】。不 要再讓我拉高了,不然我就機檯讓你搬啦。......【吳佳龍 :那全搬走囉,搬價值200萬的東西】。你不能給我全部搬 走喔,剛剛已經答應給你搬破碎機。【温吉成:那前後是整 組的】沒有那前面那台而已,那台破碎機大台的而已。【温 吉成:樓梯那個?】那個沒有,你們這樣子我怎麼跟你們扯 得完呢?......好啦阿不然簽一簽我破碎機給你啦。【江瑋 洺:你先吃麵吃一吃啦】我不要吃啦,我總是要看一下嘛合 理嘛,我破碎機給你嘛......【温吉成:楊董 ,吃一下】 我吃不下,我怎麼會吃得下。......就是那台,剛有講了, 你們也同意了一下子變來變去的。【江瑋洺:還是說你想留 破碎機】不要,不要留了,想說趕快把事情處理掉拖那麼久 了,變來變去。【賴新僑:不是變來變去阿,是你這個不要



那個不要,那我們在那邊工廠簽一簽,你看你要我們回來拿 ,在那邊拖來拖去。......人家已經知道票銀行喝不過了捏 ,是你造成我們的問題捏,我最生氣耶,我拿了快200多甚 至到300耶,我全部一直投一直投,我一根毛的錢都沒拿回 來耶,那是因為這是你造成的。阿我們剛剛原本在那工廠看 ,你在那邊移來移去,晃來晃去我都不知道你到底要幹嘛捏 ,我現在真的很生氣捏,你們吵我都沒有講話捏,阿你都這 個這個那個那個這個這個的,你怎麼這麼多毛阿你。機八耶 我們也是好好跟你講啊,你到底要不要做嘛一句阿,啊你一 下要一下不要,都說是我們的問題,阿這些問題是誰造成的 ,是你造成的捏......】」(原審卷二第256至267頁)、「 【吳佳龍:剛剛也有說嘛 ,第一...吊走...第二現金100萬 】沒辦法。【賴新僑:沒辦法就想辦法阿。】【江瑋洺:沒 辦法我就去拖啦,我管他的】【賴新僑:不然就賣掉了阿】 。...... 【江瑋洺:再不行我就叫別人來拆了】。...... 【温吉成:那坦白講那就包括那個,阿我跟你講啦做事乾脆 啦,縮頭一刀,伸頭也一刀阿,不然就全部搬過去就好了, 這樣就好了嘛】......【賴新僑:拖越晚我們越生氣你知道 嗎?】......【賴新僑:我們是說整套】沒有啦,你們這樣 子齣,大家扯不完。......我負擔不了這麼多啦。......【 温吉成:你就機器給他搬走算了嘛】主機嘛,我就講主機。 【賴新僑 :我們要整套】、【温吉成:既然小江這邊就破 碎機跟什麼機一起給他搬走就好了嘛,這我們是理虧,你是 賺了嘛】不是這樣子講,剛剛就講好了,我只是要求說,把 那個合約書......【温吉成:這樣啦,楊董就這麼一句話, 我講嘛,伸頭縮頭都一刀嘛,不如,浪費時間,明天給他拖 走就好了嘛,好不好】、【江瑋洺:拖一拖、賣一賣就好啦 !我要錢、不要機器,我對你的機器一點興趣都沒有】。.. ....【賴新僑:我要錢!整套賣掉,要錢!】......我沒有 這麼多錢可以去付。【賴新僑:不然第三條就是就賣機器阿 ,反正你到時候也說不做就賣掉阿,你不賣掉就賠我們那個 信用貸款嘛,你來弄】......【江瑋洺:不管他了啦,隨便 他啦,我再吊......】......【江瑋洺:現在要來處理了啦 ,這幾天就是那吊車要來。......【吳佳龍:......等下吊 車來不是吊那一套而已喔,是人家估的價格200萬的東西, 你虧更多喔,對不對?】、【江瑋洺:已經來了啦!】」( 原審卷二第306至324頁)、「【吳佳龍:很多東西大家互相 ,我們是互相尊重來跟你協商、跟你商量,但是不要,麻煩 不要把我們當白痴】。......沒有啦我,我本來想說可以這 樣子好好處理,但是這樣子。......【吳佳龍:難道沒有好



好處理嘛?不然你要400萬處理也是可以阿】、【温吉成: 寫一下、寫一下】、【吳佳龍:......是你出爾反爾,不是 我們出爾反爾,你要搞清楚】機台修理一定要給我啦。【吳 佳龍:好好,一定要給你阿】【賴新僑:那個慢慢來,那你 現金先出來阿】分期的部分要直接給我......,因為你又多 追加了那台機台。......【賴新僑:你錢先出來】我沒有能 力,我只是想要跟你好好講。......【温吉成:現在是這樣 啦,因為我們機器是後來附加的,本來是50萬】50萬我想趕 快跟你解決掉,所以我才答應你,但是你後面又追加了機台 。......我總是需要時間花錢去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33 2至348頁),足見楊詔雄多次表示定煒公司積欠多筆債務, 無力償還江瑋洺之債款,被告等人於上述期間多次表示要將 定煒公司內機器搬走抵債,遭楊詔雄拒絕,並以上開言語脅 迫楊詔雄償還債款、吊走機器,楊詔雄在長達6小時間之交 涉後,始被迫同意分期支付50萬元之賠償金及出讓(讓渡) 破碎機之方式,而簽立讓渡書及本票6張予江瑋洺,足證楊 詔雄證述遭被告3人及江瑋洺以脅迫之方式催討債款,因此 被迫簽立讓渡書、本票6張等情,應非虛詞,堪以採信。 ⑵①温吉成於偵訊、原審供稱:(為何楊詔雄不願意將完整機器 拿給江瑋洺抵債,你還要他們去搬一搬,並簽立讓渡書?) 楊詔雄是願意給(機器)後半段的,但不願意給前半段,可 能因此才與江瑋洺鬧得不愉快;起訴書所載這些話現場每個 人都有講,後來楊詔雄就簽讓渡書及本票6張給江瑋洺,我 覺得楊詔雄不是很心甘情願(他卷三第315頁,原審卷一第3 33頁);②江瑋洺於警詢時供稱:因為談合約書需要第三方 公證人,所以我才會找統促黨的幹部及我的股東陪同我前往 定煒公司(偵34090卷第9頁),楊詔雄找我過去協調債務, 故我就找温吉成賴新僑陪同我去,吳佳龍温吉成找的朋 友;過程中我們稱:「你們最喜歡與兄弟談了、我們兄弟很 多,我會讓你在這邊沒辦法做」,是因楊詔雄找天道盟美鷹 會的兄弟恐嚇我;我有騙楊詔雄說我要叫吊車來(他卷二第 11、17、21頁反面);③吳佳龍於偵訊時供稱:7月24日,因 為是温吉成打電話給我,我們去到現場,他說是因楊詔雄江瑋洺他們過去,因為楊詔雄事先就有找自稱美鷹會兔子的 黑道,說要對江瑋洺不利,所以温吉成說是江瑋洺找他去現 場債務協商,叫我們陪他去;因為當時已經很晚很累了,我 是坐人家車子去的,且這些東西是楊詔雄他自己主動說他欠 錢、要抵押什麼機臺還是粉碎機之類的機器抵債。(依據10 9年7月24日○○區○○路0段000巷00號定焯公司監視器所錄聲音 的譯文,你...於譯文中提到:「......我坦白點請你簽個



讓渡書,債權轉移給我們,我們就給他都搬走,因為你不想 做了嘛。」、「一萬塊講難聽一點,要是你是債權人你能同 意嗎?你現在是兩百,不是兩萬耶。」等語,為何要一直要 求楊詔雄簽立讓渡書?)因為我可能是雞婆過度了,因為當 初我到現場之後,聽江瑋洺說他被騙得多慘,又被楊詔雄跳 票,我才說這些話(他卷三第277至284頁);④賴新僑於警 詢、偵訊時供稱、證稱:當天是江瑋洺帶我們去的,因為說 是要錢,人多一點。(過程中你們稱:「你們最喜歡與兄弟 談了、我們兄弟很多,我會讓你在這邊沒辦法做」請問此話 為何意?)這句話是「小江」(江瑋洺,下同)講的,因為 楊詔雄有親戚說要找其他兄弟出來處理這件事,「小江」才 會說這句話。「小江」跟「狗哥」(溫吉成)一直要被害人 (指楊詔雄,下同)還錢,被害人就說讓他想下,所以才拖 這麼久(他卷三第71至89頁);24號那天,最後他們講到後 來就是去買吃的買喝的,談了很久,好像有超過5個小時, 等到我都快睡著,一直在問還錢的事情。當天我說「如果不 做,粉碎機直接拿走就好啦」,是因為楊詔雄說他外面欠很 多債務、他做不下去,不要做了,所以我才會叫他快點把機 器賣掉還錢,這樣還錢給「小江」,「小江」才能還錢給我 。我說「不夠就東西都先搬走啦,你要喬大家再來喬啊」, 是因為楊詔雄有個親戚一直在那裡幫楊詔雄處理,跟「小江 」他們喬,我當時這樣說只是想要「小江」快點還我錢(他 卷三第299至301頁)各等語,
  足見被告3人、江瑋洺於警偵訊、原審供承有以事實欄一所 載言語等方式,向楊詔雄催討債款、吊走機器抵債,並使楊 詔雄簽立讓渡書、本票等情。
 ⑶按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 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 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 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其表示之方法, 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是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 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又共同正犯 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 結果負責,從而在刑事責任上有所擴張,此即「一部行為, 全部責任」之謂。又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 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係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 施犯罪之人為限。因此,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 與者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解於共同正犯之罪責。 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綜觀證人楊詔雄及被告3人、江瑋洺之供證情節,佐以原審 勘驗定煒公司蘆竹廠109年7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及截圖所示 温吉成吳佳龍賴新僑江瑋洺楊詔雄之對話、互動情 節,足見江瑋洺夥同被告3人,於109年7月24日下午2時許起 至同日晚間8時許,以事實欄一所載言語等方式脅迫楊詔雄 簽立讓渡書及本票。又被告3人與江瑋洺楊詔雄遭催討債 款過程中,持續要求楊詔雄給付賠償、以公司機器抵償債務 ,如楊詔雄表示無法配合時,其等即以找吊車將工廠內機器 拖走等事要脅,且被告3人與江瑋洺等人利用定煒公司蘆竹 廠辦公室之狹小空間,挾人數及場地之優勢,不斷以找吊車 將工廠內機器拖走等事要脅,其間江瑋洺以事實欄一所載言 語恫嚇楊詔雄,造成楊詔雄心理壓迫,應認已妨害楊詔雄之 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其等以此脅迫方式使楊詔雄 同意分期給付50萬元及將「粉碎機臺」所有權讓渡與江瑋洺 ,因此簽立讓渡書及本票,顯見被告3人於行為當時對於其 等與江瑋洺等人脅迫楊詔雄簽立讓渡書及本票之事實,知之 甚詳,被告3人對彼此及江瑋洺之上開行為非但無任何表示 阻止,反而以找吊車將工廠內機器拖走一事要脅楊詔雄清償 債款,依上開所述之情境及作為,被告3人與江瑋洺間顯有 以相互間默示配合之合致,被告3人對於強制楊詔雄簽立讓 渡書及本票之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3 人前揭所辯,及温吉成之辯護人辯護稱:温吉成於在談判債 務協商過程中,楊詔雄是可以自行決定賠償數額與用於抵償 機台的種類,這部分顯然不是如檢察官說的意思自由受到壓 制,與強制罪無關;吳佳龍之辯護人辯護稱:楊詔雄於警詢 時證稱「被告等人一直和我談條件,從下午14時許一直到晚 上20時50分」,按照其警詢內容,被告應該沒有做任何犯法 的行為等節,顯非事實,且係被告事後卸責之詞,均無可採 。  
⒋被告吳佳龍賴新僑(下稱被告2人)與江瑋洺於109年7月31 日如何對王俊祥楊詔雄為強制行為之過程,業據⑴楊詔雄❶ 於警詢證稱:當時是江瑋洺吳佳龍兩人擋在我面前,且兩 人徒手壓住電箱阻止我去復電,我堅持要復電他們就用手把 我推開,之後江瑋洺就去把我的鐵捲門開關拉斷,江瑋洺並 說他有辦法讓我不能把鐵門拉下來(他卷一第11至13頁)。 他們無預警的在7月31日由溫吉成帶著吳佳龍賴新僑、江 瑋洺前往我的龜山區廠房内說要搬走機臺,當時我的員工王 俊祥有阻擋他們並通知我,但我到現場時雙方已經在對峙中



,而温吉成也先行離開,我當時也有看到警察到場,但他們 是強行要搬走該機具,中間我們發生一些拉扯及衝突,吳佳 龍及江瑋洺把我架住不讓我去開電源,賴新僑就在旁助勢要 我關廠房電源不讓我碰機具,後面我與他們僵持了2至3分鐘 後,吳佳龍江瑋洺看情況不對,由江瑋洺把大門的開關扯 壞,不讓我關廠大門,後面陸續來了很多制服員警,他們當 時仍主張說機臺是因為我簽讓渡書所以要扣走,但警方說上 面未有簽立相關機臺型號也未進行民事裁定怎麼可以強行搬 離機台,他們聽完後覺得不知道怎麼回應,並嗆了幾句才作 罷離開(他卷一第15至18頁);❷偵訊時證稱:(109年7月3 1日發生何事?)温吉成江瑋洺吳佳龍賴新僑4人到倉 庫要去拉破碎機設備,我要給他們的是臺中在修理的那台, 但他們要拉的是我在○○區○○街工廠那台,我就報警;現在工 廠還有營業,但我每天都很晚離開,出門都要注意,提心吊 膽(他卷一第231至236頁);❸原審審理時證稱:109年7月3 1日被告3人及江瑋洺,有到桃園市○○區○○街00號定煒公司廠 房,是王俊祥通知我才過去,他們就是硬要拉機台,後來我 要把鐵門放下來,江瑋洺就把電源遙控器整個扯掉,當時就 壞掉了,賴新僑一直在旁邊幫腔,他說要處理,不處理要怎 麼樣;吳佳龍表示他兄弟很多,不跟他們處理的話找人來門 口站或鬧,讓我不要做,中間有到外面去抽菸他們有這樣講 到,當時沒有錄到音。我於警詢稱「當時我的員工王俊祥並 通知我,但我到現場時已經雙方在對峙中,而温吉成也先行 離開,我當時有看到警察到場,但他們也是強行要搬走器具 ,中間我們發生一些拉扯及衝突,吳佳龍江瑋洺把我架住 不讓我去開電源,賴新僑就在旁作勢要關廠房電源,不讓我 碰機具;後面又僵持了兩、三分鐘後,吳佳龍江瑋洺看情 況不對,由江瑋洺把大門開關扯掉不讓我關廠房門。」當時 所述屬實;109年7月31日到場前,我聽王俊祥就說温吉成要 先離開,王俊祥當時有錄影,吳佳龍有搶他的手機把影片刪 掉。(你聽到吳佳龍江瑋洺提到他們兄弟很多,隨時會到 ,你感受如何?)當時我就跟他們講乾脆我不要做,但是我 外面欠很多錢,不可能把我的設備賣掉來還錢,要就是開召 開債權會議來處理,不然我對其他人無法交代。他們這樣做 心裡也會害怕,他們動不動就找人來哪有那麼多時間。(賴 新僑7月31日下午4點37分在工廠旁的統一超商消費,吳佳龍 是在下午4點15分傳遞訊息給賴新僑,你現在能否確認賴新 僑是何時到現場?)我去的時候賴新僑應該在。(109年7月 24日你有簽6張本票,是否有一張25萬元本票是109年7月31 日到期?)是,但我沒錢付。(109年7月31日江瑋洺他們到



龜山廠房是因為這25萬元的事情嗎?)應該是(原審卷三第 215至245頁)。⑵楊詔雄上開證述情節,與證人王俊祥❶於偵 訊時證稱:當時大約是下午2、3點,我一個人在現場,就是 定煒公司位於龜山區的倉庫内。他們4人下車,首先是白色 賓士和一個老老的下車,上面坐3個人,一下車就說要拖機 台,要我關掉總電源,我說我不會關,要他們等我老闆來再 處理,我就打給老闆,老闆接電話後就報警,警察就來了, 警察來了之後他們就關總電源,斷電之後保全就來看公司發 生什麼事情,我錄影照相拍給老闆,老闆問我現場有幾人, 我說4人,但老闆嫌我拍得太模糊,我第2次要拍就被抓包了 。當時賴新僑叫我拿出手機,並要我自己刪掉檔案,不讓我 錄影,吳佳龍說:「拍照喔?拍什麼拍?要拍給你老闆是不 是?」。江瑋洺一進來就說要拖機台,要我把總電源全部關 掉,我不配合,要他跟老闆講,我打給老闆,老闆報警,之 後警察就來處理,警察在場他們就在外面聊天抽菸等老闆, 沒再幹嘛。江瑋洺當時只說他兄弟很多,隨時會遇到,叫我 們老闆小心一點。當時我們老闆已經離開了,我要關鐵門, 他們叫我們老闆小心一點。(你於警詢時稱當時是温吉成在 現場指揮吳家龍江瑋洺賴新僑?)對,那個老老的還先 指揮他們,後來他先坐白色賓士離開,剩下三人在現場處理 (他卷一第231至236頁)。❷原審理時證稱:他們全部人進 來就叫我關大電,我說大電不能關,一關保全就會來,他們 就逼我關,我說真的不能關,關了很嚴重,他們不聽就自己 去關,我打電話給老闆,老闆叫我錄影看現場有幾人,錄到 一半被他們抓到,他們叫我出來講,要我把錄影的片段删掉 ;我記得有一台開白色賓士,我說你這樣停會影響到別人, 叫他開走,他有一點不爽的感覺。開賓士的後來就先離開了 。江瑋洺叫我關工廠總電源,後來他一直罵,我沒有理他, 他就跑去關,我手機放在堆高機上錄影被他們兩個抓到,叫 我出來把錄影的删掉,後面警察就來了。(你於警局稱「指 認表編號8的老人自稱是老大,帶指認表編號10、13、18進 來廠内叫我不准動」;你於指認表指認編號8是温吉成、10 是吳佳龍、13是江瑋洺、18是賴新僑。是否屬實?)屬實。 賴新僑後面有來。(你在警詢說温吉成有帶三人到廠内叫你 不准動的這件事情是否屬實?)有,江瑋洺一進來就一直罵 ,我就不理他,叫我不准動、什麼東西都不准動,我現在要 拖機台。(温吉成有無跟你說他是老大?)是江瑋洺說的, 就說等我老闆來在講,就坐到機台上面。從頭到尾三個人一 進來口氣就不好,江瑋洺叫我關大電我說我不要,我不能關 ,關大電很危險,他就跑去關,我就打給老闆,他們都知道



我打給老闆,江瑋洺問我在跟老闆講話對不對,我說對,江 瑋洺說叫我老闆過來,一直叫我打,我打了(電話)後,我 老闆叫我錄影,第一次放在堆高機有錄到,第二次就被抓包 ,江瑋洺叫我出來把手機的錄影全部刪掉(原訴卷三第246 至260頁)等語,互核大致相符。且查:
 ⑴①江瑋洺於警詢、偵訊時供稱:(109年7月31日14時許你們在 哪裡、做何事?)因為楊詔雄答應109年7月31日讓我們將大 型粉碎機拉走,並先賠償我25萬,所以我才和賴新僑、吳佳 龍叫吊車一同前往要搬走粉碎機。當天楊詔雄打電話叫員工 關閉電源,不讓我們進去,等他到場,但我們認為楊詔雄已 經答應要給我機具又反悔,楊詔雄到場後,我就質疑他說話 不算話,楊某又要拉下鐵門,我才叫楊詔雄不要動那個鐵門 開關;當時王俊祥持手機攝影我們,我們覺得肖像權被侵犯 ,所以賴新僑才叫王俊祥自行刪除及收回已傳遞之影像;當 天是我載温吉成吳佳龍過去,賴新僑是14時許才到。(他 卷二第24、25頁反面);那天我們過去是要收錢,因為楊詔 雄簽的第一張25萬元本票的時間到了,他約我們去收錢和機 器。我們到場之後,先打電話聯絡楊詔雄,結果楊詔雄說他 等一下過來,過沒多久楊詔雄就把電源關掉,還要關門,不 讓我們進工廠,好像是楊詔雄電話遙控他們的,楊詔雄的員 工還以手機拍我們,我問員工說「你為什麼拍我們?這樣侵 犯肖像權」,那個員工才沒拍。(廠内之鐵捲門係由何人破 壞電源線?)楊詔雄要關鐵捲門,我不讓他關,拉扯時我不 小心拉斷的(他卷三第287至293頁)。②吳佳龍於偵訊、原 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你於109年7月31日,與温吉成、賴新 僑、江瑋洺去○○區○○街00號定煒公司工廠倉庫,所做何事? )因為當時楊詔雄答應在那一天先還款20萬元,但到現場的 時候楊詔雄沒有履約,所以我們先報警,請楊詔雄本人到工 廠,楊詔雄就請他們認識的不知道是龜山分局還是哪裡的警 察過去,警察過來就很強勢,都幫楊詔雄講話,講一講大家 就不歡而散了;(當天為何要求員工王俊祥把手機照片刪除 ?)這是因為當時江瑋洺發現他的員工偷照相、偷偷拍他, 有侵犯肖像權問題,所以江瑋洺要求員工把拍到他的照片刪 除(他卷三第277至284頁);(109年7月24日你就已經知道 江瑋洺楊詔雄有債務糾紛,為何109年7月31日還要陪同到 場?)江瑋洺打電話叫我陪他去,因為楊詔雄有找美鷹會的 兄弟,所以江瑋洺叫我陪他去(原審卷一第339頁);③賴新 僑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證稱:當天我是下午才到 ;(為何你們進入廠内後就要求王俊祥不准有任何動作,並 關閉廠内電源?此舉目的為何?)不讓被害人楊詔雄關門



過程中有印象是被害人和小江有爭吵。(109年7月31日當日 是否聽聞江瑋洺要求王俊祥說要拖機臺,並且要將總電源全 部關掉?)那天小江有跟員工起爭執,一直在那裡吵,好像 是楊詔雄說要將電源全部關掉,才會變成去拉一個很像電的 東西、把它扯壞。後來楊詔雄叫他的員工自己開一臺很像推 高機的,上去把一個很像電門的東西關起來,就是關工廠的 那個門,因為他們好像起爭執,小江他們不讓楊詔雄關那個 門。(廠内之大門係由何人所破壞)是小江,楊詔雄好像說 要關門,小江把一個很像電拉的機器扯掉了,當時第二批的 警察也在,他們就起爭執在吵。(你為何要去拖倉庫的機臺 ?)因為我聽小江他們說是楊詔雄叫他們去拖的;(你方才 說本件是狗哥跟小江他們自己講的,狗哥為何介入?)我覺 得好像是小江給狗哥他們去跟揚詔雄要錢,我沒看到他們談 的過程,那天我們4人去定煒公司找楊詔雄找很久那天,我 就覺得他們是一起跟楊詔雄要欠小江的跳票的錢。我確實有 講過快點把機器賣掉這些話,但我的心態是希望楊詔雄快點 還錢給小江,讓小江可以還我錢(他卷三第297至305頁); 我到現場時警察已經來了,楊詔雄拖拖拉拉不給江瑋洺他們 機器,我有看到江瑋洺切斷機臺的電源,當時警察已經在場 ,雙方已經起衝突,我看到雙方起衝突,我還是待在現場, 吳佳龍也是在旁邊,我有兇楊詔雄,我以為楊詔雄反悔,不 把機器給他們,所以我生氣兇他(原訴卷一第254至255頁) 各等語,足見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江瑋洺於警偵訊、原審 供承其等於事實欄二所載時間在定煒公司龜山廠,欲搬走工 廠內粉碎機,先後遭到王俊祥楊詔雄拒絕、阻擋時,有與 王俊祥楊詔雄發生肢體拉扯,及江瑋洺阻止楊詔雄關閉工 廠鐵門時,有將該鐵門之電源線拉斷等情,由此足證楊詔雄王俊祥證述遭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江瑋洺以事實欄二之 方式,強行將王俊祥操作之機器電源關閉,並阻擋楊詔雄, 致其無法將機器電源復電及關閉工廠鐵門等情,應信屬實。 ⑵綜觀證人楊詔雄王俊祥、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江瑋洺之 供證情節,足見江瑋洺夥同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於109年7 月31日,欲搬走定煒公司龜山廠內粉碎機,先後遭王俊祥楊詔雄拒絕、阻擋時,江瑋洺有以事實欄二所載方式,強行 將王俊祥操作之機器電源關閉,並與吳佳龍阻擋楊詔雄無法 將機器電源復電,及關閉工廠鐵門。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江瑋洺於定煒公司龜山廠欲搬走廠內粉碎機過程中,吳佳龍江瑋洺共同阻擋楊詔雄將機器電源復電,吳佳龍並稱「我 兄弟很多,不跟我們處理的話找人來門口站或鬧,讓你不要 做」等語,賴新僑楊詔雄稱「快點把機器賣掉」等語,要



楊詔雄以粉碎機抵償債務,以此強暴、脅迫等方式,強行 將王俊祥操作之機器電源關閉,並阻擋楊詔雄無法將機器電 源復電及關閉工廠鐵門,顯見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於行為當 時對於江瑋洺強行將王俊祥操作之機器電源關閉,江瑋洺吳佳龍並阻擋楊詔雄將機器電源復電,及江瑋洺阻止關閉工 廠鐵門等事實,均知之甚詳,被告吳佳龍賴新僑對彼此及 江瑋洺之上開行為非但無任何表示阻止,反而以上開言語要 脅楊詔雄清償債款、交付機臺,依上開所述之情境及作為, 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江瑋洺間顯有以相互間默示配合之合 致,被告吳佳龍賴新僑江瑋洺對於事實欄二之強制犯行 ,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吳佳龍賴新僑前揭 所辯等節,與上揭事證不符,均非足採。
(二)事實欄三部分
訊據被告吳佳龍固坦承員警在其住處後陽台查扣槍彈之事實 ,惟否認有何非法持有槍彈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為何在 我家查到槍彈,當初警方到我家後陽台,是在我父親生前放 工具的工具架上查獲扣案槍彈,我也沒有懷疑是誰持有 槍 彈的。扣案槍彈都不是我的,我真的不知道該槍彈是誰的等 語。經查:
⒈員警於110年2月1日上午7時許,持搜索票,在吳佳龍位於新北 市○○區○○街00巷00號0樓住處後陽臺,搜索扣得非制式手槍1 枝、子彈10顆等情,業據吳佳龍於警偵訊及原審、本院審理 時供陳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搜索地點平面圖、現場蒐證照片、 扣案槍彈照片在卷可稽(他字卷二第357至363、367、370至 373、385至389頁),並有手槍1枝、子彈10顆等物扣案可佐 。且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子彈10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進行鑑定,其 鑑定結果略以:「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11030200 07),認係非制式手搶,由仿BERETTA廠84型手槍外型製造之 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子彈10顆(實係子 彈9顆及彈殼1顆),其中子彈9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 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1 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 力。餘彈殼1顆,認係非制式金屬彈殼。」有該局110年4月1 日刑鑑字第110001690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110偵11841卷第 89至91頁);又原審將前開未試射之6顆非制式子彈送請該 局鑑驗,鑑定結果認:1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5顆,均 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節,亦有該局110年12月30日刑



鑑字第1108040620號函附卷為憑(110偵15192卷第219頁) ,顯見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非制式子彈2顆均具有殺傷力。 ⒉被告吳佳龍雖否認扣案槍彈為其所有,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
 ⑴扣案槍彈係員警於吳佳龍住處後陽台扣得,且扣案槍彈係以 紙袋、綠色袋子、粉紅色塑膠袋、黃色塑膠袋層層包裹,最 後放進黃色鐵盒裡,藏匿於後陽台之鐵層架深處,該鐵盒內 除扣案槍彈外,尚有白色棉質手套一雙等情,業經原審勘驗 搜索現場錄影畫面屬實,並有扣案槍彈置放於鐵盒內之照片 及原審勘驗筆錄、截圖附卷為憑(他字卷二第385頁、原審 卷三第64至65、73至74、80至84、97至99頁)。而扣案槍枝 既與白色棉質手套同置於鐵盒內,將該白色手套送鑑後,在 該白色手套(證物編號3-1、3-2)採樣內側微物,其中編號 3-2手套檢出一男性DNA-STR主要型別,與吳佳龍之DNA-STR 型別相符一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4月14日鑑 定書在卷可參(110偵11841號卷第97至99頁);且該白色手 套鑑定時,係將手套内層翻出,再以採證膠片黏貼手套内層 表面,將表面可能殘留之皮屑組織與微物取下後進行後續DN A鑑定,業據鑑定證人蘇至誠於原審證述屬實(原審卷三第1 70至171頁),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111年5月27 日刑生字第1110051452號函覆在卷可考(原審卷二第71至72 頁),則該白色手套內側既採得吳佳龍之DNA,堪認吳佳龍 曾穿戴、使用過該手套;參以槍彈為管制物品,非循特殊管 道難以覓得,而持有槍枝又屬重罪,持槍之人對槍枝之保管 ,必當戒慎恐懼,不可能任意將槍枝脫離自身管領範圍外, 致犯行暴露,而上開採得吳佳龍DNA之白色手套與扣案槍彈 置於同一鐵盒內,於空間上具有高度之密切關連性,且使用 手套觸摸槍彈,確可避免在槍彈上留下DNA,佐以扣案槍彈 發現、放置地點,係在吳佳龍住處後陽台,屬於其與家人共 同居住、支配、管理之空間,均足以佐證認定吳佳龍為持有 扣案槍彈及將該槍彈藏放於該處之人。
 ⑵吳佳龍於員警於搜索當天進入後陽台後,即向員警表示「要 小心喔,有老鼠喔」、「老鼠很多」、「要小心喔,有時候 老鼠老鼠會跳出來,那個老鼠阿」等語,且於員警靠近藏 放扣案槍彈之鐵層架時,向員警表示「我可不可先泡麵吃阿 ?我肚子有點餓欸」等語,之後即離開後陽台,並開始泡泡 麵、抽煙,員警隨後即在後陽台之鐵層架發現扣案槍彈等情 ,業經原審勘驗屬實,並製有筆錄及截圖附卷為憑(原審卷 三第62至65、70、77至84、96頁),惟證人即吳佳龍之胞妹 吳宜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家後陽台沒有看過老鼠,家裡



沒有出現過老鼠,廚房、後陽台沒有擺放黏鼠板等語(原審 卷三第185頁),顯與吳佳龍於員警搜索當時一再陳稱「老 鼠很多」等語不符,由吳佳龍向員警假稱後陽台有老鼠,又 於員警即將搜索後陽台鐵層架之際,逕自離開搜索現場,其 舉動顯有違常理,適足反徵其知悉後陽台鐵層架內藏有扣案 槍彈。辯護人辯護稱:警方當天到後陽台搜索之前有先搜索 被告的房間,在房間的櫥櫃中搜索時警方也發現連房間裡櫃 子内的衣物都有老鼠味,所以被告在警方到後陽台搜索時, 是基於善意提醒家中確實有老鼠,自難以被告提醒有老鼠即 謂此可推論扣案槍彈係被告持用等節,然員警在被告房間櫥 櫃搜索時發現老鼠味,被告除表示「蛤,有老鼠味?」、「 我配合你們」外,並未有其他舉動,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 參(原審卷三第18頁),而員警進入後陽台搜索時,被告即 多次向員警表示「要小心喔,有老鼠喔」、「老鼠很多」、 「要小心喔,有時候老鼠老鼠會跳出來,那個老鼠阿」等 語,非無干擾員警在後陽台搜索之進行,此與被告於員警在 房間搜索之行為表現,顯然不同,難認被告於員警在後陽台 搜索時僅係提醒該處有老鼠之舉。辯護人上開辯解,不足為 被告有利之認定。
 ⑶被告曾辯稱扣案槍彈查獲住所,非其一人所使用及可控制之 空間乙節。惟查,證人即吳佳龍之母陳順嬌固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後陽台是我先生吳德鳳放工具的地方等語(原審卷三 第178頁),證人吳宜樺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後陽台是我 父親吳德鳳放工具的地方,放他自己要用的工具,剪刀、刀 片、橡皮條等語(原審卷三第182頁),惟陳順嬌亦證稱: 吳德鳳於108年11月15日往生,我不知道吳德鳳生前是如何 使用後陽台,沒有我家以外的人進出後陽台,我不知道鐵盒 是何人所有(原審卷三第178至179頁);吳宜樺亦證稱:我 沒有看過黃色鐵盒,不知道鐵盒是何人所有各等語(原審卷 三第184頁)。陳順嬌吳宜樺既均不知裝有扣案槍彈之鐵 盒為何人所有,吳德鳳復已往生,且上開鐵盒內除扣案槍彈 外,尚有採得吳佳龍DNA之白色手套,已足以排除被告家人 與該鐵盒(含其內槍彈)之持有關連性,並可據以認定係吳 佳龍將槍彈藏放於該處,吳佳龍上開辯解難謂可採。 ⑷本件員警採自裝檢之鐵盒內編號3-1手套內側微物DNA-STR型 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研判混有2人DNA,不排除混有吳佳龍 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97年7月4日送驗「蕭志勇建檔 案」涉嫌人蕭志勇之DNA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 10年4月14日鑑定書在卷可參(110偵11841號卷第97至99頁 ),且本件扣案槍枝既與白色棉質手套同置於鐵盒內,將該



等白色手套送鑑後,在該等白色手套(證物編號3-1、3-2) 採樣內側微物,其中編號3-2手套檢出一男性DNA-STR主要型 別,與吳佳龍之DNA-STR型別相符,另編號3-1手套內側微物 DNA-STR型別檢测結果為混合型,不排除混有吳佳龍與蕭志 勇之DNA,則該等白色手套內側既分別採得吳佳龍之DNA及混 有吳佳龍蕭志勇之DNA,且扣案槍彈發現、放置地點,係 在吳佳龍住處後陽台,屬於其所居住、支配、管理之空間, 被告於員警搜索時亦有違常舉止,均足以佐證認定吳佳龍為 持有扣案槍彈及將該槍彈藏放於該處之人,業如前述,是以 縱使在編號3-1手套內側採得混有吳佳龍蕭志勇之DNA,至 多僅能證明蕭志勇有使用該編號3-1手套或其與被告吳佳龍 共同持有扣案槍彈,自難以此遽認被告吳佳龍非為持有扣案 槍彈及將該槍彈藏放於其住處後陽台之人。是在編號3-1手 套內側採得混有吳佳龍蕭志勇之DNA,不足為有利於被告 吳佳龍之認定。從而,辯護意旨以上開編號3-1手套尚有驗 得另一不明人士之DNA,不得僅以手套内側有驗得被告吳佳 龍DNA乙情,率爾認定被告即係持有扣案槍彈之人等語,並 非足採。又被告吳佳龍曾辯稱白色手套上之吳佳龍DNA,不 排除是事後沾染所致云云,惟鑑定該白色手套時,係將手套 内層翻出,再以採證膠片黏貼手套内層表面,將表面可能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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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