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958號
TPHM,112,上訴,958,202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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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槍彈之犯罪,且其所供出槍枝及子彈之來源為張家 佑,現已死亡,業據被告供陳在卷(110偵28730卷第10 頁;本院卷第93頁),則檢、警既無從查獲,是本案事 實欄一所示犯行並無因被告供述「來源」,因而查獲或 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之情形,自無從適用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併予敘明。   ⒊被告就事實欄一部分之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 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 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 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 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 判斷。經查,被告前揭非法運輸槍枝及子彈之犯行固有 可議,然其運輸槍枝及子彈之數量僅為非制式手槍1支 、子彈5顆,自未能與專門運輸大批槍彈至國外販售牟 利者同視,且本案查獲之槍枝及子彈,亦未見被告曾用 以犯罪之積極證據,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又被告於偵查 至審理期間對於其攜帶槍彈至機場欲前往泰國等客觀事 實尚能坦認不諱,雖就罪名有所爭執,此乃屬其辯護權 行使之一環,主觀惡性並非不佳。本院審酌上情,衡諸 其所犯之罪法定最低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其犯 罪情節相較,自有情輕法重之憾,是依被告客觀之犯行 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認此部分犯行,客觀上足 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堪可憫恕之處,因而 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就此部分犯行依刑 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禁止,非法運 輸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 及社會治安構成重大潛在危險,並冒用「游舜宇」名義應 詢(訊)以規避刑責,不僅使「游舜宇」遭列為刑事被告 ,更影響檢警關偵辦案件之困難度與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就非法運輸槍彈部分坦認客觀行 為、就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私運 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犯行,符合未遂犯規定得減輕其刑之情 形;衡酌被告起運扣案槍枝及子彈不久後即遭查獲,幸未 順利運送至目的地,且運輸槍彈之數量非多,犯罪所生之 危害程度尚非重大;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



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 1枝及編號2所示驗餘之子彈3顆,分別經鑑定為具殺傷力 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經鑑定機 關試射之子彈2顆,雖均認具有殺傷力,惟因鑑定過程中 試射擊發而喪失子彈之效用,已不具違禁物性質,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偽造 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9條係 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 ,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 宣告沒收。查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文件, 業由被告提出交付警察機關行使之,則該等文件非屬被告 所有,亦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惟其上偽造 之「游舜宇」署名及指印,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揆諸 上開說明,並連同如附表二編號2至4、6至12所示偽造之 簽名及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之手機1支,依本案卷內事證,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 證明與本案犯行具有直接關聯性,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瑋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送鑑時各項零件呈分離狀態,認分係金屬滑套、已貫通之金屬槍管(可供組成具殺傷力槍枝使用)、金屬復進簧(桿)、金屬槍身及金屬彈。經檢視,前揭各項零件可供組裝為一結構完整之槍枝,復經組裝鑑定,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宣告沒收。 2 口徑9×19mm制式子彈 5顆 認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經採樣2顆試射,該2顆經試射後,已喪失子彈之效用,不具違禁物性質,不予宣告沒收;僅就驗餘3顆子彈宣告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文件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性質 證據卷頁 1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受搜索人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偽造私文書 110偵28730卷第43頁 2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被通知人姓名欄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45頁 簽名捺印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3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逮捕拘禁時間欄 指印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49頁 簽名捺印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4 犯罪嫌疑人權利通知書 被告知人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47頁 5 勘察採證同意書 簽名捺印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偽造私文書 110偵28730卷第39頁 6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31至33頁 受執行人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騎縫處 指印2枚 7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 簽名3枚、指印3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35頁 騎縫處 指印2枚 8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110年7月31日第1次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現住地址及教育程度欄 指印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7至11頁 應告知事項受詢問人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受詢問人欄 簽名1枚、指印1枚 騎縫處 指印4枚 9 游舜宇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相片影像下方空白處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13頁 10 110年7月31日製作之游舜宇指紋卡片 指紋捺印欄 指印16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55頁 簽名欄 簽名1枚 11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31日檢察官訊問筆錄 承認簽名欄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67至69頁 受訊問人欄 簽名1枚 12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通知書 空白處 簽名1枚 偽造署押 110偵28730卷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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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