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無罪部分檢察官限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情形始得上訴。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宣告內容 一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7mm(0.380吋)制式手槍,為美國COBRA廠CA-380型,槍號遭磨滅,槍管內具6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二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手槍,為美國GLOCK廠17型,槍號遭磨滅,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三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7mm(0.380吋)制式手槍,為美國GLOCK廠42型,其上具A088004字樣,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四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手槍,為美國SMITH&WESSON廠6906型,槍號為TCU3043,槍管內具5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五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手槍,為奧地利GLOCK廠19型,槍號遭磨滅,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六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手槍,為美國GLOCK廠19 Gen4型,槍號遭磨滅,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七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手槍,為德國HK廠P2000型,槍號遭磨滅,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八 手槍1枝 研判係口徑9x19mm制式手槍,為以色列IWI廠JERICHO 941 PSL型,槍號為00000000,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彈殼使用,認具殺傷力。 沒收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宣告內容 一 手機1枝 型號:IPHONE7-PLUS 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IMEI碼:000000000000000 沒收 二 手機1枝 型號:IPHONE 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IMEI碼:000000000000000 沒收 三 手機1枝 型號:IPHONE 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 IMEI碼:00000000000000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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