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2979號
TPHM,103,上訴,2979,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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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
│ 1 │麻將牌 │參副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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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骰子 │壹盒(內裝拾貳個)│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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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ASINO籌碼 │貳盒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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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搬風骰子 │參顆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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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賭場帳冊 │貳本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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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監視器主機 │壹台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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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監視器螢幕 │壹台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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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監視器鏡頭 │壹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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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MOTOROLA無線電對講機│貳支(起訴書誤載為│同上 │
│ │ │壹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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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金銀豹第三代」電子│壹台 │同上 │
│ │遊戲機(含IC板1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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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上開電子遊戲機台內之│貳佰玖拾元 │同上 │
│ │賭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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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抽頭金 │壹萬元(起訴書誤載│同上 │
│ │ │為壹拾壹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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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