巳○○縱未告知扣案槍彈是在一樓鞋櫃,因為鞋櫃一打開就 可以查到,警方自己也查得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4頁背 面)。被告巳○○於受搜索時主動交出持有之手槍、子彈, 並不符合自首規定,併此敘明。
被告巳○○、午○○如事實欄之㈠所示犯行: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巳○○、午○○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恐嚇 取財之犯行,被告巳○○辯稱:伊和午○○認識「華棋土石 場」之負責人蔡阿忠有4、5年,均常保持聯絡並同一起吃飯 、喝酒,沒有恐嚇蔡阿忠並向其收保護費,伊現在還經常電 話聯絡蔡阿忠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巳○○辯稱:證人甲5到 庭作證時,對於辯護人之問題均答以參閱其警、偵訊筆錄, 顯然迴避問題,被告無法透過交互詰問釐清事實,顯然剝奪 被告防禦權。又證人甲5於偵訊時指其係聽聞「華棋土石場」 負責人向其陳述,核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秘密證人甲6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係聽聞「華棋土資場」老闆及「朋友」 所言,但經詢以「華棋土資場」負責人為何人時,卻答稱: 忘記了。所言「華棋土資場」負責人向其陳述之時點,與警 詢筆錄所言歧異,且一再變更,其證言除屬傳聞證據,無證 據能力外,顯有重大瑕疵。又秘密證人甲5於偵查中證稱:「 對方不答應說你把我們當乞丐,喝一下茶之後丟下一話叫我 們想想看考慮清楚,他們還會再來。」但甲6於偵查中卻證稱 :「他說給我考慮,會再來,不然就給你們轟場,不給你做 生意。」就恐嚇內容所述並不相同云云。被告午○○辯稱: 伊和巳○○都認識蔡阿忠4、5年了,之前平常就有聯絡,一 起吃飯、喝酒,伊之前曾經營酒店,每月月底會向蔡阿忠收 款,從來沒有恐嚇蔡阿忠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午○○辯稱 :秘密證人甲6、甲5到庭證稱未遭被告午○○恐嚇,且於被告 午○○與「華棋土石場」負責人對話時均不在場,所言屬傳 聞證據。又秘密證人甲6所述聽聞被告恐嚇「華棋土資場」負 責人之時間反覆不一,不足採信。且證人辛○○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曾於93年間委請被告巳○○找林美枝商談債務,被告 午○○亦陪同前往,因而對被告巳○○、午○○心生不滿為 偏頗之供述。又秘密證人於偵查時陳述未經對質詰問,其證 據能力薄弱,不能任由秘密證人引述如警詢、偵訊時陳述, 以警詢、偵訊時之陳述認定被告罪行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5於95年5月19日偵查中證稱:「(你們的土資場有 被人家進來要錢過?)有。」、「大約是去年2、3月,地 點在我們土資場。」、「(情形?)就我們叫『阿萬』的 二兄弟進來辦公室,問我們小姐說我和董事長在不在,我 就叫我們當時的負責人來跟他談,我去泡茶站在旁邊,因
為我也是股東,他叫我在旁邊聽看看意見怎麼樣,大概意 思說他們兄弟最近沒有工作,日子比較苦,看我們能不能 弄點利頭給他,我們負責人說我們股東不只他,且問他所 謂的利頭是要多少錢,他的意思是說要幫我們圍事,然後 我們1米給他們5塊錢,當場沒有答應他。後來負責人跟他 們說如果你們生活苦,我這邊有2萬元先給你們用,這件 事要股東會討論,對方不答應說你們把我們當乞丐,喝一 下茶之後就丟下一句話叫我們想想看考慮清楚,他們還會 再來。」、「(還有再來嗎?)好像有跟負責人再連絡, 我就沒有接觸過他們。」、「(後來有無給錢?)沒有, 我們有找人去處理。」、「(他們是幫派的嗎?)我是聽 我們負責人講說他們是我們地方上四海幫的。」、「(提 示卷內甲1至甲4,裡面誰有去過?)我有看過甲1和甲2, 就是那天來的兩兄弟(按:即巳○○、午○○)。」、「 (他們來你們是否會怕?)會,當時只有我跟另外兩個小 姐在裡面,負責人在裡面休息,他們一進門就把椅子舉起 來又很大力的放下去,碰一聲,就坐下去並說叫我們老闆 出來,有事要找他談,不然為什麼要找人去擺平。」等語 (見上揭偵卷D第77至78頁);核與證人甲6於95年5月19日 偵查中證稱:「(你們的土資場有被人家進來要錢過?) 有。」、「(時間地點?)好像是93年有來,我在90年設 廠的時候也有來,就是來要保護費,1米要5塊錢。去年( 即94年)也有來,那時候我們一個股東也在旁邊有聽過, 我那時候就已經準備要退出,地點在我們土資場的辦公室 。」、「(情形?)就『阿萬』和一個『小賴』來辦公室 ,他跟我要保護費,1米5塊錢,我就跟他說我投資那麼多 ,本錢都還沒有拿回來,他說不行,地盤是他們的,那就 是公定價。他說給我們考慮,會再來,不然就給你轟場, 不給你做生意。」、「(後來還有再來嗎?)後來我就不 知道,我就退出了。」、「(後來到底有無給錢?)這要 問另外一個股東才知道。」、「(提示卷內甲1至甲4,裡 面誰有去過?)就甲1和甲2(按:即巳○○、午○○)。 」、「(有聽過他們的名號嗎?)他們都這樣子講,說他 們是四海幫的堂主,我要開始設廠,他來收保護費就講, 大家都知道。」等語(見上揭偵卷D第74至75頁)相互吻 合,堪以採信。
㈡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 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 ,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 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
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 ;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 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參照)。 次按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 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 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 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 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 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 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 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 、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 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 。證人甲5於偵查中證稱:「對方不答應說你把我們當乞丐 ,喝一下茶之後丟下一話叫我們想想看考慮清楚,他們還 會再來。」等語,與證人甲6於偵查中證稱:「他說給我考 慮,會再來,不然就給你們轟場,不給你做生意。」等語 ,雖非一致,乃係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及 利害關係之不同所致。而本件證人甲5、甲6就被告巳○○、 午○○至「華棋土石場」向負責人甲恐嚇勒索每立米土石 5元之圍事費(保護費)之基本事實之陳述互核相符,非 不得採信。又證人甲5於偵查中所述甲遭恐嚇取財之時間, 與證人甲6於原審審理時所述甲遭恐嚇取財之時間,略有差 異,另證人甲6於96年5月2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你在警 局說,你聽你朋友說,在94年5、6月左右約下午兩點到3 點,巳○○跟午○○二人有進入土置場,找你擔任負責人 的朋友,有說一些恐嚇的話,你剛剛為何講說是在90年間 聽你朋友講的?)90年、94年都有講,90年是看過午○○ 、巳○○的時間,我是94年聽我朋友講的,90年我朋友沒 有講,(後改稱)應該是我在警察局筆錄所講的94年聽我 朋友說的。我剛才誤會辯護人是問我哪一年看過午○○、 賴清萬二人,所以才會說是90年。」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76頁),而有混淆時間之情形,惟此應係時日經過記憶模 糊所致,尚無礙於上開基本事實之陳述性。至證人甲6所述 被告等於90年間亦有前來恐嚇取財乙節,並無其他補強證 據可佐,尚難遽信。然證人甲6此部分指訴縱有誇大、渲染 ,亦無礙於上開基本事實之真實性。
㈢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巳○○係伊餐廳客人, 伊認識巳○○10幾年。伊經營餐廳KTV,林美枝簽發支票 入股後要退股。因巳○○與林美枝、蔡阿忠等人常在伊餐
廳吃飯喝酒,伊於93年時請巳○○幫伊處理。伊與巳○○ 、午○○一起去「華棋土方公司」,雙方並無肢體衝突, 林美枝口氣很差,巳○○出面告訴林美枝不能這樣對伊。 後來林美枝要伊把票還她,盈虧由伊承擔云云(見本院卷 ㈡第152背面至153頁背面)。然查,姑不論林美枝是否為 被害人子,證人辛○○所述是否屬實,被告巳○○、午○ ○於93年間出面解決證人辛○○與林美枝之退股糾紛時, 既未對林美枝施強暴脅迫,林美枝應無可能為此細故唆使 證人甲5、甲6於95年間故為虛偽之證詞誣陷被告,自難執此 為有利於被告巳○○、午○○之認定。
㈣證人甲5於96年5月2日原審審理時因恐身分曝露及記憶模糊 而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見過現在坐在應訊檯的這 位先生?)見過。」、「(辯護人問:在哪裡見過?)在 公司見過一、兩次,在什麼公司見過不方便提。」、「( 辯護人問:請問見過幾次?)見過一、兩次。」、「(辯 護人問:你剛剛說你在公司見過現在在應訊檯前的先生一 、兩次,請問他去公司做何事?)他說要來找公司負責人 接洽事情。」、「(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他來找公司負 責人接洽何事?)請參閱之前我在警察局和檢察官那邊所 作的筆錄。」、「(辯護人問:你剛才提到你在公司見到 應訊檯這位先生,請問你最後一次見到他是什麼時候?) 忘了。」、「(辯護人問:94年上半年,這段期間你是否 在剛才你說的這家公司任職?)是。」、「(辯護人問: 就你印象所及,你最後一次看到應訊檯前的這位先生,他 是一個人或有帶其他人前往?)除了他之外,還有兩、三 個人。」、「(辯護人問:你最後一次見到他的時候,有 無跟他談話?)我在以前的筆錄有講,請看我以前的筆錄 。」、「(辯護人問:你最後一次見到他時,公司負責人 有無在現場?他們有無交談?)時間已經很久了,看 我 以前講的筆錄,他們有無交談,也是看我以前的筆錄,以 我以前的筆錄為準。」、「(辯護人問:你最後一次看到 他的時候,他的穿著是什麼?有無抽煙或嚼檳榔?)我 記不起來。記不起來。」、「(律師請被告午○○坐在應 訊檯前,辯護人問:你有無見過坐在應訊檯前的這位先生 ?)見過。」、「(辯護人問:在什麼地方見過?見過幾 次?)在公司見過,見過一、兩次。」、「(辯護人問: 見面時間?)93、94年間,幾月份不記得了。」、「(辯 護人問:你在前年94年有無見過他?)應該有。」、「( 辯護人問:他去公司做什麼?)他和巳○○一起來公司找 負責人談事情。」、「(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應訊檯前
的這位先生有經營一家KTV?)知道。」、「(辯護人問 :你是否知道你公司負責人有否曾到他經營的KTV消費? )我不確定,所以等於是不知道。」、「(辯護人問:你 看到午○○時,有幾個人?)總共有3、4個人。」「(辯 護人問:午○○有無跟你交談?)有。」、「(辯護人問 :你們交談內容?)請參考之前所作的筆錄。」、「(辯 護人問:午○○去你們公司是為了收KTV欠款的事嗎?) 我不知道。」、「(辯護人問:午○○跟你公司負責人談 話時,你在不在場?)我不在場。」、「(審判長提示證 人警詢筆錄、檢察官偵訊筆錄、指認賴清萬、午○○照片 ,問:是否這些筆錄、指認照片都有按照你的陳述來記載 ?)我指認照片上的指認,與剛才我所見在應訊檯前的二 位被告都相符。警、偵訊筆錄都是按照我的意思來記載, 我警、偵訊筆錄內容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4至 71頁),是證人甲5於辯護人交互詰問時4次證稱參考以前 的筆錄,使辯護人無法針該4個問題進一步質詰證人甲5, 有礙被告之防禦權,自不得逕將證人甲5於警詢時、偵查中 針對該4個問題之陳(證)述援為證人甲5於原審審理時之 證述,而為不利於被告巳○○、午○○之認定。但證人甲5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其於原審審理時之其餘證述,並不因證 人甲5於原審審理時4次引述之前筆錄,而同失其證據能力 。又證人甲6於警詢時及於原審審理時循檢察官之問題回答 證稱其係聽聞朋友所言云云,係為避免身分曝露,此觀證 人甲6於偵查中之證詞甚明。另證人甲5於偵查中亦明白證稱 被告巳○○、午○○向「華棋土石場」負責人甲恐嚇取財 時,其就站在旁邊。況實務上於訊問秘密證人時,為避免 被告由秘密證人陳述之內容知悉秘密證人之真實身分,視 情況需要而以第三人聽聞取代本人聽聞之方式訊問秘密證 人,秘密證人亦回答係聽聞朋友所言以取代本人實際聽聞 ,尚不能因此保護秘密證人之便宜措施,即認秘密證人所 述皆係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㈤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 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 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 ,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 同之認定,若僅係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自均欠缺其調 查之必要性。被告巳○○、午○○雖同辯稱渠等認識蔡阿 忠4、5年,平常就有聯絡,一起吃飯、喝酒,從未恐嚇蔡 阿忠云云。被告午○○另辯稱其之前曾經營酒店,每月月
底會向蔡阿忠收款,從來沒有恐嚇蔡阿忠云云。但查,姑 不論蔡阿忠是否為被害人甲,被告巳○○、午○○2人縱 認識蔡阿忠,並曾一起吃飯、喝酒,被告午○○並曾向蔡 阿忠收款,亦不能據此即認被告巳○○、午○○不可能向 被害人甲索取圍勢費。且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瞭,證人甲5 亦已就此問題回答辯護人之詰問,核無傳喚證人蔡阿忠到 庭之必要。至被告午○○聲請傳喚陳國周,欲證明蔡阿忠 多次前往KTV消費以簽單月結,並由午○○前往收帳,亦 無傳喚之必要,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巳○○、午○○上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巳○○、午○○此部分恐嚇取 財犯行,洵堪認定。
被告巳○○、寅○○、子○○、庚○○、戊○○如事實欄 之㈡所示犯行: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巳○○、寅○○、子○○、庚○○、戊○ ○、丑○○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巳○ ○辯稱:伊未指示寅○○去對甲1恐嚇取財,亦未與其約在雜 貨店洽談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巳○○辯稱:秘密證人甲l雖 指認被告丑○○、巳○○曾於95年3、4月間,與乙接洽每月 5萬元圍事費事宜,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巳○○有叫 被告丑○○、子○○、庚○○一起到「上福土石方公司」恐 嚇取財,他們來的時候說「你們外地人到這邊開公司,生意 沒有很好做」,他們的用意就是來向該公司拿保護費,他沒 把該公司的出入的門口圍起來,所以根本不用說不給保護費 要怎樣。然而,秘密證人甲l對協商過幾次卻答稱「不是很清 楚」,其證言真實性有疑。且「上福公司」多次發生公司門 口被包圍之情形,公司負責人或員工何以不報警處理?再者 ,證人先證稱本件係發生於95年2、3月問,後經檢察官提示 後始又改稱本件案發係在95年4月間,前後證述不一。又證 人就「上福公司」有遭恐嚇之情事,雖證稱其有親自參與, 但於警詢時陳稱係「聽聞」朋友黃裕翔所述,啟人疑竇云云 。被告寅○○辯稱:伊有去「上福土石方公司」向一個叫「 阿冰」的經理應徵工作,伊和兩個朋友一起去應徵,渠等是 要應徵收單的工作,叫「阿冰」的經理說他不能作主,他要 問老闆看看,我沒有講恐嚇的話,伊也沒有聽到與伊一起去 之另外二人有講恐嚇的話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寅○○辯稱 :被告寅○○至「上福土石方公司」係找工作,並無證據證 明有恐嚇取財等不法行為,亦無法證明有與他被告行為分擔 犯意聯絡之行為。秘密證人甲1於原審審理時並證稱:不知道 有人受到被告寅○○恐嚇云云。被告庚○○辯稱:伊有去「
上福公司」,然只是與寅○○去應徵工作,沒有恐嚇云云。 被告戊○○辯稱:伊有去「上福公司」應徵工作,沒有恐嚇 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2於95年5月19日偵查中證稱:「(今年你們的砂石 場有被人家進來要錢過?)他們進來我剛好在現場,他們 說要找負責人,我說有什麼事嗎可以幫忙轉達,他們說要 當面講比較清楚。他就說要留個電話,第一次是我自己寫 的,留一個名字叫做『阿威』的電話,這個我沒有提供給 警察,我給警察的是第二次叫『紹安』的電話,這是他們 自己留給我的字條,他們來的前二次都是我一個人在,每 次來5個。」、「(時間地點?)日期我忘了,大約是今 年3月底、4月初的時候,地點在我們公司裡面。」、「( 你是公司的?)我是會計。」、「(你怎麼知道他們是要 來收錢?何時知道?)他們來的時候就不像一般的訪客, 就直接要來找負責人,而且又不是來推銷,有一次他跟我 們經理約在公司,我才知道談到錢的事情,我當時在場。 」、「(你聽到對方跟經理說什麼?)他跟經理說他們有 些小朋友想要一些工作,我們經理說可以呀!他們又說可 不可以支付上一次講到的薪水,我們經理說有跟公司轉達 ,但公司沒有賺錢。」等語(見上揭偵卷D第71至72頁) ;於96年8月2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可否詳細過程? )當時來了好多個人,約5到6個人,說要找『上福土石方 公司』的老闆,我就問他們有什麼事,他們就說要找老闆 ,沒有說什麼事,然後『紹安』就留了電話,電話號碼我 不記得了,然後他們就離開了,公司的經理有向老闆轉達 他們來的事情。後來隔了大約1個多禮拜他們又來了,也 大約來了5、6個人,這次『阿威』、『紹安』有沒有來我 不太記得,當時公司經理有在,公司經理直接和他們談, 公司經理說公司目前沒有賺錢,說1個月5萬元沒有辦法, 他們談了好久之後,公司經理就向他們說再向公司老闆轉 達。後來隔了兩個禮拜左右,他們又來了,這次來了5、6 個至7、8個左右,這次『紹安』有來,另外這次有一個高 高壯壯的人也有來,但今日我沒有看到他有在法庭上,這 次來他們也是要找老闆,老闆不在,經理也不在,他們沒 有說什麼事就走掉了。又過了兩個多禮拜他們又來第四次 ,又說要來找老闆,這次也是來了5、6個人,第三次、第 四次高高壯壯的那個人和『紹安』都有來,他們來還是說 要找老闆,但是老闆、經理都不在,我問他們要做什麼事 ,他們也都沒說,他們有在公司看了一下子,沒做什麼事 就走了,就這4次。」、「(你是否在『上福土石方公司
』有看到你剛才所說的這些人,他們將公司的門口包圍起 來的情況?)有。」、「(可以說明當時狀況如何?)有 一次他們騎機車把機車放在公司門口,讓公司的車輛無法 進出,他們就一直在那邊都沒有離開,他們待了1個多小 時。」、「(你剛才所稱,『阿威』、『紹安』等人跟公 司經理談1個月5萬元,跟你先前筆錄所說的薪水的事情, 是不是同一件事?)那時候經理是向他們說,公司沒賺錢 ,1個月5萬元不行,我們經理有向他們講說,如果說是要 工作的話,公司可以付薪水,但是他們一開始來並不是說 要工作,經理說我們是正常的公司,付薪水是很正常的。 」、「(你剛才說他們一開始來並不是說要工作,然後剛 才你又說你有問他們來的目的是什麼,他們都沒有說,為 何前後不一?)他們並沒有說到工作,而是經理說的,經 理說若他們有在公司工作才會付薪水。」、「(『阿威』 、『紹安』他們有沒有談到他們是受誰的指示來的?)之 後我們經理跟他們談到最後有問他們,他們有提到『阿萬 』二字。」、「(你有沒有聽到『阿威』、『紹安』等人 說巳○○說3萬元不可能?)有聽到。」、「(你之前曾 經說過,有聽聞對方來訪時,向公司經理提到上次所講的 薪水可否支付?)沒有談到薪水,是講上次談的錢可否支 付。」、「(你看到他們騎機車去,擋在公司門口,當時 有幾部機車?)1部。」、「(你剛才說他們擋在公司門 口大約1小時左右,這次你們公司有多少車子要進來沒辦 法進來?)那時公司正在上班,大約有一、兩部車無法出 去。」、「(你是否知道朋友的公司『上福土石方公司』 沒有賺錢?)公司當時剛營運沒有賺錢我知道。」等語( 見原審卷㈢第6至13頁)。核與證人甲1於95年5月19日偵查 中證稱:「(今年你開的砂石場有被人家進來要錢過?) 有。」、「(時間地點?)大約是今年3月底、4月初的時 候在我們砂石場。」、「(經過情形?)他們大概就是說 他們沒有工作,他們很多朋友要吃飯,我們在這邊經營砂 石場,1個月要來我們公司拿5萬元,我們公司就是不接受 ,就是這樣子。」、「(同一天發生的事?)不是,來4 、5次。」、「(這兩次分別講什麼?)第一次碰到他就 是有問出希望我們每個月提供他5萬元,我就跟他說我們 股東剛好要開會,所以我會在股東會上提出,第二次碰到 時我就跟他說公司目前在虧損狀態,所以不可能有這筆支 出。」、「(你這樣跟他講,他沒有說什麼嗎?)我跟他 講說只能這樣,不然也只能讓你砸一砸,我也只是員工而 已,我也沒有錢,他言語上當然會比較激烈,他說叫我們
公司最好要處理,工作會比較順利。」、「(兩次各來多 少人?)每次進場內至少都有5個左右,有些在外面沒有 進來。」、「(他有說他們是在地的,你們是外面的來賺 錢的?)對,開場白就是這樣子。」、「(曾經有留下電 話或是聯絡方式?)有,他留給我們會計小姐,是寫字條 的,我們也有跟他們連絡,因為他來2次都沒有遇到,約 他們來場裡,問他們有什麼事,他們的門號我有留給警察 ,我只記得上面有寫一個『阿威』,要看要字條才準。」 、「(提示卷內甲1至甲4,裡面誰有去過?)…第二次是 他們約我在場子附近的雜貨店裡,講話的是甲1(按:即 巳○○),他自稱『阿萬』。我後來有透過一些友人詢問 ,知道他們是當地的幫派份子。」、「(他們說是什麼幫 ?)好像是四海幫的什麼堂。」、「(你錢給了嗎?)沒 有,因為我們是尋求大園分局的巡官,他們說有蒐證,就 一直配合辦到現在。」等語(見上揭偵卷D第67至68頁) ;於96年6月13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是否見過坐在 應訊台前的先生《被告巳○○》?若有見過,在何時、何 地見過?)有,我在觀音鄉草漯村、保障村都曾經見過他 ,是在我到警局作筆錄不到兩個月之前見過他,是農曆過 完年的時間,是95年2月或3月的時候見過他。」、「(你 剛才說在觀音鄉草漯村、保障村都曾經見過巳○○,是因 為何事見面?)是他針對某公司有恐嚇取財傾向的情形。 」、「(就你所說的恐嚇取財傾向的情形之詳細情形為何 ?)巳○○有叫在法庭上的…子○○、庚○○3人以上一 起到『上福土石方公司』恐嚇取財,該公司有把監視錄影 帶提供給檢方,錄影帶上面都有錄到哪些人到該公司恐嚇 取財,巳○○本人只到公司外面見過,沒有進入該公司, 他們每次大約8到10人到該公司,子○○每次都有去,另 外兩個比較不常看到,他們來的時候說『你們外地人到這 邊開公司,生意沒有很好做』,他們的用意就是來向該公 司拿保護費,他們把該公司出入的門口圍起來,所以根本 不用說不給保護費要怎樣。」、「(你本人有無跟巳○○ 交談過?)有。」、「(你們交談內容為何?)在之前的 筆錄有紀錄過,現在因為時間久了,現在記不清楚了。」 、「(你剛才有說,看到…子○○、庚○○有進入『上福 土石方公司』要求保護費,他們要求1個月多少錢?)原 來『上福土石方公司』有妥協要給他們1個月3萬元,但是 他們的老闆巳○○不同意。」、「(你如何確認是巳○○ 不同意?)經由小弟口中敘述。」、「(他們只有說3萬 元不可能,沒有說巳○○說3萬元不可能?)小弟他們有
說,巳○○說3萬元不可能。」、「(小弟有無向公司負 責人說,公司最好要處理,工作會比較順利?)有。」、 「(就你的瞭解,公司的負責人最後有沒有跟巳○○就這 個部分達成協議?)沒有。」、「(有在公司以外的地方 談判過嗎?)有。」、「(在哪裡?)在保障村一間雜貨 店門口。」、「(就你的瞭解,『上福公司』最後有無給 小弟或巳○○錢?)在協商的過程就有警方介入,所以沒 有協議完成。」、「(就你的瞭解,『上福公司』的負責 人知道巳○○他們想要索取保護費,他有感到恐懼嗎?) 有。」、「(『上福公司』負責人怎麼向你說的?)我們 公司門口被圍起來,當你家門口被包圍的時候,你會恐懼 嗎,公司那邊也有員工住在裡面,老闆也住在那裡。」、 「(就你剛才所述,這群小弟去『上福公司』不只一次, 是否每次都會發生公司門口被包圍的情形?)幾乎。」、 「(既然幾乎都會發生這樣的情形,為何不報警?)經公 司內部商量的結果,要與那群小弟儘量協商,看有無轉圜 的餘地。」、「(這些小弟有無向公司負責人表示,不付 錢的話,就要對公司的財產或者公司負責人的人身安全不 利?)他們沒有口頭表示,但是已經用行動表示了。」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188至192頁)均相吻合,並有監視鏡頭 翻拍照片(見上揭偵卷㈠第231至234頁)足堪採信。被告 巳○○確有指示被告寅○○夥同被告子○○、庚○○、戊 ○○等人向『上福土石方公司』恐嚇索取圍事費(保護費 )甚明。又證人甲1已敘明渠等經公司內部商量的結果,要 與那群小弟儘量協商,看有無轉圜的餘地。自不能因渠等 未立即報警處理,即謂證人甲1所述不實。
㈡被告巳○○雖辯稱:證人甲1於原審審理時對協商過幾次答 稱不是很清楚,其證言真實性有疑。又證人甲1於審理中先 稱案發時間係95年2、3月間,經檢察官反詰問又改稱係95 年4月間,其證言真實性存疑云云。然原審係於96年6月13 詰問證人甲1,其因時間經過記憶糢糊,對案發時間之日期 之陳述有些微差異,對協商次數等細節亦不復記憶,要屬 正常,所述仍屬可信。
㈢被告寅○○、庚○○、戊○○雖均辯稱渠等僅係至「上福 公司」找工作云云,惟被告寅○○於95年8月17日偵查中 供稱其自94年12月底即一直在「閣樓KTV」上班,並做經 理,一個月3萬元,直到95年7月才沒有做等語(見上揭偵 卷㈡第157頁、第159頁);被告庚○○於95年8月22日偵 查中供稱:「閣樓KTV」94年12月開幕時,伊就在該處當 少爺,直到2、3個月前才離開等當兵等語(見上揭偵卷㈢
第11頁);被告戊○○於95年8月17日警詢時供稱:自95 年3月間,由老大巳○○指派至觀音鄉○○路之「水姑娘 泰式按摩店」圍事,每月向該店領15,000元薪資,該店開 了1個多月才停業等語(見上揭偵卷㈡第176頁、第177頁 ),可見案發時被告寅○○、庚○○在「閣樓KTV」上班 ,被告戊○○在「水姑娘泰式按摩店」圍事,豈有可能再 至「上福公司」擔任正職。被告寅○○、庚○○、戊○○ 上開所辯,洵不足採。
㈣證人甲1於警詢時雖陳稱係「聽聞」朋友黃裕翔所述,惟實 務上於訊問秘密證人時,為避免被告由秘密證人陳述之內 容知悉秘密證人之真實身分,視情況需要而以第三人聽聞 取代本人聽聞之方式訊問秘密證人,秘密證人亦回答係聽 聞朋友所言以取代本人實際聽聞,尚不能因此即認證人甲1 之陳述前後不一。又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瞭,被告寅○○、 子○○再聲請傳喚證人甲1到庭核無必要。
㈤綜上所述,被告巳○○、寅○○、子○○、庚○○、戊○ ○上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巳 ○○、寅○○、子○○、庚○○、戊○○此部分恐嚇取財 犯行,洵堪認定。
被告巳○○、辰○○如事實欄之㈢所示犯行: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巳○○、鄒鴻均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恐嚇 取財之犯行,被告巳○○辯稱:伊沒有去「上湖砂石場」, 亦未出手打人,反而是該砂石場之職員徐阿銀曾經殺傷過伊 ,還被法院判處殺人未遂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巳○○辯稱 :秘密證人甲3於原審審理時就被告巳○○是否於「上湖砂石 場」毆打在場管理的工作人員,並且要求停工,先證述「有 聽人家描述過,確實有發生這件事情」(此部分證詞係傳聞 證據,而無證據能力),後又證述事發時其在現場,前後證 述不一,顯有瑕疵。又秘密證人甲3證稱負責人回來後有與被 告巳○○碰到面,他們有交談,但其不知道他們交談的內容 。且證稱其無法確認被告等人當天是否有帶槍,所述與偵訊 時不符,有重大瑕疵。再者,秘密證人甲4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我並沒有看到這位先生到上湖砂石場,不知道上湖砂石場 在哪裡,我知道有一個上湖土圍廠,我也不太清楚巳○○有 沒有和上湖砂石場負責人談話過。」所述與偵訊時不符,存 有嚴重瑕疵。秘密證人甲4並證稱其並沒有看到穿紅色衣服小 弟有攜帶槍枝,被告巳○○並未向「上湖砂石場」負責人說 過要索取土地公錢,只有說這邊的土地公要拜,被告巳○○ 沒有開口說要多少錢云云。被告辰○○辯稱:伊沒有去「上 湖砂石場」云云。經查:
㈠證人甲3於95年5月19日偵查中證稱:「(今年曾經有人在 你工作的地方打你?)對。」、「(時間地點?)今年5 月4日在保障村我工作的地方,連巳○○5個人。」、「( 怎麼被打?)他們一進來我工作的地方就開始用拳頭打我 的頭,是巳○○打的,也叫我不要做了要停工。」、「( 之前跟他有訴訟案件?)有。」、「(是因訴訟案進來打 你?)不是,第一個他有講我沒有允許你在這邊工作,你 在這邊工作,第二他說之前訴訟的部分叫我趕快跟他解決 。然後他就叫我站在旁邊,他打我的時候老闆不在工廠, 是我打電話給老闆回來,他跟老闆在喬,然後他們講好幾 分鐘後就走了,巳○○要走的時候有叫我要小心一點。」 、「(提示卷內省桃95年5月4日診斷書,這是你被巳○○ 打的?)對。」、「(你被打的傷勢,你的負責人有無看 到?)他有問。」、「(巳○○有跟你講到要錢的事?) 他是跟我要之前糾紛的東西,砂石場的事情他是跟老闆講 。」、「(你有聽到賴跟老闆說什麼嗎?)巳○○叫我站 在旁邊,隔一條馬路,他們講的很小聲,只有後來老闆跟 我轉述。」、「(你老闆什麼時候知道你被打?)巳○○ 他走掉之後。」、「(提示卷內甲1至甲4,裡面誰當天有 去?)甲1和甲3(按:即辰○○)有去,甲1是巳○○… 」、「(你知道他們是幫派的人?)之前我請他們喝酒的 時候,喝到傍晚5、6點的時候,我有被拖出去打,後來第 二天有問朋友,朋友說我怎麼會惹到他們,他們是四海幫 在我們那邊的一個堂口,那個告我殺人未遂的案子現在高 等法院審理中。」等語(見上揭偵卷D第59至60頁);於 96年7月4日原審審理時證稱:「(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巳○○在『上湖砂石場』毆打在場管理的工作人員,並 且要求停工,請問是否如此?可否詳述過程?)我有聽人 家描述過,確實有發生過這件事情。巳○○帶了其他4個 人,一進來砂石場,就打在場管理的工作人員,然後再叫 砂石場停工,後來砂石場的其他工作人員打電話叫老闆回 來,過了15分鐘左右,老闆就回來了,老闆回到砂石場後 ,巳○○與老闆交談,砂石場其他的人都不知道他們交談 的內容。」、「(你剛才所描述的這段過程,當時你有無 在場?)有在場。」、「(可否請你描述,巳○○如何毆 打砂石場管理的工作人員?)巳○○用拳頭打砂石場管理 工作人員的後腦,我不知道打了幾下,其他的我不太記得 。」、「(就你所知,『上湖砂石場』的負責人在當天有 無跟巳○○碰到面?)負責人回來後有與巳○○碰到面, 他們有交談,但我不知道他們交談的內容。」、「(就你
所知,他們在何處交談?)砂石場的裡面。」、「(他們 在交談當時,你剛剛所說的4名小弟,是否也在場?)有 。」、「(你警詢、偵訊時,是否有確實指認這位被告辰 ○○?提示偵卷內被告辰○○照片)有給我看照片,應訊 台前這位被告(辰○○)也有和巳○○一起到『上湖砂石 場』。」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33至234頁、第237頁)。 核與證人甲4於95年5月19日偵查中證稱:「(今年你開的 砂石場有被人家進來要錢過?)對,他進來是這樣子講。 」、「(時間地點?)我忘記時間,是這個月(5月)月 初,大約下午,就在我工地裡面。」、「(是怎樣的情形 ?)剛開始我人不在,是我現場的人打電話跟我講現有人 找我叫我回來,叫我回來說有些事情要找我談,我問說什 麼事,他們也不敢跟我講,只叫我趕快回來。隔了1、20 分我回到場內,就看到他們4、5個人,我下車他們走過來 問我是不是這邊的負責人,我就回答說這邊是我負責的, 我問他有什麼事,他就說這邊工作土地公錢怎麼辦。我問 他什麼土地公錢怎麼辦,他說大家都要發財,你在這邊賺 錢懂不懂我的意思,我就跟他說那你的意思是想要怎麼做 ,他就問我說你是真的不懂還是怎樣,後來再講一講,他 就是要問我怎麼處理,我就跟他說看我這邊出料你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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