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龍
選任辯護人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民國113年3月26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温吉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被 告 賴新僑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8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
4090號、110年度偵字第11841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
第151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温吉成、吳佳龍、賴新僑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強制、恐嚇無罪及吳佳龍、賴新僑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強制無罪部分,均撤銷。
温吉成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佳龍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新僑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即原判決事實欄三及檢察官就温吉成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強制無罪上訴部分)駁回。
事 實
一、緣楊詔雄向江瑋洺(其就原審判處恐嚇、毀損等罪刑,提起 科刑上訴,本院另行判決)借調支票後,發生跳票影響債信 ,江瑋洺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前聯繫温吉成告知上情,温吉 成與江瑋洺、吳佳龍、賴新僑於109年7月24日下午2時許, 一同前往楊詔雄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定煒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定煒公司蘆竹廠)辦公室,要求楊詔雄賠償 江瑋洺因跳票影響債信所受損失。江瑋洺站立在該辦公室門 前,吳佳龍、賴新僑、温吉成環坐在楊詔雄身旁,江瑋洺先 要求楊詔雄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期間楊詔雄多次 表明定煒公司資力不足、無法清償債務,温吉成等人仍不斷 要求楊詔雄清償債務,温吉成見楊詔雄略有動搖,遂提議可 以定煒公司機臺抵債,或定煒公司持續生產,再以分期方式 給付賠償,楊詔雄最初同意以定煒公司所有「破碎機」抵債 ,江瑋洺認價值過低,要求楊詔雄以「環保檢測機臺」抵債 ,楊詔雄即表明反對,並多次表示要請律師處理債權分配事 宜,温吉成等人開始不耐,進一步要求楊詔雄拿出價值更高 之「粉碎機」償債,在場眾人見楊詔雄遲不肯同意讓渡機臺 所有權,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江瑋洺對楊詔雄恫稱 :「狗哥(指温吉成)你聽我說一下啦,不夠我一樣照討, 我不會放他走,因為他不做他媽的我就是要逼死他,管他是 誰…我們還幫他幹嘛,就給他死就好了…那這種人沒救了啦, 沒救了還救他幹嘛,媽的乾脆打死他算了,媽的我最看不起 就是這種的......」等語;温吉成在場對楊詔雄稱:「你們 (指楊詔雄、江瑋洺)交情這麼好,你(指江瑋洺)就繼續 他媽的就給我搬」、「好啦,就是按照我們既定的那個,既 然你不做了,就該拖的拖一拖,好不好......」等語,吳佳 龍恫以:「要兄弟的話,我們有的是兄弟,如果不處理好的 話,就讓你們在那邊無法做下去」等語,致楊詔雄心生畏懼 。復由温吉成對楊詔雄稱:「那寫一下啊,有沒有那個白紙 黑字」、「就這樣啦,破碎機整組」等語,賴新僑對楊詔雄 稱:「如果不做,粉碎機直接拿走就好啦,不夠就東西先搬 走啦,你要喬大家再來喬啊......」等語,吳佳龍亦對楊詔 雄稱:「直接載走也沒關係啊,那價錢也才幾萬而已,絕對 不到兩百,幹......」等語,強行要求楊詔雄將「破碎機臺 」讓渡與江瑋洺,並以分期方式賠償50萬元,迫使楊詔雄勉 為同意將「粉碎機臺」所有權讓渡與江瑋洺,當場簽立讓渡 書及面額合計50萬元之本票6紙,而使楊詔雄行無義務之事, 迄同日晚上8時50分許,眾人得逞後始離去。二、因楊詔雄未支付第一期賠償金25萬元,温吉成、江瑋洺、吳 佳龍,於同年7月31日下午2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街00號
定煒公司廠房(下稱龜山廠),向該公司員工王俊祥表示要搬 走破碎機抵償債務,王俊祥隨即打電話通知楊詔雄報警,温 吉成(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江瑋洺等人有共同強制之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詳後述)見狀先行離去。江瑋洺、吳佳龍與後 來到場之賴新僑,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由江瑋洺衝到 王俊祥身旁,強行切斷現場機臺電源,嗣楊詔雄抵達現場欲 開啟機臺電源繼續運作,吳佳龍、江瑋洺即上前阻擋,吳佳 龍並稱「我兄弟很多,不跟我們處理的話找人來門口站或鬧 ,讓你不要做」等語,賴新僑則在旁助勢、催促楊詔雄快點 將機器賣掉抵償債務,楊詔雄見狀欲將廠房鐵門關閉時,江 瑋洺上前將該鐵門之遙控器開關扯斷,阻止楊詔雄關閉廠房 鐵門,以此強暴、脅迫方式,迫使王俊祥所操作之機臺停擺 ,楊詔雄無法開啟機臺復電及關閉廠房鐵門,而使其等行無 義務之事及妨害行使權利。
三、吳佳龍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手槍、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公告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持有, 竟基於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意,於110年2月1 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 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1103020007號)、具殺傷力之非制 式子彈2顆,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10年2月1日上午7時許,為 警持搜索票,在吳佳龍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住處 後陽臺,扣得上開槍枝、子彈2顆及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 彈8顆(其中1顆於員警交接證物時不慎擊發),始悉上情。四、案經楊詔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判範圍:本件檢察官起訴上訴人即被告吳佳龍涉犯強制、 恐嚇及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槍枝、子彈等罪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四所載),並起訴被告温吉成 、賴新僑均涉犯強制、恐嚇等罪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三所載),經原審審理後,判處吳佳龍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 槍枝(尚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刑,並判決吳佳龍其餘被 訴強制、恐嚇及温吉成、賴新僑均無罪。吳佳龍不服原判決 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不服原判決關於吳佳龍其餘被 訴強制、恐嚇無罪及温吉成、賴新僑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本 院卷第51、157頁),未就原判決關於吳佳龍不另為無罪諭 知部分(原判決第15頁)上訴,此部分即非本案上訴範圍。 準此,本件上訴審理範圍為原判決關於吳佳龍有罪、其被訴
強制、恐嚇無罪部分及温吉成、賴新僑部分(另同案被告江 瑋洺就原判決判處恐嚇、毀損等罪刑,提起科刑上訴,本院 另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 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 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 ,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等實質內 容已有不符者在內。而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 指陳述依其作成當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觀之,一般而言,在 類此環境、情況下所為,虛偽可能性偏低,而具有可信為真 實之特別情況者,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 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情形均屬之,因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狀況,故以之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承認其證據能 力,故是否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 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告訴人楊詔雄經原審傳 喚到庭作證,其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原訴卷三第217至2 44頁),有部分與先前警詢中之陳述有所不同,且就事件部 分流程及細節於警詢時陳述較為明確、詳盡,故楊詔雄於警 詢所為陳述即有與原審審理中不符之情形。觀諸楊詔雄警詢 時之陳述甚為詳盡,且依警詢調查筆錄記載內容,係採取一 問一答方式,楊詔雄對員警之問題均能為連續陳述,佐以楊 詔雄於偵訊、原審審理時證稱警詢所述實在等語(他卷一第 231頁,原訴卷三第219、222、223頁),足認楊詔雄於警詢 時之陳述顯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經不正方法取得,無不可 信之情形存在,是依楊詔雄警詢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與條件 等情,尚查無不法取證或筆錄記載失真等情事,並審以其警 詢之陳述比之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距本案為警查獲時較近 ,當時記憶自較深刻清晰,可立即回想反應其所親身見聞體 驗之事實,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或記憶受外力之污染 ,時間上尚不及權衡利害及取捨得失,亦較無來自被告在場 之有形、無形之壓力,而出於不想生事、迴護被告之供證, 是楊詔雄於警詢時之心理狀態既未遭受任何外力壓迫,記憶 未受污染,心智亦屬健全,所述應係出於其真意,依當時客 觀環境與條件加以觀察,堪認其於警詢時陳述之客觀環境及 條件,相較於其於原審審理證述時而言,應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為證明被告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溫吉成、吳佳龍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主 張楊詔雄警詢筆錄屬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一節(本院卷 第160至161、210、232頁),並無足採。(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溫吉成、 吳佳龍及其等辯護人除爭執上開所指楊詔雄警詢陳述之證據 能力外,檢察官、被告賴新僑、溫吉成、吳佳龍(上3人下 稱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就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證 據能力(本院卷第160至172、181至190、209至219頁),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 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 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三)温吉成、吳佳龍之辯護人雖就證人即告訴人王俊祥警詢時陳 述及警方所提供現場搜索影片截圖畫面中警方自行加註之文 字說明(原審卷一第382頁)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爭執(本院 卷第160至161、210、232頁),惟因本院並未引用上揭陳述 作為本案積極證據之用,自無庸論述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 併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二部分:
訊據被告3人固坦承其等與同案被告江瑋洺分別於109年7月2 4、31日前往定煒公司蘆竹廠、龜山廠,向楊詔雄催討債款 、欲搬走粉碎機,及楊詔雄於同年7月24日晚間簽立讓渡書 、本票予江瑋洺,以及江瑋洺於同年7月31日關閉龜山廠總 電源,並於當日楊詔雄到場後將該工廠鐵捲門電源線扯斷等 事實,惟均否認有何強制、恐嚇等犯行。①温吉成辯稱:7月 24日部分,我對楊詔雄沒有強制的行為,我那天去現場替他 們協調江瑋洺跟楊詔雄債務,我負責溝通,我是站在協調的 立場,絕對沒有任何脅迫、恐嚇的行為。②吳佳龍辯稱:我 只是陪同江瑋洺去楊詔雄的工廠,我絕對沒有妨害自由跟恐 嚇。③賴新僑辯稱:7月24日部分,楊詔雄跟江瑋洺有債務糾
紛,我們就是跟楊詔雄談說要怎麼還錢,我沒有暴力恐嚇他 ,是楊詔雄自己說要拿機台抵債,他一開始就同意,因為當 天後來楊詔雄跟江瑋洺有吵架,楊詔雄說還不出這麼多錢, 要死之類的話,江瑋洺要楊詔雄不要這樣子,要他振作;後 面談很久之後,他們談好了,楊詔雄就簽本票跟讓渡書,我 就走了;我有講起訴書所載,如果不做粉碎機直接拿走就好 ,不夠的東西先搬走,你要喬大家再來喬之類的話,在場的 人對告訴人講什麼話我不太記得。7月31日部分,我有去定 煒公司龜山廠,我們去的時候楊詔雄不在現場,江瑋洺跟楊 詔雄的員工吵架,後面楊詔雄有到現場就跟江瑋洺吵架,楊 詔雄或員工其中一人跟江瑋洺之間有拉扯,好像是因為要不 要讓機台繼續運作有爭執,他們有肢體接觸,我跟吳佳龍有 阻止江瑋洺,怕他打楊詔雄或員工,我不知道後來機台有沒 有停止操作等語。經查:
⒈江瑋洺因與楊詔雄有債務糾紛,於109年7月24日下午2時許, 與被告3人一同前往定煒公司蘆竹廠,向楊詔雄催討債務, 並於協商債務過程中,江瑋洺與被告3人分別對楊詔雄為事 實欄一所載之言語,楊詔雄於同日晚間8時許簽立讓渡書、 本票交予江瑋洺,以及江瑋洺與被告3人於109年7月31日下 午2時許,江瑋洺要求定煒公司員工王俊祥關閉工廠機器電 源,王俊祥不從,江瑋洺逕自關閉機器電源,期間王俊祥通 知楊詔雄到場,江瑋洺為阻止楊詔雄關閉工廠鐵門,將工廠 鐵門電源線扯斷等事實,業據被告3人及江瑋洺分別於警、 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在卷,且經證人楊 詔雄於警、偵訊、原審審理時證述及王俊祥於偵訊、原審審 理時證述明確(他卷一第19至21頁,他卷一第231至236頁, 原審卷三第215至260頁),並有原審勘驗定煒公司蘆竹廠10 9年7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而製作之勘驗筆錄及截圖(原審卷 二第113至135、200至220、233至243、256至267、306至324 、332至348頁)、楊詔雄簽立之讓渡書、本票在卷可佐(見 新北地院109板簡2391號民事卷第51至53、73頁),及攝影 時間109年7月31日員警密錄器畫面影像截圖(他字卷二第69 至74頁)在卷可稽,故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⒉依江瑋洺於警詢時供稱:因楊詔雄陸續跟我借1,800萬元支票 去周轉,但楊詔雄周轉不靈,跳票後導致我信用受損,我當 初借他支票的條件是如果跳票的話要賠償我信用損失,跳一 張票要賠償我200萬等語(他字卷二第13頁),與楊詔雄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跟江瑋洺借過支票,到期日當天我有 請原本收他票的客戶把支票抽起來,我寄另外1張票據給他 ,結果他沒有把那張支票抽起來,導致江瑋洺跳票;我有跟
江瑋洺借不少票,有簽立文件,內容是若跳票的話要給他20 0萬等語(原審卷三第218頁),大致相符,且有楊詔雄簽立 之支票借用切結書、借票切結書在卷可佐(見新北地院109 板簡2391號民事卷第75至78頁),顯見楊詔雄確有與江瑋洺 約定,由江瑋洺出借票據予楊詔雄,如楊詔雄未按期清償票 據致支票跳票,應賠償江瑋洺200萬元。又江瑋洺出借予楊 詔雄之票據,確於109年7月20日有跳票情事,亦據楊詔雄證 述在卷(原審卷三第226頁),且有江瑋洺之支票退補紀錄 明細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227頁),此為江瑋洺等人於109 年7月24日至定煒公司蘆竹廠向楊詔雄要求賠償、催討債款 之緣由。
⒊被告3人與江瑋洺於109年7月24日如何對楊詔雄以脅迫之方式 催討債款及簽立讓渡書、本票之過程,業據楊詔雄❶於警詢 證稱:109年7月25日江瑋洺帶被告3人來定煒公司蘆竹廠跟 我勒索200萬元,當時由他們公司輩分大的温吉成與我接談 ,而吳佳龍、賴新僑及江瑋洺等人在旁助勢及聽命於温吉成 指示,如果温吉成向我提出的條件我不答應,吳佳龍及江瑋 洺就會在旁附和並要脅我,當時我記得温吉成跟我說:【我 小弟江瑋洺的支票因為借你而發生跳票,他向我提這件事情 要我出面幫他處理,所以我今天來跟你談】;温吉成開口向 我問我能不能拿出200萬元來處理這件事情,但我回答不行 ,最多只能20萬元來處理,江瑋洺及吳佳龍在旁一聽到就馬 上跳起來恐嚇我說:【拿20算什麼,沒有誠意】,並一直自 稱【我們是統促黨而且在白狼旁邊的,如果要兄弟出來處理 更好,他們最喜歡跟兄弟談事情了,要我想清楚】,然後因 為我不接受他們開出的價格,換要求我拿出一臺環保檢測機 臺(價值180萬元)作為賠償,我當下覺得很煩不想再生事 端就答應他說好,我也自認倒楣的為了趕快打發他們走,但 他們出去商談完畢後又反悔,要求我交出我位於桃園市○○區 ○○街00號内的破碎機臺1組(價值200萬元),當下要求我帶 他們去龜山廠内看機臺,看完機臺(回到蘆竹廠)後,他們 就逼我簽立本票及讓渡書並離開現場(他卷一第15至18頁) 。109年7月25日大約下午2時許,當時我剛要進去(蘆竹) 廠區内,被告他們已經在廠房門口等我了,當時我想說在街 道上講債務(指跳票時另應賠償的道歉金)不好看,所以請 被告他們進來我辦公室内談,我當時看到分別是被告3人及 江瑋洺,帶頭跟我講話的是温吉成,開口一樣就說是要幫他 小弟江瑋洺處理債務的事情。當下温吉成等4人叫我拿出現 金200萬元出來處理,但我跟他說沒有錢,然後我有跟他們 說7月21日時江瑋洺有先跟我說可否以20萬元作為賠償,我
有答應,因為江瑋洺還有欠我約7萬多元,如果以20萬元來 處理,我只要拿出現金12至13萬元就可以解決了,但他們有 跟我說他們跟公司的人報告,如果以20萬元來處理這件事情 ,公司的人不同意,現上門找我時突然金額變成200萬元要 處理,說是依合約執行。被告他們先逼我拿錢,我說沒有錢 ,結果變成要逼我簽立本票及財產讓渡書,要將我廠房内的 所有東西及機臺全數變賣換取現金抵債,如果我不同意簽立 本票及讓渡書,一樣要叫吊車來吊走機臺及拿取場内有價之 物變賣,但這樣做無疑是逼死我,會害我倒閉。(你是否看 得出來温吉成等4人之作案分工内容?)事後我看監視器及 回想當時,温吉成雖然都好好講,但開出來的條件都是要我 逼我交出財物,或是讓渡廠房機具變賣折抵債務,但重點就 是要我拿出錢來處理;吳佳龍、江瑋洺、賴新僑等3人在現 場都是喊打喊殺,作勢要打我、逼我交付並妥協他們所開立 的條件,他們的條件就是逼我讓渡機具變賣或是交付錢財, 如果我當下不答應簽立該讓渡書及本票,他們要馬上搬我的 機具,讓其他債主也來跟著搬空我廠房機具。(你是否知悉 江瑋洺有無黑道背景或是自稱屬於哪間公司?溫吉成、吳佳 龍、賴新僑等人是否亦同?)他們來的時候跟我說他是統促 黨,江瑋洺跟我說温吉成是統促黨的大老,是「白狼」張安 樂的左右手,當時我有求他們說可否高抬貴手不要逼死我。 他們當時都是說同一掛,吳佳龍跟我說:「我兄弟很多,你 不好好處理,你想你在這邊可以做嗎?」,然後江瑋洺一直 叫吳佳龍會長(他卷一第19至21頁)。❷偵訊時證稱:江瑋 洺找被告3人來定煒公司蘆竹廠找我,從當天下午2時開始談 條件,當時檢測人員陳定邦在樓上監看監視螢幕,怕我有危 險;我們就是在談跳票要怎麼處理,我跟被告他們說大概當 週的週五以前我會把跳票的票拿回來,將跳票的部分還給他 們,把票據拿去票據交換所塗銷,他們就說看我的誠意要怎 麼賠,我說我真的是沒錢,最多就是20萬元,從20萬元開始 談,吳佳龍說要兄弟的話他們有的是兄弟,如果不處理好的 話,讓我們在那邊無法做下去。江瑋洺就威脅要找吊車來拖 走我廠内的機台......在過程中我從20萬跟他們談到30萬, 他們還是不接受,後來我說我有一張在檢測歐盟的環保機台 ,當時是6萬美金買的,我說不然我用這台儀器抵債,當下 他們是同意的。賴新僑在現場就幫腔。我們當天談到晚上8 點半多,但後來他們四人出去商量,又說不要用儀器抵債, 後來又說要上去林口看我的另外一個廠,有破碎機的設備, 所以當天下午4、5時許我就帶他們上去林口看設備,該廠地 址在桃園市○○區○○街00號。在定煒公司(蘆竹廠)的時候,
我就跟被告說他們要的話只能給他們破碎機,我買的時候含 周邊一共是200萬元,大約還有50萬元貨款沒付清,他們連 周邊和設備都要,我就無法同意。之後我們又回到定煒公司 蘆竹廠,他們一直要求一台破碎機,還要50萬元,我就說我 臺中有一套機台在修,只要再花30萬元就能修好,乾脆頂給 他抵債,他們接受該機台,但還要我拿50萬元抵債。還沒簽 之前他們說我不從的話就要拉光我工廠内的設備,最後我就 簽了一張25萬元的本票及5張5萬元本票,這6張本票現在還 在他們手上,且他們有去聲請本票裁定;我前述109年7月23 日在定煒公司發生的事情,其實應該是監視錄影畫面顯示的 日期即109年7月24日;❸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他們拿協議 書跟我要這筆錢,我沒有錢給他們,頂多只能拿20萬元賠給 他,但他們不同意,就要我簽讓渡機台給他,從下午2點多 搞到晚間7、8點,後來勉為其難簽給他。(你是自願簽立這 些文件的嗎?)我在那種環境下沒辦法走,他們又威脅要把 工廠的設備叫車子拉走,我不得已就簽給他。(你指的那種 環境下是何意?)4個人對我1個人,江瑋洺一直叫囂,有人 就說每天叫人來我這邊讓我沒辦法做,就是威脅的意思。( 你當時知道温吉成、吳佳龍跟統一促進黨福興黨部有關嗎) 那是事後江瑋洺說他們是統促黨,就是跳票以後他們有先說 什麼時候要來,當時江瑋洺有提到他們是統促黨,也就是發 生監視器畫面過程之前就知道這件事,感覺他們就是黑幫, 不好惹,如果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你就會感到害怕;(提示. .....109年7月24日你提供的監視器影像,原審勘驗筆錄記 載你說「好啦,阿不然簽一簽我破碎機給你」,若你認為有 遭到被告4人強制行為、心生畏懼,為何會如此這樣說?) 不然就沒完沒了,沒辦法走啊,他們不讓我離開啊,說要叫 外面的吊車把設備拉走,還叫品保把工廠的總電源關掉。( 在109年7月24日14時16分許,為何被告4人一進去你的辦公 室跟你做協商債務的時候,你就已經提出來要以機器抵債讓 他們去拉機器?)我是說我沒有錢可以付,他們說不然你有 什麼東西可以給,我想說樓上有一台環保檢測機,當時他們 說好,後來又說不要,要改破碎機,再到林口去看破碎機, 但是我講的是臺中那台破碎機,在當時我也想跟他們解決, 問題是我沒有錢。(既然你認為協議書上只有造成江瑋洺跳 票,並無造成其信用損失,為何還要同意或自願把機台讓給 他們?)人家找兄弟來找你,你要怎麼辦,你還要花錢去找 兄弟跟他處理嗎,在那種環境之下我甚至想要買一把槍把他 們幹掉。(你說在這種環境下甚至想要買一把槍把他們幹掉 ,你這時心中是有認為他們的到來很恐懼?)怎麼不會恐懼
呢,他們這種事情幹多了,他們有沒有想到人家的心理感受 嗎,我都想說我不幹了,要準備豁出去了。(既然你心中不 想要去付這筆款項,為何不直接拒絕?)在那種環境之下要 怎麼拒絕,不讓你走,2點多搞到晚間7、8點,要怎麼走, 設身處地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你被押的時候你怎麼辦。( 你稱「阿我簽名,其他你們寫」,為何你會同意江瑋洺他們 寫你所謂的讓渡書及協議書,你負責簽名?)我剛已經講過 ,在那種環境下被人圍住又離不開,換個角度要是你會怎麼 辦,你簽不簽、你簽不簽,你沒有被威脅過,你被威脅過就 知道要簽了。(為何我們4人去,你還有辦法抽菸、吃牛肉 麵、喝飲料,我們有打你、罵你嗎?)你(指江瑋洺)就在 門口做勢要打我。(主要跟你對話的人是誰?)温吉成跟江 瑋洺,賴新僑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吳佳龍是威脅我兄弟 很多,他找人來外面讓我無法做。(他們講了什麼話、做什 麼動作,讓你不能離開?)就是說這事情沒有處理好,你就 不用做了,他們找人來門口站,江瑋洺就說要找拖車來拖, 你怎麼離開,江瑋洺有作勢要打我,監視器影片上面有。我 有打電話問過警察,警察跟我講說沒有事實成立,就是沒有 當下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我沒有當天去報案,一直到他們來 拖機台才去報案等語(原審卷三第215至243頁)。與原審勘 驗定煒公司蘆竹廠109年7月24日監視錄影畫面及截圖所示被 告3人及江瑋洺與楊詔雄之對話、互動情節,大致相符。且 查:
⑴稽之被告3人與江瑋洺於催討債款之過程中,其等與楊詔雄之 對話:「我實在負擔不起啦......其實說實在我也做不下去 ,我真的做不下去......,我已經沒有辦法做了,我也沒有 錢去跟你們處理這些阿.....【江瑋洺:如果一個......當 成廢鐵賣就差不多了,你也知道就差不多啦】怎麼會當成廢 鐵,小江你這樣講就不對了阿......你搬的那台也是我的生 命線,他也知道,搬了就等於我這個人的心臟也挖了。.... ..【江瑋洺:楊董,這台是你的生命線?阿你不是有一台粉 碎的,我們跟你搬粉碎的】那台不能動,我機台款項還沒有 給人家,款項還沒有給完。......大概還有100,因為我後 來就出問題了。現在那機台可以說也不是我的。......我們 就說好了給你搬沒關係,阿那台錢還沒跟人家清除,不能動 ......。【江瑋洺:狗哥,我的建議是,我剛跟楊董討論, 我是希望讓他繼續做,如果他不打算做了,沒關係,那我們 用中古的價位整場下去估】如果按照你的話,把所有的債權 人都叫來,大家來分配。【江瑋洺:可以阿】我就走這條路 ,大家來分配。【吳佳龍:我跟你說你這樣是說大話】不是
,我只是說因為我遇到你們,其他的人不會這樣追殺我.... ..【温吉成:其實我說,給債權人分配的話也分配不了阿】 【吳佳龍:你負債一億多餒】人家之所以不動我,不來找我 ,是希望我能夠做來緩解一下,但是知道我現在的狀況。.. ....【温吉成:他有粉碎機嗎?】【江瑋洺:他有阿】【賴 新僑:我有疑問,如果不做,粉碎機直接拿走就好啦】【温 吉成:那我們就粉碎機】......沒有啦我跟你講,粉碎機錢 還沒有付給人家,我事情處理不完啦,我今天碰到這種事情 ,那粉碎機的款我沒有付清給人家,阿我怎麼可以讓你動。 【賴新僑:粉碎機如果你不做,那粉碎機你要怎麼處理?】 大家來分配嘛,我所有的債權人對不對。【賴新僑:我們直 接要粉碎機就好啦】不要這樣子啦,我付清的我可以給你。 【江瑋洺:你確定你不要做了】說實在的小江,我遇到你我 也做不了,我怎麼想過成這樣,我本來就很痛苦了......你 有聽過壓倒駱駝最後一根稻草你知道嘛。【江瑋洺:我壓倒 你稻草?我今天如果要壓倒你稻草,我這邊全部做廢鐵就好 了,就不會跟你說那麼多了......】温先生,老大你剛剛都 講了嘛那台(環保機)給你們0K了嘛,都講好了嘛,阿變來 變去。【吳佳龍:問題是你講的那台根本沒那個價格阿,都 有折舊率嘛,你不能說中古賣幾十萬,阿幾萬塊給人家過了 】【温吉成:那個留著你自己賣,然後你粉碎機就搬回去】 不好意思,温先生這樣我還要再面對一次,所有權不在我手 上,有一台在我手上的,那個尾款還大概2、30萬。...... 那台你不能夠給我動。【江瑋洺:為什麼會不能動餒?我們 來繳也不能動嗎?】你動了我也根本沒辦法做。......【温 吉成:是這樣啦,兩個都是朋友今天誰錯誰對大家都心裡有 數,今天小江讓你再去生產,坦白講天下處理票的不像我們 那麼軟的.....那這個價錢你看多少錢你願意處理】...... 温先生,我請你幫忙,能不能高抬貴手幫忙,說實在我遇到 這些事我後悔不已,......我也知道他不會放過我,我為什 麼講這麼悲觀,多這20萬的負債對我這麼辛苦的人來講真的 很痛苦」(原審卷二第113至135頁)、「【江瑋洺:最後一 件事喔,我再跟你最後一次確認,你如果不做,狗哥,我剛 剛跟會長那邊講好了,如果他不做,現在馬上請他所有的債 權人都過來,然後我們這邊叫人家來估,讓渡書怎麼樣寫一 寫開始動,如果說他要做】【温吉成:就就繼續生產啦】你 們要這樣我請律師來處理。【江瑋洺:沒有給你那個時間了 ,我們現在就找了】【吳佳龍:我們現在請我們律師過來, 他都知道啦,把債權人全部叫過來......【吳佳龍:律師對 律師,你不要在那邊哭好不好】......【江瑋洺:狗哥你聽
我說一下啦,我這樣講啦,不夠我一樣照討,我不會放他走 ,因為他不做他媽的我就是要逼死他,管他是誰,這種人他 媽的還有什麼救,自己都放棄了他媽的不想做了,人家要幫 他都不想做了......,我們還幫他幹嘛,就給他死就好了, 自暴自棄......【賴新僑:而且小江還要對我交代喔,因為 那些錢是我借給他之後,他又開票給他。等於是你要對小江 負責,小江要對我負責】、【温吉成:所以說這個問題,你 不生產了,下這個狠心,你們交情那麼好,你就繼續他媽的 就給他搬......】真的啦,不要做了,小江我也真的不想做 了。【江瑋洺:那我問你沒做你要怎麼辦】給我一個解脫啦 好不好。【江瑋洺:給你一個解脫喔,那邊就開始當廢鐵處 理掉了】現在不能動。......【吳佳龍:今天我們就針對你 讓人家信用瑕疵要賠200萬這件事情】對阿我想說請你們給 我一條生路,20萬。【吳佳龍:很簡單,你說任何機器、所 有檢測的機器是誰租的什麼請你都證明,不然就視同你的財 產,那就請你簽讓渡書跟債轉,如果人來了我們就清光】這 個我做不到。【吳佳龍:那也沒關係阿,直接載走也沒關係 阿】、【江瑋洺:那直接載走阿,對阿,直接載走沒關係, 搬走再來喬啦,如果你決心不做我就是這樣喬阿】......【 温吉成:你既然不做,那東西到時候該怎麼在喬啦】、【吳 佳龍:就搬走搬一搬就好啦】温先生,這些東西都不能給我 動。江瑋洺:我一定會動】、【賴新僑:不夠就東西都先搬 走啦,你要喬大家再來喬阿】那 …都是我的嘛,我來處理.. ....【温吉成:好啦,就是按照我們既定的那個,既然你不 做了,就該拖的拖一拖,好不好】温先生,你們今天不能給 我弄,我下禮拜請大家來開會。【江瑋洺:我要動了我要動 了,我現在要動了】。.......【温吉成:你準備最高可以 多少......】他當初要求…這樣50萬已經夠多了。【温吉成 :那個這樣好不好,…因為......】那好,我跟你講,破碎 機你們搬,大家寫一寫。【温吉成:我們既然這樣講,就是 …】、【吳佳龍:麻煩你讓渡書、債權轉移書寫一寫】對阿 ,你們先跟我寫好......。【温吉成:這個,…破碎機哈? 】......【温吉成:這樣子啦,破碎機跟那個…,看要不要 再借…】我沒有錢,如果有,我為什麼欠你錢,我說正經的 。......【温吉成:你自己誠意可以多少,我們馬上寫】温 先生我連吃飯都沒有錢。......我已經同意你們了,阿你們 還要咬著不放,一定要把我怎麼樣,我破碎機已經同意要給 你們了,對不對,我已經給你們了,你們既然堅持要破碎機 ,......你還要我拿錢,我就是沒有錢,有錢我就跟你處理 了,我幹嘛還要把我的生產線搬給你餒。【温吉成:就看能
不能再補貼一點】我真的沒有錢了,我真的是沒有錢,你要 好我搬給你阿,你們叫車來載......,大家寫一寫阿,我已 經同意你們了。你們還要我怎麼樣。【温吉成:這樣啦,小 江......,破碎機搬走就好了】、【江瑋洺:好】破碎機給 你們啦,大家寫一寫」(原審卷二第200至220頁)、「【江 瑋洺:不是,我說給你聽,這個是不是破碎機,阿它整台整 組的,我拍照整組就對了,沒有什麼主機不主機】。主機啦 ,你要寫主機啦。【江瑋洺:怎麼會主機嘞?主機這樣有問 題阿】【温吉成:有附機嗎?】【江瑋洺:對阿,附機嘞】 【賴新僑:不是一整套的嗎】【吳佳龍:整套的喔】是那個 主機而已。【江瑋洺:我是要整套的喔】沒有啦,整套的不 行,你要連後面那個粉碎機都給我拉走。【江瑋洺:沒有, 沒有,我要整套的】【吳佳龍:要一個粉碎機要幹嘛,要嘛 就整套的不然怎麼辦】那那談不妥。【吳佳龍:你一台汽車 只有輪子有用嗎】那個不行。......破碎機我剛剛就講破碎 機,後面那粉碎機是另外粉碎機,你連粉碎機都給我拿走我 還做個屁阿......」、「......大哥可不可以幫幫忙給我個 機會......,我知道那我再增加個10萬塊。【吳佳龍:好啦 ,楊董…今天人家委託你還是不管怎麼樣,你今天剁債(台語 )再也要有一個行情,你不能說齣今天講一個沒行情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