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2650號
TPHM,95,上訴,2650,2006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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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 行前,新法施行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 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 考。查被告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裁判 確定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而其於本案因一時失 慮致罹法典,審酌其於本案可責性尚屬輕微,經此罪刑之宣 告,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被告丙○○所處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現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宣告緩刑 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五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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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