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自然人本身犯罪),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一0四年 度審訴字第六0三號判處罪刑確定,惟該業經判決確定之部 分,屬被告曾順生自然人因填製不實萬代源公司統一發票會 計憑證所犯,與本案被告曾順生被訴萬寶樂公司負責人為納 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犯罪之主體為公司,自 不生任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合先敘明 。
貳、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
一、曾順生為萬寶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屬於商業會計法規定之 商業負責人,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之實際負責業 務之人:
(一)明知萬寶樂公司於九十五年一月至九十七年十月,與附表 一所示公司間,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 ,取得各該公司開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共二十八張,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總金額三千三百三十一 萬三千四百三十七元,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虛報為萬寶樂公 司之進項憑證,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逃漏營業稅達 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六百七十三元(此部分為本院諭知無罪 之犯罪事實);
(二)明知萬寶樂公司於同一期間,與如事實欄二(一)至(八 )所示之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牛頓公司, 及如事實欄三所示萬代源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 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此部分內容詳如如事實欄二(一) 至(八)及如事實欄三所示)及幫助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營 業稅之犯意,虛偽開立如附表A次數第五次、第七次、第 八次、第九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三 次所示不實之萬寶樂公司統一發票,交付予如事實欄二( 一)至(八)所示之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 牛頓公司,及如事實欄三所示萬代源公司,充當進貨憑證 ,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使用,以此不 正當方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二編號一、二 、三、四、六所示(即除如事實欄二(九)所示樂牌公司 以外之公司),因認被告曾順生此部分之犯行,除本院前 揭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外(檢察官起訴認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嫌,惟經本院 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罪),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並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曾順生有罪之 如事實欄二(一)至(八)所示八次犯行、如事實欄三所 示七次犯行間,具有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等語(此部分為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犯罪事實 )。
參、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本條項之立法理由則明載:『本條第一 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不限當月分)為 計算稅額之方法。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應 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溢付稅額。 』是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 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關於納稅 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須納 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詳最高法 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六號、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三 三九五號判決意旨)、「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 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本條項之立法理由 則明載:『本條第一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 額(不限當月分)為計算稅額之方法。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 額者,其餘額即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 餘額即為溢付稅額。』是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 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又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一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係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 成立。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亦應當 同此解。是其幫助對象之納稅義務人究竟有無逃漏稅捐及逃 漏稅捐若干自應於有罪判決內詳加認定,並敍明憑以認定之 證據及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詳最高法院一 0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二三號判決意旨)、「營業人當期銷 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另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 之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審固認定上訴人經營之○○電子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申報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一所示之不實進項交易,而逃漏稅捐,惟並未記載說明該公 司之銷項稅額之金額,及扣除上開進項稅額後之金額為何? 逕以進項稅額為計算稅額之基礎,事實即欠明瞭,致本院無 從判斷其適用法律之當否。」(詳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 字第三三五八號判決意旨),由上最高法院判解說明可知, 營業人逃漏稅捐,須該營業人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 課徵之,倘若並無實質逃漏稅之結果,自難構成犯罪。
肆、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 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 付營業稅額。」、第三十九條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 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 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 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 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 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 准退還之。」,可見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 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且溢付之營業稅額原 則上不得請求退還,而應留抵下次之應納營業稅,此等事實 ,並據本院傳喚證人即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 牛頓公司等四家公司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承 辦人蔡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詳本院一0六年一月十 三日審判筆錄第四頁至第五頁稱:「(問: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 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第三十九條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 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 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 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 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 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是 否指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且溢付之營業稅額原則上不得請求退 還,而應留抵下次之應納營業稅?)是。」等語)。伍、經查:
一、無罪部分:
本件檢察官起訴萬寶樂公司於同一時期即九十五年一月至九 十七年十月,其銷項發票即虛偽開立之發票總數、總金額為 如附表二所示之八十一張、五千零六十八萬八千九百五十元 ,應繳納之營業稅達二百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九元之事實 ,此有如附表A次數第一次至第十四次所示、如附表C次數 第一次至第七次所示萬寶樂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號碼及 金額(頁數均詳如附表A次數第一次至第十四次所示、如附 表C次數第一次至第七次所示)在卷可稽;又本件檢察官起 訴被告曾順生此部分萬寶樂公司逃漏稅捐之進項發票即收受 虛開之他人統一發票為如附表一所示二十八張、總金額三千 三百三十一萬三千四百三十七元,得以扣抵萬寶樂公司營業 稅之金額為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六百七十三元等情,除據本院
傳喚本案承辦人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承辦人黃孝陵於本院審 理中(詳本院一0五年五月三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 三頁、本院一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四頁至第六頁 )證述在卷,並有營業人萬寶樂公司進銷項交易對像彙加明 細表(進項來源)(詳他字第三0二六號卷第五一頁至第五 二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詳他字第 三0二六號卷第八二頁至第九一頁)及證人黃孝陵所庭呈之 萬寶樂公司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間違反稅捐稽徵法相關資料 與發票各一本附於本院卷可參,則依前述說明,本件萬寶樂 公司同一時期,其銷項發票應繳納之營業稅額總計為二百五 十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九元,減掉虛偽之進項發票得以扣抵營 業額之金額為一百六十六萬五千六百七十三元,萬寶樂公司 仍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八十六萬八千七百七十六元,則 萬寶樂公司虛開發票本不用繳納稅捐原應繳納之營業稅額為 零,然因其虛開發票縱使扣抵虛偽之進項發票後,萬寶樂公 司仍應繳納營業所得稅額,可見萬寶樂公司實際上不生逃漏 稅之結果,又因此部分之行為,其行為既屬犯罪之主體為公 司,自不生任與被告曾順生所犯之其他部分具有何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故此部分本院自應另為無罪之諭知。二、如事實欄二(一)至(八)所示即有關幫助如附表A編號一 至四所示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牛頓公司等四 家公司逃漏稅捐罪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查如事實欄二(一)至(八)所示高意公司、薇尼公司、 西雅圖公司、牛頓公司等四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張華珍 ,檢察官起訴被告曾順生出具不實萬寶樂公司統一發票即 銷項發票予上開四家公司之時間,係如附表A次數第一次 至第十三次所示之時間,即九十五年二月至九十七年四月 間止,則被告曾順生縱出具不實萬寶樂公司統一發票,是 否實際上造成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牛頓公 司等四家公司逃漏稅捐之結果,須視上開四家公司於九十 五年二月間至九十七年四月間所虛偽開立銷項發票應繳納 之營業稅額是否大於虛偽之進項發票得以扣抵營業額之金 額,亦即是否有實質逃漏稅捐之結果而定。
(二)經本院傳喚證人即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牛 頓公司等四家公司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承 辦人蔡宏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高意公司、薇尼 公司、西雅圖公司、牛頓公司,自九十五年二月起至九十 七年四月間止,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銷項金額及張數、營 業稅額即銷項稅額為多少?上開四家公司於同一期間,虛 偽收受之統一發票以扣抵營業稅之發票張數、金額即進項
稅額為多少?)證人蔡宏基答:
一、高意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台幣 17,190,175元,稅額新台幣859,511 元。進 項發票新台幣17,146,750元,稅額新台幣 857,340 元。
二、薇尼公司:虛偽開立發票銷售額新台幣21,321,994元, 稅額新台幣1,066,103 元。進項發票新台幣 18,568,782元,稅額新台幣928,440元。 三、西雅圖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台幣 17,363,736 元,稅額新台幣868,187 元 ,進項發票新台幣11,445,980元,稅額新 台幣572,299 元。
四、牛頓公司:虛偽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新台幣76,651,336 元,稅額新台幣3,832,570 元,進項發票金 額新台幣68,745,663元,稅額新台幣3,437, 288 元。
」等語(詳本院一0六年一月十三日審判筆錄第三頁), 可證本件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牛頓公司, 於檢察官起訴之同一時期,其銷項發票應繳納之營業稅額 均大於虛偽之進項發票得以扣抵營業額之金額,則高意公 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牛頓公司自己本身虛開不實 統一發票之稅捐,較其向其他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稅額( 包括向本案被告曾順生取得之不實萬寶樂公司)為多,上 開四家公司虛開發票,其本不用繳納稅捐原應繳納之營業 稅額為零,然因其虛開發票縱使扣抵虛偽之進項發票後, 上開四家公司仍應繳納營業所得稅額,可見上開四家公司 之銷項發票總額而應繳納之營業稅額,均大於進項發票所 得扣抵之稅額(包括本案被告曾順生檢察官起訴書如附表 二所示出具不實萬寶樂公司統一發票予牛頓公司實際持以 扣抵稅額之金額二十六萬七千八百元(如附表二編號六所 示金額)、西雅圖公司實際持以扣抵稅額之金額五十一萬 七千一百元(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薇尼公司實際持以 扣抵稅額之金額十四萬六千元(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 高意公司實際持以扣抵稅額之金額六十七萬四千三百十四 元(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則上開如附表A編號一至 四所示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雅圖公司、牛頓公司等四 家公司銷項發票應繳納之營業稅額減掉虛偽之進項發票得 以扣抵營業額後,仍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見上開 四家公司實際上不生逃漏稅之結果,又因此部分之行為, 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罪之如事實欄二(一)至(八)所示八次犯行間,具有 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三、如事實欄三所示即有關幫助萬代源公司逃漏如附表C次數第 一次至第七次所示稅捐罪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查被告曾順生曾因為萬代源公司負責人於同一時期因不實開 立上開萬代源公司發票予他人而被判處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 審訴字第六0三號判決(詳本院卷第四八頁至第五二頁)確 定在案,觀諸該案有關萬代源公司於同一時期即九十五年至 九十七年間,並無實際銷貨事實,虛偽開立如附表D所示不 實之銷售統一發票共計二百四十七紙,如附表D所示之銷售 額共計七千二百三十八萬零三百五十元,萬代源公司應繳納 之營業稅額達三百六十一萬九千零十八元,除據上開案件判 決確定外,且據本院傳喚上開萬代源公司、萬寶樂公司承辦 人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承辦人黃孝陵於本院審理中(詳本院 一0五年五月三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 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四頁至第六頁)證述在卷, 並有證人黃孝陵所庭呈之萬代源公司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間 違反稅捐稽徵法相關資料與發票各一本附於本院卷可參,則 檢察官起訴被告曾順生交付上開不實萬寶樂公司統一發票予 萬代源公司為三十張、金額一千八百零三萬五千元,得以扣 抵萬代源公司營業稅額為九十萬一千七百五十元等情,亦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承辦人黃孝陵於本院審理中(詳本院一0 五年五月三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0五 年八月二十四日審判筆錄第四頁至第六頁)證述在卷,並有 證人黃孝陵所庭呈之萬寶樂公司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間違反 稅捐稽徵法相關資料與發票各一本附於本院卷可參,則依前 述說明,本件萬代源公司同一時期,其銷項發票應繳納之營 業稅額總計為三百六十一萬九千零十八元,減掉虛偽向萬寶 樂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得以扣抵營業額之金額為九十萬一千 七百五十元,萬寶樂公司仍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則萬 代源公司虛開發票本不用繳納稅捐原應繳納之營業稅額為零 ,然因其虛開發票縱使扣抵虛偽之進項發票後,萬代源公司 仍應繳納營業所得稅額,可見萬代源公司實際上不生逃漏稅 之結果,又因此部分之行為,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與本院前揭 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之如事實欄三所示七次犯行 間,具有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原審疏未詳察,未予核算有關上開各營業人就銷項稅額與進
項稅額之差額,以計算有無實質逃漏稅之結果,即對被告曾 順生分別就起訴書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論以犯稅捐稽徵法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二所示有關如附表A次數 第五次、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第十一次、、 第十二次、第十三次所示及如附表C次數第一次至第七次所 示部分,另論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嫌予以論罪科刑,即有未洽,故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摘 有關本件被告曾順生涉犯逃漏稅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罪型態,較之前案為多部分,固均無理由,惟此部分因被告 曾順生不構成犯罪,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就上開部分 各為無罪之諭知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條之一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江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曾順生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銷項發票部分
附表A:起訴意旨以萬寶樂公司發票供高意公司、薇尼公司、西 雅圖公司、牛頓公司、樂牌公司填製「營業人銷售額及 稅額申報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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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買受人│次│開立發票│申報之時│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卷證所在所│
│ │ │ │時間 │間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在頁數 │
│ │ │數│ │ │ │ │ │ │
├──┼─────┼─┼────┼────┼──────┼──────┼──────┼─────┤
│一 │高意公司 │第│95年2月 │95年1-2 │KU00000000 │620,000 │31,000 │詳他字第三│
│ │ │一│ │月於95年│ │ │ │0二六號卷│
│ │ │次│ │3月15日 │ │ │ │第八四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5年4月 │95年3-4 │LU00000000 │676,500 │33,825 │詳他字第三│
│ │ │二│ │月於95年│ │ │ │0二六號卷│
│ │ │次│ │5月15日 │ │ │ │第八四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5年5月 │95年5-6 │MU00000000 │589,000 │29,450 │詳他字第三│
│ │ │三│ │月於95年│ │ │ │0二六號卷│
│ │ │次│ │7月15日 │ │ │ │第八四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5年9月 │95年9-10│PU00000000 │620,000 │31,000 │詳他字第三│
│ │ │四│ │月於95年│ │ │ │0二六號卷│
│ │ │次│ │11月15日│ │ │ │第八四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5年11月│95年11 │QU00000000 │707,250 │35,363 │詳他字第三│
│ │ │五│95年12月│-12月於 │QU00000000 │744,000 │37,200 │0二六號卷│
│ │ │次│ │96年1月 │ │ │ │第八四頁 │
│ │ │ │ │15日前申│ │ │ │ │
│ │ │ │ │報 │ │ │ │ │
│ │ ├─┼────┼────┼──────┼──────┼──────┼─────┤
│ │ │第│96年1月 │96年1-2 │RU00000000 │800,000 │40,000 │詳他字第三│
│ │ │六│96年2月 │月於96年│RU00000000 │450,000 │22,500 │0二六號卷│
│ │ │次│96年2月 │3月15日 │RU00000000 │550,000 │27,500 │第八四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3月 │96年3-4 │SU00000000 │810,000 │40,500 │詳他字第三│
│ │ │七│96年3月 │月於96年│SU00000000 │765,000 │38,250 │0二六號卷│
│ │ │次│96年3月 │5月15日 │SU00000000 │492,000 │24,600 │第八四頁、│
│ │ │ │ │前申報 │ │ │ │第八五頁 │
│ │ ├─┼────┼────┼──────┼──────┼──────┼─────┤
│ │ │第│96年6月 │96年5-6 │TU00000000 │707,250 │35,363 │詳他字第三│
│ │ │八│ │月於96年│ │ │ │0二六號卷│
│ │ │次│ │7月15日 │ │ │ │第八五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7月 │96年7-8 │UU00000000 │707,250 │35,363 │詳他字第三│
│ │ │九│96年7月 │月於96年│UU00000000 │500,000 │25,000 │0二六號卷│
│ │ │次│96年7月 │9月15日 │UU00000000 │545,000 │27,250 │第八五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9月 │96年9-10│VU00000000 │492,000 │24,600 │詳他字第三│
│ │ │十│96年10月│月於96年│VU00000000 │410,000 │20,500 │0二六號卷│
│ │ │次│96年10月│11月15日│VU00000000 │660,000 │33,000 │第八五頁 │
│ │ │ │ │前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11月│96年11 │WU00000000 │820,000 │41,000 │詳他字第三│
│ │ │十│ │-12月於 │ │ │ │0二六號卷│
│ │ │一│ │97年1月 │ │ │ │第八五頁 │
│ │ │次│ │15日前申│ │ │ │ │
│ │ │ │ │報 │ │ │ │ │
│ │ ├─┼────┼────┼──────┼──────┼──────┼─────┤
│ │ │第│97年4月 │97年3-4 │YU00000000 │150,000 │7,500 │詳他字第三│
│ │ │十│97年4月 │月於97年│YU00000000 │671,000 │33,550 │0二六號卷│
│ │ │三│ │5月15日 │ │ │ │第八五頁 │
│ │ │次│ │前申報 │ │ │ │ │
├──┼─────┴─┼────┼────┼──────┼──────┼──────┼─────┤
│合計│二十二張發票 │ │ │ │13,486,250 │ 674,314 │ │
├──┼─────┬─┼────┼────┼──────┼──────┼──────┼─────┤
│二 │薇尼公司 │第│96年5月 │96年5-6 │TU00000000 │890,000 │44,500 │詳他字第三│
│ │ │八│96年6月 │月96年7 │TU00000000 │880,000 │44,000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五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10月│96年9-10│VU00000000 │490,000 │24,500 │詳他字第三│
│ │ │十│ │月96年11│ │ │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五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12月│96年11-1│WU00000000 │660,000 │33,000 │詳他字第三│
│ │ │十│ │2月97年 │ │ │ │0二六號卷│
│ │ │一│ │1月15日 │ │ │ │第八五頁 │
│ │ │次│ │前申報 │ │ │ │ │
├──┼─────┴─┼────┼────┼──────┼──────┼──────┼─────┤
│合計│四張發票 │ │ │ │ 2,920,000 │146,000 │ │
├──┼─────┬─┼────┼────┼──────┼──────┼──────┼─────┤
│三 │西雅圖公司│第│96年1月 │96年1-2 │RU00000000 │680,000 │34,000 │詳他字第三│
│ │ │六│96年2月 │月96年3 │RU00000000 │500,000 │25,000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4月 │96年3-4 │SU00000000 │558,000 │27,900 │詳他字第三│
│ │ │七│96年4月 │月96年5 │SU00000000 │774,000 │38,700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5月 │96年5-6 │TU00000000 │700,000 │35,000 │詳他字第三│
│ │ │八│96年6月 │月96年7 │TU00000000 │450,000 │22,500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8月 │96年7-8 │UU00000000 │700,000 │35,000 │詳他字第三│
│ │ │九│96年8月 │月96年9 │UU00000000 │820,000 │41,000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9月 │96年9-10│VU00000000 │800,000 │40,000 │詳他字第三│
│ │ │十│96年9月 │月96年11│VU00000000 │790,000 │39,500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6年11月│96年11-1│WU00000000 │850,000 │42,500 │詳他字第三│
│ │ │十│96年12月│2月97年1│WU00000000 │800,000 │40,000 │0二六號卷│
│ │ │一│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次│ │申報 │ │ │ │ │
│ │ ├─┼────┼────┼──────┼──────┼──────┼─────┤
│ │ │第│97年1月 │97年1-2 │XU00000000 │760,000 │38,000 │詳他字第三│
│ │ │十│97年2月 │月97年3 │XU00000000 │760,000 │38,000 │0二六號卷│
│ │ │二│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次│ │申報 │ │ │ │ │
│ │ ├─┼────┼────┼──────┼──────┼──────┼─────┤
│ │ │第│97年4月 │97年3-4 │YU00000000 │400,000 │20,000 │詳他字第三│
│ │ │十│ │月97年5 │ │ │ │0二六號卷│
│ │ │三│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次│ │申報 │ │ │ │ │
├──┼─────┴─┼────┴────┴──────┼──────┼──────┼─────┤
│合計│十五張發票 │ │10,342,000 │517,100 │ │
│ │ │ │ │ │ │
├──┼─────┬─┼────┬────┬──────┼──────┼──────┼─────┤
│四 │牛頓公司 │第│95年11月│95年11-1│QU00000000 │700,000 │35,000 │詳他字第三│
│ │ │五│95年11月│2月96年 │QU00000000 │325,000 │32,500 │0二六號卷│
│ │ │次│95年12月│1月15日 │QU00000000 │300,000 │30,000 │第八五頁 │
│ │ │ │95年12月│前申報 │QU00000000 │800,000 │40,000 │ │
│ │ │ │ │ │ │ │ │ │
│ │ ├─┼────┼────┼──────┼──────┼──────┼─────┤
│ │ │第│96年7月 │96年7-8 │UU00000000 │416,000 │20,800 │詳他字第三│
│ │ │九│ │月97年9 │ │ │ │0二六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第八六頁 │
│ │ │ │ │申報 │ │ │ │ │
│ │ ├─┼────┼────┼──────┼──────┼──────┼─────┤
│ │ │第│97年3月 │97年3-4 │YU00000000 │470,000 │23,500 │詳他字第三│
│ │ │十│97年3月 │月97年5 │YU00000000 │518,500 │25,925 │0二六號卷│
│ │ │三│97年3月 │月15日前│YU00000000 │500,000 │25,000 │第八六頁 │
│ │ │次│97年3月 │申報 │YU00000000 │701,500 │35,075 │ │
├──┼─────┴─┼────┴────┴──────┼──────┼──────┼─────┤
│合計│九張發票 │ │ 5,356,000 │267,800 │ │
│ │ │ │ │ │ │
├──┼─────┬─┼────┬────┬──────┼──────┼──────┼─────┤
│五 │樂牌公司 │第│97年10月│97年9-10│BU00000000 │ 549,700 │ 27,485 │1 │
│ │ │十│ │月97年11│ │ │ │ │
│ │ │四│ │月15日前│ │ │ │ │
│ │ │次│ │申報 │ │ │ │ │
│ │ │ │ │ │ │ │ │ │
├──┼─────┴─┼────┴────┴──────┼──────┼──────┼─────┤
│合計│一張發票 │ │ 549,700 │ 27,485 │ │
└──┴───────┴────────────────┴──────┴──────┴─────┘
附表B:以萬代源公司發票幫助高意公司、薇尼公司、牛頓公司 逃漏稅捐,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審訴字第六 0三號判決確定部分
┌──┬─────┬─┬────┬────┬──────┬──────┬──────┬─────┐
│編號│發票買受人│次│開立發票│申報之時│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卷證所在所│
│ │ │ │時間 │間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在頁數 │
│ │ │數│ │ │ │ │ │ │
├──┼─────┼─┼────┼────┼──────┼──────┼──────┼─────┤
│一 │高意公司 │第│95年1月 │95年1-2 │KU00000000 │850,000 │42,500 │詳他字第三│
│ │ │一│95年1月 │月95年3 │KU00000000 │935,000 │46,750 │六三五號卷│
│ │ │次│95年1月 │月15日前│KU00000000 │816,000 │40,800 │一第二八0│
│ │ │ │95年1月 │申報 │KU00000000 │799,000 │39,950 │頁 │
├──┼─────┴─┼────┼────┼──────┼──────┼──────┼─────┤
│合計│四張發票 │ │ │ │3,400,000 │17,000 │ │
├──┼─────┬─┼────┼────┼──────┼──────┼──────┼─────┤
│二 │薇尼公司 │第│95年1月 │95年1-2 │KU00000000 │900,000 │45,000 │詳他字第三│
│ │ │一│95年1月 │月95年3 │KU00000000 │900,000 │45,000 │六三五號卷│
│ │ │次│95年1月 │月15日前│KU00000000 │840,000 │42,000 │一第二九0│
│ │ │ │95年1月 │申報 │KU00000000 │720,000 │36,000 │頁 │
│ │ ├─┼────┼────┼──────┼──────┼──────┼─────┤
│ │ │第│95年10月│95年9-10│PU00000000 │200,000 │10,000 │詳他字第三│
│ │ │四│ │月95年11│ │ │ │六三五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一第二九0│
│ │ │ │ │申報 │ │ │ │頁 │
├──┼─────┴─┼────┼────┼──────┼──────┼──────┼─────┤
│合計│四張發票 │ │ │ │ 3,560,000 │178,000 │ │
├──┼─────┬─┼────┼────┼──────┼──────┼──────┼─────┤
│三 │牛頓公司 │第│95年3月 │95年11-1│LU00000000 │892,032 │44,602 │詳他字第三│
│ │ │二│95年3月 │2月95年 │LU00000000 │46,368 │2,318 │六三五號卷│
│ │ │次│95年4月 │5月15日 │LU00000000 │570,000 │28,500 │一第二九0│
│ │ │ │ │前申報 │ │ │ │頁 │
│ │ ├─┼────┼────┼──────┼──────┼──────┼─────┤
│ │ │第│95年6月 │95年5-6 │MU00000000 │133,200 │6,660 │詳他字第三│
│ │ │三│ │月95年7 │ │ │ │六三五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一第二九0│
│ │ │ │ │申報 │ │ │ │頁 │
│ │ ├─┼────┼────┼──────┼──────┼──────┼─────┤
│ │ │第│96年1月 │96年1-2 │RU00000000 │200,000 │10,000 │詳他字第三│
│ │ │六│ │月96年3 │ │ │ │六三五號卷│
│ │ │次│ │月15日前│ │ │ │一第二九0│
│ │ │ │ │申報 │ │ │ │頁 │
├──┼─────┴─┼────┴────┴──────┼──────┼──────┼─────┤
│合計│五張發票 │ │ 1,841,600 │92,080 │ │
└──┴───────┴────────────────┴──────┴──────┴─────┘
附表C:起訴意旨以萬寶樂公司發票萬代源公司填製「營業人銷 售額及稅額申報書」部分
┌──┬─────┬───┬──────┬─────┬─────┬───────┐
│編號│開立月年 │申報之│發票號碼 │金額(新臺│稅額(新臺│卷證所在頁數 │
│ │ │時間 │ │幣) │幣) │ │
├──┼─────┼───┼──────┼─────┼─────┼───────┤
│第一│095/03 │95年3 │LU00000000 │550,000 │27,500 │詳他字第三0二│
│次 │095/03 │-4月95│LU00000000 │800,000 │40,000 │六號卷第八三頁│
│ │095/04 │年5月 │LU00000000 │440,000 │22,000 │ │
│ │095/04 │15日前│LU00000000 │800,000 │40,000 │ │
│ │095/04 │申報 │LU00000000 │140,000 │7,000 │ │
├──┼─────┼───┼──────┼─────┼─────┼───────┤
│第二│095/05 │95年5 │MU00000000 │250,000 │12,500 │詳他字第三0二│
│次 │095/05 │-6月95│MU00000000 │900,000 │45,000 │六號卷第八三頁│
│ │095/06 │年7月 │M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 │095/06 │15日前│MU00000000 │800.000 │40,000 │ │
│ │ │申報 │ │ │ │ │
├──┼─────┼───┼──────┼─────┼─────┼───────┤
│第三│095/07 │95年7 │NU00000000 │570,000 │28,500 │詳他字第三0二│
│次 │095/07 │-8月95│NU00000000 │640,000 │32,000 │六號卷第八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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