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923號
TPHM,108,上訴,923,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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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此部分既有上開違誤 ,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及其執行刑,均予撤銷 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吳德林協助同案被告黃泓威聯繫金主借款辦理增 資登記,明知鴻圖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製作不實文件 並向主關機關行使辦理增資登記,有礙交易安全及主管機關 對於公司登記之監督管理正確性,仍貪圖利益為之,所為實 屬不該,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受有中 等教育之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應撫養照顧之人口、家庭經 濟情況、所產生之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 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沒 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 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先 予敘明。
㈡另按修正後刑法復增訂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同條第3 項則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亦增訂第38條 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次按被告犯 罪所取得之物,乃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益,而犯罪利得,僅 取決於事實上對財產標的之支配、處分權,無關民法合法有 效之判斷。而被告因犯罪所取得之財物,乃民法上因違反強 行規定而屬無效之法律行為,不能產生合法之財產所有權移 轉效果,故被告並未取得該等財物之所有權,但因被告已取 得對於該等財物事實上之支配權,乃產自犯罪而獲取之利益 ,仍屬得予沒收之犯罪利得,本應宣告沒收,惟若有前開第 38條之2第2項情形者,則以不宣告沒收為宜。 ㈢查本案被告吳德林所犯如事實欄一㈠⒈、⒉所示犯行之犯罪 所得,分別自同案被告黃泓威收取借款辦理鴻圖公司增資之 利息費用,各為5萬4,000元、4萬5,000元,並未扣案,亦核 無前開刑法修正後第38條之2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是就該部 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分別在被告吳德林如附表一編號1、2 犯行罪刑



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㈣另就未扣案之鴻圖公司第一次、第二次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股東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 、董事會簽到簿等文件,雖係供前開犯罪所用,然業經交付 予新北市政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已非被告吳德林及其共犯 黃泓威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㈤至於未扣案之鴻圖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帳戶,雖曾用以增資使 用,然該帳戶亦屬平日公司交易及金融往來所用之物,非供 犯罪使用,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景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公司法第9 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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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 宣 告 刑 │
├──┼──────┼───────────────┤
│ 1 │事實欄一㈠⒈│吳德林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 │(即追加起訴│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書一㈠⒈、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判決一㈠)│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事實欄一㈠⒉│吳德林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 │(即追加起訴│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書一㈠⒉、原│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審判決一㈡)│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
│ │ │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
┌──┬───────────┬──────────┐
│編號│ 原 卷 │ 對 照 │
├──┼───────────┼──────────┤




│ 1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偵30681卷 │
│ │104年度偵字第30861號卷│ │
├──┼───────────┼──────────┤
│ 2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調查局證據一-二卷 │
│ │處鴻圖公司及大根公司涉│ │
│ │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移送│ │
│ │書證據一至二卷 │ │
├──┼───────────┼──────────┤
│ 3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調查局證據三-十七卷 │
│ │處鴻圖公司及大根公司涉│ │
│ │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移送│ │
│ │書證據三至十七卷 │ │
├──┼───────────┼──────────┤
│ 4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原審卷 │
└──┴───────────┴──────────┘
附件一:供述證據及其出處
一、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泓威(鴻圖公司實際負責人) 1.調104.05.26(調查局證據一-二卷第476頁反面-478頁反 面)
2.調104.08.03(偵30861卷一第78-80頁) 3.偵104.08.03(偵30861卷一第134頁至反面) 4.調104.08.28(偵30861卷一第136-145頁) 5.偵104.08.28(偵30861卷一第167-168頁) 6.檢事105.01.26(偵30861卷二第39-43頁) 7.偵105.01.26(具結)(偵30861卷二第44-48頁反面) 8.檢事105.03.08(偵30861卷二第108-110頁) 9.檢事105.03.08(偵30861卷二第111-112頁) 10.準106.01.20(原審卷二第28-45頁) 11.審106.04.26(原審卷二第67-123頁) 12.準107.07.25(金重訴5卷(三)139頁) 13.審108.06.06(本院卷第442-449頁)二、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秀菊(大根公司負責人) 1.調104.08.21(調查局證據一-二卷第1-9頁反面) 2.檢事105.01.26(偵30861卷二第39-43頁) 3.偵105.01.26(具結)(偵30861卷二第44-48頁反面) 4.檢事105.03.08(偵30861卷二第108-110頁) 5.準106.01.20(原審卷二第28-45頁) 6.準106.06.13(原審卷二第286-288頁) 7.準107.06.13(原審卷三第39-80頁) 8.審107.07.25(原審卷三第125-132頁)



9.審107.10.03(原審卷三第213-233頁)三、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怡章(大根公司實際負責人) 1.調104.09.18(調查局證據一-二卷第55-64頁反面) 2.檢事105.01.26(偵30861卷二第39-43頁) 3.偵105.01.26(具結)(偵30861卷二第44-48頁反面) 4.檢事105.03.08(偵30861卷二第108-110頁) 5.準106.01.20(原審卷二第28-45頁) 6.準106.06.13(原審卷二第286-288頁) 7.準107.06.13(原審卷三第39-80頁) 8.審107.07.25(原審卷三第125-132頁) 9.審107.10.03(原審卷三第213-233頁)四、證人吳思儀(利鴻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1.檢事105.01.05(偵30861卷一第279-280頁) 2.偵105.01.05(具結)(偵30861卷一第281-282頁) 3.審107.07.25(原審卷三第127-131頁)五、證人黃文昀(翔億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1.檢事105.01.05(偵30861卷一第279反-280頁) 2.偵105.01.05(具結)(偵30861卷一第282頁)六、證人林冠昇(鴻圖公司登記負責人)
1.調104.09.08(調查局證據一-二卷第227-232頁) 2.檢事104.12.16(偵30861卷一第244反面-245頁反面) 3.偵104.12.16(具結)(偵30861卷一第249-254頁反面) 4.檢事105.06.15(105他4440卷123反面-124頁) 5.檢事105.07.13(105他4440卷124反面-125頁反面)七、證人葉詩昀(鴻圖公司員工)
1.檢事104.12.16(偵30861卷一第245反-247頁) 2.偵104.12.16(具結)(偵30861卷一第252頁反面)
附件二:非供述證據及其出處(金流部分)
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年8月10日104雙和字第101號 函附之林冠昇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局證據一- 二卷第238頁至反面)
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年7月24日104雙和字第94號 函附之林冠昇楊載牧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轉帳傳票及匯款資 料(調查局證據一-二卷第239-243頁反面)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4年7月14日104忠法查密 字第19927號書函暨檢附楊載牧李昭萃開戶資料、交易明 細(調查局證據三-十七卷第196-200頁)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年6月4日104雙和字第68號函 附鴻圖公司、大根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及開戶資



料(調查局證據一、二卷第13-14頁反面)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雙和分行104年6月11日104雙和字第73號 函附之鴻圖公司、大根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轉帳收支傳票 (調查局證據一、二卷第15-16頁反面)
六、林冠昇103年4月21日簽發之借據(偵30861卷一第264頁)七、張秀菊103年8月5日簽發之借據(偵30861卷一第263之1頁)
附件三:非供述證據及其出處(辦理增資登記部分)一、鴻圖公司部分:
1.利鴻會計師事務所102年9月25日鴻圖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 報告書(調查局證據三-十七卷第210-211頁) 2.利鴻會計師事務所103年4月22日鴻圖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調查局證據三-十七卷第216-217頁反面) 3.鴻圖公司102年10月4日變更登記表;102年9月25日董事會 議事錄、簽到簿、股東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3 年5月12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3年4月15日董事會議事錄 、簽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見偵30861卷一第214-215 頁反面、第224-225頁)
4.鴻圖公司試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鴻圖 公司臺灣企銀存摺、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 細表(調查局證據三-十七卷第211頁反面-214頁、第218 -220頁)
5.鴻圖欣業股東資料光碟(扣押物編號:A41)之股東名冊 (調查局證據十八-三十卷第153-165頁反面)二、大根公司部分:
1.翔億會計師事務所102年11月15日大根公司會計師資本額 查核簽證報告書(調查局證據三-十七卷第233-234頁反面 )
2.利鴻會計師事務所103年8月6日大根公司會計師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調查局證據三-十七卷第237-238頁反面) 3.大根公司102年11月21日變更登記表;102年11月8日董事 會議事錄、簽到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3年8月13日變 更登記表;103年8月1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見偵卷一第196-197頁、第203-204頁) 4.大根公司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臺灣企銀存摺(調查局證據三 -十七卷第235-236頁、第239-2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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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追根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