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565號
TPHM,104,上訴,565,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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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林榮泰對引介雙方後,被告乙○○處理力鋐公司之方 式,所知尚非完整,以其介紹人之角色,未再多所關心,亦 屬合理,自不能僅以其偵查中之證詞遽謂被告乙○○賣斷公 司之說非真,是上開向附表一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9張之 舉,究係被告乙○○或甲○○所為?有無將之記入帳冊?如 有,為何人所記?均有疑義,公訴人就此部分之舉證,亦非 足夠。
(四)綜上,公訴人無法充分舉證附表二之統一發票乃交易內容不 實之假發票,被告乙○○不論係自己經營力鋐公司時期所開 ,或其所稱賣斷力鋐公司後續跑業務所開,均不能論以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罪嫌,又附表一所指進項發 票,即便確屬不實,且持以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而申報行使之,亦不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公訴 人又未舉證力鋐公司本身有何逃漏稅之情,被告乙○○此部 分被訴事實,有罪之積極證據顯然不足,原審為無罪諭知, 核無不合。公訴人就此部分上訴意旨略以附表一之進項交易 屬虛偽,係為附表二之銷項交易做準備,以供幫助附表二公 司逃漏稅捐云云,仍指被告乙○○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罪嫌,但對於向附表一公司取得統一發票9張究否確係 由被告乙○○所為,及由被告乙○○將之記入帳冊乙節,公 訴人仍未舉證證明之,是關於被告乙○○此部分犯行仍有可 疑,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相繩,公訴人之上 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附表三、四被告乙○○無罪及被告丁○○不另為無罪諭知之 部分:
(一)附表四編號3至6之統一發票內容不實,係甲○○利用力鋐公 司開立並交付予各該公司後,幫助附表四編號3之豪進公司 持以申報扣抵因而逃漏營業稅,被告丁○○應共負其責,被 告乙○○因發票開立當時業已完全脫離力鋐公司,是對此部 分力鋐公司之作為並無任何刑責可言,已如前述。然就附表 四編號1、2部分,公訴人雖提出國稅局卷一所附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單之統一發票明細為憑(依序見第356、357頁,第 361頁),認係假發票,惟經原審向附表四編號1、2之公司 函詢,清查附表四編號1、2所示各該交易之真實性,編號1 之康景公司:提出99年4月9日至同年6月30日向力鋐公司購 買光碟片之統一發票影本,單價、數量均已載明(見原審卷 一第276至286頁);編號2之菲凡公司:提出報價單、統一 發票影本等資料(見原審卷二第7至12頁)。該兩家公司均 係被告乙○○實際經營力鋐公司或替該公司跑業務期間即開 始往來之公司(康景公司見附表二編號4、菲凡公司見附表



二編號13),此與附表四編號3至6收受假發票之各該公司不 曾出現在附表二之列顯有不同;此外,康景公司部分,表中 發票所購買之物均係光碟片,且其單價、數量、總價等,與 附表二編號4相比,亦無明顯異常之處,又發票開立時間雖 橫跨被告丁○○任負責人前後,但發票皆係蓋用乙○○任負 責人之發票章,然被告丁○○上任後,實查無乙○○繼續涉 入力鋐公司業務之明確證據,甚至力鋐公司於99年6月24日 已然在甲○○之安排下更換張朝林為登記負責人,卻仍繼續 沿用乙○○任負責人之發票章,則該等發票究係被告乙○○ 跑業務期間所成立之交易,只是發票較晚開,抑或甲○○利 用力鋐公司開立之假發票,容或有疑,尚無法單憑國稅局之 查核報告即加以論斷真假,且其中並無任何發票蓋用被告丁 ○○任負責人之發票章,縱使發票虛偽,亦應認與被告丁○ ○無關,公訴人對此並未進一步釋疑或舉證,自不應令被告 2人就此部分發票之真假共負其責。至於,菲凡公司部分, 其業已提出99年3月17日力鋐公司報價單作為附表四編號2所 示該8張發票之交易證據,經核與該等99年4月8日至同年月2 0日所開立之發票所載內容均相吻合,則公訴人顯難單憑國 稅局之查核報告即謂該8張發票亦為假發票(其理同附表二 部分),被告乙○○罪嫌尚屬不足,而部分發票開立時,被 告丁○○根本尚未開始擔任負責人,開始擔任後,仍係蓋用 乙○○任負責人之發票章開立發票,同前康景公司部分,自 無令其對此負責之理。
(二)雖公訴人引甲○○之證詞稱其與被告乙○○合作經營力鋐公 司時,發票都是被告乙○○開的云云(見101偵23511卷第23 6頁檢事官筆錄),然甲○○該次證述不可信之處,已悉述 如前(見貳、一、(二)),其以區區數千元誘使貧病困窘之 被告丁○○充任人頭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適為被告乙○○ 所稱原本談妥再當負責人3個月,但99年3月間起就一直叫甲 ○○找別人之當時,且此事乃甲○○親自與被告丁○○接洽 (甲○○甚至隱瞞身分而騙稱自己姓吳),與被告乙○○無 涉,後續負責人從被告丁○○更換為張朝林,再更換為胡元 祥,亦係甲○○一手安排,而與被告乙○○無涉,如係合作 經營,被告乙○○確如公訴人所指始終擔任實際負責人,或 如甲○○所稱發票都是其所開,何以會有上開轉折及安排, 此一明顯不合常理之事,相較於被告乙○○於原審所述,賣 斷之說實較為可信,公訴人在別無補強之情況下,自無法以 對己責任完全規避、證詞顯然有疑之甲○○上開所述作為被 告2人有罪之依據。至於附表三部分,同前四、(三)所述, 即便該等進項發票不實,被告2人亦不該當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此與附表四部分亦屬無 關之事實,並不互相影響,併此指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乙○○、丁○○就附表三、四部分,有罪之 積極證據仍屬不足,犯罪嫌疑無法充分證明,原審就此部分 諭知被告乙○○無罪,而被告丁○○此部分因與前揭有罪部 分容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乃對被告丁○○此部分所 涉不另為無罪諭知,經核並無不合。公訴人就此部分上訴意 旨徒以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力鋐公司前面的發票本 來就有問題,我們合作之後,發票也是乙○○開的。」云云 ,仍指被告2人此部分仍構成犯罪,惟證人甲○○業經原審 多次傳喚未到(見原審卷第二第59、102頁),致無從查證, 而被告丁○○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由甲○○以開具 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應與被告乙○○無 涉,已如前述,公訴人就此部分亦未再積極舉證,上訴亦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檢察官就無罪部分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進項公司 │開立日期 │張數 │ 金 額 │ 稅 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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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星照科技有限公司 │99年2月 │4 │180萬2,000元 │9萬100元 │涉嫌開立不實發票 │
├──┼────────────┼──────┼───┼───────┼──────┼───────────┤
│ 2 │亞伯頓企業有限公司 │99年3月 │5 │243萬元 │12萬1,500元 │部分虛進虛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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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9 │423萬2,000元 │21萬1,60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銷項公司 │開立日期 │虛銷發│虛銷發票金額 │提出申│提出申報金額 │提出申報稅額│
│ │ │ │票張數│ │報張數│ │ │
├──┼────────────┼──────┼───┼───────┼───┼───────┼──────┤
│ 1 │大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99年3月 │1 │20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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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昌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98年10月 │1 │896元 │1 │896 │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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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宇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8年8月至10 │3 │32萬4,250元 │3 │32萬4,250元 │1萬6,213元 │
│ │ │月 │ │ │ │ │ │
├──┼────────────┼──────┼───┼───────┼───┼───────┼──────┤
│ 4 │康景實業有限公司 │99年3月 │3 │50萬9,464元 │3 │50萬9,464元 │2萬5,473元 │
├──┼────────────┼──────┼───┼───────┼───┼───────┼──────┤
│ 5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9年1月至3月│3 │3萬2,390元 │3 │3萬2,390元 │1,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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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立台灣大學 │98年8月 │1 │2,800元 │0 │0 │0 │
├──┼────────────┼──────┼───┼───────┼───┼───────┼──────┤
│ 7 │詠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8年12月 │1 │1萬100元 │1 │1萬100元 │505元 │
├──┼────────────┼──────┼───┼───────┼───┼───────┼──────┤
│ 8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98年11月 │1 │4萬7,000元 │1 │4萬7,000元 │2,350元 │
├──┼────────────┼──────┼───┼───────┼───┼───────┼──────┤
│ 9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 │1 │4,700元 │1 │4,700元 │235元 │
├──┼────────────┼──────┼───┼───────┼───┼───────┼──────┤
│ 10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年3月 │3 │131萬2,640元 │3 │131萬2,640元 │6萬5,632元 │
├──┼────────────┼──────┼───┼───────┼───┼───────┼──────┤
│ 11 │昕榕資訊有限公司 │99年2月 │1 │6萬6,500元 │1 │6萬6,500元 │3,325元 │
├──┼────────────┼──────┼───┼───────┼───┼───────┼──────┤
│ 12 │徠博國際有限公司 │98年8月 │1 │4萬6,000元 │1 │4萬6,000元 │2,300元 │
├──┼────────────┼──────┼───┼───────┼───┼───────┼──────┤
│ 13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至99│5 │153萬3,000元 │5 │153萬3,000元 │7萬6,650元 │
│ │ │年2月 │ │ │ │ │ │
├──┼────────────┼──────┼───┼───────┼───┼───────┼──────┤
│ 14 │鑫兆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99年2月 │4 │180萬2,000元 │4 │180萬2,000元 │9萬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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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29 │589萬1,740元 │28 │588萬8,940元 │29萬4,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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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進項公司 │開立日期 │張數 │ 金 額 │ 稅 額 │ 備 註 │
├──┼────────────┼──────┼───┼───────┼──────┼───────────┤
│ 1 │胜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年4月至6月│15 │406萬5,517元 │20萬3,276元 │涉嫌開立不實發票 │
├──┼────────────┼──────┼───┼───────┼──────┼───────────┤
│ 2 │金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99年5月至6月│11 │500萬元 │25萬元 │虛設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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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亞伯頓企業有限公司 │99年4月 │5 │237萬元 │11萬8,500元 │部分虛進虛銷 │
├──┼────────────┼──────┼───┼───────┼──────┼───────────┤
│ 4 │鬥鎮股份有限公司 │99年5 月至6 │10 │457萬8,400元 │22萬8,920元 │虛設行號 │
│ │ │月 │ │ │ │ │
├──┼────────────┼──────┼───┼───────┼──────┼───────────┤
│總計│ │ │41 │1,600萬7,917元│80萬696元 │ │
└──┴────────────┴──────┴───┴───────┴──────┴───────────┘
附表四:
┌──┬────────────┬──────┬───┬───────┬───┬───────┬──────┐
│編號│銷項公司 │開立日期 │虛銷發│虛銷發票金額 │提出申│提出申報金額 │提出申報稅額│
│ │ │ │票張數│ │報張數│ │ │
├──┼────────────┼──────┼───┼───────┼───┼───────┼──────┤
│ 1 │康景實業有限公司 │99年4月至6月│28 │612萬4,303元 │28 │612萬4,303元 │30萬6,217元 │
├──┼────────────┼──────┼───┼───────┼───┼───────┼──────┤
│ 2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 │8 │325萬1,920元 │8 │325萬1,920元 │16萬2,596元 │
├──┼────────────┼──────┼───┼───────┼───┼───────┼──────┤
│ 3 │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99年6月 │3 │161萬5,000元 │3 │161萬5,000元 │8萬750元 │
├──┼────────────┼──────┼───┼───────┼───┼───────┼──────┤
│ 4 │力聖興業有限公司 │99年5至6月 │10 │424萬6,716元 │0 │0 │0 │
├──┼────────────┼──────┼───┼───────┼───┼───────┼──────┤
│ 5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99年6月 │2 │101萬9,810元 │0 │0 │0 │
├──┼────────────┼──────┼───┼───────┼───┼───────┼──────┤
│ 6 │同冠興業有限公司 │99年6月 │5 │237萬2,280元 │0 │0 │0 │
├──┼────────────┼──────┼───┼───────┼───┼───────┼──────┤
│合計│ │ │56 │1,863萬29元 │39 │1,099萬1,223萬│54萬9,5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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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胜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伯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鬥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照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榕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徠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聖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