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9年度,985號
TPHM,109,上易,985,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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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證人即同住之房客簡立宗於審理時證稱:我平常上班大 概8點出門,晚上8、9點回家,晚上回到家時會遇到丙○○和 甲 ,我不清楚甲 幾點睡覺,但丙○○大約11點多睡覺,甲 假日通常在家休息,至於甲 中間有無出去我就不知道,平 時家中都有放水果、零食,我們有跟她說要吃什麼自己拿, 但她只會拿一點點,再叫她拿,她也不會多拿。假日丙○○不 在的時候,他會交代我要料理甲 的三餐,我早上出門,會 先買中餐,及晚上要吃的東西,我晚上回來也會再問她有沒 有想吃的。我一週大約切3至4次水果給丙○○和甲 吃,但甲 都意思意思拿一點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5至140頁)。 證人即餐廳負責人萬馥嘉於審理時證稱:丙○○與甲 大約一 週來我的餐廳2至3次,我是負責結帳,但不負責點菜,結帳 的金額就是2至3人份的錢,因為有時候丙○○的女兒也會來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142至143頁)。
②次查,甲 應聘來臺擔任監護工,按其勞動契約之勞動條件為 :工資為17,000元及每月加班費以每日566.7元計算,雇主 免費提供適當休息空間及每日免費三餐膳食,休息時間不得 低於8小時,每工作7日給予1日休假,若於休假日工作即需 給予加班費,此有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在卷可佐(見不公開 卷第49至51頁),觀諸前述勞動契約提供中文、印尼文相對 照,甲 於應聘時即可預料受僱之職務為監護工,其工時僅 限制雇主應提供不得低於8小時之休息時間,及如於休假日 上班雇主應給付每日566.7元加班費等情。再由卷附之現場 蒐證照片可見甲 身著紅色圍裙及頭戴紅色鴨舌帽,並在店 內後方洗手槽區工作、收拾、端送碗盤等情,堪認甲 於受 僱期間,除從事家庭監護工外,仍至被告丙○○所有之米粉店 工作,而從事非家庭監護工之工作。關於甲 每日工時,除 綜合被告2人、甲 及證人簡立宗之證述外,並輔以現場蒐證 錄影時間為19時39分至20時44分許,因而推論甲 之工作時 間應起於每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被告丙○○準備早餐,後至 麵店工作並於20至21時許返回住所,後再幫被告丙○○按摩至 晚上11至12時許左右,是甲 休息時間均有超過8小時。 ③末查,依卷附之甲 月領薪資之簽收紀錄,甲 自106年9月起 ,實際領取之基本薪資為每月17,000元,扣除健保費296元 ,及加計週日加班費每日567元,倘該月為4週時,甲 領薪1 8,972元;倘該月為5週時,甲 領薪19,539元,此有外傭薪 資明細表及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可參(見不公開卷第31頁、 第49至51頁);徵諸行政院勞動部於105年9月19日發布,10 6年1月1日施行之我國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21,009元,每小 時133元,此有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所附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



整經過資料存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82頁),則甲 自106年 9月起至107年6月止之工作期間,每月實際領取之薪資,雖 略低於上開所訂各該年度之基本工資標準,然國人之所以引 進外國勞工,乃係因外國勞工之薪資較本國勞工低廉,則於 同一勞動條件下,本國勞工與外國勞工本難為平等之比,則 甲 所領取之薪資亦與該標準相差未幾,尚難認其報酬顯不 相當;況甲 亦自陳居住在被告丙○○住所,毋庸再給付任何 食宿費用(見本院卷二第119至120頁),則甲 前開勞動所 得報酬既未明顯低於前述基本工資標準,且勞動內容亦無顯 然不合常情之處,自難遽認甲 有何遭受剝削而從事勞動與 報酬顯不相當工作之情事。
④至於飲食是否充足部分,甲 表示被告2人有提供三餐,早餐 吃吐司1片、咖啡,中餐和晚餐都吃飯、菜、蛋等語,佐以 證人簡立宗之證述可知甲 住處有準備零食、水果,及證人 萬馥嘉之證述亦可知被告2人與甲 至其餐廳用餐時,其用餐 金額與人數相當,得認被告2人並非完全不提供或提供與其 工作量顯不相當之飲食。再輔以甲 亦證稱被告丙○○從未開 口說不可以吃太多,其亦未曾向被告2人反應吃不飽,而係 自己認為被告丙○○的表情看起來在生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10頁、第114頁)。然被告丙○○既未曾向甲 表示不可多吃 ,甲 亦未向被告2人表示自己飲食不足,則實難苛求被告2 人明確知悉甲 應食用何種分量之食物方飽足。
⒉關於甲 是否處於受監控、行動及通訊不自由而難以求助之認 定:
⑴甲 於警詢時供述:目前居住地點我都無法任意進出,進出都 要丙○○陪同,只有丙○○去臺南的時候會給我鑰匙,乙○○會透 過手機看監視器(見不公開卷第22至23頁);於偵訊時證述 :被告他們會一週開一次WIFI給我,但是阿嬤會在旁邊聽, 其餘時間我都沒辦法跟其他人聯絡等語(見偵卷第215頁) 。於審理時證稱:我剛來臺灣時有從印尼帶一隻手機過來, 那支手機可以打電話、傳訊息,後來我工作滿1個月的時候 我想要買1支新手機,但是阿嬤不讓我買,後來我是趁阿嬤 去臺南時和店裡的越南人騎腳踏車去買手機,我的手機打給 阿嬤是可以的,但是無法打給其他朋友,我感覺有人動過我 的手機,我在工作期間,手機都沒有帶在身上。我曾經有打 給仲介公司,但打了就斷,或是打了沒人接,打過去有響, 但是沒有人接聽,感覺是被別人掛斷的。如果阿嬤去臺南時 ,他會把鑰匙給我,然後我自己走路去麵店上班,如果阿嬤 在臺北,他會騎車載我去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2至118頁) 。證人簡立宗於審理時證稱:丙○○會叫我開網路分享給甲



用,我大概2、3天分享一次,讓甲 可以打電話回家,每次 分享給甲 的時間大概快1小時,甲 會自己找一個角落,在 那邊跟家人講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5至136頁、第138 頁);證人萬馥嘉於審理時證稱:被告一周約會到餐廳用餐 2至3次,有時候是丙○○先來,有時候是甲 先來到餐廳等丙○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3頁);證人何立仁於審理時證稱: 我先前將自己位於八德路的房子賣給乙○○,在談論房子細節 時,有時候會跟乙○○、丙○○約在附近便利商店談,甲 會陪 丙○○來,但可能丙○○來後,就會叫甲 先自己回去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45至146頁)。
⑵由甲 及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甲 於工作期間,曾自行從居 所地步行至工作地、自行前往餐廳、或自行返回居所地,亦 曾與同事自行出外購買手機,且曾主動打電話給仲介公司等 情,是甲 之處境並不存在需無時無刻依附在被告2人身邊, 甲 並非處於與外界完全隔絕而無法聯繫之脆弱狀態,其當 有相當之求助途徑及機會,顯難認甲 於受雇期間係處於不 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是甲 是否因受有心理強制手 段之約束,違反其意願而提供勞務,亦非無疑。甲 雖又指 訴其手機可能遭他人設定云云。惟查,依卷附甲 手機之通 話紀錄以觀(見不公開卷第121頁),雖有一通電話上顯示 印尼語「panggilan ditolak」,且經告訴代理人註記為「 被設定無法撥出」,然下方之GOOGLE翻譯則顯示「打電話拒 絕」,經本院函詢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詢問該通話圖示之 意,該公司回覆此圖示為當有用戶撥打該手機時,若點選紅 色話筒拒絕接聽,則將於來電紀錄出現該圖示,此有三星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71頁),是足認 甲 之手機可自由對外聯繫,且亦有因來電,而遭甲 拒絕接 聽之紀錄,其所稱手機遭他人設定之指述與事實不符,應不 可採。綜上,甲 並不處於受監控、行動及通訊不自由而難 以求助之情。
⒊關於甲 是否處於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之認定: 甲 於受雇期間持有手機可對外聯絡,可自行步行至工作地 、餐廳、居所地等情,業認定如前,堪認甲 對外聯繫管道 暢通,自無難以向外求援之情狀可言,且若甲 果真受到不 當待遇,亦可藉通話或上下班途中之機會尋求協助,是甲 是否處於「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亦有疑義。況 被告2人均不諳印尼語,其在電話中求救,被告等人亦無從 知悉,是甲 並非處於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甚 明。至甲 指訴護照及居留證遭被告2人扣留乙情,為被告2 人所否認,並辯稱:護照及健保卡等物係放在塑膠盒內,該



塑膠盒內放被告丙○○的藥品,甲 只要每天幫被告丙○○ 拿藥,就會看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2至303頁)。是關於 上開證件究由何人保管,雙方各執一詞,然而,縱令甲 之 護照及健保卡遭被告2人扣留保管,其仍可透過行動電話或 自由其他管道對外聯繫,向家人或主管單位求助,即可脫離 與被告2人之僱佣關係。故甲 指述其護照及健保卡遭被告2 人扣留乙情,客觀上尚未達使其處於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脆弱 處境。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事證,尚難據以認定被告2人有何意 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 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 2條第2項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 知。至於被告2人是否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 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 工作,或非法扣留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等情事, 則屬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勞動基準法應予行政處罰之問題,殊 難執此論以被告2人前述罪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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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