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駿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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