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上訴字,100年度,83號
TPHM,100,交上訴,8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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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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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