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娥自102年10月16日至108年4月9日之病歷資料暨光碟可佐 (見本院卷三第485至486頁、卷外病歷0箱)。 ㈡陳馮秀娥於102年8月13日於振興醫院插管急救,並於同年月1 6日進行主動脈瓣擴張手術,復於同年10月1日接受氣管切開 手術,嗣於同年月16日轉往三總汀洲院區呼吸照護病房(RC W)接受呼吸機依賴治療,雖接受呼吸機依賴治療,惟其神 智清醒,並能與他人透過肢體語言互動;陳健文於000 年0 月間為陳馮秀娥之主治醫師,有日常生活照片、主治醫師紀 錄、出院病歷摘要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1至97頁、第 127、148、161、185、頁)。
㈢自訴人等於104年6月僱用Noemi於三總汀洲院區內負責全日照 護陳馮秀娥,包含抽痰、翻身拍背、擦澡、四肢運動、鼻胃 管餵食、協助服用藥物(如支氣管擴張劑噴藥等)等之照護 工作,有Noemi經公證之宣誓陳述書1份、護理紀錄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99至117頁、第365頁)
㈣陳馮秀娥於108年4月8日晚間11時27分停止急救,108年4月9 日凌晨0時1分在三總汀洲院區經被告陳健文宣告死亡,有死 亡通知單、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115、191、193頁) ㈤被告李卓豪於108年4月6日上午8時至翌日(7日)上午8時於R CW病房值班,有108年4月住院醫師病房值班表可佐(見本院 卷五第359頁)。
㈥關於原證5護理紀錄記載之內容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99至 117 頁)。
五、本案主要爭點為:
㈠被告李卓豪於108年4月7日值班期間,對於陳馮秀娥之診察治 療行為是否有過失?
㈡被告陳健文於108年4月7、8日間,對於陳馮秀娥之救治行為 是否有過失?
㈢陳馮秀娥之死亡原因為何?被告陳健文有無於「出院病歷摘 要單」上偽造陳馮秀娥死亡原因為「吸入性肺炎合併敗血症 」、「重複性呼吸機使用併發肺炎及尿道感染合併敗血症」 及「續發/次發性感染造成慢性」?有無偽造慢性阻塞性肺 病合併心肺症、瓣膜性心臟病合併心臟衰竭而引發猝死等不 實之死亡原因於死亡證明書上?
㈣如被告2人有過失者,則陳馮秀娥之死亡結果與被告2人之過 失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㈤被告陳健文是否曾於108年4月8日巡視陳馮秀娥之病房,並於 巡房紀錄上署名?如未巡房,是否可在巡房紀錄上署名?有 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4秒及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 5分3秒偽造檢驗報告以取信他人並行使之?
伍、經查:
一、李卓豪於108年4月7日值班期間,對於陳馮秀娥之診察治療 行為並無過失:
㈠依108年4月7日由護理師傅志瑜紀錄之護理紀錄記載:「於0 :10開始外傭表示發現病人呼吸喘,預協助抽痰時,打開氣 切予L型接頭時,噴出大量牛奶,協助抽痰抽出量多牛奶, 病人全身盜汗,呼吸費力…00:17電聯值班醫師李卓豪,醫 師於電話中囑NPO、NG引流至明天早上,6AM牛奶若病人無不 適再給半奶,告知醫師病人喘、V/S及全身盜汗嚴重,病人 有糖尿病病史,醫師表示病人ASPIRATION所致,予續觀;病 人鼻胃管引流中,採高坐臥,仍約3-5分鐘有牛奶從氣切管 處噴出,血氧開始調至72-83%,協助抽痰後血氧可回復至96 -100%…00:40電聯值班醫師李卓豪,告知醫師病人仍喘,且 血氧不穩及氣切漏氣聲大,外傭要求更換氣切,醫師詢問是 不是沒有把痰抽乾淨,告知醫師,病人平均3-5分鐘就有牛 奶從氣切口出來,一直抽,但抽完後沒多久又會開始,醫師 於00:45至病室查看病人,囑將水球打至20ml,協助將水球 打至20ml,病人仍漏氣聲大聲,TV:000-000ML,醫師詢問 病人平時潮氣容積,告知大約000-000ML,醫師囑抽出水球5 ML,續氣切水球15ML使用,予續觀,於醫師查看病人時,病 人又開始有牛奶及痰液於氣切口出現,血氧於100%調至83% ,協助抽痰後血氧維持83-86%,呼吸費力,仍全身盜汗,RR :33-42rpm、HR:96-lllbpm,醫師囑將FiO2上調至100%使 用,上調Fi02至100%使用時,血氧可緩慢回復至96-100%, 病人仍呼吸費力及喘,00:45值班醫師李卓豪離開病室,00 :47醫師囑予DEXTROSE 5% AND NS INJ 500ML IVD STAT、M EDASON 40MG IV STAT、TAPIMYCIN 4.5G IV STAT+Q8H,Sta t NP0至4/8中午、IPRATRAN INH SOLN 0.5MG INHL STATF/U SP/C STAT、CXR(4/7NIGHT),班內協助於左前臂置入20號 靜脈留置針,外觀無紅腫滲液,keep IV line通暢,01:00 病人氣切口滲奶情形已改善,PC mode setting PC/PEEP:2 4/8cmH20、rate:16rpm、Fi02:100%使用,Sp02:100%,R R:21-24rpm,呼吸喘及費力情形已改善,TV:000-000ml, 病人緩慢入眠,01:36 V/S BT:35.9°C、HR:94pbm、RR: 21rpm、BP:125/53mmHg、Sp02:100%,協助下調呼吸器設 定PC mode setting PC/PEEP:24/8cmH20、rate:16rpm、F i02:100%→50%,Sp02可維持於99-100%,偶有突然咳嗽呼吸 次數快致35-38rpm情形,些微疑似牛奶及痰液流至氣切口, 協助抽痰後,予安撫後約30秒-1分鐘後可緩解即又入眠,依 醫囑予續觀。」等語,可見被告李卓豪有於護理師傅志瑜告
知陳馮秀娥病況後,給予醫囑,並曾至病房診視陳馮秀娥情 形,告知護理師傅志瑜處置方式。
㈡證人即護理師傅志瑜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在三軍總醫院R CW呼吸照護病房擔任護理師有2、3年時間,工作內容包含抽 痰、給藥、量血壓、觀察病人,有任何狀況跟醫師回報。關 於108年4月7日陳馮秀娥的病情變化,護理紀錄的內容都屬 實,當晚我到病床前,看到呼吸機接病人的管路沒有滑脫, 呼吸機有發出警報,也看到病人呼吸非常費力,當下我就直 接先處理協助抽痰,抽痰時噴出大量牛奶,量太大根本完全 抽不乾淨,如果她不用接呼吸器的話,我只要一打開會一直 噴奶,我就一直抽,至少讓她生命徵象是穩定的。我有聽到 陳馮秀娥的呼吸聲有異狀,是水卡在喉嚨咕嚕咕嚕的聲音, 我沒辦法去判定那個叫漏氣聲,或是牛奶卡在氣切的聲音, 我知道我能做的就是緊急抽痰、維持呼吸道暢通,在被告李 卓豪指示我處理NPO、NG之後,陳馮秀娥的病情變化我可以 確定,我要離開前,她的血氧數是好的。我當時有做2次以 上的水球測試,是因為外傭說她懷疑是氣囊破裂才有聲音, 我就把水球打進去,又反抽確定量沒有少,如果氣囊有破裂 的話,正常水是會漏光的,甚至會變少,至少先排除不是水 囊破掉,我也有把這件事告訴被告李卓豪,被告李卓豪到場 後先做檢查,還有要我重複再確認水球有沒有漏氣、是不是 氣囊破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1至99頁),依證人傅志瑜之 證述及其案發時紀錄之護理紀錄,足見被告李卓豪於陳馮秀 娥發生呼吸喘、盜汗等情形後,有告知傅志瑜確認氣切情形 ,嗣後到場後診察病人狀態後,亦再次確認氣切情形,並給 予藥物等處置。
㈢證人即時任三總汀洲院區住院醫師劉郁嵐亦證稱:我是108年 4月7日上午8時開始值班,是跟被告李卓豪交接班,交接時 ,他有提到陳馮秀娥有嘔吐的情況,所以讓病人禁食,照過 X光片,發現肺部有浸潤情形,所以有打抗生素,懷疑氣切 漏氣聲音,而有做過氣囊補充後,沒有明顯漏氣情況、聲音 有消除。我跟被告李卓豪交接完後,陳馮秀娥的狀況研判是 穩定的,我就照行程去巡房,巡到隔壁床的時候,護理師有 通知我說有聽到漏氣的聲音,所以我就過去處理。我到病人 床邊時,先確認病人的生命徵象,護理師有量測病人的生命 徵象,當下病人的心跳跟血壓是正常,呼吸次數也是正常, 因為當時主要通知我的是氣切有漏氣情形,所以我確認病人 呼吸的狀況,包含病人使用呼吸機的設定,呼吸機量測的客 觀數值,我覺得是可以接受的情況,整體生命徵象看起來算 是穩定,但是因為前1班的醫師有告訴我,在班內已經有1次
過漏氣的情況,我再過去的話,算是短期內第2次漏氣的情 況,所以我就做了更換。要更換整組氣切裝置,需要病人的 生命徵象是穩定的,被告李卓豪交接給我的時候,他認為病 人不穩定的狀況,還有吸入性肺炎及嘔吐的情況,所以他先 處理這個部份,如果處理完之後,有再次發生的情況,像這 個患者後來有再次發生類似情況,就會讓我高度懷疑這個漏 氣的聲音是跟氣囊的功能有關係,我才會做更換氣切裝置。 因為更換氣切是一件不舒服的事情,在更換氣切之前,所以 我先告知病人更換時會不舒服,她有跟我點頭,所以我判定 她的意識狀況是清楚的,生命徵象是穩定的,所以我做了更 換,更換完之後確定這個氣切的功能,呼吸機是可以維持穩 定的情況,那前面有懷疑吸入性肺炎這件事情,所以我也請 他們要維持持續的禁食跟給予抗生素的治療還有點滴,這是 對這2個問題做的處理。至於更換出來的舊管氣囊,因為我 本來就懷疑有漏氣,所以拿出來後我做了測試,我把水球打 飽,充到最飽,並且維持一段時間,我去用手擠壓的時候, 才從側邊滲漏一些水出來,我們氣管本身就會有彈性,我想 應該也是打完之後有撐住,且有維持這個呼吸機的功能,只 是說因為人的氣管本身有彈性,慢慢擠壓之後,氣囊又再有 消氣的情況出現,消氣是因為水從後來測試的裂縫出來,所 以我判斷這氣囊是有裂縫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00至1 18頁),可見被告李卓豪在交班於證人劉郁嵐時有告知其懷 疑陳馮秀娥之病況為吸入性肺炎、嘔吐、氣切等情,請其值 班時留意後續狀況,而證人劉郁嵐雖有為陳馮秀娥更換氣切 裝置,亦係於觀察其生命徵象穩定、意識清楚下所為,惟依 上述護理紀錄記載內容,於108年4月7日凌晨0時至1時間, 陳馮秀娥之生命徵象並非穩定,且氣切裝置須取出後才有辦 法確認是否有破裂,被告李卓豪斟酌病人有多項病徵須確認 後,逐一確認後給予適當處置,難謂有延誤治療之疏失。 ㈣本案經兩造同意後,送醫審會鑑定醫療疑義後,醫審會鑑定 意見認:依護理紀錄內容,研判108年4月7日00:10「當打 開氣切之L型接頭時,噴出大量牛奶,當時由鼻胃管反抽出1 00毫升未消化牛奶,約隔1分鐘後仍觀察到病人有痰音重情 形,再打開L型接頭時又噴出大量牛奶,抽痰仍抽出量多牛 奶」,00:17經護理人員電話聯絡被告李卓豪認為病人有嗆 食情形,故要求將鼻胃管採開放式引流。依護理紀錄,被告 李卓豪認為病人有嗆食,是合理推斷,故上開處置方式符合 醫療常規。一般而言,氣切周圍發出漏氣聲的原因,應是因 為氣切氣囊/水球與氣管壁無法密合,導致呼吸器給予正壓 換氣時部分氣體由氣切氣囊與氣管壁間溢出,可嘗試將氣切
氣囊再多充填氣體或液體,以達氣囊與氣管壁密合;若幾經 嘗試仍無法密合,且充填的氣體或液體有快速明顯減少之現 象,應懷疑氣切氣囊/水球破裂,可嘗試更換氣切管等處置 。李醫師於108年4月7日00:17指示護理師打開鼻胃管,亦 因氣切口漏氣聲大,經確認氣切管之水球為8毫升,乃將氣 切管之水球打至10毫升,但因漏氣聲仍大,故再將水球打至 12毫升;為排除氣切水球破裂之可能,之後護理師再由氣切 水球抽出12毫升生理食鹽水,確認之前打入的12毫升生理食 鹽水都在,顯示水球並無破裂情形;因仍有漏氣聲,之後再 將水球打至15毫升。李醫師又於00:45至病房內查察病人情 形,並因為仍有漏氣聲情形由氣切周圍發出,增加原氣切管 中氣切水球水量至20毫升;後續再抽出5毫升生理食鹽水, 持續氣切水球15毫升使用。李醫師並要求病人禁食,並給予 靜脈輸液補充,亦給予吸入型氣管擴張藥物以緩解呼吸費力 。經由上述處置,01:00病人氣切口滲奶情形已改善,呼吸 喘及費力情形亦已改善。綜上,被告李卓豪之處置均符合醫 療常規,無延誤治療之疏失,有醫審會編號110155號鑑定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363至398頁),本院兼衡上述證人 傅志瑜、劉郁嵐之證述後,亦同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認認被 告李卓豪上述處置並無疏失。
㈤自訴人雖主張被告李卓豪應親自診察,僅以電話給予醫囑, 嗣後亦僅進入病房短短1分鐘,顯無法妥適診察,而有違反 醫師法第11條之注意義務云云。惟醫師並非24小時整日在醫 院工作,臨床上會有值班醫師為之,故本案無論被告李卓豪 是否在場,現場醫師及護理人員均會進行處置,是被告李卓 豪並無違反醫師法第11條之注意義務,自訴人之主張難謂可 採。又依上述護理紀錄及證人傅志瑜之證述,陳馮秀娥於10 8年4月7日凌晨1時許後,氣切口滲奶情形已改善,呼吸喘及 費力情形亦已改善,足見三總汀洲院區RCW病房之醫護團隊 仍持續密切注意病人情況,且病人情況有明顯改善。無論被 告李卓豪是否有再至病房診視病人,於同日上午8時交班於 證人劉郁嵐後,陳馮秀娥之生命徵象漸趨穩定,亦難認被告 李卓豪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
二、陳健文於108年4月7、8日間,對於陳馮秀娥之救治行為並無 有過失:
㈠醫審會就本案所詢之鑑定意見認:一般而言,住院病人之緊 急醫療處置,不會因為家屬在場與否而有所不同,醫護團隊 仍會依醫療常規給予適當之醫療處置。若發生危及生命之重 大事件,一般會主動聯繫家屬說明。108年(鑑定意見誤繕 為110年)4月7日凌晨發生之氣切口漏氣聲、呼吸喘及費力
情形,經值班醫師適當處理後已明顯改善(01:00病人氣切 口滲奶情形已改善,呼吸喘及費力情形亦已改善),因此未 特別聯繫家屬,符合醫療常規,亦無延誤治療之疏失;醫師 於巡房時,若家屬在場,多會針對當時病情作說明;若未遇 到家屬,則會依醫療常規給予病人適當之醫療處置,在重大 決策或發生危及生命之重大事件時,會主動聯繫家屬說明; 若無特殊重大事件,一般不會主動聯繫家屬等語(見本院卷 六第374頁),是自訴人固主張被告陳健文未向家屬說明陳 馮秀娥於108年4月7日發生之緊急狀況,未採取適當之醫療 處置,而有延誤治療之疏失云云,並未提出具體事證明被告 陳健文有何違反醫療常規及注意義務之事證,難謂可採。 ㈡依護理紀錄記載:「約2300值班醫師連絡主治醫師陳建文…AT 2310值班醫師表示開始CPR,AT2312值班醫師表示開始每3分 鐘給予ADRENALIN1MG/ML 1AMP IVPUSH,脈搏:120次/分 , 血壓:144/26mmHg,SP02:76%,AT2315給予ADRENALIN 1MG /ML 1AMP IVPUSH,脈搏:120次/分,血壓:123/23mmHg,S P02:84%,AT2318給予ADRENALIN 1MG/ML 1AMP IVPUSH。AT 2319病人小兒子媳婦於急救過程拿出手機視訊,值班醫師告 知不可錄影,家屬激動解釋視訊對象人在美國,想讓他看媽 媽最後一面。…急救過程病人意識未恢復,AT2327急診護理 師前來協助自動心外按摩器使用,家屬看到後表示:這樣壓 胸骨會斷掉。值班醫師已告知家屬剛剛在協助心外按摩時, 胸骨或多或少已經斷掉。家屬(小兒子、小兒子媳婦)表示 不要給予自動心外按摩器使用,也不要再心外按摩了,AT23 27停止CPR。」等語(見本院卷第115頁);而由安又勤醫師 於陳馮秀娥之病歷上亦記載:「we started CPR around 00 00-0000pm. After 25mins CPR, the families refused CP R anymore.」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可見係由陳馮秀 娥之家屬向醫師表示決定停止為陳馮秀娥繼續施以心肺復甦 術。
㈢證人即三總汀洲院區急診醫師安又勤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 稱:案發時,我在三軍總醫院RCW呼吸照護病房擔任住院值 班醫師,在RCW值班住院醫師主要的工作內容是當病人有突 發狀況,或是病人有需要醫師進行醫療時,及辦理病人的醫 療照護等等。護理紀錄上記載的內容跟我現場觀察到的情節 大致相同,從當晚開始CPR之前,病人狀況都沒有改善好轉 。據我印象應該是換完氣切左右,主治醫師有參與,因為第 一時間我也是先做急救,能夠打電話時,才趕快聯絡主治醫 師,請他過來,過程中我是一直都在持續急救,被告陳健文 抵達之後,就是由被告陳健文接手向家屬說明。我在「Resi
dent note」中有記載「we had well explained current c ondition and declared the patient expired at 0001am 2019/4/9.」,其意思是我們說明當下病患在發生這樣的突 發情形之後,看起來已經是過世了,也經歷過一段家屬確認 是否再做急救的過程,等到極為重要家屬抵達之後,我們說 明情形之後,宣告病人過世。我們有說明被害人急救的原因 為發紺,突發性的氣促產生,之後人缺氧,開始需要去排除 呼吸道缺氧情形,並做急救,我們是以家屬的意願來進行是 否急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5至209頁),證人安又勤之證 述與上述護理紀錄及病歷資料之記載相符。
㈣依107年高級心臟救命術(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 ,當病人發生心搏過緩並引起休克時,可給予靜脈注 射Atropine、升壓藥物Dopamine pump 及靜脈注射epinephr ine藥物治療。當病人發生心搏停止情形,會開始執行心肺 復甦術,並且每3〜5分鐘給予靜脈注射epinephrine藥物治療 。而108年4月8日晚間10時32分許陳馮秀娥之心跳42次/分、 血壓33/18mmHg,當時值班之證人安又勤醫師即給 予靜脈注 射Atropine及epinephrine藥物治療,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 ,因病人血壓偏低,開始給予升壓藥物Dopamine pump靜脈 滴注,同時通知其主治醫師即被告陳健文。因病人心跳停止 ,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開始施行心肺復甦術,並於心肺復 甦術之同時,每3分鐘給予靜脈注射epinephrine藥物。安又 勤醫師即時開始進行心肺復甦術、靜脈注射抗生素、升壓藥 物與epinephrine及後續心肺復越術等治療,並通知被告陳 健文,被告陳健文到場確認急救處置適當,並向家屬說明病 情及急救處置,醫審會鑑定書之鑑定意見亦同此認定(見本 院卷六第374頁),是被告陳健文之處置難謂有何違反醫療 常規及延誤治療之疏失。
三、陳馮秀娥死亡之最可能主要原因,認係無法預見之氣道阻塞 導致呼吸衰竭所致:
㈠證人安又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108年4月8日晚間10點半左 右,護理師電話通知我有病人有危急情況,我到達現場時, 主要是看到病人呼吸會喘與呼吸費力,兩側呼吸都會有一些 雜音的情形,處在非常喘、費力的狀態,護理師正在做緊急 的一些治療情形,當病人自主呼吸有不足時,我們用主動的 方式給予氧氣,就是主動用一個Ambu的方式作擠壓去供氧, 去查她整個呼吸道直到肺部(呼吸道從嘴巴、鼻子、喉嚨、 支氣管、細支氣管、肺部),哪個環節有沒有什麼問題,使 氧氣沒辦法順利送到她的肺部,當下我們看到擠壓Ambu是有 費力的情形,就是比較嚴重與難以擠壓,供氧有不順暢的情
形。當我們發現Ambu bagging不順利時,會想辦法去排除任 何可以做排除的部分,因為常見的呼吸病患,我們要擔心她 會不會有痰卡住或是任何異物哽塞的情形,當時我會更換氣 切管的原因是,第一是擠Ambu給氧有阻力,就覺得很難呼吸 ,上呼吸道那裡有東西,很常見是因為由痰塊堵住,或者說 是她的氣切管鬆脫卡到本身氣管的組織,作更換可以確定排 除掉這件事情。我更換的過程,原有的氣切裝置檢查過後沒 有異常,更換完之後,病人狀況也沒有改善。在更換氣切內 管後,阻力仍然存在,下一步要想有沒有可能下呼吸道那邊 有阻力,就好比所謂的肺炎與慢性呼吸阻塞性疾病、支氣管 痙攣,甚至肺癌等等情形,下呼吸道阻塞有很多種可能性。 當時我們把上呼吸道的部分都排除時,有懷疑心臟阻塞、呼 吸道阻塞問題。在更換氣切裝置後,針對懷疑的下呼吸道問 題,我有給予包含支氣管擴張劑、急救藥物等等急救手段, 因為病人本身也有慢性的阻塞性疾病,護理師前面就已經有 先處理,我後續接手之後,除了急救的藥物給予支氣管擴張 劑,也吩咐繼續給予治療。從當晚開始CPR之前,病人狀況 都沒有改善好轉。死亡通知單上會先寫我們當下發現的結果 ,如前所述,呼吸道阻塞包含說到底是什麼東西阻塞,譬如 說真的有痰塊卡住,甚至說氣管破,會不會整個管子是破掉 的,整個堵住的,還是說本身是下呼吸道阻塞的疾病,比如 說慢性的阻塞型疾病、肺癌與肺炎等等,通稱來講都是呼吸 道阻塞。被告陳健文在死亡通知單上面寫的呼吸道阻塞,跟 我在現場臨床所觀察到和判斷的雷同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8 5至209頁),則依證人安又勤於第一時間對陳馮秀娥施以急 救過程中,初步懷疑其為心臟阻塞、呼吸道阻塞問題,並逐 一排除處理。
㈡經鑑定後,醫審會鑑定意見認無法預見之氣道阻塞導致呼吸 衰竭,是最可能導致陳馮秀娥死亡原因(見本院卷六第375 至377頁):
1.一般而言,自口、鼻、氣切處及鼻胃管等處溢出大量牛奶、 分泌物,係因嘔吐造成胃腸道的内容物逆流所致。由病歷紀 錄研判,當時病人發生呼吸急促,伴隨有自口、鼻、氣切處 及鼻胃管等處溢出大量牛奶、分泌物,可合理推斷病人當時 ,有嘔吐致嗆咳,且可能因當時氣切内管氣囊功能不佳,導 致嘔吐物嗆咳進入氣管,才有之後由氣切處溢出及由氣切抽 出大量牛奶之紀錄。當日(108年4月7日)凌晨,為排除氣 切水球破裂之可能,護理師曾由氣切水球抽出12毫升生理食 鹽水,確認之前打入的12毫升生理食鹽水都在,顯示水球在 當時並無破裂情形。成人氣管軟化症之成因,包括長期氣切
管使用、慢性發炎、慢性刺激、癌症及結構異常等,通常藉 由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或支氣管鏡檢查診斷,治療方式通常為 使用連續性氣道正壓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 ure) 、接受氣管造口(氣管切開)手術(本案病人已接受 氣管造口術)或植入氣管支架。雖未進一步檢查,無法確定 此病人是否罹患氣管軟化症,但病人長時間使用氣切管,發 生氣管軟化症機會相對提高。
2.使用鼻胃管之病人若有嗆咳現象,一般醫師會打開鼻胃管採 取開放式引流。因此,被告李卓豪於108年4月7日凌晨0時17 分經傅志瑜護理師告知病人由氣切管抽出量多牛奶時,認為 有嗆咳情形,故要求打開鼻胃管採取開放式引流措施,為合 理臨床處置方式。臨床上,如有氣切內管氣囊破裂導致氣囊 完全無法充氣,且合併氣切口大量漏氣造成呼吸窘迫之情形 ,應立即更換氣切內管;但如果只是氣切內管氣囊功能部分 受損致充氣不足,且仍可維持適當呼吸器的潮氣容積時,則 無需立即更換,可以先嘗試將氣切內管氣囊加強充氣,並持 續密切觀察。本案於108年4月7日凌晨,為排除氣切水球破 裂之可能,護理師曾由氣切水球抽出12毫升生理食鹽水,確 認之前打入的12毫升生理食鹽水都在,顯示水球在當時並無 破裂情形。
3.如果氣切內管氣囊發生破裂達到需更換程度而未更換,對於 1位接受呼吸器支持之病人可能無法獲得適當氣道密封,造 成大量漏氣,致潮氣容積不足,病人無法獲得足夠氧氣供應 ,亦無法適當排出體內二氧化碳,會發生高二氧化碳血症及 低血氧之情形,嚴重時會有生命危險。然而,更換氣切管之 處置有一定風險,若病人臨床狀況尚屬穩定,醫師可能會先 嘗試採行非侵入處置(例如給予氣切內管氣囊更多的水或稍 調整氣切管位置等),若仍無效果,且有低血氧、休克等不 穩定徵兆時,則無其他醫療處置能取代更換氣切內管,亦即 必須即時更換氣切內管。
4.血氧飽和度降低伴隨意識改變之最常見原因為呼吸衰竭。依 病歷紀錄,當時先由外傭發現無法測得病人血氧飽和度,吳 家瑩護理師協助給予甦醒球按壓時,擠壓甦醒球過程中發現 阻力大,無法順利按壓甦醒球現象,推測當時可能發生氣道 阻塞問題導致無法順利供氧,因而換氣不足導致血中二氧化 碳累積,故觀察到因高二氧化碳及血氧飽和度降低導致之意 識改變情形,為高二氧化碳性呼吸衰竭併低血氧性呼吸衰竭 典型徵兆。
5.慢性阻塞性肺病於嚴重時會發生高二氧化碳呼吸衰竭;瓣膜 性心臟病或高血壓性心臟血管疾病、心房纖維性顫動等於嚴
重時會導致心臟衰竭;糖尿病於嚴重時,會有酮酸中毒或高 血糖高滲透壓狀態等合併症。因此上述疾患在嚴重程度時, 均可能導致病人死亡。
6.猝死之常見原因,包括心肌梗塞、心律不整、主動脈剝離、 氣道阻塞等。臨床上,細菌引起之敗血症病程導致病人死亡 ,通常會經歷嚴重敗血症、敗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之病 程,較少見引發猝死。依病歷紀錄,108年4月8日夜間檢驗 結果,尚未發現病人有肝、腎衰竭等其他器官衰竭情形,且 擠壓甦醒球過程中發現氣道阻力大,故認為無法預見之氣道 阻塞導致呼吸衰竭,是最可能導致病人死亡原因。若要得知 確切死因,仍需進一步檢查或以解剖結果(本案未進行解頗 )作判定。
7.從而,綜合上述證人安又勤之證述及醫審會之鑑定意見,且 參酌陳馮秀娥過去之病史資料,堪認其死因為呼吸道阻塞導 致呼吸衰竭。
㈢自訴人固主張陳馮秀娥之死因為氣切內管氣囊破裂漏氣所致 ,然被告李卓豪於108年4月7日凌晨0時45分許至病房診察陳 馮秀娥情況前後,均囑咐護理師傅志瑜確認氣切囊管有無破 損,經處置後,陳馮秀娥之生命徵象漸趨穩定,至000年0月 0日下午2時30分許,始由證人劉郁嵐更換氣切裝置;於108 年4月8日晚間10時30分許,再由證人安又勤更換由家屬自備 之矽膠氣切裝置,是陳馮秀娥於108年4月7日至其死亡前, 其使用之氣切裝置已前後更換2次,實難認其死因係因氣切 內管氣囊破裂漏氣所致。至自訴人一再質疑陳馮秀娥有可能 罹患氣管軟化症、敗血症造成其死因云云,均係其單方面之 猜測,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證明之,自無足採信。四、被告陳健文並無自訴人指訴之偽造文書等行為: ㈠被告陳健文曾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許紀錄Progress No te-胸腔科呼吸詢查紀錄,並於巡房紀錄上署名: 1.醫師會診察病人、檢視相關生命徵象、檢驗檢查結果及其他 醫療團隊成員之處置,以掌握病人病情,包括巡房時,會整 理相關資訊,撰寫「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 」 ,此病 程紀錄為病歷資料之一部分。被告陳健文於該份巡查紀錄中 記載關於主要引起呼吸衰竭之診斷、目前仍須依賴呼吸器之 疾病原因、呼吸器訓練脫離失敗原因、脫離相關指數評估、 生命徵象等內容,並署名於該紀錄上(見本院卷一第125頁 ),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2.自訴人主張被告陳健文並未前往病房巡查,卻記載如上例稿 式內容,且完全未記載前1日氣切內管破裂、治療、醫療處 置或用藥等情形,即屬偽造文書之行為云云,並以被告陳健
文於108年12月4日於本院調查訊問時之供述作為證明。惟查 :
⑴被告陳健文於108年12月4日本院訊問時雖陳:108年4月8日晚 上11點值班住院醫師安又勤醫師電話通知我,通知我說病人 正在急救,我只知道病人狀況很危急,我現在沒辦法很明確 說當時狀況,我只記得大概氧氣不足,呼吸狀況不穩定,當 時我在電話中按照醫療常規處置,我回答說我會馬上過去, 請他們繼續想辦法維持他的生命跡象,我大約當天11點半到 場,到場時病人剛剛停止急救,是我去宣告死亡的。我每天 會去巡房,時間不一定,因為我一週有4次門診,沒有辦法 一定幾點去巡房,我週二、五是早上門診,所以是下午去巡 房,其他天是早上巡房,但時間不能確定,週六、日看病情 狀況不一定會去巡房。108年4月7日整天沒有人跟我聯繫陳 馮秀娥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然陳馮秀 娥於108年4月7日之急救過程,業經證人傅志瑜記錄於護理 紀錄內,被告李卓豪、證人劉郁嵐亦分別記載於病程記錄( Progress Note)中(見本院卷一第108至110頁、第121至12 3頁),實無於巡查記錄中重複記載之必要。 ⑵依被告陳健文於本院訊問時所為上述陳述,其自始未陳稱於1 08年4月8日晚間11時30分後陳馮秀娥急救不治後,才知悉同 年月7、8日所發生之危急事件,自訴人認被告陳健文於000 年0月0日下午2時29分未前往查房,除被告陳健文上述陳述 外,自訴人僅單方面之臆測被告陳健文未前往查房,且片面 曲解被告陳健文於訊問時陳述之內容(見本院卷六第150頁 ),遍觀全卷均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指述之情事存在,自 無足採。
㈡被告陳健文於「出院病歷摘要單」上記載陳馮秀娥死亡原因 ,內容並未偽造:
被告陳健文於「出院病歷摘要單」上記載:Sudden death, cause unknown?R/O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 ease with cor pulmonale, R/O severe valvular heart d isease with heart failure, R/O aspiration pneumonia with sepsis, R/O airway spasm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3頁 ),係根據陳馮秀娥之病史及病歷紀錄,綜合判斷其進入急 救前後完整之事發經過後,依其專業認為陳馮秀娥屬猝死, 然實際原因未明,可能是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心肺症、瓣膜 性心臟病合併心臟衰竭、或有呼吸器依賴、吸入性肺炎等情 形,被告陳健文既為陳馮秀娥之主治醫師,本其醫療專業及 對病人病程之了解所為之記載,自無虛偽不實之情,自訴人 主張被告陳健文涉犯業務登載文書不實行為,並無理由。
㈢被告陳健文並未偽造不實之死亡原因於死亡證明書上: 1.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對猝死之定義,係指「非暴力 導致也沒有其他可以解釋的原因,病人由症狀的發生、失去 意識到死亡,整個過程僅發生在1個小時内稱為猝死」。猝 死之常見原因,包括心肌梗塞、心律不整、主動脈剝離、氣 道阻塞等(見本院卷六第378頁)。依護理紀錄記載:108年 4月8日晚間7時35分病人呼吸顯費力,給予吸入型氣管擴張 藥物處理後續觀察,呼吸已平順無費力現象。然而病人於晚 間10時15分許翻身完後,又經觀察有呼吸費力,晚間10時21 分出現血氧飽和度降低、意識改變情形,晚間11時10分許, 醫療團隊開始心肺復甦術,晚間11時27分許停止心肺復甦術 (見本院卷一第114至115頁)。則自陳馮秀娥於108年4月8 日晚間10時15分許發生呼吸費力、血氧飽和度降低、意識改 變情形,至同日晚間11時10分執行心肺復甦術,上開過程在 1個小時内發生,符合猝死之定義。
2.醫審會鑑定意見亦認: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心肺症、瓣膜性 心臟病合併心臟衰竭,均為嚴重疾病,且均可能導致猝死, 列為猝死之先行原因,均為合理。糖尿病合併腎臟病變、吸 入性肺炎、呼吸器依賴等,均嚴重影響病人身體機能,對於 病人之死亡均有相當的影響,列為「其他對於死亡有影響之 疾病或身體狀況」,應為合理(見本院卷六第378頁)。綜 上,依病歷紀錄記載之病人狀況及死亡原因推斷,被告陳健 文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内容,並無悖離對病人之臨床專業判斷 ,亦無虛偽登載之情。
㈣自訴人另稱:痰液培養檢驗報告2份上並沒有院方的署印,也 沒有醫檢師的簽名蓋章,我們質疑是被告陳健文在被害人死 亡之後才進行之檢驗,是為了訴訟而臨時提出,該2份報告 作成時間均是被告陳健文在出院病歷摘要單作成之後,才產 生的檢驗報告云云。惟查:
1.該2份檢驗報告上分別記載:申請日期2019/4/7上午12:51 :39、簽收日期:2019/4/7上午06:37:00、報告日期:20 19/4/11下午01:51:04;申請日期2019/4/8上午08:58:2 9、簽收日期:2019/4/8下午12:38:00、報告日期:2019/ 4/12下午01:45:03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至23頁),該2 份檢驗報告均以電腦系統傳輸作業,而有申請日期、簽收日 期、報告日期、檢驗代碼、檢驗結果等不同之記載,尚難偽 造。
2.復觀諸該2份檢驗報告其上均記載「非正式檢驗報告,僅提 供醫護人員參考用」等語,亦有「資料複製區域」等記載( 見本院卷二第17至23頁),足認該檢驗報告係供醫護人員判
斷病人病情及後續用藥、治療參考之用,並非正式出具之正 式報告,而無院方關防署印用印於上。自訴人固認被告陳健 文係臨訟編撰提出該2份檢驗報告,惟並無提出其他具體事 證證明被告陳健文有為虛偽登載後行使之行為,礙難採信。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陳馮秀娥年事已高且患有多項慢性高危 險疾病、已接受呼吸機依賴治療多年,因突發病症急救後不 治,使自訴人等無法繼續盡孝,至屬憾事,而家屬決定不再 對母親施以心肺復甦術急救,亦係考量不願多年長住醫院的 母親繼續受病症所苦,而為有利的決定。惟被告2人就陳馮 秀娥病情及臨床所為之診斷、取捨,確有所本,其處置並無 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亦無 明顯輕率疏忽,或顯著不合醫療常規之情,自無從認定被告 2人之處置與陳馮秀娥之死亡結果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自訴人所指被告2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嫌, 自訴人所指證明方法,並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2人有罪 之心證,自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以免冤抑。
陸、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 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而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