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語相符(原審卷第87至88頁參照)。起訴書雖援引證人即 淡水馬偕醫院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陳儀敏證稱第一次腦部電腦 斷層掃瞄已顯示告訴人有左大腦梗塞型中風,認被告二人未 能及時發覺而有醫療過失,然被告二人堅決否認上情,辯稱 腦部電腦斷層掃瞄並無法確診腦梗塞中風病症,還需要視其 他臨床症狀而定,故第二次電腦斷層掃瞄才能確定告訴人腦 中風等語,其中被告黃永忠另辯稱告訴人臨床上沒有一側肢 體無力之典型腦中風症狀,所以請接班之被告蔡維德繼續觀 察(偵續一卷第64頁參照),核與第二次鑑定所持「病人於 8 月22日06:30若轉至神經內科醫師診療,根據急診病歷記 載,病人當時已呈現右側肢體無力及無法表達言語之症狀, 第二次電腦斷層顯示左側大腦缺血性變化更為明顯,病人應 可確定診斷為急性腦梗塞」意見相符(原審卷第88頁參照) 。另參以「腦梗塞在CT上是一個低密度的區域(hypodense area),但在發病後第一天內,腦組織的病理變化在CT圖片 上可能還看不清楚,如果兩三天之後再追蹤檢查,則低密度 的區域就可以顯現出來。因CT的解像力有其極限,所以很小 的梗塞(小於2.5 毫米)、在小腦或腦幹的梗塞、或早期的 梗塞,CT就不易顯現出來,此時腦梗塞的診斷則需靠臨床症 候來決定,腦中風初期,CT用來排除腦出血的可能性」(原 審第157 號卷第158 頁「臨床神經學」文獻參照),且證人 即急診室護士許惠珍證稱告訴人於93年8 月21日18時50分許 之昏迷指數因不語而顯示異常,但當時告訴人父親還帶告訴 人去上廁所,告訴人回來後自己爬上床之臨床症狀(偵續一 卷第61頁參照),從而,檢察官在本院審理期日當庭論告時 主張被告二人於告訴人第一次腦部電腦斷層掃瞄後即可確認 告訴人已有左大腦梗塞型中風現象,容與卷存事證不符,無 從採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四、綜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公訴及論告意旨所指涉犯 前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原判決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 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為爭執,核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