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醫上易字,95年度,2號
TPHM,95,醫上易,2,201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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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俊男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
度易字第2350號,民國95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5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葉俊男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部分撤銷。葉俊男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葉俊男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下稱林口長庚醫 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而林庭譓於 民國00年0月0日生產後,因自覺左側乳房有硬塊,於同年8 月9日至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下稱恩主公醫院)就醫,經 該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王偉觸診發現其左側乳房外上部有圓 形直徑2公分之腫塊,經安排進行乳房攝影檢查、乳房超音 波檢查及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前2項檢查結果為兩側乳 房多發性結節(腺體組織),無微鈣化及非特異性腋下淋巴 節腫大現象,另該院病理科代理醫師蔡建誠(係國立臺灣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台大醫院》病理醫師,於恩主公醫 院病理科主任林書馨請假期間代理職務)就空針抽吸細胞病 理檢查判讀後,認係乳管癌(ductal carcinoma),於同年 8月13日提出登載判讀結果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林 庭譓於同年8月16日回診時,王偉向其說明上開檢驗結果, 表示檢查結果為乳癌,但有百分之5至百分之10之機率為偽 陽性,乃建議其住院進行切片檢查作最後確認,約定同年8 月16日住院,然林庭譓因欲指定由該院副院長進行切片檢查 手術未能如願,又對該院其他醫師信心不足,並未依約至恩 主公醫院住院,而於同年8月24日持恩主公醫院之空針抽吸 細胞病理檢驗「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至林口長庚醫院求診 ,由外科主治醫師葉俊男診察,葉俊男經問診得知林庭譓為 39歲之婦女,其姑姑曾罹患乳癌,依其年齡及家族史之癌症 指數高,執行觸診結果發現其左側乳房近乳頭區域有一硬化



腫塊具有粗糙顆粒之邊緣,再進行乳房超音波合併都卜勒檢 查結果,發現其左乳頭附近有1.8公分乘以1.4公分之硬塊, 形狀及邊緣均不規則,內部強度呈微弱反應,分布不一致, 具有不可壓性及不規則超音波反應,在附近有1條血管疑似 惡性腫瘤,佐以林庭譓所提出恩主公醫院空針抽吸細胞病理 檢驗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內容,乃認上開3項檢驗結 果均一致指向為惡性腫瘤,依三重確定法(triple assessm ent test,即理學檢查之觸診、乳房超音波及空針抽吸細胞 學檢查等3項診斷併行採用,如一致指向惡性,即可診斷為 乳癌)診斷林庭譓罹患乳癌,而葉俊男診斷林庭譓是否罹患 乳癌並決定進一步醫療作為時,應注意:㈠其明知林庭譓甫 產子,而甫生產之婦女因乳房體積增大、乳房腺體組織與血 管增生等原因,於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時準確率較一 般人為低,於採用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之結果作為乳癌判 斷之依據時,應特別了解有無此等情形;㈡該項檢查可能因 執行技術之差異及乳房腫瘤之位置、深度以致影響檢驗之正 確率,在該項檢查非由其所屬林口長庚醫院之醫事人員執行 而無從了解原先檢查與判讀之詳細過程以資判斷結果正確率 之情形下,如憑以決定進行切除乳房等無可回復性質之治療 行為時,其至少應注意先為下列任一項於臨床醫療判斷及決 定上必要之行為:⒈向執行上開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之恩 主公醫院王偉醫師徵詢意見,以了解該項檢驗執行結果之可 信度,或向恩主公醫院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 師再次判讀,或自行再度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以為 確認;⒉或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前先進行冷凍切片檢查,於 病灶處執行組織切片手術,取得組織檢體後由病理醫師進行 冷凍切片檢驗,檢驗結果如為惡性腫瘤,則據以繼續執行, 如為良性,則應向病患或其家屬告知全部檢查結果,並告以 可能之情形(如癌細胞可能於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時 已抽出,日後仍有復發機率等)並提供適當之建議,由病患 及家屬表達是否繼續執行乳房切除手術或改用其他醫療方式 之意見,經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仍進行乳房之切除;而依當時 林庭譓之健康狀況及葉俊男與林口長庚醫院醫療服務之提供 能力,並無不能為上開術前處置之情形,詎葉俊男未為上開 意見徵詢、調取玻片確認、自行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 或冷凍切片檢查等適當之術前醫療處置,即貿然於90年8月2 9日11時42分許在林口長庚醫院為林庭譓左側乳房進行改良 式乳房切除手術合併左側腋下淋巴豁清術,將林庭譓左側乳 房組織(上方至左側鎖骨,下方至第六肋間,內側達胸骨邊 緣,外側達腋下前腺)及腋下淋巴腺全部切除,而造成林庭



譓身體不能恢復之重大不治之傷害,於同日14時20分許完成 手術,並將上開切除之組織送病理科檢驗,惟該院病理科於 同年9月1日執行「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織切片檢驗法」 檢驗結果,發現切除之組織僅係泌乳管腺瘤,並無惡性腫瘤 ,而恩主公醫院病理科主任林書馨銷假返回醫院再次檢視核 對林庭譓之空針抽吸細胞組織玻片,發現組織檢體為良性之 泌乳管腺瘤而非惡性腫瘤,蔡建誠所為之原判讀結果有誤, 乃於90年9月9日作成修正報告,至此確定林庭譓並未罹患乳 癌。
二、案經林庭譓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業務過失之事,辯稱「病理非婦科檢 驗報告」誤判為乳管癌,其責任應歸於恩主公醫院一般外科 之王偉醫師,因為他未在申請單上載明林女士剛生產完,此 足以影響病理科判斷的臨床資訊,伊只看到報告結果,沒有 看到申請單,當時伊是以問診及觸診再佐以超音波檢查,沒 有上開臨床資訊,因此影響到蔡建誠醫師的判讀,蔡建誠醫 師沒有看到申請單的臨床資訊,應該要退件才對,不應該冒 然判斷並做正式報告,伊是信任蔡建誠醫師的報告。基於醫 療專業合作觀念,伊相信王偉醫師及蔡建誠醫師為本件空針 抽吸細胞病理檢查時,有依照一般病理檢驗的正當慣例及流 程,然後以「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當成三重確定法的其中 一重,另外二重為臨床問診、觸診及超音波檢查,伊在幫林 女士開刀前,經過三重確認,均一致指向是惡性腫瘤,才決 定進行乳房切除手術,並不是僅依「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 即進行開刀手術云云。查:
㈠告訴人林庭譓於90年8月1日生產後因自覺左側乳房有硬塊, 於同年8月9日至恩主公醫院就診,經一般外科主治醫師王偉 觸診發現其左側乳房外上部有圓形直徑2公分之腫塊,乃安 排進行乳房攝影檢查、乳房超音波檢查及空針抽吸細胞病理 檢查,前2項檢查結果為兩側乳房多發性結節(腺體組織) ,無微鈣化及非特異性腋下淋巴節腫大現象,空針抽吸細胞 病理檢查經該院病理科代理醫師蔡進誠判讀後,認係乳管癌 ,於同年8月13日提出記載上開判讀結果之「病理非婦科檢 驗報告」,告訴人於同年8月16日回診,王偉向其說明檢驗 結果,表示為乳癌,惟有百分之5至百分之10之機率為偽陽 性,乃建議住院進行切片檢查作最後確認,並約其90年8月1 6日住院。然告訴人因欲指定由該院副院長進行切片檢查手 術未能如願,對該院其他醫師之信心不足,並未依約至恩主 公醫院住院,而於90年8月24日持恩主公醫院之空針抽吸細



胞病理檢驗「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至林口長庚醫院求診, 由被告葉俊男診察,被告經問診得知告訴人年齡為39歲,其 姑姑曾罹患乳癌,其年齡及家族史之癌症指數高;而執行觸 診結果發現其左側乳房近乳頭區域有一硬化腫塊具有粗糙顆 粒之邊緣;再進行乳房超音波合併都卜勒檢查結果,發現其 左乳頭附近有1.8公分乘以1.4公分之硬塊,形狀及邊緣均不 規則,內部強度呈微弱反應,分布亦不一致,並具有不可壓 性及為不規則之超音波反應,在附近發現有1條血管,疑似 惡性腫瘤;佐以告訴人提出之恩主公醫院空針抽吸細胞病理 檢驗「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內容,認上開3項檢驗結果均 一致指向為惡性腫瘤,據此診斷林庭譓罹患乳癌,即於90年 8月29日11時42分許在林口長庚醫院為告訴人左側乳房進行 改良式乳房切除手術合併左側腋下淋巴豁清術,將告訴人左 側乳房組織(上方至左側鎖骨,下方至第6肋間,內側達胸 骨邊緣,外側達腋下前腺)及腋下淋巴腺全部切除,於同日 14時20分許完成手術,將切除之組織送病理科檢驗。惟該院 病理科於同年9月1日執行「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織切片 檢驗法」檢驗結果,發現切除之組織僅係泌乳管腺瘤,並無 惡性腫瘤。又恩主公醫院病理科主任林書馨於銷假返院後再 次檢視核對告訴人之空針抽吸細胞組織玻片,發現該組織檢 體為良性之泌乳管腺瘤而非惡性腫瘤,蔡建誠所為之原判讀 結果有誤,乃於90年9月9日作成修正報告等事實,業據被告 葉俊男自承在卷,核與告訴人之指訴,證人王偉、蔡建誠林書馨於偵查中之供述均為相符,復有卷附出生證明書、恩 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及修正後之細胞報告、恩主公 醫院腹部超音波檢查報告單及放射科檢查報告、林口長庚醫 院一般外科乳房超音波檢查報告單、一般外科檢查治療報告 單、X光一科檢查會診及報告單、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單、告 訴人於恩主公醫院及林口長庚醫院之病歷等可為佐證,上開 診療及檢驗過程亦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 審會)檢視全部病歷及本案卷證後說明甚詳,有該會000000 0號鑑定書存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7至31頁),堪認此部 分事實為真正。
㈡依恩主公醫院於90年9月9日對告訴人進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 檢驗之修正報告,及林口長庚醫院就告訴人經手術切除之全 部組織進行「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織切片檢驗法」檢驗 結果,均認該等檢體僅係泌乳管腺瘤,並無惡性腫瘤,足以 認定告訴人並未罹患乳癌,有上開檢驗報告在卷可憑,並為 被告葉俊男是認無訛(見原審卷㈠第192頁)。從而,被告 係在告訴人客觀上並未罹患乳癌之情形下,將其良性之泌乳



管腺瘤誤診為乳癌,因此切除其左側乳房與左側腋下淋巴。 則本件被告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之關鍵,端在其切除告訴人 林庭譓左側乳房與左側腋下淋巴之決定,是否有依其醫療職 務應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情形,並可排除屬刑法第 22條所定業務上正當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
㈢被告稱其問診得知告訴人之年齡及家族病史,發現癌病指數 高,經觸診、乳房超音波檢查及恩主公醫院修正前之空針抽 吸細胞病理檢驗報告內容,認檢驗結果均一致指向為惡性腫 瘤,依三重確定法(triple assessment test,即併行理學 檢查之觸診、乳房超音波及空針抽吸細胞學檢查等3項診斷 ,如一致指向惡性,可診斷為乳癌)診斷告訴人林庭譓患乳 癌,三重確定法經國外先進醫學報告認為準確率幾可達百分 之百,遠較冷凍切片檢驗之準確率高,可作為臨床上適當且 具決定性之診斷方式,無再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之必要;恩主 公醫院係區域教學醫院,所出具之修正前空針抽吸細胞病理 檢驗報告,係由專業病理醫師執行,該報告上明確記載檢驗 結果為乳管癌,並無任何保留或懷疑之內容,亦無任何異常 情況足以合理懷疑該報告有誤判之錯誤存在,伊本於醫療專 業分科、分科信賴與合作之基礎,援引病理檢驗報告作為三 重確定法之檢測項目之一,自屬法所容許之合理信賴,基於 信賴原則,伊無過失可言云云,並提出國內外相關醫學報告 為佐據;惟基於以下理由,認被告對告訴人為左側乳房進行 改良式乳房切除手術合併左側腋下淋巴豁清術之決定,確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
⒈目前醫療臨床診斷乳癌之檢驗方式包括乳房外科檢驗(即乳 房觸診)、放射科檢驗(含乳房攝影、乳房超音波、乳房電 腦斷層攝影、乳房磁振造影攝影、乳房正子造影攝影)、病 理科檢驗(乳房組織之病理檢查,包括由乳房外科醫師執行 空針抽吸取得之乳房組織細胞檢體,或由乳房外科醫師執行 粗針抽吸或切片檢查取得之乳房組織)及分子生物檢驗(抽 血檢測乳癌相關基因);以上臨床用以診斷乳癌之檢驗方式 均存有偽陽性及偽陰性,其結論主要取決於相關執行醫師群 之經驗、彼此間協調溝通與使用儀器本身之準確性,始能獲 得正確之診斷,此經醫審會鑑定說明甚詳(參鑑定書第12頁 ,原審卷㈡第28頁)。是本件被告據以診斷告訴人罹患乳癌 所憑之觸診、乳房超音波檢查及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報告 等,均係現行醫學臨床所使用之診斷方式,並無疑義。 ⒉又被告所使用三重確定法(triple assessment test),係 併行理學檢查之觸診、乳房超音波及空針抽吸細胞學檢查等 3項診斷,如一致指向為惡性,即可診斷為乳癌之診斷原則



,此係目前醫學界認可之乳房診斷工具,其準確度遠高於各 單項檢查,可以降低病患接受組織切片手術之比率(參醫審 會之鑑定書第12至13頁,原審卷㈡第28至29頁)。參諸被告 提出17篇國外醫學報告,其內容均認三重確定法準確度極高 ,其中部分報告並明確指出三重確定法準確度高於冷凍切片 檢驗,且能兼顧診斷準確性及安全性,足以取代組織切片檢 驗法,作為乳癌治療前決定性之乳癌診斷方式,並經英國國 家衛生部、紐西蘭衛生部及美國奧勒岡州政府透過頒布或贊 助指導規範、計劃等方式,建議臨床醫師對經由三重確定法 診斷出有乳癌病灶之患者得直接進行治療,毋須再經組織切 片診斷,是被告依三重確定法診斷被告為乳癌患者,於學理 上並非無據,臨床上亦不乏先例。
⒊醫審會鑑定報告以部分醫學文獻雖指三重確定法之準確度極 高,然因三重確定法存有一些限制(例如觸診之臨床評斷標 準缺乏完整界定,其中理學檢查所依據之檢體為細胞而非組 織,增加偽陽性或偽陰性之機會),認若僅使用三重確定法 檢驗而未進行切片檢驗,並不適宜確認病人罹患乳癌,目前 全世界建議臨床醫師應進一步執行冷凍切片檢查,確認病患 確實罹患乳癌後,再進行乳房之切除手術(參醫審會鑑定書 第12至14頁,原審卷㈡第28至30頁),另林口長庚醫院針對 本案召開病理組織委員會審議結果,亦作成:「空針抽吸細 胞病理檢驗(cytology)要判讀乳癌(duct carcinoma), 較有疑義(正確性不高),尤其是剛生產完之婦女。」之教 育性建議(見林口長庚醫院93年11月8日長庚法字第1076 號函附該院臺北院區90年度第2次病理組織委員會會議紀錄 )。然而:
⑴因近代醫學技術及器材不斷發展進步,使人類生命及健康得 有長足之延續及維護,由於人體仍有諸多現今科學技術所無 法完全理解之奧秘,有賴醫學研究以突破現狀解決問題,且 個別病患亦存有健康、體質、遺傳及心理等各方面之差異, 於臨床醫學上實難以完全制式之操作準則來一體規範臨床醫 師於處理各類型病症時所應採取之技術步驟,否則不無以拘 泥現狀原則妨礙醫學發展之虞,亦難以因應各別病患之不同 狀況,此為臨床醫學基於醫療之本質而與一般業務領域差異 極大之處。又臨床醫學與病理醫學為不同之領域,前者係關 於直接處理人之生命、健康等業務,後者係基於生物、化學 、物理等科學基礎而對檢體樣本做一檢驗、實驗或研究之業 務,非直接對病患為醫療上之處理,臨床醫師則係面臨千變 萬化之人體處理,工作形態上較為動態並有立即做決斷之必 要,而病理醫師僅從事檢驗、實驗及研究工作,性質上較為



靜態且有充分時間進行,二者之醫學標準及應具之注意義務 自有差異,病理醫學上認為錯誤診斷者,尚不得逕認為臨床 醫學上必屬誤診,仍須依臨床醫學本身之標準就個案情形加 以判斷。
⑵依上基準,被告採取三重確定法係目前醫學界認可之乳癌診 斷方法,其準確度遠高於各單項檢查,可降低病患接受組織 切片手術之比率,既有其相當之醫學理論,且有先例可循, 證人即原任林口長庚醫院住院醫師之何東儒亦到庭證稱該院 執行乳癌患者之乳房切除手術時,並非每位醫師都會先作冷 凍切片檢查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1頁),足見冷凍切片檢 查於醫學實務上並非絕對必要之檢查項目,則被告以三重確 定法為乳癌診斷並據以決定切除治療方式之依據,其診斷方 式本身尚不得認為錯誤,不能以被告未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 前未先進行冷凍切片檢查,即認有疏失。又三重確定法及冷 凍切片檢查既為醫學上認可接受之乳癌診斷方式,則此二檢 驗方式之準確度何者較高,即不足為判斷臨床醫師採行其一 而未採行其他時,即認有過失之理由,從而審認被告就本件 醫療行為有無疏失,應就本件個案在臨床醫學上所採用之診 斷方法,於執行上及決定治療方式上,有無盡其注意義務而 避免疏失。
⒋被告採用三重確定法診斷告訴人是否罹患乳癌,就該檢驗方 式中各單項檢查之正確執行,當有注意之義務。被告於告訴 人在90年8月24日就診時,已知其甫於同年8月1日生產,此 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被告於告訴人門診病歷所載「Just d elivery on August First」內容足稽。被告經由親自問診 得知告訴人之年齡及家族病史,發現癌病指數高,再親自觸 診及指示林口長庚醫院醫務人員進行乳房超音波檢查,均獲 疑似惡性腫瘤之結果,然就其中三重確定法之空針抽吸細胞 學檢查,被告僅以告訴人提出90年8月13日之恩主公醫院病 理非婦科檢驗報告為依據,並未就此檢驗再行執行或徵詢原 執行之恩主公醫院王偉醫師之意見,此為被告自承在卷。而 :
⑴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係由乳房外科醫師(即臨床醫師)於門診 時進行空針抽吸乳房組織細胞之採樣,取得細胞檢體後經過 處理,再由病理科醫師進行細胞病理判讀,有可能因執行技 術之差異及採取乳房腫瘤之位置、深度以致於影響檢驗之正 確率,此據醫審會鑑定說明在卷(參上開醫審會鑑定書第13 頁,原審卷㈡第29頁),是該項檢查之正確性既與執行人員 之技術及病患之個人狀況密切相關,臨床醫師自應就該項檢 查之流程與相關條件等實際狀況加以掌握,排除可能發生影



響檢驗結果正確性之因素後,始能據為三重確定法中之單項 檢查項目之一,據此為乳癌之診斷與治療方式之決定。 ⑵甫生產婦女因乳房體積增大、乳房腺體組織與血管增生等原 因,於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時準確率較一般非生產後 之婦女為低,此經醫審會鑑定說明在卷(參上開醫審會鑑定 書第13頁,原審卷㈡第29頁)。又林口長庚醫院針對本案召 開病理組織委員會審議後作成之教育性建議,亦指明對甫生 產後之婦女採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判讀乳癌正確性不高( 參林口長庚醫院93年11月8日長庚法字第1076號函附該院 臺北院區90年度第2次病理組織委員會會議紀錄)。另依證 人王偉、林書馨於偵查中提出之醫學文獻,亦敘明由於懷孕 時荷爾蒙之影響,細胞會產生形態變化,因此空針抽吸細胞 檢查容易造成偽陽性之結果,不適於懷孕婦女乳癌之確定診 斷(見91年度發查卷第265號卷第297至306頁、第332至354 頁)。此等特殊狀況,執行判讀作業之病理醫師實無從得知 ,端賴與病患有實際接觸之臨床醫師提供是項資訊,故臨床 醫師就此等可能對檢驗結果正確性會發生影響之資訊提供, 於送交檢驗時,當負有告知病理醫師之義務。被告於83年6 月畢業於臺北醫學院,84年3月23日領得醫師證書,自88年7 月1日起任職林口長庚醫院一般外科主治醫師職務,領有外 科專科醫師證書,有行政院衛生署91年3月12日衛署醫字第0 000000000號函附被告之人事資料可稽(見91年度發查卷第2 65號卷第33至40頁),以其醫學方面之學經歷觀之,其對上 述懷孕婦女因生理變化導致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容易有偽陽性 之結果乙節,當無不知之理,且其就此認知於原審審理中亦 明確承認(見原審卷㈡第116頁)。則被告對當時甫生產後 未滿1個月之告訴人,採用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作為重要單項 檢驗項目之一之三重確定法為乳癌診斷時,應就空針抽吸細 胞檢查是否因上述原因而產生偽陽性結果之可能性特為注意 ,並採取必要之作為以避免錯誤結果之發生。
⑶本件醫療疏失係因恩主公醫院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之病理 醫師蔡建誠錯誤判讀,致恩主公醫院出具告訴人檢驗結果為 乳管癌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此項病理判讀錯誤固不能歸 責被告,然被告並非恩主公醫院所屬醫師,對該醫院執行上 開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之實際流程與相關條件毫無所悉(例如 臨床醫師申請時有無將告訴人甫生產等可能影響檢驗正確性 之事項告知病理醫師等),逕行採用憑為乳癌之診斷,於臨 床醫學層面仍有未盡防止錯誤發生義務之情形。 ⑷被告辯稱上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並無任何保留或懷疑之內 容,亦無任何異常情況足以合理懷疑該報告有判讀錯誤之存



在,伊本於醫療上專業分科、分科信賴與合作基礎,援引該 項病理檢驗報告作為三重確定法之檢測項目之一,屬於法所 容許之合理信賴,基於信賴原則,伊無過失可言云云。惟信 賴原則係本於危險分配之法理,與可容許之危險具有相同作 用,用以限制過失犯之成立,係符合現代社會生活之實際須 要。在醫療方面,由於醫學長足進步,針對不同領域之專門 項目,醫師專科化乃是多年來醫學發展之趨勢,在實際醫療 作為上,輒須經由不同科別之醫師共同診察、判讀或其他專 門醫事技術人員之協助,始能完成診斷及治療,基於專業分 工與合作之實際須要,就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所提供之服 務,主治臨床醫師適用信賴原則而為免責,應可持肯定見解 ,而毋庸就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之錯誤負責。惟臨床醫師 於請求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提供服務時,仍應就其臨床專 業上應注意之事項為必要之資訊提供與掌握,以使其他專門 領域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以避免因臨床所見之特殊狀況或 其他因素導致錯誤之結果;於採用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員之 服務成果進一步作為診斷及治療之決定時,尤應提高上述注 意之標準,以避免因此發生錯誤診斷及治療之情形。如臨床 醫師怠為臨床上應盡之注意義務,驟以其他專門領域醫事人 員提供之服務資為診斷及治療之決定,自不得援引信賴原則 據以免責。本件被告於三重確定法中採用恩主公醫院病理非 婦科檢驗報告,臨床醫師王偉並未於所開立之檢驗申請書上 載明告訴人係甫生產後之足以影響診斷之病史及生理狀況, 致病理醫師蔡建誠在未獲得是項資訊之情形下,誤判讀為惡 性細胞之結果,此經證人蔡建誠於偵查中供陳甚明,並有告 訴人於恩主公醫院之病歷可佐,依告訴人提供予被告之恩主 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其上僅記載檢體數量足夠為適 當之檢驗,及檢驗結果為乳管癌等內容,並無臨床醫師申請 時提醒病理醫師注意該病患係甫生產後婦女之記載。則被告 於臨床上問診時既已知悉告訴人係生產未滿1月之婦女,依 上開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之記載內容,並無法得 知恩主公醫院病理醫師於作成上開檢驗結論時,是否係已獲 悉告訴人此項可能影響檢驗正確性之特殊身體狀況,而於判 讀時將此因素納入考量所得之結果,則被告於採用此作為乳 癌診斷之時,就此項可能發生錯誤之變數即有義務為適當之 處理,至少應與原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體之恩主公醫院臨床 醫師王偉聯繫,以了解該項檢驗執行之過程及相關條件(有 無告知病理醫師告訴人係甫生產婦女之資訊),或向恩主公 醫院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師再次判讀,以排 除該項檢驗誤判之可能性(參證人林書馨偵查中之證述,見



91年度發查卷第265號卷第277至279頁)。而此項臨床上之 注意義務,不因原執行之恩主公醫院是否為教學醫院而有異 ,因在臨床醫學上見有可能發生錯誤判斷之因素時,臨床醫 師於決定進一步治療作為時,本應確認該可能發生錯誤判斷 之因素於檢驗執行過程中已全盤考量並予排除,遑論係決定 性質上屬無可回復之乳房切除手術,然被告未為上述任一作 為,僅憑告訴人提出之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為其 所使用三重確定法之基礎,憑以診斷告訴人罹患乳癌,並遽 為決定乳房切除治療,於臨床醫學執行層次上即有未盡其誤 診防免注意義務之過咎,是被告固無須為病理醫師蔡建誠之 錯誤判讀結果負責,然就其臨床醫學疏失方面,仍應負擔其 疏失之責,要無援引信賴原則據以免責之餘地。 ⒌被告如不為上述確認恩主公醫院檢驗結果正確性之查證,則 有義務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前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或切片 檢查等任乙項檢查,以確認「三重確定法」三項基礎之一之 「病理科檢驗」之正確性不受告訴人甫生產特殊狀況之影響 :目前臨床醫療上用以診斷乳癌之檢驗方式包括乳房外科檢 驗(即乳房觸診)、放射科檢驗(含乳房攝影、乳房超音波 、乳房電腦斷層攝影、乳房磁振造影攝影、乳房正子造影攝 影)、病理科檢驗(包括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及切片檢查)與 分子生物檢驗(抽血檢測乳癌相關基因),其中任一項均有 偽陽性或偽陰性之機率,已如前述。三重確定法即係綜合「 乳房外科檢驗」(如觸診)、「放射科檢驗」(如乳房超音 波)及「病理科檢驗」(如空針抽吸細胞檢查)等三種不同 性質之檢驗方式而為判斷,以防止其中任一項檢驗產生偽陽 性或偽陰性而導致錯誤之乳癌診斷結果。被告就其中「病理 科檢驗」之項目如欲採用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應為上述意 見徵詢或調取玻片確認等處置,詳如前述。縱其不欲為上開 處置,如其能自行再度執行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查,由其任 職之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師判讀,或於執行乳房切除手術前 先進行冷凍切片檢查,則在本件告訴人事實上並未罹患乳癌 之情形下,上開任一病理檢查均可獲致係惡性細胞陰性之結 果,依三重確定法原則,即不會確認為乳癌,而須考慮進行 其他進一步之檢驗或處置,不至於逕為決定切除告訴人乳房 之治療方式,故被告在臨床所見存有可能影響空針抽吸細胞 檢驗正確性事項(即告訴人係甫生產之婦女之特殊狀況), 如不向恩主公醫院臨床醫師徵詢意見或調取該院之玻片確認 ,其有進行上列任一病理檢驗之義務,以排除三重確定法中 之「病理科檢驗」項目發生錯誤之可能性。
⒍綜上,被告在知悉告訴人係甫生產婦女之情形下,於執行本



件乳房切除手術前,基於臨床醫師之職責,負有:①與原執 行之恩主公醫院臨床醫師王偉聯繫,以了解該項檢驗執行之 過程及相關條件(如是否有告知病理醫師告訴人甫生產之資 訊);②或向恩主公醫院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 醫師再次判讀,以排除該項檢驗誤判之可能性;③或自行執 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或切片檢查;等任一項作為之注意義務 ,以從臨床層面排除因告訴人特殊體質造成恩主公醫院空針 抽吸細胞檢驗判讀錯誤而導致誤診為乳癌之結果。而被告如 能與恩主公醫院王偉醫師聯繫徵詢意見,當可查悉事實上王 偉並未將告訴人係甫生產婦女之重要資訊告知病理醫師,則 其於採取上開恩主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作為三重 確定法項目之一時,自必採取保留之態度而不致遽為採用。 又如其能向恩主公醫院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 師再次檢驗,亦可查覺該細胞檢體實為良性而可得知原檢驗 判讀有誤。另如患者所罹乳癌很小或曾執行多次空針抽吸細 胞檢查,乳癌細胞於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後,有可能因癌 細胞於檢查時被抽出,於切片檢查時無法發現癌細胞,於此 情形,如外科醫師於手術前與病患溝通解釋,則可據以執行 乳房切除手術,此經醫審會鑑定說明在卷(參上開醫審會鑑 定書第13頁,見原審卷㈡第29頁)。被告亦自承在所見恩主 公醫院「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檢驗結果記載為陽性反應且 尚未獲得事後修正報告之情形下,如於切除乳房前先執行冷 凍切片檢查結果為陰性反應(即切片組織檢體內無癌細胞之 發現),亦不能排除癌細係於先前執行空針抽吸細胞檢查時 被抽走或執行切片手術時未採得正確病灶部位檢體之可能性 ,是病理上切片檢查結果雖為良性腫瘤,然於臨床上仍有惡 性腫瘤之懷疑,此時會徵詢病患意見是否經繼續執行乳房切 除手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17頁),此與醫審會上開鑑定 意見及證人何東儒於審理中所述關於空針抽吸細胞檢查與切 片檢查檢驗結果不一致之處理方式亦為相同。另告訴人於審 理中亦明確表示本件如能執行冷凍切片檢查而有上開情形, 其將再尋求其他醫療機構之診斷意見,不會同意逕為乳房之 切除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05頁),此與社會上通常之人對 自己身體重要器官是否因治療之需而同意切除所持之謹慎態 度並無相違,是以本件被告苟能於切除手術前先自為空針抽 吸細胞檢查或冷凍切片檢查,在尚未獲得恩主公醫院之修正 報告前,固未能驟認告訴人並非罹患乳癌,然在病理檢查結 果為陽性反應之情形下,即不至因此即為執行乳房切除手術 ,可使病患在充分了解後依其意願續為乳房切除或停止手術 以繼續進行其他進一步之檢驗而為確認,於本件告訴人之狀



況,即得因此而確認事實上並未罹患乳癌之結果,可防止執 行無謂之乳房切除手術。
⒎告訴人至林口長庚醫院就診時,雖經被告診斷為乳癌,然並 無非立即醫療處理即可能致生命、身體、健康產生嚴重而難 以回復之緊急狀態,此由告訴人於90年8月24日在長庚醫院 門診後,由該院預約於同年月28日住院,並於翌日始執行乳 房切除手術之狀況即明,被告當時亦無其他不能正常執行臨 床醫師醫療職務之情形。上述與恩主公醫院之聯繫、調取玻 片確認等項目,均為單純之作業,客觀上被告並無不能執行 之狀況,又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之執行方式,係先由乳房外科 醫師(即臨床醫師)於門診進行空針抽吸乳房組織細胞之採 樣,取得檢體後經過處理,再由病理科醫師進行細胞病理之 判讀(參上開醫審會鑑定書第13頁,見原審卷㈡第29頁)。 而切片檢查包括「冷凍切片檢查」及「福馬林固定、蠟塊包 埋組織切片檢驗法」,前者所需時間為30至60分鐘,後者需 時2至3日(參醫審會上開鑑定書第14頁,見原審卷㈡第30頁 )。以被告對告訴人於進行乳房切除手術之前,仍有充分之 時間可為上述空針抽吸細胞檢查、冷凍切片檢查等作為,甚 至「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織切片檢驗法」,並無不能執 行該等檢查之情形,依被告所受醫學專業教育及醫療執業經 驗,其主觀上亦無不能為上開注意之狀況,詎被告疏於注意 及此,已知告訴人係甫生產之婦女,有可能因此特殊體質影 響空針抽吸細胞檢查之正確性,且告訴人提出之「病理非婦 科檢驗報告」係恩主公醫院所製作,非由自己或其任職林口 長庚醫院之醫事人員所為,竟未與原執行之恩主公醫院臨床 醫師王偉聯繫,了解該項檢驗執行之過程及相關條件,或向 恩主公醫院調取檢體玻片由林口長庚醫院病理醫師再次判讀 ,以排除該項檢驗誤判之可能性,或自行執行空針抽吸細胞 檢查或切片檢查等任一項可從臨床執行上排除誤診之作為, 逕以恩主公醫院出具之「病理非婦科檢驗報告」為「三重確 定法」項目之一,而資以診斷告訴人係罹乳癌,被告有應注 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實甚顯然,其因此驟將告訴人 左側乳房切除及腋下淋巴腺全部切除,就是項傷害之造成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乙節,亦足認定;再女性乳房具哺乳之重要 功能,且為女性之第二性徵,對女性生理、心理健康與婚姻 生活等具有重大影響,而淋巴腺屬人體內免疫功能之重要腺 體,被告因過失而誤將告訴人並未罹患乳癌之乳房組織及淋 巴腺切除,造成告訴人之上開重要器官損害,顯係身體上之 重大傷害,且屬無可回復,其傷害核屬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 款所定其他於身體有重大不治之重傷。被告因過失致錯誤診



斷,使告訴人受不必要之切除手術並造成重傷害,其此項醫 療行為即非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具有違法性,並無刑法第22 條所定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
㈣本件再送醫審會鑑定,鑑定報告指出國內外醫師欲確認病人 是否罹患乳癌,依照醫療常規均會由病人之病灶處執行組織 切片手術或粗針穿刺後取得組織檢體再由病理科醫師進行病 理切片檢驗(含「冷凍切片」或「福馬林固定、蠟塊包埋組 織切片」),並非只有冷凍切片一項檢驗,足以證明執行「 冷凍切片檢查」以確認病人罹患乳癌,係全世界臨床醫師之 共識。若病理醫師已將病人足以影響診斷之生理狀況納入考 量,「空針抽吸細胞病理檢驗」可以做為對甫生產後之婦女 檢驗乳房腫瘤之診斷方式,但是不足以確認該婦女罹患乳癌 。而於90年8月13日由病理科蔡建誠醫師提出之病理非婦科 檢驗報告:「乳管癌,足夠詮釋(ductal carcinoma,adequ ate for interpretation)」,表示細胞檢體足夠,當時檢 驗報告並無其他懷疑或保留之記載,臨床醫師依據該報告記 載,會認為該(病理)醫師係在符合醫療常規之情形下作成 該檢驗報告。依現行醫師執業常規,B醫院臨床醫師無義務 和A醫院臨床醫師、病理醫師或A醫院聯繫,以確認檢驗過程 或檢驗結果之可信度。依現行醫師執業常現,B醫院臨床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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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