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概況及代為轉知里民因應之功能,故請貴單位確實依如 下說明辦理:一、一般路證及一般人手孔施工,請落實許 可施工起始3日前送達里長簽收,以告知相關施工範圍、 期限與配合事項,俾能及時反應各項施工輿情及協助轉達 因應」等文字(見偵卷第286頁),再工務局104年10月8 日函刪除里長於路證上之簽收欄位,並將區長新增納入通 知作業流程,工務局104年11月18日函又恢復以往持路證 洽由里長簽收方式辦理通知作業,維持區長評估簽收方式 ,105年5月16日函上載「取得路證後仍需在施工前通知里 長或區長並請其簽收」,並重申廢止104年10月8日函(見 他卷六第88、89、92頁)。
3.就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及前開法規、函示內容,案發時新工 處核發路證後,施工單位不僅應於施工前3日「通知」, 亦應「送達」里長「簽收」,施工單位若未能將「通知」 、「送達」、「簽收」即可能遭處罰鍰,亦可能遭連續處 罰,且不論依事業單位臺電公司監工證人丁○○、大臺北瓦 斯公司監工證人郭清泉之證述,皆稱若未於路證上蓋章臺 電公司、大臺北瓦斯公司不會施工等語,臺電公司小包證 人戊○○、大臺北瓦斯公司小包證人駱湘嫻亦均證稱如路證 無蓋章則不會施工,證人戊○○亦證稱路證沒蓋章等於沒效 ,做得不夠被罰的錢,證人駱湘嫻更證稱曾因此被勒令停 工等語,是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12點所稱 之「通知」實際上顯非僅單純之「通知」,里長有權力評 估「是否」簽收;另就新鋪道路原則上於1年內不得再次 挖掘,而符合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 第3款但書「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 接管線工程」之情形,實務上可以檢附里長同意書或管線 障礙通報,經養護隊現場會勘屬實方可再次挖掘,基上, 可見里長對一般道路施工挖掘路證之蓋章及新鋪道路再次 開挖之路證申請案出具同意書得為否准,而具影響道路挖 掘工程是否得以施作及是否核發路證之權力。
(三)被告就中正藏璽建案申請電力管線工程變更延期之路證拒 絕出具里長同意書:
1.證人即台電公司職員丁○○於原審證稱:中正藏璽建案是交 給我公司小包祿鴻公司負責跑證之戊○○去警局、里長那邊 同意蓋章,因為這個案件特殊,新工處特別要求要里長同 意書,所以包商才會擬同意書要給里長簽字蓋章,包商戊 ○○只跟我反應1次說里長不蓋章,同意書由誰擬,我也不 知道,我無法確認是否是戊○○跑的,我公司不會自己去跑 這個件,會叫我公司小包去跑,如果不是戊○○就是小包之
派工張志榮,該案電力工程施工期間算長,我依稀記得是 半年,才完成電力管線施工,一般正常情況下,以經驗來 說,從我接觸到完工大約1個月內完工,本件隔這麼久之 原因,一是換年度、換合約、換承包商的關係,二是路證 申請好幾次才下來,大約2到3次才核准,所以才會這麼久 ,臺電小包向我反應拿不到里長蓋章也是影響施工期間拉 長之原因,沒有拿到里長蓋章到問題解決,中間隔1、2個 月,我當監工期間,遇到里長不蓋章的情形只有被告1個 ,有2件到3件建案有此情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2至118 、120至123頁)。
2.證人楊上正於偵查證述:中正藏璽建案先前2次施工時, 因為地下管線雜佈,無法按原設計路線施作,才會辦理施 工地點及線路變更,103年12月23日申請,新工處要求檢 附里長同意書及會勘記錄,於104年1月23日再次申請時, 應該是因為用戶有急迫需求,我公司就會先再申請1次, 一般從申請到取得路證大概需要10天,欠缺文件也許可以 在這一段期間趕快補齊,這樣可加快取得路證之時程,新 工處如果要求里長同意書及會勘記錄,我公司會盡量2個 都備齊,但如其中一樣已經有很明確同意,我就會以其中 一樣進行申請,新工處通常就會同意核發路證,我有問丁 ○○104年1月23日再次提出行申請時何以未檢附里長同意書 ,丁○○只跟我說有通知建商及祿鴻公司但未取得,詳細原 因丁○○沒說,丁○○評估現場施工情形,認為確實有必要進 行變更,加上建商有工期壓力會催我公司施工,所以丁○○ 就再次提出申請,戊○○沒有跟我說未拿到里長同意書,如 果是中正藏璽建案,戊○○應該是轉告我公司現場監工丁○○ 等語(見他卷三第24至26頁)。
3.證人即台電公司協力廠商祿鴻公司職員戊○○於偵查中證稱 :祿鴻公司是台電公司的協力廠商,如果路證沒有經過里 長或分局蓋章,祿鴻公司不會進行施作,因為會有罰則, 也會有發生糾紛的情形,會有里長進行抗議,所以我們公 司在沒有取得里長和分局蓋章之前,是不會進行施作。其 曾拿路證給被告蓋章,被告不願意蓋,他剛上任時我第一 次拿路證給他蓋,他就表示他要瞭解內容為何,他才願意 蓋,所以那一次拿給他,他就不願意蓋等語(見偵卷第46 頁背面-47頁),於原審證稱:我負責拿路證去給里長與 分局蓋章,我都自己跑,一天要跑很多點,我公司跑路證 不只我,看誰有空就會去跑,我、派工張志榮、工作班在 附近,都有可能去跑,去之前都會先打電話避免白跑,我 如果去到里長辦公室,沒有遇到里長,會打電話聯絡里長
約時間,我會去幾次,不是只去1次而已,對於中正藏璽 案我沒有很有印象,只知道中正藏璽有變更路徑,需要里 長同意書,新工處對才挖過之道路,如果要再挖,都要有 里長同意書或開過協調會,此時我就會回報臺電公司跟我 公司派工張志榮,我對系爭里長同意書沒有印象,我不確 定是否有跟丁○○反應里長不蓋章,我沒有印象了,但如果 遇到里長不蓋章,就是里長拒絶,我就會回報臺電公司開 協調會或請建商解決,以我們施工來說,沒有里長蓋章, 就不能去分局蓋,等於這個路證沒效,我們就不能施工, 如果施工會被嚴重罰錢,通常沒有里長蓋章都會請台電或 建商去協調。因為我每個星期都有10幾、20件,我不會特 別去記哪件路證出了什麼問題,路證上也可以蓋里幹事章 ,里長授權誰簽路證都可以,其印象中只有這件里長拒絕 蓋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3至127 頁)。 4.證人即承包中正藏璽之水電工程垣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垣登公司)負責人丙○○於原審證稱:我為垣登公司負責人 ,承包中正藏璽之水電工程,內容包括內部施工及外管線 銜接,中正藏璽建案施工現場管線太多,無法辦法按原來 設計埋管,所以變更設計需重新申請路證,主管機關要求 要會簽告知里長,當時依合約伊有完工壓力,電話聯繫臺 電公司催工程進度好幾次,拜託監工丁○○來施工,不是丁 ○○就是臺電公司小包說,一直沒有來施工,是因為沒有得 到里長認可,並未講具體細節,伊不清楚是什麼表格,到 底是路證里長不蓋章還是沒有拿到里長同意書,我只知道 臺電公司絕對不可能在沒拿到路證之情況下施工,如果一 直無法施工,就絕對不會核發使用執照,我與大包五昌營 造公司之合約完工期限就是使用執照申請出來在一個具體 日數內,完成送水送電,使用執照一定是要所有外管線施 工完畢,將管線埋設道路,路損處理完成才能申請,雖然 按照我跟大包的契約,我完工期限要使用執照核發下來才 算,但營造商五昌營造公司有自己之完工壓力,會很急一 直問我怎麼還沒完成,我會有工程壓力,要讓建案有送水 送電,我承包之小包工程才算完成,臺電公司沒有接管就 沒辦法送電,完成後續電力工程,我公司工程師林耀仁有 在開工務會議時有反應拿申請書給被告,但被告都不簽, 我直接找大包五昌營造工地經理己○○,己○○說他去瞭解, 後來己○○回覆說已經有跟里長溝通好了,溝通過程沒有跟 我說,但己○○確實有跟我講過,被告在當選前和中正藏璽 建案有損鄰問題,一直沒有達成和解,等到當選後就不願 意在路證上簽名,己○○應該是在我處理臺電這問題之後跟
我講的,己○○去溝通這段期間可能是10天、20天,沒有2 天、3天這麼快,確實時間我忘記,臺電公司完成施工之 後,我承包工程並無發生任何糾紛,本件不可能是臺電公 司或臺電公司小包偷懶,因為路證有施工期限,拿到路證 當然趕快去施工,有施工小包才有錢拿,本案我忘記有無 問過臺電公司說罰款我公司出,請臺電公司在沒有拿到路 證的情況下施工,我認為臺電公司不會答應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105至112 頁)。
5.證人林耀仁於偵查證稱:我在垣登公司擔任工程師,在中 正藏璽建案擔任水電工程監工,中正藏璽建案電力工程部 分,臺電公司第1次挖掘道路要埋管時,發現管線滿佈無 法施作,所以申請變更設計,變更設計路證申請是臺電負 責要送件,新工處要求要附上里長同意書,我曾在中正藏 璽建案工地聽說被告不願意蓋里長同意書,一直簽不下來 之事,有跟丙○○報告,當時五昌營造公司一直要我公司趕 快送電,所以我公司就打電話去追問臺電公司怎麼回事, 臺電公司人員就回答說是里長同意書一直簽不下來,所以 拿不到路證,臺電公司並無固定窗口,就是打電話去臺電 公司,臺電公司再轉接到負責的人,所以也不知道是誰接 聽電話的,只是確定當時收到里長不簽同意書之訊息,就 反應給五昌營造工程師,工程師再傳達給工地主任,我和 被告並無接觸等語(見他卷三第8頁)。
6.觀之前開證人所證互核大致相符,核與卷內電力管線工程 相關之103年10月24日道路挖掘新案申請書、103年12月3 日路證、103年12月23日、104年1月23日、104年2月11日 道路挖掘變更申請書、104年2月4日道路挖掘延期申請書 、新工處103年12月29日函、104年1月30日函所載相合( 見偵卷第216至221頁),且自臺灣松下營造公司103年10 月17日之第97週工務會議紀錄,已與業主鳳成公司議定於 104 年3月18日取得使用執照,於完工期限壓力下,五昌 營造公司或垣登公司就電力管線工程,自不可能加以拖延 ,況負責取得系爭里長同意書之臺電公司小包進行施工始 有收入,實難認有故意拖延及怠於取得里長同意書卻故意 回報無法取得之可能,被告縱因甫上任不知有里長同意書 之制度,然經臺電小包祿鴻公司人員證人戊○○之聯繫,亦 可經由其解釋明確瞭解里長同意書之意涵,然自新工處於 103年12月29日函覆需附里長同意書起至證人辛○○於104年 2月7日取得系爭里長同意書止,已逾1個月餘,此段期間 縱被告公務忙碌,亦不可能完全無法聯繫,況系爭里長同 意書僅為簡單文件,並不需耗費大量心神即得簽署完成,
是應以前開證人所證被告拒絕簽署系爭里長同意書較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
7.又臺電公司人員於103年10月24日就中正藏璽建案向新工 處遞交道路挖掘新案申請書,新工處於103年12月3日核發 路證,經由時任里長許益民蓋章,嗣因地下管線雜佈,臺 電公司人員於103年12月23日遞交中正藏璽建案道路挖掘 變更申請書時,新工處於103年12月29日函覆「說明:一 、本案經查重新設計增挖車道範圍為中華電信剛銑鋪完工 (12/24),請檢討供電路徑。二、如無法變更路徑,請 附里長同意書及檢附逕洽中華電信之會勘紀錄」,臺電於 104年1月23日未附里長同意書再次申請,新工處於104年1 月30日函覆「說明:本案經查原路徑施工未通報管帳資訊 ,另此次變更路徑設計辦理變更延期,需增挖車道範圍為 中華電信剛銑鋪完工(103/12/24),為免影響民眾觀感 ,請克服障礙依原設計路徑挖掘並辦理延期」(見偵卷第 216至218頁反面),新工處於104年1月30日函雖未提及要 申請人附上里長同意書,亦明確要求申請人臺電公司依原 設計路徑挖掘,依前述此即不需里長同意書之情形,是倘 臺電公司欲變更路徑挖掘道路,仍檢附里長同意書,況管 線障礙通報,依前開證人陳永銘已明確證稱,並非一經申 請,即可據此不需里長同意書,尚需養護分隊會勘,且中 正藏璽建案係因管線雜佈,無法再埋設管路,並非有管線 障礙等情,從而中正藏璽建案除自被告處取得里長同意書 外,並無其它合法途徑。另證人丁○○稱本案非路證核發之 常態等語,應係指中正藏璽建案因管線密佈無法施工再次 開挖道路之情形,被告執此認出具里長同意書並非新鋪道 路再次開挖申請之絕對必要要件,乃有所誤解。(四)被告拒絕就中正藏璽建案瓦斯管線工程104年2月3日之路 證蓋章:
1.證人駱湘嫻於偵查證稱:中正藏璽建案瓦斯工程部分,原 本已經挖掘埋設完畢,遇到居民抗議瓦斯管設在他們家的 門口,又重新挖掘1次,後來進行會勘,協調結果要遷移 瓦斯管線,由大臺北區瓦斯公司去申請第2次路證,104年 2月3日當天拿到路證後,我就拿去給被告蓋章,我先去被 告辦公室,辦公室就在挖掘處前1、2條巷子,我去時辦公 室沒有人、門也關著,但當時是正常上班時間,我有在門 口打電話給被告說我是大臺北瓦斯公司,有說確切要挖哪 邊道路需要被告蓋章,路證很急是隔天要施工,當天不蓋 章就無法施工,被告說有事在外面,有跟我約下午時間再 過去,印象中是2、3點,但是我依照約定的時間去,被告
還是不在,門還是沒開,我等了5分鐘,再打電話給被告 ,被告說人還在外面趕不回來,叫我明天再來蓋,所以我 就離開,但依我多年跑路證之經驗,里長都會事先知道該 里何處有施工及路證許可核准,里長蓋路證是一種知會形 式,如果里長不在,一般也會請里幹事蓋章,所以當天里 長以這種方式都不出面蓋章,也不請里幹事幫我蓋章,一 般正常情形不會這樣放鴿子,而且後來被告跟我說趕不回 來,也沒有再跟我改約時間,也沒有說為什麼,我認為被 告就是故意拒絕蓋章用這樣方式處理,因為我也有遇過這 種情形,加上當天如果沒有蓋到章施工就會來不及,隔天 我也沒有再去蓋章,就退回給大臺北瓦斯公司,請大臺北 瓦斯公司自己處理,後來大臺北瓦斯公司又再申請第3次 路證,我叫大臺北瓦斯公司現場監工郭清泉自己去找里長 蓋章,但郭清泉表示里長說已經有同意書,不用蓋章,郭 清泉便在里長蓋章欄位填寫「里長已有附件,拒簽」後, 將路證交給我,由我向分局蓋章,跑完程序後便如期施工 ,完成後來的管線變更等語(見他卷三第100至102 頁) 。
2.證人郭清泉於偵查證稱:中正藏璽建案向大臺北瓦斯公司 申請瓦斯管線配線工程,第1次做完後,有聽說議員來反 映隔壁鄰居反對我公司把接氣點設在鄰居住家前面,後來 現場會勘要求我公司更改接氣點,就由我公司設計人員重 新設計,並申請變更延期的道路挖掘許可,第2次拿到路 證之後,我拿給包商處理,由包商負責拿去給被告、分局 蓋章,後來包商跟我說被告不蓋章,我就把這個資訊帶回 公司跟股長說,也會通知五昌營造公司,我應該最遲在包 商跟我說被告拒蓋路證隔天就告訴五昌營造,我忘記告訴 誰,後來104年2月17日道路挖掘延期申請需檢附里長同意 書,是因為104年2月3日路證被告沒有簽名無法施工,所 以需檢附里長同意辦理延期才有意義,否則雖再取得許可 證後,又因被告不同意簽名,而無法施工等語(見他卷三 第88至89頁)。
3.綜合上開2位證人證言,佐新工處於104年2月3日核發路證 之內容,因其施工日期為104年2月4日至104年2月6日,需 於104年2月3日當日獲被告蓋章,否則無法施工而具急迫 性,且證人駱湘嫻係於上班時間至被告辦公室找被告未遇 ,而致電被告明確說明急迫性,並已與被告約定時間,被 告卻仍未出現,亦未說明任何原因及理由,且若被告真有 要事無法返回蓋章,被告亦大可致電委由里幹事代為蓋章 ,且大臺北瓦斯公司小包有進行施工方有收入,難認有故
意拖延且不積極以致未找里長於路證上蓋章卻又回報無法 取得之可能,是被告拒絕在路證上蓋章,甚為明確;另未 按規定3日前通知部分,本件路證於104年2月3日核發,至 施工日(即104年2月4日起至104年2月6日止)本不足3 日 ,顯見3日之期限僅為訓示規定,重點在於通知並取得里 長之同意,被告尚難執此為拒絕在路證上蓋章之正當理由 。
4.又自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3年11月21日函「主 旨: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路0段00巷00號 新建房屋(建照101建字第0282號)自來水、電力、電信 、瓦斯、污水外管線,已向本處提出道路挖掘申請,請貴 處(按即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於竣工勘驗時查核 各項外管線是否裝設完畢。說明:二、請起造人於管線施 工完妥及修復各項公共設施後通知本處勘驗。」(見他卷 六第129頁),可知於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污水 外管線挖掘後,尚須建工處於竣工勘驗查核外管線是否裝 設完畢後通知新工處勘驗,方可能取得使用執照,104年2 月6日施工科人員現場會勘時,中正藏璽建案尚未裝設電 力及瓦斯工程業如前述,則此項會勘顯與該2項工程無涉 ,被告辯稱中正藏璽建案已於104年2月6日施工科人員現 場會勘完成,並無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之情形,難認可採。(五)被告確有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行:
1.證人己○○於原審證稱:我任職五昌營造公司,在中正藏璽 建案中擔任工地主任,中正藏璽建案工地如有糾紛,由五 昌營造公司處理,中正藏璽建案之工程日期是以放樣勘驗 核准日起算550個日曆天,工程完工外還要接通水電,才 能取得使用執照才算完工,工程在進行中工期會有追加減 ,使用執照是104年3月17日拿到,工程會議記錄和業主鳳 成公司一起計算最後完工日確定是104年3月24日,中正藏 璽有發生損鄰,剛開始是劉經理,後來是庚○○負責協商, 公司叫我專心處理工地,被告在施工期間反應很多項目, 我記不清楚,有公共設施部分毀損,就是函調卷第61頁反 面下方之巷子地坪及車道磁磚,我認為那是本來就有,還 有反應噪音,反應過被告家裡磁磚裂掉6塊到8塊,我覺得 是熱漲冷縮,公司基於敦親睦鄰之理由趕快幫被告換,修 完後,被告說要換新全部磁磚,我有跟公司口頭報告,公 司說好,請被告把東西全部搬開,公司才可以換,被告後 來找我去麥當勞,說這樣換磁磚被告不滿意,要50萬元自 己換,在麥當勞只有講到50萬元,沒有講到其它數字,10 3年11月7日豪璟公司與鳳成公司之工務會議紀錄(見偵卷
第274 頁)中提到損鄰列管處理之50萬元,是被告提出來 的,公司是很想幫被告直接全部換新,但被告叫公司直接 給50萬元,但因全部換新不用10萬,所以不同意給50萬元 ,被告每天一直打1999、找警察來,一天叫兩三次也有, 警察說是里長打電話叫警察來,有時候是早上、下午、晚 上都會來,反正很密集,警察也因此開過數不清之罰單, 中正藏璽建案被開單子特別多,我有打電話給中正大觀建 案是否也遇到相同情形,中正大觀說也是跟中正大觀建案 要50萬元,所以我認為被告是以相同手法敲詐建商,我有 跟公司報告,但沒有報案,我公司只想趕快把房子蓋好, 不想惹事生非,建案需要路證是廠商垣登公司跟我說的, 垣登公司說是規定,我心思都在工地,我沒有去找被告處 理路證的問題,也沒有跟被告詢問過,不知道五昌公司打 算以提存之方法申請解除列管,但我知道我公司有付錢給 被告,被告住處就在中正藏璽建案南向出口附近,被告常 常來工地找我,被告看到我就一直罵,罵的內容就是工地 前面有髒亂,還有跟我說叫我公司趕快付錢,被告說的是 否指被告在麥當勞講得50萬元,我不知道,被告就任里長 後,在工地遇到被告2、3次,被告跟我說叫我公司趕快付 錢,不然我公司別想拿到使用執照,我公司拿任何文件給 被告簽,被告都不會簽,有次被告直接跟我說,現在不是 50萬元了,要200萬元,被告就是這樣講,我不知道為什 麼,我也不想過問,我忘記是在申請路證之前或之後,我 和全工地之人看到被告都是能躲就躲,這2、3次是沒有躲 成功的,我是單獨遇到被告,被告也沒有出示過自己請建 築師公會鑑定之報告,我回公司就跟辛○○報告,中正藏璽 沒有其他之損鄰事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6頁反面至199 頁)。
2.證人庚○○於原審證稱:我在一澤貿易公司上班,五昌營造 公司和一澤貿易公司公司負責人都是辛○○,兩公司合在一 起做,我在管理部工作,兩家公司一起管,中正藏璽水電 下包是垣登,垣登也會牽涉到一些跑照流程,當時劉經理 要退休,辛○○當時請我提前接管行政跑照跟損鄰處理,我 接中正藏璽建案損鄰處理之時間是監造人去現場看過,確 認公共設施部分為損鄰時,時間在103年8月後,我有問辛 ○○談,如果要修繕,什麼範圍內可行,辛○○有告知我在30 萬元內可以幫忙修繕或直接給現金,這時候我還不知道被 告之要求,我告訴被告我代表公司處理損鄰部分與被告建 立基本關係,一開始被告是說要修繕,監造人判斷與施工 有關是在公共設施之巷道,公司退而求其次,連被告住家
牆壁裂痕也願意幫忙一起修,經過幾次溝通,依照被告所 提出公共巷道與住家磁磚破損狀況,開1張總額10萬元之 報價單(見偵卷第33頁)給被告,包括幫被告住家地面磁 磚全部換新、裝監視器等,公司本身就是營造廠,有工班 可以自己施作,估價單金額沒有低估,我也有跟被告提到 ,即使對於金額不滿意,我公司仍可以按照被告要求4項 修補完成,被告沒有針對估價單細項表示意見,看到總金 額10萬多被告就說不同意,被告有說會自行找人來估價, 如果被告提出估價單,我公司也會考慮按照估價單付錢, 但被告從來沒有任何估價單給我公司看,我問被告覺得應 該多少金額,被告在當次見面就提出要現金50萬元,我確 認被告要50萬元後,就覺得被告是要錢,回去跟辛○○報告 ,辛○○表示不同意,我就著手按照都發局損鄰條例進行程 序,以解決損鄰問題,因為要走法律途徑,之後就沒有再 跟被告接觸,被告對於公辦之協調,包含區公所那邊還有 都發局,一律不參加,後來被告選上里長,中正藏璽有挖 掘管線之部分,需要里長同意,從己○○及垣登公司丙○○傳 來訊息是說,一定要跟被告和解,被告才會簽里長同意書 ,我就清楚被告意思就是不和解就是不簽同意書,辛○○考 量到即使按照損鄰辦法執行,最後還是無法如期完工取得 使用執照,所以辛○○才會於104年2月6日要我一起去找被 告,辛○○有準備3張共60萬元之支票與里長同意書,我在 場半小時並沒有聽到有談到金額,也沒有親耳聽到被告開 價200萬元,我就去都發局開協調會,是我在當日公辦協 調會時電話中辛○○講到達成協議180萬元,104年2月7日我 去接被告到公司辦公室,辛○○太太當場開120萬元支票給 被告,被告就簽協議書、和解書及里長同意書,重點是里 長同意書,因為損鄰可以走損鄰條例解決,我沒有記憶是 辛○○突然拿出里長同意書要被告簽一下,協議書之稿子是 被告自己擬的,原本伊公司請律師擬的被告不滿意,要自 己擬,我聽到辛○○跟我講180萬元,我也嚇到,因為太高 ,事後辛○○說被告本來開價200萬元,溝通協調殺價變成1 80萬元,後續順利拿到使用執照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01 頁反面至212 頁)。至辯護人另主張庚○○於調詢製作筆錄 時,有經調查員引導下記載被告利用權勢得逞並修飾警詢 筆錄等語,惟本院此處所引用者為庚○○於原審之證述,未 引用調詢筆錄,且庚○○即使於製作調詢筆錄時,表現出對 於被告不滿、嘲諷或敵視之言論,亦屬身為遭被告恐嚇放 話的廣義被害人的情緒表現,本屬無可厚非,只要庚○○並 無捏造不實指控,自不能以筆錄曾經修飾,且並非有不實
記載證人未指控被告的陳述,即驟指其指述不實。 3.證人豪璟建設公司總經理王盛禾於偵查證稱:我於102年 至104年擔任豪璟建設公司總經理,鳳成公司是豪璟建設 公司子公司,我有參加工務會議,中正藏璽建案與被告發 生損鄰爭議協調不完滿,當時被告已經選上里長,中正藏 璽建案後續還有需要拜託被告地方蠻多的,公司派我跟被 告協調,我和被告在怡客見過4、5次面,第1次見面被告 不是很友善,被告要我回去瞭解被告和五昌營造公司談的 內容,五昌營造公司是跟我抱怨每週例會都講過,說被告 損鄰有做鑑定報告,但和以前隔壁案子損害內容一樣沒變 ,被告說不用修繕要求給50萬元,第2次見面我跟被告說 ,回去瞭解結果依照動工前所做之鄰房鑑定,被告本來就 有損害,我後來就講地下室漏水,已經有會勘漏水問題請 廠商報價,並回報所有住戶,被告說她是主委有什麼好回 報,你們做事態度我不喜歡,沒什麼好談的,被告說:「 你們要申請使用執照,我就公事公辦」,我還是一樣拜託 被告不要這樣,因為建商申請使用執照,建管單位與里長 要來會勘,被告要表示意見,會勘時被告有權力說建商水 溝沒清,路不平、線畫得不明顯、路面有小石頭、燈太亮 ,第3次因為前次被告有提到修繕一事,我特別找工務部 經理王世龍,由工務人員瞭解如何修繕,被告看到王世龍 就開始打槍,被告說這傢伙以前就見過有什麼好談,開始 罵人,我就要王世龍先離開,我一個人再跟被告講,我說 鄒里長還是沒講到重點,這個錢給多給少都不是我之問題 ,營造商都是要付這筆錢,問被告要多少錢,我跟被告說 工地現場幹部回報,修復費用估計約50萬元,此時被告便 怒斥,並再次向我強調被告家牆壁龜裂、中正靜園地下室 漏水、被告現在是里長,要求我必須處理,我試問被告對 金額有無想法,被告說中正藏璽將要申請使用執照,被告 會依法處理,經我再次誠懇向被告請教有關損鄰賠償金額 應該是多少,以便回去向豪璟建設公司董事長柯拔希回覆 ,協助五昌營造公司解決此損鄰之事宜,使中正藏璽建案 可以準時取得使用執照,才不會影響到建設公司、營造公 司及買方之三方權益,希望被告能提出明確數字,以便伊 向主管報告,在伊要離開之際,被告便開口說要200萬元 ,被告講說自己是主委,不滿意修繕,要鑑價報告就來搞 嘛,我很訝異說之前不是講50萬,被告說之前講得被告沒 答應,我打電話跟辛○○講,辛○○很不爽,辛○○說本來付50 萬,豪璟公司總經理出馬變200萬,辛○○說已經第三方鑑 定,已經申請公所協調拜託議員到議會協調,我聽到這樣
心裡就有數,辛○○沒說200萬可以或不可以,辛○○沒授權 給我,我不能再去講,第4、5次就指是閒聊,被告拿錢後 ,會勘時就沒再表達太多意見,被告說這些話,我有感受 到威脅性,我做建案這麼久,感受到里長有相當決定之建 議權,影響建商執照取得時間拖延等語(見他卷二第87至 89頁)。
4.證人辛○○於原審證稱:我是五昌營造公司及一澤貿易公司 之董事長,五昌營造是中正藏璽建案之營造廠,工地現場 負責人是己○○,中正藏璽建案施工階段有跟被告發生損鄰 爭議,自被告尚未選上里長前,就有一直在談,本來損鄰 都由工地現場之人去處理,我就叫己○○去處理,己○○處理 後回公司報告說,被告要現金50萬元,公司覺得太高,因 為幾乎沒有損害到被告之財產,我就再叫己○○跟庚○○去協 商,是按照實際損害估價之價格去賠償或幫忙修繕,以公 司習慣,如果要幫人家修繕,一定會做得比原來更好,所 以出具總共10萬1,000元金額之報價單,我認為非常合理 ,我不知道有建築師鑑定報告,因為不會經過我,公司人 員有告訴我,如果要修繕要花多少錢,我會聽部屬報告判 斷是否該賠償,中間公司也找了非常多關係人就損鄰部分 與被告談和解,被告都不答應,之後就去臺北市政府進行 損鄰事件的爭議處理程序,在相關程序中,被告都沒有到 場,在調解程序中,公司已經走到最後,如果無法達成和 解,只要按照法律程序去法院提存即可,我沒有想過把里 長不簽核與調解爭議程序一起處理,因為牽涉開挖是里長 權限,後來被告選上里長,因為中正藏璽建案需要挖管線 ,一定要給里長去簽核才能去挖,做水電之小包去找被告 簽名一直簽不到不敢開挖,小包那邊這樣講,公司催也沒 有用,而且小包也想要趕快完工,不可能故意跟公司講不 正確之訊息,這事應由公司這邊處理,因為之前找了很多 關係人去跟被告談,都已經灰心了,因為路都不通,最後 解決之方法,我面對面拜託業主鳳成公司總經理王盛禾去 跟被告談,我跟王盛禾說里長現在沒有簽核,請王盛禾去 幫忙講,被告之前開價50萬部份是所有人包含建設公司之 人、王盛禾都知道,所以我請王盛禾幫忙時,沒有特別講 到數字,看會不會有結果回來,王盛禾回來就說被告要20 0萬元,除王盛禾外,沒有其它人跟我說200萬元之事,己 ○○有沒有跟伊講過,我忘記了,己○○有跟我報告和被告協 調損鄰之進展,至於己○○有無跟我報告,被告有跟己○○說 不給錢就不簽同意書之事,我忘記了,我沒有問王盛禾被 告怎麼計算,我心裡覺得200萬元不可思議,原來50萬元
怎麼變200萬元,我想說自己親自直接去找被告談,就是 要跟被告講價,就叫庚○○一起去,我有帶3張共60萬元之 支票和系爭和解書(見偵卷第306頁),要把所有事情一 起解決,會帶60萬元支票是想說按照原來50萬和解,多給 10萬元,想說和解完以後,會要求被告幫忙做很多里長要 簽核的事,有找到被告,庚○○談到一半,就離開去市政府 出席調解,庚○○有沒有聽到200萬元之事情,我忘記了, 本來去找被告就是要談錢的事,雙方應該都知道要談錢的 事,包括損鄰賠償及里長簽核,我就直接問被告可否以50 萬元和解,被告說已經跟王盛禾講要200萬元,我沒有問 被告200萬元怎麼算,就直接問被告說能不能少一點,是 以200萬元為主再殺價,我忘記是誰講出180萬元價格,最 後就以180萬元達成和解,沒有談到其它內容及細節,我 想其它內容是不用談的,就是談錢而已,從50萬元變成20 0萬元,大家都知道原因,要不然怎麼會提高這麼多,且 被告當時要求50萬元,我就已經沒有答應,所以才會去市 政府調解,後來王盛禾告訴我變成200萬元,我也嚇一跳 ,如果不給被告,道路挖掘問題就無法解決,中正藏璽建 案完工就遙遙無期,工程延誤公司會按天被罰錢,我算過 ,如果沒有被告簽核,會有超過180萬元之損害,所以才 自己去找被告,我覺得被告是勒索,一般不會去報警,我 跟被告討論時,有說錢給被告,希望被告所有里長之事情 都要幫忙完成,但沒有特別講到里長同意書,因為後續會 有何發展,我也不知道,系爭協議書附註手寫部分不是我 寫,反正被告已經同意,要寫什麼都沒關係,我忘記是因 我提出之里長都幫忙之要求後才寫,記憶中被告就附註部 分沒有任何表示就簽名,我印象中系爭里長同意書(見偵 卷第220、229頁)應該是在104年2月7日簽系爭協議書( 見偵卷第301頁反面)時同時簽,我忘記被告有無問為何 要簽,被告應該是沒有反對意見就簽名,系爭協議書第4 項保密條款,是被告所擬,不是我提出要這樣簽,最後要 簽之文件,被告都說要用被告擬定之內容,我不知道為什 麼被告這樣要求,公司不需要這樣的保密條款,本件中正 藏璽建案,最後有按時完工,但我忘記完工日期,沒有被 罰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9頁反面至200頁)。 5.證人丁○○於原審證稱:我去施工時,工地有5、6個人出來 幫忙協助施工,我和工地之人在閒聊過程中,工地主任回 答說就送禮,我就沒有再多問,本中正藏璽電力工程施工 期間算長,我依稀記得是半年,才完成電力管線施工,一 般正常情況下,以經驗來說,從我接觸到完工大約1個月
內完工,本件隔這麼久之原因,一是換年度、換合約、換 承包商的關係,二是路證申請好幾次才下來,大約2到3次 才核准,所以才會這麼久,臺電小包向我反應拿不到里長 蓋章也是影響施工期間拉長之原因,沒有拿到里長蓋章到 問題解決,中間隔1、2個月,我當監工的期間,遇到里長 不蓋章的情形只有被告1個,有2件到3件建案有此情形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112至118、120至123頁)。 6.被告取得180萬元後並未告知中正靜園其他住戶: ⑴證人鄧鍾寶於偵查證稱:我住27號1樓,中正藏璽建案,我 家前陽臺、客廳及浴室牆壁、地板有龜裂,103年1月11日 被告有召集開會說要代表住戶跟建商協調損鄰賠償,有給 我一個單子,我沒有簽名,也沒有委託被告,出席人數不 到5人,當時其他在場住戶沒有說屋內有受損,也沒有聽 說有公共設施受損,聽說有1次旁邊做地下水道,污水塞 住流到地下室,但這和中正藏璽施工無關,104年中正靜 園車庫往轉角地方那邊有一個水表,那邊之地板磁磚有換 過,第1次是洗石子地,應該是中正藏璽建商來做,第2次 換成磁磚,我不知道被告有收受180萬元,被告也沒有向 我表示要修繕損鄰部分等語(見他卷四第19至22頁);證 人李勇杰、鄭玉葉、陸瓊、徐鵬超、陳瑞麟、陳秋宜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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