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重上更一字,107年度,1號
TPHM,107,原重上更一,1,202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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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進行換算;我計算時疏忽扣除中空部分材積,忽略牛樟木 的高價值(見101他2357卷三第12頁背面);以陳沺宇本案為 例,應以實心的圓柱體扣除中空部分,才能計算出正確材積 ;我進行會勘紀錄之書面審核時,黃淳仁表示當場實際丈量 為230公分,且照片當時所附之照片尺寸較小,以致造成我 審核時疏忽;以提示之大尺寸照片來判斷,該牛樟枯木胸徑 確實應小於2公尺等語(見101他2357卷三第18至18頁背面)。 ⑵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我也覺得黃淳仁會勘方式不合理,他 應用皮尺實際測量才對(見101他2357卷三第116頁);牛樟有 U型中空,應要扣掉中空部分材積;計算時有疏忽漏未扣除 中空部分材積。當時就如何計算思考很久;就我所知陳沺宇 對於採伐流程沒審核權力(見101他2357卷三第117頁);陳 沺宇的胸高直徑有230公分,農業課長有反應那麼大,我有 給他看照片,並說明計算方式,他就沒再多說什麼,就核章 了;陳沺宇沒利用機要秘書身分,對我關說或施壓等語(見1 01他2357卷三第120頁)。
⑶於原審證稱:黃淳仁會勘回來,他提供給我的現地會勘報告 ,我看完沒覺得不合理,只是可能計算材積有困難;黃淳仁 有問過我該件案子計算材積問題;他先把數據先登載在紀錄 表上,然後帶回來問我的(見原審卷四第86頁背面);後來該 案子我用圓柱體的體積去算給黃淳仁,當初沒想到要求助其 他行政機關,是本身經驗不足的關係;因這種案件不常遇到 ,再加上想到用圓柱體的體積就可以解決,就這樣子呈上去 ;黃淳仁沒辦法判定中空比例是多少,他只說有點腐朽,問 我這個有沒有影響,我再看一下照片,當時的判斷是覺得中 空部分並不顯著,因他是不規則的圓,當時認為有寬的地方 、有窄的地方,我用圓柱體體積去算會有一個抵銷作用,所 以中空的部分沒考量;我主要依據照片的呈現,檢測員的陳 述沒太注重,因他沒跟我強調這部分,就沒很在意(見原審 卷四第87至87頁背面);我承認當時的做法確實不夠嚴謹, 當時的認知是覺得現場已有那個東西,檢測員也有到現地, 所以做這樣子判斷;當初判斷是覺得中空不會影響太大材積 問題,就直接用圓柱體方式算;中空的大小不論是大或小, 理論上要將其扣除,因當初判斷它不是一個正圓,可能長軸 、短軸部分會抵消,就沒多做這個計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9 5頁)。
⑷於本院證稱:98年任職在尖石鄉農業課,擔任技士,辦理林 業相關申請案件。被告當時擔任鄉長室機要,那時我辦公室 位置跟鄉長室接近,但平常不會跟被告接觸。承辦過程中, 被告沒給我任何指示,黃淳仁也沒跟我說被告要怎樣,本案



公文亦不需被告核稿;為農牧用地科長就可以決行。採運許 可申請,平常都是檢測員去,人力不足時我去。本件陳沺宇 採運許可證申請案,不是我去看的,是檢測員黃淳仁去看的 有拍照,他說有聞到牛樟味道,當時用檢測員黃淳仁提供的 數據及照片去核算材積。一般生長樹種,都有材積表可以計 算,去量胸徑跟高度;本件不是一般生長中的樹種,我才會 用原樹種的方式作計算,就是量樹圍跟高度。材積計算就是 中空的部分,沒扣除;黃淳仁有講它不是很完整,它有腐朽 ,照片看不太出來;沒做確實判斷有誤差、疏失,這個我認 罪;但我個人認知是計算錯誤等語(本院卷二第176至181頁 )。
⒊證人即原審已確定被告劉仁德(林玉香採運許可證申請案檢 測員):
⑴於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詢問時陳稱:101年4月3日當天我依照 申請書所指之三處進行會勘,當時先採一小塊聞氣味,確實 散發牛樟木之氣味;但當時查看並沒菌絲,當場問余克勤是 否確定此為牛樟木;余克勤回答去年他有來此採過牛樟菇, 我才認定是牛樟木(見101他2357卷三第129至129頁背面)。 復於調查員詢問:其於會勘後,是否認定1株樹高為15公尺 ,胸高直徑為90公分,並計算出立木材積為3.7223立方公尺 ,另2 株樹高均為15公尺,胸高直徑為210公分,並計算出 立木材積為5.5792立方公尺時;答稱:是的,但現在仔細察 看,編號1牛樟株樹高為15公尺,胸高直徑為90公分,立木 材積為3.7 223立方公尺,有算錯地方,應該要再除以2;因 總材積算法是依林務局所核發的材積換算表,依照他的樹高 、胸徑來查詢材積表上之材積再除以2,才是總材積,而前 述編號1並未除以2;所以總材積應該是3.7223立方公尺除以 2,為1.8611立方公尺(見101他2357卷三第129頁背面)。又 於同日調詢時稱:我依林務局所核發的材積換算表,因前述 材積換算表沒標明樹頭部分,而且以前也沒人申請牛樟木, 所以我才會自己以樹高及胸徑來查詢換算表材積,最後再以 材積乘上株數再除以2換算出總材積(見101他2357卷三第130 頁)。前述申請案(即林玉香申請案)機要秘書陳沺宇沒施 壓我,我沒受陳沺宇施壓(見101他2357卷三第140頁)。陳沺 宇於業務上不需要經手民眾向尖石鄉公所申請採運許可證; 依尖石鄉公所辦理採運許可證申請流程,業務助理受理申請 書後即安排檢測員至現地會勘,製作會勘紀錄,再由業務助 理依會勘實際情形將前述文件交予承辦人審核,轉呈農業課 課長,再交由秘書葉長城;至於採運許可證之核發係由秘書 葉長城鄉長雲天寶決行我不清楚,我僅知道陳沺宇從未向



我過問民眾申請採運許可證文件事宜等語(見102偵530 卷一 第83頁背面至第84頁);我確實與余克勤至林玉香尖石鄉煤 源段123、123-1地號會勘;而針對林玉香申請之3株牛樟木 我皆有親自測量;當日前往林玉香(余克勤)申請採運區域 會勘前,除以電話方式與余克勤聯繫外沒向其他人告知將前 往會勘;不清楚為何陳沺宇會得知我當日要到余克勤申請採 運區域進行會勘,記得余克勤在會勘期間有頻繁接聽行動電 話,其通話對象及對話內容為何我不清楚;印象中余克勤有 向我表示其有朋友邀他去喝酒,並邀我共同前往,但我未答 應,亦未前往(見102偵530卷一第87頁背面);林玉香共申請 砍伐3株牛樟木,其中2株為樹頭,1株為倒臥之枯木,皆有 實際測量胸高直徑及高度,當時至現地會勘時確實有對該3 株樹種是否為牛樟木表示質疑;但余克勤向我表示他在100 年間曾在該3株樹木內採集牛樟芝,且我當時觀察該3株樹種 有白色的菌絲,3株樹木之氣味皆有牛樟味道,所以認定為 牛樟木;當時初步觀察該3株樹木外觀時與一般牛樟木外觀 略有不同,當時有向余克勤表示該3株樹木應非牛樟木,他 才向我指出曾於去年採集牛樟芝及表面菌絲之情形,經我與 余克勤共同以氣味判定有牛樟木之氣味始判定為牛樟木;一 般牛樟木枯木多有以工具(一般是螺絲刀作為工具)採集牛樟 芝所遺留之痕跡;但余克勤所申請之3株樹木採集遺留痕跡 不明顯,經余克勤解釋其於100年間始採集過1次牛樟芝,所 以痕跡不明顯;此外,一般牛樟木枯木皆有中空之部分,但 前述余克勤申請之3株樹木中,有一株樹頭無中空情況,但 我以氣味判定,並經余克勤指出該樹頭長有菌絲,才判定該 樹為牛樟木;余克勤確有在會勘時向我指出該3株皆為牛樟 木,其在申請時亦是以牛樟木提出申請亦向我表示曾在該3 株樹木上採集過牛樟芝,所以才據其說明判定為牛樟木;會 勘紀錄與每木調查表係返回鄉公所後由我填寫;在會勘期間 我會在空白紙上先行註記該區域座標及各株樹木之樹高、胸 高直徑等數據,並將檢測過程及樹種外觀拍照,以做為製作 會勘紀錄與每木調查表之依據(見102偵530卷一第88至88頁 背面);我記得余克勤所申請林玉香土地上之牛樟木有3株, 2株為樹頭,1株為倒臥之殘枝,但樹高皆非15公尺,該15公 尺應是我筆誤造成;此外,會勘紀錄上之地號、會勘地點為 煤源段213-1地號,而非實際測量之123-1地號亦係我筆誤( 見102偵530卷一第89頁);該會勘紀錄確實是由余克勤代他 母親林玉香所簽,簽名時我未發現,等我返回公所後才發現 余克勤代她母親簽名,曾以電話方式與余克勤連絡要求他更 改,但他皆未接聽電話,之後我便忘卻此事;我註記會勘情



形之空白紙並未予余克勤簽名,至於余克勤為何會如此說明 我不清楚,該會勘紀錄上之數據是依現場情形所填寫,並非 和邱明輝陳沺宇商討過後才製作(見102偵530卷一第89至8 9頁背面);我記得①其中1株牛樟木樹頭胸高直徑實際測量約 為200公分,但因該株牛樟木為空心所以我將其記載為90公 分,樹高則為15公尺;②另1株牛樟木樹頭與倒臥牛樟木殘枝 因距離相近我便合併計算,其中殘枝之胸高直徑為40至50公 分,樹高為210公分;③另一株樹頭部分胸高直徑及樹高測量 結果我皆記不清楚,僅因該樹頭與倒臥殘枝相近將其合併計 算,後又將樹高210公分誤植為胸高直徑,樹高記載為15公 尺(見102偵530卷一第89頁背面);我只知道當時係將倒臥殘 枝之牛樟木長度210公分作為合併後之樹高,至於合併計算 後之胸高直徑為何我忘了;但之後卻又將樹高210公分誤植 為胸高直徑,樹高則直接記載15公尺(見102偵530卷一第89 頁背面至第90頁);當時依自己意思去合併計算,且記載株 數為2株,並非依照陳沺宇余克勤之指示合併計算,及記 載株數(見102偵530卷一第90頁);我依林務局頒定之立木材 積表及每木調查表內記載之數據對照計算,但我承認因筆誤 記載錯誤,所以採取記載錯誤之15公尺樹高計算立木材積, 另又將2株牛樟木之樹頭與鄰近殘枝合併計算但未調整計算 株樹,因此計算所得結果之總立木材積9.3015 立方公尺遠 大於實際立木材積(見102偵530卷一第90頁背面);每木調查 表內之數據確是我筆誤(見102偵530卷一第93頁);我僅有負 責會勘,其他陳沺宇余克勤間係何關係及如何協議,我不 清楚等語(見102偵530卷一第93頁背面)。 ⑵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因安柏翰去當兵,黃淳仁又離職,邱 明輝又不熟,只我最熟;針對枯木高度的計算方式,是參照 材積表上所記載胸徑及高度來推算,15公尺之後再除以2 , 這比較接近枯木的材積。林玉香案上測出的材積是3.7223立 方公尺,因我忘記除以2等語(見101他2357卷三第233頁); 因我沒辦法問其他的人,才自創一個15除以2的計算方式, 後來我們二位田姓檢測員再細心研究後,材積表上沒標明任 何木類,適用於1米以下或2米以下的木類,後來我們將研究 所得告訴葉秘書,他就說按照我們研究結果辦理,大約是從 今年8月開始實施;除以2應會比較接近實際材積數等語(見1 01他2357卷三第234頁);陳沺宇針對工作事項沒對我有所指 示等語(見101他2357卷三第236頁)。 ⑶於原審證稱:會勘時,我帶直徑割尺、GPS、相機、申請書, 我自己會預備一本簿子跟筆記錄;我起先看的時候因是兩棵 樹頭跟一個殘枝,我說「這是牛樟嗎」,余克勤說「是」;



余克勤跟我講他一直都在南部上班,每一年快要夏天才會回 來,他指著說「你看,這個樹頭有我踩過的痕跡」,他有割 一片叫我聞,那一片裡面有很濃的菌絲,那個味道聞起來就 跟其他的樹頭不一樣,所以我才說這應是牛樟沒錯(見原審 卷四第115頁);我用直徑割計算胸高直徑,余克勤幫我量, 也有照相,但我要說明的是,在算材積的時候完全是我一個 人,因我想說我沒算過,用比較簡單的方法就是看樹頭的胸 徑,我想說樹高大概有15公尺,我仿照林務局86年6月出版 的立木材積表,用那個胸徑以它的高度,然後抄下它的材積 數量,但那時太忙,本來要把材積數量除以5到10這兩種, 但忘記除,只是在我的薄子上先這樣寫,實際上寫到材積表 時就沒把除的數字寫上去,而是用立木材積表的材積寫上去 ;我利用樹頭,樹頭有100多公分甚至於50幾公分甚至於還 有長的部分,我就去查立木材積表所得到的材積,但我認為 太大,這應該要除,我忘記除了;寫上去時,沒寫到除的材 積數量。本來要把材積數量除以5到10的算法的意思是這樣 會比較接近實際的材積表。申請人林玉香之每木調查表上面 的樹種、胸高直徑、株數、立木材積、總材積及備註是我寫 的,我要特別說明,因它是樹頭,所以總材積的編號1應該 要除以10,編號2的部分要除以5,因它的長度有210公分, 像余克勤所說的沒那麼離譜、那麼寬,它只有2公尺多,所 以它應該要除以5,我都沒除到,所以我旁邊特別備註「樹 頭」兩個字(見原審卷四第115頁背面至第116頁);從林玉香 採運證申請案直至採運證核發下來期間,陳沺宇沒因該申請 案跟我表示關切或關心(見原審卷四第116頁背面);我特別 說明,我第一次接觸這東西,按照自己判斷,這麼大的樹頭 應該有它的高度,所以我去稽查立木材積表,有它的材積跟 樹高的這一方面,就抄下來,然後應該可以除以10或除以5 的,我想這個材積會比較接近實際材積,才這樣算的(見原 審卷四第117頁背面至第118頁);嚴格講那時檢測員只我一 個,我沒辦法去問其他人,我想說那樣算,除以5或除以10 才會最接近這個材積的數量,忘記除了;需要除以5或10這 件事情,是我自己想的,我想說這樣算,可能比較接近實際 上的材積;因查立木材積表完全沒這種紀錄,例如立木材積 沒有1公尺或2公尺的,所以是不是特別用一種方法,樹頭按 照我們的判斷應該最少有15公尺,然後加上樹高15公尺,那 邊才有立木材積表的材積數量,我想說這個太大,再除以10 或除以5會比較接近(見原審卷四第118頁);申請人林玉香之 每木調查表就編號2的部分,胸高直徑是210公分,那個是殘 枝,它有兩棵,一棵樹頭,一棵殘枝,我可能比較忙,第二



個樹頭就沒寫到。本來要除以5,所以210公分的胸高直徑不 是量出來是210公分,有一棵印象中...(改稱)我已忘記了 ,有兩棵是纏在一起的,一個樹頭,一個殘枝,我才在那邊 寫株數是2;例如編號2的胸高直徑,它有一個樹頭,我直接 量它的胸徑。我忘記寫了,它應該不到210公分(見原審卷四 第119頁);林玉香這一件的申請案,在會勘時有拍照片;第 25頁上方這一張印象中是第一棵,照片是我拍的,第26 頁 這把尺是直徑割,第27頁上方那一張是殘枝,下方那一張是 樹頭,第28頁上方的照片是不是這一次的申請案,因時間那 麼久了,不清楚,但下方那一張照片好像是第一棵的;我們 照片塗好以後、填寫資料以後還會交給助理,沒直接交給承 辦人或課長;黃淳仁那時已離職,課長也是新的,安柏翰當 兵去了,承辦人是新的,那時的承辦人是邱明輝,課長本來 是謝明輝,換成劉志偉,都是那個時候;他們沒表示任何意 見(見原審卷四第119頁背面至第120頁);因沒1公尺高的或2 公尺高的,我沒找到,沒依照材積換算表換算出林玉香申請 的總材積數;我有按照它的胸徑,只是用我自己的方法說它 大概應該有15公尺,就去查它那個立木材積的,只是忘記除 了。林玉香的申請採運許可申請書,我不知道誰幫他申請的 ,一般檢測員不會知道這個;我會勘完畢前、後,陳沺宇沒 問林玉香的申請案處理得怎樣,沒催促我盡快核發給人家, 因為核發也不是我們檢測員(見原審卷四第123頁)等語。 ⑷於本院證稱:當時在鄉公所農業課擔任檢測員,林玉香採運 許可證申請案,是我承辦的,不知是陳沺宇代理林玉香申請 的,沒人交代該案要如何處理;林玉香的兒子帶我去看現場 ,有看三個地方,沒有立木,兩顆樹頭,一棵倒下來。他說 已在這裡採了好幾年的菌,他有用刀敲一下,說這些都是菌 絲,所以認定是牛樟。課長跟我講那材積表怎麼沒送來,當 時承辦人安柏翰101年去當兵,我承辦這個案子,沒人教, 我又是約僱臨時人員,另一個約僱臨時人員邱明輝更不懂; 經過人家講說應該這樣、那樣,用杉木的材積表去算,因是 舊樹頭,本來要把高度除掉,而我忘記除以高度多少,我沒 去除以樹高15米,所以材積數量變多,是材積我計算錯誤。 已是這個樣子,就認罪沒再繼續上訴。林玉香採運許可證申 請案在農牧用地,當時林業用地跟農牧用地沒區分;但農牧 用地跟鄉公所沒關係,應不是我們去看的;當時受理的小姐 沒分別,出這件事情後,縣政府說農牧用地就不用申請,以 後農牧用地就不再會勘,只有林地才有等語(本院卷二第18 4至187頁)。
綜上:




⒈被告陳沺宇採運許可證申請案:
⑴依上開原審已確定被告黃淳仁安柏翰2人之供述,被告與檢 測員黃淳仁前往現場會勘;被告於現場時雖曾問黃淳仁會勘 都是怎麼會勘,黃淳仁回答:現地看,測量胸高直徑跟樹高 ,然後定位等語。惟被告申請之牛樟枯木是圓柱體,但呈現 半面U型中空狀,沒樹葉及樹枝;黃淳仁因不知如何計算材 積,僅以直徑刻現場測量該枯木,於會勘紀錄登載直徑230 公分,將直徑刻收起後進行現場會勘拍照;當時未將直徑刻 測量數字拍照存證,即將會勘紀錄交由安柏翰計算總材積數 字;而安柏翰計算材積時U型中空部分,沒扣除,有疏失屬 計算錯誤;黃淳仁又依安柏翰計算錯誤之材積登載。足見被 告採運許可證申請案,被告並無對黃淳仁安柏翰2人任何 示意或施壓,亦未憑藉其職權之實質影響力,使黃淳仁及安 柏翰2人於每木調查表上虛偽填載;充其量本件僅屬檢測員 黃淳仁及承辦員安柏翰就總材積計算錯誤之行政疏失。另證 人劉志偉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審核過陳 沺宇申請砍伐牛樟木之書面資料,都係審核申請資料與照片 後才蓋章核准;我僅係依照書面資料進行審核;至於檢測員 係如何測量不清楚;不清楚安柏翰計算材積之方式係以計算 圓柱體體積的方式來換算;平常申請案件都會以林務局製作 之材積表來核對;陳沺宇之申請案我未核對,至於未核對的 原因我忘記了;而安柏翰為何未扣除中空部分不清楚,要問 黃淳仁安柏翰才知道,不清楚黃淳仁安柏翰未將中空部 分扣除,我基於相信黃淳仁的會勘紀錄及安柏翰之核章,核 准陳沺宇之案子等語(見102偵530卷二第4頁至第5頁)。是 則,本件因檢測員黃淳仁經驗不足,承辦人員安柏翰計算材 積時未扣除U型中空部分有疏失,致使劉志偉僅依書面資料 審核而核發許可證,並非全然無據。
⑵至於證人安柏翰雖於調詢、偵查、原審證稱:約於2月9日或1 0日(詳細時間我無法確定),陳沺宇曾向我抱怨為何我計 算的材積這麼少,當時曾向陳沺宇解釋我的計算方式,陳沺 宇聽完後沒多說什麼;我2月9日下午上呈公文,因農業課長 當天不在,且該案為農牧用地,鄉公所即可決行,所以到2 月10日上午由農業課長代為決行,下午發文;我印象中,是 2月9日下午至2月10日之間陳沺宇曾向我抱怨,但正確時間 記不清楚了;至於陳沺宇如何得知我材積的計算結果,因鄉 公所開放空間,我不清楚(見101他2357卷三第13頁);2月9 日、10日陳沺宇向我抱怨為何他所申請的牛樟木材積那麼少 ,是以半開玩笑的方式提起的,我跟他講解計算材積的方式 ,並沒做任何調整,2月10日就發文(見101他2357卷三第117



頁);陳沺宇就是開玩笑的跟我抱怨為何計算材積這麼少, 陳沺宇應是在農業課拿採運許可證;因他的辦公室就在農業 課隔壁,他走出來領,領回去碰到我才跟我講這句話,我也 沒放在心上;印象中我有跟他解釋,我覺得他在開玩笑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88至88頁背面)。衡諸常情,倘若被告欲利用 其機要秘書之身分及職務上之機會,獲取相關資訊,並使安 柏翰於執行職務時,心理受其拘束而核發登載不實較大材積 之採運許可證,應於會勘現場當場對檢測員黃淳仁施予壓力 或於核發過程中向承辦人員安柏翰表達關切;而非於行為完 成後,取得許可證之際,始向安柏翰抱怨為何計算材積那麼 少。故被告雖於尖石鄉公所領取許可證時,向安柏翰抱怨為 何計算的材積那麼少,亦難憑此逕予推斷其犯有對於非主管 或監督事務圖利之行為。
⒉林玉香採運許可證申請案:
  依上開原審已確定被告劉仁德之供述,尖石鄉煤源段123 之 1地號土地現場僅存樹頭、殘枝,劉仁德以目測觀察及聞氣 味之檢測方式,認定會勘現地之三棵樹木樹種均為牛樟;因 當時檢測員黃淳仁已離職,承辦人安柏翰當兵,邱明輝又不 熟,檢測員劉仁德沒其他人可以詢問,用杉木的材積表去算 ,因是舊樹頭,本來要把高度除掉,而忘記除以高度多少, 沒去除以樹高15米,所以材積數量變多,屬材積計算錯誤。 本件林玉香申請案雖由林玉香兒子余克勤將文件備妥後交給 被告,再由被告代為提出申請;然領勘人為余克勤劉仁德 並未就該申請案之材積計算方式或每木調查表之填寫與被告 有所接觸聯繫,而被告亦未就該申請案給予劉仁德任何建議 或指示,足見林玉香採運許可證申請案,被告並無對劉仁德 任何示意或施壓,亦未憑藉其職權之實質影響力,使檢測員 劉仁德於每木調查表上虛偽填載;充其量本件僅屬檢測員劉 仁德就總材積計算錯誤之行政疏失。
六、本件被告陳沺宇自99年起至101年間雖擔任新竹縣尖石鄉公 所機要秘書;然關於採運許可證之申請發放,並非被告之職 責範圍,不需經被告審核,顯見被告對於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採運許可證之申請發放,並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而檢察 官亦未舉證以資證明被告有何利用機要秘書之身分,對非其 主管或監督之採運許可證之申請發放之檢測員及承辦人施壓 或影響。換言之,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所 處罰者係針對「公務員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機會對某種事務 加以不法影響因而造成圖得不法利益之結果」,而非單純處 罰「公務員之身分」。被告既未就該申請案給予檢測員及承 辦人員給予任何建議或指示;機要秘書雖直接隸屬於鄉長



輔佐鄉長,安排鄉長行程,亦不能因此憑為認定被告對於黃 淳仁、安柏翰劉仁德有何欲憑藉職權之實質影響力,使承 辦人員就被告申請案之總材積為不實之登載,使被告因而圖 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況原審就被告黃淳仁安柏翰劉仁德等3人被訴圖利罪部分,已無罪確定;本件被告黃淳 仁、安柏翰劉仁德等3人為圖利罪行為人,至於被告及案 外人林玉香為被圖利之對象,衡諸論理法則,圖利的行為人 已無罪確定,不知被圖利之對象,要與誰彼此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此部分,未見檢察官提出合理說明;既然原審 已確定被告黃淳仁安柏翰劉仁德等3人未受到被告之指 示或施壓,則被告即不得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之圖利罪相繩。至於原審已確定被告安柏翰黃淳仁、劉仁 德等3人就偽造文書部分,雖於原審認罪;但此部分,係原 審已確定被告安柏翰黃淳仁劉仁德等3人訴訟上考量, 可以緩刑,官司不用繼續下去,係各人的選擇;況安柏翰黃淳仁劉仁德等3位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是自己計 算錯誤與被告無關等語;且前開原住民保留地林產物伐採申 請會勘紀錄或每木調查表之相關文書,係證人黃淳仁、劉仁 德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非被告職務上所掌者,縱有不實記 載,亦與被告無涉。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均尚未達足使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容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前揭法律規定及判 例意旨,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 確切之事證,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圖利犯行,被告被訴 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疏未詳查遽予論罪科刑,認事用法 ,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據此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圖利罪 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圖利罪 部分撤銷,並另為被告被訴圖利罪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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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