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比價」「因為黃子文之伊甸公司營業項目不符,該『 運動場人行陸橋』工程之設計、監造需有建築師審核之 工程顧問公司才符合資格」(見第1688號偵查卷第74頁 反面至第77頁)、「是工務課葉威志於84年3月25日簽 文要辦理前述『興穀陸橋工程』委外設計案,工程經費 8 百萬元,經主秘吳家增批可,而甲○○又指示本人, 指定由黃子文承作,故本人又通知黃子文領工程估價單 ,黃子文提供明炬工程顧問公司、翁俊旭建築師、蔡剛 毅建築師3家廠商估價單,經會簽工務課葉威志、邱武 全、總務許正河、秘書王寬仁覆核,主秘吳家增亦核章 ,經市長陳景峻批示由明炬工程公司得標」(見第1688 號偵查卷第80頁)、「第二次招標甲○○仍指定由黃子 文承作,故本人也依前例通知黃子文領取3家空白工程 估價單,至84年5月間黃子文送明炬工程公司等3家估價 單並連同明炬工程公司之工程預算書至本人這」(見第 1688號偵查卷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於偵查中稱:「 在該工程招標之前在辦公室找我去,對我說中興游泳池 設計發包要交給黃子文辦理承包,要黃子文拿3張空白 估價單來,請他自己回去估價,我對他說格式,並說出 我們該項工程預算比例5%以下價錢估算才能訂約」「… …他(指被告甲○○)當場指示我這樣做」(見第2437 5號偵查卷㈠第315頁反面及第316頁),嗣於歷審亦均 指係被告指示由黃子文承作。
⑶惟由前述可知,黃子文係向承辦人員林螢鑫拿取3張估 價單,並由林螢鑫告知黃子文應如何填寫及設計監造為 工程費用之百分比若干。而此運作模式,林螢鑫並於原 審表示:「(三重市公所對於辦理工程採購、招標、領 取估價單有無一定的程序?)採購有一定法定程序,但 設計招標部分並沒有一定的法令的規定,從我79年擔任 秘書室兼總務時就是這樣辦理,我職務是里幹事總務是 負責工程招標、委外設計等工作,當時就是市長告訴我 找設計公司給他們3張估價單,由他們去找另外2家」( 見原審卷㈠第69頁)、「(83、84年間你在三重市公所 擔任何職?)我在三重市公所里幹事調秘書室負責委外 設計監造業務」「79年開始,都是由市長、機要秘書指 定廠商委外設計及監造」「(為何沒有辦理3家比價? )三重市公所對於委外設計監造費用的百分比有內規, 都會事先告訴指定之廠商,再告訴他們另找2家辦理比 價」(見原審卷㈢第109頁)。嗣於本院仍稱:「(為 何給3張比價單?)規定要給3張估價單,請指定的人自
己推薦其他兩家,從79年開始,一向都是由市長指定的 人來,就給他3張,且告訴他設計建造費百分比」(見 本院上訴卷第53至54頁)、「……招標的作業程序,我 都是按照三重市公所的招標程序辦理的,交給市長指定 的人3張估價單,且告訴他底價的百分比,這是三重市 公所的統一規定。本案黃子文是我請示市長後,市長透 過甲○○告訴我,指定由黃子文承作,我才交給黃子文 3張估價單,他公司1張,另外請他推薦其他2家來比價 ,並將設計、監造的百分比告訴黃子文」(見本院上訴 卷第130頁),經以證人身分詰問亦如此陳述(見本院 上更㈠卷㈠第113至115頁)。雖證人即前市長陳景峻於 本院作證時,否認三重市公所此種運作模式(見本院上 更㈠卷㈠第119至120頁),惟林螢鑫於原審提出以往經 指定廠商辦理之案例資料(見原審卷㈡),證人即主任 秘書吳家增亦於原審證稱:「依照行政院秘書長的說明 要點對於委外設計可以直接找1家資深顧問公司予以設 計,也可以尋找2家比價或辦理公開比圖。這是各機關 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8點規範」(見原審卷㈠第 216頁)、「(指定委託設計除了你自己指定外,市長 、機要秘書是否也可以指定?)依照作業要點市長有權 可以指定,另外機要秘書也可以建議呈市長核定後才能 指定」「(不管市長、機要秘書指定是否指示承辦人? )我會寫一張條子告訴承辦人,機要秘書呈准後必須將 核准公文交給承辦人,至於市長如何通知承辦人我不清 楚」(見原審卷㈠第218頁)、「(三重市公所估價單 的流程如何?)簽(例如大勇街拓寬工程預算通過,由 工務課簽上來,市長核可後,由承辦人另外再找2家評 比)准後,我會交代承辦人將估價單寄給指定顧問公司 外,另外再寄2家顧問公司,之後再進行評比。至於承 辦人有無如此作?我不清楚」(見原審卷㈠第219頁) 、「(估價單部分,先前說1家找3家,後來為何又改稱 由承辦人找2家?)市長簽准後,委外設計就交給秘書 處辦總務的人員簽,承辦人再另外找2家工程顧問公司 ,3家一起比價,雖然我們有指定但若有價格更合宜的 公司,我們也可以接受」「(三重市公所既然可以指定 公司,怎會要承辦人再去找2家?)雖然可以指定公司 ,但承辦人也可以找2家公司來作評比,價格高的我當 然不會讓他做,並沒有硬要按照指定的公司來承作」( 見原審卷㈠第221頁)、「(你們委外設計費用是否公 開?)民國85年後就找3家評比,百分比是固定的,但
金額並非固定的。百分比是公開的。但是顧問公司的價 格比較低,我們也可以同意的」(見原審卷㈠第227頁 ),則三重市公所確有指定設計、監造廠商並告知承作 百分比情事,然關於3張估價單,依證人吳家增之說法 ,係屬發包承辦人之職責,應由承辦人再另外找2家工 程顧問公司,而進行比價,並非以指定之廠商為唯一得 標廠商。故指定只是推薦參與之性質(關於委外設計、 監造之發包,並非公開招標辦理,推薦參與不過告知資 料並使有承作之機會),並非得標承作之必然保證。 ⑷依上說明,可知關於林螢鑫如何交付3張估價單一事, 係屬林螢鑫承辦之職務內事項。縱被告甲○○有如林螢 鑫所稱指定黃子文廠商情事,但是否交付黃子文3張估 價單,係屬林螢鑫職務上行為,除非就圍標有共同犯意 聯絡,被告甲○○並無參與之餘地。況本件第一案招標 時,被告甲○○尚未擔任市長之機要秘書,又如何指定 承作廠商?是同案被告黃子文、林螢鑫所指係由被告甲 ○○指定一節,是否實在?亦不無疑問。而證人陳景峻 則堅詞否認此三案經被告甲○○指定承作廠商(見本院 上更㈠卷㈡第74頁)。
⑸關於林螢鑫交付黃子文3張估價單及告知工程管理費提 列之百分比,是否有圖利黃子文之意思,經確定判決認 為:依台灣省各機關工程管理費用支用要點第5點中之 ㈡明定必須委託建築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 ,其工程管理費提列標準為(距本機關未滿30公里者) 工程結算總額為500萬元以下,最高標準為5.5%,超過 500萬元至2,500萬元部分,為5%,超過2500萬元至1億 元部分,為3.5%,而超過1億元部分,為2.9%。參以 證人吳家增於原審所證上情,足見被告林螢鑫僅係將上 開工程管理費用支用要點明定之百分比告知黃子文知悉 。因被告林螢鑫僅係將其中委外設計、監造發包,而全 部工程之總額尚賴委外設計、監造之得標者計算出工程 總預算,是以起訴書謂林螢鑫將「底價」洩漏予黃子文 知悉,顯有誤解。又林螢鑫辦理本件工程委外設計、監 造案時雖未依「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 處理要點」第18點之規定: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 辦技術服務者,除因專利權或專業關係,僅有1家具此 服務項目及承辦能力,或與採購之主要設施具有技術關 聯,或其他特殊理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得採議價辦 理外,應以邀請2家以上之技術顧問機構予以評審比較 選定,經選定後,再行議價或比價辦理之規定,然依林
螢鑫所提出於三重市公所辦理之招標案件以觀,顯係誤 以適用「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 (下稱稽查條例)第6條:「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 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 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金額10%以上者,得比價辦理 之;其在一定金額10%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 辦單位,取具2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是其供述係因作業疏失誤用稽查條例之規定,且與 黃子文並無關係,並無交由黃子文承作之利害可圖,故 逕交黃子文3張估價單,以為已合於取具3張估價單之規 定,並無圖利之意思,堪予採信,而判決林螢鑫無罪確 定在案。
⑹則承辦發包作業之林螢鑫依職責所在,本應交付指定廠 商1張估價單即可,其他2張估價單應另外再找廠商以進 行比價,竟一次交付黃子文3張估價單,而由黃子文自 行找其他2家廠商填寫估價單,完成形式上之比價作業 ,此乃其本身職務上如此辦理,既不能證明與被告甲○ ○有何圖利予黃子文承作之共同犯意聯絡,而林螢鑫就 其職務上事項將如何辦理亦非被告甲○○所得置喙(既 然無共同犯意聯絡,被告甲○○又如何有把握林螢鑫必 然交付黃子文3張估價單,而可保證黃子文必然得標) ,自難將林螢鑫一次交付3張估價單之所為,遽認係被 告甲○○圖利手段之一部分。況黃子文是否三案均由被 告甲○○指定為承作廠商,尚有疑義,已如前述;且林 螢鑫復經判決無罪確定,又如何論處被告甲○○圖利犯 行。
4據上所述,尚難認被告甲○○所為該當其他不法犯行要件 ,自不得遽入於罪。
(五)綜上所述,尚難遽認被告甲○○有何上揭犯行,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自 屬不能證明其犯罪。
四、原審未予詳查,遽認被告甲○○就中興游泳池及運動場人行 陸橋工程案有收受黃子文交付之賄款現金45萬元,自有未合 (原判決就收受金幣2枚部分,認無對價關係;就交付3張估 價單部分,認無圖利犯行不能證明)。檢察官上訴,指收受 2枚金幣部分,其價值顯已超過年節禮品價格,且是時被告 甲○○主導掌握黃子文是否得承包上開工程,故具職務上之 對價性,亦應成立收受賄賂罪,為無足採,惟被告上訴,否 認犯罪,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依 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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