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伯就都知道她是誰,平常李平恒跟陳瑞敏相處都很好。 如此,公訴人僅以李平恒上開政風室訪談紀錄之內容,即主 張陳瑞敏定未經過李平恒之同意,即在上開匯票偽造簽名、 蓋印,舉證仍有不足。
二、關於爭點二部分:
㈠、張雅蓉於102 年6 月25日第1 次廉政官詢問時稱:李平桓也 會私下要其去領郵局的錢,他的存摺是給賣菜老婦保管,而 本件就是領了匯票的錢後,陳瑞敏又要我向李平桓的朋友拿 錢買安素,才會向堂長報告。
㈡、卷內詹秀玲之100 年5 月9 日簽呈,記載:①同年月2 日,接 獲張雅蓉上開反應事項。②同年月5 日,詢問陳瑞敏,陳瑞 敏表示上開匯票金額放在辦公室保管,因李平恒之存摺在友 人處,無法存入,而因是由張雅蓉提領,要負擔車資,所以 存放在本堂的金額為7360元。③同年月9 日,電詢李平恒乾 女兒,其稱:每次都是1 個開車送李平恒看病的小姐幫忙提 款,且交待要說是乾女兒提錢後交給開車小姐,但其實其已 3 、4 年未保管李平恒存摺。
㈢、王素蘭於審理中稱:陳瑞敏有跟我提過上開匯票的事,討論 拿到後要怎麼辦,我們有要找李平恒那本子到底在哪裡,當 時商量時說,如果無摺存款存進去,存簿也不知道在哪裡, 李平恒要喝安素還沒有錢買,才會想問出來存簿在誰那邊, 希望可以由榮家來代管。
㈣、以上,與陳瑞敏上開辯稱,李平恒存摺下落不明,且可能是 張雅蓉在保管,因想趁機把存摺要回來,才去領上開匯票之 款項,還再跟張雅蓉說要買安素需要錢,係屬相符。如此, 陳瑞敏領取上開匯票之款項,應是為了李平恒之利益,是否 仍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實非無疑。
㈤、實則,上開簽呈,已記載100 年5 月5 日調查時,存放在堂 隊之上開匯票款項,除了車資200 元外,還有剩餘之7,360 元,有如上述,果真陳瑞敏有侵吞入己之念頭,從100 年3 月至5 月,該筆款項應早花用殆盡,而無法當場提出,但詹 秀玲於上開簽呈,對此卻無隻字提及!益見陳瑞敏對於上開 匯票之款項,的確是為了李平恒得追回存簿以俾開銷日常花 用而提領,並非加以侵吞。
三、綜上,本件公訴人上開主張及舉證,容有瑕疵,有如上述, 自不能再將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罪嫌,相繩於陳瑞 敏。
己、綜上所述,公訴人本件所舉之上開主要證據(其餘如附件之 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其餘證據,對於爭點之判斷亦無影響, 如附件所示),實不足證明被告本件各該被訴之犯行,自應
為被告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一
筆數 單據編號 榮民 時間 金額 開立時間 開立者(民國) (新臺幣) (民國)1 804064 王其法 98.1.1至98.1.10 5,000 98.2.2 楊玉杰2 804071 朱代棋 98.1.21至98.1.31 5,500 98.2.2 楊玉杰3 804069 朱業統 98.1.11至98.1.20 5,000 98.2.2 楊玉杰4 804070 鍾端雅 98.1.21至98.1.31 5,500 98.2.2 楊玉杰5 804068 欒紹忠 98.1.10至98.1.20 5,000 98.2.2 楊玉杰6 804066 胡定山 98.1.1至98.1.10 5,000 98.2.2 楊玉杰 7 807451 王其法 98.2.1至98.2.10 5,000 98.3.2 楊玉杰8 807459 朱代棋 98.2.21至98.2.28 4,000 98.3.2 楊玉杰9 807453 朱業統 98.2.1至98.2.10 5,000 98.3.2 楊玉杰10 807458 胡定山 98.2.21至98.2.28 4,000 98.3.2 楊玉杰11 807457 鍾端雅 98.2.21至98.2.28 4,000 98.3.2 楊玉杰12 807456 欒紹忠 98.2.11至98.2.20 5,000 98.3.2 楊玉杰 13 803768 王其法 98.3.1至98.3.10 5,000 98.4.2 崔俊華14 803770 朱代棋 98.3.1至98.3.10 5,000 98.4.2 崔俊華15 803776 朱業統 98.3.21至98.3.31 5,500 98.4.2 崔俊華16 803775 胡定山 98.3.21至98.3.31 5,500 98.4.2 崔俊華17 803773 劉方東 98.3.11至98.3.20 5,000 98.4.2 崔俊華18 803772 鍾端雅 98.3.11至98.3.20 5,000 98.4.2 崔俊華19 803774 欒紹忠 98.3.21至98.3.31 5,500 98.4.2 崔俊華 20 803783 王其法 98.4.11至98.4.20 5,000 98.5.1 崔俊華21 803780 朱代棋 98.4.1至98.4.10 5,000 98.5.1 崔俊華22 803786 朱業統 98.4.21至98.4.30 5,000 98.5.1 崔俊華23 803785 胡定山 98.4.21至98.4.30 5,000 98.5.1 崔俊華24 803784 劉方東 98.4.21至98.4.30 5,000 98.5.1 崔俊華25 803782 鍾端雅 98.4.11至98.4.20 5,000 98.5.1 崔俊華26 803778 欒紹忠 98.4.1至98.4.10 5,000 98.5.1 崔俊華 27 802146 王其法 99.1.1至99.1.10 5,000 99.1.28 崔俊華28 802147 朱代棋 99.1.11至99.1.20 5,000 99.1.28 崔俊華29 802150 張阿仁 99.1.21至99.1.31 5,500 99.1.28 崔俊華30 904902 郭立祥 99.1.21至99.1.31 5,500 99.1.28 崔俊華31 802145 張成焜 99.1.1至99.1.10 5,000 99.1.28 崔俊華32 904901 劉方東 99.1.21至99.1.31 5,500 99.1.28 崔俊華33 802144 楊文正 99.1.1至99.1.10 5,000 99.1.28 崔俊華34 802149 胡定山 99.1.11至99.1.20 5,000 99.1.28 崔俊華35 802148 周大定 99.1.11至99.1.20 5,000 99.1.28 崔俊華 36 904931 朱代棋 99.2.11至99.2.20 5,000 99.3.1 崔俊華37 904934 張阿仁 99.2.21至99.2.28 4,000 99.3.1 崔俊華38 904929 張成焜 99.2.1至99.2.10 5,000 99.3.1 崔俊華39 904935 劉方東 99.2.21至99.2.28 4,000 99.3.1 崔俊華40 904928 楊文正 99.2.1至99.2.10 5,000 99.3.1 崔俊華41 904933 胡定山 99.2.11至99.2.20 5,000 99.3.1 崔俊華42 904932 周大定 99.2.11至99.2.20 5,000 99.3.1 崔俊華43 904930 鍾端雅 99.2.1至99.2.10 5,000 99.3.1 崔俊華44 904936 郭立祥 99.2.21至99.2.28 4,000 99.3.2 崔俊華 45 904947 王其法 99.3.21至99.3.31 5,500 99.3.31 崔俊華46 904945 朱代棋 99.3.11至99.3.20 5,000 99.3.31 崔俊華47 904946 張阿仁 99.3.21至99.3.31 5,500 99.3.31 崔俊華48 904948 郭立祥 99.3.21至99.3.31 5,500 99.3.31 崔俊華49 904940 梁廷彬 99.3.1至99.3.10 5,000 99.3.31 崔俊華50 904944 朱業統 99.3.11至99.3.20 5,000 99.3.31 崔俊華51 904941 劉方東 99.3.1至99.3.10 5,000 99.3.31 崔俊華52 904942 胡定山 99.3.1至99.3.10 5,000 99.3.31 崔俊華53 904943 曹輝堯 99.3.11至99.3.20 5,000 99.3.31 崔俊華 54 904964 王其法 99.4.11至99.4.20 5,000 99.5.3 崔俊華55 904966 朱代棋 99.4.21至99.4.30 5,000 99.5.3 崔俊華56 904962 張阿仁 99.4.11至99.4.20 5,000 99.5.3 崔俊華57 904960 郭立祥 99.4.1至99.4.10 5,000 99.5.3 崔俊華58 904959 梁廷彬 99.4.1至99.4.10 5,000 99.5.3 崔俊華59 904965 曹輝堯 99.4.21至99.4.30 5,000 99.5.3 崔俊華60 904961 朱業統 99.4.1至99.4.10 5,000 99.5.3 崔俊華61 904967 劉方東 99.4.21至99.4.30 5,000 99.5.3 崔俊華62 904963 胡定山 99.4.11至99.4.20 5,000 99.5.3 崔俊華 63 904995 朱代棋 99.5.21至99.5.31 5,500 99.6.1 崔俊華64 904987 張阿仁 99.5.1至99.5.10 5,000 99.6.1 崔俊華65 904992 郭立祥 99.5.11至99.5.20 5,000 99.6.1 崔俊華66 904993 曹輝堯 99.5.21至99.5.31 5,500 99.6.1 崔俊華67 904990 朱業統 99.5.11至99.5.20 5,000 99.6.1 崔俊華68 904988 唐韜 99.5.1至99.5.10 5,000 99.6.1 崔俊華69 904991 劉方東 99.5.11至99.5.20 5,000 99.6.1 崔俊華70 904989 楊文正 99.5.1至99.5.10 5,000 99.6.1 崔俊華71 904994 胡定山 99.5.21至99.5.31 5,500 99.6.1 崔俊華 72 802063 朱代棋 99.6.21至99.6.30 5,000 99.7.2 崔俊華73 802057 張阿仁 99.6.1至99.6.10 5,000 99.7.2 崔俊華74 802060 郭立祥 99.6.11至99.6.20 5,000 99.7.2 崔俊華75 802056 梁廷彬 99.6.1至99.6.10 5,000 99.7.2 崔俊華76 802062 曹輝堯 99.6.21至99.6.30 5,000 99.7.2 崔俊華77 802058 朱業統 99.6.1至99.6.10 5,000 99.7.2 崔俊華78 802061 唐韜 99.6.11至99.6.20 5,000 99.7.2 崔俊華79 802059 劉方東 99.6.11至99.6.20 5,000 99.7.2 崔俊華80 802064 楊文正 99.6.21至99.6.30 5,000 99.7.2 崔俊華 81 802070 曹輝堯 99.7.1至99.7.10 5,000 99.7.31 崔俊華82 802076 王其法 99.7.21至99.7.31 5,500 99.7.31 崔俊華83 802069 朱代棋 99.7.1至99.7.10 5,000 99.7.31 崔俊華84 802075 張阿仁 99.7.21至99.7.31 5,500 99.7.31 崔俊華85 802073 郭立祥 99.7.10至99.7.20 5,000 99.7.31 崔俊華86 802071 朱業統 99.7.1至99.7.10 5,000 99.7.31 崔俊華87 802074 唐韜 99.7.11至99.7.20 5,000 99.7.31 崔俊華88 802072 劉方東 99.7.11至99.7.20 5,000 99.7.31 崔俊華89 802077 楊文正 99.7.21至99.7.31 5,500 99.7.31 崔俊華 90 802087 王其法 99.8.21至99.8.31 5,500 99.8.31 崔俊華91 802080 朱代棋 99.8.1至99.8.10 5,000 99.8.31 崔俊華92 802086 張阿仁 99.8.21至99.8.31 5,500 99.8.31 崔俊華93 802084 郭立祥 99.8.11至99.8.20 5,000 99.8.31 崔俊華94 802081 曹輝堯 99.8.1至99.8.10 5,000 99.8.31 崔俊華95 802082 朱業統 99.8.1至99.8.10 5,000 99.8.31 崔俊華96 802085 唐韜 99.8.11至99.8.20 5,000 99.8.31 崔俊華97 802083 劉方東 99.8.11至99.8.20 5,000 99.8.31 崔俊華98 802088 楊文正 99.8.21至99.8.31 5,500 99.8.31 崔俊華 99 802098 王其法 99.9.21至99.9.30 5,000 99.9.30 崔俊華100 802091 朱代棋 99.9.1至99.9.10 5,000 99.9.30 崔俊華101 802097 張阿仁 99.9.21至99.9.30 5,000 99.9.30 崔俊華102 802092 曹輝堯 99.9.1至99.9.10 5,000 99.9.30 崔俊華103 802093 朱業統 99.9.1至99.9.10 5,000 99.9.30 崔俊華104 802096 唐韜 99.9.11至99.9.20 5,000 99.9.30 崔俊華105 802094 劉方東 99.9.11至99.9.20 5,000 99.9.30 崔俊華106 802099 楊文正 99.9.21至99.9.30 5,000 99.9.30 崔俊華107 802095 郭立祥 99.9.11至99.9.20 5,000 99.9.30 崔俊華 108 904869 王其法 99.10.21至99.10.31 5,500 99.10.31 崔俊華109 904862 朱代棋 99.10.1至99.10.1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0 904868 張阿仁 99.10.21至99.10.31 5,500 99.10.31 崔俊華111 904870 郭立祥 99.10.21至99.10.31 5,500 99.10.31 崔俊華112 904863 曹輝堯 99.10.1至99.10.1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3 904866 朱業統 99.10.11至99.10.2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4 904867 唐韜 99.10.11至99.10.2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5 904865 劉方東 99.10.11至99.10.2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6 904864 楊文正 99.10.1至99.10.10 5,000 99.10.31 崔俊華 117 904880 王其法 99.11.21至99.11.30 5,000 99.11.30 崔俊華118 904873 朱代棋 99.11.1至99.11.10 5,000 99.11.30 崔俊華119 904879 張阿仁 99.11.21至99.11.3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0 904881 郭立祥 99.11.21至99.11.3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1 904874 曹輝堯 99.11.1至99.11.1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2 904877 朱業統 99.11.11至99.11.2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3 904878 唐韜 99.11.11至99.11.2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4 904876 劉方東 99.11.11至99.11.2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5 904875 楊文正 99.11.1至99.11.10 5,000 99.11.30 崔俊華 126 904883 朱代棋 99.12.1至99.12.10 5,000 99.12.31 崔俊華127 904888 張阿仁 99.12.21至99.12.31 5,500 99.12.31 崔俊華128 904890 郭立祥 99.12.21至99.12.31 5,500 99.12.31 崔俊華129 904887 梁廷彬 99.12.11至99.12.2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0 904884 曹輝堯 99.12.1至99.12.1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1 904885 朱業統 99.12.1至99.12.1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2 904889 唐韜 99.12.21至99.12.31 5,500 99.12.31 崔俊華133 904886 劉方東 99.12.11至99.12.2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4 904891 楊文正 99.12.11至99.12.20 5,000 99.12.31 崔俊華 135 904892 朱代棋 100.1.1至100.1.10 5,000 100.1.31 崔俊華136 904893 張阿仁 100.1.1至100.1.10 5,000 100.1.31 崔俊華137 904899 郭立祥 100.1.21至100.1.21 5,500 100.1.31 崔俊華138 904900 梁廷彬 100.1.11至100.1.20 5,000 100.1.31 崔俊華139 904897 曹輝堯 100.1.21至100.1.31 5,500 100.1.31 崔俊華140 904894 朱業統 100.1.1至100.1.10 5,000 100.1.31 崔俊華141 904898 唐韜 100.1.21至100.1.31 5,500 100.1.31 崔俊華142 904895 劉方東 100.1.11至100.1.20 5,000 100.1.31 崔俊華143 904896 劉遂祥 100.1.11至100.1.20 5,000 100.1.31 崔俊華 144 912307 朱代棋 100.2.21至100.2.23 4,000 100.2.28 崔俊華145 912302 張阿仁 100.2.1至100.2.10 5,000 100.2.28 崔俊華146 912303 郭立祥 100.2.1至100.2.10 5,000 100.2.28 崔俊華147 912309 梁廷彬 100.2.21至100.2.28 4,000 100.2.28 崔俊華148 912301 朱業統 100.2.1至100.2.10 5,000 100.2.28 崔俊華149 912308 唐韜 100.2.21至100.2.28 4,000 100.2.28 崔俊華150 912304 劉方東 100.2.11至100.2.20 5,000 100.2.28 崔俊華151 912305 劉遂祥 100.2.11至100.2.20 5,000 100.2.28 崔俊華152 912306 趙子琦 100.2.11至100.2.20 5,000 100.2.28 崔俊華 153 912313 朱代棋 100.3.11至100.3.20 5,000 100.3.31 崔俊華154 912314 張阿仁 100.3.11至100.3.20 5,000 100.3.31 崔俊華155 912316 郭立祥 100.3.27至100.3.31 5,500 100.3.31 崔俊華156 912318 梁廷彬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 崔俊華157 912317 唐韜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 崔俊華158 912311 劉方東 100.3.1至100.3.10 5,000 100.3.31 崔俊華159 912310 劉遂祥 100.3.1至100.3.10 5,000 100.3.31 崔俊華160 912312 胡雙喜 100.3.1至100.3.10 5,000 100.3.31 崔俊華161 912315 趙子琦 100.3.11至100.3.20 5,000 100.3.31 崔俊華 162 912321 朱代棋 1000.4.1至100.4.25 12,500 100.4.29 崔俊華163 912322 張阿仁 100.4.21至100.4.25 2,500 100.4.29 崔俊華164 912324 梁廷彬 100.4.1至100.4.10 5,000 100.4.29 崔俊華165 912319 劉遂祥 100.4.1至100.4.25 12,500 100.4.29 崔俊華166 912323 胡雙喜 100.4.11至100.4.20 5,000 100.4.29 崔俊華總計 849,500 備註 ●第36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2.22 至99.2.20 。第39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2.1至99.2.28 。第55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4.21 至99.4.3。第59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4.21 至99.4.20 。第61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4.21 至99.4.31 。第64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5.1至99.5.14 。第70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5.1至99.5.31 。第78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6.1至99.6.20 。第101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9.11 至99.9.28 。第144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100.2.21至100.2.22。第151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100.2.11至100.2.10。第158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1000.3.1至100.3.10。 ●王其法單據見偵字卷5 ,第157 頁。他字卷1 ,第148 至149 頁;朱代棋單據見偵字卷5 ,第158 頁。他字卷1 ,第158 至161 頁;張阿仁單據見他字卷1 ,第170 至173 頁;郭立祥單據見他字卷1 ,第182 至185 頁;梁廷彬單據見他字卷1 ,第193 至194 頁;曹輝堯單據見他字卷1 ,第203 至205 頁;張成焜單據見他字卷1 ,第208 頁;朱業統單據見偵字卷5 ,第159 頁。他字卷1 ,第223 至225 頁;唐韜單據見他字卷1 ,第226 至228 頁;劉方東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2 頁。他字卷1 ,第236 至239 頁;楊文正單據見他字卷1 ,第248 至250 頁;胡定山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0 頁。他字卷1 ,第254 至255 頁;周大定單據見他字卷1 ,第258 頁;鍾端雅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3 頁。他字卷1 ,第261頁;劉遂祥單據見他字卷1 ,第267 頁;胡雙喜單據見他字卷1 ,第272 頁;趙子琦單據見他字卷1 ,第276 頁;欒紹忠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4 頁。 ●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王其法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44 至147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朱代棋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50 至15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張阿仁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62 至169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郭立祥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第174 至181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梁廷彬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86 至192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曹輝堯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95 至202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張成焜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06 至20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朱業統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09 至216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唐韜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17 至222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劉方東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29 至235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楊文正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40 至24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胡定山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51 至253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周大定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56 至25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鍾端雅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59 至260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劉遂祥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62 至266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胡雙喜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68 至271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趙子琦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73 至275 頁。 ●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暨短期照顧服務員排班表-98 年1 至4 月份,仁愛堂,見非供述證據卷,第257 至260 頁。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99 年1 至12月份,仁愛堂,見他字卷2 ,第116 至127 頁。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0年1 至4 月份,仁愛堂,見非供述證據卷,第273 至274 頁反面。 ●惠明事業有限公司仁愛堂照顧服務員99年度簽到單,見偵字卷4 ,第175 至211頁。
附表二
筆數 單據編號 榮民姓名 時間 金額 開立時間(民國) (新臺幣) (民國)1 901613 趙福根 100.3.1至100.3.20 10,000 100.3.312 901614 邱錦法 100.3.1至100.3.20 10,000 100.3.313 901615 沈志林 100.3.1至100.3.20 10,000 100.3.314 901616 羅雲章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5 901617 劉雲龍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6 901618 鄭恒才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7 912325 趙福根 100.4.1至100.4.25 6,250 100.4.298 912326 邱錦法 100.4.1至100.4.25 6,250 100.4.299 912327 沈志林 100.4.1至100.4.25 6,250 100.4.29總計 65,250 備註 ●編號2 之時間,起訴書誤載100.3.1 至100.3.25。 ●沈志林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79 至280 頁。趙福根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2 至283 頁。邱錦法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5至286 頁。鄭恒才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8 頁。羅雲章(單據上載羅雲樟)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90 頁。劉雲龍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92 頁。 ●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沈志林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第277 至278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趙福根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1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邱錦法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4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鄭恒才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7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羅雲章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9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劉雲龍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91 頁。 ●3月份之排班表、代班表、簽到單: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0年3 月份,友愛堂(他字第3007號卷3 ,第50頁)。友愛堂100 年3 月份加班表簽到單(他字第3007號卷2 ,第31頁)。 ●4月份之排班表、簽到單: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0年4 月份,友愛堂(包括代班表)(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191 至192 頁)。友愛堂100 年4 月份加班表簽到單(他字第3007號卷2 ,第32頁)。
附表三
筆數 單據編號 榮民 約聘照顧日期起 時間 約聘照顧日期訖 時間 班次 單額 合計 具領人 證明單位(章戳)開立人 開立日(民國) (民國) (新臺幣)(新臺幣) 1 11804 張阿仁 101.04.06 101.04.23 1150 19,550 曹勝傑江錫芳童銀琴 惠明照服中心 曹勝傑 101.05.012 11808 張阿仁 101.5.1 101.5.31 31 1150 35,650 江錫芳 惠明照服中心 曹勝傑 101.06.013 11559 張阿仁 101.06.01 08:00 101.06.30 08:00 25 1,000 25,000 江錫芳 經理 鍾延翔 鍾延翔 101.07.024 11563 張阿仁 101.07.02 20:00 101.07.25 08:00 24 1,000 24,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周菊仙 -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07.315 11564 張阿仁 101.07.27 20:00 101.07.31 08:00 5 1,000 5,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周菊仙 -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07.316 11572 張阿仁 101.08.02 08:00 101.08.30 08:00 29 1,000 29,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周菊仙 -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08.317 11580 張阿仁 10109.01 08:00 101.09.05 08:00 4 1,000 4,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10.028 11582 張阿仁 101.09.12 08:00 101.09.29 08:00 17 1,000 17,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0.029 11584 張阿仁 101.09.07 08:00 101.09.11 08:00 4 1,000 4,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0.0210 11586 張阿仁 101.10.01 20:00 101.10.18 08:00 17 1,000 17,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1.0211 11589 張阿仁 101.11.08 19:30 101.11.11 08:00 3 1,000 3,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1.2112 11590 張阿仁 101.11.12 19:30 101.11.19 08:00 7 1,000 7,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1.21總計 190,200 備註: 1.單據編號11804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5 頁。單據編號11808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2 ,第158 頁。單據編號11559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6頁。單據編號11563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7 頁。單據編號11564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7 頁。單據編號11572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8 頁。單據編號11580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9 頁。單據編號11582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9 頁。單據編號11584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第159 頁。單據編號11586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60 頁。單據編號11589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63 頁。單據編號11590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第164 頁。 2.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張阿仁榮民現金收支明細表、張阿仁約聘照顧服務員薪資收據暨仁愛堂代管郵存零用金單具黏貼憑證(11559 、11563 、11564 、11572 、11582 、11580 、11586 、11589 、11590 、11804 、11808 )(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11至21頁反面) 3.排班表、簽到表、薪資證明等:4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4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3頁)。薪資名冊(偵字第14602 號卷3,第113頁)。5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5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5 頁)。該月薪資名冊(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1181頁)。6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6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7 頁)。101 年6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49至50頁)。7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7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8 頁)。101 年7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第51至52頁)。8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8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9 頁)。101 年8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3頁正反面)。9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9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10 頁)。101 年9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4頁正反面)。10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10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11 頁)。101 年10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5頁正反面)。11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11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12 頁)。101 年11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6頁正反面)。
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同起訴書)
編號 證據名稱 公訴人主張之證明事實 對爭點之判斷無影響之理由 9 證人即後任仁愛堂堂長詹秀玲之證述 1.證稱其自100年1月17日起接任仁愛堂堂長後,陳瑞敏或吳耀北均未曾向其報告以不實之個別照顧服務員薪資領據提領榮民臨時支用金,用以支付增派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之情形。 2.證實陳瑞敏未曾主動向其報告兌現「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寄給榮民李平恒7,560元之事實。 詹秀玲剛接任堂長,且需兼社工,有如上述,則仁愛堂原有之工作人員陳瑞敏或吳耀北是否會就榮民照顧等事宜一一向詹秀玲報告,本非一定。但不能以未曾報告,即反推並無照顧服務員額外加班,或陳瑞敏對於李平恒之上開匯票之提領,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可言。 10 證人即護士田申蓮之證述 1.其於99年至100年間在仁愛堂擔任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仁愛堂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均訂有轄區,未見有每日增加2名人力之形。 3.簡易認知評量表(MMES量表)評估榮民有無基本認知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簡稱IADL量表)評估榮民有無日常生活功能,包含有無處理財物能力等評估項目。 4.王其法、唐韜、張阿仁等榮民,精神狀態不穩,無法理解他人的意思,也無法清楚表達自我的意思。 護理師並非照顧服務員,對於照顧服務員有無額外加班,實無可能確知其情形。又榮民與人之溝通,常因對象而異其表達,有如上述,自不能單以護理師之觀察,即否認堂隊工作人員毫無與榮民溝通之可能。 11 證人即護士吳宣華之證述 1.自100年1月起擔任仁愛堂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期間未曾見過有6名榮民合聘2名照顧服務員,或每日增派2名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之情形。 2.簡易認知評量表(MMES量表)評估榮民有無基本認知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簡稱IADL量表)評估榮民有無日常生活功能,包含有無處理財物能力等評估項目。 12 證人即護士何滿蕙之證述 1.自99年9月至100年1月止任職仁愛堂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如果休假的照服員來上班,都是因為代班,未有照服員休假而來仁愛堂加班的情形。 13 證人即護士唐美英之證述 1.自98年6月起至100年1月止任職仁愛堂2樓、3樓擔任約聘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任職仁愛堂期間,未曾見過榮民聘僱一對一照顧服務員,亦未曾見過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利用休假來加班。謝甫蘭也未曾向她表示有加派人力的情形。 14 證人即護士宋皖民之證述 1.自100年9月中至102年3月8日止,在仁愛堂擔任約聘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且於100年9月至101年9月於仁愛堂3樓任職時,擔任張阿仁主護護士。 2.擔任張阿仁主護護士期間,未曾見過江錫芳、童銀琴、高菊香、周菊仙一對一照顧張阿仁。 3.張阿仁確實於101年4月6日至101年4月9日至榮總桃園分院急診室住院治療,有其記錄之張阿仁護理紀錄為證,張阿仁101年4月10日回到仁愛堂後,接受其密切照顧,狀況還不錯。 15 證人即護士吳淑惠之證述 1.100年1月17日至100年9月14日於仁愛堂3樓擔任約聘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任職仁愛堂護士期間,未曾見過榮民聘僱個別照顧服務員之情形,亦未曾見過團體班照服員有增加人力之情形,仁愛堂3樓固定就是3人。 16 證人即護士孫靜惠之證述 1.100年1月至100年7月期間,在友愛堂2樓擔任護士,負責照顧友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見過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利用休假來加班,惟加班期間、次數參與之照顧服務員均無法確定。 17 證人即照服員朱鳳妹之證述 1.自5、6年前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迄今。 2.先稱曾接受謝甫蘭通知來加班但實際為代班,後改稱確實曾接受謝甫蘭指派,利用休假額外來參與「1比3」之加班,惟參與加班之期間及次數,已不復記憶。 3.加班日薪740元,由謝甫蘭以現金方式於每月月底於仁愛堂發放。 多數照顧服務員均稱有額外加班,1日領取740元,而蔣雪英執稱無此事,已不可採,有如上述。 18 證人即照服員王阿芳之證述 1.99年10月至100年1月底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未曾聽過或參與「1比3」,未有利用休假額外來加班之情形,惟曾於99年9月至100年1月間某日在仁愛堂,自謝甫蘭領到過1次現金740元,惟當日是來代班,而非加班,平日代班都是領取720元,故印象特別深刻。 19 證人即照服員朱素芬之證述 1.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先稱未有沒人請假情況下還缺人要叫人回來加班的,後於102年8月7日改稱有上1比3的班,特別照顧3個榮民云云,又於102年10月25日稱其實就是做團體班的工作,沒有特別照顧出錢的3個伯伯,日薪740元。 20 證人即照服員徐井芹之證述 1.99年1月至3月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服務員。 2.先稱未有接受過謝甫蘭派遣利用休假來上班之情形,來上班時,也未見過其他人是利用休假來額外上班之情形,後於102年11月14日改稱曾經參加過「1比3」,惟持續期間不清楚,每個月上4天至5天云云。 21 證人即照服員翁莉莉之證述 1.自8年前就開始在桃園榮家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2年前改至忘我堂工作,其餘時間都在仁愛堂。 2.先稱未有其不在班表上,班表上的照顧服務員都已經來上班,但仍來上班的情況,後改稱有接受謝甫蘭安排來額外上「1比3」的班,但無須打卡或簽到,做的都是團體班的事情云云。 3.扣押物編號:1-2-1:99年度簽到單(照服員)上,自99年10月14日至99年10月31日止之翁莉莉簽到均非其本人簽名。 22 證人即照服員蔣雪英之證述 1.自98年起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迄今。 2.從來未有參加謝甫蘭「1比3」利用休假來額外加班之情形,只有代班情形,代班日薪720元,固定至仁愛堂2樓加班,該樓層固定是3名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3 證人即照服員陳嬋珍之證述 1.自11年前就已經在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照顧服務員。 2.先稱從來沒有自己不在班表上,班表上的照顧服務員也都已經來上班了,還來上班的情況,也未見過有其他同事有這種情形,後於102年11月14日改稱有參加謝甫蘭「1比3」的派班,至仁愛堂3樓加班,領取日薪740元,惟加班期間均不記得了云云。 24 證人即照服員謝桂英之證述 1.自93年1月起在桃園榮家擔任照顧服務員,99年至102年5月間係忘我堂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僅於99年間某日,接受謝甫蘭要求,支援至仁愛堂擔任一天8小時之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並於當日領取740元,無其他日期再至仁愛堂工作或領取740元。 25 證人即照服員刁碧群之證述 1.自96年3月起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直到101年4月6日才離開仁愛堂至友愛堂。 2.確實曾利用休假額外至仁愛堂加班,就是謝甫蘭所稱的1比3,其至仁愛堂2樓加班的時候,就是做原來的工作,2樓一樣只有3個人,不需簽到、打卡。 3.確定惠明公司剛來的時後還沒有這個「1比3」的班,前後持續沒有到一年,半年應該有,堂長詹秀玲來之前幾個月就沒有了。 4.曾有1次,謝甫蘭的大女兒曾經帶孫子來看她,而且把孫子給謝甫蘭帶,那個月是由翁莉莉發錢,那個月謝甫蘭沒有來上班,班表上有她,有人幫她代班,打她的卡,那個月好幾個照服員都有頂過這個班,因為謝甫蘭想要領全勤獎金,詳細期間不記得,約莫記得是夏天。 26 證人即照服員周菊仙之證述 多年來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7 證人即照服員童銀琴之證述 1.其101年上半年某日起至101年6月12日腳扭傷住院前為止,在桃園榮家仁愛堂2樓擔任夜班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工作,該樓層一直都只有含她在內2名夜班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其未曾一對一照顧榮民,該期間均未排在團體班班表上,亦未享有勞健保,薪資均以現金方式由江錫芳轉交,日薪1,000元。2.101年5月1日及101年5月31日,此2日,江錫芳告知其不需至仁愛堂2樓上班,亦未給予其此2日之薪資。 28 證人即惠明公司經理曹勝傑之證述 1.自98年10月起至101年4月擔任惠明公司派駐桃園榮家經理,負責每天不定時巡堂,核算每月照服員簽到薪資及製作薪資清冊,其他管理及交辦事項。 2.擔任桃園榮家經理期間,巡堂時未曾見過仁愛堂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力有額外增派情形,只有代班情形。 3.其依據吳耀北指示,開立不實之張阿仁聘僱個別照顧服務員(單據編號11804及11808),並向吳耀北各收取2,550元及4,650元,供繳付惠明公司零用金收入,餘款均交由江錫芳處理。 左列經理對於照顧服務員有無額外加班,本不清楚。 29 證人即惠明公司經理鍾延翔之證述 1.自101年4月起迄今擔任惠明公司派駐桃園榮家經理,負責每天不定時巡堂,核算每月照服員簽到薪資及製作薪資清冊,其他管理及交辦事項。 2.其開立張阿仁聘僱個別照顧服務員單據編號11559及11563,均由吳耀北告知其時間、地點、班次與榮民姓名,復由其填寫於單據上,填寫完成後,將具領人尚未簽名之收據交給吳耀北。 3.周菊仙於101年6月至101年9月於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4.高菊香因年滿65歲,無法再排班團體班,故由徐奎林指定來上晚班,並利用堂隊提領之榮民臨時支用金支付其薪資費用,惟實際上班情形,並不知悉。 31 證人即桃園榮家前主任鄧海強之證述 1.98年7月1日至101年7月15日擔任桃園榮家主任職務,綜理桃園榮家全部業務。 2.桃園榮家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數,是由退輔會訂定員額,以函文告知各榮家可聘僱的員額,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人力配比,扣除工級照顧服務員的人數後,才是可以委外招募的人力。 3.徐奎林曾私下告訴他,要以請個別看護的方式來補足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力,惟其要求徐奎林依規定簽出來,但徐奎林沒有簽出來。其完全不知情徐奎林增派人力之情形,亦未曾同意其增派日班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4.確曾要求楊玉杰將謝甫蘭調離桃園榮家,後因徐奎林多次請託,才又讓謝甫蘭再次回到桃園榮家上班,惟要求2人不得在同一堂隊。 更可知徐奎林對於退輔會許可委外招募下之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力,確有反應過不足。 37 王其法、唐韜、趙子琦、劉雲龍、張阿仁、鄭恒才、朱業統、鍾端雅、劉方東、邱錦法、羅雲章、胡雙喜、曹輝堯、胡定山、楊文正、周大定、劉遂祥、欒紹忠等18名榮民認知評量及功能性生活評量表影本 除鄭恒才有少許認知理解能力,其餘王其法、唐韜、趙子琦、劉雲龍、張阿仁、鄭恒才、朱業統、鍾端雅、劉方東、邱錦法、羅雲章、胡雙喜、曹輝堯、胡定山、楊文正、周大定、劉遂祥、欒紹忠等17名榮民均無進行同意之認知能力,亦欠缺處理個人財物之能力。 榮民實際上是否毫無任何認知、處理能力,並非絕對,已如上述。又上開榮民若已無法處理個人財物,為其受照顧之利益而動支代為保管之財物,支付照顧服務員之薪資,本難遽認有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 38 102年6月27日桃園榮家仁愛堂榮民訪談紀錄及錄影光碟 1.鄭恒才有少許認知理解能力。 2.王其法、劉雲龍、唐韜、張阿仁、趙子琦等榮民均幾乎無認知理解能力。 48 桃園縣政府100年8月25日府社工字第1000343259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宣監字58號民事裁定書 1.張阿仁於100年7月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告監護,監護人為桃園縣政府之事實。 2.桃園榮家每月應定期將張阿仁收支明細表寄送桃園縣政府備查。 49 榮民張阿仁97年7月至101年7月護理紀錄 1.張阿仁於97年8月7日始從怡園堂轉至仁愛堂,且當時已近失智,不可能於當日同意合聘看護之事實。 2.犯罪事實四中,張阿仁於101年4月6日晚間19時送住院,至101年4月10日返回桃園榮家之事實。 54 徐奎林與謝甫蘭通聯與基地台紀錄 徐奎林與謝甫蘭交往密切,經常於夜間以電話長時間交談之事實。 此部分對於本件待證事實,均屬臆測而無何關連。 55 謝甫蘭99年1月起100年11月30日止局帳戶交易清單 證明謝甫蘭郵局帳戶有不明來源存款之事實。
筆數 單據編號 榮民 時間 金額 開立時間 開立者(民國) (新臺幣) (民國)1 804064 王其法 98.1.1至98.1.10 5,000 98.2.2 楊玉杰2 804071 朱代棋 98.1.21至98.1.31 5,500 98.2.2 楊玉杰3 804069 朱業統 98.1.11至98.1.20 5,000 98.2.2 楊玉杰4 804070 鍾端雅 98.1.21至98.1.31 5,500 98.2.2 楊玉杰5 804068 欒紹忠 98.1.10至98.1.20 5,000 98.2.2 楊玉杰6 804066 胡定山 98.1.1至98.1.10 5,000 98.2.2 楊玉杰 7 807451 王其法 98.2.1至98.2.10 5,000 98.3.2 楊玉杰8 807459 朱代棋 98.2.21至98.2.28 4,000 98.3.2 楊玉杰9 807453 朱業統 98.2.1至98.2.10 5,000 98.3.2 楊玉杰10 807458 胡定山 98.2.21至98.2.28 4,000 98.3.2 楊玉杰11 807457 鍾端雅 98.2.21至98.2.28 4,000 98.3.2 楊玉杰12 807456 欒紹忠 98.2.11至98.2.20 5,000 98.3.2 楊玉杰 13 803768 王其法 98.3.1至98.3.10 5,000 98.4.2 崔俊華14 803770 朱代棋 98.3.1至98.3.10 5,000 98.4.2 崔俊華15 803776 朱業統 98.3.21至98.3.31 5,500 98.4.2 崔俊華16 803775 胡定山 98.3.21至98.3.31 5,500 98.4.2 崔俊華17 803773 劉方東 98.3.11至98.3.20 5,000 98.4.2 崔俊華18 803772 鍾端雅 98.3.11至98.3.20 5,000 98.4.2 崔俊華19 803774 欒紹忠 98.3.21至98.3.31 5,500 98.4.2 崔俊華 20 803783 王其法 98.4.11至98.4.20 5,000 98.5.1 崔俊華21 803780 朱代棋 98.4.1至98.4.10 5,000 98.5.1 崔俊華22 803786 朱業統 98.4.21至98.4.30 5,000 98.5.1 崔俊華23 803785 胡定山 98.4.21至98.4.30 5,000 98.5.1 崔俊華24 803784 劉方東 98.4.21至98.4.30 5,000 98.5.1 崔俊華25 803782 鍾端雅 98.4.11至98.4.20 5,000 98.5.1 崔俊華26 803778 欒紹忠 98.4.1至98.4.10 5,000 98.5.1 崔俊華 27 802146 王其法 99.1.1至99.1.10 5,000 99.1.28 崔俊華28 802147 朱代棋 99.1.11至99.1.20 5,000 99.1.28 崔俊華29 802150 張阿仁 99.1.21至99.1.31 5,500 99.1.28 崔俊華30 904902 郭立祥 99.1.21至99.1.31 5,500 99.1.28 崔俊華31 802145 張成焜 99.1.1至99.1.10 5,000 99.1.28 崔俊華32 904901 劉方東 99.1.21至99.1.31 5,500 99.1.28 崔俊華33 802144 楊文正 99.1.1至99.1.10 5,000 99.1.28 崔俊華34 802149 胡定山 99.1.11至99.1.20 5,000 99.1.28 崔俊華35 802148 周大定 99.1.11至99.1.20 5,000 99.1.28 崔俊華 36 904931 朱代棋 99.2.11至99.2.20 5,000 99.3.1 崔俊華37 904934 張阿仁 99.2.21至99.2.28 4,000 99.3.1 崔俊華38 904929 張成焜 99.2.1至99.2.10 5,000 99.3.1 崔俊華39 904935 劉方東 99.2.21至99.2.28 4,000 99.3.1 崔俊華40 904928 楊文正 99.2.1至99.2.10 5,000 99.3.1 崔俊華41 904933 胡定山 99.2.11至99.2.20 5,000 99.3.1 崔俊華42 904932 周大定 99.2.11至99.2.20 5,000 99.3.1 崔俊華43 904930 鍾端雅 99.2.1至99.2.10 5,000 99.3.1 崔俊華44 904936 郭立祥 99.2.21至99.2.28 4,000 99.3.2 崔俊華 45 904947 王其法 99.3.21至99.3.31 5,500 99.3.31 崔俊華46 904945 朱代棋 99.3.11至99.3.20 5,000 99.3.31 崔俊華47 904946 張阿仁 99.3.21至99.3.31 5,500 99.3.31 崔俊華48 904948 郭立祥 99.3.21至99.3.31 5,500 99.3.31 崔俊華49 904940 梁廷彬 99.3.1至99.3.10 5,000 99.3.31 崔俊華50 904944 朱業統 99.3.11至99.3.20 5,000 99.3.31 崔俊華51 904941 劉方東 99.3.1至99.3.10 5,000 99.3.31 崔俊華52 904942 胡定山 99.3.1至99.3.10 5,000 99.3.31 崔俊華53 904943 曹輝堯 99.3.11至99.3.20 5,000 99.3.31 崔俊華 54 904964 王其法 99.4.11至99.4.20 5,000 99.5.3 崔俊華55 904966 朱代棋 99.4.21至99.4.30 5,000 99.5.3 崔俊華56 904962 張阿仁 99.4.11至99.4.20 5,000 99.5.3 崔俊華57 904960 郭立祥 99.4.1至99.4.10 5,000 99.5.3 崔俊華58 904959 梁廷彬 99.4.1至99.4.10 5,000 99.5.3 崔俊華59 904965 曹輝堯 99.4.21至99.4.30 5,000 99.5.3 崔俊華60 904961 朱業統 99.4.1至99.4.10 5,000 99.5.3 崔俊華61 904967 劉方東 99.4.21至99.4.30 5,000 99.5.3 崔俊華62 904963 胡定山 99.4.11至99.4.20 5,000 99.5.3 崔俊華 63 904995 朱代棋 99.5.21至99.5.31 5,500 99.6.1 崔俊華64 904987 張阿仁 99.5.1至99.5.10 5,000 99.6.1 崔俊華65 904992 郭立祥 99.5.11至99.5.20 5,000 99.6.1 崔俊華66 904993 曹輝堯 99.5.21至99.5.31 5,500 99.6.1 崔俊華67 904990 朱業統 99.5.11至99.5.20 5,000 99.6.1 崔俊華68 904988 唐韜 99.5.1至99.5.10 5,000 99.6.1 崔俊華69 904991 劉方東 99.5.11至99.5.20 5,000 99.6.1 崔俊華70 904989 楊文正 99.5.1至99.5.10 5,000 99.6.1 崔俊華71 904994 胡定山 99.5.21至99.5.31 5,500 99.6.1 崔俊華 72 802063 朱代棋 99.6.21至99.6.30 5,000 99.7.2 崔俊華73 802057 張阿仁 99.6.1至99.6.10 5,000 99.7.2 崔俊華74 802060 郭立祥 99.6.11至99.6.20 5,000 99.7.2 崔俊華75 802056 梁廷彬 99.6.1至99.6.10 5,000 99.7.2 崔俊華76 802062 曹輝堯 99.6.21至99.6.30 5,000 99.7.2 崔俊華77 802058 朱業統 99.6.1至99.6.10 5,000 99.7.2 崔俊華78 802061 唐韜 99.6.11至99.6.20 5,000 99.7.2 崔俊華79 802059 劉方東 99.6.11至99.6.20 5,000 99.7.2 崔俊華80 802064 楊文正 99.6.21至99.6.30 5,000 99.7.2 崔俊華 81 802070 曹輝堯 99.7.1至99.7.10 5,000 99.7.31 崔俊華82 802076 王其法 99.7.21至99.7.31 5,500 99.7.31 崔俊華83 802069 朱代棋 99.7.1至99.7.10 5,000 99.7.31 崔俊華84 802075 張阿仁 99.7.21至99.7.31 5,500 99.7.31 崔俊華85 802073 郭立祥 99.7.10至99.7.20 5,000 99.7.31 崔俊華86 802071 朱業統 99.7.1至99.7.10 5,000 99.7.31 崔俊華87 802074 唐韜 99.7.11至99.7.20 5,000 99.7.31 崔俊華88 802072 劉方東 99.7.11至99.7.20 5,000 99.7.31 崔俊華89 802077 楊文正 99.7.21至99.7.31 5,500 99.7.31 崔俊華 90 802087 王其法 99.8.21至99.8.31 5,500 99.8.31 崔俊華91 802080 朱代棋 99.8.1至99.8.10 5,000 99.8.31 崔俊華92 802086 張阿仁 99.8.21至99.8.31 5,500 99.8.31 崔俊華93 802084 郭立祥 99.8.11至99.8.20 5,000 99.8.31 崔俊華94 802081 曹輝堯 99.8.1至99.8.10 5,000 99.8.31 崔俊華95 802082 朱業統 99.8.1至99.8.10 5,000 99.8.31 崔俊華96 802085 唐韜 99.8.11至99.8.20 5,000 99.8.31 崔俊華97 802083 劉方東 99.8.11至99.8.20 5,000 99.8.31 崔俊華98 802088 楊文正 99.8.21至99.8.31 5,500 99.8.31 崔俊華 99 802098 王其法 99.9.21至99.9.30 5,000 99.9.30 崔俊華100 802091 朱代棋 99.9.1至99.9.10 5,000 99.9.30 崔俊華101 802097 張阿仁 99.9.21至99.9.30 5,000 99.9.30 崔俊華102 802092 曹輝堯 99.9.1至99.9.10 5,000 99.9.30 崔俊華103 802093 朱業統 99.9.1至99.9.10 5,000 99.9.30 崔俊華104 802096 唐韜 99.9.11至99.9.20 5,000 99.9.30 崔俊華105 802094 劉方東 99.9.11至99.9.20 5,000 99.9.30 崔俊華106 802099 楊文正 99.9.21至99.9.30 5,000 99.9.30 崔俊華107 802095 郭立祥 99.9.11至99.9.20 5,000 99.9.30 崔俊華 108 904869 王其法 99.10.21至99.10.31 5,500 99.10.31 崔俊華109 904862 朱代棋 99.10.1至99.10.1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0 904868 張阿仁 99.10.21至99.10.31 5,500 99.10.31 崔俊華111 904870 郭立祥 99.10.21至99.10.31 5,500 99.10.31 崔俊華112 904863 曹輝堯 99.10.1至99.10.1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3 904866 朱業統 99.10.11至99.10.2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4 904867 唐韜 99.10.11至99.10.2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5 904865 劉方東 99.10.11至99.10.20 5,000 99.10.31 崔俊華116 904864 楊文正 99.10.1至99.10.10 5,000 99.10.31 崔俊華 117 904880 王其法 99.11.21至99.11.30 5,000 99.11.30 崔俊華118 904873 朱代棋 99.11.1至99.11.10 5,000 99.11.30 崔俊華119 904879 張阿仁 99.11.21至99.11.3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0 904881 郭立祥 99.11.21至99.11.3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1 904874 曹輝堯 99.11.1至99.11.1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2 904877 朱業統 99.11.11至99.11.2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3 904878 唐韜 99.11.11至99.11.2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4 904876 劉方東 99.11.11至99.11.20 5,000 99.11.30 崔俊華125 904875 楊文正 99.11.1至99.11.10 5,000 99.11.30 崔俊華 126 904883 朱代棋 99.12.1至99.12.10 5,000 99.12.31 崔俊華127 904888 張阿仁 99.12.21至99.12.31 5,500 99.12.31 崔俊華128 904890 郭立祥 99.12.21至99.12.31 5,500 99.12.31 崔俊華129 904887 梁廷彬 99.12.11至99.12.2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0 904884 曹輝堯 99.12.1至99.12.1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1 904885 朱業統 99.12.1至99.12.1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2 904889 唐韜 99.12.21至99.12.31 5,500 99.12.31 崔俊華133 904886 劉方東 99.12.11至99.12.20 5,000 99.12.31 崔俊華134 904891 楊文正 99.12.11至99.12.20 5,000 99.12.31 崔俊華 135 904892 朱代棋 100.1.1至100.1.10 5,000 100.1.31 崔俊華136 904893 張阿仁 100.1.1至100.1.10 5,000 100.1.31 崔俊華137 904899 郭立祥 100.1.21至100.1.21 5,500 100.1.31 崔俊華138 904900 梁廷彬 100.1.11至100.1.20 5,000 100.1.31 崔俊華139 904897 曹輝堯 100.1.21至100.1.31 5,500 100.1.31 崔俊華140 904894 朱業統 100.1.1至100.1.10 5,000 100.1.31 崔俊華141 904898 唐韜 100.1.21至100.1.31 5,500 100.1.31 崔俊華142 904895 劉方東 100.1.11至100.1.20 5,000 100.1.31 崔俊華143 904896 劉遂祥 100.1.11至100.1.20 5,000 100.1.31 崔俊華 144 912307 朱代棋 100.2.21至100.2.23 4,000 100.2.28 崔俊華145 912302 張阿仁 100.2.1至100.2.10 5,000 100.2.28 崔俊華146 912303 郭立祥 100.2.1至100.2.10 5,000 100.2.28 崔俊華147 912309 梁廷彬 100.2.21至100.2.28 4,000 100.2.28 崔俊華148 912301 朱業統 100.2.1至100.2.10 5,000 100.2.28 崔俊華149 912308 唐韜 100.2.21至100.2.28 4,000 100.2.28 崔俊華150 912304 劉方東 100.2.11至100.2.20 5,000 100.2.28 崔俊華151 912305 劉遂祥 100.2.11至100.2.20 5,000 100.2.28 崔俊華152 912306 趙子琦 100.2.11至100.2.20 5,000 100.2.28 崔俊華 153 912313 朱代棋 100.3.11至100.3.20 5,000 100.3.31 崔俊華154 912314 張阿仁 100.3.11至100.3.20 5,000 100.3.31 崔俊華155 912316 郭立祥 100.3.27至100.3.31 5,500 100.3.31 崔俊華156 912318 梁廷彬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 崔俊華157 912317 唐韜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 崔俊華158 912311 劉方東 100.3.1至100.3.10 5,000 100.3.31 崔俊華159 912310 劉遂祥 100.3.1至100.3.10 5,000 100.3.31 崔俊華160 912312 胡雙喜 100.3.1至100.3.10 5,000 100.3.31 崔俊華161 912315 趙子琦 100.3.11至100.3.20 5,000 100.3.31 崔俊華 162 912321 朱代棋 1000.4.1至100.4.25 12,500 100.4.29 崔俊華163 912322 張阿仁 100.4.21至100.4.25 2,500 100.4.29 崔俊華164 912324 梁廷彬 100.4.1至100.4.10 5,000 100.4.29 崔俊華165 912319 劉遂祥 100.4.1至100.4.25 12,500 100.4.29 崔俊華166 912323 胡雙喜 100.4.11至100.4.20 5,000 100.4.29 崔俊華總計 849,500 備註 ●第36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2.22 至99.2.20 。第39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2.1至99.2.28 。第55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4.21 至99.4.3。第59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4.21 至99.4.20 。第61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4.21 至99.4.31 。第64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5.1至99.5.14 。第70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5.1至99.5.31 。第78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6.1至99.6.20 。第101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99.9.11 至99.9.28 。第144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100.2.21至100.2.22。第151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100.2.11至100.2.10。第158 筆單據時間起訴書誤載1000.3.1至100.3.10。 ●王其法單據見偵字卷5 ,第157 頁。他字卷1 ,第148 至149 頁;朱代棋單據見偵字卷5 ,第158 頁。他字卷1 ,第158 至161 頁;張阿仁單據見他字卷1 ,第170 至173 頁;郭立祥單據見他字卷1 ,第182 至185 頁;梁廷彬單據見他字卷1 ,第193 至194 頁;曹輝堯單據見他字卷1 ,第203 至205 頁;張成焜單據見他字卷1 ,第208 頁;朱業統單據見偵字卷5 ,第159 頁。他字卷1 ,第223 至225 頁;唐韜單據見他字卷1 ,第226 至228 頁;劉方東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2 頁。他字卷1 ,第236 至239 頁;楊文正單據見他字卷1 ,第248 至250 頁;胡定山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0 頁。他字卷1 ,第254 至255 頁;周大定單據見他字卷1 ,第258 頁;鍾端雅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3 頁。他字卷1 ,第261頁;劉遂祥單據見他字卷1 ,第267 頁;胡雙喜單據見他字卷1 ,第272 頁;趙子琦單據見他字卷1 ,第276 頁;欒紹忠單據見偵字卷5 ,第164 頁。 ●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王其法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44 至147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朱代棋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50 至15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張阿仁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62 至169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郭立祥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第174 至181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梁廷彬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86 至192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曹輝堯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195 至202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張成焜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06 至20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朱業統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09 至216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唐韜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17 至222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劉方東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29 至235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楊文正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40 至24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胡定山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51 至253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周大定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56 至257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鍾端雅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59 至260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劉遂祥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62 至266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胡雙喜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68 至271 頁。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趙子琦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卷1 ,第273 至275 頁。 ●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暨短期照顧服務員排班表-98 年1 至4 月份,仁愛堂,見非供述證據卷,第257 至260 頁。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99 年1 至12月份,仁愛堂,見他字卷2 ,第116 至127 頁。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0年1 至4 月份,仁愛堂,見非供述證據卷,第273 至274 頁反面。 ●惠明事業有限公司仁愛堂照顧服務員99年度簽到單,見偵字卷4 ,第175 至211頁。
附表二
筆數 單據編號 榮民姓名 時間 金額 開立時間(民國) (新臺幣) (民國)1 901613 趙福根 100.3.1至100.3.20 10,000 100.3.312 901614 邱錦法 100.3.1至100.3.20 10,000 100.3.313 901615 沈志林 100.3.1至100.3.20 10,000 100.3.314 901616 羅雲章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5 901617 劉雲龍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6 901618 鄭恒才 100.3.21至100.3.31 5,500 100.3.317 912325 趙福根 100.4.1至100.4.25 6,250 100.4.298 912326 邱錦法 100.4.1至100.4.25 6,250 100.4.299 912327 沈志林 100.4.1至100.4.25 6,250 100.4.29總計 65,250 備註 ●編號2 之時間,起訴書誤載100.3.1 至100.3.25。 ●沈志林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79 至280 頁。趙福根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2 至283 頁。邱錦法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5至286 頁。鄭恒才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8 頁。羅雲章(單據上載羅雲樟)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90 頁。劉雲龍單據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92 頁。 ●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沈志林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第277 至278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趙福根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1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邱錦法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4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鄭恒才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7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羅雲章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89 頁。桃園榮家友愛堂代管劉雲龍榮民零用金收支紀錄表,見他字第3007號卷1 ,第291 頁。 ●3月份之排班表、代班表、簽到單: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0年3 月份,友愛堂(他字第3007號卷3 ,第50頁)。友愛堂100 年3 月份加班表簽到單(他字第3007號卷2 ,第31頁)。 ●4月份之排班表、簽到單: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0年4 月份,友愛堂(包括代班表)(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191 至192 頁)。友愛堂100 年4 月份加班表簽到單(他字第3007號卷2 ,第32頁)。
附表三
筆數 單據編號 榮民 約聘照顧日期起 時間 約聘照顧日期訖 時間 班次 單額 合計 具領人 證明單位(章戳)開立人 開立日(民國) (民國) (新臺幣)(新臺幣) 1 11804 張阿仁 101.04.06 101.04.23 1150 19,550 曹勝傑江錫芳童銀琴 惠明照服中心 曹勝傑 101.05.012 11808 張阿仁 101.5.1 101.5.31 31 1150 35,650 江錫芳 惠明照服中心 曹勝傑 101.06.013 11559 張阿仁 101.06.01 08:00 101.06.30 08:00 25 1,000 25,000 江錫芳 經理 鍾延翔 鍾延翔 101.07.024 11563 張阿仁 101.07.02 20:00 101.07.25 08:00 24 1,000 24,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周菊仙 -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07.315 11564 張阿仁 101.07.27 20:00 101.07.31 08:00 5 1,000 5,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周菊仙 -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07.316 11572 張阿仁 101.08.02 08:00 101.08.30 08:00 29 1,000 29,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周菊仙 -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08.317 11580 張阿仁 10109.01 08:00 101.09.05 08:00 4 1,000 4,000 高菊香 惠明車業有限公司-桃園榮家專用 鍾延翔 101.10.028 11582 張阿仁 101.09.12 08:00 101.09.29 08:00 17 1,000 17,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0.029 11584 張阿仁 101.09.07 08:00 101.09.11 08:00 4 1,000 4,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0.0210 11586 張阿仁 101.10.01 20:00 101.10.18 08:00 17 1,000 17,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1.0211 11589 張阿仁 101.11.08 19:30 101.11.11 08:00 3 1,000 3,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1.2112 11590 張阿仁 101.11.12 19:30 101.11.19 08:00 7 1,000 7,000 高菊香 同上 鍾延翔 101.11.21總計 190,200 備註: 1.單據編號11804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5 頁。單據編號11808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2 ,第158 頁。單據編號11559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6頁。單據編號11563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7 頁。單據編號11564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7 頁。單據編號11572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8 頁。單據編號11580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9 頁。單據編號11582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59 頁。單據編號11584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第159 頁。單據編號11586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60 頁。單據編號11589 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 ,第163 頁。單據編號11590見偵字第14602 號卷1,第164 頁。 2.桃園榮家仁愛堂代管張阿仁榮民現金收支明細表、張阿仁約聘照顧服務員薪資收據暨仁愛堂代管郵存零用金單具黏貼憑證(11559 、11563 、11564 、11572 、11582 、11580 、11586 、11589 、11590 、11804 、11808 )( 本院函調資料卷,第11至21頁反面) 3.排班表、簽到表、薪資證明等:4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4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3頁)。薪資名冊(偵字第14602 號卷3,第113頁)。5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5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5 頁)。該月薪資名冊(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1181頁)。6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6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7 頁)。101 年6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49至50頁)。7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7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8 頁)。101 年7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第51至52頁)。8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8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09 頁)。101 年8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3頁正反面)。9 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9 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10 頁)。101 年9 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4頁正反面)。10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10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11 頁)。101 年10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5頁正反面)。11月份:惠明事業有限公司- 委外照服員服務「桃園榮家」排班表-101年11月份,仁愛堂(偵字第14602 號卷3 ,第212 頁)。101 年11月照顧張阿仁一對一照服員簽到表(偵字第14602號卷6 ,第56頁正反面)。
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同起訴書)
編號 證據名稱 公訴人主張之證明事實 對爭點之判斷無影響之理由 9 證人即後任仁愛堂堂長詹秀玲之證述 1.證稱其自100年1月17日起接任仁愛堂堂長後,陳瑞敏或吳耀北均未曾向其報告以不實之個別照顧服務員薪資領據提領榮民臨時支用金,用以支付增派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之情形。 2.證實陳瑞敏未曾主動向其報告兌現「鴻源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寄給榮民李平恒7,560元之事實。 詹秀玲剛接任堂長,且需兼社工,有如上述,則仁愛堂原有之工作人員陳瑞敏或吳耀北是否會就榮民照顧等事宜一一向詹秀玲報告,本非一定。但不能以未曾報告,即反推並無照顧服務員額外加班,或陳瑞敏對於李平恒之上開匯票之提領,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可言。 10 證人即護士田申蓮之證述 1.其於99年至100年間在仁愛堂擔任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仁愛堂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均訂有轄區,未見有每日增加2名人力之形。 3.簡易認知評量表(MMES量表)評估榮民有無基本認知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簡稱IADL量表)評估榮民有無日常生活功能,包含有無處理財物能力等評估項目。 4.王其法、唐韜、張阿仁等榮民,精神狀態不穩,無法理解他人的意思,也無法清楚表達自我的意思。 護理師並非照顧服務員,對於照顧服務員有無額外加班,實無可能確知其情形。又榮民與人之溝通,常因對象而異其表達,有如上述,自不能單以護理師之觀察,即否認堂隊工作人員毫無與榮民溝通之可能。 11 證人即護士吳宣華之證述 1.自100年1月起擔任仁愛堂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期間未曾見過有6名榮民合聘2名照顧服務員,或每日增派2名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之情形。 2.簡易認知評量表(MMES量表)評估榮民有無基本認知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簡稱IADL量表)評估榮民有無日常生活功能,包含有無處理財物能力等評估項目。 12 證人即護士何滿蕙之證述 1.自99年9月至100年1月止任職仁愛堂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如果休假的照服員來上班,都是因為代班,未有照服員休假而來仁愛堂加班的情形。 13 證人即護士唐美英之證述 1.自98年6月起至100年1月止任職仁愛堂2樓、3樓擔任約聘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任職仁愛堂期間,未曾見過榮民聘僱一對一照顧服務員,亦未曾見過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利用休假來加班。謝甫蘭也未曾向她表示有加派人力的情形。 14 證人即護士宋皖民之證述 1.自100年9月中至102年3月8日止,在仁愛堂擔任約聘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且於100年9月至101年9月於仁愛堂3樓任職時,擔任張阿仁主護護士。 2.擔任張阿仁主護護士期間,未曾見過江錫芳、童銀琴、高菊香、周菊仙一對一照顧張阿仁。 3.張阿仁確實於101年4月6日至101年4月9日至榮總桃園分院急診室住院治療,有其記錄之張阿仁護理紀錄為證,張阿仁101年4月10日回到仁愛堂後,接受其密切照顧,狀況還不錯。 15 證人即護士吳淑惠之證述 1.100年1月17日至100年9月14日於仁愛堂3樓擔任約聘護士,負責照顧仁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任職仁愛堂護士期間,未曾見過榮民聘僱個別照顧服務員之情形,亦未曾見過團體班照服員有增加人力之情形,仁愛堂3樓固定就是3人。 16 證人即護士孫靜惠之證述 1.100年1月至100年7月期間,在友愛堂2樓擔任護士,負責照顧友愛堂榮民護理狀況。 2.見過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利用休假來加班,惟加班期間、次數參與之照顧服務員均無法確定。 17 證人即照服員朱鳳妹之證述 1.自5、6年前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迄今。 2.先稱曾接受謝甫蘭通知來加班但實際為代班,後改稱確實曾接受謝甫蘭指派,利用休假額外來參與「1比3」之加班,惟參與加班之期間及次數,已不復記憶。 3.加班日薪740元,由謝甫蘭以現金方式於每月月底於仁愛堂發放。 多數照顧服務員均稱有額外加班,1日領取740元,而蔣雪英執稱無此事,已不可採,有如上述。 18 證人即照服員王阿芳之證述 1.99年10月至100年1月底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未曾聽過或參與「1比3」,未有利用休假額外來加班之情形,惟曾於99年9月至100年1月間某日在仁愛堂,自謝甫蘭領到過1次現金740元,惟當日是來代班,而非加班,平日代班都是領取720元,故印象特別深刻。 19 證人即照服員朱素芬之證述 1.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先稱未有沒人請假情況下還缺人要叫人回來加班的,後於102年8月7日改稱有上1比3的班,特別照顧3個榮民云云,又於102年10月25日稱其實就是做團體班的工作,沒有特別照顧出錢的3個伯伯,日薪740元。 20 證人即照服員徐井芹之證述 1.99年1月至3月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服務員。 2.先稱未有接受過謝甫蘭派遣利用休假來上班之情形,來上班時,也未見過其他人是利用休假來額外上班之情形,後於102年11月14日改稱曾經參加過「1比3」,惟持續期間不清楚,每個月上4天至5天云云。 21 證人即照服員翁莉莉之證述 1.自8年前就開始在桃園榮家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2年前改至忘我堂工作,其餘時間都在仁愛堂。 2.先稱未有其不在班表上,班表上的照顧服務員都已經來上班,但仍來上班的情況,後改稱有接受謝甫蘭安排來額外上「1比3」的班,但無須打卡或簽到,做的都是團體班的事情云云。 3.扣押物編號:1-2-1:99年度簽到單(照服員)上,自99年10月14日至99年10月31日止之翁莉莉簽到均非其本人簽名。 22 證人即照服員蔣雪英之證述 1.自98年起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迄今。 2.從來未有參加謝甫蘭「1比3」利用休假來額外加班之情形,只有代班情形,代班日薪720元,固定至仁愛堂2樓加班,該樓層固定是3名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3 證人即照服員陳嬋珍之證述 1.自11年前就已經在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照顧服務員。 2.先稱從來沒有自己不在班表上,班表上的照顧服務員也都已經來上班了,還來上班的情況,也未見過有其他同事有這種情形,後於102年11月14日改稱有參加謝甫蘭「1比3」的派班,至仁愛堂3樓加班,領取日薪740元,惟加班期間均不記得了云云。 24 證人即照服員謝桂英之證述 1.自93年1月起在桃園榮家擔任照顧服務員,99年至102年5月間係忘我堂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僅於99年間某日,接受謝甫蘭要求,支援至仁愛堂擔任一天8小時之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並於當日領取740元,無其他日期再至仁愛堂工作或領取740元。 25 證人即照服員刁碧群之證述 1.自96年3月起至桃園榮家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直到101年4月6日才離開仁愛堂至友愛堂。 2.確實曾利用休假額外至仁愛堂加班,就是謝甫蘭所稱的1比3,其至仁愛堂2樓加班的時候,就是做原來的工作,2樓一樣只有3個人,不需簽到、打卡。 3.確定惠明公司剛來的時後還沒有這個「1比3」的班,前後持續沒有到一年,半年應該有,堂長詹秀玲來之前幾個月就沒有了。 4.曾有1次,謝甫蘭的大女兒曾經帶孫子來看她,而且把孫子給謝甫蘭帶,那個月是由翁莉莉發錢,那個月謝甫蘭沒有來上班,班表上有她,有人幫她代班,打她的卡,那個月好幾個照服員都有頂過這個班,因為謝甫蘭想要領全勤獎金,詳細期間不記得,約莫記得是夏天。 26 證人即照服員周菊仙之證述 多年來接受惠明公司派遣至桃園榮家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27 證人即照服員童銀琴之證述 1.其101年上半年某日起至101年6月12日腳扭傷住院前為止,在桃園榮家仁愛堂2樓擔任夜班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工作,該樓層一直都只有含她在內2名夜班團體班照顧服務員,其未曾一對一照顧榮民,該期間均未排在團體班班表上,亦未享有勞健保,薪資均以現金方式由江錫芳轉交,日薪1,000元。2.101年5月1日及101年5月31日,此2日,江錫芳告知其不需至仁愛堂2樓上班,亦未給予其此2日之薪資。 28 證人即惠明公司經理曹勝傑之證述 1.自98年10月起至101年4月擔任惠明公司派駐桃園榮家經理,負責每天不定時巡堂,核算每月照服員簽到薪資及製作薪資清冊,其他管理及交辦事項。 2.擔任桃園榮家經理期間,巡堂時未曾見過仁愛堂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力有額外增派情形,只有代班情形。 3.其依據吳耀北指示,開立不實之張阿仁聘僱個別照顧服務員(單據編號11804及11808),並向吳耀北各收取2,550元及4,650元,供繳付惠明公司零用金收入,餘款均交由江錫芳處理。 左列經理對於照顧服務員有無額外加班,本不清楚。 29 證人即惠明公司經理鍾延翔之證述 1.自101年4月起迄今擔任惠明公司派駐桃園榮家經理,負責每天不定時巡堂,核算每月照服員簽到薪資及製作薪資清冊,其他管理及交辦事項。 2.其開立張阿仁聘僱個別照顧服務員單據編號11559及11563,均由吳耀北告知其時間、地點、班次與榮民姓名,復由其填寫於單據上,填寫完成後,將具領人尚未簽名之收據交給吳耀北。 3.周菊仙於101年6月至101年9月於仁愛堂擔任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4.高菊香因年滿65歲,無法再排班團體班,故由徐奎林指定來上晚班,並利用堂隊提領之榮民臨時支用金支付其薪資費用,惟實際上班情形,並不知悉。 31 證人即桃園榮家前主任鄧海強之證述 1.98年7月1日至101年7月15日擔任桃園榮家主任職務,綜理桃園榮家全部業務。 2.桃園榮家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數,是由退輔會訂定員額,以函文告知各榮家可聘僱的員額,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人力配比,扣除工級照顧服務員的人數後,才是可以委外招募的人力。 3.徐奎林曾私下告訴他,要以請個別看護的方式來補足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力,惟其要求徐奎林依規定簽出來,但徐奎林沒有簽出來。其完全不知情徐奎林增派人力之情形,亦未曾同意其增派日班團體班照顧服務員。 4.確曾要求楊玉杰將謝甫蘭調離桃園榮家,後因徐奎林多次請託,才又讓謝甫蘭再次回到桃園榮家上班,惟要求2人不得在同一堂隊。 更可知徐奎林對於退輔會許可委外招募下之團體班照顧服務員人力,確有反應過不足。 37 王其法、唐韜、趙子琦、劉雲龍、張阿仁、鄭恒才、朱業統、鍾端雅、劉方東、邱錦法、羅雲章、胡雙喜、曹輝堯、胡定山、楊文正、周大定、劉遂祥、欒紹忠等18名榮民認知評量及功能性生活評量表影本 除鄭恒才有少許認知理解能力,其餘王其法、唐韜、趙子琦、劉雲龍、張阿仁、鄭恒才、朱業統、鍾端雅、劉方東、邱錦法、羅雲章、胡雙喜、曹輝堯、胡定山、楊文正、周大定、劉遂祥、欒紹忠等17名榮民均無進行同意之認知能力,亦欠缺處理個人財物之能力。 榮民實際上是否毫無任何認知、處理能力,並非絕對,已如上述。又上開榮民若已無法處理個人財物,為其受照顧之利益而動支代為保管之財物,支付照顧服務員之薪資,本難遽認有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 38 102年6月27日桃園榮家仁愛堂榮民訪談紀錄及錄影光碟 1.鄭恒才有少許認知理解能力。 2.王其法、劉雲龍、唐韜、張阿仁、趙子琦等榮民均幾乎無認知理解能力。 48 桃園縣政府100年8月25日府社工字第1000343259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宣監字58號民事裁定書 1.張阿仁於100年7月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告監護,監護人為桃園縣政府之事實。 2.桃園榮家每月應定期將張阿仁收支明細表寄送桃園縣政府備查。 49 榮民張阿仁97年7月至101年7月護理紀錄 1.張阿仁於97年8月7日始從怡園堂轉至仁愛堂,且當時已近失智,不可能於當日同意合聘看護之事實。 2.犯罪事實四中,張阿仁於101年4月6日晚間19時送住院,至101年4月10日返回桃園榮家之事實。 54 徐奎林與謝甫蘭通聯與基地台紀錄 徐奎林與謝甫蘭交往密切,經常於夜間以電話長時間交談之事實。 此部分對於本件待證事實,均屬臆測而無何關連。 55 謝甫蘭99年1月起100年11月30日止局帳戶交易清單 證明謝甫蘭郵局帳戶有不明來源存款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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