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恆部分:天○○除自行尋找前揭欲報考警大二技班之 考生外,並基於上述與鄭達麟及戌○○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收受賄賂及變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將此訊息告知 其警大二技班第六十四期同班同學黃○○(黃○○關於仲介 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班部分,公訴人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變造公 文書罪嫌部分,而未就其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罪提起公訴;嗣經原審認其所為,應係與天○○透過鄭達麟 而與戌○○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而非犯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 行賄罪;且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認黃○○所犯為同條例第十 一條第一項行賄罪之基本事實不一,自屬無從變更檢察官所 引應適用之法條;而就被告黃○○此部分所為予以諭知無罪 ,並敘明俟判決確定後,另行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辦等;經本院更審前判決駁回上訴後,未據檢察官 上訴,該部分已確定),而黃○○因於八十六年度係行賄進 入警大二技班,已知悉警大電算中心主任戌○○有後門可走 ,而戌○○僅向每名考生收取八十萬元之賄款,且因有同事 徐銘鴻等人欲報考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班,遂擬藉此機會賺 取差價,而與天○○透過鄭達麟而與戌○○共同基於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介紹徐銘鴻、魏志原、賴文良、蔡博元、彭志豪、李志恆 等六人予天○○,並由天○○與黃○○共同收取賄款(除蔡 博元係收取一百萬元外,其餘五人均係收受一百三十五萬元 ,而天○○除蔡博元外,就其餘五人均係各賺取差價十萬元 ;黃○○則是除蔡博元部分賺取差價二十萬元外,其餘五人 均係各賺取四十五萬元)。而天○○與黃○○就前開六人處 收得之賄款,以每名僅八十萬元之代價交付與鄭達麟轉交予 戌○○收受。而戌○○於收得賄款後,即利用其於八十六年 在閱卷電腦上所設定之REMN程式於主機啟動核算成績時 ,依據其先前所輸入之考生准考證號碼或姓名,竄改各該考 生之各科成績分數或資績分數,使各該考生得以達到錄取標 準,因而變造其他同仁依職務所鍵入原本屬於正確之前開考 生成績。有關此部分徐銘鴻等六人行賄及天○○與黃○○收 賄情形如下:①蔡博元、徐銘鴻、魏志原、賴文良部分:蔡 博元(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 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 大隊隊員,借調至警專學生隊擔任事務員,為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因於八十七年六月中旬,自其昔日之警專同事 黃○○處得知有行賄之管道可以通過警大考試,蔡博元乃將
此情形告知亦是警專同事之徐銘鴻(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徐銘鴻於為本件行為時 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大隊隊員,為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魏志原(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 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大隊隊員,借調至警專擔任教育班長,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蔡博元並告知其昔日同在保一 總隊任職之同事賴文良(經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 十三日被免職),賴文良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大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因黃○○不欲其從中賺取差價之事實為賴文良等人知悉, 乃安排與其共同透過鄭達麟而與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有期約及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之天○○,於八十七年六 月二十日左右,在警大樂群軒與賴文良等四人見面,由天○ ○向賴文良等四人告稱欲由此管道行賄以通過考試者,每人 需賄款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等語。前開賴文良等四人則答 稱尚須考慮,若有意願會再透過黃○○與天○○聯絡。嗣賴 文良與蔡博元、徐銘鴻及魏志原等四人幾經考慮後,即共同 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 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決定行賄,除再透過黃○○向天 ○○表明意願,由黃○○先將賴文良等四人之年籍資料及服 務單位等資料交予天○○,迄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警大畢 業典禮結束後,蔡博元、徐銘鴻、魏志原及賴文良等四人又 經黃○○之安排與天○○在樂群軒見面,並與天○○至樂群 軒樓上之停車場交付賄款,黃○○則留在樂群軒內等候,四 人至停車場後,蔡博元私下告知天○○因手頭不便,僅攜帶 四十萬元,能否減價,經向天○○討價還價後,天○○應允 僅實際收取其一百萬元,並告稱另六十萬元之餘款俟嗣後再 行補交後,蔡博元乃將所攜帶之四十萬元交付予天○○(餘 六十萬元嗣另行交付,見後面彭志豪部分),徐銘鴻、魏志 原二人則各交付現金一百三十五萬元予天○○(天○○共計 收得三百十萬元);賴文良則告之天○○其尚未將賄款備妥 故暫不交款等語。嗣前揭四人離去後,天○○回至寢室,將 其中之二百四十萬元及蔡博元、徐銘鴻、魏志原之個人資料 交付予鄭達麟收受,由其轉交予戌○○。且因蔡博元、徐銘 鴻、魏志原係黃○○所仲介,故天○○將所餘之七十萬元抽 取二十萬元,剩餘之五十萬元則交付予黃○○收受。逾三日 ,賴文良再經黃○○之安排,與天○○在保一總隊之游泳池 辦公室內會面後,三人即至保一總隊大門外之停車場內,由 賴文良自其車內取出現金一百三十五萬元及其基本資料予天
○○收受後離去,因賴文良亦係黃○○所仲介,故天○○僅 自該款中取出九十萬元,將剩餘之四十五萬元交由黃○○收 受。天○○旋即與當時人在台中市警察局實習之鄭達麟聯絡 交款事宜後,自台北搭飛機至台中水湳機場與鄭達麟會合, 將其中之八十萬元交付予鄭達麟收受後轉交予戌○○收受。 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徐銘鴻、魏志原、賴 文良、蔡博元果然均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 舞弊情事,徐銘鴻等四人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均未 通過。②彭志豪部分:彭志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 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大隊隊員,借調至警專擔任事務員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黃○○前曾係警專同事, 於八十七年六月底,知悉黃○○有管道可讓其考上警大八十 七年度二技班,遂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而向黃○○表示欲行賄, 適蔡博元尚有餘款六十萬元尚未交付,彭志豪與蔡博元二人 即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黃○○之安排,由蔡博元搭載 彭志豪一同至位於台北市○○區○○路之保一總隊前與天○ ○會合,見面後並與黃○○、天○○二人一同至台北市天母 附近用餐。餐畢後,彭志豪坐上天○○之自用小客車,在車 上將現金一百三十五萬元與其個人資料交付予天○○收受, 而蔡博元亦將其前尚未交付之賄款六十萬元交予天○○收受 。嗣四人一同回至保一總隊後,彭志豪與蔡博元即先離去。 因彭志豪、蔡博元均係黃○○所仲介,故天○○僅自彭志豪 交付之一百三十五萬元中取出九十萬元,將剩餘之四十五萬 元交由黃○○收受;並將蔡博元交付之六十萬元交付予黃○ ○收受。翌日,天○○再由台北搭飛機至台中水湳機場,將 其取自彭志豪交付之九十萬元中之八十萬元交付予鄭達麟轉 交予戌○○收受。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彭 志豪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 彭志豪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③李志恆部分 :李志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第一大隊隊員,借調至警專擔任代理區隊長,為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與黃○○前曾係警專同事,於八十七年五、 六月間曾透過黃○○之安排與天○○見面,得知天○○有前 揭行賄管道後,即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犯意並決心行賄, 再經黃○○之安排,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旁交付現金一百
三十五萬元賄款及個人資料予天○○收受。因李志恆係黃○ ○所仲介,故天○○僅將李志恆交付之一百三十五萬元中取 出九十萬元,而將剩餘之四十五萬元交由黃○○收受。所餘 九十萬元,天○○即旋於翌日自台北搭飛機至台中水湳機場 ,將其中之八十萬元交付予鄭達麟轉交予戌○○收受。嗣經 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後,李志恆果然順利通過初 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李志恆於八十七年八 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三)戌○○透過鄭達麟經由甲○ ○轉仲介陳志賢、癸○○、卯○○、酉○○、G○○部分: 1 、陳志賢、癸○○部分:癸○○(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南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隊本部 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五月上旬, 因由甲○○處得知有特殊管道可以考上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 班,但每人須一百萬元。癸○○聞訊後,雖亟欲循該管道以 求通過考試,並即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意行賄,惟因其 手邊一時無足夠之現款,竟先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向同係台南縣警察局同事且亦擬報考之陳志賢(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三年確定)詐稱伊 有門路可考上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班,惟每人須二百萬元云 云,使陳志賢誤信該行賄管道之價碼係每人二百萬元。嗣因 陳志賢告以無法籌得全部款項,癸○○遂又向陳志賢謊稱伊 可先代為籌得一百萬元,其只需再準備另一百萬元即可,使 陳志賢信以為真,誤以癸○○確已為其籌款一百萬元,而盡 力去措籌其餘之款項。迄八十七年五月中旬,癸○○再向陳 志賢誑稱伊已與甲○○約定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交付伊個 人所需之二百萬元及伊為陳志賢籌得之一百萬元,並催促陳 志賢儘速籌措另外之一百萬元現款,因陳志賢亟思考上警大 二技班,乃基於與癸○○共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決意行 賄,除由陳志賢於當日在其位於台南縣新營市○○○街一八 九巷二十弄二號住處,簽發票據號碼為三四六五七七號、到 期日為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面額為一百萬元之本票一張 ,交付予癸○○作為日後償還其代墊款項之依據並影印一份 自行留存外,陳志賢復因癸○○之催促,於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二日提領其所籌得之九十五萬元,在台灣地區交付予癸○ ○,並請癸○○為伊代墊不足之五萬元。癸○○於收得陳志 賢上開款項並將之湊足一百萬元後,即連同其本身之一百萬 元及其個人與陳志賢之人事資料,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在台灣 地區交付予與其及陳志賢有行賄犯意聯絡之甲○○(甲○○
承前之基於概括之犯意),再由甲○○於八十七年五月至考 試前,在警大內交付與負責該校招生委員會電子計算機作業 組業務及電腦閱卷、核計考試成績、打印成績單等工作而屬 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戌○○有犯意聯絡之鄭達麟再轉交戌 ○○收受。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癸○○與 陳志賢二人果然均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 弊情事,渠二人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均未通過。2 、卯○○、酉○○、G○○部分:卯○○(於八十七年八月 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大 誠派出所警員;酉○○(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 為本件行為時係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第一組偵查員;G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第一大隊隊員,均為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卯○○、酉○○、G○○三人於八十七年 間,均報考警大二技班,因得悉當時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 局第三組警員之甲○○有行賄管道可以通過該項考試,乃各 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 行求、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意行賄,於當年警大放暑 假前在台灣地區,分別交付一百萬元予甲○○,甲○○亦基 於分別與卯○○、酉○○、G○○三人行賄之犯意聯絡,甲 ○○並承前揭之概括犯意為之,由甲○○於當年警大放暑假 前,在警大內,交付與負責該校招生委員會電子計算機作業 組業務及電腦閱卷、核計考試成績、打印成績單等工作而屬 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戌○○有犯意聯絡之鄭達麟再轉交戌 ○○收受。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卯○○、 酉○○、G○○三人果然均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 考試有舞弊情事,卯○○等三人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 則均未通過。(四)戌○○透過王俊傑仲介部分:王俊傑( 已由本院另案判決)於八十六年七月間,因受分發至台中市 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組實習,而與黃瑞煌(業經原審判處罪 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相識,黃瑞煌於為 本件行為時係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中一分局偵查員,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八十七年五月間,王俊傑因其舅 舅戌○○曾告知將再以電腦為考生更改成績之方式讓考生得 以順利通過考試,而每名考生僅收取八十萬元之賄款,且要 王俊傑再找尋是否有報考警大二技班之考生,王俊傑遂與戌 ○○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聯絡,向 黃瑞煌告知有此管道,且行賄價碼為每人八十萬元,黃瑞煌 因手頭不便而有所猶豫,王俊傑見狀乃告知黃瑞煌可多拉幾 名考生,再將每人行賄價碼提高為一百萬元,則黃瑞煌需支
付之賄款即可少一點,黃瑞煌因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交付賄賂之犯意 而決意行賄,且為減輕其自己之負擔,復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向其警專專修班第七期之同學胡崇銘(業經原審 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及張榕(於 偵查中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經該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告稱有此管道,惟每一人所需賄款為一百 萬元,要渠二人考慮看看,而使渠等二人均陷於錯誤,認此 管道每人所需之賄款確為一百萬元,嗣胡崇銘於為本件行為 時係台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豐原分局偵查員,為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張榕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東縣警察局刑警 隊服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二人經考慮後,共同 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 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決意行賄,並與黃瑞煌共同基於 前開犯意之聯絡,由胡崇銘先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晚間九 時許,攜帶現金一百萬元至黃瑞煌位於台中市○○○街十七 號家交付予黃瑞煌,張榕則於八十七年月十八日下午二時許 ,攜帶現金一百萬元至黃瑞煌所服務之辦公室內交付予黃瑞 煌。黃瑞煌遂於翌日(即六月十九日)將前開賄款及其本身 所籌得之十萬元共計二百十萬元與其自己、胡崇銘、張榕之 個人資料攜至警大停車場內交付予王俊傑收受,並稱其自己 部分之賄款僅能籌得如此而已,要王俊傑幫忙向上手說項, 王俊傑則基於與戌○○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聯絡,將該二百十萬元收下,惟仍要求黃瑞煌於考試前 再想辦法補交二十萬元。嗣王俊傑將該賄款攜至戌○○之辦 公室內交予戌○○收受,嗣因黃瑞煌報考資格不符未能應試 ,戌○○遂於同年六月底,將現金五十萬元交予王俊傑(因 戌○○就胡崇銘、張榕部分係以每人八十萬元計算、就黃瑞 煌部分係以五十萬元計算,總計為二百一十萬元,故就黃瑞 煌部分退款金額為五十萬元),由王俊傑約黃瑞煌在警大附 近,將該五十萬元退還,而黃瑞煌收得該五十萬元後,並未 退還予胡崇銘及張榕每人各二十萬元,係將該等款項存入其 位於台中市中區郵局之帳戶內。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 一日考試,胡崇銘、張榕二人果然均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 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胡崇銘、張榕於八十七年八月七 日複試時則均未通過,而黃瑞煌迄本案爆發後,始於八十七 年九月十六日以匯款之方式退還胡崇銘與張榕每人各二十萬 元。(五)戌○○透過亥○○仲介游宗照部分:亥○○因報 考警大八十六年度二技班時,係經由行賄戌○○而通過考試 ,因而知悉戌○○有不正管道可以讓考生進入警大就讀,且
從中仲介者有「傭金」可抽,因戌○○僅向每名考生收取八 十萬元之賄款,至於向考生開價多少及從中賺取多少差價則 由仲介者各憑本事,遂萌生貪念,與戌○○共同基於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及前揭戌○○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向其原服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 之同事游宗照(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三日被免職)告稱有此管道,且每人需一百萬元。游宗照於 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一隊 偵查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得知有前揭之門路 後,即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意行賄,於同年六月中旬, 在警大大門口交付現金一百萬元及其個人資料予亥○○收受 。經亥○○與戌○○聯絡後,本約定於台灣大學校門口見面 ,因亥○○不知如何前往,故又改於台北市來來大飯店門口 見面。二人見面後,亥○○僅將其中之八十萬元及游宗照之 個人資料交付予戌○○收受,亥○○則從中分取二十萬元之 賄賂。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游宗照果然順 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游宗照於八 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六)直接向戌○○行賄 部分:1、郭文吉部分:郭文吉(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縣警 察局汐止分局洪內派出所員警,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於八十七年三月初,曾與其轄區內民眾郭秀媚聚餐,經介 紹而認識郭秀媚之密友戌○○,席間,戌○○向郭文吉告稱 要考上警大二技班其有辦法,但要準備七十萬元等語,郭文 吉經考慮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意行賄,迄三月底, 郭文吉約戌○○在台北縣汐止鎮○○路附近之道路旁,將現 金七十萬元及個人資料交予戌○○收受,嗣經八十七年七月 十日、十一日考試,郭文吉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 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郭文吉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 未通過。2、田祚榮部分:田祚榮(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 警政署雪霸國家公園警察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於八十六年初,曾因戌○○至其服務之單位訪友,因而 結識戌○○,其後田祚榮得知戌○○有特殊管道可使考生考 上警大二技班,遂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意思,而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在 警大附近之醉鴛鴦平價海產店內向戌○○探詢行賄事宜,經 戌○○告知行賄之代價為每人八十萬元後,田祚榮遂基於對
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 付賄賂之犯意而決意行賄,惟因當時僅隨身攜帶四十萬元, 故除將該四十萬元及其之個人資料交予戌○○收受外,復約 定於一星期後,在前開海產店內會面,再補交不足之四十萬 元,經一星期後,田祚榮果依約到達該處,將不足之四十萬 元交付予戌○○收受。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 ,田祚榮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 事,田祚榮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3、張朝 淳部分:張朝淳(業經原審判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 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三警察隊偵查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 年七月九日警大二技班考試前,與其警專第四期同學田祚榮 在長庚醫院對面之加油站前相約見面,其間張朝淳談及極有 意願就讀警大二技班,而田祚榮因已以前揭方式行賄戌○○ ,遂告知張朝淳其行賄之始末,並告以此管道約需準備一百 萬元,要張朝淳考慮是否欲以此方式行賄。翌日(即八十七 年七月十日),渠二人均於台北市龍山國小內參加警大二技 班考試,於中午休息時,張朝淳決定透過此管道進入警大就 讀,遂與田祚榮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而田祚榮則基於其 前揭行賄戌○○之概括犯意,由田祚榮聯絡戌○○有關行賄 之事宜,經戌○○告知僅需賄款八十萬元,並要渠等將錢準 備好後再聯絡,田祚榮遂將此情形告知張朝淳。嗣於八十七 年七月十日傍晚五時許,田祚榮再聯絡戌○○,並約定在台 北市○○路與辛亥路口碰面,田祚榮與張朝淳二人依約前往 該處。俟戌○○開車前來後,田祚榮與張朝淳二人即坐上戌 ○○之自用小客車內,由張朝淳將裝有賄款八十萬元及張朝 淳個人資料之袋子交付予戌○○收受後,二人即下車離去。 不久,田祚榮收到戌○○之來電,要其將張朝淳之准考證號 碼撥入戌○○之呼叫器內,以方便作業,田祚榮即又依戌○ ○指示辦理。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張朝淳 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張朝 淳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4、張耿偉、蔡靜 媺部分:張耿偉(經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三警察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張耿偉之弟張 耿榮(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自首,另經 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係國道公路警察局警員, 因係警大八十六年度二技班學生,而戌○○因在校曾教授課 業而相識,於八十七年七月初,戌○○因有一張交通違規罰
單,而詢問張耿榮能否「處理掉」?二人遂約於八十七年七 月九日在香榭飯店內洽談。席間,戌○○得知張耿榮之四哥 張耿偉、四嫂蔡靜媺(經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三日被免職)均有參加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班考試,蔡靜媺 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 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戌○○即基於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告知張耿榮要考上警大其有門 路,只要拿出八十萬元即可,經討價還價結果,二人約定以 七十萬元為代價。張耿榮於當日返家後,即將此情形告知張 耿偉及蔡靜媺夫婦,經三人商談後,張耿偉及蔡靜媺二人雖 自認之實力不錯,惟倘若不經此管道行賄,恐被行賄者擠出 榜外,且為求得以順利上榜,三人乃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 意聯絡,除由張耿榮出資二十萬元外,所餘之五十萬元則由 張耿偉從蔡靜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提領(即自八十七年七月 九日起,每日提領十萬元,至七月十三日止,共計五十萬元 )。嗣戌○○適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打電話聯絡當時人於 台南市之張耿榮,詢問其賄款備妥否,經張耿榮答稱已備妥 ,戌○○即要張耿榮當晚搭機北上會合,張耿榮遂與張耿偉 一同搭機北上。到達台北後,由張耿榮一人於台北市中國國 民黨台北市黨部對面之某餐廳內將現款七十萬元及張耿偉、 蔡靜媺之個人資料交付予戌○○收受,張耿偉則在該餐廳附 近徘徊,未一同進入。嗣於初試成績放榜時,張耿偉、蔡靜 媺二人果然均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 事,張耿偉、蔡靜媺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均未通過 。5、宇○○部分:宇○○(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 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 七大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有報考八十七 學年度警大二技班考試,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於八十 七年六月間,在台灣地區,交付八十萬元及個人資料予戌○ ○收受。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果然順利通 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宇○○於八十七 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七)戌○○直接圖利考生部 分:1、黃永俊、施紹良、涂東榮、孫玉成、藍維德、李世 宇、簡文杰、蔡宏宜、許家銘、楊元益(有關黃永俊等十人 所涉行賄罪嫌及變造公文書罪嫌,均經原審判決無罪,並由 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部分:戌○○於警大八十七年 度二技班考試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初試後,依前揭八 十七年度二技班考試舞弊之方法為黃永俊等十人竄改分數舞
弊,而對於其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黃永俊等十人,使其等 得以順利通過考試,並進入警大就讀二技班。2、陳靜怡、 陳士凱、陳士文、林暉洋、陳卉凌(有關陳靜怡等五人所涉 行賄罪嫌及變造公文書罪嫌,均經本院另行判決無罪確定) 部分:戌○○於警大八十七年度大學部考試八十七年七月十 日、十一日初試後,依前揭貳──㈡所述之方式為陳靜怡 等五人竄改分數舞弊,而對於其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陳靜 怡等五人,使其等得以順利通過考試,並進入警大就讀大學 部。
叄、嗣因警大於前揭考試後,接獲檢舉稱該校八十七年度二技班 、大學部招生考試有舞弊情事,遂由該校謝瑞智校長於八十 七年八月六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 )告發該情,該局即成立專案小組,並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旋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台北市○○路三七七巷十二號郭秀媚所 經營之公司內,將戌○○逕行拘提到案,並擴大追查,始查 知戌○○於警大八十六年度之二技班及專修班招生考試亦有 舞弊情事。
肆、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辦及由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該署以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六七二一號(甲○○部分)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戌○○矢口否認有前揭之犯行,辯稱舞弊方法並不 存在,那是警察偽造的,與伊無關;伊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被 免職後就搬離辦公室,校長謝瑞智的自由時報的投書亦是如 此說明;(行賄)名單是警察刑求叫伊簽名的,扣案的筆記 型電腦不是伊的,勘驗的時候,桌上型電腦是一面漆黑,無 法開機;伊不認識起訴書所記載的行賄被告黃○○、李文忠 、張耿偉、蔡靜媺、辛○○、申○○、B○○、寅○○等人 ;本案是鄭達麟、C○○的詐騙行為,與伊無關;天○○沒 有交錢給伊,鄭達麟所言亦不對;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訊時 會承認有舞弊情事,是因遭刑事警察局人員刑求所致,伊並 無起訴書記載之事實,起訴非事實云云。然查被告戌○○自 八十七年八月十日被拘提到案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凌 晨一時三十分起之警訊中即供陳:(問:你是否坦承收賄? )有;(你從何時開始有接受賄賂之行為?金額大約多少? )從今(八七)年四月開始;金額不定,是由別人轉手過來 ,大概每名三十至七十萬不等;鄭達麟、亥○○、C○○等 人;我先設定好一個程式附著跟著主啟式(CONT九三二 一)啟動,並於報名手續完成後,我再將相關考生准考證輸
入該程式中,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當CONT 九三二一程式運算各科成績時,相關學生之各科成績會自動 調整達到錄取標準;當我設計此程式完成,就聽到警察大學 校長要換掉我電算中心主任的風聲,原本作罷不做了,並欲 將金錢退還,但受鄭達麟等轉手人拜託,又於七月九日遭校 長解除主任職務,並交待要和新主任將閱卷工作完成,該案 又責任重大,心懷不甘一時失察才鑄成大錯(見偵字第一二 0二九號卷第一宗第十頁背面、第十一頁)。同日由檢察官 複訊時供陳:有,從今年八十七年四月間起向約十一名考生 每人收取三十萬至七十萬元不等之賄賂(見偵字第一二0二 九號卷第一宗第十三頁背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警訊 中供陳先由鄭達麟開始,他帶幾個直接和我見面(鄭達麟分 配帶黃榮啟、曾梓卿、C○○、劉建邦、陳游介及吳順正和 我見面),大約在八十七年三、四月左右與黃榮啟在警察大 學外附近之廟宇見面,曾梓鄉在林口香榭飯店見面,C○○ 、劉建邦、陳游介、吳順正等人均是直接到我電算中心主任 室見面的,而鄭達麟另外又找天○○、甲○○、C○○做他 的下線,我學生亥○○亦有參與轉手工作;...鄭達麟拿 走每名各肆拾萬元;另外鄭達麟陸續拿考生的姓名或准考證 號碼及每名新臺幣參拾至柒拾萬元給我,我就將這些資料輸 入預先設計好的程式內;...(八十六年警大招生中二十 餘名)有陳國興(改名為地○○)、亥○○、李三民、辛○ ○、鄭振豐及B○○等人介紹,陳國興介紹巳○○、D○○ 及丁○○、未○○、E○○、甲○○、黃○○、戊○○、宙 ○○、李憲德等人,李三明介紹鄭達麟、辰○○等人,亥○ ○介紹但家齊及庚○○等人,辛○○介紹壬○○一人,鄭振 豐介紹乙○○一人,B○○介紹寅○○一人,另有申○○、 B○○、亥○○等人是直接與我接觸的;代價每名實際到我 手裡大概新臺幣參拾萬至伍拾萬元(見偵字第一二0二九號 卷第一宗第十五頁背面,第十六頁正、背面)。同日由檢察 官複訊時供陳:(問:在偵訊中之供述及筆錄是否皆實在? )都實在;(問:警方有無刑求逼供?)沒有;李三明介紹 鄭達麟給我認識,之後是鄭達麟與我接觸,這部分和警訊中 不一樣,另外B○○介紹寅○○給我認識,之後是寅○○與 我接觸,是我剛剛在回程路上所想起來的(見偵字第一二0 二九號卷第一宗第二十一頁背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 警訊中供陳於八十六年初陳國興到我辦公室曾問我有無辦法 幫考生透過電腦錄取,我說可以,隔一陣子陳國興就用塑膠 袋裝一筆錢大約一百多萬內附考生姓名及准考證號碼(見偵 字第一二0二九號卷第一宗第二十八頁面)。同日由檢察官
複訊時供陳:(問:警訊是否皆實在?)均實在;(問:有 否刑求?)沒有(見同上卷第三十一頁背面)。於八十七年 八月十七日檢察官偵查中供陳:(提示卷附自手提電腦列印 出之名單,問: 你有何意見?),是我輸入的;(註記「e 」、「s」、「f」、「w」、「n」等英文字母),「e」是 「even」(未定),已談妥尚未收到錢;「s」是「sure」 ,已確定並收到錢;「f」是「flunk」,是不要的意思(因 為他資格不符);「w」是誤輸入,本來要輸入「e」;「n 」是「naive」,是有提到,但尚不知道要不要等(偵查卷 第一宗第二七七頁反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警訊中供 陳:(問:有關八十七年度大學部涉案考生陳志弘、白喬維 、陳卉凌、林暉祥、黃雅鈴、陳士文、陳士凱等八人,是你 幫忙近入警大嗎?)除了陳志弘及陳卉鈴二人外,其餘六人 是我幫忙進入警大沒錯;大部分係由鄭達麟介紹的(見偵字 第一二0二九號卷第二宗第八十九頁背面)。同日由檢察官 複訊時供陳:(問:警訊筆錄是否屬實?)是;(問:有無 被刑求?)沒有(見偵字第一二0二九號卷第二宗第九十八 頁背面)。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陳:(八十 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至郭秀媚住處扣得之桌上型電腦內所列印 之)該名單係按前在我筆記型電腦中COPY入軟碟後帶至郭女 住處在桌上型電腦內操作,輸入陸續所得之名單,並輸入准 考證號碼而來,依該名單有受賄款的為何人;黃榮啟、曾梓 鄉、劉建邦、陳游介、吳順正、陳世賢(鄭達麟交五十萬元 支票給我)、郭文吉、田祚榮(在醉鴛鴦海產店交四十萬給 我)、張朝淳(不確定)、游宗照、午○○,其他的有的收 錢的部分是透過鄭達麟給的;...黃瑞煌及胡(崇銘)、 張(榕)三人...事後退黃五十萬元;...(問:亥○ ○幫游宗照交多少錢?)八十或七十萬元;...鄭某及C ○○在松山機場由鄭某交七十萬元給我,交錢時劉某在機場 大廳,由鄭某在大門口交錢給我;...亥○○介紹但家齊 及庚○○在醉鴛鴦海產店,但某及林某各交五十萬元;.. .李三明到我辦公室交鄭達麟及辰○○之名單給我,並交九 十萬元給我;...(辛○○)他某日我下課回辦公室時, 他拿現金或七十萬元,幫他弟弟行賄(見偵字第一二0二九 號卷第三宗第七十三頁背面至第七十六頁)。八十七年八月 二十六日所具之聲請狀陳明前於偵訊筆錄中黃榮啟等人之地 點因時間久遠,記憶有誤,黃榮啟應是在校內,曾梓卿;陳 游介、吳順正應是在廟旁,白氏夫婦應是在校內停車場(見 偵字第一二0二九號偵查卷第二宗第二四○頁)。再被告戌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警訊中供陳我先設定好一個程式
附著跟著主啟式(CONT九三二一)啟動,並於報名手續 完成後,我再將相關考生准考證輸入該程式中,於(八十七 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當CONT九三二一程式運算各科成 績時,相關學生之各科成績會自動調整達到錄取標準(見偵 查卷第一宗第十頁背面)。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警訊中供 陳:(問:你於何時利用程式修改大學部及二技班成績主檔 ?)七月二十四日凌晨;(問:你於何時修改資績積分?第 一次何時?第二次何時?)答:大約在第七校正以後,是顏 志平向我反映積分錯誤之後我去修改資績分:(問:修改成 績之程式名稱為何?現在何處?)答:REMN為程式名稱,於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計分完成後自動銷毀(見偵字第一七 六五三號卷第一宗第十一頁背面)。又供陳八十六年度修改 考生分數方法與八十七年度一樣,利用修改分數程式俟機在 電腦上修改完成,八十六年因考生電腦卡片一直留在電算中 心很久所以修改過分數之電腦卡,我有再抽出將它改為與得 分內容相同之答案(見偵字第一二0二九號卷第一宗第十八 頁)。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警訊中供陳(REMN)程式 係於八十六年招生考試前製作的,主要流程為以亂數產生成 績修改成績主檔,只需輸入准考證號碼即會自動產生一組成 績於錄取成績之上,取代原准考證成績,這個程式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