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更(四)字,104年度,5號
TPHM,104,矚上重更(四),5,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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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卷四第276 頁、原審96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卷第154 頁 )、劉俊德(見偵字第14064 號卷三第159 至160 頁、第 183 頁、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二第175 頁、 原審96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卷第136 頁)、李奎賢(見他 字第4816號卷一第6 頁、第21頁、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 字第2 號卷二第122 頁、原審96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卷第 144 至145 頁)、賴明志(見偵字第14064 號卷四第249 頁、第271 頁、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四第25 4 至255 頁)、李立仁(見偵字第14064 號卷四第243 至 244 頁、第304 頁、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四 第27 1頁)、顏志和(見他字第4816號卷一第26頁反面至 27頁、第81頁、偵字第14064 號卷一第74頁、第76頁反面 至77頁、偵字第14064 號卷五第107 頁、本院99年度矚上 重更㈠字第2 號卷第122 至126 頁)、張初龍(見偵字第 14064 號卷六第81至82頁、第85頁、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 訴字第2 號卷一第165 頁)、陳國安(見偵字第14064 號 卷六第72頁、第77頁、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 一第182 、184 頁)、蕭朝欽(見他字第4816號卷二第16 2 頁、第172 頁、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一第 114 至115 頁、本院9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2 號卷第104 頁反面)分別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及原審暨本院審理時 證述明確,此外,復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項工程之尖山 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工程資料、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招標文件、國際二路排水溝新建工程合 約書、鶯歌鎮湖山路排水溝等工程合約書、二橋里中正三 路道路駁坎及排水整修工程合約書、鶯歌鎮市容綠美化景 觀改善工程合約書、鳳福里鶯桃路二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 善工程合約書、鶯歌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合約書、鶯桃 路道路管線挖掘修補等改善工程合約書、鶯歌鎮市容綠美 化景觀改善(周邊道路)決算書、鳳福里鶯桃路二段28巷 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結算書、鶯歌鎮湖山路排水溝等工程 決算書、鳳福里鶯桃路二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結算 書、鶯歌鎮中湖里中湖街315 巷排水改善工程合約及帳證 資料、鶯歌鎮鎮大湖里朝陽街等3 處排水改善工程預算書 圖、鶯歌鎮地標公園景觀改善工程全卷資料、鶯歌溪育英 橋至中山高架橋段護岸修復工程資料、鶯歌鎮立托兒所新 建主體工程暨綠美化後續工程(室內裝修及設施)資料、 鶯歌鎮鳳鳴三界公園景觀改善工程發包承攬書、鶯歌鎮同 慶里駁坎階梯及廁所新建工程」預算書圖、德昌街排水改 善工程資料、鳳鳴三界公社區園新建工程發包承攬書、鎮



立圖書館空間及營運改善工程全卷資料、鶯歌鎮同慶里活 動中心廚房修繕工程全卷資料、鶯歌鎮大湖路326 巷前排 水改善工程全卷資料、本鎮大湖里里辦公處活動中心整修 工程全卷資料等件附卷足憑(見偵字第14064 號卷A 第33 5 至339 頁、第361 頁反面、第363 頁、第365 頁、第36 9 至371 頁、第383 至386 頁、第395 頁、第397 頁反面 至399 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⒊被告甲○○分別與蘇有仁、劉俊德、李立仁、李奎賢、賴 明志等人收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由得標廠商所交付之回扣 等節,茲認定如下:
①茗舜土木包工業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 至8 所示工程部分 ):
⑴前揭被告甲○○居間向蘇有仁引薦茗舜土木包工業為鶯歌 鎮公所發包工程之配合廠商,茗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張初 龍即自91年12月間起至93年12月間止,以茗舜土木包工業 名義,先後得標及承作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各項工程 。因甲○○在引薦張初龍投標工程前即要求得標後須給付 得標金額10% 回扣予鶯歌鎮鎮長蘇有仁,另5%回扣予甲○ ○,93年6 月後所得標之工程,甲○○所收取5%回扣其中 1%回扣須交予鶯歌鎮公所承辦人員,張初龍遂於得標後, 即以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所示得標金額之百分比例計算之 回扣金額交付予甲○○,由甲○○轉交蘇有仁及鎮公所人 員,僅其中1 次由張初龍自行將其中1%回扣交予劉俊德分 配予鎮公所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所示)等情,業 據證人張初龍迭於調查、偵查及上開蘇有仁案件之原審法 院95年10月27日審理時暨本案原審96年6 月27日審理時指 證綦詳(見偵字第14064 號卷六第81至82頁、第85至87頁 、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一第165 至168 頁、 原審96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卷第66至67頁、第76至77頁) ,核證人張初龍歷次所述其以茗舜土木包工業名義承作被 告甲○○所指定由鶯歌鎮公所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所示各項工程,均依被告甲○○指示以現金給付工程得標 金額5%之回扣予甲○○,其中1 次並將應給付甲○○5%回 扣中之1%回扣交予劉俊德,其餘回扣均由甲○○轉交予鶯 歌鎮公所人員,另給付工程得標金額10% 之回扣交予甲○ ○,由甲○○轉交予甲○○所稱「老闆」即鶯歌鎮鎮長蘇 有仁等過程前後證述詳實且相符一致,亦無何明顯矛盾之 瑕疵存在,衡之證人張初龍與被告甲○○為舊識,渠等間 並無任何仇怨糾紛,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張初龍經營茗舜 土木包工業在鶯歌鎮地區承作相關工程,其與鶯歌鎮地區



毋論人、事自屬關係密切,復已就其上開證言具結以擔保 其所證述為真實,則苟非確有其事,證人張初龍實毋須甘 冒偽證重責之風險而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何況證人張初 龍前述所證同亦關涉其是否涉犯對公務員交付賄賂罪等重 責,事關重大,其更無無故編造情節陷己犯貪污重罪之可 能,由此足顯證人張初龍前開所證各節並非虛妄。 ⑵又證人劉俊德於調查時證稱:「(問:據調查,鶯歌鎮公 所所發包的工程,承作廠商必須提撥該標案決標金額的1% 給鶯歌鎮公所建設課承辦人鶯歌鎮公所人員如何朋分1% 的賄款?)就我所知,鶯歌鎮公所有收取1%賄款的人包括 建設課長李立仁,暫僱人員陳章憲、暫僱人員李奎賢、約 僱人員賴明志,這1%的賄款,其中5 成由課長李立仁收取 ,另外3 成由該標案的承辦人李奎賢、賴明志等人收取, 另外2 成則由我及許戎凱收取. . . (問:鶯歌鎮公所各 工程標案1 % 的賄款,承包商係如何給予鶯歌鎮公所人員 ?)大約在93年6 、7 月間,鎮長蘇有仁叫我和建設課長 李立仁鎮長辦公室,告訴我們未來公所所發包的標案, 得標廠商都會給予得標價1%的賄款,由建設課人員朋分, 至於朋分的比例,蘇有仁告訴我和李立仁,由李立仁分得 其中5 成,承辦人分得其中3 成,而另外2 成則由我和當 時發包中心的許戎凱朋分. . . (問:為何承包商都會交 付各標案得標價1 % 的賄款給鶯歌鎮公所人員朋分?). . . 廠商會願意交付這1 %的賄款,是因為蘇有仁能使這 些廠商順利得標,而蘇有仁希望公所建設課人員也能順利 配合工程的施作,並希望自己收取回扣的事情不要張揚出 去,就如我前述,所以蘇有仁告訴我及李立仁,廠商會給 我們1%的賄款,廠商會給這1%的賄款,應該就是蘇有仁向 廠商要求的。(問:鶯歌鎮公所各標案的得標廠商,除了 給鶯歌鎮公所人員1%的賄款,有無給予鎮長蘇有仁賄款? )有的,我聽承包商王陳麗卿及張文河說過,承包商必須 支付蘇有仁10 %到15% 的賄款,但我不確定是以預算或是 得標金額計算. . . 」、「. . . (問:你有無參與94年 1 月13日茗舜土木包工業得標之『鳳福里鶯桃路2 段28巷 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得標價580000元)、93年11月8 日『本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得標價162000元)、93 年12月21日『本鎮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 』(得標價859000元). . . 等工程案之發包業務並收受 工程回扣款?)我都有辦理前開工程發包業務,其中除了 『鳳福里鶯桃路2 段23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本鎮 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本鎮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



排水改善工程』等3 項工程案,我有收受1%的工程回扣款 ,. . . (問:你負責發包業務,蘇有仁及其他鶯歌鎮公 所人員有無收受得標廠商茗舜土木包工業的工程回扣款? 詳情為何?)有的。93年8 月18日茗舜土木包工業得標『 鳳福里鶯桃路2 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後隔幾天, 由張初龍或甲○○拿決標金額580,000 元的1%,也就是5, 800 元的現金直接拿到發包中心親手交給我,其中50% , 也就是2,900 元,我以紙袋包裝後在李立仁辦公桌前、公 所3 樓男廁或利用其他與李立仁單獨相處的機會,將裝有 2,900 元的紙袋交付給李立仁,其中的30% ,也就是1,74 0 元由我以紙袋包裝後,於李奎賢辦公桌前、3 樓抽煙區 或其他我與李奎賢單獨相處的機會,親手交給承辦人李奎 賢,至於我所分配的20% ,也就是1,160 元,我直接放在 我皮包內,作為我日常花費之用,另茗舜土木包工業必須 支付給蘇有仁的決標金額10% 至15% 工程回扣款係如何交 付,要問張初龍或甲○○才清楚;93年11月8 日茗舜土木 包工業得標『本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後隔幾天,由張 初龍或甲○○拿決標金額162,000 元的1%也就是1,600 元 的現金直接拿到發包中心親手交給我,其中50% ,也就是 80 0元,我以紙袋包裝後在李立仁辦公桌前、公所3 樓男 廁或利用其他與李立仁單獨相處的機會,將裝有800 元的 紙袋交付給李立仁,其中的30 %,也就是500 元由我以紙 袋包裝後,我於李奎賢辦公桌前、3 樓抽煙區或其他我與 李奎賢單獨相處的機會,親手交給承辦人李奎賢,至於我 所分配的20 %,也就是200 元,我直接放在我皮包內,作 為我日常花費之用。另茗舜土木包工業必須支付給蘇有仁 的決標金額10% 至15% 工程回扣款係如何交付,要問張初 龍或甲○○才清楚;93年12月21日茗舜土木包工業得標『 本鎮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後隔幾天, 由張初龍或甲○○拿決標金寫859,000元的1%,也就是8,6 00元的現金直接拿到發包中心親手交給我,其中50% ,也 就是4,300元,以紙袋包裝後在李立仁辦公桌前、公所3樓 男廁或利用其他與李立仁單獨相處的機會,將裝有4,300 元的紙袋交付給李立仁,另外的30%也就是2,600元交給承 辦人李奎賢,我於李奎賢辦公桌前、3 樓抽煙區或其他我 與李奎賢單獨相處的機會,親手交給承辦人李奎賢,至於 我所分配的20%,也就是1,700元,我直接放在我皮包內, 作為我日常花費之用,另茗舜土木包工業必須支付給蘇有 仁的決標金額10%至15%工程回扣款係如何交付,要問張初 龍或甲○○才知道。」、「(問:你於94年10月3 日在本



站供稱『我記得在93年6、7月間,鎮長蘇有仁找李立仁及 我2 人到鎮長室,在場包括蘇有仁、顏志和李立仁及我 等4 人,蘇有仁向我及李立仁表示,以後的工程標案會向 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的1%工程回扣款,這些回扣款會給 建設課相關同仁作為承辦工程時的加班費用...』 ,蘇有 仁向得標廠商索取得標金額的1%工程回扣款作為你等建設 課業務相關人員不法所得,為何指示由你負責依5、3、2 比例分配?)當時蘇仁於93年6、7月間在鎮長室向我及李 立仁表示,以後的工程標案會向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的 1%工程回扣款,這些回扣款會給建設課相關同仁作為承辦 工程時的加班費用,蘇有仁當場也指示李立仁分配1%工程 回扣款,隔沒多久,李立仁到發包中心找我表示他是建設 課課長,向得標廠商收取1%工程回扣款再由他來依5、3、 2 比例分配,在身分上並不恰當,要求由我負責向得標廠 商收取回扣款並負責分配,而我向李立仁表示鎮長蘇有仁 是指示由你負責分配1%工程回扣款,李立仁再向我表示他 已向蘇有仁請示過並獲得同意,才會向我轉達以後由我負 責收取及分配1%工程回扣款,由於蘇有仁指示在前,李立 仁要求在後,而我又只是鶯歌鎮公所暫僱人員,對於長官 的指示及要求不敢抗命,所以才負責向廠商收取及分配1 % 工程回扣款,我記得隔幾天李奎賢與我下班一同外出用 餐的路上,李奎賢向我表示負責向廠商收取及分配1%工程 回扣款的事情,李立仁原本是要求他來作,但李奎賢向李 立仁拒絕,李立仁才會轉向要求我來負責這個工作。」( 見偵字第14064 號卷四第23至25頁、第190 至201 頁、偵 字第7878號卷第26至27頁、第30頁反面、第35頁反面、第 37頁、第45頁反面至46頁、第52頁);另於偵查時證稱: 「(問:據本署偵查得知鶯歌鎮公所所發包的工程,承作 廠商必須提撥該標案決標金額的1%給鶯歌鎮公所建設課承 辦人,鶯歌鎮公所人員如何朋分1%的賄款?)就我所知, 鶯歌鎮公所有收取1%賄款的人包括建設課長李立仁,暫僱 人員陳章憲、暫僱人員李奎賢、約僱人員賴明志,這1%的 賄款,其中5成由課長李立仁收取,另外3成由該標案的承 辦人李奎賢、賴明志陳章憲等人收取,另外2 成發包中 心我及許戎凱收取。(問:鶯歌鎮公所各工程標案1%的賄 款,承包商係如何給予鶯歌鎮公所人員?)大約在93年6 、7 月間,鎮長蘇有仁叫我和建設課長李立仁鎮長辦公 室,當面告訴我們未來公所所發包的標案,得標廠商都會 給予得標價1%的賄款,由建設課人員朋分,至於朋分的比 例,蘇有仁告訴我和李立仁,由李立仁分得其中5 成,承



辦人分得其中3 成5 而另外2 成則由我和當時仍在發包中 心的許戎凱朋分。」(見偵字第14064 號卷四第59至61頁 );另於上開蘇有仁案件之原審95年12月4 日審理時證稱 :「(問:93年6 月到94年8 月你是否在鶯歌鎮公所擔任 發包中心暫僱人員?) 是的。...(問:請審判長提示起 訴書24到26頁,這段期間是否有承辦起訴書上開所載58件 工程的發包作業?)有。(問:有無在這58件工程收到廠 商的任何款項?)有。(問:什麼款項?)得標價的百分 之一的錢。(問:你什麼時候如何開始知道廠商會給百分 之一的錢?)就93年6 月或7 月間,在鎮長鎮長講的。 (問:講的內容?)以後工程得標價的百分之一的款項會 給公所的人。(問:鎮長還有講其他關於百分之一的款項 什麼部分?)百分之一內的百分之五十給建設課長,百分 之三十給工程的承辦人員,百分之二十給我。(問:請審 判長提示本院筆錄(一)卷第48頁第15到23行,為何你在 95年2 月24日準備程序中你稱鎮長說百分之一的五成給課 長,承辦人員四成,另外一成給發包室,為何與你剛才所 稱不同?)一開始在鎮長室講的比例是講五、四、一,後 來從鎮長室出來之後才改成五、三、二。(問:鎮長就百 分之一的款項,有沒有提到是哪些廠商要給?)就說得標 廠商。(問:得標廠商是在得標後多久給你百分之一款項 ?)時間不一定。(問:廠商給錢的時間會超過壹個星期 ?或是超過壹個月?)大部分都是一、二個星期內給款項 。... (問:起訴書第24到26頁的58件工程你是否都有收 到回扣款?)都有。(問:廠商有給你回扣款的部分,是 在何處交付給你?)大部分是在我的辦公室,以現金交付 給我。(問:所謂以現金交付,是否以得標價百分之一計 算,是否也有以零頭?)不會有零頭,都是整數。(問: 你交付承辦人員的時候,你有沒有將零頭給承辦人員?) 應該都是以百位數計算。(問:你給承辦人員回扣款的時 候,都是你自己拿現金給承辦人嗎?)是的。(問:茗 舜張初龍...上開廠商是否認識?)認識。...他們承作的 工程應該都有給回扣款。」、「(問:知否蘇有仁自93年 6 月後,為使建設課案件承辦人員對於設計師顏志和及蘇 育瑞二人浮編單價之預算書圖予以過關放水並配合得標之 內定廠商順利施做工程不予刁難;另一方面為免渠收受得 標廠商賄款之不法情事曝光,遂從所收廠商賄款中原應分 予甲○○、陳順益及邱德發等3人分得之1 %或5%之賄款中 撥出1%交由鶯歌鎮公所相關人員朋分?)我知道,是因為 我被叫進鎮長室被告知此事才知道,鎮長沒說得這麼明白



鎮長只是說把百分之一分給我們這些建設,及發包中心 承辦人員,說要算我們的加班費,我沒有審預算,鎮長沒 有說預算如何算,內定廠商鎮長也不會跟我們說,我只有 聽人家說有內定廠商,來投標時在開標時不會知道內定廠 商,但得標後就知道,因為都是那幾家廠商得標,鎮長不 會跟我說放水及不予刁難之事。(問:蘇有仁是否指示劉 俊德負責分送上開賄款,朋分比例分別為建設課長李立仁 5 成、建設課案件承辦人李奎賢、賴明志陳章憲及劉芳 邑等4 人3 成、發包室職員劉俊德及許戎凱2 成,前開1% 賄款之交付方式係由甲○○或得標之工程廠商以現金交付 給劉俊德,再由劉俊德依前開比例分送給各案件承辦人, 或由得標之工程廠商依前開比例親自交付現金給案件承辦 人,至於課長李立仁5 成部分,均由劉俊德代收現金後轉 交給李立仁?)在鎮長室時,鎮長是說是交給課長,由課 長去處理,但幾天後,課長跟我說由我收再去分配,成數 如上開所載,就是五、三、二,由廠商或甲○○交給我, 後來廠商也會直接交給建設課承辦人員,李立仁部分都是 由我轉交。(問:是否基於違背職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自93年6 、7 月間至同94年8 月17日止, 先後於『鳳福里鶯桃路2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 『本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本鎮尖山路258 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等工程案,向茗舜土木包工業等得標 之配合廠商收取賄款?如何收取?各收取多少金額?)我 有收賄款,各件比例是得標金額百分之一裡面的二成,收 取方式如之前所述。」(見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二第175 至178 頁、第180 頁、第182 至183 頁、第 186 至190 頁、原審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四第228 頁 、第230 至231 頁、第237 至238 頁);暨於本案原審96 年7 月25日審理時證稱:「(問:93年6 月到94年8 月間 你是否在鶯歌鎮公所擔任發包中心人員?) 是。...(問 :就你所述,甲○○在給付回扣款的過程中,他是否只代 表今爗一家公司?)還有其他的公司,包括茗舜等。(問 :你在前案中稱『茗舜、陳磊標工程時,有部分工程也會 透過甲○○交百分之一的回扣款給你』,你是否如此這樣 講?)有。(問:關於得標廠商給你們的回扣款,如何決 定如何分配?)那時候在鎮長室講的,在場有蘇有仁鎮長 、我、李立仁。(問:當初鎮長講的內容?)鎮長說以後 標案有百分之一的錢當作建設課承辦人員的加班費。(問 :給建設課的錢如何分配?)課長百分之五十,承辦人員 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給發包中心的人員。」(見原審



96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卷第136 頁、第138 至139 頁、第 142 頁);復再於本案本院前更㈠審101 年2 月7 日審理 時證稱:「...本案的時候,我是在發包中心。 (問:有 關回扣如何收受、分配,請詳述?)比例是得標款百分之 1,再分配5、3、2,李立仁拿5,建設課承辦人拿3、發包 中心拿2。(問:何人決定分配的比例?) 百分之一裡面 分配的比例本來不是這個樣子,後來大約在90幾年,李立 仁又來跟我說改成這個比例,所以是從有開始拿到錢的時 候,就按照5、3、2 分配,一開始有這個錢是鎮長告訴我 們的,5、3、2的比例是某天課長李立仁來跟我說的。... (問:所以你是直接自己留下二成,其他依照比例分配出 去?)是。(問:廠商如何交給你?是現金或是票據?在 何處交付?)都拿現金,都是拿到辦公室交給我。(問: 你拿到錢以後,就按照比例交給李立仁、建設課承辦人員 等?)對。(問:你以前在調查局陳述,都是依據你的見 聞陳述?)是的。(問:<提示本院前審判決>本院前審判 決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1-3、6、11 ,這些工程,你有沒有收到回扣或是賄款?)應該有。( 問:是否陳明各交付多少?)這都是按照那個比例分配。 (問:都是誰交給你的?)應該就是照附表,交的錢是以 比例拿的,甲○○也有轉交過來... 應該是以我當時講的 。」等語詳實(見本院99年度矚上更㈠字第2 號卷第101 至102 頁)。
⑶復依證人李奎賢於調查時證稱:「(問:鶯歌鎮公所發包 之工程,鎮長蘇有仁及相關承辦人員是否有向得標廠商材 料廠商索取工程回扣?詳情為何?)有的,我是91年4 月 間才到鶯歌鎮公所建設課擔任代理課員,我到任前蘇有仁 有無收取回扣我不清楚,. . . 直到93年6 、7 月間,除 了公開招標且低價搶標的案件外,鶯歌鎮公所發包的大部 分工程得標廠商會給付決標1%的金錢給發包中心,由發包 中心扣掉本身分得的款項,其餘再轉建設課承辦人員及建 設課課長李立仁,到那個時候我才有被分到款項,我知鶯 歌鎮公所發包的工程,蘇有仁有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 問:你前述93年6 、7 月間,除了公開招標且低價搶標的 案件外,鶯歌鎮公所發包的大部分工程得標廠商會給付決 標價1%的金錢,透過發包中心轉給相關承辦人員,該決標 價1%的回扣,如何分配?詳情為何?)我記得93年7 月間 ,蘇有仁有找建設課課長李立仁及發包中心的職員劉俊德 到鎮長室會商,會商後李立仁就告訴我得標廠商會給付決 標價0.3%給我們工程承辦人員、0.2%給發包中心,款項由



發包中心劉俊德發放,後來五嶺營造的老闆娘王陳麗卿、 顏志和、大吉土木的張文河都有告訴我,得標廠商會支付 決標價的1%給建設課及發包中心的相關承辦人員,其中的 5 成給李立仁課長,3 成給工程承辦人員,2 成給發包中 心。(問:鶯歌鎮公所發包之工程,得標廠商需支付多少 回扣給蘇有仁?)五嶺營造的老闆娘王陳麗卿、顏志和、 大吉土木的張文河曾告訴我得標廠商需支付決標價的1 成 回扣給蘇有仁,另外給付4 % 「邱大」作為外場圍標的費 用,最後還有1 % 是給發包中心及建設課。(問:發包中 心有哪些人員?建設課有哪些工程承辦人員?他們是否有 收到你前述得標廠商決標價1%的回扣?). . . 我知道發 包中心劉俊德、許戎凱,建設課賴明志劉芳邑陳章憲 ;我本人及建設課課長李立仁有收到回扣。. . . 「(問 :得標廠商將決標價1%之回扣款,透過劉俊德分配給你及 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若有零頭是否全數支付?)我收到劉 俊德轉發給我,由我承辦發包案決標價1%中之3 成回扣款 都是算到百位數,十位數以下應是以四捨五入法計算,至 於詳請劉俊德才清楚。(問:鶯歌鎮公所自93年6 以後發 包之所有工程類標案,得標廠商是否均有支付決標價1%的 回扣?)除了少部分正常競標案外,其他大部分的工程標 案得標廠商都有支付決標價1%的回扣給我們工程承辦人員 。(問:< 提示:台北縣鶯歌鎮公所93年3 月至94年8 月 決標資料彙報月報明細表影本乙份> 請你檢視由你經辦的 工程有部些?有收受前述1%的回扣款之工程有哪些?)我 有收受前述1%的回扣款之工程有. . . 『鳳福里鶯桃路二 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 . . 『本鎮東湖里便橋新 建工程』、『本鎮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 』並均有收到1%的賄款. . . (問:前述你收取的回扣款 是否均由劉俊德轉交給你?他如何轉交給你?)大部分都 是由劉俊德依我前述比例計算好,以信封袋將現金轉交給 我. . . 」、「(問:你於94.10.3.接受本站詢問時,曾 供稱:你自93年6 月起至94年共收取21件你所經辦之工程 回扣計465,800 元,收取回扣前後,得標廠商有無提出特 別要求?你有無配合得標廠商之要求?)得標廠商沒有提 出特別要求,我僅是處理文書作業,在得標廠商的請款作 業、驗收時程排定及公文往返上加速作業而已,並沒有放 水的情形。至於工程監造部分,我經辦的工程都是委由技 術廠商顏志和水利技師事務所負責監造,驗收部分由公所 指派建設課編制內人員擔任驗收官,我只擔任紀錄而已。 」(見偵字第14062 號卷四第20至21頁、第82至84頁、第



12 6頁反面);另於偵查時證稱:「(問:你自何時起開 始收受回扣?)93年6 、7 月間起。(問:廠商給建設課 及發包中心回扣多少?)是決標價之百分之一。(問:百 分之一內部如何分配?)課長佔五成,工程案承辦人佔三 成,發包中心佔二成。(問:百分之一回扣廠商如何給付 ?)初期是由劉俊德來分配,之後有些承包商會依上面之 分配比例去分配,把錢直接交給承辦人。(問:發包工程 ,得標廠商要給蘇有仁多少回扣?)我知道是有一成給蘇 有仁,另外付百分之四給「邱大」,做為圍事之費用。另 外百分之一給我們。」、「(問:如何收取回扣?)得標 廠商要依得標價的百分之一支付回扣款給建設課及發包中 心,廠商通常把錢交給劉俊德,其中有百分之五十是給建 設課長李立仁,百分之三十給建設課承辦人,百分之二十 給發包中心。如果我是承辦人,劉俊德會打電話請我去發 包中心,把我應該得的回扣款交給我,賴明志也是建設課 人員,如果他是承辦人,也會拿到回扣款。(問:今日台 北縣調查站中提示資料給你看,經你確認後,有二十一項 工程你有收到回扣款,此部分是否都實在?實在。(問: 據你所知鎮長蘇有仁是如何拿回扣款?)據我所知蘇有仁 可以拿到得標金額百分之十的回扣款,. . . (問:建設 課及發包中心可拿到回扣款,是何人決定?)93年6 、7 月間蘇有仁找李立仁及劉俊德到辦公室,告知建設課及發 包中心可以拿到回扣款,當時李立仁承辦人可拿到得標 金額的0.003 ,發包中心可拿到得標金額的0.002 ,李立 仁當時沒有說他可以拿到多少,事後我知道他是拿0.005 ,所以我才知道得標廠商要付得標價的百分之一,給建設 課及發包中心。」(見偵字第14064 號卷四第65至66頁、 第117 至118 頁);於上開蘇有仁案件之原審95年12月12 日審理時證稱:「(問:你自己有收受承包商回扣?)是 。(問:成數?)工程費零點三百分比。(問:是承包商 直接交給你回扣還是他人轉交?)二種方式都有,一開始 是交工程款百分之一給劉俊德,劉俊德在鶯歌鎮公所發包 室工作,劉俊德再將百分之一的五成交給課長李立仁,三 成是給承辦人員,如果我是承辦人員就會交給我,二成是 留給劉俊德。(問:另外一種收受回扣方式?)是由得標 廠商直接交給承辦人員。(問:你何時知道得標廠商會給 你賄款?)應是九十三年六月時。(問:是如何知道?) 由李立仁告訴我。(問:他如何告訴你?)李立仁告訴我 是有關成數部分,決標價百分之一中的五成要給他,百分 之一的三成給工程承辦人員,百分之一中的二成給劉俊德



,他還有請我發放這些回扣。(問:是否李立仁告訴你之 後所發包工程你才有收取回扣?)是。(問:你於調查站 稱蘇有仁有叫李立仁鎮長辦公室,得標廠商會給賄款之 事是否實在?)是,是實在,我於調查站稱九十三年六、 七月間。(問:劉俊德如何轉交賄款給你?)他打鶯歌鎮 公所內線電話通知我去跟他拿,然後我去發包中心跟他拿 。(問:你所收回扣那些廠商直接交給你,那些是劉俊德 轉交給你?< 提示起訴書第二十二頁予證人閱覽> 劉俊德 交給我的有. . . 『鳳福里鶯桃路二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 善工程』、『本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本鎮尖山路 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 . . (問:透過劉俊 德轉交給你回扣是那些得標廠商給付之回扣?). . . 茗 舜。(問:93年6 月李立仁告訴你後,你才開始收回扣? )是。(問:你於94年9 月29日至94年10月11日調查站、 偵查中所陳述有關收取回扣款及接受廠商招待部分是否屬 實?)是。(問:你於調查站稱得標廠商另外要付得標價 百分之四給邱大作為圍事之費用,是否如此?)百分之四 是交給甲○○處理圍標、圍事。」、「(問:知否蘇有仁 自93年6 月後,為使建設課案件承辦人員對於設計師顏志 和及蘇育瑞二人浮編單價之預算書圖予以過關放水並配合 得標之內定廠商順利施做工程不予刁難;另一方面為免渠 收受得標廠商賄款之不法情事曝光,遂從所收廠商賄款中 原應分予甲○○、陳順益及邱德發等3 人分得之1 % 或5% 之賄款中撥出1%交由鶯歌鎮公所相關人員朋分?)課長李 立仁跟我說這百分之一是鎮長要給我們的慰勞獎金,並沒 有說到對於設計師顏志和蘇育瑞二人浮編單價之預算書 圖予以過關放水並配合得標之內定廠商順利施做工程不予 刁難,百分之一朋分是事實。(問:蘇有仁是否指示劉俊 德負責分送上開賄款,朋分比例分別為建設課長李立仁5 成、建設課案件承辦人李奎賢、賴明志陳章憲劉芳邑 等4 人3 成、發包室職員劉俊德及許戎凱2 成,前開1%賄 款之交付方式係由甲○○或得標之工程廠商以現金交付給 劉俊德,再由劉俊德依前開比例分送給各案件承辦人,或 由得標之工程廠商依前開比例親自交付現金給案件承辦人 ,至於課長李立仁5 成部分,均由劉俊德代收現金後轉交李立仁?)是課長李立仁告訴我,分配比例就是五、三 、二,交付方式就是由劉俊德轉交或廠商直接交付給我。 (問:是否基於違背職務,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自93年6 月至94年8 月17日止,依前開1%賄款分配 比例,先後於. . . 『鳳福里鶯桃路2 段28巷道路及排水



改善工程』、『本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本鎮尖山 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等工程案向. . . 茗 舜土木包工業等廠商收取賄款?如何收取?所收取賄款金 額為何?). . . 工程我是收到得標價百分之一的三成。 (問:對劉俊德所言有何意見?)我對於劉俊德所言我有 收受劉俊德交給我這三件工程賄款之事實不爭執,我願意 承認。」(見原審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二第128 至129 頁、第133 至136 頁、第155 至159 頁、原審94年 度矚重訴字第2 號卷四第228 頁、第230 至235 頁);復 於本案本院前審101 年2 月7 日審理時證稱:「(問:你 們收回扣的情況,金額、比例如何決定?何人決定?)金 額的部分就是決標金額的百分之一,其中五成給建設課課 長李立仁,三成是承辦人員,二成是發包中心。(問:這 個比例何人決定?)我不知道誰決定的,我應該是聽李立 仁跟我說的。(問:錢是何人交給你的?)是廠商直接交 給你,還是由公所其他人員交給你?)部分是由劉俊德交 付,另一部分是廠商直接交付的。(問:為何有部分是劉 俊德交付,部分是廠商直接交付?)印象中一開始都是由 劉俊德交付,後來是因為部分案子會沒有收到,所以後來 廠商會直接交付給承辦人員。」等語甚詳(見本院99年度 矚上重更㈠字第2 號卷第103 頁反面至104 頁)。 ⑷綜觀證人劉俊德、李奎賢前述所證各節,其等就關於劉俊 德於93年6 、7 月間擔任鶯歌鎮公所發包室職員期間,鎮 長蘇有仁即向劉俊德及鎮公所建設課課長李立仁闡述公所 發包之標案,得標廠商將會給付得標金額1%回扣予建設課 人員朋分,建設課課長李立仁可分得5 成、承辦人員(即 李奎賢)可分得3 成、發包室(即劉俊德)可分得2 成等 事,而茗舜土木包工業所得標及承作如附表一編號6 至8 所示工程,劉俊德均有自甲○○或張初龍處取得各該工程 得標金額1%現金回扣,並由劉俊德依李立仁5 成、李奎賢 3 成、劉俊德2 成之比例分配該等回扣予李立仁、李奎賢 及劉俊德(收取回扣之金額及比例均詳如附表一編號6 至 8 所示)等各節,所證非但相合一致,並無歧異,復與證 人張初龍所證伊確有將所得標承作之如附表一編號6 至8 所示工程依如附表一所示百分比例計算之回扣交由甲○○ 轉交予蘇有仁及鎮公所相關人員等情相吻合,且以證人劉 俊德原任職鶯歌鎮公所發包室、證人李奎賢任職建設課, 均與鶯歌鎮公所關係密切,蘇有仁猶為鎮公所最高首長, 被告甲○○則為鶯歌鎮鎮民代表,彼等間又無任何仇怨糾 紛,證人劉俊德、李奎賢復就其等證言具結以擔保其所證



述為真實,實無甘冒偽證重責之風險而設詞誣陷被告甲○ ○或蘇有仁之必要,遑論證人劉俊德、李奎賢前述所證同 亦關涉其等是否涉犯公務員收取賄賂罪等重責,其等又焉 會虛構情節陷己犯貪污重罪之可能,更彰證人劉俊德及李 奎賢前揭所證各情屬實,胥值信實。此外,並有如附表一 編號6 至8 所示工程之工程資料、『尖山路258 巷及293 巷等排水改善工程』招標文件、『鶯歌鎮湖山路排水溝等 工程』合約書、『二橋里中正三路道路駁坎及排水整修工 程』合約書、『鶯歌鎮市容綠美化景觀改善工程』合約書 、『鳳福里鶯桃路二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合約書 、『鶯歌鎮東湖里便橋新建工程』合約書、『鶯桃路道路 管線挖掘修補等改善工程』合約書、鶯歌鎮市容綠美化景 觀改善(周邊道路)決算書、鳳福里鶯桃路二段28巷道路 及排水改善工程結算書、鶯歌鎮湖山路排水溝等工程決算 書、鳳福里鶯桃路二段28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結算書等 扣案可資佐證(見94年度偵字第14064 號偵查卷A第335 頁、第383 至386 頁)。綜上所陳,前揭被告甲○○確有 就茗舜土木包工業所承包鶯歌鎮公所如附表一編號6 至8 所示工程分別與蘇有仁、劉俊德、李立仁、李奎賢等人收 受如附表一編號6 至8 所示回扣等情事,已臻明確。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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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