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刑 沒收 一 事實欄一 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 事實欄二 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5、6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 事實欄三 乙○○非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四 事實欄四 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扣押物編號 備註 沒收 1 HTC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1支 乙○○ 5-4 被告乙○○所有並供本案事實欄一犯罪所用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2 撲克牌 2盒 丙○○ 1-4-1~2 被告丙○○所有並供本案事實欄一犯罪所用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3 麻將 2組 丙○○ 1-5-1~2 被告丙○○所有並供本案事實欄二犯罪所用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4 骰子 2顆 丙○○ 1-6 5 I 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1支 丙○○ 1-8 被告丙○○所有並供本案事實欄 一、二犯罪所用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6 監視器主機 1台 丙○○ 1-11 被告丙○○所有並供本案事實欄 一、二犯罪所用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