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953號
TPHM,102,上訴,953,201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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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 ,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參照)。查,村里基層工作 費之查報動支申請表,各村里幹事應確實審核施作項目, 並由公所業務承辦人複審,凡未符合規定之施作項目,不 得動支經費施作,此觀諸卷附「新北市汐止市北山里村里 基層工作經費查報動支申請表」備註欄所載至明,堪認里 幹事於製作職務上所掌之「新北市汐止市北山里村里基層 工作經費之支用核銷單」逐級呈核時,村里幹事及該管級 公務員均應實質審查,始得據以核銷發給款項,尚非被告 一經申請即須登載並予核發。依上說明,即與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得以該罪相繩。惟此部分 因與上述有罪部分,分別具有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上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十二、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認被告另涉行使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容屬誤會。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經里民推選擔任里長,本應廉潔、 公正執行職務,竟為貪圖不法利益,長期以本案方式詐取 財物,法治觀念容有偏差,雖有辱官箴,惟其犯罪手法平 和,詐得財物之金額非鉅,違法情節非怙惡不悛,且其於 調查、偵查及歷審,均坦承犯行不諱,深表悔悟,復將犯 罪所得財物悉數繳回,足見其確知悔改,犯後態度良好, 又其前無犯罪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五「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
十三、關於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 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則就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是否應褫奪公權,應依上開特別規 定,不再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且依刑法第11條 規定適用刑法總則關於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時,因95年7 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37條第2項褫奪公權期間均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是適用修正施行前後之規定並無不同, 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
十四、再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 金額2分之1;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經宣 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但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者,不在此限;另依該 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 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



告刑及減得之刑;再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 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 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 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其褫奪 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年,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 第1款、第7條、第11條及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宣告褫 奪公權之期間未逾1年者,其褫奪公權部分無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可參)。經查:(一)被告所為如附表十五編號1 至45所示犯行,犯罪時間固均 在96年4月24日以前,惟被告所為如附表十五編號1至36所 示犯行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 且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復無法適用貪污治罪條 例第1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得依該減刑條例減刑;至於 被告所為如附表十五編號37至45所示各次犯行部分,雖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然各次犯行之宣 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非在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 第1款所定不得減刑之列,復無該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 之事由,即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 以減刑。而被告所犯如附表十五編號37至45所示各次犯行 ,分經本院宣告褫奪公權1年,依前揭法院辦理96年減刑 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就褫奪公權部分 ,即無前揭減刑條例減刑規定之適用。
(二)又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經修 正公布施行,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該條規定業經修正,惟因被告所為如附表十五所示各次犯 行之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6月,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 社會勞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規定, 不包括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據修正前、後之規定,均 應併合處罰,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被告所犯



如附表十五編號37至45所示得減刑之罪,與如附表十五編 號1至36、46至87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 件,依前述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就如附表十五編號37 至45所示得減刑之罪減刑後之刑,與如附表十五編號1至 36、46至87所示不得減刑之罪之宣告刑,應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第8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十五、沒收部分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 、附表三、附表六編號2 、附表八、附表十編號1 至12、 20、21、附表十一、附表十二編號1 至13、附表十三編號 1 至4 、附表十四編號9 、62、63、65至68所示領款收據 上「蔡春滿」署名1 枚、「宋棋湫」署名及印文各3 枚、 「張擇遠」署名9 枚、「吳明義」署名1 枚、「黃郭幸子 」印文27枚、「朱珍庭」署名14枚、「張泰湖」署名2 枚 、「謝金益」署名13枚、「鄭土生」署名4 枚、「黃双」 署名1 枚、「蘇双」署名6 枚,及如附表十五編號14至18 、27至32、34、36至48、50、54、79、81「工資明細表所 載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宋棋湫」印文2 枚、「黃郭幸子 」印文30枚,分別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與被告偽造之「 宋棋湫」、「黃郭幸子」印章各1 枚,均應依上開規定宣 告沒收。
(二)如附表一、三至七、九至十四所示領款收據及各月份「臺 北縣汐止鎮(市)北山里僱工工資明細表」所蓋用之蔡春 滿、張擇遠、余貴螢柯榮貴吳明義、雷月昭、鄭金福朱珍庭、張泰湖謝金益鄭土生、蘇双印文,均為被 告盜用印章所生之印文,非屬偽造之印文,自無從適用刑 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該等盜用之印文連同各該 領款收據、「臺北縣汐止鎮(市)北山里僱工工資明細表 」及「臺北縣汐止北山里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查報動支申 請表」、「臺北縣汐止北山里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支用核 銷單」均已交由汐止市公所承辦人辦理核銷程序,非屬被 告所有之物,即毋庸宣告沒收。另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 財物,業已全數繳回,自無庸諭知追繳發還。
十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12月4日士檢朝守 101偵12658字第11523號函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 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依法審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前段



、第12條第1項、第17條,現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3條、第219條、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51條第5款、第8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蔡春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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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署押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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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5 月31日│5,500 元 │2,000 元 │3,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蔡春滿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38 │名1 枚 │
│ │99年5 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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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6 月30日│7,500 元 │3,000 元 │4,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38 │ │
│ │99年6 月) │ │ │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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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宋棋湫部分
┌──┬──────┬─────┬─────┬─────┬────────┬──────┐
│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偽造署押及印│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文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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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3 月31日│5,500 元 │3,300 元 │2,2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宋棋湫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84 │名及印文各1 │
│ │99年3 月) │ │ │ │頁 │枚 │
├──┼──────┼─────┼─────┼─────┼────────┼──────┤
│ 2 │99年3 月31日│5,500 元 │0 元 │5,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宋棋湫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85 │名及印文各1 │
│ │99年3 月) │ │ │ │頁 │枚 │
├──┼──────┼─────┼─────┼─────┼────────┼──────┤
│ 3 │99年5 月31日│3,300 元 │0 元 │3,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宋棋湫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86 │名及印文各1 │
│ │99年5 月) │ │ │ │頁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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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張擇遠部分
┌──┬──────┬─────┬─────┬─────┬────────┬──────┐
│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署押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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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8 月31日│8,400 元 │5,000 元 │3,4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59頁│名1 枚 │
│ │98年8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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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9 月30日│6,600 元 │5,000 元 │1,6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0頁│名1 枚 │
│ │98年9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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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11月30日│5,500 元 │5,000 元 │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2頁│名1 枚 │
│ │98年11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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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12月15日│6,000 元 │5,000 元 │1,0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3頁│名1 枚 │
│ │98年1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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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1 月31日│7,500 元 │0 元 │7,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4頁│名1 枚 │
│ │99年1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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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2 月28日│7,500 元 │0 元 │7,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5頁│名1 枚 │
│ │99年2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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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3 月31日│7,500 元 │5,000 元 │2,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6頁│名1 枚 │
│ │99年3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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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4 月30日│7,500 元 │5,000 元 │2,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7頁│名1 枚 │
│ │99年4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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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5 月31日│7,500 元 │5,000 元 │2,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張擇遠署│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68頁│名1 枚 │
│ │99年5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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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余貴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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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署押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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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8 月31日│3,600 元 │3,300 元 │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43 │ │
│ │99年8 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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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0月31日│4,400 元 │3,300 元 │1,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45 │ │
│ │99年10月) │ │ │ │頁 │ │
├──┼──────┼─────┼─────┼─────┼────────┼──────┤
│ 3 │99年11月30日│4,400 元 │3,300 元 │1,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46 │ │
│ │99年11月) │ │ │ │頁 │ │
├──┼──────┼─────┼─────┼─────┼────────┼──────┤
│ 4 │99年12月19日│4,400 元 │3,300 元 │1,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47 │ │
│ │99年12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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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柯榮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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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署押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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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6 月30日│4,800 元 │0 元 │4,8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79 │ │
│ │99年6 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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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8 月31日│6,000 元 │3,300 元 │2,7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80 │ │
│ │99年8 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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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吳明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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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署押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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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6 月30日│4,800 元 │4,300 元 │5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54 │ │
│ │99年6 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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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8 月31日│6,000 元 │4,300 元 │1,7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吳明義署│
│ │(工作時間為│ │(起訴書誤│ │853 號卷一第155 │名1 枚 │
│ │99年8 月) │ │載為0 元,│ │頁 │ │
│ │ │ │業經公訴檢│ │ │ │
│ │ │ │察官當庭更│ │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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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9 月30日│4,400 元 │4,3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57 │ │




│ │99年9 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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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10月31日│4,400 元 │4,3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58 │ │
│ │99年10月) │ │ │ │頁 │ │
├──┼──────┼─────┼─────┼─────┼────────┼──────┤
│ 5 │99年11月30日│4,400 元 │4,3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59 │ │
│ │99年11月) │ │ │ │頁 │ │
├──┼──────┼─────┼─────┼─────┼────────┼──────┤
│ 6 │99年12月19日│4,400 元 │4,3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60 │ │
│ │99年12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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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雷月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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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署押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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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0月31日│4,400 元 │3,300 元 │1,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65 │ │
│ │99年10月) │ │ │ │頁 │ │
├──┼──────┼─────┼─────┼─────┼────────┼──────┤
│ 2 │99年11月30日│5,500 元 │3,300 元 │2,2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64 │ │
│ │99年11月) │ │ │ │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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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2月19日│4,400 元 │3,300 元 │1,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一第164 │ │
│ │99年12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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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黃郭幸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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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印文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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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年8 月5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4頁│印文1 枚 │




│ │93年7 月) │ │ │ │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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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3年9 月1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5頁│印文1 枚 │
│ │93年8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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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3年10月4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5頁│印文1 枚 │
│ │93年9 月) │ │ │ │反面 │ │
├──┼──────┼─────┼─────┼─────┼────────┼──────┤
│ 4 │93年10月28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6頁│印文1 枚 │
│ │93年10月) │ │ │ │ │ │
├──┼──────┼─────┼─────┼─────┼────────┼──────┤
│ 5 │(未載日期,│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但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6頁│印文1 枚 │
│ │93年11月) │ │ │ │反面 │ │
├──┼──────┼─────┼─────┼─────┼────────┼──────┤
│ 6 │94年9 月1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7頁│印文1 枚 │
│ │94年8 月) │ │ │ │ │ │
├──┼──────┼─────┼─────┼─────┼────────┼──────┤
│ 7 │94年10月3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7頁│印文1 枚 │
│ │94年9 月) │ │ │ │反面 │ │
├──┼──────┼─────┼─────┼─────┼────────┼──────┤
│ 8 │94年11月3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8頁│印文1 枚 │
│ │94年10月) │ │ │ │ │ │
├──┼──────┼─────┼─────┼─────┼────────┼──────┤
│ 9 │94年12月3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8頁│印文1 枚 │
│ │94年11月) │ │ │ │反面 │ │
├──┼──────┼─────┼─────┼─────┼────────┼──────┤
│ 10 │94年12月31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9頁│印文1 枚 │
│ │94年12月) │ │ │ │ │ │
├──┼──────┼─────┼─────┼─────┼────────┼──────┤
│ 11 │95年2 月8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29頁│印文1 枚 │




│ │95年1 月) │ │ │ │反面 │ │
├──┼──────┼─────┼─────┼─────┼────────┼──────┤
│ 12 │95年4 月4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0頁│印文1 枚 │
│ │95年3 月) │ │ │ │ │ │
├──┼──────┼─────┼─────┼─────┼────────┼──────┤
│ 13 │95年6 月4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1頁│印文1 枚 │
│ │95年5 月) │ │ │ │ │ │
├──┼──────┼─────┼─────┼─────┼────────┼──────┤
│ 14 │95年7 月4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1頁│印文1 枚 │
│ │95年6 月) │ │ │ │反面 │ │
├──┼──────┼─────┼─────┼─────┼────────┼──────┤
│ 15 │95年9 月5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2頁│印文1 枚 │
│ │95年8 月) │ │ │ │ │ │
├──┼──────┼─────┼─────┼─────┼────────┼──────┤
│ 16 │95年10月2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2頁│印文1 枚 │
│ │95年9 月) │ │ │ │反面 │ │
├──┼──────┼─────┼─────┼─────┼────────┼──────┤
│ 17 │95年10月1 至│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31日(工作時│ │ │ │853 號卷二第33頁│印文1 枚 │
│ │間為95年10月│ │ │ │ │ │
│ │) │ │ │ │ │ │
├──┼──────┼─────┼─────┼─────┼────────┼──────┤
│ 18 │95年11月30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3頁│印文1 枚 │
│ │95年11月) │ │ │ │反面 │ │
├──┼──────┼─────┼─────┼─────┼────────┼──────┤
│ 19 │(未載日期,│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但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4頁│印文1 枚 │
│ │95年12月) │ │ │ │ │ │
├──┼──────┼─────┼─────┼─────┼────────┼──────┤
│ 20 │96年1 月12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4頁│印文1 枚 │
│ │96年1 月) │ │ │ │反面 │ │
├──┼──────┼─────┼─────┼─────┼────────┼──────┤
│ 21 │96年3 月2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5頁│印文1 枚 │
│ │96年2 月) │ │ │ │ │ │
├──┼──────┼─────┼─────┼─────┼────────┼──────┤
│ 22 │96年4 月1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5頁│印文1 枚 │
│ │96年3 月) │ │ │ │反面 │ │
├──┼──────┼─────┼─────┼─────┼────────┼──────┤
│ 23 │96年4 月30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6頁│印文1 枚 │
│ │96年4 月) │ │ │ │ │ │
├──┼──────┼─────┼─────┼─────┼────────┼──────┤
│ 24 │96年5 月31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6頁│印文1 枚 │
│ │96年5 月) │ │ │ │反面 │ │
├──┼──────┼─────┼─────┼─────┼────────┼──────┤
│ 25 │96年6 月30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7頁│印文1 枚 │
│ │96年6 月) │ │ │ │ │ │
├──┼──────┼─────┼─────┼─────┼────────┼──────┤
│ 26 │96年9 月1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7頁│印文1 枚 │
│ │96年8 月) │ │ │ │反面 │ │
├──┼──────┼─────┼─────┼─────┼────────┼──────┤
│ 27 │96年12月24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偽造黃郭幸子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38頁│印文1 枚 │
│ │96年1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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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鄭金福部分
┌──┬──────┬─────┬─────┬─────┬────────┬──────┐
│編號│領款收據所載│領款收據所│受僱人實際│ 差額 │領款收據所在卷頁│ 偽造署押 │
│ │日期 │載金額 │領取金額 │(新台幣)│ │ │
│ │ │(新台幣)│(新台幣)│ │ │ │
├──┼──────┼─────┼─────┼─────┼────────┼──────┤
│ 1 │92年2 月19日│1,600 元 │1,5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77 │ │
│ │92年1 月) │ │ │ │頁反面 │ │
├──┼──────┼─────┼─────┼─────┼────────┼──────┤
│ 2 │92年3 月7 日│1,600 元 │1,5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78 │ │
│ │92年2 月) │ │ │ │頁 │ │




├──┼──────┼─────┼─────┼─────┼────────┼──────┤
│ 3 │(未載日期,│1,600 元 │1,5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但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78 │ │
│ │92年3 月) │ │ │ │頁反面 │ │
├──┼──────┼─────┼─────┼─────┼────────┼──────┤
│ 4 │92年5 月7 日│1,600 元 │1,500 元 │1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79 │ │
│ │92年4 月) │ │ │ │頁 │ │
├──┼──────┼─────┼─────┼─────┼────────┼──────┤
│ 5 │93年2 月6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0 │ │
│ │93年1 月) │ │ │ │頁 │ │
├──┼──────┼─────┼─────┼─────┼────────┼──────┤
│ 6 │93年3 月9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0 │ │
│ │93年2 月) │ │ │ │頁反面 │ │
├──┼──────┼─────┼─────┼─────┼────────┼──────┤
│ 7 │93年4 月5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1 │ │
│ │93年3 月) │ │ │ │頁 │ │
├──┼──────┼─────┼─────┼─────┼────────┼──────┤
│ 8 │93年4 月30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1 │ │
│ │93年4 月) │ │ │ │頁反面 │ │
├──┼──────┼─────┼─────┼─────┼────────┼──────┤
│ 9 │93年6 月7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2 │ │
│ │93年5 月) │ │ │ │頁 │ │
├──┼──────┼─────┼─────┼─────┼────────┼──────┤
│ 10 │93年7 月7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2 │ │
│ │93年6 月) │ │ │ │頁反面 │ │
├──┼──────┼─────┼─────┼─────┼────────┼──────┤
│ 11 │93年8 月5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3 │ │
│ │93年7 月) │ │ │ │頁 │ │
├──┼──────┼─────┼─────┼─────┼────────┼──────┤
│ 12 │93年9 月1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3 │ │
│ │93年8 月) │ │ │ │頁反面 │ │




├──┼──────┼─────┼─────┼─────┼────────┼──────┤
│ 13 │93年10月4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4 │ │
│ │93年9 月) │ │ │ │頁 │ │
├──┼──────┼─────┼─────┼─────┼────────┼──────┤
│ 14 │93年10月28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4 │ │
│ │93年10月) │ │ │ │頁反面 │ │
├──┼──────┼─────┼─────┼─────┼────────┼──────┤
│ 15 │93年12月6 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5 │ │
│ │93年11月) │ │ │ │頁 │ │
├──┼──────┼─────┼─────┼─────┼────────┼──────┤
│ 16 │93年12月31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5 │ │
│ │93年12月) │ │ │ │頁反面 │ │
├──┼──────┼─────┼─────┼─────┼────────┼──────┤
│ 17 │94年2 月17日│3,300 元 │2,000 元 │1,300 元 │100 年度他字第 │ │
│ │(工作時間為│ │ │ │853 號卷二第186 │ │
│ │94年1 月)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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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