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