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更(二)字,94年度,1號
TPHM,94,矚上更(二),1,20060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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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考試後,莫上毅(原名申○○)果 然順利通過考試,並進入警大就讀。B○○於八十六年為本 件行為時,係台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二組隊員,為依據 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免職), 其於八十六年間,報名警大二技班考試,因其之前即已認識 在該校任教而屬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之戌○○,且知戌○ ○有不正管道可以通過考試,竟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 意行賄,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警大二技班考試前與戌○ ○約定賄款金額,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考試前,在台 灣地區直接交付三十萬元(公訴人誤認係五十萬元以上)予 戌○○收受。嗣經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考試後,B○○果 然順利通過考試,並進入警大就讀。寅○○於八十六年間為 內政部警政署雪霸國家公園警察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其於考取警大八十六年度專修班後,調任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五大隊隊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四日被免職),前經B○○之介紹,認識在警大任教而屬 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戌○○,因寅○○於八十六年間,有 報名警大專修班考試,且知悉戌○○有不正管道可以通過考 試,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意行賄,於八十六年七月 十日、十一日考試前某日,與戌○○約定賄款金額,並於八 十六年七月十日前,在台灣地區直接交付三十萬元(公訴人 誤認係五十萬元以上)予戌○○收受。嗣經前開八十六年七 月十日、十一日之考試後,寅○○果然順利通過考試,並進 入警大就讀。八、關於乙○○部分:乙○○於為本件行為時 係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第二組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於考取警大八十六年度專修班後,調任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五大隊隊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 日被免職),於八十六年間,經當時於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 局擔任巡官,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之鄭振豐介紹,認識 當時任教於警大而屬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戌○○。嗣乙○ ○報名當年度警大專修班,因知悉戌○○有不正管道可讓考 生錄取,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決意行賄,並委請鄭振豐 幫忙,而鄭振豐竟與乙○○即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鄭振豐乙○○戌○○約定賄款金額為三十萬元(公訴人 誤認係五十萬元以上)及交付賄款之時間、地點後,再由乙 ○○於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前之某日在台灣地區



將賄款三十萬元交付予鄭振豐依其與戌○○約定之八十六年 七月十日前某日,在台灣地區轉交予戌○○收受。嗣經前開 八十六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後,乙○○果然順利通過考 試,並進入警大就讀。九、關於李憲德部分(有關李憲德所 涉行賄罪嫌及變造公文書罪嫌,業經本院更審前以渠不知情 判決無罪確定):戌○○於警大八十六年度專修班考試八十 六年七月十日、十一日初試後,依前揭專修班舞弊方法竄改 考生成績分數之方式為李憲德竄改分數舞弊,而對於其主管 之事務直接圖利李憲德不法之利益,使李憲德得以順利通過 考試,並進入該年度之警大就讀專修班。十、戌○○於警大 八十七年度二技班及大學部招生考試前(二者之考試日期均 為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基於前開對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告知王俊傑、鄭達麟及亥○○等 人,其運用電腦有門路可讓考生考上警大,僅向每名考生收 取八十萬元之代價,至於向考生開價多少及從中賺取多少差 價則由仲介者各憑本事等語,王俊傑、鄭達麟、亥○○等人 因而萌生貪念,遂與戌○○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 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自行找尋其他欲參加警大 八十七年度二技班或大學部之考生。嗣鄭達麟將此情形轉知 天○○(本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警員,因於八十六年 度考上警大二技班,而於該校就讀,嗣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 日被免職)、C○○(非公務員)、甲○○天○○即透過 鄭達麟而與戌○○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 變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C○○則透過鄭達麟而與戌○○共 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天○○C○○就其親友部分再行尋找欲參加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 班或大學部之考生;天○○並將此情形告知黃○○黃○○ 因其八十六年考取警大二技班係行賄一百萬元,乃欲賺取差 價以彌補以前之支出,遂透過天○○、鄭達麟而與戌○○共 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黃○○ 仲介部分考生(有關渠等收受賄賂之情形,詳如附表三、四 所示。又關於黃○○仲介考生部分,因檢察官認其係基於幫 助同事行賄之故意,僅起訴黃○○共同交付賄賂而未就其收 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另甲○○於受鄭達麟告知仲介考生可 從中賺取差價後,雖未有透過鄭達麟而與戌○○共同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變造公文書(關於甲○○被訴共同 收受賄賂部分,業經本院另行改判無罪),惟亦應癸○○( 含陳志賢部分)、卯○○酉○○G○○等人之要求,為 渠等交付賄款予鄭達麟轉交戌○○。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十一日考試完畢後,戌○○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凌晨



一時三十分許,進入電算中心機房啟動計算大學部各科成績 之程式(CONT九三一一)、二技班各科成績之程式(C ONT九三二一)進行各科成績計算,並啟動計算大學部總 分程式(T九三一)及計算二技班總分程式(T九七三), 以便計算總分,並啟動榜單列印程式(ORDER九八一、 九八二、九八三、九八四)進行列印榜單,其乃趁機啟動其 先前設定之REMN程式,而依前述之方式竄改考生分數舞 弊,其詳細內容如下:(一)戌○○透過鄭達麟直接仲介部 分:鄭達麟於報考警大八十六年度二技班時,經李三明介紹 行賄戌○○入學,因而與戌○○相識,嗣其於就讀警大二技 班第六十四期後,與戌○○更加熟識,因其得知戌○○有意 再如同警大八十六年度二技班考試時,向考生收取賄款,而 於電腦上竄改考生之成績,使得行賄考生得以考上警大之方 式賺取金錢,且戌○○亦曾明白向其表示僅向每名考生收取 八十萬元之賄款,至於向考生開價多少及從中賺取多少差價 則由仲介者自憑本事等語,鄭達麟因而與戌○○共同基於對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變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基 於概括之犯意,而由鄭達麟收受以下各考生交付之賄款:1 、黃榮啟部分:黃榮啟(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 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新竹縣警察局竹北 分局山崎派出所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鄭達 麟係警專第九期同學。於八十七年二月間,經鄭達麟告知花 一百二十萬元即有門路可考上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班就讀, 黃榮啟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向鄭達麟表明其行賄之意 願,嗣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考試前依約在警大旁之小廟前與 鄭達麟、戌○○會合,由鄭達麟引介黃榮啟與戌○○認識後 ,黃榮啟乃將現金一百二十萬元及個人資料交付予戌○○收 受後離去,戌○○則於黃榮啟離去後,在該處將其中之賄款 抽出四十萬元分予鄭達麟,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 考試,黃榮啟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 弊情事,黃榮啟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2、 曾梓卿部分:曾梓卿(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 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 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 鄭達麟亦係警專第九期同學。於八十六年底,曾至鄭達麟位 於台南縣新市鄉之家中詢問準備考試之道,經鄭達麟告知有 辦法可讓其考上警大,但需將金錢備妥等語。嗣於八十七年 二月間,曾梓卿經鄭達麟邀約至警大校門口見面後,二人至 「華夏大飯店」(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二十八號)內



戌○○會合用餐,席間鄭達麟向曾梓卿介紹稱戌○○有辦 法可讓其進入警大就讀,戌○○隨後以筷子在餐桌上寫「1 20」之字樣後即暫時離位,曾梓卿即詢問鄭達麟該舉止係 何用意,鄭達麟乃告知係要其準備一百二十萬元之意思,曾 梓卿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向鄭達麟表明其行賄之意願 ,並在鄭達麟之安排下,於一週後,與鄭達麟、戌○○二人 在香榭飯店內會合用餐,由曾梓卿將該現金一百二十萬元及 其個人資料裝於手提袋內交付予戌○○收受,戌○○並於用 餐後,在該飯店地下停車場內,趁曾梓卿未注意之際,將其 中賄款抽出四十萬元分予鄭達麟,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十一日考試,曾梓卿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該考試有 舞弊情事,曾梓卿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3 、C○○、劉建邦、陳國民部分:C○○係非公務人員,亦 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與鄭達麟係高中同學, 於八十七年一月間,至鄭達麟位於台南縣新市家中拜訪,得 知鄭達麟正在警大二技班就讀,乃告訴鄭達麟其胞弟劉建邦 (當時服務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 ,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因鄭達麟有與戌○○共同基於對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遂由鄭達麟 告知C○○有門路可考上警大,但需一百二十萬元,C○○ 返家後即將此情轉知劉建邦。迄八十七年五月間,劉建邦幾 經考慮後決意行賄,C○○、劉建邦乃基於對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 絡,由C○○聯絡鄭達麟,告知錢已備妥,嗣再由鄭達麟偕 同C○○、劉建邦兄弟二人至戌○○位於警大校內之辦公室 ,並引介雙方認識。C○○與劉建邦二人在確認此管道確屬 可行後,即於四天後,由鄭達麟陪同C○○戌○○之前開 辦公室內,再由C○○將現金一百二十萬元及劉建邦之個人 資料交付予戌○○收受,戌○○則於C○○離去後,在辦公 室內將其中之賄款抽出四十萬元分予鄭達麟。嗣經八十七年 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劉建邦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於八 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C○○因前開之行賄行為 已知此管道行賄之價碼,嗣得知戌○○僅向每名考生收取八 十萬元之賄款,至於向考生開價多少及從中賺取多少差價則 由仲介者各憑本事,且鄭達麟已從仲介劉建邦之過程中賺取 差額四十萬元,C○○乃向鄭達麟抱怨,鄭達麟自覺不好意 思,即向C○○稱若其有辦法仲介考生,將不賺取差額,讓 其亦有賺錢機會。C○○因而萌生貪念,於八十七年七月十



日、十一日之警大二技班初試(即筆試)前二、三日,北上 找劉建邦,而認識當時在場與劉建邦同為警專同學之陳國民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 ,陳國民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一警察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其亦亟希望 進入警大就讀,C○○即透過鄭達麟而與戌○○共同基於對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聯絡,由C○○於上開考 試後不數日,即以電話向陳國民稱有此管道可進入警大,惟 陳稱係因筆試已舉行過了,故價錢較高,每名需賄款一百四 十五萬元云云。陳國民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應允行賄 ,並於同年七月十六日通知C○○至其所任職位於台北縣泰 山鄉大坑村一號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隊隊部 之車輛保養廠內收取現金一百四十五萬元及陳國民之個人資 料。嗣C○○於收得前開賄款後,即趁機將其中之六十五萬 元抽出,並即聯絡鄭達麟在台北市松山機場門口碰面,而鄭 達麟則約戌○○至該處取款。當晚約九時許,戌○○駕車至 松山機場門口後,C○○與鄭達麟二人即搭上戌○○之自用 小客車後,C○○旋將該八十萬元與陳國民之個人資料交付 予戌○○後下車離去。嗣上開考試初試成績放榜時,陳國民 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陳國 民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4、陳游介、吳順 正部分:陳游介(經原審判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中正第二分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鄭達麟 係警專第九期同學。於八十七年二月間,經鄭達麟告知稱有 門路可考上警大二技班,但須花一百二十萬元等語,嗣陳游 介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將此情形告知其警專之同期同學吳順 正(經原審判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吳 順正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正 第一分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陳游介並與吳 順正商討行賄之事宜,認為可行,渠二人乃共同基於對於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 賂之犯意聯絡,而與鄭達麟聯絡,由鄭達麟聯絡交付賄款事 宜。迄八十七年三月底某日晚間,陳游介與吳順正二人相偕 至警大校門口與鄭達麟會合後,由鄭達麟引導至戌○○之辦 公室內,經鄭達麟引介雙方認識後,陳游介與吳順正二人即 各將現金一百二十萬元及個人資料置於茶桌上交付予戌○○ 收受。戌○○則俟渠二人離去後,在該處將其中之賄款各抽 出四十萬元分予鄭達麟。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



試,陳游介與吳順正二人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 該考試有舞弊情事,陳游介與吳順正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 試時則均未通過。5、劉勝祥、陳和敬部分:劉勝祥(業經 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 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第二大隊隊員,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鄭達麟係警專第九期同學。 於八十七年六月間,經鄭達麟告知花一百二十萬元即有門路 可考上警大二技班,要劉勝祥考慮看看。約一星期後,鄭達 麟再以電話詢問劉勝祥之意願,劉勝祥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 意而應允行賄,並與鄭達麟約妥交付賄款地點。約三天後, 劉勝祥即依約至警大第四停車場內與鄭達麟會合,並由鄭達 麟聯絡戌○○前來取款。嗣戌○○隨即開車前來取走劉勝祥 交付之現金一百二十萬元及劉勝祥之個人資料後離去。鄭達 麟則於劉勝祥離開後,至戌○○之辦公室內分取四十萬元之 賄款。陳和敬(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 總隊第二大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 年七月間,因劉勝祥告知陳和敬稱鄭達麟有前開門路可考上 警大二技班,陳和敬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與鄭達麟聯絡,經確 認代價係一百二十萬元後,遂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表示要行 賄,並於七月間某日開車北上,與人在警大之鄭達麟聯絡, 經鄭達麟與戌○○商討交付賄款之方法後,鄭達麟即回電陳 和敬要其駕車至林口交流道附近之香榭飯店地下室停車場等 候,戌○○會至該處收取賄款等語。嗣後戌○○駕車至該處 ,經確認陳和敬之車號、身分後,上車收取陳和敬交付之賄 款一百二十萬元與陳和敬之個人資料後即駕車離去。鄭達麟 並於當日至戌○○辦公室內分取其中之四十萬元賄款。嗣經 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劉勝祥與陳和敬二人果然 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劉勝祥與 陳和敬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均未通過。6、白栖伯 (公訴人誤載為白栖柏)、白喬寧、白喬維部分:白栖伯(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免職)於為 本件行為時係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隊經濟組偵查員,為依 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與鄭達麟前係同事關係,於八十 七年五月前之某日,因得知鄭達麟有門路可讓考生考上警大 二技班及大學部就讀,且行賄之價碼係每人一百二十萬元。 而其有長子白喬寧(業經判決無罪確定,當時係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二大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欲報考警大二技班、 次子白喬維(業經判決無罪確定,非公務員,亦非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欲報考警大大學部,乃告知其妻曾 日紅(非公務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於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自首,業經該署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白栖伯與曾日紅商議後,二人遂 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六月初,向鄭達麟表示 決定以此行賄途徑讓其子白喬寧與白喬維分別報考進入警大 就讀二技班與大學部。雙方談妥後,白栖伯與曾日紅遂共同 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 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與鄭達麟約定交付賄款之時間、 地點,而後於八十七年六月初某日,白栖伯依約開車載曾日 紅至警大校門口與鄭達麟會合,經鄭達麟與戌○○聯絡後, 戌○○要鄭達麟偕同白栖伯、曾日紅夫婦至警大旁之小廟前 等候,戌○○旋即開車前來,經鄭達麟引介雙方認識後,曾 日紅即將現金二百四十萬元及其子白喬寧、白喬維之姓名資 料交予戌○○收受,並於交付後隨即離去。鄭達麟隨後至戌 ○○之辦公室內分取八十萬元賄款。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十一日考試,白喬寧與白喬維二人果然分別順利通過警大 八十七年度二技班與大學部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 弊情事,白喬寧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白喬 維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複試時亦未通過。7、陳世賢部分: 陳世賢(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 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備隊警員 ,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鄭達麟係警專九期同學。 於八十七年三月初,前往鄭達麟位於台南縣新市鄉之家中拜 訪,並相詢準備警大二技班考試之方法,經鄭達麟告知只要 準備一些錢,警大有一個「郭主任」即有辦法可幫助其考上 警大。陳世賢即於同月底,經鄭達麟之安排,在警大附近之 某餐廳內與戌○○見面用餐,其間,戌○○告知陳世賢要幫 忙需要準備一百二十萬元,若沒考上可退錢,陳世賢幾經考 慮後,乃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定以一百二十萬元行賄, 並希望循此管道行賄進入警大就讀,惟因經濟能力實在有限 ,乃與鄭達麟商量能否將價碼降低,鄭達麟因與陳世賢私交 甚篤,故應允僅收取八十萬元,而不賺取差價,但告知陳世 賢對外談起時,仍應說是付款一百二十萬元等語。嗣於同年 四月底,陳世賢趁鄭達麟回家之際,在台南市附近之某泡沫



紅茶店內交付現金三十萬元及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予鄭達麟 ,鄭達麟即於翌日至戌○○之辦公室內,將該現金三十萬元 及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予戌○○。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十一日考試,陳世賢果然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 考試有舞弊情事,陳世賢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 過。8、林榮祥部分:林榮祥(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桃園縣警 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與鄭達麟係警專第九期同學。自八十七年五、六月間起, 因鄭達麟常至大園派出所內找其談天而熟識,八十七年五、 六月間之某日,鄭達麟向林榮祥告稱其有門路花一百二十萬 元即可考上警大二技班就讀等語,林榮祥幾經考慮後,雖基 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 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定以一百二十萬元行賄,惟嗣後因手 頭不便而希望鄭達麟降低價碼,鄭達麟因與林榮祥私交甚篤 ,乃應允僅收取八十萬元,而不賺取差價。迄同年六月間, 林榮祥依約至警大第四停車場內交現金八十萬元予鄭達麟收 受後離去,鄭達麟隨即至戌○○辦公室內交付八十萬元及林 榮祥之個人資料予戌○○收受。惟嗣後因另有同姓名之林榮 祥考生應考,致生錯誤,林榮祥因而未能上榜,鄭達麟遂於 警大八十七年度二技班初試(即筆試)成績放榜後,與戌○ ○在華夏飯店內,將八十萬元交還予一同前來用餐之林榮祥 。9、李文忠、李三和部分:李文忠(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警備隊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與李三和之胞兄李三明(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 第七總隊隊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業已死亡,另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私交甚篤,於八十 七年六月間,因李三明至李文忠位於台北市○○路之住處談 天,並告知其有管道可考上警大二技班,惟所需價碼約為一 百一十萬元,但實際需多少賄款尚要問問看等語。李文忠得 知後,遂與李三明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請李三明再將所需金 額問清楚,嗣後李三明再至李文忠住處時,李文忠乃先交付 現金一百一十萬元予李三明,李三明隨即將該現金一百一十 萬元及記載李文忠姓名、服務單位之紙條一張交予其知情之 胞弟李三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非公務員,亦非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李三和明知前開款項係李文忠為 使公務人員為違背職務行為所交付之賄款,竟與李三明、李 文忠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將該筆賄款存入其帳戶內,嗣經



李三明與戌○○聯絡確認行賄之價碼為八十萬元後,李三和 、李三明與李文忠即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由李三明告 知李文忠以其所交付之一百十萬元中之八十萬元支付賄款, 所餘之三十萬元,事後再由李文忠向李三和拿回。嗣因李三 明沒有時間至警大交付該賄款予戌○○,乃以電話告知當時 人在台南縣新市鄉家中之鄭達麟有關本件行賄始末,並要鄭 達麟於北上返回警大前,先與李三和聯絡,李三和會將該賄 款及李文忠之個人資料交付,請鄭達麟轉交予戌○○,鄭達 麟明知該款項係李文忠為使公務人員為違背職務行為所交付 之賄款,竟與李三明、李文忠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答應李 三明代為轉交該筆賄款,且於其將北上返回警大之際,依約 以電話告知李三和,二人遂約定在南崁交流道附近之長榮大 樓前會合,見面後,李三和乃將賄款現金八十萬元及載有李 文忠年籍資料之紙條交付予鄭達麟,鄭達麟於回到警大後, 亦將該賄款及載有李文忠年籍資料之紙條交付予戌○○收受 ,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李文忠果然順利通 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李文忠於八十七 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10、陳志弘部分:陳志弘(經 原審判處罪刑確,非公務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 之人員)係鄭達麟之妻舅,有意報考警大八十七年度大學部 就讀,而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因鄭達麟告稱只要準備一百二 十萬元即可考上警大就讀等語。陳志弘遂基於對於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 意而決定行賄,並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警大大學部 考試後,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自台中縣龍井鄉某郵局帳戶 內匯款一百二十萬元至鄭達麟於台南縣新市鄉郵局之帳戶內 ,交付予鄭達麟收受,鄭達麟乃於當日至該郵局提領該一百 二十萬元,並於回到警大時,攜至戌○○之辦公室內,將其 中之八十萬元賄款及陳志弘之個人資料交付予戌○○收受, 鄭達麟則從中賺取四十萬元。嗣於警大八十七年度大學部筆 試成績放榜時,陳志弘果然順利通過,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 有舞弊情事,陳志弘於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複試時則未通過。 (二)戌○○透過鄭達麟、天○○轉仲介部分:1、丑○○子○○部分:天○○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外事科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八月 十三日被免職),同時亦係警大二技班第六十四期學生,與 鄭達麟係同班同學。於八十七年二月下旬,天○○因與鄭達 麟住同一宿舍寢室而熟識,因天○○常於宿舍內觀看股票行 情節目,鄭達麟因而得知天○○從事股票買賣。迄八十七年



三月間某日,鄭達麟在寢室內向天○○告稱:「我報一條路 可以給你賺錢,玩股票賺錢太慢了」等語,而向天○○告知 警大二技班考試,透過警大電算中心主任戌○○,有後門可 走,從中仲介者有「傭金」可抽,而此管道之上手僅向每名 考生收取八十萬元之賄款,至於向考生開價多少及從中賺取 多少差價,則由仲介者各憑本事等情。天○○於得悉此一訊 息後,初則基於幫助同事或同學之意思,旋將此事告知當時 亦任職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警員同事丑○○丑○○ 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 職),天○○亦告知任職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偵查 員之警專第十期同學子○○(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 ),經丑○○子○○二人於翌日同至警大警政博物館內與 天○○會面,由天○○再告知此管道之行賄價碼為八十萬元 後,子○○丑○○遂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定行賄 ,委由天○○為其等交付賄款,天○○竟與子○○丑○○ 遂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同 意子○○丑○○委其為其等交付賄款,丑○○稱稍後再交 付賄款(於丙○○部分敘述)。經數日後之某日,子○○即 至警大校門口之會客室內交付現金八十萬元予天○○,天○ ○隨即回到寢室內將該八十萬元及子○○之年籍資料交予與 戌○○本有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及變造公文書 之犯意聯絡之鄭達麟收受,再由鄭達麟轉交予戌○○。丙○ ○(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因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自其好友丑○○處得知 天○○有前揭之行賄管道,遂要丑○○詢問天○○是否尚有 名額,天○○答以因考期甚近,需賄款一百萬元始可等語, 嗣經丑○○轉知丙○○後,丙○○認為可行,遂與丑○○共 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決定行賄,嗣後丑○○與丙○ ○二人依約與天○○在警大之第四停車場內會合交款,丑○ ○與丙○○二人即在車內書寫其等之個人資料,並連同丑○ ○攜帶之四十萬元(公訴人認丑○○當時係攜帶八十萬元) 、丙○○攜帶一百萬元共計一百四十萬元交予天○○,天○ ○回至到寢室後,向鄭達麟借款二十萬元,將其向丑○○丙○○收得之一百四十萬元補齊至一百六十萬元後(此際屬 天○○丑○○共同行賄而墊款四十萬元,係其與丑○○間 另成立債權債務關係,仍應認定丑○○與受賄者鄭達麟、戌



○○係期約與交付賄賂八十萬元),連同丑○○丙○○之 個人資料交付予鄭達麟收受,由鄭達麟轉交予戌○○收受, 而戌○○於收得賄款後,即利用其於八十六年在閱卷電腦上 所設定之REMN程式於主機啟動核算成績時,依據其先前所輸 入之考生准考證號碼或姓名,竄改各該考生之各科成績分數 或資績分數,使各該考生得以達到錄取標準,因而變造其他 同仁依職務所鍵入原本屬於正確之前開考生成績。嗣經八十 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子○○丑○○果然順利通過 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子○○丑○○於 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均未通過。2、玄○○、A○○( 原名黃永文)、己○○、楊式偉、丙○○部分:天○○因見 利潤甚豐,遂起貪念,透過鄭達麟與戌○○共同基於對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變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基於概 括之犯意,於八十七年四月間,連續自玄○○、A○○、己 ○○、楊式偉(天○○就以上四人均各賺取差價十萬元)、 丙○○天○○就此賺取差價二十萬元)等五人處,收受賄 賂後,交由鄭達麟轉交予戌○○收受。而戌○○於收得賄款 後,即利用其於八十六年在閱卷電腦上所設定之REMN程 式於主機啟動核算成績時,依據其先前所輸入之考生准考證 號碼或姓名,竄改各該考生之各科成績分數或資績分數,使 各該考生得以達到錄取標準,因而變造其他同仁依職務所鍵 入原本屬於正確之前開考生成績。詳情如下:①玄○○部分 :玄○○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 所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 日被免職),與天○○為警專第十期同學,因得知天○○有 門路可考上警大,而於八十七年四月間某日與天○○聯絡, 經天○○與鄭達麟商量價錢後,天○○即於八十七年四月間 ,向玄○○告稱「雖之前子○○之行賄價碼為八十萬元,惟 現在離考期較近,行賄名額將滿,為求保障,行賄價碼需為 九十萬元」等語。嗣玄○○即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 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而決定行 賄,並於二日後至警大學生宿舍(警賢樓)旁,交付一個內 裝現金九十萬元及其個人資料之黑色背包予天○○收受後離 去。天○○回到寢室後,則僅將其中之八十萬元及玄○○之 個人資料交付予鄭達麟收受,再由鄭達麟轉交予戌○○。嗣 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玄○○果然順利通過初 試,惟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玄○○於八十七年八月 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②A○○(原名黃永文)己○○部 分:A○○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 備隊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三日被免職)、己○○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安分局第二組警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 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八十七年四月間二人因自丑○○ 處得知原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服務之天○○有門路 可考上警大,遂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向與鄭達麟及戌○ ○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變造公文書有概 括犯意聯絡之天○○確認行賄價碼為每人九十萬元後,A○ ○及己○○二人遂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決定行賄 ,並各準備九十萬元,於同年四月間某日駕車至警大找天○ ○,且渠二人為求慎重起見,要求天○○引見上手,天○○ 即安排A○○及己○○二人與鄭達麟在學生宿舍(警光樓) 洽談,經確認此行賄管道無誤後,A○○、己○○天○○ 及鄭達麟四人即一同至停車場內,由A○○、己○○二人在 其車內各取出現金九十萬元及個人資料交付予鄭達麟,鄭達 麟則在A○○、己○○二人離去後,在寢室內拿出二十萬元 之賄款予天○○收受,並將所餘之一百六十萬元轉交予戌○ ○。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A○○、己○○ 二人果然均順利通過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 ,A○○、己○○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複試時則均未通過。 ③楊式偉部分:楊式偉於為本件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偵查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業經原審判 處罪刑確定,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因於八十七 年四月初至警大拜訪正在警大二技班就讀之警專十期同學天 ○○,並要天○○代為探詢有無門路可以考上警大,天○○ 遂基於上述與鄭達麟及戌○○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 賄賂及變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向楊式偉告稱其有門路 可考上警大,若準備一百二十萬元就保證考得上等語,楊式 偉則答稱待其考慮後再行回覆。嗣天○○以電話詢問楊式偉 之意願,楊式偉則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犯意向天○○答稱其僅有能力籌 得九十萬元,而要求減價為九十萬元,經天○○應允後,楊 式偉遂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八十七年五月下旬,依約駕車至警 大之停車場內與天○○會合,並於該處交付現金九十萬元及 個人資料予天○○天○○於回至寢室後,則僅將其中之八 十萬元交付予鄭達麟收受,再由鄭達麟轉交予戌○○收受。 嗣經八十七年七月十日、十一日考試,楊式偉果然順利通過 初試,惟因警大查覺該考試有舞弊情事,楊式偉於八十七年



八月七日複試時則未通過。④丙○○部分:丙○○於為本件 行為時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警員,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被免職) ,因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自其好友丑○○處得知天○○有前 揭之行賄管道,遂要丑○○詢問天○○是否尚有名額,天○ ○遂基於上述與鄭達麟及戌○○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 受賄賂及變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答以因考期甚近,需 賄款一百萬元始可等語,嗣經丑○○轉知丙○○後,丙○○ 認為可行,遂與丑○○共同基於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與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決定 行賄,嗣後丑○○丙○○二人依約與天○○在警大之第四 停車場內會合交款,丑○○丙○○二人即在車內書寫其等 之個人資料,並連同丑○○攜帶之四十萬元(公訴人誤認丑 ○○當時係攜帶八十萬元)、丙○○攜帶一百萬元共計一百 四十萬元交予天○○天○○回至到寢室後,向鄭達麟借款 二十萬元,將其向丑○○丙○○收得之一百四十萬元補齊 至一百六十萬元後,連同丑○○丙○○之個人資料交付予 鄭達麟收受,由鄭達麟轉交予戌○○收受,嗣經八十七年七 月十日、十一日考試,而丙○○未通過初試。3、天○○再 透過黃○○仲介徐銘鴻、魏志原、賴文良蔡博元、彭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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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