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敏慶土木包工業估價單並不知情: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己○○因所收集參與比價的廠商資料 仍有不足,再於不詳時地,偽造「敏慶土木包工業」、「許 正敏」印文,用以偽造報價29萬8千元的「敏慶土木包工業 」估價單以充數,因而認被告己○○、庚○○及甲○○共犯 行使偽造私文書犯嫌。
並認為被告甲○○知悉己○○、庚○○浮報工程款一事,仍 配合而施作不合規格的擋土牆,而認被告甲○○與告己○○ 、庚○○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工程舞弊 罪嫌。
二、訊據被告己○○、庚○○及甲○○均否認如上犯行。被告己 ○○辯稱:並未提出敏慶土木包工業的估價單,其上印章非 所刻及盜蓋等語;被告庚○○辯稱:僅負責簽報維修及驗收 ,有關發包之事非所經辦,不知有誰參與投標,無提出估價 單必要等語;被告甲○○則辯稱:擋土牆工程不是其得標, 也未找高清吉施作,只是配合己○○而提出發票及3張估價 單。28萬元金額是己○○說的,並不知高清吉承作的工程款 僅有8萬元。敏慶土木包工業的估價單是向乙○○拿的,李 女未告知是偽造的,不知是偽造的,也未向己○○表示是偽 造等語。
經查,有關敏慶土木包工業的估價單是乙○○開給被告甲○ ○等情,已經證人乙○○於原審調查明確結證:「甲○○說 他還差1張估價單,我就開給他,沒有問為什麼,金額是甲 ○○告知…估價單是買現成。其上所蓋印章是公司以前請敏 慶土木包工業做連帶保證人時,許正敏同意我自行刻印後留 下…。此次的估價單並未經許正敏授權使用,我什麼都沒說 ,當場就叫小姐開給甲○○」等語,並有乙○○提出的聯勤 第202廠工程合約書3份(節本)可憑。
上述合約上「敏慶土木包工業」及「許正敏」的印章,與本 案估價單上大小章相同,可認證人乙○○所述,大小章是敏 慶土木包工業以前當連帶保證人時同意詠慶公司所刻等情為 事實。
則估價單上敏慶土木包工業及許正敏的印章,非屬偽刻,可 以認定。
上述估價單雖未經許正敏同意使用,但證人乙○○開立敏慶 土木包工業的估價單的步驟一如之前出具以詠慶公司名義的 估價單,且乙○○未告知被告甲○○前述盜用之情,也無其 他證據可證被告甲○○確實知悉估價單未經許正敏授權。被 告甲○○不知估價單屬偽造,也可認定。
參酌被告甲○○供稱:湊齊3張估價單後即拿給己○○,不
知其中1張是偽造,故也未告知己○○有偽造情事等語;以 及被告甲○○提供的3張估價單均由丁○○收取後交給被告 己○○審核等情,已經證人丁○○證實;若被告己○○知悉 敏慶土木包工業的估價單是偽造,應不致再交由丁○○保留 ,應認被告己○○確實不知敏慶土木包工業的估價單是偽造 的。
被告己○○既不知上情,被告庚○○自也難以知悉。公訴人 認被告3人涉犯偽造估價單的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即有誤會。
公訴人對於被告甲○○涉嫌與被告己○○、庚○○共同浮報 價額、數量一情,雖以證人高清吉、黃連春、林卻、林忠信 、辛○○、丁○○、乙○○、戊○○、丙○○及許正敏等人 證詞為其論據;經查,證人黃連春、林卻只證明原擋土牆於 9月4日時尚完好;證人林忠信則證明高清吉有請其向公所查 詢工程發包之事;證人辛○○則證明原擋土牆曾有2次施工 情事,新擋土牆將原擋土牆包覆在裡面;證人丁○○證明承 辦此案,並說明發包及驗收程序;證人乙○○證明確曾提供 發票及估價單;證人戊○○則證明第2次施工是由甲○○指 揮;證人丙○○證明提出欣泉包工業估價單;證人許正敏則 否認提出敏慶包工業的估價單參與投標等語。
以上證言,均未涉及被告甲○○浮報價額、數量等情,參酌 證人高清吉於調查局訊問時證稱,甲○○說高清吉做擋土牆 真好賺,一下就28萬元,才知道己○○要甲○○開立28萬元 的發票等語;而高清吉也因被告甲○○上述言詞,才委託林 忠信前往查詢。
因此,被告甲○○提出發票前應不知高清吉的工程款僅8萬 元,否認豈非自暴犯行。被告甲○○辯稱,只是單純唯恐自 已的工程款遭被告己○○、庚○○刁難,而應被告己○○的 要求提供發票及估價單,不知有舞弊情事,可以採信。 公訴人所認被告3人上述犯嫌,並無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因 公訴人認此部分罪嫌與前述論罪部分,具有方法結果的牽連 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捌、被告己○○、庚○○指揮陳信傳以挖土機將原擋土牆的兩側 及基腳土方挖除,使原擋土牆失去支撐而下滑,以免事跡敗 露,所湮滅者為關係渠2人自己的犯罪證據,與刑法第165條 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不相符。
被告己○○、庚○○自不另成立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玖、刑法第138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物品,應以該物品 是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的關係所掌管為要件。 本案鄉公所以公款施作的擋土牆,為公用工程之一,與公所
公務的執行無關。擋土牆非屬公務員本於職務上關係所掌管 的物品。毀損該物,應只構成刑法第354條的普通毀損罪。 被告己○○、庚○○與共同被告陳信傳挖損證人高清吉施作 完成的擋土牆犯行,應認是於被告己○○、庚○○前往與證 人高清吉談判未果後,另行起意的毀損犯行。因未據起訴, 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被告己○○、庚○○與證人高清吉談判未果後,邀集被告甲 ○○、證人丙○○,商討供詞的一致性,就擋土牆須進行第 2次施工的說詞為「現場數量與驗收的數量不合,所以把它 打掉重做」,已經證人丙○○於本院明確結證如前述。可證 被告甲○○對於拆挖擋土牆重做,並無毀損的故意。拾、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 段。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第4條第1項第3款、第17條、第10 條第1項、第2項。
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四、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 、第216條、第213條、第215條、第55條(想像競合)、第 37條第2項;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牽連犯)、9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六、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七、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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