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間,伊將唐鋒公司99年7月配息狀況及唐鋒公司董事 長周武賢想要轉型而經伊介紹認識禧通公司等利多消息分 享給蘇美蓉,蘇美蓉看唐鋒公司股本很小,只有4億多元 ,就跟伊商量是否可找老闆談合作炒作的事,想要去說服 周武賢拿出1成股本約4,800仟股股票給市場派即蘇美蓉等 人去炒作,伊並於99年6月25日前往深圳,於同年6月27日 下午接近傍晚跟周武賢談這個事情,天黑前在4樓花園談 了約1個多小時,天黑後移到5樓和室談了30分鐘,周武賢 有召集股東周文洪,曾能聰也有出現一下,有幫忙倒水, 曾能聰是唐鋒公司董事,進出很自由,伊沒有注意曾能聰 是一開始就出現,還是後來才出現,曾能聰出現時間大約 幾十分鐘(後又稱曾能聰出現不是很長時間,應該十幾分 鐘,就是幫忙倒茶還是怎樣),曾能聰在場時,伊與周武 賢在講炒股內容及計畫,也沒有因曾能聰出現而迴避,當 時坐在花園,旁邊很安靜,伊與周武賢聲音都可以聽得很 清楚,並沒有特別壓低聲音,在場人只要有心要聽都可以 聽到,曾能聰理論上有機會聽到伊與周武賢商談內容,伊 確定在5樓時曾能聰沒有參加。後來伊於99年7月10日在珠 海旅遊時,接到周武賢電話表明答應之意,周武賢說會借 出一些股票讓伊提供給蘇美蓉去販售,周武賢並提到說等 伊回國之後,就可以先打電話給曾能聰,說曾能聰那邊有 股票可以借來賣,伊於同年7月13日回國,並致電蘇美蓉 說周武賢有答應可以賣股票,並叫伊打給曾能聰,同年7 月14日早上蘇美蓉打電話給伊說要賣出曾能聰那邊250仟 股唐鋒公司股票,伊即致電曾能聰說要掛出250仟股股票 ,曾能聰說知道了,也沒有問伊憑什麼指揮賣出股票,而 當時每天都漲停板,所以掛的價格只有一個價格,開盤後 ,曾能聰就回電告知成交了,以公司方來計算,曾能聰處 合計賣出41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就此410仟股賣出後,伊 就跟周武賢要求分配,周武賢一直遲遲沒有給。曾能聰部 分賣完後,周武賢給伊羅瑞霞證券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 讓伊出售,伊即於99年7月19日至同年月23日賣出515仟股 ,這時賣股票已經超過10日,蘇美蓉一直催錢,伊有把蘇 美蓉催錢的事告知周武賢,周武賢說要去開周政寬帳戶後 ,可以從周政寬帳戶提款給蘇美蓉,因為伊無法動用曾能 聰、羅瑞霞處賣股票之款項,伊即用周政寬交割帳戶的款 項來分配價款。後來於99年7月14日以後之中下旬,曾能 聰問伊買禧通公司股票了沒有,伊回答買了,手上有很多 張禧通公司股票,曾能聰說要買禧通公司股票,伊就把買 價最便宜26元至27元部分禧通公司股票630張賣給曾能聰
,伊有要求曾能聰給伊現金,曾能聰有給伊1,729萬9千元 現金,前開禧通公司股票也辦好過戶到曾能聰名下,但沒 有交給曾能聰,當時要自如附表1編號43號周政寬證券帳 戶交割帳戶大額提款給蘇美蓉時,係以買進禧通公司股票 為理由,所以需提示禧通公司股票給銀行經理看,所以伊 將上情告知曾能聰而要求將禧通公司股票留在伊身邊,曾 能聰也同意等語綦詳(見原審前案卷六第22頁背面至第38 頁),且證人即另案被告曾能聰於99年10月25日調查局詢 問時亦證稱:99年4、5月間,伊有與周武賢、王寶葒去參 觀禧通公司,參觀完以後有一天,周武賢打電話問伊,是 否有唐鋒公司股票可以賣一點,伊問多少,周武賢說幾百 張吧,伊答應可以,但周武賢沒有說為何不自己賣唐鋒公 司股票,伊也沒有問原因,過了幾天,王寶葒就打電話給 伊叫伊賣唐鋒公司股票,有說明賣出股票數量及價格要伊 掛出股票,伊即從楊文炳證券帳戶掛出股票,隨即成交, 之後二日,王寶葒也同樣打電話要伊賣出唐鋒公司股票, 伊即按照王寶葒指定之數量、價位從楊文炳證券帳戶賣出 唐鋒公司股票,因伊答應周武賢賣股票後,王寶葒就打電 話要伊賣股票,伊之前就見到王寶葒、周武賢在一起,伊 認為王寶葒是代表周武賢,王寶葒、周武賢都沒有提到出 售股票股款要怎麼處理。楊文炳證券帳戶99年7月14日至 同年月16日賣出唐鋒公司股票合計410仟股,都是王寶葒 指定的交易,至於之後的買賣都是伊自己意思買賣的,與 王寶葒無關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21268號影卷一第245頁、第246頁);且於99年10月25 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周武賢於99年6、7月間打電話 問伊可否賣幾百張唐鋒公司股票,伊有答應,後來王寶葒 就打電話來指定賣出價位、數量,伊即配合王寶葒指示賣 出股票,而因為之前伊曾與周武賢、王寶葒去參觀禧通公 司股票,且王寶葒係於伊答應周武賢要賣股票後打電話來 ,伊認為王寶葒是代表周武賢,王寶葒指示賣出唐鋒公司 股票合計410仟股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一第256頁),另於原審103年2月18 日審理期日結證稱:伊認識王寶葒,99年4、5月間,周武 賢曾經邀伊跟王寶葒一同去參觀禧通公司湖口廠,我們去 參觀後差不多花2、3個小時,伊就離開了,第2次見面是 在99年6月27日在唐鋒公司深圳廠四樓茶几桌邊不期而遇 ,伊在那邊喝了杯茶發現水壺沒有水,伊到隔壁去倒水就 離開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4頁),是由上開證人即另案 被告王寶葒於原審前案審理中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曾能
聰於99年10月25日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99年10月25日接 受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另於原審103年2月18日審理期日結 證合併以觀,可知被告周武賢按照前開協議,先告知另案 被告王寶葒可洽另案被告曾能聰賣出持股,並提供羅瑞霞 設於元大證券松南分公司之證券帳戶內、其姪子周政寬設 於凱基證券湖口分公司及渣打證券新社分公司之證券帳戶 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均交由另案被告王寶葒出售。嗣另案 被告王寶葒即依另案被告蘇美蓉之指示,於99年7月14日 起至同年月16日,分別指示另案被告曾能聰出售唐鋒公司 股票,另案被告曾能聰即按指示陸續於如附表4之4所示之 時間、以如附表4之4所示之價格出售以其員工楊文炳名義 開立之統一證券三重分公司證券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合 計410仟股;再由另案被告王寶葒於99年7月19日起同年8 月25日止,以如附表4之3所示之價格出售羅瑞霞前開證券 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合計664仟股;於99年7月29日起至 同年8月17日止,以如附表4之1、附表4之2所示之價格出 售周政寬前開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合計2,005仟股之事 實,顯見被告周武賢與另案被告曾能聰、王寶葒間,就上 揭依據炒股協議,賣出唐鋒公司股票一事,具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無訛。
②至被告曾能聰辯稱伊不知炒股協議,會將其員工楊文炳名 下之唐鋒公司股票出售,係因楊文炳於99年5、6月間腰傷 未癒,表示要退休,為其經濟考量方出售股票云云。惟查 :
A.依原審於前案審理中曾當庭勘驗另案被告曾能聰於99年10 月25日調查局接受訊問及接受檢察官初訊時陳述之錄音光 碟及錄影光碟,得知另案被告曾能聰確實有為如上開所示 之陳述,且調查局人員及檢察官於詢問、訊問過程中並未 施用任何不正方法等情,此有原審前案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分見原審前案卷三第113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144 頁、第160頁至第194頁),是證人曾能聰於原審103年2月 18日審理期日稱:當時調查局筆錄的製作有誘導,把伊帶 去廁所拿王寶葒的筆錄給伊看,叫伊這樣配合,不然要把 伊帶到1.68坪的地方去,還要把伊的家人都押起來。這份 筆錄伊確實有簽名,但是伊於97年開刀,一激動就會頭暈 暈眩,調查局有好幾個人在威脅伊。伊當時從11點就訊問 到3點,再把伊押到地檢署來,整個把伊控制住,伊不敢 跟檢察官講這個情形,伊是調查局帶到地檢署,跟律師碰 面都沒有講到話就進去訊問,訊問完後就伊就直接回家, 也沒有跟律師講這些情形,伊不敢跟檢察官講這些情形,
是因為伊怕被收押,所以順著調查局的筆錄再說一次云云 (見原審卷二第45頁),難認與事實相符,並不足採。 B.且依證人楊文炳於原審103年2月18日審理期日結證稱: 伊在99年10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當時的說法實在,檢察 官沒有任何強暴脅迫的情況,筆錄也是伊看完才簽名。伊 在99年10月25日調查局接受詢問時,當時製作的筆錄實在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1頁正面、第52頁正面),而證人楊 文炳於99年10月25日調查局詢問時即明確證稱:伊在曾能 聰開設之久申五金機械有限公司擔任現場執行人員,在很 多年以前,曾能聰告知要請伊投資唐鋒公司股票,伊不用 出資,直接以伊在久申五金機械公司之福利金來支付股款 ,伊記得大概是以每股6元或8元買入,伊大概出了幾十萬 元,只出這一次,本來曾能聰說一人一半,但伊不知道詳 細金額,也不知道曾能聰有無出資購買唐鋒公司股票,曾 能聰不曾告知相關內容。後來到98年3月間,曾能聰有一 次來公司告訴伊要帶伊去開證券帳戶,因為伊之前有投資 唐鋒公司股票,就同意跟曾能聰一起去統一證券三重分公 司開戶(即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證券帳 戶及交割帳戶之存摺、印鑑都放在伊辦公室座位後面,伊 從來沒去動過,應該只有曾能聰能使用,也是曾能聰下單 買賣,伊對於曾能聰如何下單及單價若干、買賣唐鋒公司 損益如何等情均不知情,也不知道交割帳戶中款項轉到曾 林明蓮、林陳玉鳳帳戶之原因,伊不太關心有沒有賺錢, 另關於前開證券帳戶於99年7月14日到8月15日(應為8月 25日)陸續賣出共520張唐鋒公司股票一節,伊不知情, 曾能聰也沒有告知伊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1第235頁至第237頁),於99年10 月25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 證券帳戶是伊開立的,曾能聰有陪伊去開戶,開完戶後就 交曾能聰使用,上開證券帳戶內買賣唐鋒公司股票都不是 伊在操作,是曾能聰在買賣,買賣所得股款也不是伊在處 理,相關存摺、提款卡、印鑑都放在伊辦公室,曾能聰可 以自行使用,而伊不曾實際將股款存入帳戶過,曾能聰說 股票帳戶內資金是從伊工作獎金提撥,確實金額不知道, 曾能聰沒有將這個部分出明細、帳冊給伊,只說獎金會放 在裡面,金額沒有說,最後一次是告知伊要拿獎金去買唐 鋒公司股票,但沒有說買多少,也不知道提撥多少獎金去 買股票,是曾能聰說伊有一半等語綦詳(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一第257頁),且原 審於前案審理時亦曾當庭勘驗證人楊文炳於99年10月25日
調查局接受訊問及接受檢察官初訊時陳述之錄音光碟及錄 影光碟,證人楊文炳自身確實有為如上之陳述,調查局人 員及檢察官於詢問、訊問過程中,並未施用任何不正方法 ,甚且證人楊文炳均未曾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及檢察 官訊問時提及證人楊文炳欲於99年7、8月間退休而要求曾 能聰出售唐鋒公司股票等情,亦有原審前案勘驗筆錄在卷 可參(分見原審前案卷三第86頁至第127頁、第129頁至第 144頁、第160頁至第194頁),是上開所示證人楊文炳之 證詞,應堪採信,況證人楊文炳之上開證詞更核與證人即 另案被告曾能聰於99年10月25日調查局詢問時所證稱:99 年4、5月間,伊有與周武賢、王寶葒去參觀禧通公司,參 觀完以後有一天,周武賢打電話問伊,是否有唐鋒公司股 票可以賣一點,伊問多少,周武賢說幾百張吧,伊答應可 以,但周武賢沒有說為何不自己賣唐鋒公司股票,伊也沒 有問原因,過了幾天,王寶葒就打電話給伊叫伊賣唐鋒公 司股票,有說明賣出股票數量及價格要伊掛出股票,伊即 從楊文炳證券帳戶掛出股票,隨即成交,之後2日,王寶 葒也同樣打電話要伊賣出唐鋒公司股票,伊即按照王寶葒 指定之數量、價位從楊文炳證券帳戶賣出唐鋒公司股票, 因伊答應周武賢賣股票後,王寶葒就打電話要伊賣股票, 伊之前就見到王寶葒、周武賢在一起,伊認為王寶葒是代 表周武賢,王寶葒、周武賢都沒有提到出售股票股款要怎 麼處理。楊文炳證券帳戶99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賣出 唐鋒公司股票合計410仟股,都是王寶葒指定的交易,至 於之後的買賣都是伊自己意思買賣的,與王寶葒無關等語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 一第245頁、第246頁),及於99年10月25日接受檢察官訊 問時所證稱:周武賢於99年6、7月間打電話問伊可否賣幾 百張唐鋒公司股票,伊有答應,後來王寶葒就打電話來指 定賣出價位、數量,伊即配合王寶葒指示賣出股票,而因 為之前伊曾與周武賢、王寶葒去參觀禧通公司股票,且王 寶葒係於伊答應周武賢要賣股票後打電話來,伊認為王寶 葒是代表周武賢,王寶葒指示賣出唐鋒公司股票合計410 仟股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 8號影卷一第256頁),互核符合;再者,證人即另案被告 曾能聰於原審前案審理中亦證稱:當時接受調查局人員詢 問時,伊並未事先與楊文炳套好說法,伊是在公司被調查 局人員帶去,楊文炳是在工地被調查局人員帶去,伊與楊 文炳沒有碰到等語(見原審前案卷三第11頁),此復核與 證人楊文炳於原審前案審理中結證所稱:去調查局作證時
,是伊自己開車從工地去的,伊並非與曾能聰同時接到通 知一起去調查局,在接受調查局詢問之前,完全沒有跟曾 能聰討論,也沒有跟曾能聰有任何聯絡,且於調查局接受 詢問期間,也沒有碰到曾能聰等語(見原審前案卷六第26 8頁背面至第269頁),大致相符,亦足佐證人即另案被告 曾能聰與證人楊文炳於99年10月25日調查局接受訊問時所 述情節,應為真實,否則未事先套好說法之另案被告曾能 聰、證人楊文炳2人,若欲故為不實陳述,何以能於分別 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恰就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 帳戶於99年7、8月間係何人決定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一 節,為完全一致之陳述?另嗣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復同 時在庭對質,仍未更異其詞,況證人楊文炳於接受調查局 人員詢問到為何如附表1編號45號證券帳戶出售唐鋒公司 股款2千4百萬元移至他人帳戶時更曾脫口表示:「變成盜 領了啦。」等語(見原審前案卷三第106頁),益證實證 人楊文炳毫不知情之事實。是綜合另案被告曾能聰、證人 楊文炳之上開證詞,可知關於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 帳戶於99年7、8月間就唐鋒公司股票之買賣,均係被告周 武賢於99年7月間以電話向另案被告曾能聰要求商借唐鋒 公司股票出售,獲得另案被告曾能聰之首肯,而另案被告 曾能聰旋於99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接獲另案被告王寶 葒之電話,指示另案被告曾能聰出售唐鋒公司股票,另案 被告曾能聰即遵照辦理,而證人楊文炳均不知情乙節,應 堪認定。
C.至證人即另案被告曾能聰於原審103年2月18日審理期日雖 證稱:伊有使用楊文炳統一證券三重分公司帳戶、國泰世 華銀行北三重分行帳戶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但有經過楊文 炳的同意。開完戶後存摺、印章是楊文炳自己保管,證券 戶楊文炳有授權伊買賣,都是伊在買賣,賣股票是楊文炳 叫伊賣的,買股票也是楊文炳叫伊買的,不是伊自己決定 買的,7月14、15、16有賣410張,8月初有買20張,這個 是楊文炳叫伊買的,楊文炳決定股票買賣的價格、張數, ,只有唐鋒公司股票是這樣。楊文炳授權給伊下單,價格 、數量都是由楊文炳決定,因為楊文炳沒有買過股票的經 驗,所以開戶時寫委託書委託伊下單。伊沒有動用賣出唐 鋒公司股票的資金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因為楊文炳 六月份吵著要退休,因為楊文炳腰痛,伊又在福特那邊接 了一筆B299專案,所以楊文炳是伊的重要設計人員,楊文 炳如果走了,這個案子伊就無法履行合約,第二個原因是 因為伊90年給獎勵金是有條件的,(楊文炳)要正式退休
才能拿這個優渥的退休金,所以伊把錢經過楊文炳同意挪 開。楊文炳的唐鋒公司股票雖然是伊買的,但是是屬於楊 文炳的。在99年7月14日到16日賣出410張唐鋒公司股票是 楊文炳要賣的,楊文炳要把退休金領出來。這個帳戶禧通 股票的部分在資金運用上,伊有跟楊文炳建議,楊文炳同 意伊才這樣做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5頁反面至第47頁、第 49頁),且證人楊文炳於原審103年2月18日審理期日證稱 :當時預計預計在99年7月退休,不是法定退休,是因為 伊腰椎盤突出,看醫師看十年看不好,所以無法再工作。 退休條件是在90年時有提出如果伊把工作做好,會給伊一 筆可觀的金額當作工作獎勵金,就是500張唐鋒公司股票 。因為伊要退休,依據當時的承諾,伊就拜託曾能聰把股 票賣掉,買是由曾能聰決定買的。這個帳戶是曾能聰帶伊 去開戶的。伊委託曾能聰使用,因為伊對這方面不熟。買 的時候是由曾能聰買,賣的時候是伊拜託曾能聰賣,賣的 價格是看股票當時多少錢就賣。因為當時伊要退休,退休 金講好要給伊的,沒有講多少,當時沒有想要好價格,當 時跟曾能聰有些私人的事情發生爭執,所以伊就想要賣掉 股票。買是曾能聰買,賣是伊委託曾能聰賣,當時伊還沒 退休,伊也沒辦法拿到錢。股票當時賣了,曾能聰有拜託 伊留下來把後面的工程做完,那時候伊還沒退休,所以就 把這些錢轉到曾林明蓮等人那邊去,說要等退休後才會把 這些錢給伊,曾能聰把這些款項轉走的用途伊不知道做什 麼。錢有進來(帳戶),但是曾能聰認為伊沒還沒退休, 所以曾能聰把錢轉出去,這件事曾能聰有告訴伊。曾能聰 就唐鋒公司股票有講一人一半,但是伊想伊沒有財力去負 擔這個錢,所以曾能聰說沒關係,就照年度的獎金去提撥 出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0頁至第53頁),然將上揭證人 曾能聰、楊文炳在原審所為之證詞兩相對照,可知不但兩 者在原審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證詞,不但就當初買進唐鋒公 司股票之歸屬?唐鋒公司股票出賣之數量、價格由何人決 定?賣出唐鋒公司股票後股款之運用決定?等重要之點, 均有不相吻合之處,且若證人即另案被告曾能聰、證人楊 文炳於原審審理中所稱之前詞為真,則證人楊文炳既保管 有如附表1所示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之相關存摺、印鑑 等資料,更獲證人即另案被告曾能聰同意其退休,何以證 人楊文炳不自行致電營業員使用自己開立之證券帳戶下單 買賣唐鋒公司股票,而需每次委請另案被告曾能聰處理下 單事宜?再參以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於99年7、 8月間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進出狀況,於99年7月
14日賣出25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1,699萬 9,445元,於99年7月16日存入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 帳戶之交割帳戶,同日即轉帳支出800萬元、904萬元至另 案被告曾能聰之配偶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號);99年7月15日賣出80仟股唐鋒公司 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581萬4,160元,於99年7月19日存入 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同日即轉帳 支出582萬元至前開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99 年7月16日賣出8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622萬 356元,於99年7月20日存入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 戶之交割帳戶,同日即轉帳支出622萬元至前開曾林明蓮 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99年7月28日買進80仟股唐鋒公 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190萬6,712元而應於99年7月30日 扣款部分,係由曾林明蓮元大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於99年7月29日匯入191萬元以供扣款 ;99年8月6日賣出2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 319萬5,796元,於99年8月10日存入如附表二編號45號所 示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同日即轉帳支出319萬元至前開 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99年8月25日賣出90仟 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2,683萬5,726元,於99年 8月27日存入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 於99年9月2日、同年月3日即分別轉帳支出183萬元、100 萬元至前開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於99年9月 20日轉帳支出2千4百萬元至被告曾能聰之岳母林陳玉鳳國 泰世華北三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等情,亦有如 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券商回函 卷曾能聰部分第7頁、第8頁)、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 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 分第4頁至第6頁)、前開曾林明蓮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 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18頁至第 21頁)、前開曾林明蓮元大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資 料(見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7頁至第17頁)、前開林 陳玉鳳國泰世華北三重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見銀行回 函卷曾能聰部分第47頁、第48頁)等件在卷可佐,是證人 楊文炳若係真基於將要退休且尚未打消退休之意,而要求 另案被告曾能聰賣出唐鋒公司股票,豈有於99年7月19日 時起,即陸續同意另案被告曾能聰將全數交割股款移往證 人楊文炳毫無控制可能之曾林明蓮、林陳玉鳳前開帳戶內 之理,且證人楊文炳若於99年7月19日前即已打消退休之 意,又係基於何種立場要求另案被告曾能聰於同年8月6日
、8月25日復賣出上揭帳戶內之剩餘唐鋒公司股票?況證 人楊文炳係在另案被告曾能聰接獲新訂單之際,要求立即 退休,此時另案被告曾能聰理應強力慰留,以免無法履約 才是,豈有立即答應證人楊文炳之退休要求,更協助其出 賣唐鋒公司股票之理,故應以另案被告曾能聰、證人楊文 炳於99年10月25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及接受檢察官初 訊時所稱之上情,與事實較為相符,而堪採信,進而原審 認定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之證券帳戶,應係另案被告曾 能聰所控制帳戶,且係由另案被告曾能聰於99年7、8月間 使用如附表1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 票,與證人楊文炳之意願,或證人楊文炳當時是否要退休 ,並無關係。是以,證人即另案被告曾能聰及證人楊文炳 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上開證詞,顯屬卸責及迴護之詞,均 難採信。
③羅瑞霞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交由另案被告王寶葒出售一 事,應係被告周武賢屬履行前開炒股協議之一部分,而非 為壓低(冷卻)唐鋒公司股價:
依卷附櫃買中心103年1月16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函 所附唐鋒公司自99年1月4日起至99年8月30日之各營業日 交易資料及羅瑞霞帳戶之交易資料電子檔以觀,可知於99 年7月19日,唐鋒公司股票之漲停跌停區間為每股83.5元 至72.7元,當日收盤價為83.5元,而另案被告王寶葒自該 被告周武賢交付之羅瑞霞帳戶內,以平均每股83.5元賣出 9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於7月20日,唐鋒公司股票之漲停 跌停區間為每股89.3元至77.7元,當日收盤價為89.3元, 而另案被告王寶葒自該被告周武賢交付之羅瑞霞帳戶內, 以平均每股89.3元賣出2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於7月21日 ,唐鋒公司股票之漲停跌停區間為每股95.5元至83.1元, 當日收盤價為88.7元,而另案被告王寶葒自該被告周武賢 交付之羅瑞霞帳戶內,以平均每股93.4元賣出130仟股唐 鋒公司股票;於7月22日,唐鋒公司股票之漲停跌停區間 為每股94.9元至82.5元,當日收盤價為94.9元,而另案被 告王寶葒自該被告周武賢交付之羅瑞霞帳戶內,以平均每 股90.56元賣出135仟股唐鋒公司股票;於7月23日,唐鋒 公司股票之漲停跌停區間為平均每股101.5元至88.3元, 當日收盤價為93元,而另案被告王寶葒自該被告周武賢交 付之羅瑞霞帳戶內,以平均每股94.99元賣出140仟股唐鋒 公司股票;於8月25日,唐鋒公司股票之漲停跌停區間為 每股301元至262元,當日收盤價275元,而另案被告王寶 葒自該被告周武賢交付之羅瑞霞帳戶內,以平均每股299.
5元賣出149仟股唐鋒公司股票等事實,是可知上開羅瑞霞 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均係以該日漲停價或是接近漲停 價之高價出售,並未有試圖壓低當時唐鋒公司股票股價之 跡象,況羅瑞霞帳戶之股票係於99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25 日間出售,而王寶葒係於99年6月27日遊說被告同意炒股 協議時,是被告於將羅瑞霞帳戶交予王寶葒時即已知悉有 人故意炒作唐鋒公司股票,且亦知悉王寶葒亦係炒作集團 成員之一,則被告將羅瑞霞帳戶交由王寶葒出售,豈非將 該帳戶交予炒股集團使用,並使被告所主張冷卻股價之訴 求相反;況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並無義務在公開市場上以 買賣股票之方式降低(冷卻)公司股價,被告如認該公司 股價遭人炒作而生異常波動,自應訴由檢警調偵查,而非 將帳戶交由炒股集團成員出售,故被告周武賢提供羅瑞霞 設於元大證券松南分公司之證券帳戶內唐鋒公司股票,交 由另案被告王寶葒出售一事,應顯如另案被告王寶葒所稱 ,係被告周武賢屬履行前開炒股協議之一部分無訛,進而 被告周武賢及其辯護人所辯:其交付羅瑞霞元大帳戶內之 唐鋒公司股票與王寶葒,其目的在於壓低股價,而非炒作 股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
④證人即周武賢之姪子周政寬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交由另 案被告王寶葒出售一事,亦係被告周武賢屬履行前開炒股 協議之一部分,非委託另案被告王寶葒出售唐鋒公司股票 購買禧通公司股票:
A.雖證人即周武賢之姪子周政寬於原審103年2月20日審理 期日結證稱:從凱基中壢證券帳戶移轉到凱基湖口的2005 張唐鋒股票是伊自己的股票,伊不是周武賢的人頭。這些 股票大部分都是每年父母的贈與。其他的部分是伊做貿易 賺得的錢自己買的,99年7月28日之前伊名下所有的唐鋒 股票有有2,685張,大部分都是父母給的贈與,自己買的 至少有50張。99年7月當時每股已經在90多元。伊爸爸本 身就是唐鋒公司股東,也有買唐鋒股票、也有配股,贈與 給伊之方式是每年贈與,具體從哪年開始講不出來,約20 幾歲就開始每年贈與,贈與多少伊不清楚。當時2千多張 唐鋒股票在移到凱基湖口之前,是存在中壢的凱基。移到 凱基湖口是因為當時聽王寶葒講他跟禧通董事長很好,市 價35元,可以拿到28塊半,而且禧通又準備要上市,伊現 買現賺,因為這樣才移到凱基湖口。這些唐鋒2,005張股 票賣出後的股款是屬於伊自己的,股票都是伊自己的,周 武賢沒有權利指示伊賣出。周武賢沒有跟伊借這2,005張 股票。買禧通股票的資金來源是拿賣唐鋒股票的資金去買
禧通。當時規畫是賣唐鋒股票,伊想要投資禧通股票,那 時候伊在中國大陸也有投資不動產,伊想也可以償還貸款 ,當時2008年中國大陸的房地產比較低,所以那時候想說 償還貸款後,伊還想投資另外的房子,且公司還有另一個 轉型項目是椰子就是生物科技,所以也想投資這塊。因為 伊長期在大陸工作,伊沒辦法時常回臺灣,又因為王寶葒 跟禧通公司熟,只有王寶葒可以拿到28.5元的價格,所以 委託王寶葒賣唐鋒的股票,請王寶葒幫伊買禧通股票,才 去開那個戶頭。伊把存摺印章交給王寶葒,讓王寶葒可以 直接把錢從伊的帳戶提領出來,是因為當時要賣唐鋒買禧 通,伊是基於信任,且在這個案子與王寶葒交談中,知道 王寶葒是做生意,與政商很熟,在社會上有頭有臉,伊覺 得王寶葒是有錢人,應該沒什麼問題。伊信任王寶葒,也 覺得周武賢做生意這麼久,對人應該是看的很準,所以伊 覺得可以信任王寶葒委託他賣唐鋒股票去投資禧通。伊當 時有想過在中國大陸網站線上去買賣,但是中國大陸的網 站不穩定,而且在大陸時常封閉一些臺灣網站且會斷線, 所以伊想網路下單卻無法下單,但是伊在工作無法時常用 打電話下單,工作時也無法問營業員多少錢賣多少張,且 伊時常要出差,所以當時信任王寶葒,覺得就交給王寶葒 去賣。伊總共賣了2005張唐鋒股票,伊當時沒有預想要賣 多少錢,因為伊不知道賣張數跟價格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73頁至第76頁、第78頁),但於同次期日亦結證稱:伊應 該是99年,在大陸的唐鋒公司認識王寶葒。買禧通王寶葒 可以拿低價這個事情,王寶葒講了很多次,伊跟王寶葒見 過面,就是王寶葒去大陸的兩天。伊在那兩天就決定伊要 委託王寶葒來賣唐鋒買禧通,賣唐鋒股票的時間、價錢不 是伊決定,張數、價格都是王寶葒決定。賣了唐鋒之後到 底買了1千張禧通股票,買的時間、價錢是王寶葒決定。 伊在凱基湖口的帳戶,是凱基湖口及渣打銀行的人來幫伊 開戶的。都是當天早上凱基湖口跟渣打的人打電話跟伊確 認有無在家,說早上10點要來幫伊開戶。王寶葒決定要在 凱基湖口跟渣打開戶,且王寶葒跟伊說買禧通要用現金。 伊沒有類似其他把帳戶全權委託別人處理的情形。伊當時 規畫9月中要回臺灣去找王寶葒要錢。因為伊覺得這個人 可以信任,王寶葒是有錢人,在社會有頭有臉,王寶葒的 錢可能比伊多很多倍,伊的感覺就像是把錢給嚴凱泰,嚴 凱泰不會希罕伊的錢。伊對王寶葒信任的基礎就是那2天 在大陸的接觸、交談,還有之前伊就已經知道王寶葒這個 人,知道王寶葒的過往,所以伊相信王寶葒。當時渣打銀
行跟凱基證券來幫伊開戶,開完戶之後渣打銀行的人就跟 伊要存摺印章,伊想這麼大的銀行,如果不應該跟伊要的 話,也不會自己開口,渣打銀行說是王寶葒委託他們來幫 伊開戶,應該是這個意思,但銀行的人當時說什麼伊不是 很記得。伊在凱基中壢帳戶在99年7月28日之前,沒賣過 唐鋒股票。在凱基中壢帳戶有交易過其他股票,就是華映 、彩晶,華映買了100張,彩晶買了50張,是用自己的錢 買,是透過打電話的方式向營業員下單,伊的營業員名字 伊不記得了。當時是伊自己打電話跟營業員下單,當初購 買華映跟彩晶,買的張數、價格都是伊自己決定。伊剛剛 說在王寶葒賣唐鋒公司股票的時候,唐鋒的股價大概90幾 元,所以伊當時大概知道自己所持有的唐鋒股票會有多少 價值。伊授權王寶葒賣唐鋒股票,沒有張數限制。王寶葒 要幫伊買1千張禧通公司股票,要花2,850萬元。伊都沒有 關注伊帳戶裡面股票跟款項的變動,是因為那時候已經安 排好回台的時間,伊想說回來後要跟王寶葒核對賣了多少 錢。伊雖有規畫賣唐鋒股票所得資金的運用,因為基於信 任,也沒有去關注資金的流向,且伊工作很忙,並有預計 回來的時間。也沒有委託任何的第三者幫伊注意王寶葒處 理股票帳戶的事情。王寶葒說他做金門高梁,總統選舉有 送瓷器的酒當作選舉用,就是紀念酒,還說王寶葒跟誰會 面聚餐吃飯,政治人物的名字伊不是很認識,但是王寶葒 給伊的感覺跟國民黨比較好,這些讓伊相信王寶葒是一個 有錢的人,政商關係也很好。在見王寶葒之前,就聽過王 寶葒這個人,是聽周武賢說的。周武賢就說王寶葒政商界 認識的人蠻多,就介紹公司想轉型的項目,周武賢說王寶 葒認識禧通,還有說王寶葒做行銷這塊也很專業,就說這 個人專業蠻強、認識的人蠻多,介紹禧通進來說這個是很 好的項目。伊當時的判斷是王寶葒跟政商界很熟,又自己 作老闆,跟一些企業的老闆很熟,伊認為王寶葒是屬於上 流社會的人,當時說王寶葒跟竹科電子業老闆很熟,王寶 葒講出來的人伊不一定認識,但是那些公司都還蠻大,公 司名稱伊記不起來,但是伊認為那些人都是很有錢的人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76頁反面至第82頁),是由上開證詞合 併對照以觀,可知其中存有諸多疑點,即若證人周政寬真 欲出售唐鋒公司股票購買禧通公司股票,在其自身前已有 多次自行委託營業員下單之情形下,為何證人不自行下單 ,卻要委託另案被告王寶葒替其下單?且證人與另案被告 王寶葒僅認識兩天,信任基礎理應遠遠不足,證人亦提不 出何種具體情事以說明為何其如此信賴另案被告王寶葒,
衡諸常情,豈會貿然全權委託另案被告王寶葒替其下單, 更負責處理其賣得之高額全部股款之理?而證人周政寬所 提出之在大陸工作怕網路斷線、無暇打電話等由,亦非實 務上不能克服之問題,且縱證人周政寬確有委託另案被告 王寶葒賣出唐鋒公司股票以購買禧通公司之股票,但既然 係委託賣股票而已,為何要將多達2,005張之唐鋒股票特 地轉至新開設之證券帳戶內?且為何賣出之張數、價格亦 須要全部委由另案被告王寶葒決定?並為何證人須將新開 設之帳戶之全部資料均交由另案被告王寶葒掌控,且無談 妥任何監控機制?上情在在不合理,另證人周政寬既清楚 知悉當時購買禧通公司股票之金額僅需2千多萬,更明白 當時其帳戶內之2千多張唐鋒公司股票市值已接近2億元, 卻仍任由另案被告王寶葒全數賣出其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 票,並未加以管控數量外,更任由另案被告王寶葒以現金 方式提領賣出股票之股款,而不加以聞問,實屬有疑?且 縱使確實要去購買禧通公司之股票,又為何必須要以提領 現金之方式為之?又依據證人周政寬當時之經驗、智識, 豈會任由凱基證券、渣打銀行之人員於其完成開戶手續後 ,無由地將其帳戶存摺等帳戶相關重要資料一併攜走,交 與另案被告王寶葒?此等情事,仍均屬不合理,故實難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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