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3年度,18號
TPHM,103,金上重訴,18,20150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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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之獲利數據,被告主觀上並無散布不實消息之意圖,99 年8月3日之記者會亦非被告所召開。從而,被告並未同意炒 股協議,亦無操縱股價、散布不實消息之主觀意圖,不得以 王寶葒之證言作為不利周武賢之唯一證據;退萬步言,縱認 定被告周武賢確有參與共同炒股,本案犯罪所得亦未達新臺 幣1億元;唐鋒公司確有成立光電部門,無藉以作為影響股 價的題材,被告並藉由申讓股票對市場表態「公司不認同斯 時的唐鋒股價」,且於唐鋒公司曾多次發佈重大消息澄清關 於唐鋒公司獲利能力之利多消息;99年8月3日記者會被告主 觀上認為並非唐鋒公司之記者會,且被告係因誤信蔡岱均之 說詞,遭說服於記者會新聞稿加入EPS云云。二、經查:
(一)被告周武賢於民國92年4月間起至102年6月間止,擔任股 票上櫃公司唐鋒公司之董事長。唐鋒公司股價於99年7、 8月間,自99年7月1日之收盤價即每股39.25元,上漲至 99年8月27日之收盤價即每股238.5元,漲幅達465.61%, 振幅達617.2%,日均量達1,347仟股,較前1個月之日均 量260仟股增加518.08%,遠高於大盤指數之漲幅5.88% ,其中99年7月2、5、6、7、8、9、12、13、14、15、16 、19、20、21、22日;8月2、3、4、5、6、9、18、19、2 0、23、24、25日均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而99年7月8、15、22日;8月6 、24、25日均達處置作業標準。另案被告張世傑有委請臺 北網路有限公司架設588網站,並發行588週刊,自99年7 月2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在上開網站及上開週刊上散布有 關唐鋒公司之利多消息。如附表1編號1號至3號、26號、3 0號至34號所示陳慶煌、李志美蔡珮珊、羅崇仁、吳昕 儒、張明忠林珈羽及高朝杰、林政德等投資人進場下單 買進唐鋒公司股票。唐鋒公司與威炫公司、禧通公司曾於 99年7月27日就所洽談之禧通公司生產850NM VCSEL安裝在 威炫公司生產之監視器及相關銷售合作事宜簽訂銷售授權 書。於99年8月3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召開之記者會中,有將 載有「99年9月唐鋒公司將推出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 權850NM面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等產品,法人預估唐鋒 公司每股盈餘(EPS) 7-8元」等內容之新聞稿定稿分送與 到場之記者。被告周武賢於99年7月26日,自其子周正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匯款1,000萬元至王寶葒渣打國際商業商業銀行湖口分 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櫃買中心於99年8月4 日要求唐鋒公司提出新聞稿定稿資料內所提及「法人預估



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每股盈餘有機 會達七至八元的水準」之佐證資料,但因唐鋒公司所提佐 證資料不足,櫃買中心遂於同年月13日函請唐鋒公司應於 10日內出具經會計師核閱之完整式財務預測,唐鋒公司乃 委託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連淑凌進行財務預 測之查核簽證。雖唐鋒公司曾於99年8月間自結當年度稅 後基本每股盈餘為5.72元、稅前基本每股盈餘為6.89元, 但連淑凌會計師拒絕出具標準式核閱報告,致唐鋒公司因 無法於櫃買中心所定之期限內提出財務預測,而經櫃買中 心以99年8月27日處以唐鋒公司股票自99年8月31日起停止 櫃檯買賣之處分等情,業據被告周武賢所不爭執,並經證 人即另案被告張世傑、證人呂美娟簡麗貞、連淑凌、簡 素珍、施江霖、賴利弘、賴利溫、周正倫、徐勤英、吳敏 、李淑惠、羅崇仁、吳昕儒、張明忠林珈羽分別證述綦 詳,且有588網站文章內容、上傳文章之IP、時間表及IP 位置查詢報表、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頁、唐鋒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報表、損益表、588理財網網頁、588週刊影本、 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報表、聯合知識庫查詢網頁、唐鋒 公司股票之每日行情表、櫃買中心公布注意股票資訊查詢 網頁、唐鋒公司與禧通公司之銷售授權書、禧通公司發票 、出貨單、應收憑單、銀行存款收支憑證、唐鋒公司訂購 單、採購明細、傳票、付款申請單、請購單、出貨單、庫 存物品明細、周政寬於渣打銀行湖口分行帳戶之存摺、櫃 買中心99年8月13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唐鋒公 司於99年12月9日公告之財務預測、扣案由張世傑製作之 日期交易行程表、股票庫存表、扣案之張世傑經營網站資 料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二)本件被告周武賢確有同意與另案被告張世傑王寶葒、蘇 美蓉、劉永暢、曾能聰、陳建霖等共同意圖抬高唐鋒公司 股票之交易價格並造成唐鋒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而 連續於開盤前以漲停價、高於前日收盤價、開盤後以漲停 價、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及 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等行為(證券交易法第151條第1 項第4款、第5款部分):
1、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四款所謂「連續」以高價 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係指於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於 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行為之謂。 又所稱連續,非指行為人每筆委託、成交買賣價格均係為 高價,僅需其多數行為有概括之統一性即為已足,縱行為 人委託買單中或有數筆為正常掛單價格,或有為達成交易



熱絡情形而為之低價掛單,亦不影響其連續高價之行為。 又同條第五款所謂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係指同一人 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基於概括之統一犯意,同時或於接近 之時間內,同時或先後以相同或大致相同之價格為相反方 向之委託賣出或買進,而相互買賣成交之行為。行為人是 否相對成交,自有客觀之交易情形可資判斷,倘買賣成交 結果具有同時或先後之時間序,而於此一時間序內,同時 或先後掛單不斷向上堆高成交量,而買賣雙方形式上雖不 同人,但實際上在同一人身上成交者,即可認定行為人有 相對成交之概括犯意,並不以其須於相同時間以相同價格 掛單買賣為必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 參照)。
2、本件另案被告張世傑、陳建霖、蘇美蓉、劉永暢連續買賣 、連續沖洗唐鋒公司股票之事證:
查另案被告張世傑、陳建霖、蘇美蓉、劉永暢自99年7月2 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之期間內,分別使用如附表1所示渠 等個人之控制證券帳戶,自行及以渠等個人控制之證券帳 戶名義人之名義,連續於開盤前以漲停價、高於前日收盤 價、開盤後以漲停價、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高價委託買進 唐鋒公司股票,及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等方式,經由 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李聖慧、徐文發及丙種墊款金 主下單以抬高唐鋒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及造成唐鋒公司股 票交易活絡之表象,使唐鋒公司股價自99年7月1日之收盤 價即每股39.25元飆漲至99年8月27日即每股238.5元,漲 幅達465.61%,振幅達617.2%,日均量達1,347仟股,較 前一個月之日均量260仟股增加518.08%,遠高於大盤指 數之漲幅5.88%等情,業據證人即另案被告張世傑、李元 宏、邱坤弘、鄧福鈞蔡珮珊、徐文發、李聖慧於偵查中 及原審前案審理中;證人陳慶煌、楊俊興、林麗香、謝明 美、曾潔慧、曾珮梅、許瑞芬、顏文香、劉羿妘(原名劉 月美)、丁踴躍、張怡華、梁高昇、莊麗玉葉耕誦、施 受春、魏國斌、吳敏、李淑惠、黃蔓萱林秉燊、羅崇仁 、吳昕儒、張明忠林珈羽、李美慧、林冠華、蔡榮燊、 張婉柔、鄒靜茹、曾國洲、連淑凌、吳敏、高朝杰、林政 德於偵查中;證人楊積勇、柯誼庭、白濱綺、曾潔慧、林 麗香、黃三郎、黃錦慧、江慶財、伍治強、簡麗貞、楊文 炳、莊麗玉、鄭百利、林冠華、吳宛株、呂美娟陳志超 、陳懿苓、蕭惠齡於原審前案審理中,分別證述綦詳,並 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8月19日疑似洗錢交易報告、對 帳單、大額現金交易登記表、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報表



、唐鋒公司股票之每日行情表、櫃買中心公布注意股票資 訊查詢網頁、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剪報影本、等價投資人 委託書、唐鋒公司與禧通公司之銷售授權書、鼎富證券總 公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扣案由張世傑製作 之日期交易行程表、股票庫存表、扣案之江慶財具名之「 唐鋒研究報告」、扣案之被告張世傑筆記本、扣案之唐鋒 記者會資料、扣案之庫存明細、扣案之莊麗玉傳真資料、 扣案之白濱綺客戶資料、扣案之張世傑經營網站資料、扣 案之588週刊、扣案之吳敏傳真資料、曾潔慧接受林金鵬 委託墊款製作之入出金表、曾潔慧國泰世華世貿分行存摺 、國泰世華銀行99年4月8日洗錢報告及附件、周正倫中國 信託銀行松山分行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扣案楊文炳統一 證存摺、楊文炳國泰世華北三重分行之存摺、唐鋒公司股 票資料、大額存款資料(張世傑部分人員)、全國金融機 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王寶葒部分)、大額通貨 交易複式查詢報表(曾能聰、曾林明蓮)、黃錦慧部分提 供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黃錦慧99年7月16日 傳真資料、0000000000號(張世傑手機)之手機檔案內容 報告、林鄭三妹裝設在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電話 號碼一覽表及張世傑申辦行動電話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 北市調查處100年2月1日檢送相關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 錄及光碟4片、100年4月7日、同年8月12日、同年月25日 、同年9月8日、同年月23日函覆資料、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6月8日檢送王寶葒等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等資料、櫃 買中心100年2月16日、同年4月26日、同年6月16日、同年 9月8日、同年月30日函覆資料、光碟、承辦人傳真補提資 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12日檢送法務部調 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0年3月10日附件光碟一片、證人楊積 勇庭呈以鉛筆註記之隨傳票寄送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及 結算資料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2日、 同年4月8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 年6月3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8日、同年 月7月4日、同年月5日、同年8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 月29日、同年月30日函覆資料、KGI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100年3月29日、同年4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8 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9日、同年5月19日、同年6月10 日、同年月14日、同年7月6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 、同年8月31日、同年9月1日、同年月5日函覆資料、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0年9月2日函覆資料、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新社分公司100年4



月13日、同年8月29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松南分公司100年5月11日、同年9月19日函覆資料、國票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5日、同年月20日、同年 月21日、同年7月13日函覆資料及承辦人員傳真補充資料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100年4月14日、 同年9月2日函覆資料、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2日、同年月13日、同年 月28日、同年7月8日函覆資料、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4月13日函覆資料、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 15日、同年7月14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 、富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8日、同年8月29日函覆 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100年4月18日、 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 月7日、同年月12日、同年8月26日函覆資料、亞東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4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竹北分公100年4月12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承德分公司100年4月19日、同年7月15日、同年9月7日 函覆資料、致和證券南京分公司100年4月14日、同年8月 28日函覆資料、KGI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100 年8月30日函覆資料、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2 日、同年8月26日函覆資料、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8月26日函覆資料、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仁愛 分公司100年4月12日、同年8月29日函覆資料、永豐金證 券中正分公司100年4月12日、同年7月6日、同年8月26日 函覆資料、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3日、同年 8月30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31日 、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 30日函覆資料、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3日 、同年8月30日函覆資料、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8月31日、同年9月2日函覆資料、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100年4月19日、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國票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20日、9月1日函覆資料、寶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5日、同年5月9日、同年8月3日、 同年9月2日、同年月5日函覆資料、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100年4月26日、同年9月7日函覆資料、元富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同年8月29日函覆資料、日盛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8日、同年9月7日函覆資料、大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1日、同年8月30日函覆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3日、同 年6月15日、同年7月8日、同年8月29日、同年9月6日函覆



資料、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9月23日函覆資料、致 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0年4月11日函覆資料、 元大證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100年4月11日函覆 資料、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1日函覆資料、元 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100年4月12日函覆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100年4月13日函覆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社分行100年7月8日 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行100 年4月8日函覆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臺北分行100年7 月5日、同年8月18日函覆資料、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0年7 月19日、同年8月10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 月31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0年7月 27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4月18日、同年月 21日、同年7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8月4日函覆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濟南路分行100年7月27日函覆資料、臺灣 土地銀行仁愛分行100年8月12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 西門簡易型分行100年8月17日、同年9月23日函覆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蘆洲分行100年9月2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 銀行北三重分行100年9月21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分行100年4月14日函覆資料、渣打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分行100年4月14日函覆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100年4月18日 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100 年4月15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月14日函覆資料及承辦人員傳真補提資料、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行100年4月28日函覆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100年7月25日、同年8月11日 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士林分行100年8月25日、同 年9月27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6 日、同年9月23日函覆資料、KGI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 0年8月31日函覆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 行100年8月31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100年3月13日函覆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 分行100年4月12日、同年7月19日、同年8月23日函覆資料 及承辦人補提資料、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年7月4日函 覆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12日函覆資 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0年9月9日函覆資 料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 3、被告周武賢與另案被告張世傑、蘇美蓉、王寶葒等對於本 件連續買賣、連續沖洗唐鋒公司股票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



行為,具有行為分擔與犯意聯絡:
(1)被告周武賢確有於99年7月10日同意炒股協議: ①依證人即另案被告王寶葒:於99年9月9日偵查中證稱: 伊到深圳的唐鋒公司去,蘇美蓉之前有問伊是不是認識唐 鋒公司,伊說已經有買唐鋒公司的股票,蘇美蓉說這家公 司不錯,想要炒作唐鋒股票,就叫伊去跟唐鋒周武賢要一 些唐鋒的股票籌碼來炒作,伊是在深圳有提出一張文件跟 周武賢談炒作唐鋒股票,周武賢一開始不答應,後來周武 賢說要考慮看看,最後周武賢說用周正寬的帳戶的唐鋒股 票交給蘇美蓉去賣,但事實上股票還是由伊賣。股款是蘇 美蓉打電話給伊,說要提出來領給蘇美蓉的先生劉永暢。 扣案藍色隨身碟有一個newairlux.doc的檔案,是伊拿來 說服周武賢提供股票給有能力的人,也就是蘇美蓉炒作, 內容是伊自己打的。伊會把周政寬帳戶的錢提領出來是跟 蘇美蓉談好的遊戲規則,即把賣的股票獲利的部分一半提 領給蘇美蓉。周政寬帳戶買賣唐鋒股票是伊在操作,周政 寬的帳戶只有賣股票,沒有買股票,伊是接受蘇美蓉的指 示賣股票。是他們周家人告訴伊要周正寬開戶,開戶後就 匯了2,000多張的股票進來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他字第7996號影卷二第243頁至第248頁);並 於99年11月3日偵查中證稱:伊於今年(即99年)6月底跟 周武賢談炒作唐峰公司股票的事,伊去唐鋒公司的深圳工 廠,因為周武賢在那裡沒有回來,周武賢常年都在那裡, 回來次數不多。當時在深圳談的時候,有周武賢及他的哥 哥周文洪、曾能聰在場。伊有做一份表格說服周武賢,這 是蘇美蓉告訴伊的資訊,當時在調查局搜索時,伊有提供 ,且伊告訴周武賢說他們公司的股票長年沒有上漲,對股 東不好交待。當時伊說服周武賢的時候,其中的一個條件 就是要開記者會,記者會的時間是蘇美容決定的,伊再通 知周武賢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21268號影卷二第61頁至第63頁);又於99年12月23日偵 查中證稱:是在今年(即99年)6月底跟蘇美蓉說好,要 炒作唐鋒公司的股票。伊說伊有投資唐鋒公司,蘇美蓉說 唐鋒公司的股本小,業績不錯,蘇美蓉要伊去跟周武賢談 。伊在臺灣只認識周武賢,到大陸有找周武賢的哥哥(即 周文洪)一起喝茶,曾能聰當時也有在場。伊向周武賢提 此合作股票之事時,是伊要回臺灣的前一天,伊有表達蘇 美蓉的意思給他們3位聽,他們3位都沒有表示意見,說事 後再給伊答案,曾能聰及周文洪都只有笑笑而已。伊的佣 金原先蘇美蓉是要伊向周武賢提,要從周武賢獲利拿百分



之5的佣金,後來蘇美蓉又變更,說不跟周武賢要了,蘇 美蓉會提撥每張2,500元的佣金給伊。33.5元是蘇美蓉跟 她的老板談的基礎價,扣掉28.5元是伊原先向周武賢談的 基礎價之後一共是5元,蘇美蓉分伊一半,伊就告訴周武 賢不需要付百分之5的佣金,後來蘇美蓉拿了獲利後,伊 跟蘇美蓉要每張2,500元的佣金,蘇美蓉說等事情結束後 ,再算給伊,所以伊都沒有拿到任何獲利。周武賢在伊回 臺灣後的沒幾天,大約是7月初,告訴伊可以跟朋友借些 股票來出。伊知道曾能聰有借周武賢410張股賣等語(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三第 134頁至第138頁),更於原審前案審理中結證稱:伊與蘇 美蓉是朋友,於99年6月間,蘇美蓉問伊什麼股票,伊表 示買了唐鋒公司股票,蘇美蓉就問唐鋒公司有什麼利多, 伊即將唐鋒公司股東會已經完畢,99年7月要配息1.9元, 當時唐鋒公司股價在25元到28元間,換算殖利率百分之7 點多,且伊曾與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談過,周武賢說想 要轉型,剛好伊認識禧通公司,即介紹周武賢與禧通公司 老闆認識等利多消息分享給蘇美蓉,蘇美蓉一看唐鋒公司 股本很小只有4億多元,就跟伊商量是否可找老闆談合作 炒作的事,伊表示不知道要如何炒作,蘇美蓉就跟伊說如 何如何,伊就把蘇美蓉的想法用一張Α四紙寫下來(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一第167 頁之內容),想要去說服周武賢拿出一成股本約4,800仟 股股票給市場派即蘇美蓉等人去炒作,伊並於99年6月25 日前往深圳,於同年6月27日下午接近傍晚跟周武賢談這 個事情,周武賢有召集股東周文洪、曾能聰曾能聰出現 時間大約幾十分鐘),伊即向周武賢說明炒作事宜,周武 賢當場是私下告知所持有股票不能賣,要賣需要申報,會 想辦法去調籌碼來賣,會盡量調,但可能借不到這麼多, 還說要等股東做會後討論後再告知伊。伊感覺這是周武賢 拒絕的手法,故伊告知蘇美蓉說沒有說服成功,蘇美蓉說 有溝通協調就好,會處理其他事務。後來伊於99年7月10 日在珠海旅遊時,接到周武賢電話表明答應之意,周武賢 說會借出一些股票讓伊提供給蘇美蓉去販售,周武賢並提 到說等伊回國之後,就可以先打電話給曾能聰,伊於同年 7月13日回國,並致電蘇美蓉說周武賢有答應可以賣股票 ,並叫伊打給曾能聰,同年7月14日早上蘇美蓉打電話給 伊說要賣出曾能聰那邊25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伊即致電 曾能聰說要掛出250仟股股票,曾能聰說知道了,而當時 每天都漲停板,所以掛的價格只有一個價格。唐鋒公司開



記者會是當初蘇美蓉要伊去深圳談判時就有的計畫,是炒 股協議的一部份,在6月27日(實際簽約日應為99年7月27 日,王寶葒具結作證時口誤)跟禧通公司簽好合作議案時 ,禧通公司本來就想要開記者會,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 就說反正要開記者會,有人會出記者會的錢,就要伊通知 蘇美蓉來召開記者會,但因唐鋒公司沒有召開過記者會, 所以才會由蘇美蓉召開記者會會前會來說明隔日記者會注 意事項。記者會開完後,周武賢告知櫃買中心要求說明是 什麼法人預估報告如何處理,伊即致電蘇美蓉,蘇美蓉表 示會處理,蘇美蓉即將江慶財研究報告給伊,伊即將報告 轉傳呂美娟,後來呂美娟有回傳說資料不合理,伊復轉告 蘇美蓉,蘇美蓉又傳另一份資料給伊,伊趕快轉給呂美娟 去應付櫃買中心。伊於99年8月18日至8月23日有到深圳唐 鋒公司向周武賢報告提領款項及販賣股票之數字,當時周 武賢即告知背後作手是張世傑,因為剛好那期588週刊寫 周武賢救濟很多失學小朋友,在大陸做了很多好事,說周 武賢是大善人,所以大家都開始叫周武賢大善人,周武賢 覺得被揶揄了,周武賢認為只要走漏一點消息,588馬上 知道,而588週刊就是張世傑,所以就懷疑老闆是張世傑 ,此外,有一次在588網站上刊登消息,周武賢說不要再 亂登了,因為會讓唐鋒公司很困擾,唐鋒公司小姐哭得很 嚴重,曾能聰有向伊抱怨這些事情,伊跟蘇美蓉講了,蘇 美蓉去反應後,588網站在20分鐘之內就撤掉報導。當時 在深圳與周武賢談炒股事宜時,是說與公司方結算基準是 每股28.5元,分配比例為百分之45是公司方、百分之15是 經理人、百分之5是操作團隊、百分之35是操盤手,周武 賢對於要給伊即操作團隊百分之5太多,要伊去向蘇美蓉 要,後來伊與蘇美蓉有將結算基準價從每股28.5元調到每 股33.5元,每股28.5元到每股33.5元之價差由伊與蘇美蓉 分一半等語綦詳(見原審前案卷六第22頁背面至第38頁、 第250頁;原審前案卷七第58頁);復於本院103年7月2日 證稱:第21268號偵卷一第167頁之文件是伊去大陸之前在 99年6月24日做好的,去大陸後有修改一點內容,伊於99 年6月25-28日去大陸。伊把蘇美蓉之前告訴伊的意思綜合 起來,作成這份文件,要拿去說服公司派,伊本身也不懂 炒股,是蘇美蓉告訴伊狀況,是什麼樣的模式,包括要求 大股東不能出貨、要召開記者會等,伊按照蘇美蓉的意思 用自己的文字簡潔陳述出來,用一張A4的紙呈現出來給公 司派看。上開文件中a、b、c、d、e等項,都是唐鋒公司 可以對外說明基本面的優勢,如果唐鋒公司宣布這些優勢



後,炒手可能對某些事件放大而去贏得市場認同,在消息 沒有公布或炒作之前,伊不知道哪幾項消息跟炒股有關; 這5項內容有些是公司派、周武賢告知的;...股票上漲有 基本面、技術面、籌碼面、消息面的優勢,上述5項是屬 於基本面;伊在3、4月認識周武賢,他表示第一季、第二 季賺的錢夠多,伊就買了相當股票,伊把市面上可能幫助 唐鋒公司的消息都告知周武賢,至於要不要作為利多消息 發佈,是由唐鋒公司決定。...(上開文件所載)籌碼面 股票流通數,扣除零股在外流通約5000張,未來釋股約14 000張,第一波5000+2000不著痕跡等字,這是蘇美蓉要求 的,他們說炒作股票時,都會要求公司資本額一成的股票 張數當作酬庸的媒介,唐鋒的資本額是4億8千萬元,合計 會有4萬8千張股票,他必須提出4千8百張股票在市場派炒 作過程中賣出,所得利差跟公司派對分。蘇美蓉只說這是 資本額比較小的公司,籌碼流通面很小,應該很容易炒作 ,要我去說服唐鋒公司。...伊到大陸去說服唐鋒公司董 事長周武賢炒股,當時在場的人有周武賢周武賢的哥哥 周文洪、獨立董事曾能聰與伊4人,周武賢基本上是不願 意,他覺得會傷害到小股民,伊回臺灣後把談判沒有成功 、不盡圓滿的結果告訴蘇美蓉,蘇美蓉說他們出貨不會出 給散戶,會出給基金公司,伊在7月9-13日帶家人去珠海 玩,在途中接到董事長電話說可以借出股票,伊個人猜測 應該是伊出國期間蘇美蓉有派其他說客或怎麼跟董事長聯 繫伊不清楚,伊不是直接利害關係人,伊算中人或是橋樑 或是說客,在珠海玩時,周武賢有跟伊聯繫,周武賢說他 手上沒有這麼多股票,必須跟其他人商借,同意伊等在某 一個戶頭賣,周武賢要伊回來後就跟曾能聰聯繫,曾能聰 那邊有股票可以商借500張讓伊等賣出,周武賢說他沒有4 800張可以賣出,身為大股東跟董事長一天只能賣9張,超 過9張要申報,他必須想辦法借股票來賣;周武賢對於分 紅比例不滿意,他覺得伊等獅子大開口要分這麼多的紅利 ,最後結果伊不知道,伊是被(周武賢)告知可以商借的 ,伊提出的內容就是那張表格,那天在遊覽車接到周武賢 電話,伊說知道了回去跟曾能聰打電話就好,至於紅利、 酬傭怎麼分配他沒有提,因為伊手上已買了相當多的籌碼 ,伊只在乎手上股票上漲賺資本利得就好,有無酬傭無所 謂,後來證實伊一毛錢也沒有拿到。本來說公司派炒作成 功所得利差的5%要給伊做佣金,伊認為跑這一趟值得, 才犯下這錯誤。...最後炒作協議內容伊不清楚,只有開 始伊去做有一個初稿,炒作之前用28.5來定,後來伊回來



告訴蘇美蓉董事長不同意給5%,伊不知道蘇美蓉後面的作 手是誰,但蘇美蓉說老闆說28.5不行,太低了,後來改成 33.5,這中間5塊錢應該是蘇美蓉私飽中囊,蘇美蓉說沒 關係,他把這5塊錢分一半給伊,但最後也沒有給伊等語 明確(見本院卷二第55頁至第62頁),上開證詞核與其於 另案原審及檢察官偵訊時歷次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 扣案之炒股說明資料(詳後述)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一第167頁),是 證人即另案被告王寶葒之證述顯非憑空杜撰之詞。至證人 即另案被告王寶葒於調查局所述,雖與前揭證詞有不符之 處(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7996號影卷 二第222-234頁),然該次供述其未以證人身份具結,可 信性自較前述證詞為低。再觀諸該調詢過程,王寶葒初始 否認與另案被告蘇美蓉談及炒股協議等事,稱買唐鋒公司 股票僅為一般性投資,然經調查局以扣案之隨身碟內new airlux.doc文件質問,王寶葒才說出蘇美蓉所提之炒股協 議一事,且經調查局人員提示相關金流資料,王寶葒才表 示其所賣出之周政寬名下股票,係公司方提供予作手方炒 作賣出之老股,可見王寶葒初始係為避免自己與他人所涉 之相關違法責任,方推稱買賣唐鋒公司股票為一般投資行 為,嗣經調查局人員提示相關證物,其知難以自圓其說, 方慢慢吐實;再參酌其於原審另案及本院證述之內容,顯 與卷內事證較為相符,足見其嗣後之證述可採,被告周武 賢確有於99年7月10日同意炒股協議,應自該時起共負責 任;被告周武賢雖另以證人王小玉於103年12月10日本院 之證述辯以證人王寶葒之證述不可採云云,惟細繹證人王 小玉所陳關於本案情節經過無非均係聽聞自王寶葒之傳聞 證據,甚且,證人王小玉非旦與被告周武賢熟識並於99年 11月間介紹會計事務所予唐鋒公司(見本院卷四第51頁) ,則其所陳不無偏袒被告周一賢之可能,況其所述又乏其 他證據佐證,自不足為被告周武賢有利之認定,附此說明 。
②另自王寶葒住處扣得之隨身碟中之new airlux.doc之檔案 即扣案之炒股說明資料,其中載明公司面(三不一要)、 基本面(法說會)、技術面(股價K線圖)、籌碼面(股 票流通數)、消息面(舉例說明)、實際操作等五大重點 ;公司面部分揭示「不聯絡操盤手、不申報股票、不知道 為什麼漲跌、要正面心態接受採訪強化公司體質」等;基 本面部分揭示a-e共5點,第1點即強調EPS;籌碼面部分揭 示扣除零股在外流通約5千股,未來釋股約14000張等;消



息面則以3577、3537檔股票舉例說明;實際操作面則揭示 用月線平均價作為操作基準價(6/25為28.5),在日後漲 升過程由操盤手告知在適當價錢要求釋出約定的持股,每 個第二週必須把上週已入帳之金額扣除基準價後按分配比 例以現金方式支付,比例為35%操盤手、45%公司方、15 %基金經理人、5%操作團隊,在漲升過程中,操作團隊 會舉辦法說會、記者招待會及股票財經週刊專題採訪等內 容;觀諸前揭證人王寶葒之證詞,及唐鋒公司嗣後確實召 開記者會、於記者會強調EPS、記者會後有財經記者專訪 、相關報章雜誌有刊出相關內容、588週刊及網站亦刊登 諸多利多內容、被告周武賢、另案被告曾能聰等公司派有 借出股票供王寶葒賣出、賣出股票後確將部分款項透過王 寶葒交給蘇美蓉夫妻等情(詳後述),可見被告周武賢、 另案被告曾能聰王寶葒張世傑、蘇美蓉等人確係依照 上述文件所載之炒股模式進行,即由公司方負責籌措籌碼 ,作手方負責拉抬股價,待股價拉抬後,被告周武賢等公 司方按另案被告蘇美蓉、張世傑等作手方指示售出籌碼, 再由公司方與作手方分配出售籌碼之獲利總額。周武賢當 下雖未立即表示同意,然由其事後電知王寶葒願意配合, 且由王寶葒與另案被告曾能聰聯繫時,曾能聰未加多問即 配合出售股票乙情,當可推知被告周武賢已同意參與炒股 。
③被告辯以原審認99年6月27日另案被告王寶葒已成功說服 被告同意炒股協議,與前案(張世傑等人)判決認定不同 ;且倘依原審上開認定,則雙方即應依炒股協議以28.5元 作為基準價,然王寶葒係與蘇美蓉嗣後將基準價從28.5改 成33.5,則豈有王寶葒、蘇美蓉二人自動墊高基準價而使 自方之獲利降低之理?偵查中搜索亦未發現炒股協議之書 面;又原判決所認定之「炒股合意時間點」,晚於唐鋒公 司股票之起漲點,加之,被告同意炒股之時點距離炒股目 標價(60-70元)僅一個漲停板之差,而與一般合作炒股 之狀況相悖云云,惟原判決第2頁第14-15列「99年6月22 日…王寶葒除說服周武賢同意參與炒作外,並告以合作模 式為…」,細繹其前後文意,係指另案被告王寶葒與蘇紅 蓉之分工而由王寶葒於99年6月22日前往唐鋒公司位於大 陸地區深圳之廠房遊說被告周武賢並告以合作模式以期被 告同意參與炒作,而非認定被告周武賢已於99年6月27日 同意炒股協議。至基準價由28.5元改成33.5元及炒股目標 價為60-70元部分,另案被告王寶葒前案一審曾供述其與 蘇美蓉有將基準價從28.5改成33.5,但其不清楚蘇美蓉有



無與周武賢討論基準價,其之後沒有再跟周武賢討論等語 (見原審前案影卷六第33頁),並於99年9月23日調詢筆 錄供稱炒股目標價為60-70元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一第44頁反面),而王 寶葒為本件市場派即另案被告蘇美蓉、張世傑與公司派即 被告周武賢等間之橋樑,基準價之改定及炒股目標均係王 寶葒與蘇美蓉間之議定或討論,王寶葒並未告知被告,被 告自無從得知上開訊息,即無從就此表示同意抑或反對意 見;倘被告得就上開訊息表示意見,則被告資訊之來源必 為王寶葒以外之人,亦即表示被告曾與王寶葒以外之人就 本案犯行聯繫,而與被告自始所陳否認參與本案犯行顯有 矛盾;又依王寶葒之供述,本案炒股協議主要均以見面洽 談及電話聯絡,唯一之書面僅有王寶葒將蘇美蓉之想法寫 下來之書面即上開自王寶葒住處扣得之隨身碟中之new ai rlux.doc檔案之炒股說明資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影卷一第167頁),是被告同意本 案炒股協議並無簽立任何書面文件,自無所謂炒股協議之 書面。是被告上開所辯均係臨訟砌詞,委無足取。 (2)被告周武賢並有依炒股協議出借股票供王寶葒出售: ①依證人即另案被告王寶葒於原審前案審理中結證稱:於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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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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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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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