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3年度,3號
TPHM,103,金上訴,3,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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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之程序。此時,應認「其他營業外支出擴大為685,658 千元、稅前損失擴大為592,386 千元」而影響財務預測之假 設基礎事實之變動,已於87年10月31日依此方式合法公開, 且併列財務預測之金額及達成率以利比對,為一般投資人可 得取得之資訊。
㈣中纖投資公司、名慶投資公司、大發投資公司、台益投資公 司、磐亞投資公司售出各該公司持有之中纖公司股票,是否 屬於被告甲○○出售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中纖公司之 股票?
⒈查被告甲○○既係中纖公司之董事長,其因有核閱中纖公司 自結報表之權限,而獲悉中纖公司87年第三季稅前損失擴大 為592,386 千元之重大利空消息,依91年2 月6 日修正前證 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其在該消息未公開前 ,自不得賣出中纖公司之股票,否則應依89年7 月19日修正 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處以刑罰。惟本案被告甲○○並 未以自己名義賣出中纖公司股票,乃以中纖投資公司、名慶 投資公司、大發投資公司、台益投資公司、磐亞投資公司名 義賣出如附表所示中纖公司股票。
⒉按91年2 月6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規定 :「第22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於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準 用之」,依同法第22條之2 第3 項規定:「第1 項之人持有 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復參90年6 月2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 :「本法第22條之2 第3 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係 指具備左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 金與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 、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 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承前述,被告甲○○於87年間既 係中纖投資公司、名慶投資公司董事長,又實際掌控大發投 資公司、台益投資公司、磐亞投資公司對於股票之買賣,則 被告甲○○對於各該公司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及處 分權益甚明,應符合前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3 款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之要件。
㈤被告丙○○為被告甲○○之秘書,為甲○○為前開自87年10 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賣出行為,是 否有起訴書所指之內線交易犯意?是否構成內線交易罪? ⒈被告丙○○為被告甲○○之秘書,平日負責聽從甲○○指示 ,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中纖公司辦公大樓盤房 內實際下單,指示營業員買賣股票之事實,業據被告丙○○ 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無訛(詳見原審卷三第138 、



139 、146 、149 至150 、167 頁;第125 至127 頁、第 197 、198 頁;第211 、214 頁筆錄勘驗譯文;本院卷第72 頁反面),此外有下列證據可佐:證人吳秋錦即中國農民銀 行信託部營業員(見93年度核退偵字第23號卷第249 頁)、 李文蓮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託部營業員(見93年度核退偵 字第23號卷第251 頁)、孫美惠即當時新竹綜合證券公司臺 北分公司營業員(見93年度核退偵字第23號卷第251 頁)、 徐良珀即第一銀行信託部營業員(見93年度核退偵字第23號 卷第251 頁)於偵訊時各次所述內容,以及扣押物編號20盤 房手稿及券商聯絡表各1 份(見89年度偵字第14511 號卷一 第191 至201 頁),被告丙○○承認盤房手稿為其製作,另 徵諸被告甲○○簽立之太平洋證券公司之買賣證券委託授權 暨受任承諾證明書,其將名慶投資公司帳戶之買賣事宜委由 被告丙○○處理無訛(見89年度偵字第14511 號卷一第165 頁),再參以臺北市調查處對被告丙○○施以控制問題法、 混合問題法測試,被告丙○○就「中纖股票係其決定賣出與 甲○○無關」,呈情緒波動反應,有89年6 月1 日法務部調 查局(89)陸(三)字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法務部調 查局95年6 月19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測謊過 程參考資料各1 份在卷可考(見臺北市調查處卷二第81頁、 原審卷一第147 至154 頁),據上足徵被告丙○○於本院所 供應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⒉另被告甲○○於警詢、偵訊中已供稱:中纖公司、名慶投資 公司之股票買賣情形都由丙○○負責下單,是我依公司內部 分工,授權丙○○下單買賣股票,○女在收盤後必須向我回 報當日成交情形,名慶公司之投資損益係由我直接負責,丙 ○○僅是員工,在我授權下負責下單的業務(見原審卷三第 215 頁筆錄勘驗譯文、89年度偵字第14511 號卷一第25至26 頁),且依名慶投資公司、台益投資公司、磐亞投資公司、 磐亞公司等在中興證券公司開戶申請書上留存之聯絡電話( 見臺北市調查處卷二第105 、164 、191 、205 頁),分別 登記為中纖公司、磐亞公司所使用,有查詢電話用戶資料通 知單附卷可憑(見89年度他字第670 號卷第112 頁),適可 佐證上開4 家公司買賣股票之下單行為,均由中纖公司或磐 亞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甲○○所掌控,被告甲○○始有權限 指示被告丙○○買賣股票之額度,且被告丙○○事後亦須製 作買賣股數及收盤價格明細表供被告甲○○核閱。 ⒊87年10月21日至同年10月31日間,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出售行 為,不論被告甲○○是否有利用上開重大消息而為賣出,就 被告丙○○而言,因被告甲○○在指示被告丙○○為股份買



賣時,均係以老闆命令秘書之角色地位為之,丙○○只能被 動聽命,充其量僅為工具或手足而已,豈會知悉被告甲○○ 指示其買賣股份時,是否存有其他背後動機或原因,被告丙 ○○縱然知悉系爭重大消息,亦不可能冒然與身為上司之甲 ○○討論各項細節,甚至進而影響甲○○之決定,是被告丙 ○○辯稱其未與被告甲○○共同涉犯內線交易罪嫌,核與一 般經驗法則並無不符之處。
⒋至於被告丙○○自87年11月2 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如附 表所示出售中纖公司股票之行為,因被告丙○○亦係受被告 甲○○指示而為,且交易時間均在上開重大消息於87年10月 31日公開之後,自與91年2 月6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4 項所定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並不相符。 ㈥被告丙○○於87年12月29日賣出其個人持有之中纖股票30千 股,是否因獲悉中纖公司本應調降財務預測之消息故而賣出 ?
⒈被告丙○○係於87年12月29日賣出其個人持有之中纖股票30 千股,係在上開重大消息公開之後,其所為已與內線交易無 涉。
⒉況且,被告丙○○辯稱:其於87年12月29日以10.3元價格賣 出個人持有之中纖股票30張(即3 萬股)之原因,全係為償 還個人向臺灣銀行借貸將於87年12月31日到期之90萬元借款 所致,並非係因得知有何內線訊息等語。經查,被告丙○○ 於87年12月28日,出售股票計有光寶10張、一銀5 張、農銀 5 張、台企銀30張,扣除相關稅費後,得款計42萬4322元, 嗣於同年12月29日,出售中纖股票30張,扣除相關稅費後, 得款7 萬72元,此有被告丙○○之客戶交易明細表及太平洋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附卷可稽 (見89年度偵字第14511 號卷一第218 頁、第452 至453 頁 ),被告丙○○嗣於87年12月31日,確曾匯款90萬元至臺灣 銀行,則有被告丙○○之存摺影本在卷足憑(見89年度偵字 第14511 號卷一第450 頁),可見被告丙○○此部分辯解應 非子虛,其確於87年12月31日有資金之需求,始先行出售名 下部分公司含中纖公司股票,於股票陸續於交易後第3 日交 割得款後,再連同其他款項,統一予以匯款至臺灣銀行。況 且,被告丙○○嗣後於88年2 月6 日,亦曾以7.35元價格再 賣出其個人持有之中纖公司股票5 張,至同年2 月10日止, 其持有之中纖公司股票餘額尚有284,672 股(即284.672 張 )之多,此有被告丙○○之客戶交易明細表、證券戶存摺中 顯示之股票餘額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見89年度偵字第14511 號卷一第218 頁、第451 頁),果若被告丙○○欲從事內線



交易,當係立即以較高價格出脫手中持股,豈會僅賣出手中 持股314 餘張中之極小部分即30張而已,而留下大多數之中 纖股票,任由大部分股票蒙受股價下跌之損失,此更足以證 明被告丙○○確係為償還該次臺灣銀行借款而出售30張中纖 股票無訛,其所為應與內線交易無關。
㈦至於被告甲○○為Brilliant Star Ltd. 之負責人,對於簽 約、解約、結算等事宜,具有最高決定權,被告甲○○於87 年12月8 日決定提前解除Brilliant Star Ltd. 與加拿大帝 國銀行間之Equity Swap 契約,使加拿大帝國銀行賣出中纖 公司股票20,184千股之事實,業據原判決列舉事證詳為認定 (見原判決第24至28頁)。姑不論被告甲○○此部分所為是 否涉及不法,因綜觀全卷,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丙○○就此部 分與甲○○有何犯意聯絡,故被告丙○○與被告甲○○此部 分行為實不相關。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係以:⒈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 號、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判決等揭實務見解可知,內 線交易犯罪之重點是在行為人知悉消息與否,而非所知悉之 消息已經確定成真,只要內部人於「獲悉有『在於某特定時 間內勢必成為事實』,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 該消息公開前,為買賣股票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不須待 此訊息在某特定時點成立或確定為事實後,方認內部人始有 知悉之可能性。被告甲○○既為企業經營者,其應知悉公司 1 年內遠景及1 年內整體經濟狀況,就「財測更新變動」此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論,其對是否會發生財測更新變 動事實之消息,應處於可確知之狀態;是以甲○○於87年10 月中旬,即知悉此足以影響中纖公司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 中纖公司將有再調降財測之可能,其遂指示被告丙○○於同 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大量賣出中纖公司股票, 其於該短短2 月餘之期間內,所賣出股票即佔同年1 月至同 年10月20日所賣股數之33.804%,顯不合常理。原審未思及 此,率以被告交易情況正當,而未慮及被告二人大量出脫持 股之情,容有誤會。被告二人於出脫中纖公司股票後,始於 同年12月29日,將調降財測案提請公司董事會承認,翌(30 )日下午2 時35分於股市觀測站公告第二次調降財務預測, 益徵被告甲○○於上開重大消息未公開前,急欲脫手中纖公 司股票甚明。⒉另中纖公司雖於87年10月31日公告第三季資 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揭露「第三季稅前損失達592,386 千元」 ,然此資訊僅能表徵第三季營運虧損情形,並無法具體說明 公司之整體營運狀況;再者,投資人對於中纖公司財務預測 所依據之基本假設變動原因亦未必可由上開資訊得知,其可



供投資人判斷之資訊,自非充足,又何能據此做出理性判斷 ?⒊被告丙○○既為被告甲○○之秘書,其對於上開重大消 息,自有因職務上獲悉或自被告甲○○受領上開重大消息之 可能,其為內部人自屬無疑。經查:
㈠按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季報,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 項規 定,本應於第三季終了後1 個月內公告,此時,季報結算損 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差異,即可在公告之季報中呈現,供投 資人知悉。此與上訴意旨所引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判 決所指「出貨量連續落後預估出貨量比例達56%」等財務預 測假設基礎事實之變動,難以為投資人所知悉,意義顯有不 同,應予區別,上訴意旨就此所指:中纖公司於87年10月31 日公告第三季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無法具體說明公司之 整體營運狀況、投資人對於中纖公司財務預測所依據之基本 假設變動原因亦未必可由上開資訊得知,無法據此做出理性 判斷云云,容有誤會。
㈡上訴意旨另認:被告甲○○就「財測更新變動」此重大影響 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論,其對是否會發生財測更新變動事實之 消息,應處於可確知之狀態,其於87年10月中旬,即知悉此 重大消息,中纖公司將有再調降財測之可能,遂指示被告丙 ○○於同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於股市觀測站公告 第二次調降財務預測,公開重大消息之日止,大量賣出中纖 公司股票云云。惟查:
⒈財務預測必須更新之意義在於,特定假設基礎事實之變動難 為一般投資人所知悉,例如「所得稅利益得否認列盈餘」、 「出貨量連續落後預估出貨量比例」等是,此等事由不在公 司財務報表中揭露,故賴於更新財務預測之更新。但本件重 大影響股價之消息,係指中纖公司第三季自行結算之損益變 動狀況,單純損益變動之數據,於公司按季公告之損益表即 可得知,與前述上訴意旨所引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判 決犯罪事實,係於8 月底發現「出貨量連續落後預估出貨量 比例」之變動,不及於財務報表中揭露者,顯不相同。此由 91年11月14日廢止前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 施要點第20點就季報之損益變動情形,另規定「已公開財務 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 當季止差異達20%以上者,於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說明未 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並洽請會計師就未更新依據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後一併申報到會」,可見單純季報損益數據之變動, 不涉及其他不在財務報表中揭露之事實,既按季於損益表中 揭露,則財務預測更新與否,已非必要,公司仍可說明依據 並請會計師出具合理意見,加以申報即可。




⒉本案重大消息為「其他營業外支出擴大為685,658 千元、稅 前損失擴大為592,386 千元」而影響財務預測之假設基礎事 實,此重大消息已於87年10月31日合法公開,中纖公司並於 87年10月31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暫不予調降 財務預測,於法並無不合,均如前述,準此,自無從以檢察 官所引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意旨,認被告 甲○○於87年10月中旬已知悉此足以影響中纖公司股票價格 之重大消息,即遽認之後中纖公司確定必再調降財測,進而 推論於甲○○於知悉時即為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該日之後 所為之出售股票行為涉及內線交易,此部分上訴理由亦無可 憑採。
㈢至於檢察官上訴認被告丙○○為被告甲○○之秘書,其對於 上開重大消息,自有因職務上獲悉或自被告甲○○受領上開 重大消息之可能,其為內部人乙節,縱非全然無據,然被告 丙○○於87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為附表所示之 股份出賣時,均係以秘書身分聽令於老闆甲○○之指示,充 其量僅為甲○○之工具或手足,其與甲○○之間並無犯意聯 絡,而上開期間內,中纖公司股票交易量有無異常不合理之 情形,亦與被告丙○○無涉。另被告丙○○於87年12月29日 賣出其個人持有之中纖股票30千股,係在重大消息公開後所 為,亦與其是否為內部人無關;此部分上訴理由亦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丙○○之認定。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不足認定 被告丙○○涉有此起訴書所指犯行,此據本院列舉事證,逐 一指駁說明如前,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未進一步提出新事 證,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丙○○有罪之心證,檢察官上訴 意旨所示各節,係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職權之 適法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而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 丙○○無罪部分不當,尚非可採,是核被告丙○○所為,即 與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不得以該罪責 相繩。
六、原審同上見解,因認被告丙○○被訴內線交易之犯行,與違 反91年2 月6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89年7 月 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明顯 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丙○○涉有 公訴人所指犯行,依法為無罪之諭知,並於判決敘明理由及 所憑之證據,所執理由與本院所認定者雖有不同,然結論並 無二致。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丙○○無罪部分不 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 │ 各 公 司 買 賣 中 纖 公 司 股 票 張 數 │ 中纖公司股票價格 │
│ │ (千股)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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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 中纖投資公司 │ 名慶投資公司 │ 大發投資公司 │ 台益投資公司 │ 磐亞投資公司 │ │ │ │
├────┼───┬───┼───┬───┼───┬───┼───┬───┼───┬───┤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
│ 87年 │ 買 │ 賣 │ 買 │ 賣 │ 買 │ 賣 │ 買 │ 賣 │ 買 │ 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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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合計 │ │ │ │ 3000│ 900│ │ 5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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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合計 │ │ │ │ 116│ 667│ 1567│ │ 500│ │ │ │
├────┼───┼───┼───┼───┼───┼───┼───┼───┼───┼───┤ │
│3月合計 │ │ 1500│ │ 12232│ │ │ │ │ │ │ │
├────┼───┼───┼───┼───┼───┼───┼───┼───┼───┼───┤ │
│4月合計 │ │ │ │ 1100│ 7608│ 11171│ │ │ 1398│ 1398│ │
├────┼───┼───┼───┼───┼───┼───┼───┼───┼───┼───┤ │
│5月合計 │ │ │ 5000│ 13593│ │ 2834│ │ 784│ 1524│ 4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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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合計 │ │ 3248│ │ 1307│ │ 3198│ │ 487│ │ 3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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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合計 │ │ 13761│ 340 │ 1949│ 13813│ 9859│ │ 2013│ 700│ 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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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合計 │ │ 1998│ │ 998│ │ 602│ │ │ │ 15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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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合計 │ │ 11609│ │ 8786│ │ 2400│ │ 32│ │ 435│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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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 至│ │ 10792│ │ │ │ 21116│ │ │ │ 6162│ │
│20日合計│ │ │ │ │ │ │ │ │ │ │ │
╞════╪═══╪═══╪═══╪═══╪═══╪═══╪═══╪═══╪═══╪═══╪═══╤═══╤═══╡ │10月21日│ │ │ │ │ │ │ │ │ │ 1072│ 15.3│ 15.6│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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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 │ 1658│ │ │ │ │ │ 300│ │ 1900│ 15.7│ 16.2│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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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 │ 450│ │ │ │ │ │ │ │ 180│ 15.9│ 15.9│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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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 │ │ │ │ │ │ │ │ │ 15.7│ 15.7│ 15.4│
├────┼───┼───┼───┼───┼───┼───┼───┼───┼───┼───┼───┼───┼───┤
│10月27日│ │ 172│ │ │ │ │ │ │ │ │ 15.4│ 15.4│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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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 101│ │ │ │ │ │ │ │ │ 15.1│ 15.2│ 14.9│
├────┼───┼───┼───┼───┼───┼───┼───┼───┼───┼───┼───┼───┼───┤
│10月29日│ │ 689│ │ │ │ │ │ │ │ │ 15│ 15.2│ 15│
├────┼───┼───┼───┼───┼───┼───┼───┼───┼───┼───┼───┼───┼───┤
│10月30日│ │ 473│ │ │ │ │ │ │ │ │ 15.3│ 15.3│ 15│
├────┼───┼───┼───┼───┼───┼───┼───┼───┼───┼───┼───┼───┼───┤
│10月31日│ │ │ │ │ │ │ │ │ │ 350│ 15.2│ 15.3│ 15│
╞════╪═══╪═══╪═══╪═══╪═══╪═══╪═══╪═══╪═══╪═══╪═══╧═══╧═══╡│10月21日│ │ 3543│ │ │ │ │ │ 300│ │ 3502│ │
│至31日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 │ │
╞════╪═══╪═══╪═══╪═══╪═══╪═══╪═══╪═══╪═══╪═══╪═══╤═══╤═══╡│11月2 日│ │ 713│ │ │ │ │ │ │ │ │ 15.2│ 15.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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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 日│ │ 430│ │ │ │ │ │ │ │ 490│ 14.4│ 14.4│ 13.8│
├────┼───┼───┼───┼───┼───┼───┼───┼───┼───┼───┼───┼───┼───┤
│11月4 日│ │ 538│ │ │ │ │ │ │ │ 668│ 13.8│ 14.2│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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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 日│ │ 30│ │ │ │ │ │ │ │ │ 13.85│ 14│ 13.3│
├────┼───┼───┼───┼───┼───┼───┼───┼───┼───┼───┼───┼───┼───┤
│11月6 日│ │ │ │ │ │ │ │ │ │ │ 13.2│ 13.2│ 12.7│
├────┼───┼───┼───┼───┼───┼───┼───┼───┼───┼───┼───┼───┼───┤
│11月7 日│ │ │ │ │ │ │ │ │ │ │ 12.7│ 13│ 12.7│
├────┼───┼───┼───┼───┼───┼───┼───┼───┼───┼───┼───┼───┼───┤
│11月9 日│ │ │ │ │ │ │ │ │ │ │ 12.8│ 13.2│ 12.75│
├────┼───┼───┼───┼───┼───┼───┼───┼───┼───┼───┼───┼───┼───┤
│11月10日│ │ │ │ │ │ │ │ │ │ 116│ 13.2│ 13.2│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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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 │ │ │ │ 2096│ │ │ │ │ │ 12.5│ 12.6│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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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 │ │ │ │ │ │ │ │ │ │ 12.5│ 12.75│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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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 │ 998│ │ │ │ │ │ │ │ │ 12.45│ 13.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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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 │ │ │ │ │ │ │ │ │ 469│ 13.4│ 13.5│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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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 │ 600│ │ │ │ │ │ │ │ │ 13.1│ 13.5│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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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 │ 998│ │ │ │ │ │ │ │ 567│ 13.6│ 13.8│ 13.5│
├────┼───┼───┼───┼───┼───┼───┼───┼───┼───┼───┼───┼───┼───┤
│11月20日│ │ 484│ │ │ │ │ │ │ │ │ 13.9│ 13.9│ 13.5│
├────┼───┼───┼───┼───┼───┼───┼───┼───┼───┼───┼───┼───┼───┤
│11月21日│ │ 711│ │ │ │ │ │ 17│ │ │ 13.8│ 13.8│ 13.5│
├────┼───┼───┼───┼───┼───┼───┼───┼───┼───┼───┼───┼───┼───┤
│11月23日│ │ 600│ │ │ │ │ │ │ │ │ 13.5│ 13.7│ 13.4│
├────┼───┼───┼───┼───┼───┼───┼───┼───┼───┼───┼───┼───┼───┤
│11月24日│ │ 1750│ │ │ │ │ │ │ │ │ 13.8│ 14.25│ 13.5│
├────┼───┼───┼───┼───┼───┼───┼───┼───┼───┼───┼───┼───┼───┤
│11月25日│ │ 3409│ │ │ │ │ │ │ │ │ 13.6│ 14.7│ 13.4│
├────┼───┼───┼───┼───┼───┼───┼───┼───┼───┼───┼───┼───┼───┤
│11月26日│ │ 2182│ │ │ │ 998│ │ 200│ │ │ 14.1│ 14.8│ 14│
├────┼───┼───┼───┼───┼───┼───┼───┼───┼───┼───┼───┼───┼───┤
│11月27日│ │ │ │ │ │ 2751│ │ │ │ │ 14.9│ 15.1│ 14.1│
├────┼───┼───┼───┼───┼───┼───┼───┼───┼───┼───┼───┼───┼───┤
│11月30日│ │ │ │ │ │ 651│ │ 200│ │ │ 14.2│ 14.45│ 13.6│
╞════╪═══╪═══╪═══╪═══╪═══╪═══╪═══╪═══╪═══╪═══╪═══╧═══╧═══╡│11月合計│ │ 13443│ │ │ 2096│ 4400│ │ 417│ │ 2310│ │




╞════╪═══╪═══╪═══╪═══╪═══╪═══╪═══╪═══╪═══╪═══╪═══╤═══╤═══╡│12月1 日│ │ │ │ │ │ 857│ │ 300│ │ │ 13.6│ 14│ 13.5│
├────┼───┼───┼───┼───┼───┼───┼───┼───┼───┼───┼───┼───┼───┤
│12月2 日│ │ │ │ 1100│ │ 1184│ │ 300│ │ │ 13.8│ 14.2│ 13.8│
├────┼───┼───┼───┼───┼───┼───┼───┼───┼───┼───┼───┼───┼───┤
│12月3 日│ │ │ │ 1589│ │ │ │ 157│ │ │ 14.5│ 14.5│ 13.8│
├────┼───┼───┼───┼───┼───┼───┼───┼───┼───┼───┼───┼───┼───┤
│12月4 日│ │ │ │ 556│ │ │ │ │ │ │ 13.75│ 13.95│ 13.7│
├────┼───┼───┼───┼───┼───┼───┼───┼───┼───┼───┼───┼───┼───┤
│12月7 日│ │ │ │ 1059│ │ │ │ │ │ │ 14.05│ 14.2│ 13.8│
├────┼───┼───┼───┼───┼───┼───┼───┼───┼───┼───┼───┼───┼───┤
│12月8 日│ │ │ │ 7656│ 7485│ │ │ │ 2495│ │ 14│ 14.4│ 13.6│
├────┼───┼───┼───┼───┼───┼───┼───┼───┼───┼───┼───┼───┼───┤
│12月9 日│ │ │ │ 1099│ │ │ │ 200│ │ │ 13.9│ 14.05│ 13.6│
├────┼───┼───┼───┼───┼───┼───┼───┼───┼───┼───┼───┼───┼───┤
│12月10日│ │ │ │ 67│ 933│ │ │ │ │ │ 13.2│ 13.35│ 12.7│
├────┼───┼───┼───┼───┼───┼───┼───┼───┼───┼───┼───┼───┼───┤
│12月11日│ │ │ │ │ │ │ │ │ │ │ 12.5│ 13│ 12.5│
├────┼───┼───┼───┼───┼───┼───┼───┼───┼───┼───┼───┼───┼───┤
│12月14日│ │ │ │ 1548│ │ │ │ 200│ │ │ 12.9│ 13.2│ 12.8│
├────┼───┼───┼───┼───┼───┼───┼───┼───┼───┼───┼───┼───┼───┤
│12月15日│ │ │ │ 1700│ │ │ │ 200│ │ │ 13.1│ 13.35│ 13│
├────┼───┼───┼───┼───┼───┼───┼───┼───┼───┼───┼───┼───┼───┤
│12月16日│ │ │ │ 246│ │ │ │ │ │ │ 13.3│ 13.3│ 12.8│
├────┼───┼───┼───┼───┼───┼───┼───┼───┼───┼───┼───┼───┼───┤
│12月17日│ │ │ │ 1502│ │ │ │ 300│ │ │ 13│ 13.3│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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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 │ │ │ 429│ │ │ │ 8│ │ │ 13│ 13.05│ 12.5│
├────┼───┼───┼───┼───┼───┼───┼───┼───┼───┼───┼───┼───┼───┤
│12月19日│ │ │ │ │ │ │ │ │ 1592│ │ 12.5│ 12.6│ 11.75│
├────┼───┼───┼───┼───┼───┼───┼───┼───┼───┼───┼───┼───┼───┤
│12月21日│ │ │ │ 1041│ │ │ │ 150│ │ │ 12│ 12.1│ 11.85│
├────┼───┼───┼───┼───┼───┼───┼───┼───┼───┼───┼───┼───┼───┤
│12月22日│ │ │ │ 400│ │ │ │ │ │ │ 12│ 12.3│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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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 │ │ │ 340│ │ │ │ │ 359│ │ 12.3│ 12.3│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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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 │ │ │ 611│ │ │ │ 100│ 135│ │ 11.6│ 11.8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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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 │ │ │ │ 1782│ │ │ │ │ │ 11.4│ 11.4│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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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 │ │ │ 432│ │ │ │ │ │ │ 10.5│ 10.85│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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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 │ │ │ │ 1007│ │ │ │ │ │ 10.5│ 10.60│ 10.05│
╞════╪═══╪═══╪═══╪═══╪═══╪═══╪═══╪═══╪═══╪═══╪═══╧═══╧═══╡│12月合計│ │ │ │ 21375│ 11207│ 8903│ │ 1915│ 45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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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