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6年度,8號
TPHM,106,金上重訴,8,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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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格琮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紳(原名黃志成)




選任辯護人 陳濬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銘




選任辯護人 蔚中傑律師
      陳鼎駿律師
      吳光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勛逵


選任辯護人 陳慶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萬發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芳源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麗月



選任辯護人 鄭清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偉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陳曉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訓誠



選任辯護人 林新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格瑞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秉彥(原名張利潔、張秝截、張立杰)




選任辯護人 蔡吉記律師
      許博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能楨


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律師
      鄧凱元律師
被   告 陳幸德





選任辯護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蔡弦甫



選任辯護人 王邵白律師
      林玉芬律師
被   告 黃美芳



選任辯護人 李珮琴律師
被   告 柯齡蘭


選任辯護人 張文寬法扶律師
被   告 饒銘雯


      戴俊成


      徐文雄



      莊炎杰


      官林(原名官月琴)




      許鴻展


上 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法扶律師
被   告 葉慶隆




      郭進國



上 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宋皇佑律師
被   告 洪源謙


      張羽麟


上 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李榮國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律師
被   告 吳重九


      吳元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律師
      黃意文律師
被   告  程祖逖


選任辯護人 林如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81 、3003
、3004、9184、9185、10405 、108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幸德陳志偉許訓誠部分均撤銷。陳幸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操縱股價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陳幸德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陳志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操縱股價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許訓誠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之違背職務收受財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背景事實(即普格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過程):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4 樓之2 ,現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9 樓,下稱普格 公司)股票於民國96年10月8 日起,經主管機關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核准上櫃買賣 (股票代號:3073),為公開發行股票上櫃之公司,係證券 交易法第5 條所定義之發行人。普格公司主要業務原為軟體 設計及電子零件買賣,但因同業競爭、利潤日薄,98年7 月 間,時任董事長王格琮(嗣於101 年5 月18日起兼任總經理 )有意將普格公司轉型為電子成品設計、製造及出售,而於 同年9 月底,延攬原任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 海公司)資深副總李銘(英文名:Martin),冀借重李銘在 業界之人脈及地位使普格公司轉型並增加營收,李銘乃於99 年1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17日止擔任普格公司總經理,負 責綜理普格公司所有人事、營運等事務,並介紹黃子紳(原 名黃志成,英文名:Jason )進入普格公司任職,於98年10 月19日先擔任財務經理,再於99年1 月1 日起,擔任普格公 司公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之財務主管(俗稱財務長



),負責掌理普格公司財務、會計等事務(嗣於101 年8 月 28日起轉任董事長特別助理,101 年10月26日起留職停薪, 102 年6 月5 日離職)。然普格公司98年度之每股盈餘新臺 幣(以下幣別除註明為美金外,均同)0.26元,已較前期大 幅衰退52.72%,99年度由盈轉虧,稅後每股盈餘-3.93 元, 100 年間,普格公司營運、獲利狀況及股價持續疲弱,且普 格公司先前發行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Conver tible Bond,簡稱CB,下稱普格二可轉債)即將到期,李銘 與黃子紳因承受董事會、股東等各方壓力,乃設法增加普格 公司業績以改善普格公司營運狀況及股價,並清償普格公司 向銀行之借款及籌措普格公司營運資金,黃子紳遂在普格公 司股東張譽方介紹下認識一名自稱旭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下稱旭品公司)總經理 特助之張勛逵(英文名:Arthur),經張勛逵宣稱其有豐沛 之相關往來廠商及訂單,可將業務介紹予普格公司後,與張 勛逵洽談並建立雙方合作模式(詳後述),且黃子紳分別與 時任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公司)資本市場處副總經理陳志偉、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公司)洽詢發行 普格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下稱普格三可轉 債)及選擇權拆解事宜。嗣普格公司於100 年10月7 日上午 10時許之100 年度第7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普格三可轉債 ,並於同年11月10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名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415 號函同意公開發行後,委託國票證券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邦證券公司)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日盛證券公司)辦理承銷事宜,且以國票證券公司擔任主辦 承銷商(承辦人為時任國票證券公司承銷部輔導員之紀明德 ),負責發行總金額3 億元,每張面額10萬元,共3,000 張 ,發行期間自100 年12月6 日起至103 年12月6 日止,於發 行日後屆滿1 個月翌日(即101 年1 月6 日)起至到期日前 10日止,債券持有人得隨時請求轉換為普格公司普通股,每 股轉換價格訂為13.5元之普格三可轉債,其中由國票證券公 司等4 家公司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 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4 條之1 規定自行認購225 張, 其餘2,775 張由國票證券公司等4 家公司(國票證券公司認 購2,650 張、合庫銀行認購100 張、富邦證券公司認購10張 、日盛證券公司認購15張)採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銷售; 而黃子紳在普格三可轉債發行前,即委請寶來證券公司金融



商品部專員蕭一傑代為尋覓2,280 張普格三可轉債應募人, 蕭一傑即以每張普格三可轉債利息700 元之代價,覓得陳正 明、陳秀英、魏君方、蘇萬良、王國銘、吳富賓、蘇信誠、 李明熹、楊秀月、林福建、許忠義、張寶鳳、林三義、張素 真、林清源、蔡碧珍(起訴書誤載為「蔡麗珍」)、洪一忠 、林彬、黃鳳珠、陳珮蒂(下稱陳正明等20人,俗稱金主) 充當應募人,再由蕭一傑將陳正明等20人之名單及圈購數量 通知紀明德;黃子紳另向陳志偉表示300 張普格三可轉債將 交由陳志偉圈購應募,陳志偉旋將此事委由時任第一金控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控公司)香港證券子公司理財專員 之友人黃淑玲代為處理,黃淑玲再轉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金融市場部資深經理林麗珍, 由林麗珍安排遠東銀行圈購250 張、人頭林黃瓊珍圈購50張 (總計2,775 張之普格三可轉債詢價圈購配售彙總明細,詳 如附表二所示)。迨普格公司100 年12月6 日發行普格三可 轉債上櫃交易首日,林麗珍即以遠東銀行名義以每張10萬50 0 元之價格,向林黃瓊珍買回50張普格三可轉債,再以黃淑 玲名義拆解前開300 張普格三可轉債選擇權;蕭一傑則於翌 日,分別將陳正明等20人之普格三可轉債中之1,780 張售予 寶來證券公司,另500 張售予國票證券公司,並由蕭一傑於 100 年12月12日、13日,在普格公司,將前揭賣出2,280 張 普格三可轉債所得獲利共計1,665 萬3,000 元交付黃子紳。 嗣黃子紳將上開2,280 張普格三可轉債進行選擇權拆解,並 於同年12月16日至26日間(起訴書誤載為「100 年12月21日 至26日間」),通知蕭一傑將前述2,280 張普格三可轉債選 擇權分別交由黃子紳實質掌控之張湘凰等9 人帳戶承作(帳 戶申設人、開戶日期、集保及交割帳戶明細、圈購張數及來 源、黃子紳取得上開帳戶緣由,均詳如附表三所示),黃子 紳再伺機將該等普格三可轉債選擇權履約獲利。二、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背信、會計憑證、帳冊、財務報告及財 務業務文件不實(即黃子紳、張家銘張勛逵蔡弦甫、黃 美芳、柯齡蘭戴俊成徐文雄莊炎杰羅能楨、官林、 許鴻展吳萬發張芳源葉慶隆蘇麗月郭進國、張秉 彥、洪源謙〔下稱黃子紳等19人〕)部分:
㈠黃子紳身為普格公司財務長,既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 計人員,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屬該法之商業負責人及發行 人普格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普格公司依法製作會計憑證、 帳冊、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 事,且其既屬依證券交易法所規定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 人,係受普格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即負有為普格公司利



益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不得藉由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法 或不正當之手段,使普格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 ,損害公司利益,更不得圖謀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普格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詎黃子紳竟於100 年9 至11月間,與張勛逵洽談並建立雙方合作模式,即由張勛逵 介紹廠商、客戶與普格公司進行虛偽循環交易(即甲類公司 →普格公司→乙類公司,亦即由普格公司向甲類公司進貨再 出售與乙類公司,而甲乙類均為張勛逵安排之公司,且普格 公司在向甲類公司進貨時,係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支付貨 款,對於乙類公司之貨款,普格公司則收取遠期支票或列為 應收帳款),以虛偽擴增普格公司業績,製造普格公司營收 激增之假象,誘使不知情投資人進場交易普格公司股票推升 股價,俾使黃子紳得以逢高行使普格三可轉債選擇權獲利, 張勛逵則不惟可取得普格三可轉債選擇權履約獲利之半數作 為報酬,並得將普格公司支付廠商之貨款挪作他用,張勛逵 並曾表示願將交易過程中之獲利分與黃子紳,黃子紳並曾設 法先讓張勛逵擔任普格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且未經普格公 司及王格琮同意,私自印製張勛逵為普格公司「董事長特別 助理」之名片供張勛逵使用,張勛逵則提供前述附表三編號 4 至9 所示帳戶供黃子紳圈購普格三可轉債選擇權之用,另 於100 年12月21日前之某日,以普格公司董事長特助身分, 告以前情並邀張家銘(英文名:Michael 、自稱會計師、「 蔘王海味公司」董事長)與其合作介紹廠商、客戶與普格公 司進行虛偽循環交易,以增加普格公司營收,拉抬普格公司 股價,並同意支付佣金或張勛逵獲利之半數予張家銘作為報 酬。謀議既定,黃子紳、張勛逵張家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之利益,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使普格公司依 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發生虛偽記載情事, 與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經理人背信之犯意聯絡,而接續有下 述行為:
張家銘於100 年12月21日前不久之某日,將張勛逵為普格公 司「董事長特別助理」之名片遞與黃美芳(綽號「小芳」) ,以其與普格公司有往來,普格公司需要購貨為由,邀黃美 芳居間介紹廠商、客戶與普格公司進行循環交易,再將廠商 取得普格公司之貨款依張家銘指示進行轉匯或提領現金交付 張家銘黃美芳即可從中賺取每筆交易金額之價差、佣金, 黃美芳明知張家銘邀其介紹廠商、客戶與普格公司進行之交 易,普格公司並無與廠商、客戶為實質交易之真意存在,但 為賺取前述價差、佣金,乃應允之,而與張家銘共同基於明 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介紹不知情之勝利



勝利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2 之6 , 現址設新北市○○區○○街0 號3 樓,下稱勝利公司,負責 人李榮國)為甲類公司,並將不知情之李榮國提供之勝利公 司變更登記表、帳號等資料交付張家銘,再由張家銘交與張 勛逵轉交黃子紳,黃子紳隨即先將普格公司向勝利公司進貨 之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普格公司之虛偽交易交辦予不知情 之普格公司採購主任吳芝祺(英文名:Erin)負責與張勛逵 聯繫,及與不知情之普格公司會計副理黃小玲、會計莊靜琦 、出納曹芳慈、倉管方翠霞、業務助理胡玉萍、稽核副理高 碧霞等人(下稱吳芝祺等人)製作普格公司不實會計憑證、 帳冊、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下逕稱不實會計憑證), 並簽准於100 年12月21日將總金額1,206 萬2,232 元之預付 貨款匯入勝利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企銀行)建國 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再由黃美芳以向上游廠商購 買貨物需付貨款為由,指示李榮國將該帳戶內之款項領出, 李榮國乃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勝利公司員工葉婷鈺或傅彩鈞 ,協同張家銘黃美芳前往臺企銀行各提領現金400 萬元、 372 萬元、360 萬元後,再將部分款項交付張勛逵張家銘 另以委請香港公司代開信用狀購貨為由,透過不知情之陳幸 德(英文名:Devy),取得設立登記於香港地區之信盟興業 有限公司(英文名:FAITH CORPORATION LIMITED ,下稱信 盟公司)擔任乙類公司,並由張家銘通知張勛逵,再由張勛 逵指示不知情之曾天民、程中宜等人以銀行匯款或地下通匯 方式匯款至香港地區,支應開狀費用佯為境外下游客戶信盟 公司給付普格公司之貨款,及由張家銘指示不知情之員工饒 銘雯(任職期間自101 年2 月間起至8 月間止,工作地點為 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下稱延平南路辦公室〕) 填製貨物出口報單、勝利公司報價單等不實交易憑證交由黃 美芳轉交李榮國蓋用勝利公司印章後交回饒銘雯饒銘雯再 連同信用狀交與張勛逵交付普格公司吳芝祺等人製作不實會 計憑證(前開勝利公司→普格公司→信盟公司間進行之虛偽 循環交易進、銷貨時間、品名、數量、金額、付款條件、日 期等事項,及不實會計憑證,均詳如附表四編號10至13、23 至26及附表五編號10至13、18至21所示;資金流向詳如附表 七編號2 及附表七之2 所示)。
⒉張秉彥(原名張利潔、張立杰、張秝截)係承慧股份有限公 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現址設臺 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下稱承慧公司)及竣星 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8 樓,下稱竣星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其明知商業負責人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然於101 年 1 月間,因有資金需求欲向張勛逵借貸,經張勛逵以普格公 司董事長特別助理身分表示其可以與普格公司進行虛偽循環 交易方式取得所需資金時,竟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相關細節, 即與張勛逵等人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 意聯絡,同意配合張勛逵進行虛偽循環交易事宜,並提供承 慧公司、竣星公司變更登記表、帳號等資料與張勛逵,再由 張勛逵指示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傅姓成年女員工( 101 年2 月間之某日前,下稱傅姓員工)、蔡弦甫(英文名 Emma,任職期間自101 年2 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10月25日止 ,原以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某處為辦公室,同年3 月底起, 工作地點變更至臺北市建國北路2 段85號5 樓,下稱建國北 路辦公室)據此分別製作承慧公司之普格公司廠商基本資料 表、竣星公司之普格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填製承慧公司 報價單、竣星公司採購單及貨物簽收單等不實交易憑證,再 交與張秉彥蓋用承慧公司、竣星公司印章後,交付黃子紳或 不知情之吳芝祺,再由吳芝祺等人與張勛逵或受張勛逵指示 之蔡弦甫聯繫及製作普格公司不實會計憑證,黃子紳並先後 簽准於101 年1 月17日、同年2 月20日、同年3 月14日、同 年4 月26日、同年5 月25日、同年6 月1 日、18日,各將1, 478 萬1,816 元、美金96萬750 元(折算金額為2,827 萬4, 873 元)、3,170 萬4,750 元、5,617 萬5,000 元、3,386 萬8,800 元、2,050 萬6,500 元、976 萬5,000 元之貨款匯 入承慧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建 國分行第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新店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或供作張勛逵允諾貸與張秉彥之金錢,或由張秉 彥依張勛逵指示將款項轉匯至指定帳戶,或轉匯至竣星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積穗分行第00 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竣星公司給付普格公司之貨款,使張 秉彥得以償還張勛逵先前挪用普格公司資金所貸與張秉彥之 款項(即俗稱借新還舊)(前開承慧公司→普格公司→竣星 公司間陸續進行之虛偽循環交易進、銷貨時間、品名、數量 、金額、付款條件、日期等事項,及不實會計憑證,均詳如 附表四編號1 至9 、14至17、37至40、65至68、85、86、91 、92、98、114 至116 及附表五編號1 至9 、14至17、31至 34、60至63、80、81、88、92、107 、108 、111 至113 所 示;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七編號1 、3 、8 、14、20、25、29 及附表七之1 、3 、8 、14、20、25、29所示;至於前述附 表四編號114 至116 及附表五編號111 至113 所示交易之貨



款支付情形,詳如後述㈡⒈所載。前述附表四編號91、92所 示普格公司虛偽向承慧公司進貨後,其中一筆係虛偽銷貨予 泰仕公司,此部分虛偽銷貨時間、品名、數量、金額、付款 條件、日期等事項及不實會計憑證,均詳如附表五編號87所 示;嗣該筆交易經泰仕公司退回,此部分普格公司銷退單日 期、品名、數量、金額、稅額及相關表單,均詳如附表六編 號1 所示)。
張家銘於101 年1 月19日前之某日,向張芳源表示以公司名 義與上櫃普格公司進行交易,張芳源可從中賺取每筆交易金 額之價差,張芳源再將所取得普格公司之貨款交由張家銘完 成金流等語,張芳源身為賣座實業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 ○○區○○街00巷00○0 號,現址設臺北市○○區○○街00 巷0 號1 樓,下稱賣座公司)負責人,及杜拜耳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1 樓,登 記負責人葉國炳,現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 00弄00號5 樓之2 ,登記負責人為吳慧如)實際負責人,詎 張芳源明知商業負責人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且明知張家銘 邀其進行之交易,普格公司並無實質交易之真意存在,但為 從中賺取每筆交易金額價差獲利,竟與張家銘共同基於明知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同意配合張家銘進行 虛偽交易事宜,並先後提供賣座公司、杜拜耳公司變更登記 表、帳號等資料與張家銘,而張家銘另以委請香港公司代開 信用狀購貨為由,經不知情之陳幸德介紹透過不知情之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香港籍楊姓成年男子(下稱香港籍「楊姓」 男子)取得設立登記於香港地區之順暢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英文名:TAILWINDS INTERNA TIONAL ENTERRISE,下稱順暢 公司)擔任乙類公司;及以張家銘實質掌控之齊興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之1 ,嗣遷址至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現址設臺北市 ○○區○○○路0 段0 號2 樓之1 ,登記負責人為葉慶隆, 下稱齊興公司)、隆通實業有限公司(址設金門縣○○鎮○ ○○路0 段000 號,登記負責人為黃建清,下稱隆通公司) 作為乙類公司,並陸續將賣座公司、杜拜耳公司、齊興公司 、隆通公司變更登記表、順暢公司登記資料、帳號等資料交 付張勛逵張勛逵再指示不知情之傅姓員工(101 年2 月間 之某日前、蔡弦甫(101 年2 月間之某日後)、劉珮芬(英 文名:Mina,自101 年4 月間起受僱於張勛逵)依據前開公 司資料製作賣座公司、杜拜耳公司之普格公司廠商基本資料 表、齊興公司、隆通公司、順暢公司之普格公司客戶基本資 料表,及填製貨物出口報單、賣座公司、杜拜耳公司報價單



、齊興公司、隆通公司採購單、簽收單等不實交易憑證後交 與不知情之饒銘雯,由饒銘雯蓋用齊興公司、隆通公司印章 ,賣座公司、杜拜耳公司部分則轉交張芳源蓋用賣座公司、 杜拜耳公司印章後,均交回傅姓員工、蔡弦甫一併交付黃子 紳或不知情之吳芝祺,再由吳芝祺等人製作普格公司不實會 計憑證,黃子紳並簽准於101 年1 月19日、同年4 月2 日、 27日、同年5 月3 日、30日,各將951 萬7,200 元、2,114 萬1,750 元、1,110 萬8,930 元、1,110 萬9,000 元、2,04 0 萬1,920 元之預付貨款分別匯入賣座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北投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 、第一銀行北投分行第00000000000 號、臺企銀行建成分行 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及簽准於101 年4 月17日、同年 5 月21日、同年6 月28日各將2,638 萬4,820 元、1,590 萬 3,300 元、1,050 萬5,250 元匯入杜拜耳公司第一銀行北投 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張芳源再依張家銘指示,自 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蕭嘉嫺(原名蕭哲珠)前往銀行提領 現金交與張家銘張勛逵,再由渠等將部分款項以銀行匯款 或地下通匯匯款至香港地區支應開狀費用方式,佯為下游客 戶順暢公司給付普格公司之貨款,其餘或轉交張勛逵,或挪 作他用(前開賣座公司→普格公司→順暢公司、齊興公司間 ;杜拜耳公司→普格公司→隆通公司間陸續進行之虛偽循環 交易進、銷貨時間、品名、數量、金額、付款條件、日期等 事項,及不實會計憑證,均詳如附表四編號41至42、55至57 及附表五編號36至37、50至52;附表四編號58至64、81至84 、113 及附表五編號53至59、76至79、114 所示;資金流向 詳如附表七編號7 、12、13、19、37、56、58、61及附表七 之7 、12、13、19、32、48、50、52所示;惟前述普格公司 於101 年4 月27日、同年5 月3 日、30日預付賣座公司貨款 後之進、銷貨情形,詳後述㈡⒋所載)。
黃美芳承前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於101 年2 月8 日前不久之某日,邀正方實業有限公司 (原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登記負責人林倖 卉,下稱正方公司)總經理郭進國提供正方公司與普格公司 進行過水交易,郭進國雖明知商業負責人應據實填製會計憑 證,但為增加正方公司業績,且經黃美芳表示負責全部事情 ,乃未詳問原因及交易相關細節,即與黃美芳共同基於明知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同意配合黃美芳進行 虛偽交易事宜,並提供正方公司變更登記表、帳號等資料與 黃美芳黃美芳隨即轉交張家銘張家銘另透過不知情之香 港籍「楊姓」男子所取得之順暢公司,及張家銘實質掌控之



齊興公司作為乙類公司,並將正方公司變更登記表、帳號等 資料交付張勛逵張勛逵再指示不知情之蔡弦甫、劉珮芬依 據正方公司資料製作普格公司廠商基本資料表,及填製貨物 出口報單、正方公司報價單、齊興公司採購單、簽收單等不 實交易憑證後交與不知情之饒銘雯,由饒銘雯蓋用齊興公司 印章,正方公司部分則轉交黃美芳蓋用正方公司印章後,均 交回蔡弦甫一併交付黃子紳或不知情之吳芝祺,再由吳芝祺 等人製作普格公司不實會計憑證,黃子紳並簽准於101 年2 月8 日、同年3 月23日各將921 萬3,225 元、1,661 萬6,25 0 元之預付貨款分別匯入正方公司合庫銀行板新分行第0000 000000000 號帳戶內,黃美芳除將部分款項轉匯至其他公司 帳戶外,另委由不知情之母黃鄭秋香持郭進國交付之前開帳 戶存摺、印鑑章前往銀行提領現金後,黃美芳除將部分款項 留作報酬外,其餘均交付張家銘張家銘指定之人,張家銘張勛逵再以銀行匯款或地下通匯方式匯至香港地區,支應 開狀費用佯為境外下游客戶順暢公司給付普格公司之貨款( 前開正方公司→普格公司→順暢公司、齊興公司間陸續進行 之虛偽循環交易進、銷貨時間、品名、數量、金額、付款條 件、日期等事項,及不實會計憑證,均詳如附表四編號35、 36、43、44、46、48至50及附表五編號30、35、38、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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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