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1年度,18號
TPHM,101,金上重訴,18,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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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消息面(舉例說明)、實際操作等五大重點;公司面 部分揭示「不聯絡操盤手、不申報股票、不知道為什麼漲跌 、要正面心態接受採訪強化公司體質」等;基本面部分揭示 a-e共5點,第1點即強調EPS;籌碼面部分揭示扣除零股在外 流通約5千股,未來釋股約14000張等;消息面則以3577、35 37檔股票舉例說明;實際操作面則揭示用月線平均價作為操 作基準價(6/25為28.5),在日後漲升過程由操盤手告知在 適當價錢要求釋出約定的持股,每個第二週必須把上週已入 帳之金額扣除基準價後按分配比例以現金方式支付,比例為 35%操盤手、45%公司方、15%基金經理人、5%操作團隊 ,在漲升過程中,操作團隊會舉辦法說會、記者招待會及股 票財經週刊專題採訪等內容;觀諸前揭證人王寶葒之證詞, 及唐鋒公司嗣後確實召開記者會、於記者會強調EPS、記者 會後有財經記者專訪、相關報章雜誌有刊出相關內容、588 週刊及網站亦刊登諸多利多內容、公司派有借出股票供被告 王寶葒賣出、賣出股票後確將部分款項透過被告王寶葒交給 被告蘇美蓉夫妻(詳後述)等情,可見被告周武賢曾能聰王寶葒張世傑、蘇美蓉等人確係依照上述文件所載之炒 股模式進行,即由公司方負責籌措籌碼,作手方負責拉抬股 價,待股價拉抬後,公司方按作手方指示售出籌碼,再由公 司方與作手方分配出售籌碼之獲利總額。周武賢當下雖未立 即表示同意,然由其事後電知被告王寶葒願意配合,且由被 告王寶葒與被告曾能聰聯繫時,被告曾能聰未加多問即配合 出售股票乙情,當可推知被告周武賢已同意參與炒股,且被 告曾能聰亦知情同意,否則被告曾能聰怎會在未詢問是否獲 利、獲利應如何分配之情況下,即依認識不久之被告王寶葒 之指示,賣出大額股票。再被告蘇美蓉、劉永暢夫妻雖尚未 到案,但依前述,被告蘇美蓉既為前開炒股協議及實際操作 之主要聯繫者,其夫劉永暢亦提供帳戶供被告蘇美蓉炒作使 用,且被告王寶葒亦稱公司方之持股售出後應交給作手方之 獲利,係以現金交付之方式交給被告劉永暢夫婦,顯見被告 劉永暢對上開犯行亦屬知情參與。
㈣、至被告王寶葒於調查局所述,雖與前揭證詞有不符之處(第 7996號他字卷二第222-234頁),然該次供述其未以證人身 份具結,可信性自較前述證詞為低。再觀諸該調詢過程,被 告王寶葒初始否認與被告蘇美蓉談及炒股協議等事,稱買唐 鋒公司股票僅為一般性投資,然經調查局以扣案之隨身碟內 new airlux.doc文件質問,被告王寶葒才說出被告蘇美蓉所 提之炒股協議一事,且經調查局人員提示相關金流資料,被 告王寶葒才表示其所賣出之周政寬名下股票,係公司方提供



予作手方炒作賣出之老股,可見被告王寶葒初始係為避免自 己與他人所涉之相關違法責任,方推稱買賣唐鋒公司股票為 一般投資行為,嗣經調查局人員提示相關證物,其知難以自 圓其說,方慢慢吐實;再參酌其於原審及本院另案證述之內 容,顯與卷內事證較為相符,足見其嗣後之證述可採。被告 曾能聰等人辯稱被告王寶葒於調詢所述與事後證述不符,可 見被告王寶葒之證詞不可採云云,尚屬無據。
㈤、被告曾能聰辯稱伊不知炒股協議,會將其員工楊文炳名下之 唐鋒公司股票出售,係因楊文炳於99年5、6月間腰傷未癒, 表示要退休,為其經濟考量方出售股票云云。然被告曾能聰 所辯實有諸多瑕疵:
1、被告曾能聰於偵訊所述顯與前開辯解不合,伊於99年10月25 日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均稱:93年左右開始擔任唐鋒公司董 事,99年4、5月間,伊與周武賢王寶葒去參觀禧通公司, 參觀完後有一天,周武賢打電話問伊,是否有唐鋒公司股票 可以賣一點,伊問多少,周武賢說幾百張吧,伊答應可以, 但周武賢沒有說為何不自己賣唐鋒公司股票,伊也沒有問原 因,過了幾天,王寶葒就打電話叫伊賣唐鋒公司股票,有說 明賣出股票數量及價格,伊即從楊文炳證券帳戶掛出股票, 隨即成交,之後二日,王寶葒也同樣打電話要伊賣出唐鋒公 司股票,...伊之前就見到王寶葒周武賢在一起,伊認為 王寶葒是代表周武賢。楊文炳證券帳戶自99年7月14日至同 年月16日賣出唐鋒公司股票合計410仟股,都是王寶葒指定 的交易等語(第21268號偵卷一第244頁背面-246頁、第256 頁),與伊於法院審理時之說詞顯有前後不一之情。而依前 述案外人楊文炳、羅瑞霞周政寬證券帳戶之股票交易情形 (見附表2、附表4),各該交易日期及交易情形,均與被告 王寶葒證述之情節較為吻合;再徵諸被告曾能聰周武賢認 識多年,與被告王寶葒僅有數面之緣,又被告曾能聰處分之 唐鋒公司股票高達410仟股,出售金額為數千萬元,若謂伊 與被告周武賢全未討論借股原因及賣得股款之歸屬分配,即 依被告王寶葒之來電同意處分,熟能置信?由此亦徵被告曾 能聰係與被告周武賢達成合意,願提供股票予作手方操作後 ,方依被告王寶葒之指示賣股。至證人周武賢固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在深圳廠與被告王寶葒談時,被告曾能聰只有來倒 水一下,沒有在旁聽炒股協議內容,亦未同意參與炒股協議 云云,然被告周武賢於本案發生後逃亡年餘始到案,其就上 開炒股協議有無成立之事,因涉及自身是否成立犯罪,故有 重大利害關係存在,況其所證核與卷內相關事證不符,自不 足採。又被告曾能聰辯稱,被告周武賢有唐鋒公司股票6、7



仟張,無須向伊借股云云,然被告周武賢身為唐鋒公司董事 長,買賣唐鋒公司股票需要申報,而被告曾能聰固為唐鋒公 司董事,但所掌控之楊文炳名下股票非登記在伊本人名下, 故適於出借炒作,此實與事理相合,故被告曾能聰上開辯解 ,亦不足採。
2、證人楊文炳於99年10月25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如附表 2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是伊開立的,曾能聰有陪伊去開戶 ,開完戶後就交由曾能聰使用,上開證券帳戶內買賣唐鋒公 司股票都不是伊在操作,是曾能聰在買賣,買賣所得股款也 不是伊在處理,相關存摺、提款卡、印鑑都放在伊辦公室, 曾能聰可以自行使用,伊不曾實際將股款存入帳戶過,曾能 聰說股票帳戶內資金是從伊工作獎金提撥,確實金額不知道 ,曾能聰沒有將這個部分出明細、帳冊給伊,只說獎金會放 在裡面,金額沒有說,有說要去買唐鋒公司股票,但沒有說 買多少,只說伊有一半,伊同日於調查局所言實在等語(第 21268號偵卷一第257頁);並於該日調詢時同稱上情,並表 示:伊在曾能聰開設之久申五金機械有限公司擔任現場執行 人員,實際負責人是曾能聰,在很多年以前,曾能聰告知要 請伊投資唐鋒公司股票,直接以伊在久申五金機械公司之福 利金來支付股款,伊記得大概是以每股6元或8元買入。... 伊對於曾能聰如何下單及單價若干、買賣唐鋒公司損益如何 等情均不知情,也不知道交割帳戶中款項轉到曾林明蓮、林 陳玉鳳帳戶之原因,伊不太關心有沒有賺錢,關於前開證券 帳戶於99年7月14日到8月15日(應為8月25日)陸續賣出共5 20張唐鋒公司股票一節,伊不知情,曾能聰也沒有告知伊等 語(第21268號偵卷一第235-237頁);而證人楊文炳前開證 詞均經原審勘驗訊問錄音、錄影光碟確認無誤(原審卷三第 86-127頁、129-144、第160-194頁),勘驗過程均未聽聞證 人楊文炳曾表示上開賣股行為係伊欲退休而委請被告曾能聰 出售;況證人楊文炳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前揭證券帳戶出售唐 鋒公司之股款2千4百萬元為何移至他人帳戶時,更曾脫口表 示:「變成盜領了啦。」等語(原審卷三第106頁),顯見 證人楊文炳對前開出售股票之事確實毫不知情。又證人楊文 炳於偵查中之證詞核與被告曾能聰於偵查中之陳述相符,益 證其等於偵查中所言較為可採。
3、證人楊文炳固於原審100年9月13日審理時證稱:曾能聰在90 年幫我買500張唐鋒股票,說要幫我做退休準備金。去年7月 14日左右,因為我要退休了,我就要曾能聰依照當時的諾言 把股票賣掉。我跟曾能聰說先賣一半,後來第二天股價又漲 了,我請曾能聰賣80張,第三天股票又漲了,再賣80張,還



有剩下90張,我認為說股價還會再漲,在7月底又買20張,8 月初我請曾能聰再賣20張,之後在8月底又賣70張。...後來 我沒有退休,因為事情還沒有做完,就沒有資格拿這個錢, 後來我知道錢到曾能聰的太太及岳母的帳戶那邊。...後來 我在今年6月底退休,有拿到4000萬元現金及禧通公司股票 600多張。去年7、8月間曾能聰介紹我買禧通股票,我說好 ,就以曾能聰的名義去買,但我沒有要求禧通公司股票一定 要用他的名字登記等語(原審卷六第259-267頁背面);然 證人楊文炳於調詢時距離賣股時間僅2月餘,對相關賣股情 節均不知情;嗣於原審作證時離賣股時間已1年餘,卻能鉅 細靡遺為上開證述,此顯與常情有違。又上開股票若為證人 楊文炳之退休金,被告曾能聰大可交由證人楊文炳自行買賣 即可,何需由證人楊文炳委託被告曾能聰買進賣出?又依卷 附證人楊文炳之病歷資料(本院卷五第23-28頁),可知證 人楊文炳於98年5月8日至99年7月20日間陸續因腰挫傷之情 形至中醫診所就診,依其病情與就診期間觀察,應係長期輕 微之生理不適,非有突發之重大疾患,上開證據實難證明證 人楊文炳於99年7月間有亟需退休之重大原因存在;縱認證 人楊文炳確有可能因長期腰傷萌生退休之意,然證人楊文炳 及曾能聰之證詞既有上述前後不一之重大瑕疵,自難逕予採 憑。
4、被告曾能聰於原審陳稱:前述楊文炳名下股票是要買給楊文 炳當退休金的帳戶。如果屆時唐鋒股票非常沒有價值,伊不 會再補給楊文炳退休金。楊文炳名下的唐鋒公司股票全部都 是歸屬楊文炳。99年7月10日左右楊文炳就追著我要賣,我 到7月14日就當著他的面撥電話給證券公司賣股票,7月14、 15、16日賣的錢約有二千多萬元,當時楊文炳還沒有退休, 所以我有建議他買部分禧通股票,我問是否要用他的名字買 禧通,他說他不懂,要用我的名字買,一部分的錢我又指示 我太太轉出來,在我太太名下,這是410張股票的部分;7月 28日至8月25日唐鋒股票都是楊文炳指示我代為交易。...楊 文炳在100年6月24日退休,我從我太太戶頭轉1600多萬元, 及我岳母林陳玉鳳戶頭轉2400萬元,到楊文炳的八德郵局帳 戶。4000萬元是賣唐鋒500張股票的錢,扣掉買禧通公司股 票的錢,就給楊文炳當退休金等語(原審卷六第255-258頁 );是被告曾能聰就證人楊文炳名下帳戶之唐鋒公司股票, 究係伊與證人楊文炳一人一半,抑或全歸證人楊文炳所有; 上開出資性質究係獎勵金、福利金、合夥投資或退休金;存 有諸多前後不一之矛盾。再被告曾能聰與證人楊文炳在原審 所為之證詞,例如禧通公司股票為何要登記在被告曾能聰



下等節,亦有諸多不吻合處,所述自難採信。
5、被告曾能聰又辯稱,證人楊文炳提出退休後,伊接到大案子 ,所以慰留證人楊文炳,證人楊文炳暫時不退休,所以錢放 到伊太太、岳母帳戶云云。然參照如附表2編號45號所示證 券帳戶,於99年7月14日賣出250仟股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 款合計1,699萬9,445元,於99年7月16日存入如附表1編號45 號所示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後,同日即又轉帳支出800萬元 、904萬元至被告曾能聰之配偶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99年7月15日賣出80仟股唐 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581萬4,160元,於99年7月19日 存入前述證券交割帳戶後,同日即轉帳支出582萬元至前開 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99年7月16日賣出80仟股 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622萬356元,於99年7月20日 存入前述帳戶交割帳戶後,同日即轉帳支出622萬元至前開 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99年7月28日買進80仟股 唐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190萬6,712元,係由曾林明蓮 元大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於99年7 月29日匯入191萬元以供扣款;99年8月6日賣出20仟股唐鋒 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319萬5,796元,於99年8月10日存 入前述證券交割帳戶後,同日即轉帳支出319萬元至前開曾 林明蓮國泰世華三重分行帳戶;99年8月25日賣出90仟股唐 鋒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合計2,683萬5,726元,於99年8月27 日存入前述證券交割帳戶後,於99年9月2日、同年月3日即 分別轉帳支出183萬元、100萬元至前開曾林明蓮國泰世華三 重分行帳戶,於99年9月20日轉帳支出2千4百萬元至被告曾 能聰之岳母林陳玉鳳國泰世華北三重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號)等情,有如附表2編號45號所示證券帳戶往來明細資 料(券商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7、8頁)、證券交割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4-6頁)、前開曾林明 蓮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回函卷曾 能聰部分第18頁至第21頁)、前開曾林明蓮元大銀行三重分 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7-17頁)、 前開林陳玉鳳國泰世華北三重分行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 回函卷曾能聰部分第47、48頁)在卷可佐。是證人楊文炳於 99年7月間若真有退休之意,豈會同意被告曾能聰將前開交 割股款移往其無法控制之曾林明蓮、林陳玉鳳帳戶內,又證 人楊文炳若於99年7月19日前即已打消退休之意,又基於何 種立場要求被告曾能聰於同年8月6日、8月25日復賣出上揭 帳戶內之剩餘唐鋒公司股票?故被告曾能聰上開辯解,亦與 卷內客觀事證不符,不足採信。至被告曾能聰與楊文炳所涉



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有100年度偵字第18566、18567號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參(本院卷四第26-29頁),然此係因檢察官認 為其等前述金流情形,並無分散或提領現金之行為,而與「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要件不合;惟此部分之判 斷實與前述楊文炳名下之唐鋒公司股票由誰實際掌控之認定 無涉,亦無從執該不起訴處分書為被告曾能聰有利之認定。6、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曾能聰所辯不足採;而依前述積極證據 ,堪認如附表2編號45號所示之楊文炳證券帳戶,應係被告 曾能聰所控制之帳戶,並配合被告周武賢等人之炒股協議為 相關賣出行為。
7、被告曾能聰雖聲請傳喚友人宇土康晴到庭,欲證明伊於99年 6月27日前往唐鋒公司大陸深圳廠之原因,係因宇土康晴約 伊去蒙古旅遊,其等相約在深圳會面;另聲請傳喚證人曾林 明蓮,以證明伊於90至94年間給證人楊文炳500張唐鋒公司 股票當作退休獎金等節;惟被告曾能聰既不否認有於99年6 月27日被告王寶葒前去唐鋒深圳廠找被告周武賢時在場,則 不論被告曾能聰出現在該處之原因為何,均無礙於本案事實 之認定;再證人楊文炳名下之唐鋒公司股票係由何人掌控持 有乙節,業經本院說明認定依據如前,被告曾能聰於案發後 4年餘,聲請傳喚其妻作證,顯不足以推翻前開認定,而無 調查必要。又被告曾能聰已捨棄傳喚製作調查局筆錄之調查 員陳志成及被告王寶葒到庭作證(本院卷三第184頁),而 被告曾能聰於99年10月25日之調詢筆錄,業經原審逐字勘驗 ,亦無再行調查之必要。至被告曾能聰聲請傳喚曾知怡部分 ,因本院就被告曾能聰使用曾知怡帳戶部分並未為有罪之認 定,此部分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四、被告張世傑、蘇美蓉、伍治強王寶葒周武賢曾能聰等 人共同以散佈不實資料之方式意圖影響唐鋒公司股價部分:㈠、588網站及週刊部分:
1、被告張世傑利用588網站及588週刊散布如附表3所示有關「 唐鋒在深圳黃溏村富士康旁設有生產廠房佔地八甲,員工 15000多人,日夜趕工;新近研發完成遠紅外線烤箱,廣受 歐美市場歡迎,在WALLMART及家樂福都極暢銷,且單價高、 毛利率高,下半年將可挹注不少獲利。另外多角化經營,購 入深圳附近住商用地開發,投資房地產事業,即將開花結果 。法人表示,唐鋒自下半年起營運全面爆發性成長,值得投 資人特別注意」、「唐鋒在深圳黃麻布村富士康旁設有生產 廠房佔地八甲,...各種高檔果汁機及家用電器產品...,毛 利率甚至高達50%以上,下半年更有轉投資的新事業體將可



挹注不少獲利。另外在中國大陸多角化經營,購入深圳及各 大都市附近住商用地大規模開發,投資房地產事業、生物科 技事業、農經科技事業,也都將開花結果。法人表示,唐鋒 自下半年起營運也步入中國全面爆發性的內需市場,超高的 成長性值得投資人特別注意」、「...唐鋒以累積在中國當 地多年的資源,...已在中國大陸另外成立房地產建築開發 部,...,目前已在中國深圳地區及其他大都會區取得多筆 住商用地」、「盛傳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計畫在明年初辦 理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可能訂在150元附近...」等訊息,有 588理財網網頁資料、在被告張世傑處扣得之588週刊等資料 存卷可參(第7996號他字卷一第155-157頁,第21268號偵卷 一第75-84頁)。惟上開資訊內容不實乙節,業據唐鋒公司 於99年7月16日針對588理財網之報導予以澄清,該公司在公 開資訊觀測站發佈「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有關588理財網 99年7月15日之報導存屬臆測,本公司之所有訊息均以本公 司發佈之公告為準」之重大訊息;並於99年8月3日下午再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遠紅外線烤爐及相關健康應用產品係 本公司新近研發完成之新產品,但尚未開始銷售。本公司果 汁機及家用電器產品主要係外銷至歐美等地區,美國WALL-M ART及歐洲的家樂福都是本公司之主要客戶,對其之銷售單 價及毛利率尚稱不錯,但未如報導所稱毛利率高達50%以上 。...;房地產:本公司之子公司僅於民國95年因業務上之 需求,於深圳購買二處房產供業務辦公及員工宿舍用,除此 之外,並無購置其它房產供投資之用,此資訊均揭露於本公 司合併之財務報告;本公司未投資生物科技、農經科技;本 公司尚無現金增資之規劃」等重大訊息,而就前述588網站 、週刊刊登之消息予以否認澄清。嗣於99年8月9日又針對經 濟日報同日之報導提出澄清,表示該公司並未整併威炫公司 ,該公司明年VCSEL之營收及毛利率尚在評估中;於99年8月 17日再就588週刊於同年8月16日刊登之內容予以澄清,表示 雷射監控產品目前尚在打樣、送樣階段,民國100年EPS上看 20元以上純屬媒體臆測;於99年9月6日針對588週刊同日之 報導提出澄清,表示相關財測、訊息仍應以該公司於公開資 訊觀測站發佈之資料為準(原審卷五第10、14-16、20頁) 。嗣經本院再就如附表3所示之588週刊相關內容,向唐鋒公 司確認是否屬實,該公司於102年12月30日回函,除重申前 揭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之意旨外,並表示該公司在大陸地 區深圳設廠,99年間並無日夜趕工之情形,該公司於99年研 發完成遠紅外線烤爐及相關健康應用產品,並於99年9月下 旬開始出貨,上述產品實際銷售量很有限,毛利益不甚理想



,並未達50%;另果汁機等銷售單價尚稱不錯,但毛利率未 達50%;該公司於99年度下半年並無轉投資新事業體;該公 司在99年間並不可能進入中國內需市場;該公司於99年度每 股稅後EPS為2.02元,100年度為-0.43元,於100年度並未辦 理現金增資等語(本院卷第235-236頁),均足證如附表3所 示之588週刊、網站等登載之消息不實。被告張世傑仍具狀 聲請本院再向唐鋒公司函詢該果汁機、家用電器、遠紅外線 烤爐等相關產品之毛利率如何,經核均無必要,附此說明。2、被告張世傑固辯稱其於588網站及588週刊上刊登前述訊息, 係自大陸友人周方處得悉並向被告蘇美蓉查證云云,並聲請 傳被告林金鵬薛承軒蔡珮珊到庭證明此事。然被告林金 鵬、薛承軒蔡珮珊於原審到庭作證之證詞(原審卷六第15 2頁背面-156頁),僅能說明大陸地區確有周方其人,被告 林金鵬薛承軒前曾因古董字畫事務與周方接觸等情,並無 法證明周方、蘇美蓉與唐鋒公司內部經營有何關連,自無法 作為被告張世傑在588網站、588週刊散布前開不實資料之合 理依據。再參酌唐鋒公司於99年間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之 重大消息,均未有前揭如附表3所載之相關營運消息(原審 卷五第8-22頁);被告張世傑亦未提出588週刊、網站以外 之其他報導,可證於99年7月2日前即有其他報章雜誌等刊登 如附表3所示之相關資訊;又被告張世傑若自周方處聽聞上 開消息,亦可輕易加以查證,而無率予聽信刊登之理;況被 告張世傑在588網站、588週刊刊載上開訊息後,唐鋒公司已 多次公開否認、澄清,惟被告張世傑仍繼續刊登雷同之內容 ,且相關內容如毛利率近50%、已成立房地產建築開發部、 在深圳地區取得住商用地、計畫在明年初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價格可能在150元等,均甚具體明確,顯非疏於查證一語 得以搪塞,故被告張世傑辯稱伊有部分查證疏失云云,亦不 足採。
㈡、唐鋒公司於99年8月3日記者會散發之新聞稿定稿、相關經濟 日報、工商時報報導及99年8月6日先探雜誌之報導中有不實 消息部分:
1、被告伍治強為精心整合公司顧問,從事上市櫃公司法說記者 會及興櫃公司辦理初次承銷之相關業務。其於99年8月2日, 在唐鋒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區○○路0○00號之 營業處所,與被告王寶葒、蘇美蓉及周武賢等人召開唐鋒公 司記者會之會前會,就次日將在君悅飯店召開之記者會內容 、流程及新聞稿內容進行會商,過程中被告張世傑曾打電話 給被告伍治強,要求被告伍治強在會中建議被告周武賢在新 聞稿中記載「唐鋒公司當年度法人預估之每股盈餘為每股7



至8元」等字,被告伍治強即向周武賢建議此事。而唐鋒公 司原擬之新聞稿初稿係記載「這二年來每年仍能有2至3元的 利潤」,嗣被告伍治強乃修改上開新聞稿初稿,改為「唐鋒 (4609)於原來的小家電產品之外,又再推出具高度競爭力 之禧通科技授權的850NM面射型雷射晶片(VCSEL)的監控、 安防相關領域產品,預期8月之後將陸續推出,使下半年營 收及獲利表現具有高度成長的空間。法人預估,在光電產品 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EPS有機會達到8元的水準」 、「但這兩年來每年仍能有3元的利潤」等內容,而做成新 聞稿複稿,最後被告周武賢又將上述新聞複稿略加修飾,改 為「...相關領域內容產品,預期9月之後將陸續推出」、「 法人預估,...,EPS有機會達到7至8元的水準」、「但這二 年來,每年仍能有2至3元的利潤」等內容後,成為上揭新聞 稿定稿。之後被告周武賢又透過不知情之簡麗貞向被告伍治 強表示,上開新聞稿標題為「唐鋒公司記者會新聞稿」並不 妥當,被告伍治強便將新聞稿定稿之標題更改為「新聞稿」 ,再於99年8月3日,由不知情之唐鋒公司發言人簡麗貞列印 成紙本,攜至記者會會場分送與到場記者。唐鋒公司發言人 簡麗貞並於99年8月3日下午5時41分37秒,將上開新聞稿定 稿資料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且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記 者於99年8月4日亦按前開新聞稿定稿之內容登載在經濟日報 、工商時報上。唐鋒公司99年8月4日之股票收盤價格即上漲 至每股140.5元。
2、於99年8月6日出刊之先探雜誌,刊登由被告伍治強所整理撰 寫之「唐鋒(4609)取得禧通科技的850-NM面射型雷射晶片 (VCSEL)授權,未來將整合雷射晶片,出貨燈板給下游安 控系統客戶,預估9月份可以開始交貨,月出貨量可達300萬 顆水準,毛利相對小家電高…VCSEL燈片8月開始就會送樣給 客戶,預期第4季就開始有比較大的量開始出貨。預期今年 和明年光電部門的營收貢獻可能還是在家電之下,但是獲利 則有機會在今年就超越家電部門…法人預估第4季每股盈餘 力拼4至5元,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今 年EPS有機會達到7至8元的水準」等內容之報導。且經濟日 報記者專訪被告周武賢後,復於99年8月9日經濟日報A12版 刊登「唐鋒董事長周武賢表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面射型雷 射晶片製成的雷射光源模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防產 業,拓展大陸及全球市場……。法人預估,第4季起,唐鋒 VCSEL業績將扶搖直上。…月供貨300萬顆,每顆外銷報價至 少1美元。因此,法人推估,唐鋒第四季每股淨利將達4至5 元,加上小家電的貢獻,全年EPS將有機會達到7到8元」等



內容之廣編稿。工商時報產業記者在99年8月10日工商時報 A20版亦刊登雷同內容之廣編稿。唐鋒公司於99年8月6日、9 日及12日之股票收盤價格,則分別上漲至每股160.5元、163 元及165元。
3、上開事實,業經被告伍治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份 、被告王寶葒於原審以證人身份證述明確(第21268號偵卷 一第279-281頁,原審卷六第26-27、33-34、122-134、138- 159、248-250頁);又證人簡麗貞呂美娟均於偵查及原審 審理中證述詳盡(第7996號他字卷二第91-84、118-121頁, 原審卷二第55-58頁,原審卷六第146-152頁背面),而與證 人蔡世恩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第7996號他字卷二第210- 211頁);此外,並有卷附唐鋒公司記者會新聞稿初稿、新 聞稿複稿、新聞稿定稿(第28006號偵卷一第132-135頁)、 99年8月9日經濟日報A12版及99年8月10日工商時報A20版新 聞、先探雜誌等資料在卷可稽(第21268號偵卷一第80-81、 218-219頁),自堪認定無誤。
4、上開資料有關EPS及監控、安防產品之預估係屬不實之證據 :
①、證人即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連淑凌於檢察官偵訊及調詢問時 均證稱:其於97年底開始擔任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依據核 閱後唐鋒公司99年第1季財報顯示,唐鋒公司99年第1季獲利 為672萬1千元,稅後每股盈餘為0.14元;依據核閱後唐鋒公 司99年第2季財報顯示,唐鋒公司上半年累計獲利為4,807萬 5千元,稅後每股盈餘為1元。而一般上市上櫃公司很少會做 年度財務預測,唐鋒公司於召開記者會後,為因應櫃買中心 要求提出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料,呂美娟才於99年8 月16日致電委任其進行財務預測之核閱,在此之前,唐鋒公 司並未主動表示要進行財務預測之核閱;在進行財務預測核 閱過程,主要聯絡窗口是呂美娟,但呂美娟表示光電產品事 務要詢問蔡世恩,故有一段時間,曾與蔡世恩聯繫,但蔡世 恩回答及提供之資料均無法佐證財務基本假設,後來經詢問 呂美娟關於蔡世恩在唐鋒公司之職務為何,呂美娟無法回答 ,所以之後即改與呂美娟聯繫。其事務所於99年8月18日後 陸續收到唐鋒公司99年自結之財務預測資料,原本預測稅後 基本每股盈餘為7.22元,但因沒有估計員工分紅、所得稅及 相關調整,經過調整後,唐鋒公司自結之稅後基本每股盈餘 為5.72元,而唐鋒公司自結稅後盈餘增加之原因就是在光電 部門,在唐鋒公司自結財務預測資料顯示光電部門可生產燈 板、專業投射器等光電產品,99年9月可出貨1,860個,到99 年12月可出貨35萬2千個,根據蔡世恩之說明,可知99年9月



間出貨部分為樣本,所以量少,但無法合理說明後續增加到 35萬2千個之銷售對象,亦無法提出合理銷售依據,最後因 呂美娟致電要求列明要補哪些資料才願意出具標準式核閱報 告,所以本事務所人員才在99年8月26日以電子郵件具體列 明要求唐鋒公司提出成立光電部門、生產雷射監視器企畫、 生產及銷售流程及銳暢公司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佐證資料 ,但唐鋒公司無法提出相關基本假設及佐證資料,所以於99 年8月底又提了一份不含光電部門的財務預測,請其先進行 核閱,唐鋒公司無法決定要使用哪一份財務預測,故迄至調 查局詢問時(即99年9月23日)均無法進行核閱;而於檢察 官偵訊時,已核閱9月份訂單,金額很小,僅有一筆,10月 份部分還沒有查等語(第21268號偵卷一第98-102頁,第212 68號偵卷二第134-136頁),是由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唐 鋒公司99年上半年稅後每股盈餘僅為1元,且光電產品部分 資料不全,無法進行預估,實際到9月份時僅有1筆金額很小 之訂單。
②、再觀諸唐鋒公司於99年12月6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 料及唐鋒公司99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參安侯 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0年4月22日檢送之唐鋒公司99年度 12月財務預測資料1冊,原審卷二第168頁,及唐鋒公司99年 12月財務預測資料卷,原審卷五第48-52頁),可知唐鋒公 司99年12月6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料顯示99年度稅 前基本每股盈餘為2.57元、稅後基本每股盈餘為2.23元,並 於重要基本假設彙總部分就光電產品銷貨收入提出說明「.. .近幾個月來,本公司經營團隊在此產品之研發、試驗及市 場推廣等工作投入極大心力,但因籌備時間倉促,加上研發 過程某些技術需要克服,如產品穩定性及品質測試等,因此 於99年度有關光電產品並未認列重大之銷貨收入」,且唐鋒 公司99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亦顯示99年度稅前 基本每股盈餘為2.32元、稅後基本每股盈餘為2.03元。③、證人即唐鋒公司財務經理呂美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9年8 月2日當天,周武賢進辦公室要其繕打新聞稿,周武賢手稿 上面有些數字,其有告知櫃買中心唐鋒公司要召開記者會, 櫃買中心表示不能放數字,其即轉告周武賢此事,所以唐鋒 公司內部新聞稿沒有放數字,只有放這2年來實際獲利數2至 3元,但記者會突然跑出每股盈餘7至8元,櫃買中心翌日就 發電子郵件請公司回答9個問題,第1個問題就是關於法人預 估每股盈餘部分,...因記者會跑出每股盈餘7至8元,再加 上櫃買中心於99年8月4日問了公司很多問題,其想說完了, 唐鋒公司可能會被要求編財務預測。若按照99年8月3日記者



會提出之每股盈餘數字,到99年底要賺進3億元,這是從來 沒發生過的事,且召開記者會時,光電產品還沒有生產,開 完記者會後,雖然有生產,但都不良,只有賣晶片而已,到 99年底晶片只賣了5萬元等語(原審卷七第55-58頁);並於 偵查中結證稱:櫃買中心於99年8月13日發文給唐鋒公司要 求在10日內公告完整財務預測,其馬上將函文轉發給周武賢 及簽證會計師,其請周武賢提供相關資料,後來蔡世恩有提 供光電營收預測、費用預測、產品成本預測,其根據相關資 料做出一份每股稅前盈餘6至7元之初稿損益表,經周武賢同 意後給會計師,會計師就要求提供佐證資料,但期限屆至, 蔡世恩提供資料還是不完整,會計師即對此部分出具保留意 見等語(第7996號他字卷二第91-93頁)。可知唐鋒公司於 召開記者會前根本沒有預測99年度之每股盈餘,內部也未成 立光電部門,而就法人預估每股盈餘部分,亦無任何具體、 客觀之參考資料。
④、被告王寶葒於原審亦以證人身份證稱:在唐鋒公司記者會之 前,只有588有提到99年每股盈餘7至8元、100年每股盈餘可 以達到20元、30元等語明確(原審卷六第250頁),足見唐 鋒公司99年度每股盈餘可達7至8元之相關消息,除被告張世 傑所掌之588網站及588週刊外,並無任何法人機構提出此種 說法。
5、被告伍治強雖辯稱伊與唐鋒公司周武賢等相關人員並不相識 ,在記者會會前會之短時間內無從知悉前述EPS7至8元之預 估係屬不實,伊無散佈不實消息之犯意云云,然有下列證據 足證被告伍治強有此犯意:
①、被告張世傑於偵查及原審101年度金訴字第40號案件審理時 以證人身份證稱:伊認識伍治強大約有10年,92年左右伍治 強是作財經記者,伊於92年開始陸續炒作過很多支股票,那 時股票需要在媒體上宣傳,包括雜誌和報紙,因為伍治強在 這方面有相當多的經驗,所以那時開始有關要炒作股票的媒 體方面,幾乎都是委託伍治強負責。唐鋒公司於99年8月3日 開記者會,伊事前就知道...會前會部分,應該是蘇美蓉找 伍治強去的...,伊知道會前會的目的除了討論隔天記者會 的流程外,重點是要發布唐鋒公司EPS獲利多少的利多消息 ,也知道唐鋒公司記者會發布的正式新聞稿,上面記載預估 99年度的EPS7至8元。...當時伊在炒作唐鋒公司股票,當然 希望唐鋒公司把這個可以賺7、8元的好消息公開,所以伍治 強與伊通電話時,伊當然會問有無要發布EPS7、8元的消息 ,伍治強說現在還在討論,伊就對伍治強說「這個是一個重 點,如果記者會不講能賺7、8元這個,光講其他的,這個記



者會有什麼意思,還不如不要開」。...蘇美蓉說唐鋒公司 沒有開過記者會,沒有經驗,伊就介紹伍治強與蘇美蓉認識 ,去開記者會。因為伍治強是自己人,叫伍治強去辦的話, 伍治強會聽伊的指示。...先探雜誌關於唐鋒公司文章的內 容是伍治強寫的。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廣編稿是伊叫伍治強 處理,因為伊想要利用記者會後,再擴大渲染,以利於炒作 。伍治強知道廣編稿是為了炒作效果。唐鋒公司記者會新聞 稿,事先有經過伊潤稿,伍治強給伊看的。...99年7、8、9 月伊炒作唐鋒股票的時候,有關這檔股票的媒體宣傳都是請 伍治強負責,伊不會7月初將炒作唐鋒公司股票這件事告訴 伍治強,因為一開始的時候伊還要吃貨,伊不會跟任何人講 ,伊告訴伍治強的時候就是開始叫伍治強去作宣傳的時候, 大概是7月中、下旬等語詳盡(101年度金訴字第40號原審卷 第70-76頁,第11074號他字卷第94-100頁)。是被告張世傑 既已具結證述上情,所述又與前述各項事證相符,自堪予以 採信;其事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並未指示被告伍治強於新聞 稿記載EPS7-8元云云,顯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②、被告王寶葒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開記者會是當初蘇美蓉要伊 去深圳談判時就有的計畫,是炒股協議的一部份,跟禧通公 司簽好合作議案時,禧通公司本來就想要開記者會,唐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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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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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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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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