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2年度,16號
TPHM,102,金上重更(一),16,201508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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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孫紅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九 │陳育玥 │甲 │㈠陳育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28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陳育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 │陳香蘭 │甲 │陳香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十一 │黃麗珍 │甲 │㈠黃麗珍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2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黃麗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二 │鄭昭苓 │甲 │㈠鄭昭苓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鄭昭苓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三 │顏秀如 │甲 │㈠顏秀如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4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顏秀如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四 │蕭淑蓉 │甲 │蕭淑蓉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9 │壹二㈢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預付款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五 │謝鳳珠 │甲 │謝鳳珠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4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六 │符捷先 │甲 │㈠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2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㈡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 │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 │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十七 │許銘揚 │甲 │㈠許銘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5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許銘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十八 │曾武彥 │甲 │㈠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㈢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㈣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九 │呂素娥 │甲 │㈠呂素娥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8 │壹一、轉投│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資無價值小│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公司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壹二㈢、不│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實預付款交│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易 │ │
│ │ │參、處分長│ │
│ │ │期股權投資│ │
│ │ ├─────┼──────────────┤
│ │ │甲 │㈡呂素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二十 │郭立力 │甲 │㈠郭立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9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郭立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一 │吳若薇 │甲 │㈠吳若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1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交易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吳若薇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廿二 │張慧敏 │甲 │張慧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52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
│ │ │壹二㈡、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書保證出具│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不實財報詐│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 │
├───┼────┼─────┼──────────────┤
│廿三 │盛嘉餘 │甲 │㈠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㈢盛嘉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四 │黃立君 │甲 │黃立君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 │056 │壹二㈢、不│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意圖│




│ │ │實預付款交│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
│ │ │易 │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
│ │ │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捌月。 │
├───┼────┼─────┼──────────────┤
│廿五 │吳國楨 │丙 │吳國楨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66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搭售公司債│ │
├───┼────┼─────┼──────────────┤
│廿六 │陳義里 │丙 │㈠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067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搭售公司債│ 。 │
│ │ │ │㈡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㈢陳義里特別背信,參罪,各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㈣陳義里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七 │黃鳴棟 │甲 │㈠黃鳴棟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74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 │丙 │㈡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 │
│ │ │ │㈢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㈣黃鳴棟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八 │蔡明華 │丙 │蔡明華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75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廿九 │徐政雄 │甲 │㈠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7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徐政雄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 │丙 │㈢徐政雄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
│ │ │戊 │㈣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分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捌月。 │
├───┼────┼─────┼──────────────┤
│三十 │王事展 │甲 │㈠王事展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82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丁 │㈡王事展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
│ │ │貳、以虛偽│ 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
│ │ │不實之不動│ 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
│ │ │產買賣將資│ 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
│ │ │金融通與力│ 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
│ │ │霸集團 │ 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參、違背審│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 │慎授信職務│ 。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 │陸、將新屋│ │
│ │ │鄉埔頂段先│ │
│ │ │順位抵押權│ │
│ │ │讓予中華開│ │
│ │ │發信託公司│ │
│ │ │柒、其他屆│ │
│ │ │次董事會議│ │
│ │ │事錄簽到卡│ │
│ │ │簽名 │ │
├───┼────┼─────┼──────────────┤
│卅一 │劉配潛 │丁 │劉配潛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
│ │086 │貳、以虛偽│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 │ │不實之不動│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
│ │ │產買賣將資│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
│ │ │金融通與力│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
│ │ │霸集團 │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
│ │ │參、違背審│期徒刑貳年。 │
│ │ │慎授信職務│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卅二 │陳明海 │甲 │㈠陳明海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
│ │098 │肆、不合營│ 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
│ │ │業常規購買│ 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 │ │亞太固網股│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
│ │ │票 │ 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拾│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戊、 │㈡陳明海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
│ │ │分 │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
│ │ │ │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三 │王英傑 │甲 │㈠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10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甲 │㈡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㈢、不│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實預付款交│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易 │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四 │林粹倫 │甲 │林粹倫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108 │壹二㈠虛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循環交易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戊-亞太固網部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政雄
陳明海
事 實
壹、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森公司)、鼎森際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鼎森公司)為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亞太固網公司)持股99.6%之子公司,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力長公司)、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台公 司)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王又曾為力霸集團暨亞太固網公 司實際負責人(擔任亞太固網公司董事長之期間為民國89年 5 月3 日至91年12月19日);王金世英為力霸、嘉食化及亞 太固網公司董事長(任期自91年12月20日至案發時);王令 台為力霸公司副董事長、嘉食化公司常務董事、友台公司董 事長及亞太固網公司副董事長及總經理(任期自89年5 月3 日至案發時);王令一為力霸公司董事、嘉食化公司副董事 長及總經理、亞太固網公司董事及首席副總經理(任期自90



年11月16日起至案發時);徐政雄為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副 總經理、亞太固網公司董事及財務部副總經理(任期自91年 10月4 日起至案發時);陳明海為亞太固網公司董事及財務 處副總經理(任期91年7 月至案發時);王霞雲為亞太固網 公司財務處經理(任期91年10月至案發時);劉美玲為亞太 固網公司財務處副課長(任期自90年2 月至96年1 月止); 洪日爛為亞太固網公司主計處協理(任期自90年2 月至96年 1 月);王金章為亞太固網公司董事,並兼任力霸公司會計 顧問,負責統籌管理力霸公司及力霸小公司會計事宜;呂素 娥為嘉食化公司會計顧問及鼎森公司會計主管,負責統籌管 理嘉食化公司及嘉食化小公司會計事宜;李淑玉為嘉食化公 司會計經理,負責覆核嘉食化公司所屬新達、富嘉、凱碩、 蓉達小公司之會計傳票;郭立力為宏森公司及友台公司之負 責人;蕭淑蓉為宏森公司及友台公司會計主管;任佩珍為宏 森及友台公司公司財務主管;沈一英為宏森公司經辦會計; 趙顯連為鼎森公司負責人;謝鳳珠為鼎森公司經辦會計;陳 香蘭為鼎森公司經辦出納;藍慧敏為力長公司經辦會計;石 阿暖為友台公司經辦會計(王令台王令一、王霞雲、劉美 玲、洪日爛、王金章呂素娥、李淑玉、郭立力蕭淑蓉任佩珍、沈一英、趙顯連、謝鳳珠陳香蘭、藍慧敏、石阿 暖等人所涉此部分犯行分別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確定)。 另力霸集團53家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負責人、董事及會計人 員如下表:
┌──┬────┬─────┬─────┬─────┬──┬────┬─────┬─────┬─────┐
│序號│公司名稱│負責人 │董事 │會計 │序號│公司名稱│負責人 │董事 │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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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莘公司│郭琦玲 │王霞雲 │張清雲 │ 28 │昌嘉公司│李細椿 │任佩珍 │林粹倫 │
│ │ │ │ │ │ │ │(郭立力)│程楚秋 │ │
│ │ │ │ │ │ │ │ │(潘光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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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英湘公司│趙顯連 │任佩珍 │吳麗香 │ 29 │長森公司│王炳台 │曾武彥 │沈一英 │
│ │ │ │ │ │ │ │ │潘光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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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莘公司│郭琦玲 │譚伯郊 │藍慧敏 │ 30 │益金公司│王婉華 │符捷先 │沈一英 │
│ │ │ │ │ │ │ │ │張瑞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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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世湘公司│陳佩芳 │程楚秋 │吳麗香 │ 31 │日安公司│任佩珍陳明海 │沈一英 │
│ │ │ │潘光華 │ │ │ │ │程楚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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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仁湖公司│任佩珍 │潘光華 │楊美麗 │ 32 │金東公司│王霞雲 │張瑞茹 │沈一英 │




│ │ │ │程楚秋 │ │ │ │ │林中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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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欣湖公司│陳佩芳 │潘光華 │藍慧敏 │ 33 │申隆公司│黃鳴棟張慧敏 │石阿暖 │
│ │ │ │林中樹 │ │ │ │ │郭琦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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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章華公司│黃鳴棟張慧敏 │楊美麗 │ 34 │申聯公司│郭立力任佩珍 │石阿暖 │
│ │ │ │郭琦玲 │ │ │ │ │譚伯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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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玉章公司│郭立力 │譚伯郊 │吳麗香 │ 35 │東力公司│黃鳴棟郭立力 │沈一英 │
│ │ │ │李細椿 │ │ │ │ │謝秋華 │ │
│ │ │ │(林中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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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佩亞公司│陳佩芳 │程楚秋 │楊美麗 │ 36 │東嘉公司│郭立力 │李細椿 │沈一英 │
│ │ │ │譚伯郊 │ │ │ │ │張瑞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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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程星公司│符捷先任佩珍 │張清雲 │ 37 │東展公司│郭立力 │蕭雋媛 │蕭淑蓉
│ │ │ │潘光華 │ │ │ │ │張瑞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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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連湘公司│趙顯連 │謝秋華 │張清雲 │ 38 │申利公司│任佩珍 │陳柏村 │蕭淑蓉
│ │ │ │ │ │ │ │ │王霞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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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