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孫紅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九 │陳育玥 │甲 │㈠陳育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28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陳育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 │陳香蘭 │甲 │陳香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十一 │黃麗珍 │甲 │㈠黃麗珍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2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黃麗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二 │鄭昭苓 │甲 │㈠鄭昭苓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鄭昭苓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三 │顏秀如 │甲 │㈠顏秀如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4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顏秀如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四 │蕭淑蓉 │甲 │蕭淑蓉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9 │壹二㈢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預付款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五 │謝鳳珠 │甲 │謝鳳珠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4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六 │符捷先 │甲 │㈠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2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㈡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 │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 │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十七 │許銘揚 │甲 │㈠許銘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5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許銘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十八 │曾武彥 │甲 │㈠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㈢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㈣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九 │呂素娥 │甲 │㈠呂素娥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8 │壹一、轉投│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資無價值小│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公司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壹二㈢、不│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實預付款交│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易 │ │
│ │ │參、處分長│ │
│ │ │期股權投資│ │
│ │ ├─────┼──────────────┤
│ │ │甲 │㈡呂素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二十 │郭立力 │甲 │㈠郭立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9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郭立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一 │吳若薇 │甲 │㈠吳若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1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交易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吳若薇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廿二 │張慧敏 │甲 │張慧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52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
│ │ │壹二㈡、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書保證出具│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不實財報詐│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 │
├───┼────┼─────┼──────────────┤
│廿三 │盛嘉餘 │甲 │㈠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㈢盛嘉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四 │黃立君 │甲 │黃立君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 │056 │壹二㈢、不│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意圖│
│ │ │實預付款交│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
│ │ │易 │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
│ │ │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捌月。 │
├───┼────┼─────┼──────────────┤
│廿五 │吳國楨 │丙 │吳國楨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66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搭售公司債│ │
├───┼────┼─────┼──────────────┤
│廿六 │陳義里 │丙 │㈠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067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搭售公司債│ 。 │
│ │ │ │㈡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㈢陳義里特別背信,參罪,各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㈣陳義里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七 │黃鳴棟 │甲 │㈠黃鳴棟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74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 │丙 │㈡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 │
│ │ │ │㈢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㈣黃鳴棟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八 │蔡明華 │丙 │蔡明華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75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廿九 │徐政雄 │甲 │㈠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7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徐政雄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 │丙 │㈢徐政雄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
│ │ │戊 │㈣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分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捌月。 │
├───┼────┼─────┼──────────────┤
│三十 │王事展 │甲 │㈠王事展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82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丁 │㈡王事展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
│ │ │貳、以虛偽│ 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
│ │ │不實之不動│ 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
│ │ │產買賣將資│ 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
│ │ │金融通與力│ 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
│ │ │霸集團 │ 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參、違背審│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 │慎授信職務│ 。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 │陸、將新屋│ │
│ │ │鄉埔頂段先│ │
│ │ │順位抵押權│ │
│ │ │讓予中華開│ │
│ │ │發信託公司│ │
│ │ │柒、其他屆│ │
│ │ │次董事會議│ │
│ │ │事錄簽到卡│ │
│ │ │簽名 │ │
├───┼────┼─────┼──────────────┤
│卅一 │劉配潛 │丁 │劉配潛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
│ │086 │貳、以虛偽│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 │ │不實之不動│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
│ │ │產買賣將資│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
│ │ │金融通與力│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
│ │ │霸集團 │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
│ │ │參、違背審│期徒刑貳年。 │
│ │ │慎授信職務│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卅二 │陳明海 │甲 │㈠陳明海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
│ │098 │肆、不合營│ 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
│ │ │業常規購買│ 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 │ │亞太固網股│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
│ │ │票 │ 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拾│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戊、 │㈡陳明海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
│ │ │分 │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
│ │ │ │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三 │王英傑 │甲 │㈠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10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甲 │㈡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㈢、不│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實預付款交│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易 │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四 │林粹倫 │甲 │林粹倫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108 │壹二㈠虛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循環交易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丁-友聯產險部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事展
劉配潛
事 實
壹、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為經主管機關 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公司,且為公開 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王又曾(通緝中)為力霸集團創辦人 及友聯產險之實際負責人;金水和(經原審裁定停止審判程 序)、陳佩芳先後擔任友聯產險董事長(金水和之任期自民 國79年7 月1 日起至92年7 月1 日,陳佩芳則係自92年8 月 1 日起迄案發時);王令一係友聯產險副董事長、嘉食化公 司副董事長及力霸公司董事;王事展擔任友聯產險董事兼任 總經理(任期自77年7 月1 日起案發時);郭琦玲、王令僑 、蔡雪卿(通緝中)均為友聯產險董事;劉配潛擔任友聯產 險財務長(任期自87年8 月1 日起至95年7 月1 日);符捷 先為友聯產險董事會紀錄人員;田醒民為友聯產險財務部經
理(任期自89年7 月1 日起至90年12月1 日);郭紹鼎擔任 友聯產險財務經理(任期自90年12月1 日起案發時)及自92 年起擔任董事會紀錄;吳若薇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高級專員 (任期自83年1 月11日至92年12月22日);陳美雲擔任友聯 產險財務部資金運用科科長、襄理(任期自86年6 月1 日至 90年10月1 日);黃蓮玉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辦事員、專員 (自89年8 月21日至93年1 月9 日);呂湘驊擔任友聯產險 財務部辦事員、資金運用科專員(自89年4 月1 日迄案發時 ),林秉儒、董秀香均為友聯產險財務部人員。而金水和、 陳佩芳、王令一、王事展、郭琦玲、王令僑、劉配潛、田醒 民、郭紹鼎、吳若薇、陳美雲、黃蓮玉、林秉儒、董秀香及 呂湘驊等人均係受友聯產險委託處理事務之人。貳、以虛偽不實之不動產買賣將資金融通與力霸集團 緣力霸集團於88、89年間因資金周轉困難,財務發生嚴重危 機,復因當時力霸公司之建案均嚴重虧損,在融資款項還本 繳息壓力下,王又曾為彌補力霸集團之資金缺口,透過劉配 潛得知友聯產險尚有可運用資金後,竟與金水和、王令一、 王事展、劉配潛、吳若薇、陳美雲、林秉儒、董秀香(吳若 薇、陳美雲、林秉儒、董秀香等4 人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並損害友聯產險利益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88年1 月至7 月間 ,將「力霸倫敦城」房地218 戶(址設:桃園縣八德市【現 已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下仍以舊制稱之】○○段0000地號 及其上建物銀和街71巷2 號12樓之8 等,友聯產險與各該公 司買賣建物建號、坪數、地址、價格等詳如附表丁貳一之一 至丁貳一之十所示)以連恒等10家小公司之名義虛偽出售予 友聯產險,復承前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並 與有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之金水和、王令一、王事展、劉配潛 、田醒民(未據起訴)、吳若薇、陳美雲、黃蓮玉,共同於 89年6 月間,將「力霸山河」房地37戶、15停車位(址設: 臺北縣中和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下仍以舊制稱之 】○○段000 地號及其上建物成功南路129 號6 樓之1 等) 、「力霸山河」房地22戶、15停車位(址設:同上○○段○ 地○○○○○○○○路000 號18樓等)及「力霸湖濱」房地 2 戶(址設:臺北市○○區○○0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 上建物民權東路6 段280 巷6 號、8 號)、15停車位(建號 1670),以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名義虛偽出售予友聯產 險,藉此規避保險法第146 條之3 保險業放款規定(即保險 業者不得辦理信用貸款,且放款予利害關係人,準用銀行法 應有十足擔保之規定),達到套取友聯產險資金以融通使用
之目的。渠等為符合內部程序,首先由王又曾與劉配潛事先 談妥,於簽約時即支付高達約8 成之價金予連恒等10家小公 司、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再由劉配潛指示經辦人員製作 簽呈,逐級呈請相關人員簽核後,旋由王又曾、金水和、王 令一、王事展、郭琦玲、符捷先、陳美雲共同基於行使業務 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美雲繕打未實際召開 之董事會議事錄後,送交符捷先於紀錄欄位用印以示其係紀 錄,復將此虛偽不實之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簽到卡及提案簽 呈)送交金水和、王令一、王事展、郭琦玲等董事會成員簽 章,嗣交由相關人員辦理後續事宜或函送主管機關核閱及備 查,致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及主管機關審查之正確性;俟王又 曾自友聯產險非法貸得資金供其調度後,再簽訂解除「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協議書,陸續將大部分不動產買賣解約,藉 此使得力霸集團達到資金融通之目的(王令一、郭琦玲、符 捷先、黃蓮玉分別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確定)。詳細交易 情形分述如下:
一、友聯產險與連恒等10家小公司以虛偽不實之不動產買賣方式 ,達到資金貸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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