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2年度,16號
TPHM,102,金上重更(一),16,201508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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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孫紅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九 │陳育玥 │甲 │㈠陳育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28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陳育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 │陳香蘭 │甲 │陳香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十一 │黃麗珍 │甲 │㈠黃麗珍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2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黃麗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二 │鄭昭苓 │甲 │㈠鄭昭苓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鄭昭苓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三 │顏秀如 │甲 │㈠顏秀如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4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顏秀如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四 │蕭淑蓉 │甲 │蕭淑蓉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9 │壹二㈢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預付款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五 │謝鳳珠 │甲 │謝鳳珠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4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六 │符捷先 │甲 │㈠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2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㈡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 │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 │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十七 │許銘揚 │甲 │㈠許銘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5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許銘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十八 │曾武彥 │甲 │㈠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㈢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㈣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九 │呂素娥 │甲 │㈠呂素娥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8 │壹一、轉投│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資無價值小│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公司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壹二㈢、不│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實預付款交│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易 │ │
│ │ │參、處分長│ │
│ │ │期股權投資│ │
│ │ ├─────┼──────────────┤
│ │ │甲 │㈡呂素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二十 │郭立力 │甲 │㈠郭立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9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郭立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一 │吳若薇 │甲 │㈠吳若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1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交易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吳若薇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廿二 │張慧敏 │甲 │張慧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52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
│ │ │壹二㈡、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書保證出具│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不實財報詐│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 │
├───┼────┼─────┼──────────────┤
│廿三 │盛嘉餘 │甲 │㈠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㈢盛嘉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四 │黃立君 │甲 │黃立君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 │056 │壹二㈢、不│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意圖│




│ │ │實預付款交│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
│ │ │易 │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
│ │ │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捌月。 │
├───┼────┼─────┼──────────────┤
│廿五 │吳國楨 │丙 │吳國楨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66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搭售公司債│ │
├───┼────┼─────┼──────────────┤
│廿六 │陳義里 │丙 │㈠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067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搭售公司債│ 。 │
│ │ │ │㈡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㈢陳義里特別背信,參罪,各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㈣陳義里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七 │黃鳴棟 │甲 │㈠黃鳴棟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74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 │丙 │㈡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 │
│ │ │ │㈢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㈣黃鳴棟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八 │蔡明華 │丙 │蔡明華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75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廿九 │徐政雄 │甲 │㈠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7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徐政雄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 │丙 │㈢徐政雄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
│ │ │戊 │㈣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分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捌月。 │
├───┼────┼─────┼──────────────┤
│三十 │王事展 │甲 │㈠王事展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82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丁 │㈡王事展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
│ │ │貳、以虛偽│ 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
│ │ │不實之不動│ 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
│ │ │產買賣將資│ 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
│ │ │金融通與力│ 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
│ │ │霸集團 │ 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參、違背審│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 │慎授信職務│ 。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 │陸、將新屋│ │
│ │ │鄉埔頂段先│ │
│ │ │順位抵押權│ │
│ │ │讓予中華開│ │
│ │ │發信託公司│ │
│ │ │柒、其他屆│ │
│ │ │次董事會議│ │
│ │ │事錄簽到卡│ │
│ │ │簽名 │ │
├───┼────┼─────┼──────────────┤
│卅一 │劉配潛 │丁 │劉配潛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
│ │086 │貳、以虛偽│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 │ │不實之不動│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
│ │ │產買賣將資│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
│ │ │金融通與力│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
│ │ │霸集團 │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
│ │ │參、違背審│期徒刑貳年。 │
│ │ │慎授信職務│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卅二 │陳明海 │甲 │㈠陳明海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
│ │098 │肆、不合營│ 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
│ │ │業常規購買│ 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 │ │亞太固網股│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
│ │ │票 │ 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拾│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戊、 │㈡陳明海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
│ │ │分 │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
│ │ │ │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三 │王英傑 │甲 │㈠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10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甲 │㈡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㈢、不│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實預付款交│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易 │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四 │林粹倫 │甲 │林粹倫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108 │壹二㈠虛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循環交易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丙-力華票券部分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鳴棟徐政雄陳義里吳國楨蔡明華 事 實
壹、王又曾(通緝中)為力霸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趙顯連、徐政 雄、李政家、王金章曾武彥任佩珍蕭淑蓉謝秋華、 張清雲、譚伯郊、符捷先郭立力、王霞雲、王炳台、黃鳴 棟、王婉華、李細樁、程鵬飛(趙顯連、李政家、王金章曾武彥任佩珍蕭淑蓉謝秋華、張清雲、譚伯郊、符捷 先、郭立力、王霞雲、王炳台、王婉華、李細樁、程鵬飛分 別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確定)等人分別為力霸集團財務部 門之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主任秘書、各部門主管及專任顧 問(即退休後仍經王又曾聘任為顧問,工作之性質與退休前 相同,如王金章任佩珍蕭淑蓉等)等職。力霸集團初、 中期係以經營大宗物資進口為主要業務,嗣因亞洲金融風暴 、集團經營績效不佳及投資失利等原因致該集團虧損累累, 資金短缺嚴重。王又曾為順利取得融通資金挹注財務缺口,



並取得進入股票市場所需之資金,於民國86年5 月間,由王 又曾主導,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向財政部金融局(現已改制 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下仍以舊制稱之)申 請籌設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86年 7 月間,所有集資成立力華票券之151 位發起人召開第一次 發起人會議,並推王令台為主席。其中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出資新臺幣(下同)13億8 千萬元 為股款、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出資3 億 9 千萬元為股款、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王令麟 ,公司名稱嗣更名為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商銀、力霸公司皆為股票上 市公司)出資3 億元為股款,3 家公司挹注之資金共達20億 7 千萬元,為最大股東;加上福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黃宇琳,下稱福年公司)、英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王英傑,下稱英展公司)、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魏明春,下稱嘉莘公司)、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徐步青,下稱連湘公司)、佩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任佩珍,下稱佩嘉公司)、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李瑞華,下稱笙杰公司,上開福年公司等6 家公司之代表 人除李瑞華係王令一之岳母外,其餘均係力霸集團財、會部 門主管,皆係聽命於王又曾指揮、監督之人)等力霸集團關 係企業及其他人之出資,總計力華票券資本額共計24億2 千 萬元。會中並擬定公司章程,同年8 月14日向財政部申請籌 設許可;87年1 月17日奉財政部核准許可籌備,同年4 月14 日徵足股款,嗣並於同年月24日舉行第二次發起人會議,由 王令台、陳份、蔡瑞朗(已於99年9 月2 日死亡)、高繁雄 、魏綸洪、王令可,以中華商銀法人代表當選董事,王又曾 以力霸公司法人代表當選董事,邱兆鑫以遠東倉儲法人代表 當選董事,魏明春以嘉莘公司法人代表當選董事,董事共計 9 席;王令楣以力霸公司法人代表當選監事,徐步青(已於 89年7 月31日死亡)以連湘公司法人代表當選監事,監事共 計2 席;同日該公司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王令台、陳 份及蔡瑞朗當選常務董事,聘任蔡瑞朗為總經理,彭振相為 副總經理,並選任王令台為董事長,陳份為副董事長,開始 籌劃力華票券經營運作,同年5 月13日取得公司登記執照, 同年8 月10日正式經財政部金融局核准設立。迄案發時止, 其涉案人員任職期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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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職位暨任職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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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令台 │董事長(87年4 月24日至89年12月29日) │
│ │ │常務董事(87年4 月24日至89年12月29日) │
│ │ │董事(第1 屆至第3 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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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鳴棟 │董事長(89年12月29日至96年1 月) │
│ │ │常務董事(89年12月29日至96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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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 份 │副董事長(87年4 月24日至91年7 月) │
│ │ │常務董事(87年4 月24日至91年7 月) │
│ │ │董事( 87年4 月24日迄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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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黃金堆 │副董事長(91年5 月29日至91年7 月11日) │
│ │ │常務董事(91年5 月29日至91年7 月11日) │
│ │ │董事(91年5月29日至91年7 月11日) │
│ │ │總顧問(91年7 月12日至92年7 月11日) │
│ │ │顧問(92年7 月12日至93年7 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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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巫壽民 │常務董事(94年10月4 日迄案發) │
│ │ │董事(94年10月4 日迄案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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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