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2年度,16號
TPHM,102,金上重更(一),16,201508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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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孫紅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九 │陳育玥 │甲 │㈠陳育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28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陳育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十 │陳香蘭 │甲 │陳香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十一 │黃麗珍 │甲 │㈠黃麗珍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2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黃麗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二 │鄭昭苓 │甲 │㈠鄭昭苓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鄭昭苓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三 │顏秀如 │甲 │㈠顏秀如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34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㈡顏秀如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四 │蕭淑蓉 │甲 │蕭淑蓉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39 │壹二㈢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預付款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
│ │ │ │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五 │謝鳳珠 │甲 │謝鳳珠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40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參│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 │佰元折算壹日。 │
├───┼────┼─────┼──────────────┤
│十六 │符捷先 │甲 │㈠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2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 │ │ │㈡符捷先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 │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 │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十七 │許銘揚 │甲 │㈠許銘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5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許銘揚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十八 │曾武彥 │甲 │㈠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登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㈢曾武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㈣曾武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十九 │呂素娥 │甲 │㈠呂素娥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48 │壹一、轉投│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資無價值小│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公司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壹二㈢、不│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實預付款交│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易 │ │
│ │ │參、處分長│ │
│ │ │期股權投資│ │
│ │ ├─────┼──────────────┤
│ │ │甲 │㈡呂素娥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二十 │郭立力 │甲 │㈠郭立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49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郭立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一 │吳若薇 │甲 │㈠吳若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1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交易 │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吳若薇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廿二 │張慧敏 │甲 │張慧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52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捌│
│ │ │壹二㈡、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書保證出具│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 │ │不實財報詐│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 │
├───┼────┼─────┼──────────────┤
│廿三 │盛嘉餘 │甲 │㈠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5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㈡盛嘉餘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貳、為客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融資及押匯│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為虛偽不實│ 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交易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㈢盛嘉餘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廿四 │黃立君 │甲 │黃立君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 │056 │壹二㈢、不│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意圖│




│ │ │實預付款交│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
│ │ │易 │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
│ │ │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捌月。 │
├───┼────┼─────┼──────────────┤
│廿五 │吳國楨 │丙 │吳國楨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66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搭售公司債│ │
├───┼────┼─────┼──────────────┤
│廿六 │陳義里 │丙 │㈠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067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搭售公司債│ 。 │
│ │ │ │㈡陳義里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㈢陳義里特別背信,參罪,各處│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
│ │ │ │ 期徒刑玖月。 │
│ │ │ │㈣陳義里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七 │黃鳴棟 │甲 │㈠黃鳴棟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74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 │
│ │ ├─────┼──────────────┤
│ │ │丙 │㈡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 │ 。 │
│ │ │ │㈢黃鳴棟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




│ │ │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 │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㈣黃鳴棟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 │ │ │ 月二十三日及九十五年十一月│
│ │ │ │ 二十日特別背信部分,均無罪│
│ │ │ │ 。 │
├───┼────┼─────┼──────────────┤
│廿八 │蔡明華 │丙 │蔡明華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
│ │075 │力華違法授│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 │ │信 │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廿九 │徐政雄 │甲 │㈠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77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書保證出具│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不實財報詐│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貸 │㈡徐政雄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 │丙 │㈢徐政雄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
│ │ │力華違法授│ 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信 │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
│ │ ├─────┼──────────────┤
│ │ │戊 │㈣徐政雄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分 │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捌月。 │
├───┼────┼─────┼──────────────┤
│三十 │王事展 │甲 │㈠王事展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082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
│ │ │票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丁 │㈡王事展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
│ │ │貳、以虛偽│ 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
│ │ │不實之不動│ 人不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
│ │ │產買賣將資│ 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
│ │ │金融通與力│ 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
│ │ │霸集團 │ 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
│ │ │參、違背審│ 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 │慎授信職務│ 。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 │陸、將新屋│ │
│ │ │鄉埔頂段先│ │
│ │ │順位抵押權│ │
│ │ │讓予中華開│ │
│ │ │發信託公司│ │
│ │ │柒、其他屆│ │
│ │ │次董事會議│ │
│ │ │事錄簽到卡│ │
│ │ │簽名 │ │
├───┼────┼─────┼──────────────┤
│卅一 │劉配潛 │丁 │劉配潛保險業負責人,二人以上│
│ │086 │貳、以虛偽│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




│ │ │不實之不動│法之利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
│ │ │產買賣將資│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
│ │ │金融通與力│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
│ │ │霸集團 │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
│ │ │參、違背審│期徒刑貳年。 │
│ │ │慎授信職務│ │
│ │ │,放款予無│ │
│ │ │實際營運之│ │
│ │ │小公司或個│ │
│ │ │人 │ │
│ │ │肆、以虛偽│ │
│ │ │不實不動產│ │
│ │ │買賣將資金│ │
│ │ │融通與東森│ │
│ │ │媒體科技公│ │
│ │ │司 │ │
│ │ │伍、以不合│ │
│ │ │營業常規方│ │
│ │ │式將北投豐│ │
│ │ │年段土地售│ │
│ │ │予嘉食化公│ │
│ │ │司 │ │
├───┼────┼─────┼──────────────┤
│卅二 │陳明海 │甲 │㈠陳明海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
│ │098 │肆、不合營│ 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
│ │ │業常規購買│ 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 │ │亞太固網股│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
│ │ │票 │ 遭受重大損害,處有期徒刑拾│
│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戊、 │㈡陳明海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亞太固網部│ 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
│ │ │分 │ 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
│ │ │ │ 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三 │王英傑 │甲 │㈠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103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甲 │㈡王英傑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 │壹二㈢、不│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實預付款交│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易 │ 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卅四 │林粹倫 │甲 │林粹倫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108 │壹二㈠虛偽│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循環交易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陸│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甲(壹)-虛設紙上(小)公司作為資金調度工具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令台王令一王令楣王金章任佩珍、謝秋 華、郭敏容李思菁孫紅紅陳育玥陳香蘭黃麗珍鄭昭苓顏秀如蕭淑蓉謝鳳珠、符捷 先、許銘揚曾武彥呂素娥郭立力吳若薇張慧敏盛嘉餘黃立君徐政雄王英傑
被 告 林粹倫
事 實
前言:
緣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及嘉新食品化纖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食化公司)分別係公開發行有價證券 之上市公司,均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規定之發行人。王又 曾(通緝中)因事業版圖龐大,先後擔任全國商業總會理事 長及名譽理事長等重要職位,於民國86年起迄案發時止分別 為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兼最高領導人;王金世英(通緝中



)為王又曾配偶,亦分別擔任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兼董事 長職位,渠等與如下所示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經理人分 別為公司法第8 條所稱負責人(編號1 至10為公司法第8 條 第1 項所規定之當然負責人;編號11至19於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同屬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所規定之職務負責人),併同為 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所規範之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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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 任 職 期 間 │ 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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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令台 │86年起至95年底案發時止 │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力霸公司執行副董事長及嘉食化公司常│
│ │ │ │務董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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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令一 │86年起至95年底案發時止 │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長,兼任嘉食化公司總經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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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令楣 │86年起至95年底案發時止 │力霸公司董事兼任總經理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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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令可 │88年6月30日起至95年底案發時止 │嘉食化公司董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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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令僑 │86年起至88年6月28日、94年4月13日起案發時止 │力霸公司董事(即第15、17屆) │
│ │ ├──────────────────────┼────────────────────────────┤
│ │ │86年起至95年6月8日止 │嘉食化公司董事(即第11至13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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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政家 │86年6月起至95年6月16日止 │力霸公司第15至17屆董事,並兼任力霸、嘉食化公司財務部資深│
│ │ │ │副總經理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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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鳴棟 │86年6月16日起迄95年底案發時止 │嘉食化公司第11至14屆董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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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事展 │86年起至95年11月28日 │力霸公司第15至18屆董事職務 │
│ │ ├──────────────────────┼────────────────────────────┤
│ │ │86年6月16日起迄88年6月29日 │嘉食化公司第11屆董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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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明海 │92年6月9日起迄95年底案發時止 │力霸公司第17、18屆董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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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令麟 │86年起迄94年4月13日止 │力霸公司第15至17屆董事職務 │
│ │ ├──────────────────────┼────────────────────────────┤
│ │ │86年起迄88年6月30日止 │嘉食化公司第11屆董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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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金章 │78年5月起迄95年底案發時止 │力霸公司會計處經理、副總經理,統籌力霸公司及其小公司相關│
│ │ │ │會計事務,並負責力霸公司轉投資設立或認購小公司股票事宜,│
│ │ │ │92 年4月30日轉任為力霸公司會計顧問,轉任後工作執掌內容相│




│ │ │ │同,實質上仍執行力霸公司經理人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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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呂素娥 │85年12月起迄95年底案發時止 │嘉食化公司會計協理,統籌嘉食化公司及其小公司相關會計事務│
│ │ │ │,並負責嘉食化公司轉投資設立及認購小公司股票事宜,92年6 │
│ │ │ │月轉任為嘉食化公司會計顧問,轉任後仍負責前述工作執掌內容│
│ │ │ │,實質上仍執行嘉食化公司經理人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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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郭立力 │86年6月28日起至95年底案發時止 │力霸公司監察人職務 │
│ │ ├──────────────────────┼────────────────────────────┤
│ │ │92年9月16日起至95年底案發時止 │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職務(詳參公司登記資料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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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淑玉 │72年起 │嘉食化公司會計人員,歷任會計科長、會計襄理、會計副理職務│
│ │ ├──────────────────────┼────────────────────────────┤
│ │ │92年8月4日起至95年案發時止 │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接替呂素娥職位,92年8月4日第13屆第4 │
│ │ │ │次董事會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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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任佩珍 │79年間起至95年底案發時止 │力霸公司財務部經理,負責力霸公司資金調度,92年6 月間轉任│
│ │ │ │為力霸公司財務顧問,轉任後工作執掌內容相同,實質上仍執行│
│ │ │ │力霸公司經理人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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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