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勘驗該次訊問之錄音錄影光碟,製有逐字勘驗筆錄(原 審卷三第180頁背面-193頁背面),勘驗結果可知被告曾能 聰接受檢察官偵訊時,書記官均有按照訊問之進度及內容記 載筆錄,偵查庭中在被告曾能聰前方設有電腦螢幕,被告曾 能聰在書記官製作筆錄時均可看到筆錄之內容,在偵訊中亦 有不時檢視螢幕以確認筆錄內容之情形,檢察官之訊問過程 並無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 其他不正之方法,(原審卷三第193頁背面),自應認被告 曾能聰於99年10月25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有證據能 力。
㈢、被告薛承軒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辯稱伊於調查局之供述無證 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58頁),然未釋明有何遭到強暴、脅 迫、利誘等不當取供之情事,以供本院調查是否屬實,徵諸 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自白之任意性,自應認 其於調查局之自白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 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 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 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筆錄記 載是否完整、有無人在場陪同、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等 。觀諸證人楊文炳就其名下之唐鋒公司股票於99年7月14日 至同年8月25日遭賣出520仟股乙事,於調查局所述與在原審 所述之情節不同,而經原審當庭勘驗證人楊文炳於99年10月 25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之錄音光碟,製作逐字勘驗筆錄, ,勘驗結果認定調查局人員均有按詢問之內容及證人之回答 逐一繕打,筆錄內容係按照證人之回答加以記載,筆錄內容 亦有向證人確認並經證人閱覽,詢問過程中,調查局人員並 無使用任何不正之方法(原審卷三第86頁背面-113頁);再 參諸證人楊文炳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距離本案案發日期 較近,記憶較深而可立即反應所知;加以被告曾能聰於原審 審理中陳稱: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並未事先與楊文炳套 好說法,伊是在公司被調查局人員帶去,楊文炳是在工地被 調查局人員帶去,伊與楊文炳沒有碰到等語(原審卷三第11 頁);此核與證人楊文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去調查局作證 時,是自己開車從工地去的,並非與曾能聰同時接到通知一
起去調查局,在接受調查局詢問之前,完全沒有跟曾能聰討 論過等語相符(原審卷六第268頁背面-269頁),可知證人 楊文炳於調詢問時之陳述較不易受他人影響而偏離事實,綜 上各情,可知證人楊文炳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狀況;再上開賣股情節,係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之證據,故證人楊文炳前開調詢時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而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定 程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 保其係據實陳述,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 得為證據。查被告王寶葒以證人身分、證人楊文炳於檢察官 偵訊時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而被告曾能聰、張世傑等人 亦未具體釋明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再參酌 上開證人業於原審再以證人身份作證,而予被告張世傑、曾 能聰對質、詰問之機會,故上述證據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五、至被告伍治強雖爭執證人呂美娟、簡麗貞於調查局中之供述 ,然本院並未援用上開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附此 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不爭執及辯解部分:
㈠、被告張世傑部分:
訊據被告張世傑固不否認有於事實欄二、三所載之時、地, 利用附表二所示之張世傑控制帳戶,以連續高價買入及委託 買賣而相對成交等方式,抬高唐鋒公司之股價,並架設588 網站、發行588週刊,刊登如附表3所示之唐鋒公司相關消息 ,其中有部分消息之內容不實,伊亦有收受被告蘇美蓉交付 之現金等事實,惟否認有參與炒股協議、於99年8月2日唐鋒 公司記者會會前會時指示被告伍治強將法人預估每股盈餘7 至8元之內容列入新聞稿內、自蘇美蓉、劉永暢夫婦處分得 炒股所得款項、並製作如附件四、附件五所示之「唐鋒研究 報告」等事實,且否認其有獲利,辯稱:伊未與被告蘇美蓉 、周武賢等人共謀炒作唐鋒公司股票,伊係自發性炒作唐鋒 公司股票,調查人員雖在被告王寶葒處扣到存有new airlux 檔案之隨身碟,由該檔案發現有相關利益分配及炒股方式之 記載,但被告王寶葒於調查局及高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18號案件作證時,均稱不知協議的內容及結果為何,上開檔 案內容係其個人蒐集資料製作完成,是拿來說服周武賢的說 帖,但其並未成功說服被告周武賢;又所謂被告蘇美蓉會再
找人與周武賢商議之事,係其個人臆測之詞,可見並無炒股 協議存在。縱使炒股協議確實存在,但伊並不知情,且原審 認定伊從99年7月2日開始炒股,但被告周武賢同意炒股協議 之時間則為99年7月10日,伊炒股在前,顯非參與炒股計畫 之一員;伊若有參與炒股協議,則於唐鋒股價成功炒高後, 理應由伊告知公司方賣出股票之時機,並自己出清了結,然 唐鋒公司於99年8月25日前出脫股票達3079張,已獲利出場 ,伊卻沒有同時退場,手中仍持有1989張,而至少花費2億1 094萬1861元成本,可見伊未參與炒股協議。依被告蘇美蓉 等3人之炒股協議,作手方可獲得之利益為公司方出售股票 獲利之百分之35,則依原審所認公司方之獲利為3億5047萬 2400元,作手方獲利即係1億2266萬5340元,則伊按炒股協 議所獲分配之利益,仍遠低於已花費之成本,足證伊並非本 案炒股協議之作手。有關唐鋒公司股票可望於99年達到每股 7-8元之內容,係因被告周武賢被威炫公司負責人蔡世恩說 服之後才加進新聞稿,與被告伍治強、王寶葒無關,更與伊 無涉;伊雖早於記者會召開前之99年7月17日,即率先發布 唐鋒公司99年EPS將達8元之訊息,然該訊息係伊自行研究分 析,參以公司派透漏之訊息,並綜合媒體報導等,方於588 網站與週刊上陸續發布如附表3所示之唐鋒公司利多消息, 於當時之時空背景自屬有據;甚且伊在588網站發布相關訊 息後,唐鋒公司曾經大動作發函澄清588網站之內容不實, 可見唐鋒公司公司派人員並未與伊配合炒股。附件四及附件 五之唐鋒研究報告非伊提供,與伊完全無涉。本件炒股犯罪 所得計算,應扣除操縱行為以外市場因素所導致之股價漲跌 ,以及唐鋒公司於炒作期間因其他第3投資人融資、融券等 導致唐鋒公司股價漲升之因素,且伊與其他被告並無炒股協 議,犯罪所得不應共同計算,伊因本件炒作實際虧損超過2 億,自不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加重規定。況伊犯 後深具悔意,承認犯行,並檢舉同案被告伍治強,加以原審 認定伊所散佈之不實流言,經查證後大多為真實,可見犯罪 危害不重云云。
㈡、被告曾能聰部分:訊據被告曾能聰固不否認有於事實欄二、 三所示之時、地見過被告王寶葒,且其員工楊文炳及其女曾 知怡有於附表4-4、8-1、8-2所示之時間,以各該附表所示 之價格出售各該證券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惟否認有何參 與炒股協議而出售上開證券帳戶內股票之犯行,辯稱:伊於 調查局接受詢問時曾遭調查員帶去廁所恐嚇,表示伊與被告 王寶葒所述不符,並暗示可能遭受羈押,且伊日前曾因車禍 接受顱內開刀手術,記憶有衰退情形,伊於調查局所述係遭
不當取供;原審將被告王寶葒虛構的借股情節加上被告曾能 聰於調查局所為之非任意性自白,拼湊出共謀炒股之事實, 然證人周武賢於高院作證時已稱被告王寶葒提起炒股話題時 ,被告曾能聰已離開現場,且證人周武賢手上之人頭帳戶加 上其子女之股票,共有6至7千張,根本不需要向被告曾能聰 借4至5百張股票去炒股;被告王寶葒之供述前後不一且與事 實不符,其於調查局初訊時完全未提及炒股協議之事,之後 始臨訟杜撰;其又稱依炒股協議公司方需提供4800張股票, 但公司方於99年7、8月僅出售3千多張股票;且被告曾能聰 售股之前並未與被告王寶葒聯繫賣出之時間、價格及股量; 又案外人周政寬委託被告王寶葒買禧通公司股票的錢,最終 被被告王寶葒以購買不動產之方式登記在自己妻女名下,其 等亦未依炒股說帖所示為利益分配等,足徵被告王寶葒所述 之炒股協議係屬虛構。至附表2編號45號所示楊文炳證券帳 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是被告曾能聰與楊文炳合資於90年間 購買514仟股唐鋒公司股票,嗣楊文炳於99年5、6月間因腰 傷未癒萌生退休之意,乃託被告曾能聰於99年7月14日至8月 下旬開始出售其名下之唐鋒公司股票,被告曾能聰於99年7 月14日至16日出售楊文炳名下之唐鋒公司股票,係為其退休 考量,後因久申公司接到大案,楊文炳同意留下幫忙,被告 曾能聰始將售股所得暫存於其岳母林陳玉鳳之帳戶,又因分 行距離遙遠及小舅子生病要申請救助金,才又將該筆款項轉 匯至三重帳戶。況被告曾能聰以親友名義取得之唐鋒公司股 票仍有1萬多張,均未賣出,益見被告曾能聰並未參與炒股 協議云云。
㈢、被告伍治強部分:訊據被告伍治強固承認有受託舉辦唐鋒公 司99年8月3日記者會,並參加前一日之會前會,復安排經濟 日報、工商時報記者對另案被告周武賢為採訪、報導,並撰 載先探雜誌報導唐鋒公司之新聞稿資料等事實,惟否認有何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係精心整合顧問公司 之顧問,承辦上市櫃公司法說記者會及興櫃公司辦理初次承 銷等業務,伊本於專業經驗,建議唐鋒公司於記者會中應如 何表達、陳述,以突顯該公司之前景及獲利能力,並幫忙修 飾新聞稿及安排記者訪問公司董事長等,但無定稿之決定權 ,且被告周武賢作證時亦稱新聞稿上所載99年度EPS可以達 到7-8元乙節,與被告伍治強無關;伊於99年8月2日受被告 蘇美蓉委託至唐鋒公司開會前會之前,與唐鋒公司經營者並 無任何接觸,有關唐鋒公司之獲利能力係該日由同案被告周 武賢所提出,被告周武賢亦深信99年度EPS可達到7-8元,故 伊於短時間內,實難查知該資訊為不實消息;伊係因被告周
武賢表示唐鋒公司當年度可以賺2-3元,加上新產品部份大 概可賺4-5元,才會建議把營收獲利表示出來,況由證人曹 松青、陳逸格證詞可知,其等撰寫之廣編稿內容是根據採訪 當事人所得之資料,並非依被告伍治強之授意或指示所寫, 再被告張世傑於偵查及原審所為不利於伊之證述,均為挾怨 報復之詞,企圖藉此獲得減刑,自不足採云云。㈣、被告蔡錦洲部分:訊據被告蔡錦洲固承認伊為被告張世傑之 友人,曾應被告張世傑之要求將伊在墊款金主曾建浩、楊積 勇處登記編號7號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交給被告張世傑使用 ,之後被告張世傑即於99年7月、8月間利用前開丙種墊款使 用額度在案外人曾建浩、楊積勇處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 而案外人曾建浩、楊積勇所使用如附表2編號7之1號至9號之 證券帳戶,即按被告張世傑指示下單買賣唐鋒公司股票等事 實(被告張世傑使用被告蔡錦洲在墊款金主曾建浩、楊積勇 處登記編號7號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下單後,因退佣問題而 分散至被告蔡錦洲在墊款金主曾建浩、楊積勇處登記之其餘 編號,即編號11、14、17號,下單細節詳如附表10、11所示 ),惟否認有何幫助被告張世傑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 稱:因劉姓仲介對伊表示伊在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之股票交易 量不大,無法達到退佣標準,若與他人合併計算交易量,達 到退佣標準,即可賺取退佣等語,才會出借在金主曾建浩、 楊積勇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予他人,而該額度係出借 予被告張世傑使用,純屬巧合,伊對被告張世傑之犯行全然 不知,亦無幫助犯意,倘伊知悉唐鋒公司股票近期必大漲, 應趁機自行買賣,然伊未為此舉,足見主觀上沒有幫助故意 ;又證人楊積勇證稱在被告張世傑住處扣得之凱基信義證券 庫存明細代號25、18、23等是依被告張世傑要求而製作,可 見上開庫存表與伊無關,伊顯然不知情云云。
㈤、被告何建軒部分:訊據被告何建軒否認有何幫助被告張世傑 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辯稱:伊未開過丙種墊款戶頭,亦 未將帳戶借予他人使用,只是之前曾透過營業員黃錦慧下單 ,本案係被告張世傑與案外人黃錦慧間之往來,與伊無涉, 伊亦未買賣唐鋒公司之股票;又被告張世傑自93年迄今之多 次違反證券交易犯行,均與伊無涉云云。
㈥、被告林金鵬、薛承軒部分:訊據被告林金鵬、薛承軒2人於 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何幫助被告張世傑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 行,辯稱:其等均未買賣唐鋒公司股票,被告林金鵬亦未將 丙種墊款額度借予被告張世傑使用,該額度是金主自行跟被 告張世傑商議,被告林金鵬並不知情,且被告林金鵬自始至 終均未獲利;又被告薛承軒於96年間有開戶,都是自己進出
股市,97年時將資金抽出,未再繼續買賣,且證人黃三郎亦 到庭作證被告薛承軒並未指示下單,可見被告林金鵬、薛承 軒均未幫助被告張世傑炒作唐鋒股票云云。
二、關於唐鋒公司股價於99年7、8月間,自99年7月1日之收盤價 每股39.25元,上漲至99年8月27日之收盤價每股238.5元, 漲幅達465.61%,振幅達617.2%,日均量達1,347仟股,較 前1個月之日均量260仟股增加518.08%,遠高於大盤指數之 漲幅5.88%,其中99年7月2、5、6、7、8、9、12、13、14 、15、16、19、20、21、22日;8月2、3、4、5、6、9、18 、19、20、23、24、25日均達櫃買中心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 準,而99年7月8、15、22日;8月6、24、25日均達處置作業 標準。又被告張世傑有委請臺北網路有限公司架設588網站 ,並發行588週刊,自99年7月2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在上開 網站及週刊上散布如附表3所示有關唐鋒公司之利多消息。 又如附表2各該編號所示之張世傑控制帳戶、蘇美蓉控制帳 戶及公司方提出股票處分帳戶,於前述期間各有如附表4-1 、4-2、4-4、10、11所載之交易情形;而被告張世傑就前述 其自行使用或控制之帳戶,有自99年7月2日起至同年8月27 日止,連續於開盤前以漲停價、高於前日收盤價,開盤後以 漲停價、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高價委託買進唐鋒公司股票, 並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等方式,經由不知情之證券公司 營業員、李聖慧、徐文發及丙種墊款金主下單以抬高唐鋒公 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及造成唐鋒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 至其餘不知情之證券帳戶即附表2編號1至3號、26號、30至3 4號所示之陳慶煌、李志美、蔡珮珊、羅崇仁、吳昕儒、張 明忠、林珈羽及高朝杰、林政德等投資人,亦因上開週刊報 導等因素進場買進唐鋒公司股票(此部分非張世傑控制帳戶 ,亦不列入犯罪所得之計算)。再唐鋒公司與威炫公司、禧 通公司曾於99年7月27日,就禧通公司生產之850NM VCSEL產 品安裝在威炫公司生產之監視器等相關銷售合作事宜簽訂銷 售授權書,於99年8月3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召開之記者會中, 有將載有「99年9月唐鋒公司將推出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 授權850NM面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等產品,法人預估唐鋒 公司每股盈餘(EPS)7-8元」等內容之新聞稿定稿分送予到場 之記者。及被告周武賢於99年7月26日,自其子周正倫設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匯款1,000萬元至被告王寶葒設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 分行之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另櫃買中心於99 年8月4日要求唐鋒公司提出前述新聞稿所提及「法人預估在 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唐鋒每股盈餘有機
會達7至8元的水準」之佐證資料,但因唐鋒公司所提佐證資 料不足,櫃買中心遂於同年8月13日函請唐鋒公司應於10日 內出具經會計師核閱之完整式財務預測,唐鋒公司乃委託安 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連淑凌進行財務預測之查核 簽證。雖唐鋒公司曾於99年8月間自結當年度稅後基本每股 盈餘為5.72元、稅前基本每股盈餘為6.89元,但連淑凌會計 師拒絕出具標準式核閱報告,致唐鋒公司因無法於所定期限 提出財務預測,而經櫃買中心於99年8月27日處以唐鋒公司 股票自99年8月31日起停止櫃檯買賣之處分等情,為被告張 世傑、曾能聰、林金鵬、蔡錦洲、何建軒、薛承軒等人所不 爭執,並經被告張世傑、蔡珮珊、徐文發、李聖慧、李元宏 、邱坤弘、鄧福鈞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核與證人 陳慶煌、楊俊興、林麗香、謝明美、曾潔慧、曾珮梅、許瑞 芬、顏文香、劉羿妘(原名劉月美)、丁踴躍、張怡華、梁 高昇、莊麗玉、葉耕誦、施受春、魏國斌、吳敏、李淑惠、 黃蔓萱、林秉燊、羅崇仁、吳昕儒、張明忠、林珈羽、李美 慧、林冠華、蔡榮燊、張婉柔、鄒靜茹、曾國洲、連淑凌、 吳敏、高朝杰、林政德於偵查中證述內容;以及證人楊積勇 、柯誼庭、白濱綺、曾潔慧、林麗香、黃三郎、黃錦慧、江 慶財、伍治強、簡麗貞、楊文炳、莊麗玉、鄭百利、林冠華 、吳宛株、呂美娟、陳志超、陳懿苓、蕭惠齡於原審證述之 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8月19日疑似 洗錢交易報告、對帳單、大額現金交易登記表、大額通貨交 易複式查詢報表、唐鋒公司股票之每日行情表、櫃買中心公 布注意股票資訊查詢網頁、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剪報影本、 等價投資人委託書、唐鋒公司與禧通公司之銷售授權書、鼎 富證券總公司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扣案由張世 傑製作之日期交易行程表、股票庫存表、扣案之江慶財具名 之「唐鋒研究報告」、扣案之被告張世傑筆記本、扣案之唐 鋒記者會資料、扣案之庫存明細、扣案之莊麗玉傳真資料、 扣案之白濱綺客戶資料、扣案之張世傑經營網站資料、扣案 之588週刊、扣案之吳敏傳真資料、曾潔慧接受林金鵬委託 墊款製作之入出金表、曾潔慧國泰世華世貿分行存摺、國泰 世華銀行99年4月8日洗錢報告及附件、周正倫中國信託銀行 松山分行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扣案之楊文炳統一證存摺、 楊文炳國泰世華北三重分行存摺、唐鋒公司股票資料、大額 存款資料(張世傑部分)、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 查詢結果(王寶葒部分)、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報表(曾 能聰、曾林明蓮)、黃錦慧部分提供投資人委託買賣股票交 易資料表、黃錦慧99年7月16日傳真資料、0000000000號(
張世傑手機)之手機檔案內容報告、林鄭三妹裝設在臺北市 ○○路0段00號3樓之1電話號碼一覽表及張世傑申辦行動電 話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0年2月1日檢送之相 關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錄及光碟4片、100年4月7日、同年 8月12日、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8日、同年9月23日函覆資 料、法務部調查局100年6月8日檢送之王寶葒等大額通貨交 易複式查詢等資料、櫃買中心100年2月16日、同年4月26日 、同年6月16日、同年9月8日、同年月30日函覆資料、光碟 、承辦人傳真補提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 12日檢送之臺北市調查處100年3月10日附件光碟、證人楊積 勇庭呈以鉛筆註記之隨傳票寄送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及結 算資料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2日、同年 4月8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同年6月3 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7月4日 、同年月5日、同年8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月29日、同 年月30日函覆資料、KGI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9 日、同年4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20日 、同年月29日、同年5月19日、同年6月10日、同年月14日、 同年7月6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8月31日、同 年9月1日、同年月5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 園郵局100年9月2日、同年月9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新社分公司100年4月13日、同年 8月29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100年 5月11日、同年9月19日函覆資料、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函覆資料及承辦人員傳真補充資料、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100年4月14日、同年9月2日函覆資料、鼎 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月12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28日、同年7月8日函覆資 料、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3日函覆資料、兆豐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5日、同年7月14日、同年8月30日 、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富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8 日、同年8月29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 公司100年4月18日、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玉山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7日、同年月12日、同年8月26日函覆資 料、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4日函覆資料、元大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100年4月12日函覆資料、元大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100年4月19日、同年7月15日、 同年8月31日、同年9月7日函覆資料、致和證券南京分公司1 00年4月14日、同年8月28日函覆資料、KGI凱基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忠孝分公司100年8月30日函覆資料、鼎富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100年4月12日、同年8月26日函覆資料、康和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6日函覆資料、康和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100年4月12日、同年8月29日函覆資料 、永豐金證券中正分公司100年4月12日、同年7月6日、同年 8月26日函覆資料、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3日 、同年8月30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 31日、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 月30日函覆資料、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3日 、同年8月30日函覆資料、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 8月31日、同年9月2日函覆資料、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年4月19日、同年9月1日函覆資料、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100年4月15日、同年5月9日、同年8月3日、同年9月2日、 同年月5日函覆資料、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26日 、同年9月7日函覆資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2 日、同年8月29日函覆資料、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 月18日、同年9月7日函覆資料、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月11日、同年8月30日函覆資料、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3日、同年6月15日、同年7月8日、 同年8月29日、同年9月6日函覆資料、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100年9月23日函覆資料、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 司100年4月11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彰化 分公司100年4月11日函覆資料、陽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月11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公司100 年4月12日函覆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崇德分公司100 年4月13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社 分行100年7月8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湖口分行100年4月8日函覆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臺 北分行100年7月5日、同年8月18日函覆資料、臺新國際商業 銀行100年7月19日、同年8月10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6 日、同年月31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 0年7月27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4月18日、同 年月21日、同年7月15日、同年月26日、同年8月4日函覆資 料、永豐商業銀行濟南路分行100年7月27日函覆資料、臺灣 土地銀行仁愛分行100年8月12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西 門簡易型分行100年8月17日、同年9月23日函覆資料、臺灣 土地銀行蘆洲分行100年9月2日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北 三重分行100年9月21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豐分行100年4月14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埔心分行100年4月14日函覆資料、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100年4月18日函覆資料、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行100年4月15日函覆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4日函覆資料及 承辦人員傳真補提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口分行100年4月28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同分行 100年7月25日、同年8月11日函覆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士林分行100年8月25日、同年9月27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26日、同年9月23日函覆資料、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100年3月13日函覆資料、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100年4月12日、同年7月19日、 同年8月23日函覆資料及承辦人補提資料、彰化商業銀行作 業處100年7月4日函覆資料、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8月12日函覆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0年 9月9日函覆資料等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無誤。三、事實欄二部分關於被告蘇美蓉如何透過被告王寶葒說服被告 周武賢參與炒股,被告周武賢同意炒股後先經知情之被告曾 能聰同意提供410仟股(戶名為楊文炳)予作手方炒作,之 後再由被告周武賢提供親人羅瑞霞、周政寬名下之唐鋒公司 股票予作手方,而被告張世傑知情並與被告蘇美蓉、劉永暢 夫妻共謀同意擔任本案炒股之作手等節,有下述證據可證:㈠、被告王寶葒於103年7月2日在本院另案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 第18號(即被告周武賢涉犯證券交易法)案件中以證人身份 證稱:第21268號偵卷一第167頁之文件是伊去大陸之前在99 年6月24日做好的,去大陸後有修改一點內容,伊於99年6月 25-28日去大陸。伊把蘇美蓉之前告訴伊的意思綜合起來, 作成這份文件,要拿去說服公司派,伊本身也不懂炒股,是 蘇美蓉告訴伊狀況,是什麼樣的模式,包括要求大股東不能 出貨、要召開記者會等,伊按照蘇美蓉的意思用自己的文字 簡潔陳述出來,用一張A4的紙呈現出來給公司派看。上開文 件中a、b、c、d、e等項,都是唐鋒公司可以對外說明基本 面的優勢,如果唐鋒公司宣布這些優勢後,炒手可能對某些 事件放大而去贏得市場認同,在消息沒有公布或炒作之前, 伊不知道哪幾項消息跟炒股有關;這5項內容有些是公司派 、周武賢告知的;...股票上漲有基本面、技術面、籌碼面 、消息面的優勢,上述5項是屬於基本面;伊在3、4月認識 周武賢,他表示第一季、第二季賺的錢夠多,伊就買了相當 股票,伊把市面上可能幫助唐鋒公司的消息都告知周武賢, 至於要不要作為利多消息發佈,是由唐鋒公司決定。...( 上開文件所載)籌碼面股票流通數,扣除零股在外流通約 5000張,未來釋股約14000張,第一波5000+2000不著痕跡等 字,這是蘇美蓉要求的,他們說炒作股票時,都會要求公司
資本額一成的股票張數當作酬庸的媒介,唐鋒的資本額是4 億8千萬元,合計會有4萬8千張股票,他必須提出4千8百張 股票在市場派炒作過程中賣出,所得利差跟公司派對分。蘇 美蓉只說這是資本額比較小的公司,籌碼流通面很小,應該 很容易炒作,要我去說服唐鋒公司。...伊到大陸去說服唐 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炒股,當時在場的人有周武賢、周武賢 的哥哥周文洪、獨立董事曾能聰與伊4人,周武賢基本上是 不願意,他覺得會傷害到小股民,伊回臺灣後把談判沒有成 功、不盡圓滿的結果告訴蘇美蓉,蘇美蓉說他們出貨不會出 給散戶,會出給基金公司,伊在7月9-13日帶家人去珠海玩 ,在途中接到董事長電話說可以借出股票,伊個人猜測應該 是伊出國期間蘇美蓉有派其他說客或怎麼跟董事長聯繫伊不 清楚,伊不是直接利害關係人,伊算中人或是橋樑或是說客 ,在珠海玩時,周武賢有跟伊聯繫,周武賢說他手上沒有這 麼多股票,必須跟其他人商借,同意伊等在某一個戶頭賣, 周武賢要伊回來後就跟曾能聰聯繫,曾能聰那邊有股票可以 商借500張讓伊等賣出,周武賢說他沒有4800張可以賣出, 身為大股東跟董事長一天只能賣9張,超過9張要申報,他必 須想辦法借股票來賣;周武賢對於分紅比例不滿意,他覺得 伊等獅子大開口要分這麼多的紅利,最後結果伊不知道,伊 是被(周武賢)告知可以商借的,伊提出的內容就是那張表 格,那天在遊覽車接到周武賢電話,伊說知道了回去跟曾能 聰打電話就好,至於紅利、酬傭怎麼分配他沒有提,因為伊 手上已買了相當多的籌碼,伊只在乎手上股票上漲賺資本利 得就好,有無酬傭無所謂,後來證實伊一毛錢也沒有拿到。 本來說公司派炒作成功所得利差的5%要給伊做佣金,伊認 為跑這一趟值得,才犯下這錯誤。...最後炒作協議內容伊 不清楚,只有開始伊去做有一個初稿,炒作之前用28.5來定 ,後來伊回來告訴蘇美蓉董事長不同意給5%,伊不知道蘇美 蓉後面的作手是誰,但蘇美蓉說老闆說28.5不行,太低了, 後來改成33.5,這中間5塊錢應該是蘇美蓉私飽中囊,蘇美 蓉說沒關係,他把這5塊錢分一半給伊,但最後也沒有給伊 等語明確(本院卷五第90-103頁),上開證詞核與其於原審 及檢察官偵訊時歷次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檢察官偵訊部分 雖未具結,但本院未引為直接證據,而係作為彈劾證據), 復有前述扣案之炒股說明資料在卷可參(第21268號偵卷一 第167頁),顯非憑空杜撰之詞。
㈡、其於原審審理時並證稱:99年6月27日有到唐鋒公司在大陸 深圳的廠房與周武賢見面,為了兩件事,一是與禧通公司合 作的可能性,二是受蘇美蓉之託跟唐鋒公司董事長談炒股合
作之可能性。當天還有周武賢有召集股東周文洪及曾能聰到 場,曾能聰出現之時間約十幾分鐘。曾能聰是唐鋒公司董事 ,進出很自由,伊與周武賢在講炒股內容及計畫,也沒有因 曾能聰出現而迴避。...伊與蘇美蓉是朋友,99年6月間蘇美 蓉問伊買了什麼股票,伊表示買了唐鋒公司股票,蘇美蓉就 問唐鋒公司有什麼利多,伊即將唐鋒公司股東會已經開完, 99年7月要配息1.9元,當時唐鋒公司股價在25元到28元間, 換算殖利率百分之7點多,且伊曾與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 談過,周武賢說想要轉型,剛好伊認識禧通公司,即介紹周 武賢與禧通公司老闆認識等利多消息分享給蘇美蓉,蘇美蓉 一看唐鋒公司股本很小只有4億多元,就跟伊商量是否可找 老闆談合作炒作的事,伊表示不知道如何炒作,蘇美蓉就跟 伊說如何如何,伊就把蘇美蓉的想法用一張A4紙寫下來(即 第21268號卷一第167頁之內容),想要去說服周武賢拿出一 成股本約4,800仟股給市場派即蘇美蓉等人去炒作。周武賢 當下是不同意,說股東要作會後的討論,之後再告訴我。.. .去深圳找周武賢之前,有跟曾能聰聯絡過,請曾能聰幫忙 帶路。...有聽過曾能聰在炒股之前說,他買唐鋒股票這麼 久,都沒有漲,這是個機會,但不確定是在什麼場合這樣說 。...99年7月10日接獲周武賢來電表示同意,說他已經跟曾 能聰談好了,股票可以借來賣,同年7月14日蘇美蓉打電話 告知當天要賣出250張股票,伊就打給曾能聰要他掛出250張 ,曾能聰說他知道了,當時每天都漲停板,所以掛的價格只 有一個價格。...。開記者會會前會是炒股協議的一部份。 唐鋒公司跟禧通公司簽好合作議案時,禧通公司本來就想要 開記者會,周武賢就說反正要開記者會,有人會出記者會的 錢,就要伊通知蘇美蓉來召開記者會,因唐鋒公司沒有召開 過記者會,所以才會由蘇美蓉召開記者會會前會來說明隔日 記者會注意事項。99年8月18日至8月23日伊有到深圳唐鋒公 司向周武賢報告提領金錢及販賣股票之正確數字,當時周武 賢即告知背後作手就是張世傑,因為剛好那期588週刊寫周 武賢救濟很多失學小朋友,在大陸做了很多好事,說周武賢 是大善人,所以大家都開始叫周武賢大善人,周武賢覺得被 揶揄了,周武賢認為只要走漏一點消息,588馬上知道,而5 88週刊就是張世傑,所以就懷疑老闆是張世傑,此外,有一 次588網站上刊登消息,周武賢說不要再亂登了,因為會讓 唐鋒公司很困擾,唐鋒公司小姐收到很多抱怨,哭得很嚴重 ,曾能聰有向伊抱怨這些事情,伊跟蘇美蓉講了,蘇美蓉去 反應後,588網站在20分鐘之內就撤掉報導。另外有一次, 伊送兩頭瓷雕的獅子給蘇美蓉,蘇美蓉說一個要送他老闆,
結果是老闆的司機小邱來拿(同案被告邱坤弘綽號為小邱, 見後述)。...當時在深圳與周武賢談炒股事宜時,是說與 公司方結算基準是每股28.5元,分配比例為公司方百分之45 、經理人百分之15、操作團隊百分之5、操盤手百分之35, 周武賢認為操作團隊拿百分之5太多,...蘇美蓉有在99年7 月8日或9日打電話說他有朋友要去找周武賢。...曾能聰那 邊賣了410張,開盤後曾能聰有打電話說有成交,賣完之後 ,周武賢給伊羅瑞霞的網路帳號密碼讓伊去賣,羅瑞霞帳戶 於7月19日至23日賣了515張,蘇美蓉一直催錢,伊有告知周 武賢,因為伊不能動用曾能聰之戶頭,周武賢說要去開周政 寬的帳戶,周政寬帳戶賣了2005張後再回頭去賣羅瑞霞帳戶 ,於8月25日賣了149張,所以公司派一共賣了3079張,伊給 蘇美蓉的錢,就是帳戶裡面提的1.33億元加上曾能聰買禧通 公司股票交付之現金1500萬元,共計1.48億元,錢還沒有給 齊,是周武賢叫停的,原因伊不清楚等語綦詳(原審卷六第 22頁背面-38、250頁)。
㈢、在被告王寶葒住處扣得之隨身碟中,有一new airlux.doc之 檔案,內有前述被告王寶葒所指之炒股說服文件(第21268 號偵卷一第167頁),其中載明公司面(三不一要)、基本 面(法說會)、技術面(股價K線圖)、籌碼面(股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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