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98年度,61號
TPHM,98,矚上重訴,61,201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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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直接影響94 年度有關長期投資損益科目的金額,而認列 的金額必須等到德國當地會計師查核之後的結果才可以確定 ,海外子公司的損益在經過當地會計師查核完畢之前,安侯 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並不知道這些子公司確實損益數字,我們 會計師事務所是直到95年3月10日至13日之間查核完成後才 知道明基公司該年度的損益數字等語(詳見原審卷七第14、 16、28-30、33頁);③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祥 裕於原審證稱:我於查核明基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時,主要 係負責長期投資及合併報表的查核,我會先作查核規劃,再 確認哪些公司需要查及其重大性,並會發查核指示給各個子 公司及子公司被投資公司的會計師,等海外子公司的會計師 查核結論回來之後,我再依據海外子公司當地會計師查核後 之數據進行查核。我印象中係在95年2月中旬進場查核明基 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有關長期投資的部分,並預計於95年2 月中旬完成,但因明基公司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所產生 的負商譽非常重大,會計處理相對複雜,所以如何認列德國 西門子公司提供之補償款,是到95年2月才確定,而當年度 要認列之補償款金額,必須擷取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子公司 經過會計師查核驗證後的其中一部分數字才能驗算出當年度 可以認列的損益數字,但因為查核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之子 公司會計師查核遇到困難而無法如期完成,唐慈杰會計師便 請我到德國協助當地會計師解決,一直到2月底我回國時, 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子公司之查核還沒有辦法解決,是直到 3月初才收到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子公司之查核報告,而於 95年3月13日會計師簽證日期時,我才可以確認關於長期投 資項目的確認數字等語(詳見原審卷五第125、126、131、 132、134-137頁)。
㈡自以上證人即財務長洪秋金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 師唐慈杰、曾祥裕等人證言,可知,明基公司因於94年下半 年間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且此係極具規模之跨國併購 案,故其94年度第4 季財務報告有相當之複雜性。惟依扣案 編號14證物第4 、3 、2 頁所示(影本見本院卷五第102-1 、102-2 、102-3 頁),該三份報表列印日期分別為95年1 月10 日 下午4 時、同日下午5 時6 分、95年1 月17日下午 7 時21分,該報表之製作人即明基公司財務長洪秋金於本院 審理時並證稱:「(請看妳在1 月初做的第1 到4 頁。為何 要做這4 頁文件?)我是94年9 月1 日才接任明基的財務長 ,94年度的年度報表是我當時接財務長的第1 份年度財務報 表,也是我們那時合併西門子手機部門的第1 份年度報表。 當時西門子手機部門都沒辦法結完帳,我非常緊張、擔心,



就自己設計這份表格,想要猜測西門子手機部門對財報的影 響數,所以才會製作。」、「(請看第2 頁。右上角寫: 2006年1 月17日,PM 7:21 ,同樣的格式、欄位:2005 YTD 、ALL ,下面括弧寫『負60多億』。這筆負60多億元的計算 基礎為何?)當時西門子的手機部門一直沒辦法結完帳,我 也剛接財務長,結不出帳對財務長而言非常丟臉,壓力也很 大,那時我非常不安,...」等語(本院卷四第33頁背面 、34頁背面)。可知,明基公司財務部門人員於95年1 月間 即開始依會計資料進行相關帳目之整理、推算工作,財務長 洪秋金於95年1 月初起即試行計算明基公司因併購案而導致 之公司虧損數字。故明基公司於95年1 月間即開始依會計資 料進行相關查帳工作,且該查帳工作有相當複雜性,係一循 序漸近過程,以明基公司之規模,本身亦設有財務部門,其 財務人員自須先彙整資料,核算大概數字,始能提出予會計 師逐一查核確認。故雖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至95年3 月13 日始簽證查核報告,惟該結論數據自不可能係至95年3 月13 日才出現,自為合理推認。依上說明,明基公司財務部門既 於95年1 月初間即開始整理推算明基公司因併購案而導致之 公司虧損數字,而被告游克用身為財務部門最高主管,其有 無可能於95年3 月13日會計師簽證查核以前,已經預知明基 公司將因本併購案致94 年 度有五、六十億元以上之虧損數 字,進而於95年1 月20日至同年2 月20日間有本案之賣出明 基公司股票行為,自應依相關卷證再詳為審酌,被告游克用 徒以明基公司於95年3 月14日21時46分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 訊觀測站公告之訊息,係前一日即95年3 月13日始經會計師 簽證查核完畢,而辯稱:本案影響股票重大消息係於95年3 月13日始明確云云,自非可採。
㈢明基公司財務部門人員於95年1月間即已開始核算明基公司 因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案而導致之公司虧損數字,已如 上述。而經檢視扣案編號14證物第4、3、2頁報表之年合併 損益表,列印日期及內容為(影本見本院卷五第102-1、 102-2、102-3頁):
【扣案編號14證物,原審判決以該扣案之「2005年合併損益 表」究係如何扣得、何人製作、係屬何性質之報表等事項 並非明確,且公訴人就此部分亦未舉證說明,是該扣案物 是否得作為本案之證據並非無疑(見原判決第73頁理由) ;惟證人洪秋金於本院100 年2 月18日審理時已到庭證稱 其為製作人,並說明其製作之過程及緣由,當時執行搜索 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蕭淳元於本院100 年2 月18日審理時亦到庭證述搜索扣押之過程,被告游克



用之辯護人於本院100 年2 月25日準備程序,亦當庭向本 院陳稱不爭執扣案編號14證物之證據能力(本院卷四第 196 頁背面準備程序筆錄)。故本院自得引用扣案編號14 證物為本案證據,併說明之】
①第4頁,95.1.10下午4:00列印,結算  →→2005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為43億7831萬1000元    2005年全年度稅後純益虧損為35億7920萬6000元 ②第3頁,95.1.10下午5:06列印,結算  →→2005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為44億6831萬1000元   2005年全年度稅後純益虧損為36億6920萬6000元 ③第2頁,95.1.17晚間7:21列印,結算  →→2005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為68億3470萬6000元   2005年全年度稅後純益虧損為60億3559萬6000元 製作人即證人洪秋金於本院審理時並到庭證稱:「(為何要 做這文件?)我是94年9月1日才接任明基的財務長,94年度  的年度報表是我當時接財務長的第一份年度財務報表,也是  我們那時合併西門子手機部門的第一份年度報表。當時西門 子手機部門都沒辦法結完帳,我非常緊張、擔心,就自己設 計這份表格,想要猜測西門子手機部門對財報的影響數,所 以才會製作。」、「第4頁文件最右邊一欄有『2005』,底 下有一欄是『ALL』,再下面用括弧寫負35億多元。這是什 麼意思?)2005 YTD是指2005年全年度的數字。ALL下面用 括弧寫負35億多,這是2005全年度的虧損。」、「(妳如何 猜出負35億多?妳的計算基礎從何而來?)這份報表實際上 分成前3季跟第4季單季。前3季的數字是經過會計師查核統 計的數字,第4季的數字是來自於除了西門子手機部門之外 的子公司數字,再加上推估的西門子手機部門的虧損數字。 」、「(西門子手機部門推估的虧損數字,妳從何處得到這 資訊?)我們併購西門子手機部門時,一直處於混亂當中, 他們一直無法結出帳,所以那時我一直跟德國的同事 DANIELA連絡,問他到底為何無法結完帳、也無法給我數字 ?他跟我說是因為西門子無法幫我們結帳等種種因素,最後 我逼DANIELA提供我10跟11月的推估數,12月的數字是我們 臺灣的同事范淑媛直接用11月的數字當做12月的數字。」、 「(第3頁和第4頁的表,前後列印時間只差1小時左右,為 何妳在1小時後又去算出第3頁這張表?)第3頁跟第4頁最主  要的差別是表格的格式不同而已。因為我是自己在設計表格 的格式,所以當時在第4頁放的數字是把西門子手機部門獨 立在報表。到了第3頁就換成不是用西門子手機部門來獨立 表達,而是把西門子手機部門,加上本來明基自己就有手機



部門,兩相加總表達。所以在我看來這兩頁只是表格格式不 同而已。至於為何差1億,我不記得原因。」、「(第2頁這 筆負60多億元的計算基礎為何?)當時西門子的手機部門一 直沒辦法結完帳,我也剛接財務長,結不出帳對財務長而言 非常丟臉,壓力也很大,那時我非常不安,不管如何跟 DANIELA溝通、推估,都不是一個結帳的數字。我印象很深 刻,那段時間我常在那邊塗來塗去、畫來畫去,就是在想到 底應該怎樣猜測也就是估算西門子手機部門的虧損數字。實 際上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去猜、去推估,那段時間真的很不 安,常在那邊想、塗。後來我覺得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西門 子手機在94年11月有在網站上公告他們前一年度,即被我們 合併前的前一年度的虧損數字。他們當時公告的數字是一年 虧損8億歐元,相當於新台幣320億元,平均1季虧80億新台 幣。所以我覺得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拿西門子平均1季虧80 億新台幣的數字,加上明基在還沒合併他們之前有一個小小 的手機部門,再加上西門子在我們合併時有給我們一筆補償 款,就這樣加總,推估出這樣的數字。」、「(妳剛才說94 年11月看到西門子在網站上公布前一年度的財務報告。怎會 在11月公布前一年度?他們的會計年度跟臺灣不同嗎?)德  國西門子的會計年度是從10月1日起算,到隔年度9月30日,  這一整年是他們的會計年度,跟臺灣從1月1日起到12月31日 不同。他們到了9月底結束以後,要經過他們會計師查帳, 通常也要2個月左右,之後才會在網站上公告。所以在94年 11月就公告他們9月以前那個年度的的財務數字。」、「( 95年1月份列印的合併損益表有3份:分別在1月10日下午4點 、1月10日下午5點6分、1月17日下午7點21分。妳說當初妳 是在推估、猜測的計算,妳是否只印這3份,1月17號以後就 沒印了?)我不記得。」「(1月17日是否就是妳認為就妳 能力可計算到的結果?)對。我想著到底要怎麼推估,最後 應該就是直接拿西門子已經在網站上公告的數字來做。」、 「(印完1月17日這張以後,妳做了什麼?)沒有做什麼。 因為身為財務長,結不出帳已經很丟臉了。所以我還是以我 的專業本能,要心裡有個底看到底是怎樣。」、「(妳帳到 底結出來了沒有?)當然沒有,所以我2月19號還跑去德國 ,看為何德國西門子沒辦法結完帳,然後我當場打電話回臺 灣給我們的唐會計師請求協助,請他趕快派一個會計師來德 國協助,所以唐會計師派了曾會計師到德國。」等語(本院 卷四第33頁背面、34頁正面、背面、35頁正面、40頁正面、 背面)。
㈣自以上證人洪秋金之證言可知,其身為明基公司財務長,於



95年1月10日、同年月17日有試行推估計算明基公司因併購 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案而導致之公司94年度虧損金額,依其 所述推估之過程,並非憑空想像,且明基公司94年度前3季 盈餘數字已經確定,西門子公司亦於94年11月間在網站上公 告其手機部門於合併前之會計數據,故洪秋金雖證稱上開數 字係其「猜測」製作而出,然其之所謂「猜測」,並非毫無 根據之「瞎猜」、「亂猜」甚明,乃依現有數據以其會計專 業推估而來,自不待言。況依洪秋金於本院所證,扣案編號 14證物之第2頁報表,即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許所列印 之記載有明基公司2005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為「68億3470 萬6000元」、2005年全年度稅後純益虧損為「60億3559萬 6000元」之報表,就是當時其能力最後所能計算之結果,其 於95年1月17日以後即未再做什麼,但帳並沒有結出來,故 於95年2月19日猶親至德國瞭解西門子手機部門之情形(詳 見本院卷四第40頁正面、背面)。可知,扣案編號14證物之 第2頁由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所列印製作之上 開記載明基公司2005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為「68億3470萬 6000元」、2005年全年後稅後純益虧損「60億3559萬6000元 」之報表,係明基公司於會同會計師查核帳目前,其公司內 部所先行預估之該公司2005年全年後稅後純益虧損金額數字 。雖財務長洪秋金所推估公司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68億 3470萬6000元」之數額,與上述明基公司於95年3月14日21 時46分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明基公司94年 第4季稅後虧損「60.2億元」數字,有相差8億元,惟洪秋金 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製作該報表完成後,對明基公司 因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一案將致94年度有五、六十億元 以上之虧損數字,應已了然於胸,且至95年1月17日以後, 洪秋金亦不再試算推估,其後即展開相關帳目資料核對等查 帳作業,甚至於同年2月間猶會同會計師至德國地區實際查 核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帳目,縱因帳目之龐雜及具有跨國性 ,會計師直至95年3月13日始簽證查核完畢,確認明基公司 94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60.2億元」,惟自95年1月18日以 後至95年3月13日止,該近二個月期間,乃係明基公司財務 人員與會計師查帳之作業期間,並依帳目資料進行調整,再 降低94年第4季稅後虧損數字約8億元,縱然會計師直至95年 3月13日始簽證查核完畢並於翌日公告明基公司94年第4季稅 後純益虧損「60.2億元」,惟此一重大影響股價消息,於95 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許,因明基公司財務長已推估出明基 公司94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68億3470萬6000元」,就明 基公司內部而言,明基公司因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一案



將致94年度有五、六十億元以上之虧損金額之訊息,應已明 確。被告游克用辯稱:會計師於95年3月13日始簽證查核完 畢,明基公司於95年3月14日21時46分即於證券交易所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94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60.2億元」,該 消息係於95年3月13日會計師簽證查核完畢始明確云云,自 非可採。
㈤被告游克用又否認知悉財務長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 21分所列印製作之上開記載有明基公司2005年第4季稅後純 益虧損為「68億3470萬6000元」、2005年全年後稅後純益虧 損「60億3559萬6000元」之報表資料內容。及洪秋金於本院 審理時亦證稱:「(有無把裡面任何數字的訊息傳遞給到庭 這5位被告?)沒有。」、「(妳沒有告訴任何其他人說推 估是這樣的情形?)沒有。因為我是財務長,而且才剛接任 ,不可能跟上面講一個我自己推估的數字,不準的時候不是 會被修理得更慘?」、「(第2頁報表,這張印出來之後,  妳自己把它收起來,心想妳已經算不出來了?)」對。」、 「(妳剛才說這些資料是在95年1月、94年10月做成。檢察 事務官搜索的時間是96年3月。這樣一份草稿,推估的不準 ,妳為何留存到那個時候?)這應該是在廢紙箱搜到的,我 沒有保存的意思。如果要保存,我們會用很正式的卷子夾,  把它打洞、裝訂成冊,這份文件看起來沒有打洞,而且還塗  得亂七八糟。」、「(廢紙箱的東西放了一年,你們放了多 少廢紙在裡面?)那一、兩年的時間我剛接,真的非常忙, 所以我只要有什麼東西都往那邊丟。」、「(妳這個業務直  屬的長官是誰?)我直屬長官是游克用。」、「(游克用當  時職稱為何?)游克用是副總,負責財務。那時我們稱為AO ,他負責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訊部等三個部門。」、「 (這段時間,直到妳剛才說妳很煩惱等等,妳有無跟妳的直 屬長官游克用商量?他有無關切妳帳結出來了沒有?)那時 西門子結不出帳來,游克用知道。我2月19日會去德國就是 被他罵的,他罵我說:『妳身為一個財務長,到現在結不出 來,也講不出來,到底是為什麼?2月底就要開董事會了, 妳還在這邊幹什麼?妳還不趕快去德國,看看到底有沒有辦 法開董事會!』所以我只好去德國。我認為我去德國應該也 幫不上忙,但我只能硬著頭皮去德國,看到底2月底的董事 會能否如期召開。」、「(妳去德國一事有無經過游克用同 意?)游克用叫我去的,所以他當然知道我要去德國。」等 語(本院卷四第35頁背面、39頁正面、41頁正面)。雖證人 洪秋金亦附和被告游克用稱上開扣案編號14證物報表資料, 係自己試算猜測之數據,未拿給被告游克用閱覽,以廢紙處



理,忘記丟掉云云。惟經細繹洪秋金證詞,其身為明基公司 財務長,其上之財務部門最高主管即為財務副總經理被告游 克用,被告游克用於95年1月間已催促其應儘快結算公司因 併購案之94年度會計帳目,則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 21分所列印之上開推估資料,乃其身為財務長依現有資料之 最後預估結果,衡情焉有不提出與其主管即被告游克用查閱 、討論之理?且依前述,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 分製作該報表推估明基公司94年度因併購案可能產生之虧損 數字,乃明基公司內部於會計師進行帳目查核前之重要文件 ,被告游克用對財務部門如何處理、推算明基公司94年度之 虧損數字,焉可能全不過問?證人洪秋金此部分所證顯然違 反經驗法則。況依證人即執行搜索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事務官蕭淳元於本院100年2月18日審理時到庭所證關 於編號14號證物報表搜索扣押之過程,該報表係96年3月13 日自財務長洪秋金辦公室所搜得無誤(詳見本院卷四第28頁 背面-30頁背面),而洪秋金於本院審理時所稱其係以廢紙 處理該些報表,惟其竟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列印後, 保留至96年3月13日遭搜索時止,以其在明基公司所擔任之 職務及其智識程度,上開編號14號證物報表若非係重要文件 ,洪秋金焉可能保存於辦公室內一年餘?堪認洪秋金所證上 開扣案編號14號證物報表係自己所寫草稿,後以廢紙處理, 忘記丟掉一節,顯非事實。
㈥綜上所述,扣案編號14號證物第2頁報表,係明基公司財務 長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所製作列印完成,乃明 基公司財務部門就其因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一案將導致 94年度虧損情形所估算之內部資料,其估算結果為2005年第 4季稅後純益虧損68億3470萬6000元、2005年全年度稅後純 益虧損為60億3559萬6000元;其後,明基公司財務人員再與 會計師會同查核帳目,明基公司於95年3月14日21時46分於 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94年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 60.2億元」,乃重大影響股價消息,且本院據此認定上開明 基公司因該併購案將於94年第4季產生五、六十億元以上虧 損數字之此一重大影響股價消息,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 分以後即已確定。被告游克用雖否認知悉洪秋金於95年1 月 17日晚間7時21分之上開估算結果,及洪秋金亦到庭附和被 告游克用而證稱未向被告游克用報告及討論其上開估算結果 ,惟證人洪秋金之證言有如上所述之諸多違背經驗法則之處 ,且其仍任職於明基公司(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洪秋金向 本院陳稱其現任職於佳世達公司),所為上述證言係為迴護 被告游克用偏頗之詞甚明,本院綜核全案卷證,仍認定明基



公司財務長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得知其估算結 果後,即向當時明基公司之最高財務主管即被告游克用報告 ,被告游克用因而得知明基公司因該併購案將於94年第4季 產生五、六十億元以上之虧損數字,而實際知悉本案之重大 影響股價消息,其猶空言否認知悉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 間7時21分之上開估算結果,自不可採。至被告游克用何時 實際知悉財務長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之上開估 算數字,因其否認犯罪,及洪秋金亦迴護被告游克用,而無 法查知確認洪秋金究係何時向被告游克用報告其於95年1月 17日晚間7時21分所估算結果數字,本院參酌上開洪秋金之 證言及考量被告游克用當時身為明基公司最高財務主管,依 其當時之職務,其對於明基公司因該併購案而導致之94年度 虧損金額,自相當關注,即據此推認洪秋金於翌日即95年1 月18日(星期三)上班之某時即向被告游克用報告其前一日 晚間所估算之上開結果,故被告游克用實際知悉本案重大影 響股價消息之時間點為95年1月18日上班日之某時。五、至公訴意旨以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於95年5月9日由其事務 所之會計師羅子強具名函覆證券交易所稱:「本會計師係於 民國95年1月9日取得明基公司94年度自結損益報表,相關工 作底稿影本請詳附件一」,且經調查明基公司財務部門人員 吳政樂確實於95年1月9日有提供明基公司94年度全年度試算 表及科目餘額明細表予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而認為本案 重大影響股價消息之成立時間點係95年1月9日,並有該事務 所95年5月9日安建(95)審(二)字第00164B函暨所附附件一 資料一份等在卷可憑(他字5423號偵卷二第79-90頁)。 經查:
㈠關於明基公司於95年1月9日交付予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之 試算表緣由,茲將相關證人吳政樂、范淑媛張麗月等人證 詞,分述如下:①依製作人即明基公司財務部門職員吳政樂 於原審證稱:我於94年12月間負責明基公司總帳,並擔任會 計師查核時之聯絡窗口,總帳的工作主要是每月月底時先確 認相關負責各種帳的同仁是否將相關交易輸入電腦內,並由 經營分析部的同仁范淑媛處取得子公司的損益數字,將其輸 入電腦系統內,再由電腦產生每個月的試算表再依據試算表 編製每個月的產品別管理報表,等到會計師查核時,再從電 腦內產生年度的試算表,並將年度試算表存在電腦內交由會 計師查核,而於94年10月明基公司併購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 後,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的子公司就成為明基公司的子公司 ,所以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的子公司每個月必須回報損益數 字,我印象中范淑媛跟我說因為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子公司



的損益一直沒有回來,所以先估一個損益數字給我,因為試 算表只是提供給會計師查核的基礎而已,各子公司的損益數 字必須經過各子公司會計師查核後做最後的確認、認列,所 以我就將范淑媛給我推估的數字放入年度試算表內等語(詳 見原審院卷六第46、59、60、61頁)。②證人即明基公司經 營分析部專員范淑媛於原審證述:我的工作內容係負責編製 每個月產品別管理報表及每季會計師查帳的財務報告,每月 月產品別管理報表的編製係海內外的子公司在每個月的10日 前會把結帳之後的月產品別管理報表檔案寄給我,我再將子 公司的損益數字報給會計部作總帳的同仁吳政樂,讓吳政樂 作在母公司的帳上,該報表是要供每個月召開不同事業部門 管理會議之用,而於94年10月1日明基公司併購德國西門子 手機部門後,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的子公司就成為明基公司 的子公司,因此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的子公司自94年10月起 每個月就必須將損益數字回報給我,讓我製作月產品別管理 報表,但是因為當時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剛併購過來,內部 組織還不是很完整,會計系統還在原來德國西門子公司那裡 ,結帳一切不是很清楚,因此德國西門子手機部門的子公司 是到94年11月、12月下旬才將前1個月的損益數字回報給我 ,且回報的資料只有10幾項的數字,並無法符合我編製月產 品別管理報表至少需要的200多項資料,另外94年12月份的 損益數字一直沒有回報給我,因此我並沒有辦法編製明基公 司手機部門月產品別管理報表,也沒有辦法召開手機部門的 管理會議,後來因為會計師要進來查核明基公司的財務報表 ,做總帳的吳政樂要結母公司的帳,所以我還是將德國西門 子手機部門的子公司回報給我10月、11月份的損益數字加上 我自行推估以11月份損益數字當作12月之損益數字一併回報 給吳政樂,以便吳政樂關帳並製作試算表等語(詳見原審卷 六第149-151、154-158頁)。③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職員 即證人張麗月於原審亦證稱:我於95年1月9日查核明基公司 財務報表時,明基公司是在內部電腦內設立一個專門供安侯 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使用之資料夾,並將試算表、科目餘額明 細表之電子檔存放在該資料夾內,而不是以紙本的方式提供 ,在試算表中並不會有本期淨利之記載,且我查核時也不會 要求明基公司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語(詳見原審卷五 第141-143、144、146頁)。
㈡自以上證人吳政樂、范淑媛張麗月等人證詞可知,卷附明 基公司於95年1月9日交付予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之試算表 ,係財務部門人員吳政樂、范淑媛所製作,並無證據可以推 認該文件於事前或事後為被告游克用所知悉。且該94年度全



年度試算表及科目餘額明細表,業已結算出母公司損益虧損 37億9695萬2726元,與前述本院所認定之重大影響股價消息 之金額為94年度第4季稅後純益虧損「60.2億元」,尚有相 當差距,且如前述,明基公司內部對94年度第4季稅後純益 虧損之最後估算數據,應係財務長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 間7時21分所列印製作之上開報表,其估算結果即2005年第4 季稅後純益虧損68億3470萬6000元、2005年全年度稅後純益 虧損60億3559萬6000元,亦與其後會計師簽證查核數據更為 接近,故公訴意旨以上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95年5月9日 回覆證券交易所函附件之明基公司財務部門人員吳政樂製作 之95年1月9日試算表上已估算明基公司94年度損益虧損37億 9695萬2726元,而認為本案重大影響股價消息之成立時間點 係95年1月9日,自有誤認。又本院對於本案重大影響股價消 息之成立、確定時間點與起訴書所載雖不相同,惟並不影響 起訴事實及本院審理之範圍。
六、被告游克用再辯稱:伊會賣出童文池等人名下掛名股票,係 要將前一年度明基公司保留未分派之員工分紅股票由個人持 股轉為法人持股,伊是視明基公司股價之高低而決定賣股票 之時間點,與95年3、4月間明基公司將公告財務報告一事無 關云云。經查:
㈠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罪,旨在使買賣雙 方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人 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 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 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 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即應予非難。該條第 4項原規定「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 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 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 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於99年6 月2 日證券交易法修正時改列為第5 項,並修改文字為「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 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 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 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然無論修正前後,此內線交 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明確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 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 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 形式要件即足當之,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再有



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皆有其基礎事實與形成決定之過程 ,為免對決策具有影響力者以遲延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影響藉 以獲利,就公司內部人獲悉重大消息之時點,應就該決策形 成過程,本於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決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4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說明。 ㈡被告游克用自95年1月20日起至95年2月20日止賣出童文池等 四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明基公司股票,其股票來源係明基 公司為留用人才而保留之部分93年度員工分紅股票【該年度 掛名情形詳如附表九所示,此部分童文池等四人為公司掛名 股票之緣由及經過情形,詳於以下無罪部分論述之】。被告 游克用雖辯稱其係由個人持股轉為法人持股,見明基公司股 價尚佳始賣出股票,其後股價低再買回云云;及依附表三所 示,被告游克用於91至94年間亦有賣出明基公司於90至93年 間掛名於童文池等四人名下明基公司股票,再買回由克萊歐 公司持有之情形,故被告游克用所辯賣出童文池四人名下掛 名之明基公司股票,係為由個人持股轉為法人持股一節,並 非全然無稽。惟依前說明,被告游克用於95年1月18日之上 班時間,已自公司財務長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21分 所列印製作之上開報表,而得知明基公司因併購德國西門子 手機部門案將導致94年第4季或全年度之虧損金額達五、六 十億元以上,於94年3、4月間公告財務報告時股價勢必下跌 ,故於95年1月18日實際知悉本案之重大影響股價消息,其 以內部人身分之優勢,以該不對等方式優先取得資訊,即應 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與其主觀 上係為公司由個人持股轉為法人持股之目的無關,且被告游 克用身為明基公司最高財務主管,當亦知悉證券交易法嚴格 禁止公司內部人內線交易,其為能在財務報告公告前以高價 賣出股票,於財務報告公告後再以低價承接更多股票,而為 本案賣出明基公司股票行為,所為自已成立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之1之禁止內部人之內線交易犯罪。況依卷附之明基公 司股票95年1月之股價查詢資料顯示(6165號偵卷六第68頁 ),明基公司於95年1月2日至同年月17日間之收盤價,係介 於33元至35.1元之間,其中最低係95年1月4日收盤價33.05 元,最高係95年1月9日收盤價35.1元,次高價為95年1月16 日收盤價35.05元,且95年1月17日收盤價亦為34.7元之相對 高價,皆高於95年1月20日之收盤價32.9元,被告游克用於 95年1月2日至同年月17日之股價相對高點期間,未賣出任何 童文池等四人名下掛名之明基公司股票,於95年1月20日股 價相對低價時始以「33元」成交價開始賣出童文池名下90仟 股,且於95年2月6日起至同年月20日間並密集賣出童文池、



阮文珍、黃婉芬呂秀雯等人名下之明基公司股票共6,679 仟股,其所賣出之比例高達當年掛名數量之九成二以上【95 年1月20日至95年2月20日共賣出6,769仟股,依附表九所示 ,當年度童文池等四人為公司掛名7327.7仟股,6769÷ 7327.7 =92.38%】,所得資金雖於3月間再用以買回股票轉 由克萊歐公司持有,然其大部分係於上開消息公開後之95年 3月16日、20日共買回5,295仟股,足證被告游克用決意自95 年1月20日開始賣出上開掛名明基公司股票,顯與其於95年1 月18日之上班時間得知財務長洪秋金於95年1月17日晚間7時 21分所列印製作之上開報表結果後,已預知明基公司於95年 3 、4 月公布94年度第4 季財務報告將出現五、六十億元以 上虧損數字,股票將下跌有關,堪認被告游克用所辯其係依 憑股價之高低而決意買賣童文池等四人名下掛名之明基公司 股票一節,顯非事實,本院自不採信。
㈢又依檢察官於99年10月14日向本院所提童文池等四人帳戶於 91、92、93、94、95等年度賣出名下所掛名之明基公司股票 明細之資料顯示(本院卷二第147-162頁),被告游克用於 91、92、93年度,均係下半年始賣出童文池等四人名下掛名 股票,轉由克萊歐公司名下持有【依附表六、七、八之說明 ,該些股票均前一年之6月間即撥入童文池等四人名下,被 告游克用於隔年下半年始開始賣出】,上半年度均未有賣股 票行為,94年於1、2月間有賣出,惟仍有部分係於下半年才 賣出。可知,被告游克用於何時應將明基公司掛名於童文池 等四人名下股票由個人持股轉為法人持股,於時間上,全無 任何急迫性可言,亦無預定之計劃時程甚明。而被告游克用 身為股票上市公司之內部人,憑恃其在明基公司之職務關係 ,既預見明基公司於95年3 、4 月將公布94年度第4 季財務 報告會出現五、六十億元以上虧損數字,股票勢必下跌,相 對於一般無從知悉該內線消息之投資大眾而言,被告游克用 即應遵守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禁止內部人 內線交易之義務,不得藉其所知悉之上開內線消息從事任何 買賣明基公司股票行為甚明。況依前說明,被告游克用於該 年度何時將明基公司掛名於童文池等四人名下股票由個人持 股轉為法人持股,全無任何時間之急迫性,亦非係95年2 、 3 月間所預定之計劃,則被告游克用於95年1 月18日實際知 悉本案內線消息後,為維持證券市場安定性及公平性,其於 95年1 月18日以後至同年3 月14日消息公布後,即不得為任 何買賣明基公司股票行為,否則當然即成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1 第1 項之內部人違法內線交易罪,縱其嗣後有買 回股票,仍無解其有為本案內線交易之事實,更與其主觀上



係為公司利益之目的無關,被告游克用空言否認有為本案內 線交易犯罪,自不可採。又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游克用係於 95年1 月20 日 先賣出童文池名下90仟股而已,而於95年2 月6 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始密集賣出童文池、阮文珍、黃 婉芬、呂秀雯等人名下之明基公司股票共6,679 仟股,且對 照附表三,被告游克用係於消息公布前之95年3 月7 日買回 2,500 仟股、3 月8 日買回205 仟股,於消息公布後,95年 3 月16日以1 億1707萬8750元共買回4,295 仟股,於95年3 月20日以2617 萬2800 元買回1,000 仟股。雖然被告游克用 主要賣出股票之95年2 月間,與其實際知悉本案之重大影響 股價消息之95年1 月18日,已相隔約有十個交易日,且於消 息公開前先買回部分之2,705 仟股(2500+205 =2705), 似乎有部分之買回與本案重大影響股價消息無關。惟本院認 定被告游克用於95年1 月18日即實際知悉本案之重大影響股 價消息,已如前述,且於95年2 月20日以前即賣出童文池等 四人名下掛名之該年度明基公司保留股票總數之九成二以上 ,其後來以賣股所得資金共買回之8,000 仟股,於消息公開 後買回之數量係5,295 仟股,佔買回數量之比例約有六成六 ,再參以內線交易係典型之白領智慧型犯罪,其過程多由行 為人細心策劃而來,本案之被告游克用亦係財務專家,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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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