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0年度,16號
TPHM,100,金上訴,16,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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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鑫豐公司之財務及經營決策。吳國銘李龍田、吳麗玲 (被告吳麗玲業經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又分別為聚泰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總經理與名義負責人,負責掌管聚泰公司之 實際經營與對外銷售。吳國銘李龍田、吳雅玲又以鑫豐公 司及聚泰公司名義聘用被告趙黎旻(化名吳瑜琝)、陳鈺庭 (化名陳淑雲)、陳稚錞(原名陳瓊如、化名陳華倫)、張 淑芳、姓名年籍不詳化名「劉佩珍」、「許懷德」、「黃秀 蘭」、「賴慶益」、「薛翠琴」等人,作為公司業務員,上 開人員均明知鑫豐公司不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不 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而聚泰公司、鑫 豐公司亦均未向期貨局申請取得證券商之許可,不得經營證 券業務,為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竟基於非證 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 之所有,於92至94年間取得聯天公司、瑪吉斯公司、天威公 司、長榮公司、麒泰公司、公準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之 股票後,即將上揭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交由趙黎旻等業 務員,利用蒐集所得之投顧會員名單、工商電話簿及購買而 得之個人基本資料,以電話與不特定之客戶聯繫,並進而推 銷、販售上揭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各該業務員均向如 附表四所示客戶誆稱不實之獲利率,使客戶陷於錯誤,而購 買如附表四所示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以交付現金、 支票或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繳交股款,而公司業務員每賣 出1張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資深業務員可獲得1萬元到1 萬2,000元之佣金,新進業務員則可獲得5,000元到8,000元 不等之佣金,而以此方式違法經營證券業務,並因此詐得33 0餘萬元。後經客戶至聚泰、鑫豐公司詢問上開未上市公司 股票,發覺人去樓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陳稚錞張淑芳 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等罪嫌云云(不含陳稚錞張淑芳 前揭有罪部分)。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 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 言,該項證據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 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其犯 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自明。



三、公訴人固以共同被告李龍田、吳雅玲、趙黎旻陳鈺庭之供 述,告訴人高啟超李郁蓮、鄒荻、鍾佳穎顏鎮國、蔡明 哲、葉碧璐、鄭世傑陳仁金之證述,及陳雅錞化名陳葦倫 之名片、趙黎旻化名吳瑜琝之名片、賴慶益名片、聯天公司 股東認股同意書、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麒泰公司未上市股 票、鄒荻所購買之股票明細、匯款單、扣繳憑單、委託書等 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淑芳陳稚錞則否認有公訴人 指述之犯行,被告張淑芳辯稱:伊僅有提供一個帳戶給陳昭 龍使用等語、被告陳稚錞辯稱:伊沒有販賣股票等語。四、經查:
㈠被告張淑芳陳稚錞對外以聚泰公司或未經設立登記之鑫豐 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證券業務部分:
⒈觀諸證人鄭家樑於另案審理時證稱:伊於95年初開始前後大 約3個月,有在臺北市○○街200巷256號1樓之地下室上班過 ,伊等剛去時是用聚泰公司名義,到95年1月底農曆過年前 才改為鑫豐資訊有限公司等語(97年度易字第342號卷㈡第 322頁)、證人張國秀於另案審理時證稱:伊於94年至95年 之間,有在臺北市○○街200巷256號1樓之地下室上班過, 伊等是用鑫豐資訊有限公司的名義寄送資料等語(97年度易 字第342號卷㈡第322頁)、證人孫瑞鳳於另案審理時證稱: 伊於95年1月至4月有在臺北市○○街200巷256號1樓之地下 室上班過,公司是聚泰公司,但是寄送資料是以鑫豐資訊有 限公司的信封袋寄送等語(97年度易字第342號卷㈡第322頁 )。
⒉對照證人鍾佳穎於原審證稱:伊只有在鑫豐裡面看到張淑芳張淑芳當初跟伊自我介紹說是鑫豐裡面的經理。伊去鑫豐 公司時,張可寧跟伊介紹鑫豐公司的環境及天威公司經營的 狀況。張可寧的英文名字為CASIA,伊是匯款給張淑芳,伊 一直認為張淑芳CASIA,伊是看存摺轉帳的名字,認為張 淑芳就是CASIA,伊曾經去鑫豐公司三次,地點都是在松江 路,伊印象中有兩次有看過張淑芳,伊沒有去過通化街那邊 ,後來在94年5、6月間伊有再去鑫豐公司,可是公司就搬走 了,最後一次是一個叫CASIA打電話給伊,時間是在94年的5 月初等語(原審㈡第63至81頁)。
⒊復參酌證人鍾佳穎所提出之張可寧名片1紙(外放於鍾佳穎 證明袋),其上記載鑫豐公司名稱,地址為臺北市○○區○ ○路192號7樓,顯與上開同案被告吳國銘趙黎旻於92至94 年所任職聚泰公司營業處所為臺北市○○區○○街200巷56 號不同,足見被告張淑芳與同案被告吳國銘趙黎旻於92至 94年間顯非於同一處所任職甚明。故被告張淑芳於92至94年



間並未以聚泰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證券業務、被告陳稚錞於92 至94年間亦未以鑫豐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證券業務。從而,因 認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淑芳就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至3、編號5 至9所示部分另亦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被告陳稚錞 就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至9所示部分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部分,罪證均有不足。
㈡被告張淑芳陳稚錞以誆稱不實之獲利率而使如附表四所示 之客戶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部分:
⒈原判決附表四編號所示之證人陳仁金鄭世傑、葉碧璐等人 ,並非自聚泰公司或鑫豐公司之業務員處取得未上市公司之 股票等情,有下列證據足參:
①觀諸被害人陳仁金於警詢時指稱: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7張7000股,伊是向許懷德與黃秀蘭小姐購買,購買時間 是在93年9月17、22日,另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張10 00股,是於93年11月19日向吳雅玲購買,他們說他們是公司 員工,說他們公司營運很好,並且他們有公司的股票,他們 慫恿伊如果購買股票的話,不久該股票就會上市,而且一定 有獲利等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㈡第27 9頁),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代徵稅額繳款書(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㈡第282至283頁)上所載 之證券出賣人相合。然衡以被害人陳仁金上開所述,既未指 陳出賣人係以聚泰公司、鑫豐公司名義為之,而依卷附委託 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㈡第284、289頁 )所示,被害人陳仁金復係透過荷銀創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之詹曉守購入上開股票。兼以被害人陳仁金嗣於第二次警詢 時又改稱:伊能確定黃秀蘭、許懷德他們二人不是詐騙伊的 人等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㈡第288 頁 ),則被害人陳仁金是否確係向聚泰公司、鑫豐公司購入未 上市股票,即非無疑。
②又依證人鄭世傑於警詢陳稱:伊於93年10月8日有向一位劉 佩珍小姐購買聯天公司股票1000股,還有買過基因數碼、活 網生技、麒泰科技等大概5至6檔的股票等語(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㈡第275至276頁)、於原審證稱: 伊有買過聯天光電股票,是一位劉佩珍小姐介紹,伊請他把 資料寄給伊,伊覺得還可以就跟她買,那天本來是要去她在 永和路的公司,後來約在公司樓下沒有上去,伊也沒有為了 購買股票去過通化街的公司。伊沒有印象有聽過聚泰公司、 鑫豐公司,伊股票都是跟劉佩珍買,沒有跟其他人買。伊沒 有看過趙黎旻張淑芳、吳雅玲等人,劉佩珍也沒有跟伊介 紹過吳雅玲等語(原審卷㈡第12頁反面至15頁),足見證人



鄭世傑並未前往聚泰公司位於通化街之辦公處所,而係於永 和某處與劉佩珍任職所在之公司處所樓下進行股票交易,並 未與被告吳雅玲、趙黎旻陳鈺庭張淑芳有何就股票買賣 行為有何推介接觸之舉。何況,上開證人鄭世傑所證述之劉 佩珍上班地點,均非聚泰或鑫豐公司之前開營業處所所在地 ,自難認定劉佩珍係聚泰公司或鑫豐公司之業務員,進而有 以鑫豐或聚泰公司名義推介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股票。 ③另證人葉碧璐於原審亦證稱:伊沒有聽過鑫豐或聚泰公司, 也沒有見吳雅玲,伊會買聯天公司、麒泰公司股票是有人在 電話中跟伊推銷的,有男的,有女的,男的伊知道叫王豐毅 ,女的叫陳書妤,這二人是介紹伊買麒泰公司股票時電話行 銷的人,伊後來有跟他們二人見過面,伊是去他們公司,在 南京東路5段那裡。買聯天時就不是這兩個人,伊也不知道 是誰,聯天是打電話來,不是同一個人打來,伊也不知道他 們是不是同一家公司。伊在購買這聯天、麒泰公司股票的過 程中,沒有人介紹過公司位於臺北市○○街等語(原審卷㈡ 第8至12頁),是上開證人葉碧璐所取得之麒泰公司、聯天 公司股票,尚無法證明係向聚泰公司或鑫豐公司所取得。至 於附表三編號3所示,以吳瑜琝名義寄發之股東認股同意書 ,雖非證人葉碧璐所稱上開二人交付,而應係被告趙黎旻所 寄送,然此係因其屬聯天公司股票持有人所致,而取得公司 股票持有人聯繫資料所在多有,此亦據被告趙黎旻稱寄送股 東認股同意書所依據資料係依據之前辦理過戶的資料寄送等 語(原審卷㈡第35頁反面),尚難據被告趙黎旻因曾寄送股 東認股同意書,即認證人葉碧璐所取得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 股票,係經聚泰或鑫豐公司業務員推介。
⒉原判決附表四所列之股票購買者,除陳仁金鄭世傑、葉碧 璐外,就其餘就股票購買者是否陷於錯誤一節: ①按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相對人,其交易目的本在於 賺取交易價差,對於未上市(櫃)股票之資訊不對稱風險, 相較於資訊強制揭露之上市(櫃)股票部分,管理上本有極 大差異一情應有認知,而參與者之所以願意冒此風險,亦在 於可利用此一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獲取將來價差,是除有詐術 施用之積極作為外,若僅屬獲利率之預測說明,因屬參與買 賣者所願承受之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自難僅因將來交易價格 不如預期,即認推介者一概均涉有詐欺犯行,否則豈不表示 任何交易行為均需保證獲利,此部分顯非詐欺罪所欲規範目 的。
②衡以證人高啟超於原審證稱:依照營運計畫書上面的記載內 容說EPS很高,95年聯天公司預估的股利是10元,當時還有



買10張股票,送電視的文宣,伊買的原因就是因為EPS很高 等語(原審卷㈠第254頁)、證人李郁蓮於原審證稱:伊打 電話去聚泰找陳葦倫,有自稱陳葦倫接電話後,伊問他聯天 股票,他給伊聯天股務的電話,伊打電話過去,就是趙黎旻 接的電話,趙黎旻她沒有提供有關聯天公司投資相關資料給 伊,她只有打電話一直推銷,她說馬上要上市,剛好股票的 價差有一半,說聯天很會賺錢馬上會翻幾倍,她用她親戚的 名義股票1張25元賣給伊,她原本要推銷10張等語(原審卷 ㈠第257頁正反面)、證人鄒荻於原審證稱:瑪吉斯部分, 他有寄營運計劃書等資料給伊,買就是要等他上市。聯天因 為他跟伊說是做電視的,是口頭說的,沒有資料,說這家公 司很好。買到股票後,伊就是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後就可以 賺錢。伊之前在94年有買齊揚公司的股票,李龍田在95年8 月時給伊4張,要補償天威的損失。伊損失差很多,又再給 伊2張補聯天損失,這些補償的股票,伊沒有再付錢等語( 原審卷㈠261至264頁)、證人鍾佳穎於原審證稱:伊投資未 上市股票是要賺價差,伊後來回去有看網路的資料,所以後 來伊來會投資等語(原審卷㈡第71頁正反面)、證人顏鎮國 於原審證稱:伊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伊沒有特別研究,就是 賴慶益他寄來資料,伊大致看一下資料,就跟他買,伊是覺 得買了之後可以承受風險,伊認為自己要負責,因為買股票 本來就是要自己負擔風險,儘管他推銷的時候,有誇大,但 是要自己承擔風險等語(原審卷㈡第20頁),顯見本件股票 投資人於購買未上市(櫃)股票時,已有考量將來風險及獲 利評估,尚難認定就所取得公司股票將來獲利可能描述、有 無可能上市櫃,已涉有詐術之施用。雖證人蔡明哲於原審有 證稱:伊當初看到薛翠琴提供的資料,公司有賺錢,伊也有 買過基金股票,股票有上市上櫃,伊認為如果薛翠琴提供的 資料內容是真正,是伊自己承擔。但若內容是造假的,那應 該薛翠琴承擔等語(原審卷㈡第23至24頁),然未並未提出 薛翠琴所提供資料供法院審酌,亦難認定薛翠琴所提供資料 係內容不實之虛偽資料。從而,因認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淑芳陳稚錞另涉有詐欺犯嫌部分,罪證亦有不足。 ㈢綜上,因認公訴人指述被告張淑芳陳稚錞涉犯上開違反證 券交易法、公司法暨詐欺部分,固屬犯罪不能證明,然因被 告張淑芳陳稚錞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不 可分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李龍田免訴部分: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 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 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而此項原則,關於實體上一罪(包括 單純一罪、結合犯、雙行為犯、常業犯、繼續犯、接續犯、 集合犯)或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連續犯) ,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 均有其適用,乃因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 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其判決確 定之既判效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二、經查:
㈠被告李龍田吳國銘(未據上訴)明知未經設立登記,不得 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且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 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又出售 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者,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為之,於95年5月18日前之某不詳時日起,對外以鑫豐公司 之名義經營販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業務而公開招募出售所 持有之如附表所示公司股票。由被告李龍田自任「副總經理 」,薛翠琴任「協理」,被告吳國銘任「董事長」,與明知 上情之鄭家樑孫瑞鳳謝文惠張國秀賴健智(化名賴 慶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邢小姐」之成年女子,共 同基於違反上述規定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吳國銘提供其不 知情之母親黃秀美向不知情之商富華所承租的臺北市○○街 200巷56號1樓房屋地下室,對外公開招募銷售未上市、未上 櫃公司股票。並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時間、以原判 決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之價格、出售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8 所示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8所 示客戶。股款則以現金交付與孫瑞鳳等業務員或匯入薛翠琴 開設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犯罪事實,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偵字第12718號起 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被告李龍田吳國銘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 法第175條規定論處,及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因認事證 明確,於98年9月24日以97年度易字342號判決(下稱前案) 分別判處被告李龍田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另被 告吳國銘有期徒刑9月,減為4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 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並於99年1月6日,經本院 以98年度上易字第2781號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前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就被告李龍田被訴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部分:



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4686 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起訴被告李龍田吳國銘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證 券交易法第175條之時間為92至94年間,並係以鑫豐公司、 聚泰公司名義,於臺北市○○區○○街200巷56號進行推介 未上市(櫃)買賣之證券業務犯行,與上開前案間,犯罪手 段、地點、名義雷同,又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既規定謂 業務,其本質即有反覆繼續為之的性質,乃集合犯,業如前 述,顯見被告吳國銘李龍田係持續經營推介未上市(櫃) 買賣之業務,而密集以相同方式反覆進行前開犯行,未曾間 斷,此觀前案認定之犯罪終止之日係於95年5月18日亦甚明 確,是本件被告李龍田吳國銘所為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 項、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75條所為之犯行 ,與上開前案經判決確定之犯行,實為同一之業務行為,二 案核屬同一案件無訛。
㈢另就被告李龍田被訴詐欺部分,觀諸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公訴人既係以被告李龍田未經許可而以聚泰公司、鑫豐公 司名義對外經營證券業務,並以誆稱不實之獲利率之方式出 購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足見被告上開被訴 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之行為與被訴詐欺之犯行間,實具 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
㈣綜上,公訴意旨所認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應為前案確定判 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被告李龍田本件被 訴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條暨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部分,均諭知免 訴之判決。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5條、第44條第1項,公司法第1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第7條、第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秀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取得時間│推銷 │股價│ 股 票 │股數 │購買者│
│ │ │人員 │ │ │ │ │
├──┼────┼───┼──┼────┼───┼───┤
│ 1 │93年7月6│李龍田│每股│天威公司│5000股│鄒荻 │
│ │日、同年│ │45元│ │ │ │
│ │月19日 │ │ │ │ │ │
├──┼────┼───┼──┼────┼───┼───┤
│ 2 │94年8月 │李龍田│每股│瑪吉斯公│1000股│鄒荻 │
│ │23日 │ │40元│司 │ │ │
├──┼────┼───┼──┼────┼───┼───┤
│ 3 │93年11月│李龍田│每股│聯天公司│5000股│鄒荻 │
│ │25日、同│ │25元│ │ │ │
│ │年12月29│ │ │ │ │ │
│ │日 │ │ │ │ │ │
├──┼────┼───┼──┼────┼───┼───┤
│ 4 │93年2月9│賴健智│不詳│長榮公司│1000股│顏鎮國
│ │日 │(別名│ │ │ │ │
│ │ │賴慶益│ │ │ │ │
│ │ │) │ │ │ │ │
├──┼────┼───┼──┼────┼───┼───┤
│ 5 │94年間某│賴健智│不詳│瑪吉斯公│7000股│顏鎮國
│ │日 │ │ │司 │ │ │
├──┼────┼───┼──┼────┼───┼───┤
│ 6 │93年11月│賴健智│不詳│聯天公司│6000股│顏鎮國
│ │5日、94 │ │ │ │ │ │




│ │年1月13 │ │ │ │ │ │
│ │日、同年│ │ │ │ │ │
│ │2月18日 │ │ │ │ │ │
├──┼────┼───┼──┼────┼───┼───┤
│ 7 │92年8月 │賴健智│每股│公準公司│3000股│顏鎮國
│ │5日 │ │43元│ │ │ │
├──┼────┼───┼──┼────┼───┼───┤
│ 8 │93年4月 │賴健智│每股│天威公司│2000股│顏鎮國
│ │23 日、 │ │48元│ │ │ │
│ │同年7月 │ │ │ │ │ │
│ │19日 │ │ │ │ │ │
├──┼────┼───┼──┼────┼───┼───┤
│ 9 │93年3月 │薛翠琴│每股│公準公司│3000股│蔡明哲│
│ │20日、同│ │43元│ │ │ │
│ │年7月29 │ │ │ │ │ │
│ │日 │ │ │ │ │ │
├──┼────┼───┼──┼────┼───┼───┤
│ 10 │93年11月│薛翠琴│每股│聯天公司│2000股│蔡明哲│
│ │24日 │ │53元│ │ │ │
├──┼────┼───┼──┼────┼───┼───┤
│ 11 │94年5月 │薛翠琴│不詳│瑪吉斯公│2000股│蔡明哲│
│ │17日 │ │ │司 │ │ │
├──┼────┼───┼──┼────┼───┼───┤
│ 12 │94年2月 │趙黎旻│每股│聯天公司│5000股│李郁蓮
│ │5日 │ │25元│ │ │ │
├──┼────┼───┼──┼────┼───┼───┤
│ 13 │94年2月 │趙黎旻│每股│聯天公司│1000股│李郁蓮
│ │5日 │ │10元│ │ │ │
└──┴────┴───┴──┴────┴───┴───┘
附表二:
┌──┬────┬───┬──┬────┬───┬───┐
│ │ │ │ │ │ │ │
│編號│取得時間│推銷 │股價│ 股 票 │股數 │購買者│
│ │ │人員 │ │ │ │ │
├──┼────┼───┼──┼────┼───┼───┤
│ 1 │93年6月4│張淑芳│不詳│長榮公司│1000股│鍾佳穎
│ │日 │陳鈺庭│ │ │ │ │
│ ├────┤ ├──┼────┼───┤ │
│ │93年6月8│ │不詳│天威公司│4000股│ │
│ │日、5月 │ │ │ │ │ │




│ │26日 │ │ │ │ │ │
│ ├────┤ ├──┼────┼───┤ │
│ │93年8月 │ │每股│聯天公司│3000股│ │
│ │11日 │ │45元│ │ │ │
├──┼────┼───┼──┼────┼───┼───┤
│ 2 │95年4月 │賴健智│每股│時代生物│2000股│顏鎮國
│ │25日、同│ │50元│科技股份│ │ │
│ │年5月9日│ │ │公司 │ │ │
├──┼────┼───┼──┼────┼───┼───┤
│ 3 │95年4月 │賴健智│每股│時代生物│400股 │顏鎮國
│ │25日、同│ │10元│科技股份│ │ │
│ │年5月9日│ │ │公司 │ │ │
├──┼────┼───┼──┼────┼───┼───┤
│ 4 │95年5月 │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3000股│陳卓君
│ │18日 │孫瑞鳳│63元│科技股份│ │ │
│ │ │ │ │公司 │ │ │
├──┼────┼───┼──┼────┼───┼───┤
│ 5 │95年5月 │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3000股│陳卓君
│ │26日 │孫瑞鳳│63元│科技股份│ │ │
│ │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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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5年5月 │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各1000│古斐瑛
│ │22日、26│孫瑞鳳│63元│科技股份│股,共│ │
│ │日 │ │ │公司 │2000股│ │
├──┼────┼───┼──┼────┼───┼───┤
│ 7 │95年6月8│邢小姐│每股│大豐能源│2000股│馮瑩嬌│
│ │日 │ │41元│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8 │95年6月 │薛翠琴│每股│大豐能源│10000 │陳照雄
│ │23日 │ │35元│科技股份│股 │ │
│ │ │ │ │有限公司│ │ │
├──┼────┼───┼──┼────┼───┼───┤
│ 9 │95年5月 │張淑芳│每股│瑪吉斯公│5000股│藍逸民
│ │17日 │陳昭龍│48元│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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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寄送時間│行使對│可認│ 股 票 │有償認│手段 │




│ │ │象 │股價│ │股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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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2月1│高啟超│每股│聯天公司│2600股│寄送不│
│ │日 │ │15元│ │ │實之認│
│ │ │ │ │ │ │股書、│
│ │ │ │ │ │ │並交付│
│ │ │ │ │ │ │不實收│
│ │ │ │ │ │ │據 │
├──┼────┼───┼──┼────┼───┼───┤
│ 2 │94年1月 │鄒荻 │每股│同上 │4000股│寄送不│
│ │20日後某│ │10元│ │ │實之認│
│ │日 │ │ │ │ │股同意│
│ │ │ │ │ │ │書 │
├──┼────┼───┼──┼────┼───┼───┤
│ 3 │94年2月1│葉碧璐│每股│同上 │未認股│同上 │
│ │日 │ │15元│ │ │ │
├──┼────┼───┼──┼────┼───┼───┤
│ 4 │94年2月1│張榮達│每股│同上 │未認股│同上 │
│ │日 │ │15元│ │ │ │
└──┴────┴───┴──┴────┴───┴───┤
附表四:
┌──┬───┬───┬─────┬─────┬────┐
│編號│業務員│被害人│買賣股票 │交款方式 │被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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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趙黎旻高啟超│聯天公司2 │ │18萬5千 │
│ │吳國銘│ │張 │ │元 │
│ │陳稚錞│ │瑪吉斯公司│ │ │
│ │ │ │1張 │ │ │
├──┼───┼───┼─────┼─────┼────┤
│2 │趙黎旻李郁蓮│聯天公司5 │現金交付趙│12萬5千 │
│ │吳國銘│ │張 │黎琝 │元 │
│ │陳稚錞│ │ │ │ │
├──┼───┼───┼─────┼─────┼────┤
│3 │趙黎旻│鄒荻 │聯天公司10│支票付款 │130萬元 │
│ │李龍田│ │張 │匯款至台新│ │
│ │ │ │瑪吉斯公 │銀行新生分│ │
│ │ │ │司2張 │行瑪吉斯公│ │
│ │ │ │天威公司10│司帳戶(20│ │
│ │ │ │張 │0000000000│ │
│ │ │ │ │83) │ │




├──┼───┼───┼─────┼─────┼────┤
│4 │陳鈺庭鍾佳穎│聯天公司3 │張淑芳建華│30餘萬元│
│ │張淑芳│ │張 │銀行中山分│ │
│ │ │ │長榮公司1 │行帳戶(01│ │
│ │ │ │張 │0000000000│ │
│ │ │ │天威公司4 │27) │ │
│ │ │ │張 │ │ │
├──┼───┼───┼─────┼─────┼────┤
│5 │張淑芳顏鎮國│聯天公司 │建華銀行信│不詳 │
│ │吳雅玲│ │ │義分行帳戶│ │
│ │「賴慶│ │ │(00000000│ │
│ │益」 │ │ │000000000 │ │
│ │ │ │ │) │ │
│ │ │ │ │台北富邦銀│ │
│ │ │ │ │行基和簡易│ │
│ │ │ │ │分行帳戶(│ │
│ │ │ │ │0000000000│ │
│ │ │ │ │66747) │ │
├──┼───┼───┼─────┼─────┼────┤
│6 │吳雅玲│蔡明哲│聯天公司2 │ │10萬6千 │
│ │、「薛│ │張 │ │元 │
│ │翠琴」│ │瑪吉斯公司│ │ │
│ │ │ │2張 │ │ │
│ │ │ │公準公司2 │ │ │
│ │ │ │張 │ │ │
├──┼───┼───┼─────┼─────┼────┤
│7 │吳雅玲│葉碧璐│聯天公司1 │聯天公司於│80萬元 │
│ │ │ │張 │中國信託商│ │
│ │ │ │麒泰公司15│銀安和分行│ │
│ │ │ │張 │帳戶(6915│ │
│ │ │ │ │00000000)│ │
├──┼───┼───┼─────┼─────┼────┤
│8 │吳雅玲│鄭世傑│聯天公司1 │ │3萬5千元│
│ │、「劉│ │張 │ │ │
│ │佩珍」│ │麒泰公司 │ │ │
├──┼───┼───┼─────┼─────┼────┤
│9 │吳雅玲│陳仁金│聯天公司1 │ │47萬3千 │
│ │、「許│ │張 │ │元 │
│ │懷德」│ │麒泰公司7 │ │ │
│ │、「黃│ │張 │ │ │




│ │秀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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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麒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