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2781號
TPHM,98,上易,2781,201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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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股五十元價格交割購買時代公司股票一千股,以每股 十元價格交割購買時代公司股票二百股,共計二千四百股 ,此有時代公司股票影本四張(一千股二張、二百股二張 ),及部分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 徵稅額繳款書二紙在卷可稽(偵查卷第六六至六九頁,五 八、五九頁參照)。古斐瑛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二 十六日,先後以每股六十三元價格交割購買一千股、一千 股,共二千股之時代公司股票,此有時代公司股票影本二 張(均一千股)(偵查卷第七○、七一頁參照)。馮瑩嬌 曾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匯款八萬二千元至丙○○臺北富邦 帳戶,有國內匯款申請書、臺北富邦銀行九十六年七月十 一日基和簡易型分行函(偵查卷第一八四頁、第一二三至 一二九頁參照)可考。陳照雄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以 每股三十五元價格交割購買大豐公司股票一萬股,此有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一 紙及大豐公司股票影本十張(均一千股)在卷可稽(偵查 卷第二三二至二四二頁參照),復有記載有「鑫豐資訊有 限公司 台北市○○區○○街二○○巷五十六號 電話: 00-0000-0000 傳真:00-0000-0 000」等字樣之信封袋影本附卷可證(偵查卷第五四頁 參照)。此等客觀證據,可佐該等證人之前述證詞並非憑 空虛捏。雖證人賴健智證稱並未銷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且未在本案地下室上班,其有代為販賣健康食品,但不 認識被告乙○○丙○○云云(本院卷第一九六頁背面至 一九八頁參照),但其亦證稱因患有帕金森氏症,過去的 事都忘掉了等語,此等證詞或為其受疾病干擾、記憶不清 之結果,尚不足採。據上,上開證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向鑫豐公司業務員或被告丙○○,購 買如附表一所示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並交付股款之 事實可堪認定。
㈡鑫豐公司未設立登記,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得販售未 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許可之證照。被告三人與業務員的販 售行為,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
查鑫豐資訊有限公司並未經核准設立,也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證券業務,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一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九月四日金管證 二字第○九七○○四七四三一號函、臺北市商業處九十七年 九月八日北市商二字第○九七○五六二二○○○號函附卷足 憑(偵查卷第一一四頁、本院卷第二四三、二四五頁參照) 。故鑫豐公司未設立登記,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得販



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許可之證照。被告三人與業務員 的販售行為,更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生效之事實亦臻明確。 ㈢被告三人在本案地下室以鑫豐公司名義對外營業,並販售未 上市、未上櫃股票:
1、謝文惠證稱:「(問:你是否認識鄭家樑?)答:認識。 」、「(問:你跟他是何關係?)答:因為工作的關係, 我們以前一起做過未上市股票的買賣業務,所以認識,我 是應徵鄭家樑所開設的恆生公司業務,我那時是應徵業務 助理。」、「(問:鄭家樑有無離開恆生公司去別的地方 發展?)答:恆生公司結束營業後,鄭家樑帶著我一起去 甲○○那間公司上班。」、「(問:鄭家樑帶了何人去甲 ○○的公司上班?)答:大約四、五位,有今日到庭的孫 瑞鳳、我,其餘我不太熟。」、「(問:你是否記得甲○ ○公司的地址?)答:地址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怎麼去, 在六張犁、通化街夜市附近,我會經過樂業街到甲○○的 公司。」、「(問:為喚起證人謝文惠記憶,請求提示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八號第二九頁謝文惠於調查局市 調處的調查筆錄,筆錄中記載你在第二個答中陳述:鄭家 樑因故離開恆生公司,帶著我一起到位於通化街二○○巷 五六號地下室某公司招攬客戶,從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 業務。你是否這樣講?)答:有。」、「(問:上開說法 ,是否正確,為你自由陳述?)答:是我自由陳述下所言 ,我當時跟孫瑞鳳一起接受調查員的詢問,至於地址是如 何說出來的,現在不記得,但確實我記得公司在地下室。 而我接受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我是記得地址的,現在因 為相隔已久,我不記得地址了。」、「(問:同筆錄二九 頁背面,記載你證稱:該公司是甲○○吳董所開設,整個 公司的業務都交給乙○○乙○○的太太薛X琴【按,謝 文惠受詰問時已不記得丙○○全名】薛協理負責處理,每 天業務彙報都是乙○○在主持及發布命令,我們業務人員 的工作績效及獎金都是經過乙○○統計及發放。你是否說 過這段話?)答:是。」、「(問:這段話也是真實的? )答:真實的。」、「(問:你所謂的甲○○乙○○、 薛X琴薛協理,是否就是今日出庭的三位被告?)答:是 。」、「(問:你們在甲○○公司內如何推銷未上市未上 櫃的股票?)答:我們之前在恆生有比較熟的客戶,到甲 ○○公司後,先從在恆生公司的客戶開始推銷,而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的資訊是甲○○先來上課,介紹該股票公司的 狀況,甲○○講完之後,交給乙○○乙○○負責說一些 激勵我們的話,薛協理很少說,我沒有看過她講,公司裡



面不是甲○○說話就是乙○○說話。」、「(問:你記得 你推銷成功的客戶買了什麼股票?)答:好像有時代公司 ,賣給古小姐。我到乙○○那裡的時候,好像只有作古小 姐的業務,因為時間不久。」、「(問:為喚起證人記憶 ,提示同偵查卷第二九頁背面最後一個答,你證稱:你只 曾推銷時代公司股票給新生國小的陳卓君老師,是否如此 ?)答:有這件事情,我現在想起來了,她是我的客戶, 筆錄上所載為真實,另外我還有賣給古小姐,這二位小姐 都是我在恆生的客戶,我到了甲○○的公司分別賣給她們 時代公司的股票。」、「(問:筆錄上記載,你回答提到 鑫豐公司的名稱,並且說鄭家樑幫你爭取比照當初經理的 獎金,這也是你的說法?)答:是。」、「(問:這個鑫 豐公司是你當時即記得,還是有人從旁提示你?)答:在 調查員調查時,距離在公司服務的時間較近,所以當時我 記得公司的名稱,應該是沒有調查員先提起鑫豐公司的名 稱我再順著調查員說法回答的事情。」、「(問:丙○○ 是否經常出現在你任職甲○○開設的公司?)答:是,每 天。我去就有看到她。」、「(問:丙○○在該公司負責 何業務?)答:我只知道她帶組。」、「(問:你剛才證 述是否均屬實,有無匿飾增減?)答:我說的都是實在。 」、「(問:你是否可以敘述部分你在鑫豐公司任職時, 與被告三人互動狀況?)答:我與被告三人沒有什麼互動 ,薛協理幾乎都坐在位置上,我們與被告三人不熟,我只 知道乙○○是那間公司的頭,因為甲○○跟我們介紹完之 後,乙○○都帶領我們呼口號,激勵我們多找一些客戶。 他們不是賣健康食品的,我不知道被告丙○○為何會說是 與健康食品有關。」(本院卷第一二二頁背面至一二五頁 參照)。
2、孫瑞鳳證稱:「(問:你跟鄭家樑是何關係?)答:同事 ,鄭家樑是我的上司,我找工作進入鄭家樑任職的恆生公 司,我在恆生擔任業務櫃台,鄭家樑擔任公司總經理或是 副總之類的,恆生公司是在仲介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買賣。」、「因為販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被檢舉,恆生 公司被搜索當時我不在公司,後來才知道。」、「恆生結 束以後,鄭家樑帶著我們整組人,原本要做美容保養品的 業務,但是因為恆生公司的案件使鄭家樑遭司法機關調查 ,所以才沒有二、三個月美容保養品公司就結束。」、「 (問:離開恆生公司,你跟著鄭家樑一度要經營美容保養 品業務,但不了了之之後,是否又與鄭家樑另從事買賣未 上市、未上櫃股票業務?)答:後來跟著鄭家樑去通化街



甲○○那邊。」、「(問:跟鄭家樑去通化街甲○○公司 的人有誰?)答:我、謝文惠,及另外三、四個女性,年 紀都比較大。」、「(問:你們去通化街甲○○那裡時, 現場就已經開始從事仲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答:我 們去該公司的時候,甲○○宣稱該公司已經經營七、八年 。」、「(問:你是否記得公司的名稱及公司的確切地址 ?)答:我們去的時候,公司剛改名為鑫豐資訊,之前叫 聚泰,公司地址就是通化街二○○巷五六號,我們在地下 室做...」、「(問:你們在鑫豐公司做的時候,誰替 你們介紹準備要推薦的股票資訊?)答:產品的內容是甲 ○○介紹,他幫我們上課,例如時代科技,他就會講公司 的前景,...。乙○○也是有,但是他大部分負責開會 ,地下室負責人就是乙○○,他是副總,開會的內容有: 例如從現在幾月幾日開始我們賣這張股票,賣多少錢,有 什麼贈品或是獎勵的方式,做到多少有額外的獎金、佣金 比例等等。丙○○在那裡是協理,她是協助乙○○,如果 乙○○不在,我們就找丙○○。」、「(問:你是否記得 新生國小的老師陳卓君?)答:記得,她是謝文惠的客戶 ,陳卓君謝文惠成交之後,我就幫謝文惠拿股票給陳卓 君,並且向陳卓君收取現金。」、「(問:你們在公司開 會說推銷股票時,客戶想要以匯款方式時,公司有何規定 ?)答:我們去的時候,甲○○給我們一個帳戶是甲○○ 姐姐的帳戶,後來在推銷大豐股票前後的時候,大約三、 四月時,甲○○就說他姐姐吳雅玲的帳戶不用了,要用丙 ○○的帳戶,就給我們丙○○的帳號。」(本院卷第一二 六至一二七頁參照)。
3、鄭家樑證稱:「(問:你為何認識甲○○?)答:做未上 市股票的同業朋友介紹認識的,...」、「(問:謝文 惠、孫瑞鳳說,你帶著他們離開恆生,去甲○○的公司? )答:是。」、「(問:甲○○公司名稱?)答:名稱本 來是『鉅泰(按,應為聚泰)』,但我也記不是很清楚怎 麼寫,後來改名鑫豐資訊公司。」、「(問:你帶了孫瑞 鳳他們去甲○○公司,甲○○公司已經在從事仲介買賣未 上市、未上櫃股票?)答:是。」、「(問:你認識庭上 三位被告?)答:認識。」、「(問:他們有在鑫豐公司 任職?)答:有,甲○○那時是被稱為吳總或是吳董,我 稱他吳董乙○○我叫他為李副總,丙○○我稱她為薛協 理。」、「(問:孫瑞鳳是否將他或其他業務員出售股票 的現金交給你?)答:有。」、「...因為業務員(和 被告三人)不熟,所以才透過我。」、「(問:你收取的



現金交給誰?)答:交給吳董該公司的會計。」(本院卷 第一二八頁背面至一三○頁參照)。「(問:是否曾經向 雅虎奇摩公司申請cˍling45@yahoo.co m.tw之電子信箱帳號?)答:有,就是六年前,我四 十五歲時申請的。」、「(問:你以本人之名義去申請? )答:我是請同事幫我申請的,同事的名字我忘記了,我 會用的名字只有二個,一個是我的本名,另一個就是『凱 』,資料是同事填寫的,應該都是用我的資料去填寫。」 、「(問:你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所擬具之『重要證物 B』其內所附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是否確為某人寄送至你 cˍling45@yahoo.com.tw信箱之電 子郵件?)答:是。」、「(問:寄件者為何人?)答: 帳號是catboss812,上面有看到甲○○三個字 。」、「(問:你是從何時收到catboss812寄 來的電子郵件?)答: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 分開始收到,那是我回家開機看到的。」、「(問:你是 否曾經把cˍling45@yahoo.com.tw 信箱告知任何人?)答:我留給甲○○,...」、「( 問:catboss812的電子郵件信箱是否曾經於九 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寄送給你一些照片?)答:有。」( 本院卷㈡第一八○至一八一頁參照)。而cˍling4 5@yahoo.com.tw帳號電子郵件信箱(下稱 鄭家樑電子信箱),為鄭家樑以「鄭凱」之別名申請;c atboss812@yahoo.com.tw帳號電 子郵件信箱(下稱被告甲○○電子信箱),則係被告甲○ ○所申請,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下稱雅虎資訊)九十八年七月七日雅虎資訊(九八)字第 ○一五一三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㈡二六二至二六五頁參 照)。且本案鄭家樑所收電子郵件,均係宣傳未上市未上 櫃股票資訊,此參該等列印資料自明。且另一封九十六年 二月二十五日catboss812帳號寄送與鄭家樑之 電子郵件,更是被告甲○○夫妻、幼兒之生活照,此有該 封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可考(本院卷㈡第三五四至三五五頁 參照)。
4、馮瑩嬌證稱:「(問:妳有無進去?)答:有,我記得公 司好像在一樓還是地下室,經回憶後,稱是在地下室。我 進去之後看到有幾張辦公桌,不會超過十張桌子,有些桌 子有人,有些桌子沒有人,進去之後,推銷小姐拿資料跟 我解說。」、「(問:妳在公司有看到一些人,有誰現在 在法庭上?)答:中間這位我看過【手比乙○○】。」、



「(問:妳在公司看到乙○○時,他在做什麼?)答:他 跟我點頭而已。」、「(問:妳的推銷小姐有無向妳介紹 乙○○的職務、身分?)答:她說是公司的人。」、「( 問:請提示偵查卷第二○二頁,筆錄記載:『我有見過乙 ○○,他那時是經理』妳有無說過這句話?)答:有。」 、「(問:為何妳回答乙○○那時是經理?)答:是推銷 小姐向我介紹乙○○是經理,現在我想起來了。」(本院 卷第九二頁參照)。
5、商富華證稱:「(問:臺北市○○區○○街二○○巷五六 號一樓,臺北市○○路一一巷七號地下室二址是否你名下 財產?)答:曾經是,我後來在九十五年六月間簽立買賣 契約轉讓,賣給一個傅瓊嫚小姐。」、「(問:上開二不 動產在九十五年六月間轉讓之前是否出租給別人使用?) 答:是。」、「(問:出租給誰?)答:我有租約,承租 人是黃秀美小姐。」「(問:在前開租賃契約期間,有無 去上址地下室看過?)答:去過一次。」、「...我現 在看了有一筆是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的匯款,裡面我的註 記是寫明當次是房子要修漏水,應該就是那一次。」、「 (問:你在九十四年九月間前往上址地下室查看時,該地 下室佈置如何?)答:那時有積水,地下室鋪地毯,很難 走,有水東西都堆得比較亂,我看到是有一部箱型冷氣, 有一些桌子、椅子、辦公桌書桌都有。」。
6、由本段上述證人證詞參互以觀,除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之鄭 家樑、孫瑞鳳謝文惠證詞均可指證被告三人確實經營鑫 豐公司且對外販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外,就與本案無利 害關係之客觀證人馮瑩嬌、商富華證詞互核,亦可認定本 案地下室確出租予被告甲○○(以黃秀美名義)充作為辦 公場所,且被告乙○○為該公司重要經營者,並可佐鄭家 樑、孫瑞鳳謝文惠所證無誤。更甚之,綜合由前述ca tboss812帳號申辦人資料,本案鄭家樑所收電子 郵件,與被告甲○○夫妻、幼兒生活照的電子郵件可知, catboss812帳號確係被告甲○○申辦使用,否 則若係公共帳號,被告甲○○怎可能任意用其寄送個人家 庭照片而不避免遭其他人不當使用?又本案鄭家樑所收電 子郵件,內容著重宣傳未上市未上櫃(含時代公司、大豐 公司),在在足證被告甲○○有販售未上櫃股票行為,被 告三人空言鄭、孫、謝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任意串控 而駁斥該三人證詞不實,縱有客戶向該三人購買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亦與被告等無關,catboss812帳 號非被告甲○○使用,應是別人寄送未上櫃股票資訊給鄭



家樑云云,委實難採。
㈣雖馮瑩嬌證稱:「(問:證人妳去過該公司之後,大約多久 就買股票?)答:一個禮拜以內。」而馮瑩嬌係於九十五年 六月八日方匯款至丙○○臺北富邦帳戶,但本案地下室租約 乃迄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終止。惟商富華亦證稱:「(問 :你的房子都是交由仲介處理,也是仲介去跟承租人確認是 否騰空完畢?)答:仲介處理部分是黃小姐說騰空可以交屋 ,仲介去看一下房子,看是否可以代售,仲介轉述房子裡面 還有盆栽,希望可以清理,我剛開始委託仲介,一週內仲介 就跟我回報院子裡面還有盆栽要移走這些事情,還有一些廢 棄物品在院子裡面。」、「(問:你前開證述仲介向你回報 上址大致清空,是包含地下室還是只有一樓?)答:仲介跟 我回報是說清得差不多,只剩一些雜物,沒有特別強調是否 為地下室。」、「(問:你有無追問他地下室的狀況?)答 :我沒有去追問,但依常規仲介應該都要看。」、「(問: 所以你實際上並沒有直接看到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 上址地下室的狀況?)答:是。」、「(問:該二址何時出 售?)答: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簽約。」、「(問:實際 交屋日期?)答:點交要整個產權過戶,日期要查,應該在 二十三日以後。」,可知本案地下室租約固然形式上於九十 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終止,但該處至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後才 全部點交完畢,並無從證明九十五年六月初馮瑩嬌至鑫豐公 司所在之本案地下室時,被告三人是否仍繼續使用該址並以 鑫豐公司名義對外營業,是以,馮瑩嬌之證詞不足為被告三 人有利之證據。次查,古斐瑛證稱:「(問:除了時代公司 股票以外,孫小姐有無再跟你推銷其他公司股票?)答:有 ,但是我不是很記得股票名稱,而我之前有向孫小姐買過佳 龍公司的股票,那時孫小姐的公司就是鑫豐,我是由孫小姐 交給我的信封袋上面打印的資料來判斷。」、「(問:你買 佳龍公司股票時,佳龍公司已經上櫃?)答:應該還沒。」 而佳龍公司股票在九十二年十二月間就上櫃,則有網頁資料 附卷可考(本院卷第二九頁參照)。但此充其量僅能證明孫 瑞鳳或早於九十二年間即曾以鑫豐公司名義對外販售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此部分尚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三人於九十二 年間亦有犯行,附此敘明),故此亦不足為被告三人有利之 證據。至於被告三人職稱各為何,雖證人間所言容有些許差 異,但「副理」、「副總經理」等詞,一般民眾實難精確分 辨、記憶,縱所證不一,亦無礙本院認定。
㈤又,證人即曾任鑫豐公司業務員之張國秀(下逕稱其名)固 證稱:「(問:妳去樂利路地下室【按,即本案地下室】上



班,當時負責人是誰?)答:我不清楚,我一向老闆就是鄭 家樑,很多都是他在管理,其他我不清楚。」、「(問:妳 們公司營業性質為何?)答:原先鄭家樑這裡是推案,如果 有一些未上市股票的買賣,我們業務員就是推案子,我們沒 有底薪制,就是業績獎金。」、「(問:妳的薪資跟誰領? )答:鄭家樑的股務秘書孫瑞鳳小姐核算,有時候直接跟鄭 家樑領錢。」、「(問:是否聽過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答:有,鄭家樑要我們在地下室新的公司地址推案, 我自己有買一點,都是套牢。」、「(問:妳是否知道鑫豐 資訊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答:我不知道誰是負責人,但因 為這個名字跟我們以前用的名字鑫利豐公司比較連貫,鄭家 樑說用這個名字會比較方便收我們以前的案子。」、「(問 :妳在地下室有無見過在庭三名被告?)答:我有看過甲○ ○,他是一樓生技公司的老闆,他有跟我推薦說,如果我們 需要,他們那裡有產品,可以使用。其他真的沒有印象。」 (本院卷㈡第一二七頁背面至一二九頁參照)。然張國秀也 證稱:「(問:妳到樂利路上班不久,究竟是幾天?)答: 我在二月二十六日去搬我的電腦走,我是在九十五年農曆過 完年後去樂利路上班,大概是十幾日,上班到二月二十日左 右我生病,就沒有再進去樂利路,就在二月二十六日搬電腦 。」、「是鄭家樑帶我過去那裡上班,其他事情我都不知道 。」、「(問:所以鄭家樑是否有其他老闆,妳也不知道? )答:是,我不知道。」(本院卷㈡第一三○頁參照)。且 經本院命鄭家樑孫瑞鳳張國秀三人對質,鄭家樑不否認 原來曾違法販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工作(恆生公司,本院 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七六號),且成員即含張國秀孫瑞鳳 ,後遭查獲結束原來的公司,但不忍原來的成員失業,所以 帶同部分班底到被告三人經營的公司任職。而因張國秀等人 起初不認識被告三人,所以都由鄭家樑孫瑞鳳直接與鄭家 樑帶來的班底,再由鄭家樑與被告三人拆帳、結算酬勞(本 院卷㈡第三二二至三二五頁參照)。足證張國秀無非因在本 案地下室工作時間太短,又係直接與鄭家樑接洽,部分教育 訓練也未參加,所以誤認鑫豐公司是鄭家樑經營。是以,張 國秀之證詞亦不足為被告三人有利之證據。
㈥綜上所述,被告犯行明確,所辯不足採信。
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由:「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一元(銀元)以 上。」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 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



第五款規定,本案被告等所犯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之罰金刑 方面最低應罰一千元。顯較修正前為高,以被告等行為時關 於罰金刑量刑之規定對其等較為有利。
四、被告三人與前述業務員,以隨機之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出售 所持有之未上市股票,自屬公開招募,而鑫豐公司未依法成 立,亦非證券商,更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是核被告等所 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論處,及 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該條第二項予以處罰。被 告乙○○丙○○甲○○鄭家樑孫瑞鳳謝文惠、賴 健智、邢小姐、張國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既規定謂業務,其本質 即有反覆繼續為之的性質,乃集合犯,是以被告三人本案犯 行為應包括論以一罪。被告三人以一行為觸犯前述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想像競合部分未修正),從一重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五條處罰。第查,被告乙○○前有如事實欄所示刑之執行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被告乙○○本 案為故意犯罪,無庸比較)規定加重其刑。又起訴書雖記載 被告三人本案犯行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應論以同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云云。惟查:鑫豐 公司既未經公司設立登記,即非法人,起訴書贅引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三人 犯罪之動機、目的、販售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數量、金額 、次數、造成對於證券交易秩序、主管機關對於法人管理之 抽象危害程度、犯罪後不願坦然面對所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另查被告三人前開犯罪時 間均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應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被 告乙○○減為有期徒刑四月,被告丙○○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又十五日,被告甲○○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被告三 人依前述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按該條例第九條 之規定,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查被告三人行為時 所應適用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規定(現已廢止),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照原定 數額提高一百倍折算,是被告三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配合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 ,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一



日。惟被告三人行為後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為: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 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最少應以一千元折算 一日。參酌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同年月十五日臺灣高等 法院及其所屬法院刑事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可於量刑後再割裂比較適用。經比較,以修正前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較有利於被告三人。是以依此比較後結果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三人亦有附表二所示犯行云云。然按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分別 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 例可資參照。訊據被告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犯行,經查 ,附表二所示周文欽侯茂謙,雖曾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劉姓成年女子、王敏好購買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且周文欽 曾依劉姓女子指示將股款匯入丙○○帳戶,而周文欽購入之 股票前手也為被告甲○○侯茂謙亦曾依王敏好指示匯款至 丙○○帳戶,王敏好所屬公司也位於和平東路、通化街進去 的某巷子內地下室(與鑫豐公司所在有相當地緣關係)。但 查,周文欽證稱:「(問:九十五年間有無購買未上市未上 櫃股票?)答:有買未上市股票。」、「大豐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問:如何知道有管道可以買大豐公司的股票 ?)答:有一位自稱劉小姐的人打電話給我,我不認識她, ...」、「(問:你有無問該劉小姐,她是出售個人股票 還是在公司任職,為公司銷售股票?)答:我都沒有問。」 、「(問:自稱劉小姐之人要求你匯款給丙○○的戶頭時, 你有無質疑為什麼不是匯款給劉小姐本人,丙○○與劉小姐 是何關係?)答:我一收到股票,確認是真的,我就匯款, 沒有去問關係。」(本院卷第一二一、一二二頁參照)。侯 茂謙則證稱:「(問: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之間,是否曾經



買過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答:有。」、「有時代公司,瑪 吉斯公司,其餘忘記了。」、「(問:你如何知道有管道可 以去買這些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答:朋友推薦。」、 「(問:你的朋友是誰?)答:王敏好。」、「(問:王敏 好在公司任職業務賣給你,還是她個人的股票賣給你?)答 :她公司有在賣這些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她說很好,推 薦給我。」、「(問:王敏好任職的公司是何名稱?)答: 忘記了,我只知道是一個地下室,我沒有進去到公司,王敏 好帶我到她公司的門口,王敏好跟我說她公司在這裡,只是 我沒有進去。」、「我們是從和平東路走進去的一條巷子裡 面,該巷子名稱我忘記了,另有一次是從通化街那裡進去。 」、「(問:你有無聽過鑫豐公司這名字?)答:沒有印象 。」、「(問:王敏好有無跟你說她在鑫豐公司上班?)答 :我沒有印象她說鑫豐公司。」、「(問:提示偵查卷第一 八○頁匯款單,上面記載侯茂謙匯款給丙○○十一萬六千元 ,這是否你匯款的?)答:是。」、「(問:這筆錢的用途 ?)答:這向丙○○...,這好像不是向丙○○...好 像不是王敏好...,我要回去想一想,看一看資料,因為 王敏好要我匯款到她所指定的其他人帳戶。」、「(問:你 與王敏好交易給付之款項以何方式交付?)答:都是匯款。 」、「(問:匯到何戶頭?)答:不記得,因為每筆都不一 樣的名字。」(本院卷第八八頁背面至九○頁參照)。綜合 周文欽侯茂謙上開證詞,容無法遽認劉姓女子、王敏好係 隸屬於鑫豐公司,其販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行為應為本 案被告犯行之一部分。換言之,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向被告 三人所經營之鑫豐公司購買,是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等事實之認定,按前述說明,即應為有利被告 等之認定。是以,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 未足使本院確信被告等有本段犯行。此外,於本院應依職權 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何公 訴人所指犯行,然被告等本案犯行屬包括一罪已如前述,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另認被告三人 涉嫌詐欺取財犯行乙節,因曾於本案期間任時代公司董事長 之證人劉迪麟,證稱時代公司當時雖無準備公開發行股票或 上市、上櫃,但有此一理想,只是無具體執行(本院卷㈡第 七○頁背面參照)。證人即大豐公司董事長李春生亦證稱九 十五年六、七月大豐公司雖無上市上櫃計劃,但正在對創投 公司說明要增資,那時經常有人打電話到公司要買大豐公司 股票,且員工有私下交易(本院卷㈡第四九頁背面至五○頁 參照)。故不排除確有「時代公司、大豐公司要上櫃」的市



場謠言,致被告三人信以為真而與業務員共同做此宣傳。換 言之,難認被告三人明知時代公司、大豐公司當時不會上櫃 而以此為幌詐欺他人。故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等有此部分 犯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公司法第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時 間 │推銷 │股價│ 股 票 │股數 │購買者│
│ │ │人員 │ │ │ │ │
├──┼────┼───┼──┼────┼───┼───┤
│ 一 │九十五年│賴慶益│每股│時代生物│各一千│顏鎮國
│ │四月二十│ │五十│科技股份│股,共│ │
│ │五日、同│ │元 │公司 │二千股│ │
│ │年五月九│ │ │ │ │ │
│ │日 │ │ │ │ │ │
├──┼────┼───┼──┼────┼───┼───┤
│ 二 │九十五年│賴慶益│每股│時代生物│各二百│顏鎮國
│ │四月二十│ │十元│科技股份│股,共│ │
│ │五日、同│ │ │公司 │四百股│ │
│ │年五月九│ │ │ │ │ │
│ │日 │ │ │ │ │ │
├──┼────┼───┼──┼────┼───┼───┤
│ 三 │九十五年│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三千股│陳卓君
│ │五月十八│孫瑞鳳│六十│科技股份│ │ │
│ │日 │ │三元│公司 │ │ │
├──┼────┼───┼──┼────┼───┼───┤
│ 四 │九十五年│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三千股│陳卓君
│ │五月二十│孫瑞鳳│六十│科技股份│ │ │




│ │六日 │ │三元│公司 │ │ │
├──┼────┼───┼──┼────┼───┼───┤
│ 五 │九十五年│謝文惠│每股│時代生物│各一千│古斐瑛
│ │五月二十│孫瑞鳳│六十│科技股份│股,共│ │
│ │二日、二│ │三元│公司 │二千股│ │
│ │十六日 │ │ │ │ │ │
├──┼────┼───┼──┼────┼───┼───┤
│ 六 │九十五年│邢小姐│每股│大豐能源│二千股│馮瑩嬌│
│ │六月八日│ │四十│科技股份│ │ │
│ │ │ │一元│有限公司│ │ │
├──┼────┼───┼──┼────┼───┼───┤
│ 七 │九十五年│丙○○│每股│大豐能源│一萬股│陳照雄
│ │六月二十│ │三十│科技股份│ │ │
│ │三日 │ │五元│有限公司│ │ │
└──┴────┴───┴──┴────┴───┴───┘
附表二:
┌──┬────┬───┬──┬────┬───┬───┐
│ │ │ │ │ │ │ │
│編號│時 間 │推銷 │股價│ 股 票 │股數 │購買者│
│ │ │人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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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