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傑
選任辯護人 朱立鈴律師
蔡雨辰律師
劉衡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寶葒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袁秀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能聰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劉君毅律師
朱子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治強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金鵬
薛承軒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冠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錦洲
選任辯護人 張質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建軒
被 告 蔡珮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被 告 徐文發
選任辯護人 黃義偉律師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李聖慧
選任辯護人 繆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0年度金訴字第12號、第30號,
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號、第28006號,追加起訴
案號:99年度偵字第28006號,移送併案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4
410號、第14647號),及同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0號,於102年5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同前署101年度偵字第159
75號),以及檢察官移送併辦(同前署101年度偵字第6158號、
第61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世傑、曾能聰、王寶葒、伍治強部分,均撤銷。張世傑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曾能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伍治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一款之散佈不實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王寶葒公訴不受理。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世傑前於民國84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 84年度上易字第269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確定。嗣 於92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判決有期徒刑1 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於93年間,又因違反證券 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 )以97年度金上訴字第2241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 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988號駁回上訴確定。而就其於91 -93年間抬高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違反證券交易法 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就違反證券交易 法部份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違反商業會計法部份判決有 期徒刑4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駁回上訴 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曾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 08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 2946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782號駁回上訴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164號撤銷原 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 罪有部分經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迄未執行完畢。二、蘇美蓉於99年6月間某日與王寶葒(已於103年8月6日死亡, 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詳如後述)商談投資股票事宜,而
自王寶葒處得悉上櫃之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鋒公 司)經營狀況不錯,可於99年7月間配發現金股利1元多,且 因唐鋒公司負責人周武賢(本院另案審理中)有考慮將唐鋒 轉型,王寶葒並曾介紹威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炫公司) 負責人蔡世恩及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禧通公司)董 事長施江霖、總經理賴利溫及執行長賴利弘與周武賢商談合 作事宜,再加上唐鋒公司資本額小,具有易於炒作之特點, 蘇美蓉即商請王寶葒出面與周武賢協議炒作唐鋒公司股票事 宜,而當時王寶葒已使用如附表2編號46之1號、47之2號、4 7之3號、49之1號、49之2號、51號、52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買 進為數不少之唐鋒公司股票(前開證券帳戶於99年6月25日 合計持有唐鋒公司股票1,015仟股),若成功拉高唐鋒公司 股價,亦可從中獲利,蘇美蓉、王寶葒即共謀由王寶葒出面 邀周武賢配合參與,蘇美蓉則負責洽作手方炒作拉抬唐鋒公 司股價。王寶葒乃於99年6月27日持其按蘇美蓉告知之炒股 程序及相關內容所製成之筆記文件,前往唐鋒公司位於大陸 地區深圳之廠房,與周武賢、周文洪、曾能聰(周文洪為唐 鋒公司總經理、曾能聰為唐鋒公司董事)洽商炒股事宜,其 告知之合作模式為:由王寶葒背後之作手方負責炒作拉抬唐 鋒公司股價,周武賢等唐鋒公司派大股東於股價拉抬期間不 得申報賣出持股,並需配合作手方指示召開記者會以公布利 多消息,操作團隊在股價漲升過程會負責舉辦法說會、記者 招待會及股票財經週刊專題採訪等,而於股價成功拉抬後, 公司方需提供唐鋒公司資本額1成股票約4,800仟股在作手方 指示時點賣出,獲利總額(獲利總額係以公司方提供股票實 際賣出之價格減去99年6月25日之月線平均價即每股新臺幣 【下同】28.5元之基準價,再乘以出售之股數)由作手方及 公司方平分(王寶葒、蘇美蓉等操作團隊可分得獲利總額之 百分之5,係由公司方部分撥出),獲利均以現金方式支付 ,周武賢當下未即表示同意,僅告知不滿意獲利分配方式, 且稱其持有唐鋒公司股票因需申報無法賣出,倘同意合作, 會盡量去借股票,惟數量可能無法達到4,800仟股等語,王 寶葒於99年6月28日返臺後即將上情轉告蘇美蓉,蘇美蓉即 表示將另設法與周武賢溝通。嗣蘇美蓉另覓得同有意圖抬高 唐鋒公司股價之張世傑擔任炒作唐鋒公司股價之作手,並與 王寶葒談妥將作手方之結算基準價格改為每股33.5元,且將 原擬由公司方撥予操作團隊之百分之5獲利總額,改由蘇美 蓉、王寶葒平分公司方結算基準價28.5元與作手方結算基準 價33.5元之價差,蘇美蓉即另透過不詳方式與周武賢聯繫並 達成前開協議,而周武賢經知情之曾能聰同意出借其掌控之
唐鋒公司股票供作手方炒作後,乃於99年7月10日親電王寶 葒表示同意參與前開合作炒股之提議。張世傑、王寶葒、蘇 美蓉與知悉上情之夫劉永暢(後二人均通緝中)、周武賢及 曾能聰即共同基於意圖抬高唐鋒公司股價,而為連續高價買 入、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及散佈不實資料之犯意聯絡,為下 述行為。
三、張世傑、王寶葒、蘇美蓉與劉永暢夫妻、周武賢、曾能聰等 人均明知唐鋒公司99年度1-6月自結營收之每股稅前盈餘僅 約1.19元,唐鋒公司該年度並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 測資訊處理準則編製相關財務預測,復無任何預估之具體依 據,亦無任何法人進行客觀之財務預測,而預估該公司99年 度每股盈餘可達7至8元,且如附表3所示之內容均屬誇大不 實之利多消息,竟共同基於前述犯意聯絡,自99年7月2日起 至同年8月30日止(伍治強部分則自99年8月2日起),分擔 而為下列行為:
㈠、張世傑、蘇美蓉自99年7月2日起至同年8月27日止,分別使 用其等如附表2所示之控制證券帳戶(包括其等自行使用、 向他人借用之證券帳戶及透過他人向丙種墊款金主借用額度 之帳戶,不包括未列入張世傑、蘇美蓉控制帳戶之部分), 由其等在張世傑位於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及3樓之1居所 等地,自行或指示陳建霖(通緝中)、劉永暢、蔡錦洲、何 建軒、薛承軒、林金鵬、邱坤弘、李元宏(其等各明知或可 預見所提供之帳戶或墊款額度係供他人操縱股價所用,邱坤 弘、李元宏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下單,或輾轉經由不知 情之李聖慧、徐文發、相關證券公司營業員及丙種墊款金主 下單,而以如附表2所示張世傑控制帳戶及蘇美蓉控制帳戶 之證券帳戶名義人名義,連續於開盤前以漲停價、高於前日 收盤價,開盤後以漲停價、高於前一盤成交價之高價,委託 買進唐鋒公司股票(連續高價委託買進之細節詳如附表10所 示),並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 交之細節詳如附表11所示),造成唐鋒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 表象,並使唐鋒公司股價自每股39.25元(即99年7月1日之 收盤價)飆漲至每股238.5元(即99年8月27日之收盤價)。㈡、張世傑為炒作抬高唐鋒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乃委請不知情 之臺北網路有限公司人員架設588網站(網址為www.588stoc k.net),並發行588週刊,自99年7月2日起至同年8月28日 止,在上開網站及上開週刊上散布如附表3所示有關唐鋒公 司之不實利多消息,以吸引一般投資大眾下單買進唐鋒公司 股票,致使不知情之如附表2編號1至3號、26號、30至34號 所示之投資人即陳慶煌、李志美、蔡珮珊、羅崇仁、吳昕儒
、張明忠、林珈羽、高朝杰、林政德等人進場下單買進唐鋒 公司股票。
㈢、嗣於99年7月27日,唐鋒公司與威炫公司、禧通公司就前所 洽談之銷售合作事宜,即禧通公司生產之850NM面射型雷射 晶片(下稱VCSEL)安裝在威炫公司生產之監視器案簽訂銷 售授權書後,張世傑、蘇美蓉即規劃於同年8月3日在唐鋒公 司舉辦簽約記者會,以釋放利多便於炒股。張世傑指示蘇美 蓉交由在「精心整合顧問有限公司」擔任顧問之伍治強負責 承辦,蘇美蓉便於99年8月2日下午某時,與伍治強共同前往 唐鋒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區○○路0○00號之營 業處所,與周武賢、王寶葒及不知情之蔡世恩、賴利弘、禧 通公司特助朱景沛與唐鋒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簡麗貞等人召 開會前會,共同就前揭記者會之召開內容、流程及新聞稿內 容進行會商,伍治強於前開會前會過程中已知悉唐鋒公司上 開合作計畫能否成功尚屬不明,且唐鋒公司尚未依公開發行 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編制相關財務預測,亦無任 何法人進行相關財務預測,而無具體之預估數據,竟與張世 傑、蘇美蓉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唐鋒公司股票交易價格, 而散布不實資料之犯意聯絡,由伍治強依張世傑之電話指示 ,要求周武賢須於新聞稿中記載唐鋒公司當年度法人預估之 每股盈餘為每股7至8元,經商討多時終獲周武賢之首肯,伍 治強乃按張世傑之指示,在唐鋒公司原本所製作如附件一所 示、僅載明「這2年來每年仍能有2至3元的利潤」之新聞稿 初稿,再加入「唐鋒(4609)於原來的小家電產品之外,又 再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科技授權的850NM面射型雷射晶 片(VCSEL)的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預期8月之後將陸 續推出,使下半年營收及獲利表現具有高度成長的空間。法 人預估,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EPS有 機會達到8元的水準」、「這兩年來每年仍能有3元的利潤」 等不實內容(詳如附件二所示之新聞稿二稿),嗣再由周武 賢將前開伍治強已增改之新聞稿二稿修改為「...相關領域 內容產品,預期【9月】之後將陸續推出」、「法人預估, ...,EPS有機會達到【7-8元】的水準」、「但這2年來,每 年仍能有2-3元的利潤」後定稿(詳如附件三所示之新聞稿 定稿)。周武賢等人於99年8月3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召開記者 會時,將如附件三所示法人預估唐鋒公司每股盈餘為7至8元 等不實消息之新聞稿分送予到場之記者,周武賢復指示不知 情之唐鋒公司發言人簡麗貞,於同日下午5時41分37秒將前 開不實內容之新聞稿定稿資料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到 場採訪之不知情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記者即於翌日按前開不
實之新聞稿定稿資料登載在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唐鋒公司 即因前開不實利多消息之揭露,使其股票於99年8月4日當日 之收盤價上漲至每股140.5元。
㈣、伍治強接續前開犯意聯絡,依張世傑之指示,安排不知情之 經濟日報記者曹松青、工商時報記者陳逸格進行專訪,分別 於99年8月9日(起訴書誤繕為99年8月4日)在經濟日報A12 版刊登「唐鋒董事長周武賢表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面射型 雷射晶片製成的雷射光源模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防 產業,拓展大陸及全球市場,該公司已布局多年,並於7月 完成簽約,新出產品8月送樣,9月開始出貨。法人預估,第 4季起,唐鋒VCSEL業績將扶搖直上。‧‧‧周武賢表示,獲 禧通科技授權850NM面射型雷射晶片封裝、系統、組裝及市 場販售、供應應用在監控系統的VCSEL,月供貨300萬顆,每 顆外銷報價至少1美元。因此,法人推估,唐鋒第4季每股淨 利將達4至5元,加上小家電的貢獻,全年EPS將有機會達到7 到8元」內容之廣編稿(詳如附件八所示);及於99年8月10 日在工商時報A20版刊登相似內容之廣編稿(詳如附件九所 示);並於99年6日在先探雜誌亦刊登相似內容之報導,而 散布不實之利多消息。是以,唐鋒公司於前開99年8月6日、 9日及12日之股票收盤價格,即因前開不實利多消息之揭露 ,分別上漲至每股160.5元、163元及165元。㈤、唐鋒公司股價經張世傑等人以前揭手法炒作拉抬而大幅上漲 後,蘇美蓉即要求王寶葒告知周武賢履行出售公司方持股之 約定,周武賢先按協議告知王寶葒可洽唐鋒公司董事曾能聰 賣出持股,嗣並提供不知情之羅瑞霞設於元大證券松南分公 司之證券帳戶(即如附表2編號44號所示)、周政寬設於凱 基證券湖口分公司及渣打證券新社分公司之證券帳戶(即如 附表2編號43之1號、43之2號所示)內之唐鋒公司股票交由 王寶葒出售,王寶葒即依蘇美蓉之指示,於99年7月14日起 至同年月16日止,分別指示曾能聰出售唐鋒公司股票,曾能 聰即按指示於附表4-4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4-4所示之價格 出售由其實際掌控,而以其不知情之員工楊文炳名義開立之 統一證券三重分公司證券帳戶(即附表2編號45號之帳戶) 內之唐鋒公司股票,數量合計410仟股;再由王寶葒於99年7 月19日起同年8月25日止,以如附表4-3所示之價格,出售羅 瑞霞前開證券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數量合計664仟股; 於99年7月29日起至同年8月17日止,以如附表4-1、4-2所示 之價格,出售周政寬前開帳戶內之唐鋒公司股票,數量合計 2,005股,此部分獲利總額為3億1526萬1797元(計算方式詳 如附表4、附表4-1至4-4所示,即公司方部分獲利總額)。
而待公司方按炒股協議出售持股後,蘇美蓉即透過王寶葒通 知周武賢分配獲利,周武賢乃於99年7月26日,自其子周正 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投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號 )匯款1千萬元至王寶葒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周武賢並指示王寶葒自周政寬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 ,即附表2編號43之1號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提款交付蘇美 蓉,王寶葒遂於99年7月26日自其上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 口分行帳戶提領現金1千萬元;復於99年8月5日至同年月26 日陸續自周政寬上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湖口分行帳戶合計提 領現金1億2398萬元;另加上來源不詳之現金102萬元以及曾 能聰購買禧通公司股票交付之現金1500萬元,合計交付1億 5000萬元予蘇美蓉、劉永暢,蘇美蓉、劉永暢再將其中不詳 金額之款項交付張世傑。
㈥、而唐鋒公司於前開記者會發布如附件3所示有關當年度每股 盈餘達7至8元之不實新聞稿定稿資料,並公告在公開資訊觀 測站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 心)即於翌日(即99年8月4日)要求唐鋒公司提出新聞稿定 稿資料內所提及「法人預估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 成長之下,每股盈餘有機會達7至8元的水準」之佐證資料, 經周武賢將上情透過王寶葒、蘇美蓉轉知張世傑,張世傑乃 自行製作如附件四所示之「唐鋒研究報告」請東霖證券投資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霖證券投顧公司)分析師江慶財 簽名,再經蘇美蓉、王寶葒轉交唐鋒公司承辦人員呂美娟, 經呂美娟質疑報告日期為99年6月28日,報告內容卻提及「 今年上半年唐鋒的營收5億446萬3仟元,稅前淨利5688萬4仟 元,稅前EPS1.19元。自今年下半年唐鋒在取得禧通科技850 NM面射型雷射(VCSEL)晶片的授權,授權有效期限10年, 將是未來取代小家電產品營收及利潤最大的來源」等有關唐 鋒公司於99年7月中旬後始陸續製作之相關數據或簽約情事 ,有不合邏輯之處,王寶葒乃再經由蘇美蓉自張世傑處取得 如附件五所示經略加修改之「唐鋒研究報告」,再轉交給呂 美娟,呂美娟經向周武賢確認無誤後乃將如附件五所示之資 料提交櫃買中心,經櫃買中心質疑如附件五所示資料並無法 人預估每股盈餘有機會達7至8元之內容,乃再通知唐鋒公司 補提相關資料,王寶葒遂另經由蘇美蓉取得如附件六所示58 8週刊第11期第5頁之相關內容轉交櫃買中心,而因唐鋒公司 所提之佐證資料不足,櫃買中心遂於同年月13日函請唐鋒公 司於10日內出具經會計師核閱之完整式財務預測,唐鋒公司 乃委託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連淑凌進行財務預
測之查核簽證,雖唐鋒公司於99年8月間自結當年度稅後基 本每股盈餘為5.72元、稅前基本每股盈餘為6.89元(起訴書 誤繕唐鋒公司自結稅後每股盈餘為7.22元),惟因唐鋒公司 始終無法提供該公司新增光電部門營收之基本假設及相關佐 證資料,亦無法就銷售依據及銷售對象提出合理說明,連淑 凌會計師乃拒絕出具標準式核閱報告,唐鋒公司因無法於櫃 買中心所定之期限內提出財務預測,而經櫃買中心於99年8 月27日處以唐鋒公司股票自99年8月31日起停止櫃檯買賣之 處分,導致張世傑、蘇美蓉夫妻、王寶葒、周武賢、曾能聰 等人前開炒股協議行為因無法繼續交易而於99年8月30日終 止。迄至99年8月30日止,公司方出售持股合計獲利總額為3 億1526萬1797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4、附表4-1至4-4所示 ),張世傑控制證券帳戶合計獲利2億2663萬8137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5、附表5-1至5-20所示)、蘇美蓉控制證券帳戶 合計獲利7193萬64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6、附表6-1至6-14 所示)。是張世傑、蘇美蓉、劉永暢、王寶葒、周武賢與曾 能聰共同犯罪所得為6億1383萬6382元。㈦、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月8日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執行搜索,分別在張世傑前揭仁 愛路居所扣得股票庫存明細、日期交易行程表等物,在王寶 葒處扣得隨身碟等物,在唐鋒公司扣得東霖證券投顧公司分 析師江慶財掛名之「唐鋒研究報告」等物,並扣得張世傑、 蘇美蓉夫妻、王寶葒、周武賢與曾能聰共同犯罪所得財物合 計1億8320萬7088元(如附表2編號43-1號證券帳戶之交割帳 戶扣得1億2451萬6001元、如附表2編號43-2號證券帳戶之交 割帳戶扣得5869萬1087元,合計扣得1億8320萬7088元,起 訴書誤繕為1億8319萬9343元)。
四、林金鵬、邱坤弘(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 確定)、林冠華(未據起訴)均為張世傑僱用之員工,蔡錦 洲、何建軒、薛承軒、李元宏(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緩刑3年確定)、郇金鏞(未據起訴)、鄭百利(未據 起訴)、楊俊吉(未據起訴)、陳建霖(通緝中)均為張世 傑之友人,均知悉張世傑前曾多次因炒作股票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而經檢調偵查及法院審理,且均知悉提供自己之證券 帳戶及在墊款金主處以自己、他人名義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 額度供張世傑使用,可能會供張世傑作為非法炒作股票之用 ,亦即張世傑可能持各該帳戶為連續高價買入、低價賣出或 連續相對成交某特定股票,藉以抬高或壓低某特定股票之交 易價格,竟分別基於幫助張世傑非法炒作股票之不確定故意 ,由邱坤弘提供其在國票證券博愛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
即如附表2編號4-1號所示之證券帳戶)、林冠華提供其在國 票證券博愛分公司開立之證券帳戶(即如附表2編號5.5號所 示之證券帳戶)、鄭百利提供其在國票證券博愛分公司開立 之證券帳戶(即如附表2編號5號所示之證券帳戶)、林金鵬 提供其在不知情墊款金主曾潔慧(曾潔慧使用如附表2編號 11至13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蔡 錦洲、陳建霖提供其等在不知情墊款金主曾建浩、楊積勇( 曾建浩、楊積勇使用如附表2編號7-1號至9號所示之證券帳 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何建軒提供其在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且不知情之墊款金主(該金主使用如附表2編號6號 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薛承軒提供 其在不知情墊款金主黃三郎(黃三郎使用如附表2編號15號 至17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李元 宏經由郇金鏞協助洽詢不知情之墊款金主潘希偉(潘希偉使 用如附表2編號14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記之丙種墊款使 用額度、楊俊吉提供其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且不知情之墊款 金主(該金主使用如附表2編號29號所示之證券帳戶)處登 記之丙種墊款使用額度,供張世傑下單委託買進、賣出唐鋒 公司股票,幫助張世傑實施非法炒作唐鋒公司股票之行為( 方式詳如前開三所述)。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張世傑、曾能聰、伍治強、林金鵬、蔡錦洲、何建軒、 薛承軒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曾能聰就伊自身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調 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否認有證據能力,另就被告 王寶葒及證人楊文炳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認係 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被告張世傑則爭執被告王寶葒 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伍治強另爭執證人呂美娟、簡麗貞於 調查局之陳述,認無證據能力;又被告薛承軒就伊自身於調 查局之陳述,亦否認有證據能力;至於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 各項證據,其等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㈠、被告曾能聰於99年10月25日以被告身分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 之過程,業經原審當庭勘驗該次詢問之錄音光碟,並製有逐 字勘驗筆錄(原審卷三第113-127、129-144、160-180頁)
,遍觀該勘驗筆錄內容,被告曾能聰均能針對詢問人員提出 之問題加以回答,並無不知所云之情況,可見其係瞭解問題 意旨後方予作答;再觀諸詢問過程亦無調查局人員要求被告 曾能聰配合被告王寶葒說法之內容,期間調查人員亦有提供 飲水、便當及給予適度休息,被告曾能聰並數度接聽電話且 與其配偶自由聯繫(原審卷三第119頁背面、122、127、143 -5、143-6、162、167頁);另被告曾能聰接受詢問時有全 程錄音,調查局承辦人員均有按照對答進度、內容逐一繕打 筆錄,筆錄內容與錄音內容大致相符,調查局人員並無使用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而被告曾 能聰之選任辯護人並於詢問中前來陪同應訊(原審卷三第16 7-173頁);在完成部分筆錄後,調查局人員先將已完成之 筆錄交被告曾能聰閱覽,被告曾能聰有要求更改筆錄中記載 問題之內容(原審卷三第169頁倒數第8行、倒數第6行), 經調查局人員以確有詢問該問題而拒絕(原審卷三第169頁 倒數第5行、倒數第4行),被告曾能聰並就接到被告王寶葒 電話賣唐鋒公司股票與周武賢之關係加以解釋,調查員即按 被告曾能聰之要求更改筆錄內容(即播放器顯示214分50秒 前後),最後定稿之筆錄經辯護人及被告曾能聰閱覽後始簽 名等節;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查(原審卷三第180頁), 已足認被告曾能聰於調查局所為之供述,並無遭到不當取供 之情事。被告曾能聰雖辯稱調查局人員提示被告王寶葒之筆 錄要求伊配合陳述,並利用伊上廁所時恐嚇伊云云,然被告 曾能聰在調查局人員提到被告王寶葒筆錄(即播放器顯示54 分33秒、54分34秒至55分18秒時,原審卷三第130頁)及上 廁所(即播放器顯示69分07秒起至77分54秒之間,原審卷三 第133頁)之前,曾與調查局人員有如下之對話(調指調查 局詢問人員,曾指曾能聰):
調:你看。
曾:嗯。
調:他在28啊,28簽約啊,28還27號才簽約啊。 曾:這個時候有簽喔?
調:對啊,啊可是你10。
曾:我賣股票也不會在這個以前啊。
調:楊文炳,7 月14啊。
曾:ㄟ,7 月14,喔。
調:對啊,對啊,你第一次見完面以後,王寶葒就打電話給 你。
曾:嗯。
調:王寶葒就直接打電話給你喔。
曾:對,我有給他名片。
調:對啊。
曾:他也有給我名片,名片已經在這裡啦。」(原審卷三第 126頁背面-127頁)
調:我跟你講啦,其實那個誰都是所有,王寶葒有講。 曾:嗯。
調:你想瞞我,剛剛王寶葒打電給你ㄟ,你說只見了一次面 ,王寶葒打電話給你,說要你賣股票,你就會賣,我才 不相信呢。
曾:你說什麼?再說看看(閩南語)?
調:說以前沒有先跟你講過?
曾:那個時間點你怎麼就可以知道是什麼時候?(閩南語) 調:對啦,哎呀,我跟你講,你迴避這些,你沒有什麼不能 講,事實,事實沒有什麼不能講的啊。
曾:他的也不一定是真的,他也是隨便說的,他也不一定是 說實話。(閩南語)
調:所以我們要去鬥(音同)嘛。
曾:嗯?
調:我們要去判斷你們二個人講法,哪個比較可信。 曾:嗯,他說的話也不一定是實在的,像我的那個拿給你看 ,是最實在的。(閩南語)
調:你說....錢喔?(閩南語)
曾:嗯。
調:沒錯啊,他有說那是你的啊。
曾:他有說嗎?
調:有啊。
曾:喔,那就是實在的。(閩南語)
調:所以我才會問啊,我才會問那到底是不是,因為我也不 會完全相信他一個人啊,我不能完全只相信一個人啊。 曾:嗯。
調:對不對?那。
曾:他的(閩南語)可信度,應該是比我較(閩南語)不可 信。
調:我說一句實話啦,基本上到目前為止,你們二個講的話 我都不能完全相信啦。
曾:嗯,對。
調:我沒有查過以前,都不算數啦。
曾:嗯。
調:你說要我相信你們的話。
曾:嗯。
調:我比較相信這個書面的東西啊。
曾:喔。
調:對不對?這也不能怪我,這也不能怪我,我怎麼會,講 難聽,我怎麼會只相信一點,那同樣啦,王寶葒講的話 我不太相信啦,但是,你講話我也不能完全相信啊,所 以我跟你講啊,你只要第一次講的,讓我覺得你在說謊 ,那後面我更不能相信了嘛。
曾:嗯。
調:那你說周武賢沒有事先跟你打過招呼,那你會相信?你 會相信王寶葒?等一下就請你老老實、就完完整整的把 王,當初周武賢他怎麼跟你講,你就直接講出來,沒有 什麼好迴避的(原審卷三第126頁背面-127頁、129-130 頁)
由上開筆錄內容可知,被告曾能聰於調查局人員提示被告王 寶葒筆錄及第1次上廁所前,已提及關於99年7月14日賣出楊 文炳名下唐鋒公司股票及該賣出行為是否與被告王寶葒致電 指示有關等內容;又被告曾能聰於上廁所後回到詢問地點, 仍主動與詢問人員交談,討論老闆(指被告周武賢)不回來 ,事件要如何收場,唐鋒公司仍否繼續經營等內容;之後於 詢問過程中,被告曾能聰與詢問人員尚就子女財產分配(原 審卷三第133-134頁,143之7頁背面-143之8頁背面)、被告 曾能聰兒女的身高、結婚與否、兒子是否要出國唸書等事( 原審卷三第143之9頁背面),以及花博、新生高架、選舉等 議題(原審卷三第169頁背面)閒聊;且於調查局人員詢及 被告曾能聰親戚林慶文、林慶堂、林效聖等人持有唐鋒公司 股票是否為被告曾能聰之人頭、被告王寶葒於99年7月14日 至同年月16日間指示出售唐鋒公司股票時是否提及與被告周 武賢之關聯、被告曾能聰是否知悉被告王寶葒所述之炒股協 議等問題時,被告曾能聰均堅稱:林慶文、林慶堂、林效聖 持有之唐鋒公司股票係其等自行購置,並非伊所有;王寶葒 於99年7月14日至同年月16日指示伊賣股時,並未提及被告 周武賢,伊係個人推論與被告周武賢有關;且伊對被告王寶 葒所述之炒股協議內容均不知情等語,而調查局人員亦按被 告曾能聰前開陳述意旨加以記載,若被告曾能聰於接受調查 局人員詢問之過程中曾受到不正方法之對待,何以僅就部分 內容配合被告王寶葒之筆錄內容加以陳述,而未全盤配合調 查局人員之質疑進行陳述?又關於詢問過程中提及羈押之問 題,係被告曾能聰主動先提及「被關進去日子好過阿?」等 語,調查局人員始與被告曾能聰提及羈押處所之待遇,且被 告曾能聰復主動詢問被告古董張、王寶葒(遭羈押)是否3
人一間?調查局人員始回答被告曾能聰之問題(原審卷三第 131頁背面-132頁),可見詢問人員並無以羈押相脅而要求 被告曾能聰配合陳述之情。況被告曾能聰於100年1月3日接 受檢察官複訊時,改稱如附表2編號45號所示之楊文炳證券 帳戶、如附表2編號50號所示之曾知怡證券帳戶,均為各該 帳戶名義人所使用而非伊使用時,檢察官質以陳述反覆之原 因,被告曾能聰僅答稱「我很緊張,我今天所講的是實話」 (第28006號偵卷二第195頁),並未提及於接受調查局人員 詢問時有何遭到不正對待之情事,綜上自應認定被告曾能聰 於99年10月25日接受調詢時之供述,有證據能力。至被告曾 能聰於本院審理時又辯稱伊曾因車禍受傷顱內開刀,做筆錄 時有記憶不清之情,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三第19 9-200頁),然依前述逐字勘驗筆錄,可知被告曾能聰於調 詢時均能針對問題清楚作答,尚能與調查人員閒聊長談,顯 無記憶力衰退或意識不清之情,再依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資 料,可知開刀日期為97年5月間,離前開調詢日期已隔2年餘 ,又其提出有關思緒容易中斷之證明書,係101年7月23日就 診之情形,均無法證明其於99日年10月間有因腦傷致記憶不 清之情,其上開辯解亦不足採。
㈡、被告曾能聰於99年10月25日接受檢察官訊問之過程,經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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