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嘉愷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李盈佳律師
被 告 劉宏達
選任辯護人 簡啟煜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4年度自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宏達擔任揚聲多媒體影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揚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101年間,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揚聲公司稱「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上華公司)發行、由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環球公司)授權予揚聲公司」之如附表一所示之119 首歌曲部分,揚聲公司無告訴權,而以100年度調偵字第975 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士林前案)。揚聲公司雖向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交付審判,亦經該院於102年8月16日以10 2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是被告已知揚聲公 司就上開119首歌曲,未獲專屬授權,無權提起告訴。詎被 告明知就上開119首歌曲,環球公司非著作權人,且揚聲公 司未獲專屬授權,無權提起告訴,卻於102年10月21日代表 揚聲公司就包含上開119首歌曲中之如附表二所示之115首歌 曲(下稱系爭歌曲)在內等225首歌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起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 自訴人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與兼代 表人林嘉愷就上開225首歌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之意圖銷售而重製罪嫌,以103年度偵字第23464號提起公訴 (下稱新北後案),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又以 103年度偵字第30938號、104年度偵字12378號移送併案,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以104年度偵字第20號移送 併案,被告謊稱系爭歌曲之著作權人為環球公司,而揚聲公 司自環球公司取得系爭歌曲之專屬授權,乃故意虛構捏造事 實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以誣陷自訴人美
華公司與兼代表人林嘉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 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 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 其判斷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 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資料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故刑事訴訟上之證明 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 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 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3 年台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 6號及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法院固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官或 自訴人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 調查之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 在之證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 蒐集證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8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自訴人就被告有其所指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及蒐集證 據之責任,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倘自訴人未能 說服法院形成對被告不利之心證,即應依罪疑為利被告原則 ,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另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 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 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 年台上第251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自訴人美華公司與兼代表人林嘉愷指訴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無非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0年度調偵字第97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3464號起訴書、揚聲公司102年10 月21日刑事告訴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8 月25日簽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 第30938號、104年度偵字12378號移送併案意旨書及福建金 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0號移送併案意旨 書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對於揚聲公司於101年間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士林前案之告訴時,擔任揚聲 公司總經理,揚聲公司於102年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提起新北後案之告訴時,其為揚聲公司之代表人,且提起
新北後案告訴時,其已知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0年度調偵字第975號不起訴處分書之處分理由及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定之裁定理由等情, 雖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誣告之犯行,辯稱:⑴伊主觀上 認為上華公司之歌曲就是環球公司之歌曲,此乃個人法律認 知所為之判斷,即便認知與法律規定未符,因主觀上並無申 告不實之故意,亦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⑵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調偵字第97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定之理由, 在實務上是少數說,伊無法認同,伊堅信揚聲公司已經取得 系爭歌曲之專屬授權,而有權提出告訴等語。
四、經查:
(一)揚聲公司於101年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士林前 案之刑事告訴時,被告為揚聲公司之總經理,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就如附表一所示之119首歌曲, 以「此部分歌曲既無證據可認環球公司確有授權告訴人(即 揚聲公司),即難認告訴人已取得此部分歌曲之專屬授權而 有權提出告訴,應認此部分告訴不合法」為由,於101年12 月20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975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揚聲公司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原檢察官依其偵查結果,以本案歌曲(即上開119首歌曲) 並無證據可徵環球公司確有權授權聲請人公司(即揚聲公司 ),認為聲請人公司難謂已取得本案歌曲之專屬授權而有權 提出本件告訴,尚無不當」為由,於102年8月16日以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揚聲 公司另於102年10月21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 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歌曲在內等225首歌曲對自訴人美 華公司、林嘉愷提起新北後案之刑事告訴時,被告為揚聲公 司之代表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因 認自訴人等就226首歌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 圖銷售而重製罪嫌,於104年3月25日以103年度偵字第23464 號提起公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 件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後以103年度偵字 第30938號、104年度偵字12378號移送併案,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以104年度偵字第20號案件移送併案; 如附表一所示之119首歌曲與系爭歌曲均係由上華公司發行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120頁反面),並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調偵字第975號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 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3464號
起訴書、揚聲公司102年10月21日刑事告訴狀、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 30938號、104年度偵字 12378號移送併案意旨書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4年度偵字第20號移送併案意旨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 卷一第7-24、38-40、136-144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二)參之上華公司出具給揚聲公司之聲明書記載:「本公司與環 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係獨立之法人人格,然環球唱 片於西元1999(年)間收購本公司使本公司成為環球唱片旗 下百分之百擁有之子公司。本公司所享有之錄音著作權或專 屬授權,均統籌由環球唱片行使權利,故環球唱片視本公司 所享有之著作財產為其之資產...」等語,及環球公司於100 年2月14日出具之專屬授權證明書載明環球公司就包含系爭 歌曲在內等307首歌曲之視聽著作於臺、澎、金、馬之重製 權、散布權、出租權以及公開上映權均已授權予揚聲公司, 且環球公司自95年1月1日起並未將上開權利授予第三人,而 上開權利除揚聲公司及揚聲公司書面同意之人得合法行使外 ,其餘人行使均屬侵害揚聲公司著作權之違法行為,揚聲公 司得依法以自己之名義對違法之侵權人提起民、刑事訴訟等 旨,有上華公司聲明書及環球公司專屬授權證明書各1份附 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75-78頁),是被告辯稱其堅信揚聲 公司就系爭歌曲有專屬授權,而有權提出告訴一節,尚非無 據。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975號不起 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27號刑事裁 定於士林前案中,就揚聲公司刑事告訴合法性一節,所持之 法律見解及判斷,其效力至多及於該案,對於系爭歌曲專屬 授權之得喪、變更等權利歸屬,並無發生終局確定之效力。 被告倘認相關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內容非出於故意虛構捏造 ,自得代表揚聲公司依法提出告訴,請求國家機關提供必要 之保障,並採取相應之措施。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3464號起訴 書,將該起訴書附表所示系爭歌曲之著作權人,均認定為環 球公司乙情,固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 偵字第23464號起訴書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一第16-24頁)。 然姑不論從上開上華公司聲明書、環球公司專屬授權證明書 之記載,其負責人均為張松輝,且有從屬控制之關係,足見 上華公司與環球公司就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本非第 三人所能知悉,況揚聲公司在上開刑事告訴狀中乃申明揚聲 公司就系爭歌曲在內225首歌曲之重製權、散布權、出租權 及公開上映權,乃分別取得環球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之
專屬授權(見原審卷一第38-40頁),僅表明所主張取得專 屬授權之來源,並非如自訴人等所指在該刑事告訴狀中謊稱 系爭歌曲之著作權人為環球公司。再徵之揚聲公司102年10 月21日刑事告訴狀之告訴內容,亦難認有何憑空捏造、故意 虛構之陳述,自訴狀指稱被告故意虛構捏造事實而向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欠缺積極證據佐憑,亦嫌失之 臆測與擬制。
五、綜上所述,被告代表揚聲公司在新北後案中對自訴人林嘉愷 提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2項、 第92條等罪嫌之告訴,並主張自訴人美華公司依同法第101 條第1項規定,亦應對之科以各該條之罰金,無非係依據主 觀之認知與法律判斷,而其認知與判斷既有上開證據可憑, 且被告在前揭新北後案之告訴中,又無故意虛構捏造之情事 ,所為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自屬有間。揆諸首揭法條、判例 要旨及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原審詳為調查審理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自訴人等猶執前詞,上訴指摘 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違誤,無非係就業經原審逐一論駁並說明 其採證理由之相同事證,再為爭執,難謂有據,其等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吳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自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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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歌曲名稱 │演唱人 │
│ │檢察官100年度調偵字第9│ │ │
│ │75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之│ │ │
│ │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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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該不該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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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 │DON'T SAY GOODBYE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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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 │EVERY TIME A GOOD TIME│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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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6 │Let Me Go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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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 │RADIO 的點歌心情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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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7 │一生一火花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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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8 │一個人生活 │林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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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9 │一路上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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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0 │七情六慾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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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4 │三萬英尺 │迪克牛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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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5 │上了天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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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6 │不甘心不放手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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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7 │不如跳舞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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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0 │不要怪我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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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1 │不愛我放了我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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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3 │天氣這麼熱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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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4 │心口不一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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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9 │日光機場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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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51 │水手 │迪克牛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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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52 │他不適合妳 │陳潔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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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3 │出境入境 │歐陽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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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6 │台北SAYONARA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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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7 │失戀不敗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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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59 │永不結束的故事 │阮丹青、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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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0 │甘講你嘸知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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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61 │再見西雅圖 │林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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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62 │回頭是岸 │李翊君、迪克牛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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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63 │好地方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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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64 │好情人壞情人 │許志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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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8 │如果這都不算愛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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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69 │如果雲知道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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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71 │老二要出頭 │陳雨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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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74 │你那麼愛她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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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77 │你是最愛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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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84 │吻到心傷透 │歐陽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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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86 │忘記我還是忘記他 │迪克牛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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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87 │快樂為主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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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88 │快樂無罪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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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0 │我不知道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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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2 │我沒有醉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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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93 │我依然愛你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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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94 │我的男主角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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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7 │我真的受傷了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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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8 │我這個你不愛的人 │迪克牛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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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00 │我還能愛誰 │許志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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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01 │男人真命苦 │迪克牛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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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02 │男生女生配 │許志安、林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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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03 │兩個人的下雪天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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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104 │咖啡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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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7 │孤單芭蕾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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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8 │忽然很想你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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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10 │明天的明天的明天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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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112 │金像獎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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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13 │恆星 │許茹芸、蘇永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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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14 │是我不好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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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15 │星語心願 │張柏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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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16 │炫耀 │陳潔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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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19 │美夢成真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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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20 │背叛情歌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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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21 │苞菜阿爸 │陳雨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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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22 │迫在眉梢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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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28 │真愛無敵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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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31 │追風的女兒 │高勝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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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32 │閃亮每一天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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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33 │啞巴情歌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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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34 │啤酒咖啡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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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35 │婚禮的祝福 │陳奕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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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39 │欲哭無淚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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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40 │淚海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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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43 │第一滴淚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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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44 │第二次分手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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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47 │這一次我絕不放手 │齊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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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48 │都是夜歸人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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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49 │魚兒水中游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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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50 │最後一種快樂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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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51 │最後火車站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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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52 │揚眉 │楊千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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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53 │無字的情批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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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54 │無情的情書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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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56 │痛 │李翊君、動力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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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57 │結束不是我要的結果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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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59 │菜鳥探戈 │陳雨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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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60 │傷心第四台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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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61 │意猶未盡 │蘇永康、李彩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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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62 │感謝無情人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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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68 │愛一步恨一步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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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70 │愛上一個人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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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74 │愛只剩一秒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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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75 │愛你十分淚七分 │裘海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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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76 │愛情抗體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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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77 │愛情來了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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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78 │愛情無用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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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79 │當我想起你(粵:愛下去)│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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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80 │義無反顧 │阮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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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83 │零距離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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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84 │算命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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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85 │說你不愛我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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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89 │蔓延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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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91 │曇花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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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92 │獨角戲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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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93 │諾言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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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94 │遺憾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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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95 │隨身聽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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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98 │還隱隱作痛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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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99 │禮物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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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02 │邊界1999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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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03 │難得好天氣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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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04 │懸崖 │齊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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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05 │觸不到的戀人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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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06 │鐵窗 │許美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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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7 │驕傲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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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08 │蘿拉 │陳潔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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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09 │變天 │陳潔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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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12 │我美麗的愛情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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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215 │七月七日晴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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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11 │爭取來的愛情 │阮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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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72 │愛上孤獨的男人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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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88 │暫時一個人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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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200 │薰衣草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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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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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歌曲名稱 │演唱人 │
│ │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34│ │ │
│ │6號起訴書附表之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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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該不該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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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DON'T SAY GOODBYE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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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 │EVERY TIME A GOOD TIME│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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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Let Me Go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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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7 │RADIO 的點歌心情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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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4 │一生一火花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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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5 │一個人生活 │林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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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6 │一路上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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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7 │七情六慾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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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1 │三萬英尺 │迪克牛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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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2 │上了天 │李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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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3 │不甘心不放手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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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4 │不如跳舞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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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7 │不要怪我 │動力火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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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8 │不愛我放了我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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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0 │天氣這麼熱 │張學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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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1 │心口不一 │陳慧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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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6 │日光機場 │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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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8 │水手 │迪克牛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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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9 │他不適合妳 │陳潔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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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0 │出境入境 │歐陽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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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3 │台北SAYONARA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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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54 │失戀不敗 │許慧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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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56 │永不結束的故事 │阮丹青、許茹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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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57 │甘講你嘸知 │黃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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